民国政府公文常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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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求得,得到。上行公文中,用以表示求得上级思惠、照顾等。

【缴】交还。清代下行批文中,将已批复的下级来文副本发还原下级机关的用语,放在批示结尾。如“照详蒙批:驿递繁苦不独恒属缺马,议留协济河间站银买补,似属未便。……缴。”又,清代上级向下级发出的文书中,要求下级将上级的亲笔批文、皇帝的朱批及上级的其他文件照办后,交还上级时用此语,常出现于批文中。如“…此等蠢吏行迹若真,必当及早惩办,以整官方。其勉为之。此谕遇奏事之便,随折缴上”;“蒙批……该司再一妥招报夺。缴。等因。蒙批到司”。

【嗣】表示时间接续,接着、以后的意思,可与相关词语连用组成惯用语。如“嗣奉、嗣经”等。“嗣经”表示本文书所述之事已经办理的用语,“嗣奉”凡正在办理某事,后又接到上级来文时,用此语引叙这一后来接到的来文内容。

【职】表称谓时自称用语。用于上下公文作职官自称。如为联合行文,两人合并称职等;如分别称则为“职某某”,于“职字”下加自己的名字以示区别。自称其机关时,用“职”字加机关简称,如“职部、职令、职处”等。军队文书与其他文书也常用此语。台湾仍沿用。

【称】是“称说”、“称道”的意思。为引述用语,用于引叙下级或人民的来文,口头陈述等时的起首,与引述上级与平级来文的“开”字用法相同。有冒号和前引号的作用,表示以下为引叙文字,经常在引叙完毕时使用“等情、等语”等与之呼应。如“兹据某某某咨称:……等情”。

【宪】是称谓时表敬用语。明清时,用于上行公文中,各地方衙门下级称呼上级、人民称呼官长,均用此语以表恭敬。如“宪台、大宪、上宪、宪檄、督宪、宪鉴”等,〔例〕:“除禀军督宪外,为此具禀”。

【卑】表示谦卑的自称用语,多用于上行公文中。明清时下级机关或下级官员在上级官员面前自称,其下多于职官、机关名称连用。如州县以下的官员在上级面前自称“卑府”;知县在上级面前自称“卑县”,以此类推。〔例〕:“当经卑职访传某某某到案查讯,委元现银偿教”。

【者】主要用于区别引叙的来文与自行文,以免连续叙述造成混淆。如白居易《魏征旧宅状》:“右今日守谦宣令撰,与师诏所请收赎宅还与其子,甚合朕心。允依来禀者。”此是引叙,接下来为自叙“臣伏以魏征是太宗朝宰相”云云,以“者”字相区分,一目了然。

【下】表示行文中“到达、下达”的意思。表示上级来文及其附件下达下级机关时,“下”字紧接机关名称,如“下署”、“下局”、“下村”、“下处”等。是古汉语中单音词表意的遗留,起用时间当为早期。〔例〕:“窃查此案本局无案可据,仰钧府将该案会议记录全份颁发下局。”。“下”用为动词,勿作定语理解。这一用语现已废弃不用。

【着】有“让”的意思,但语气较严重,含命令成分。常和时间词连用,表示命令与催督。如“着即办理”、“着即查复”、‘着即施行”、“着即呈候核夺”等;有时和否定词语组成惯用词,如“着不难办”、“着毋庸议”等,用以否定下级来文中曾经提出之事。“着”又写作“着”,“着”、“着”、“仰”、“饬”等都有命令意思,但“着”的语气最强。

【奉】表示接到、接受的意思,可单独使用,在引叙上级来文时,用以表示尊敬,如“奉钧署训令内开:……”此语还可以和其他词语连用,组成多种用语。如“案奉”、“兹奉”、“敬奉”、“前奉”、“嗣奉”、“恭奉”,都有奉令行事之意,以借上级威严。还可组成“奉此”,用于引叙上级来文后的归结,以承上启下。〔例〕:…合行令仰遵照,并将办理情形随时具报。此令。等因;奉此……”。

“奉旨”,接受按照皇帝的谕旨。明清文书中表示接到皇帝颁发的谕旨时用之。〔例〕:“雍正十二年五月十六日奉旨:该部议奏。钦此。”

“奉批”,用于上行公文表示接到上级批语时,用此语引叙批文内容,下面照录批语。如“奉批:闻官丞办石尚能”。

“奉经”,用于上行公文,表示接奉上级命令后,曾经立即办理。如“案奉钧部训令内开:……等因。奉经转令某县长前往查明具报”。

“奉查”,领起叙述用语,用于引叙上级来文后,以此语表示归结,并领起叙述经考查而得到的结果、事实。如“兹奉电复;筱代电悉。仍仰严催迅速编送并核勿任再延。等因;奉查是项编换预算,各区多已送多,……”

【遽难】表示急切、匆忙间难于做到,多用于下行公文,表示对下级来文所请之事,因种种原因或时间关系,一时难于处置。多与“照准”、“施行”等词语连用。如“遽难照准、遽难准行、遽难许可”等。

【理合】表示按理应当、于理相合,用于上行公文,表示本文书所拟之事应当向上级请示审核的用语。与此语同意的有“合亟、合行”(用于下行公文),“相应”(用于平行公文)。还可以与其他词语组成惯用语,如“理合呈请、理合具揭”等。

【声复】用于下行公文,要求下级或人民将某事声明回复上级的用语。如“某案经过详情,合亟令仰该具查明声复”。

【毋渎】告诫用语,多用于下行公文。上级向下级机关或人民发出的文书中,表示告诫下级或人民不许再向上级有所表示时用之。对于越级请示某事,上级也用此语驳斥其对上级轻慢不敬。意思相同的用语还有“毋再呶渎”、“毋再多渎”、“不许多渎”、“毋得率渎”、“毋得越渎”、“毋许超渎”等等。

【内称】为引叙用语表示文件内容叙述如下的意思。我国古代历史文书中,在引叙下级机关或人民来文,先写“……文内称”,将此语放在引文前面,表示所引的来文内容即将叙述在后。“称”字带有冒号和前引号的作用。〔例〕:“又据……来文内称:……”,“据兵部咨文内称:……

【内开〕用于引叙来文,是文件内容开列如下的意思。历史文书中,凡引叙上级或平级机关的来文,将此语放在引文前面,是引文的明显标志。如引述的上级来文是命令、指令、训令之类文种,则在此语前面多用“窃奉钧部”、“案奉钧长”等语,如“窃奉钧署某月某日某字第某号令内开,……”。如引叙平级机关的公函、咨文等,则在此语前多用“案准某机关……”。“兹准某机关……”,如“案准贵署公函内开……”。

明清文书没有统一的标点符号,所以此语实际上起到冒号和引号的作用。到民国时期,文书中逐渐使用统一的标点符号,但这类用语仍在文书中与标点符号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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