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车辆合作经营合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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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政府文件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为落实客运车辆多元化投资经营和行业管理的经营模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双方合作经营客运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关系

1、车辆线路标志牌属于政府通过行政审批许可的方式可被许可方营运某条线路的行政许可,被许可方是甲方,即甲方是车辆线路标志牌的所有人。乙方自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客车与甲方合作经营该行政许可的该条线路旅客运输。因此,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许可第三人使用该线路牌。不得进行转让经营。

2、乙方与甲方合作期间对其经营的旅游客运运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方式,且独立承担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人身、财产损害等民事责任,且自费承担在运营过程中车辆维修及其他一切费用。

第二条乙方车辆的基本情况

1、营运的车辆:车辆厂牌型号:;车辆类型及技术等级:;车辆牌照号:;自编号;核定座位:。

2、经营范围:旅游客运;线路牌号:。

第三条合同期限

1、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合同终止,甲方有权无偿收回线路牌。

2、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解决或终止合同后,乙方车辆的经营期限无论是否到期,甲方有权收回

线路牌,乙方车辆必须退出经营,不得要求甲方给予任何补偿。

3、乙方违约被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或车辆线路经营期限届满时,车辆按规定报废,甲方收回线路牌,但乙方对甲方或第三人有债务尚未清偿除外。

4、经营期限以线路标志牌有效期限为准,经营期限到期经甲方对现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经营情况及服务质量地全面前评估,并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确认是否同意乙方更新车辆继续经营,同意继续经营的可签订下一阶段的经营合同,但在经营期间禁止车辆私自转让。

5、车辆的经营期限按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对客运车辆许可经营年限为准。

6、营运车辆达到国家规定使用期限时或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时,无论该车辆是否还在合同期限,该车辆必须退出营运,车辆必须按规定报废,经甲方对现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经营情况及服务质量进行全面评估,确认具备继续经营条件更新的,乙方在甲方规定期限内更新车辆后继续经营,单逾期未更新视为乙方放弃经营,甲方有权收回路线路牌。

第四条车辆保险

营运车辆的保险费由乙方出资,甲方统一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道路承运人责任险按不低于60万/座、第三者责任险按不低于100万、车身险按规定定价值投保。乙方在正常经营期间,发生伤、残、亡等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后的不足部分自行承担。

第五条乙方的履约保证

乙方签约时,应一次性交纳保证金元(元整)。合同期限满后,了清一切债权债务,甲方收回线路牌,终止经营[三个月后退还乙方保证金元(元整),但不计利息]。

第六条费用收取规定

1、甲方每年按归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收取定额安全经费元(大写人民

币;)。

2、乙方每年月日前必须按规定向甲方缴纳管理费元 (大写人民币)。

3、乙方每年月日前必须按规定向甲方缴纳安全学习培训费元。(大写人民币)

4、乙方每年月日前必须按规定向甲方缴纳GPS服务费元。(大写人民币)

5、乙方逾期未缴清上述1—4条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按每月10%计收滞纳金。

6、乙方在经营过程中还应承担运调中心会费、安检费等合法费用(费用按国家及行业规定收取)及国家规定的税费(营业税、车船使用税等),若因国家调整税费或开征新税费时,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税费(减少时相同),即在本合同约定的合作经营期间,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及附加等税费,具体标准以法律、行政法规及税务登记机关规定的标准执行,若因国家调高税费或开征新税种时,也应当由乙方承担相应调高的税费。

7、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当缴纳的各项税费甲方可从乙方的经营收入中扣缴。

第七条关于车辆的检验和维修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和甲方制度二级维护计划规定,按时到甲方签约的修理厂实行定点维护,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各车辆维修档案。如未按规定维护,甲方有权停止车辆运行,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证照、车辆年检审工作,协助乙方处理交通事故、办理保险及保险索赔事宜等,所生产的费用及相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适用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1、乙方在经营客运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文件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旅客运输安全生产“六严禁”》和国家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条列及《驾驶员安全行为规范和安全承诺》和甲方所制定的《安全生产条例》的各项内容及《旅游、班线客运服务质量规范(试行)》、《服务质量承诺书》、《客车营运安全责任书》等其他管理规定,定期参加甲方组织的政治、安全、业务学习,并有义务接受甲方对其运输服务质量、行车安全、车辆技术状况、运行、车容、车貌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2、因客运交通涉及公共安全,当甲方基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安排、决定、而需要对乙方车辆的经营期限、车型、座位数等进行调整和改变时,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

3、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其它处理时,乙方必须承担甲方由此而支出的罚款或者相关费用。

4、乙方有责任维护好车辆设备的完好(包括车辆配备的安全及附属设施设备)。

第九条交通及其它事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承担

1、固甲方与乙方非劳动合同关系,故乙方及其所雇人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对旅客或者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停车救人保护现场,通知公安机关勘察现场和医疗机构进行施救,并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乙方及其所雇人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对旅客或者行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所生产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和行政责任。因此导致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的,甲方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3、乙方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或经营过程中致其所顾人员或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所生产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由此连带甲方承担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4、乙方有义务服从公司所设机构的管理,按照规定的范围经营。如果因违规导致甲方受到行政处罚造成线路牌被注销乙方应赔偿甲方经营权损失5万元。

5、乙方在经营期限内,因修车、年检审、车辆更新、事故处理、违章扣车、扣证等各种原因造成车辆停驶,一切费用照交,一律不减不免。

6、乙方根据经营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招聘驾驶员及其他辅助工作人员并与其形成雇佣关系,乙方应自费为自己和被雇驾、乘人员办理社保、人身等保险,雇用人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但所雇人员必须满足本职业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资质条件和安全准入条件。

7、乙方所雇人员在营运中出现的一切法律责任,乙方均承担连带责任。

8、乙方在经营期间,如遇意外事件或交通事故导致本人及其所雇驾、乘人员伤、残、亡事件,均由己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在处理乙方的交通事故中,如甲方负连带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全部经济损失,如乙方无力支付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提供的车辆进行变卖,以冲抵损失,由此而引发的法律责任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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