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皖地税发[2013]76号和安徽省地方税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皖地税发[2013]76号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文件有关条款的通知
【标 签】
【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地税发﹝2014﹞96号
【发文日期】2014-11-28
【实施时间】2014-11-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
鉴于《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我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地税发[2013]76号)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部分条款与现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有出入,经研究决定,以下条款自文到之日起停止执行:
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我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地税发〔2013〕76号)文件中:
2、对经政府部门授权同意,依法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2013年底前免征营业税。
4、对经省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收入,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
7、新创办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民营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民营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17、对经财政等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科技民营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0、民营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6、民营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8、民营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9、民营企业设立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8、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49、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民营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民营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民营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3、对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民营服务企业,其新建或购入的土地和房产,报经地税部门批准,4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中:
第三条 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发票领购、涉税认定、延期申报、减税、免税、延期缴纳税款等业务,如果资料齐全、手续完备,就即时办理、先办后审。
今后执行中仍以原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为准。
关联知识:
1.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