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皖地税发[2013]76号和安徽省地方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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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2014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14.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16号现将《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12月25日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夯实税收征管基础,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销税务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注销税务登记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和效率原则,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国、地税合作,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一)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二)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终止的;(三)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四)住所、经营地点跨省辖市变动的;(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七)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八)其他需要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5.21•【字号】皖地税[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地税〔2012〕45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纳税服务处)反馈。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促进征纳互信与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安徽省地方税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认为地税机关和地税人员在纳税服务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地税机关进行投诉,地税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人提出纳税服务投诉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中,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五条县以上(含本级)地税机关的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具体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依法履行投诉受理、投诉调查、投诉处理等项职责,并应配备专职纳税服务投诉工作人员。

第六条纳税服务部门受理纳税服务投诉,不得向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纳税服务投诉工作所需经费,以及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必需的设备和工作条件等,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予以保障。

第二章纳税服务投诉范围第七条纳税服务投诉范围包括纳税人对于地税机关和地税人员在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以及纳税人权益保护等工作方面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服务而进行的投诉。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皖地税[1998]245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1998.08.21【实施日期】1998.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1998]245号1998年8月21日)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我局于1996年4月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皖地税征字[1996]141号),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81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同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改制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可根据其所持营业执照核准的内容进行开业登记,但对经核查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税务登记内容不符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纠正,并按其实际情况征收税款。

二、为了加强部门配合、取缔无照经营,防止税收流失,省地税局与省国税局、工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工商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皖地税[1998]206号),各地要紧密结合《通知》精神的贯彻执行,切实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三、对零星、分散且经营不正常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可以酌情办理简易税务登记。

四、各地要加强信息反馈。

对《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省局反馈,以便不断完善和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税源,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施行日期】2013.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现将《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2月7日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范围内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为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耕地占用税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报国务院、国土资源部或者省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省级分成部分。

农村居民建房占用耕地、临时占用耕地和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耕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主动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等协作,建立健全协税护税制度,切实实行“先纳税、后用地”,防止税收流失。

同时应当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与相关部门涉税信息交流平台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管税。

第五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依法征收,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要不断提高为纳税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要广泛宣传耕地占用税法规政策,普及纳税知识,让广大纳税人了解耕地占用税政策,努力营造“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的和谐征纳环境。

第二章纳税申报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34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34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7.14施行日期2004.10.01文号皖地税函347号主题类别个人所得税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347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为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范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文件精神,现就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以团体名义统一领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以团体名义统一领取所得,且能提供完整、具体的收入分配资料的,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所得时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个人代表团体统一领取所得,但不能提供完整、具体的收入分配资料的,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所得时,以支付总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核定征收率代扣代缴税款;或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按20%的核定征收率代扣,1个月内进行税款结算,多退少补。

二、关于个人取得交通补贴收入征税问题职工个人按规定从单位取得的交通补贴,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税前扣除;补贴收入不足100元的,按实际取得的补贴收入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职工个人按规定从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税前扣除;补贴收入不足300元的,按实际取得的补贴收入给予税前扣除。

职工个人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得再扣除任何通讯费用。

本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皖地税发(2013)76号和安徽省地方税务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皖地税发(2013)76号和安徽省地方税务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皖地税发(2013)76号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文件有关条款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皖地税发[2014]9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11.28
【实施日期】2014.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皖地税发〔2013〕76号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
第2号文件有关条款的通知
(皖地税发〔2014〕9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
鉴于《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我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地税发〔2013〕76号)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部分条款与现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有出入,经研究决定,以下条款自文到之日起停止执行:
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我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地税发〔2013〕76号)文件中:
2、对经政府部门授权同意,依法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7.26
•【字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1.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7月14日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我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地税发[2013]7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我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地税发[2013]7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我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我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地税发〔2013〕76号)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大力推进我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民营企业投资1.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经政府部门授权同意,依法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2013年底前免征营业税。

3.对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经省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收入,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

5.民营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创业投资型民营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民营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民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7.新创办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民营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地税发[2013]97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3.12.06【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地税发〔2013〕97号)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为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规定进行税务登记管理近年来,随着管理环境和方式的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税务登记管理陆续提出新的要求,特别是随着安徽地方税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AHTAX2013)的推广应用,相关管理亟待进一步完善。

本次修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税务登记的设立、变更、停业复业、注销、外出经营报验、证照管理、非正常户处理等作了规定。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实施办法》执行,确保落到实处。

二、减少审批、优化服务,提高税务登记管理时效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要求,《实施办法》取消了地税部门实施的“对停业和复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等税务登记相关审批事项。

为服务和方便纳税人,要求设立、变更、停业和复业有关业务在要件齐备时当场受理并办结,并对于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纳税人省内迁移等业务流程,作了进一步优化和规范。

各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业务时,要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三、参照税务登记管理,对部分特殊业务赋予识别号为便于内部管理,根据安徽地方税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AHTAX2013)上线运行的需要,对代开发票和现金票证汇总业务参照税务登记管理,编制识别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地税函〔2012〕230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省局认真组织开展了省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省局成立以来至2010年底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纳入此次清理范围,共552份。

其中:在单独制定的511份税收规范性文件中,属现行有效的有172份(见附件1),全文废止和失效的有266份(见附件2),部分废止和失效的有64份(见附件3),建议修订的9份(见附件4)。

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41份税收规范性文件中,属现行有效的23份(见附件5),全文废止和失效的15份(见附件6),部分废止和失效的3份(见附件7)。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1、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DOC2、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和失效的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DOC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部分废止和失效的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DOC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建议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DOC5、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现行有效类).DOC6、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废止和失效类).DOC7、安徽省地方税务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废止和失效类).DOC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结束——。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2007年以前文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2007年以前文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皖地税[2007]66号 2007-5-31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制发机关1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税政三字[1989]第19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2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税政三字[1989]第25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3 关于工商营业执照贴花位置等问题的通知税政三字[1989]第46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4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税政三字[1990]第18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5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税政三字[1990]19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6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税政三字[1991]第44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7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放贷款所签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税地字[1993]第30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8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税地字[1993]第3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9 关于明确营业税、资源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一字[1994]08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 关于对乡、镇是否同时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批复皖地税三字[1994]11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 关于检发《营业税政策问题解答(一)》的通知皖地税政一字[1995]17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 关于完善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一字[1995]23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 关于对修建公路及桥梁、涵洞等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政一字[1995]26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 关于饮食业、娱乐业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皖地税政一字[1995]27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 关于省农业发展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一字[1995]39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16 关于明确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 1996]字05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7 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土地增值税几个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6] 18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8 关于对企业重新评估后的房产如何确定房产税计税依据的批复皖地税政三字[1996]12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9 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26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 关于对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皖地税政三字[1997]26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1 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 27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2 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 28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3 关于确定方解石资源税税额的批复皖地税政一字[1997]字48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4 关于对水电局所属水管单位的营业收入征免营业税的批复皖地税政一字[1997] 49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5 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6 关于铁砂资源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11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7 关于煤矸石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11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13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9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地税[1998]14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0 关于涉税雇员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14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1 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8] 2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2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9]4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3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暂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9] 12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4 关于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中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9]16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5 关于省供销社等单位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1999]17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6 关于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1999]20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7 关于明确建筑业中设备与材料范围划分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9]26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8 关于股份制企业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1999] 30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9 关于明确房产税等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9]34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0 关于营业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4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1 关于明确中国联能公司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5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2 关于农话建设资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2000]11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3 关于明确房产税等税种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11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4 关于建筑勘探收入能否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13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5 关于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0]16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建设厅46 关于铁路用地服务管理费营业税征免问题的函皖地税函[2000]19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7 关于邮电通信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 20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23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9 关于对邮政系统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 28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0 关于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1]13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1 关于企业代办进出口业务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皖地税[ 2001]13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2 关于租赁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皖地税[ 2001]13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3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2001]21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4 关于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是否构成营业税纳税主体的批复皖地税函[2001]26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5 关于要求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地方税收纳税地点的批复皖地税函[2001]35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6 关于电信部门代收的频占费恢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皖地税函[2001]39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7 关于印发《安徽省电信业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2]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8 关于对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有关地方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皖地税[2002]4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9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 6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0 关于农民建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2]6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1 关于对铁路用地服务管理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2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规章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2] 7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3 关于对部分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2002]14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4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18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22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6 关于应纳而未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是否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批复皖地税函[2002] 29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7 关于我省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有关税费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地税函[2002]46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8 关于工程监理和设计业务营业税能否代扣代缴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2]48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9 关于安装无烟灶台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2]49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0 关于租赁业营业税和城市房地产税计税依据的批复皖地税函[2003]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1 关于租赁业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3]27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2 关于电信系统维护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3]28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3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安置工作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6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 10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4]14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6 关于支持驻皖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14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7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4] 15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36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9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解释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 39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0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皖地税函[2004]39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 44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2 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51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3 关于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51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4 关于煤炭资源勘探权有偿转让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皖地税函[2004]52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5 关于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4]53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6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皖地税函[2004]56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7 关于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费和道路营运证牌工本费征税问题的复函皖地税函[2004]57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 60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9 关于民营医疗机构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5]1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0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5]3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91 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省内跨地区生产经营煤矿纳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5]6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2 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地产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5]7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3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皖地税[2005]10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9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5]14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5 关于电信单位征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27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6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23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7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 31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8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40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9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5] 40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0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40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 41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2 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2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3 关于行蓄洪区移民建房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6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4 关于房产税减免审批权限的批复皖地税函[2006]14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5 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6]14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6 关于输电线工程计税营业额中允许扣除的设备的批复皖地税函[2006]1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7 关于部队出售住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6]20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8 关于学校举办复读班及补习班取得的收入征免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22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9 关于水泥企业圆筒库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2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0 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皖地税函[2006]28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1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48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2 关于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55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四字[1994]15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渔民捕捞费及从事蟹苗养殖户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皖地税政四字[1997] 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5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的安全奖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1998]8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雇用司机从事个体运输经营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31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信用社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有关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46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1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皖地税函[2006]5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函皖地税政二字[1995]28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2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5]37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6]26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6]]46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5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18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41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52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54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皖地税函[1998]1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的国有重点煤矿及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9]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13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0]14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2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通信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20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31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1]11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5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及有线电视收费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的通知》皖地税函[2001]18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未按期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等纳税资料如何处理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1]19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查增的应纳所得税能否享受技改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1]21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2]7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3]9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3]32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皖地税[2004]1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2 安徽省发改委、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全省内资企业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确认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04]437号安徽省发改委、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及进一步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皖地税函[2005]10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邮政局14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应出具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通知皖国税发[2005]166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5 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税法字[1997]635号安徽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46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明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皖地税一字[1997]49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7 安徽省地税局、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工作交接方案的通知皖地税[1998]19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动厅、财政厅148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代征暂行办法皖地税[1998]19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9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1998]28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0 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人行省分行、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缴款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社字[1998]669号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人行省分行、省地方税务局151 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人事厅、统计局、地税局关于统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通知皖劳字[1999]85号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人事厅、统计局、省地方税务局152 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字[2000]56号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53 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0]57号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54 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印发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0]70号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55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0]9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6 安徽省地税局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0]12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7 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对职工个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125号安徽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58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收文书式样的通知皖地税[2000]29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9 安徽省地税局、劳动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认真做好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0]29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动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160 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社字[2000]492号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省地方税务局161 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字[2000]553号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税务局162 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的通知财社字[2000]554号省财政厅、劳动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税务局163 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经费安排的通知财社字[2000]621号安徽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64 安徽省地税局、劳动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失业保险费征收交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1]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动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165 安徽省地税局、财政厅、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使用安徽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票据的通知皖地税[2001]14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劳动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166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67 安徽省地税局、劳动厅、财政厅关于抓紧完成失业保险费征收交接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1]1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动厅、财政厅168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开征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批复皖地税函[2002]39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69 关于免征省直外贸企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44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2001年7月12日)各市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缴行为,公平纳税人税收负担,省地税局制定了《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并经全省地方税务工作会议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

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行为,公平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所得以及承包(租)经营所得,且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

第三条上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导致出现以下情况,难以查账的:1、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2、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核算的;3、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4、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安徽省国税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文件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国税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文件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国税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8.20•【字号】皖国税发[2008]121号•【施行日期】2008.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国税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文件目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8〕121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规范税收执法依据,降低税收执法风险,省国税局对近年来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有关税收管理制度、办法等文件进行了一次集中清理。

经2008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全文废止5份文件,部分废止12份文件。

现将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文件目录发布如下:一、全文废止的文件(一)《关于印发<安徽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1998〕228号);(二)《关于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追缴的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皖国税函〔2001〕327号);(三)《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01〕132号);(四)《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2〕5号);(五)《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02〕31号)。

二、部分废止的文件及具体条目(一)《关于对销货退回及样品折价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函》(皖国税函〔1997〕197号),第二条;(二)《关于乡镇农电站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1999〕215号),第三条;(三)《关于饲料产品检测及免税审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国税函〔2000〕128号),第一、四、五条;(四)《关于农村供电企业改制后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2〕294号),第三、四条;(五)《关于印发<安徽省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3〕171号),第六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三、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四、五项、第二十条第二项;(六)《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国税明电〔2004〕46号),第一、三、四、五、六条;(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5〕155号),第八、九条;(八)《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皖国税发〔2006〕206号),第二、三、五条;(九)《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函〔2006〕256号),第二条;(十)《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人户籍管理办法》(皖国税发〔2006〕217号),第12条;(十一)《安徽省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皖国税发〔2006〕220号),第24条;(十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皖国税函〔2007〕330号),第四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直机关和在皖中直企业第二批取消收费项目的通知-政办[1993]7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直机关和在皖中直企业第二批取消收费项目的通知-政办[1993]7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直机关和在皖中直企业第二批取消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直机关和在皖中直企业第二批取消收费项目的通知(政办(1993)76号1993年11月30日)按照省委反腐败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的部署,经省政府治理乱收费联席会议审定,现将省直机关和在皖中直企业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予以公布。

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已公布取消的项目立即停止收费,对上述项目收费作相应规定的有关文件亦同时废止,请严格执行,违者必究。

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抓紧做好乱收费项目的清理工作,并严格按照中央的要求,切实抓出成效。

附:省直机关和在皖中直企业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单位│序号│收费项目│单位│序号│收费项目│├──┴──┴────────┴──┴──┴──────────────┤│一、省直机关│├──┬──┬────────┬──┬──┬──────────────┤││1│持枪证年审费││12│职工中专班毕业验收考试││├──┼────────┤省││考务费││省││爆炸物品安全生│├──┼──────────────┤││2│产、使用、销售、│卫││“五士”和“十士”考试换发毕││公││储存、运输许可│││业证书费(“五士”、“十士”││││证年审费│生│13│医士、护士、助产士、药剂士、││安├──┼────────┤││检验士、卫生医士、妇幼医士、│││3│公共场所开办许│厅││放射医士、中医士、中药士)││厅││可证费│├──┼──────────────┤│├──┼────────┤│14│79年统招护理员换证费│││4│公共场所开办许│├──┼──────────────┤│││可证年审费││15│结业证书成本费│├──┼──┼────────┤├──┼──────────────┤│省││││16│中医药系统补证换证费││工│5│公司期刊公告费├──┼──┼──────────────┤│商│││省│17│机电设备进口材料证明费││局│││经委│││├──┼──┼────────┼──┼──┼──────────────┤│省政│6│评残调整残疾等│省│18│内部期刊《科技情况》费││民厅││级资料费、工本费│科委│││├──┼──┼────────┼──┼──┼──────────────┤││7│村镇规划管理费│省│19│提取签证费││省├──┼────────┤劳├──┼──────────────┤│建│8│村镇房屋所有权│动│20│核发技术等级证书收费超标部││设││登记收费│局││分││厅├──┼────────┤├──┼──────────────┤││9│城市过城费││21│技术工人培训管理费││├──┼────────┼──┼──┼──────────────┤││10│城建部门洗车站││22│职称审批费││││强制洗车收费│省├──┼──────────────┤│├──┼────────┤人│23│申报享受政府津贴评议费│││11│环保新产品│事││││││鉴定费│局│││└──┴──┴────────┴──┴──┴──────────────┘┌──┬──┬────────┬──┬──┬──────────────┐│单位│序号│收费项目│单位│序号│收费项目│├──┼──┼────────┼──┴──┴──────────────┤│省│24│成人高校招生录│二、在皖中直企业││││取费超标部分│││教├──┼────────┼──┬──┬──────────────┤││25│委培单位招生费││1│农村群众邮件投递延伸服务费││委├──┼────────┤├──┼──────────────┤││26│自学考试学员证│省│2│私人住宅电话月租费押金││││工本费│邮├──┼──────────────┤├──┼──┼────────┤电│3│市话收费情况查询费│││27│挂浆机船员《职│管├──┼──────────────┤│││务适任证书》审│理│4│平信附加费││││证费│局├──┼──────────────┤│省├──┼────────┤│5│汇款兑付业务附加费│││28│客轮旅客卧铺加│├──┼──────────────┤│交││价费││6│报刊发行业务附加费││├──┼────────┼──┼──┼──────────────┤│通│29│发售船票窗口的││7│车站窗口预订票费││││订票费、送票费│蚌├──┼──────────────┤│厅├──┼────────┤埠│8│行包到达服务费│││30│售票服务费│铁├──┼──────────────┤│├──┼────────┤路│9│行包搬运、中转费│││31│趸船旅客候船费│分├──┼──────────────┤│├──┼────────┤局│10│零星货物过磅费│││32│码头、趸船补票│├──┼──────────────┤│││手续费││11│货物安全押运费││├──┼────────┼──┼──┼──────────────┤││33│交通部门水路、││12│银行开户许可费││││道路客运站点代│银├──┼──────────────┤│││办旅客保险费│行│13│零钱(票)换整收取的手续费│├──┼──┼────────┤系├──┼──────────────┤││34│农民建房管理费│统│14│客户提存现金收取的手续费││省├──┼────────┤├──┼──────────────┤││35│土地登记费在农││15│正常贷款除收取的贷款利息外││土││村收取部分│││加收取的手续费││├──┼────────┤├──┼──────────────┤│地│36│农村宅基地有偿││16│汇票取现收取的手续费││││使用费├──┼──┼──────────────┤│局├──┼────────┤省公│17│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强保│││37│宅基地超占费│保││项目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社│├──┼──┼────────┤险司││会和群众实施强保,已经实施│││││││强保的要一律停止、纠正。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现发布《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3月18日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规范行使税务行政裁量权,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规定,结合全省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裁量权,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等,自主决定并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第三条下列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在作出过程中存在行政裁量权:(一)税收核定管理行为,包括应纳税额核定、延期申报预缴税额核定、个体税收定额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核定;(二)税务行政审批行为,包括税务行政许可、非许可类税务行政审批;(三)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四)税务行政强制行为,包括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安徽省各级国税机关行使税务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对税务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行使税务行政裁量权,应当严格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对辖区内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0.22•【字号】皖地税函[2013]594号•【施行日期】2013.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地税函〔2013〕594号)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4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办法》的实施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管理。

近年来,全省地税部门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地方税收采用委托代征的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委托代征工作出现了代征范围不明确、权利义务不清晰、代开发票管理不规范、对代征人后续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各地要以贯彻《办法》为契机,进一步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完善委托代征工作程序,加强对代征人的后续管理、动态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审查代征人资格,确定委托代征的具体范围、税收政策的辅导、票款的征收、结报和管理、代开发票管理、代征手续费支付等各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防止出现对代征人一托了之、失去监控等现象。

二、重新确立委托代征关系。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原已办理地方税委托代征手续的代征人,要进行重新审核、确定,凡是不符合《办法》规定代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的,均应予以清理取消并终止代征关系。

对符合条件的代征人,要按照《办法》要求重新签订协议,并发放《委托代征证书》(由省地税局按照《办法》确定的式样组织印制并发放至各市地税局)。

重新确立委托代征关系相关工作应在2014年2月份之前完成。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8]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8]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8〕66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稽查局:为加强税款核定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省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款核定管理,公平税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安徽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地税系统质量管理体系大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款核定,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应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纳税人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

第三条税务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税款核定质量管理,税款核定准确率达85%以上,纳税人满意率达95%以上。

第四条鼓励和督促纳税人建账建制,但依法经县级以上地税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者暂缓建账的纳税人,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其税款。

第五条税款核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县地税局应加强对税款核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税款核定涉及的税收管理员岗、法制员岗、分局(所)领导岗等人员,要按照各自岗位责任的要求,履行好职责。

第二章税款核定对象的确定第六条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在15日内明确其征收方式,并告之纳税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19•【字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现将《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12月19日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2283号,以下简称财预〔2012〕228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安徽省内登记注册法人总机构企业,并跨市不跨省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为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烟草销售企业、安徽中烟工业公司、原中央下划电力企业、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省内跨地区生产经营煤矿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维持原有的征管和缴库办法不变,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

上述企业,其下属的法人企业在登记注册地就地纳税。

其中,法人企业下属跨市经营分支机构的,按本办法执行。

省级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级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全省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全省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全省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1.26•【字号】皖地税函[2013]655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全省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13〕655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为规范全省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工作,完善纳税情况鉴证,促进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就做好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要求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各级各部门非常重视纳税人的税收信用状况。

是否存在税收不良记录,成为衡量纳税人整体信用状况的重要指标。

全省地税系统要充分认识做好地方税收不良记录鉴定工作,对优化为纳税人服务、引导纳税人主动诚信纳税,规范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积极参与认定工作,统一和规范不良记录的认定标准及工作程序,认真做好组织和落实工作。

二、规范认定标准地税机关应当认定的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行为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在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管理等环节多次发生或者情节严重的违法违章行为。

凡是由地税机关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的税收违法行为,均应认定为地方税收不良记录。

其他应认定为地方税收不良记录的行为主要有:(一)税务登记环节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登记,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以及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在限期内未改正,或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或发生其他严重情节的;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在限期内未改正,或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或发生其他严重情节的;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在限期内未改正,或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或发生其他严重情节的;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在限期内未改正,或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或发生其他严重情节的;5.纳税人外出经营,未按规定在登记地开具、缴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或未按规定在经营地办理报验登记,经主管地税机关提醒仍不改正且发生2次以上,或者发生其他严重情节的;6.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在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发生的其他情节严重行为。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税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税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税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皖地税发〔2016〕145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税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皖地税发〔2016〕145号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局属各单位:现将《安徽省地税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12月26日(对地税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安徽省地税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税务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各级地税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情形:(一)纳税人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二)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三)属于上级交办、督办案件的;(四)涉及重大行政处罚的;(五)需要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六)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七)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各级地税机关的执法机构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送交本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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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皖地税发[2013]76号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文件有关条款的通知
【标 签】
【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地税发﹝2014﹞96号
【发文日期】2014-11-28
【实施时间】2014-11-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
鉴于《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我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地税发[2013]76号)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部分条款与现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有出入,经研究决定,以下条款自文到之日起停止执行:
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我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地税发〔2013〕76号)文件中:
2、对经政府部门授权同意,依法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2013年底前免征营业税。

4、对经省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收入,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

7、新创办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民营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民营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17、对经财政等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科技民营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0、民营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6、民营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8、民营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9、民营企业设立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8、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49、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民营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民营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民营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3、对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民营服务企业,其新建或购入的土地和房产,报经地税部门批准,4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中:
第三条 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发票领购、涉税认定、延期申报、减税、免税、延期缴纳税款等业务,如果资料齐全、手续完备,就即时办理、先办后审。

今后执行中仍以原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为准。


关联知识:
1.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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