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契税耕地占用税申报所需材料
契税需要什么材料
契税需要什么材料
契税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对房地产权属转让所收取的税金。
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契税所需的材料可能会有所不同。
下面是契税常见的材料清单:
1. 产权证书:作为房地产所有权的证明文件,产权证书是最基本的契税材料之一。
该证书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发放,证明了房屋的产权归属。
2. 买卖合同:购房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是契税申报的重要依据。
合同中应包含房屋的基本信息、买卖双方的身份信息、交易的价格等信息。
3. 身份证明:买卖双方(即买方和卖方)的身份证明文件是契税申报的必备材料。
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
4. 房屋评估报告:部分地区要求在契税申报时提供房屋评估报告,以确定房屋的市场价值。
5. 缴费凭证:在申请契税时,需要提供缴费凭证,即购房者已将契税款项缴纳给国家税务机关的证明文件。
6. 银行转账凭证:如果购房款项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需要提供银行转账凭证。
7. 夫妻共有财产证明:在夫妻共同购买房屋的情况下,需要提供夫妻共有财产证明,证明此次房屋交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除了以上常见的材料外,不同地区对契税申报还可能有一些特殊要求,例如购买二手房需要提供房屋交易备案等。
因此,在办理契税时,应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准备好所需材料,并及时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以确保顺利办理契税手续。
总的来说,契税所需的材料主要包括产权证书、买卖合同、身份证明、房屋评估报告、缴费凭证、银行转账凭证和夫妻共有财产证明等,具体要求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而定。
办理契税手续时应及时了解当地政策,并按要求准备好相应材料,以确保顺利办理。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1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11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减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行政审批事项除外)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耕地占用税减免,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并由省地方税务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减免税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契税减免,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其中:减免税额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契税减免,由省地方税务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占用耕地1000亩以下的耕地占用税减免、减免税额300万元以下的契税减免,其备案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二、受理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备案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公示办理减免税备案的业务程序和所需的减免税证明资料,指导纳税人填写减免备案表(附件1、2)一式四份,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办理减免税备案需提供的减免税证明资料(附件3、4),要求纳税人在相关资料每页的空白处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名章并装订成册。
三、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按照管理权限逐级进行备案由县(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备案的,主管县(区)地方税务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减免税备案手续,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备案的,应由主管县(区)地方税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整理好的备案资料报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减免税备案手续,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契税申报税务办理流程
契税申报税务办理流程
契税是指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必须缴纳的税款,是国家对房地产交易
活动征收的一种税款。
在中国,契税是房地产交易中最重要的税种之一,
对购房者和开发商来说非常重要。
下面将详细介绍契税申报税务办理流程。
一、了解契税政策
在开始办理契税申报前,首先需要了解契税政策以及当地的契税税率。
契税政策是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而定的,需要了解当地政府对于契税
的规定以及最新的税率标准。
二、办理纳税登记
三、办理契税申报
四、缴纳契税
在完成契税申报后,购房者需要根据国税局的要求,缴纳相应的契税
款项。
缴纳契税款项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等方式进行。
购房者需要
将缴纳契税的凭证保存好,以备后续使用。
五、领取发票及相关证件
六、办理过户手续
在领取契税发票和相关证件后,购房者需要将这些文件提交给当地的
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购房者需要填写过户申请表格,并携带购
房合同、房屋产权证、契税发票等文件,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在办理过户手续时,购房者需要缴纳一定的过户费用,并按照要求提供个人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购房者可能需要进行签字确认、核对资料等步骤。
七、完成契税申报
完成过户手续后,购房者需要前往国税局完成契税申报的最后一步。
购房者需要携带过户手续的相关证件,前往国税局办理契税申报的最后一步。
国税局将核对购房者的相关信息,确认过户手续的完成情况,并给购房者开具契税的申报证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申报方式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申报方式
的通知
【法规类别】契税耕地占用税
【发布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2.27
【实施日期】2009.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申报方式的通知
(2009年2月27日)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责划转的通知》(闽政文〔2008〕394号)及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通知》(闽财农税〔2008〕19号)的精神,自2009年3月1日起,我市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耕契两税”)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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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契税需要的材料清单
办理契税需要的材料清单
办理契税是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必须要进行的一项程序,而要顺利办理契税,就需要准备好一系列的材料。
以下是办理契税需要的材料清单,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1. 身份证件。
购房者和出卖人的身份证件是办理契税的基本材料之一,购房者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出卖人也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不动产权证。
购房者需要提供购房的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这是证明购房者拥有该房产所有权的重要材料。
3. 房屋买卖合同。
购房者和出卖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办理契税的必备文件,需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4. 房屋评估报告。
购房者需要提供房屋的评估报告,这是确定契税税额的重要依据之一。
5. 缴纳契税的银行收据。
购房者需要提供已经缴纳契税的银行收据,证明已经缴纳了相应的契税。
6. 购房者的个人信息。
购房者需要提供个人的户口簿、婚姻证明等个人信息材料。
7. 其他相关材料。
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的材料,例如房屋的建筑面积证明、房屋的产权证明等。
总结:
办理契税需要的材料清单包括身份证件、不动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评估报告、缴纳契税的银行收据、购房者的个人信息等。
购房者在办理契税时,务必准备齐全这些材料,以便顺利完成契税的办理程序。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祝您办理契税顺利!。
交契税需要什么资料
交契税需要什么资料
在我们进⾏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些关于交易房产的⾏为的时候,我们需要为交易的房产缴纳⼀定的契税,那么⼤家知道我们在缴纳契税的时候需要什么资料吗?接下来,就请跟随店铺⼩编⼀起去看看交契税需要什么资料吧!
⼀、什么是契税
购房契税,指房屋所有权发⽣变更时,就当事⼈所订契约按房价的⼀定⽐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征收的⼀次性税收。
它是对房地产产权变动征收的⼀种专门税种。
纳税⼈应当⾃纳税义务发⽣之⽇起10⽇内,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交契税需要什么资料
购房的⽂件袋、⾝份证、户⼝簿、婚姻证明、⽆房证明
三、相关法律法规
(⼀)征收范围及纳税⼈。
主要是对个⼈和私营单位购买、承典、承受赠与或交换的房屋征收契税。
(⼆)税率。
1997年4⽉23⽇,我国颁布了新的《契税暂⾏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3%~5%。
具体契税适⽤税率,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在税率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从1999年8⽉1⽇起,个⼈购买⾃⽤普通住宅,契税暂时减半征收。
以上就是本次店铺⼩编为⼤家分享的交契税需要什么材料,希望⼤家在购买房产的时候,以上的资料对您有帮助,如果⼤家还有不懂的地⽅,或者是其他问题,请向我们店铺咨询,我们在您⾝边,我们为您服务,祝您⽣活愉快。
申报缴纳土地契税需提交的材料
申报缴纳土地契税需提交的材料近年来,土地契税的规定变化迅速,初次购买房产或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涉及到土地契税的问题时,不少购房者会在提交申报材料时感到无从下手。
本文将对申报缴纳土地契税需提交的材料进行详解,以便更好地帮助购房者了解相关规定和操作。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房屋建筑面积未超过144平方米且按照住房自用的情况,购买者可以免交土地契税。
对于其他房产与土地的交易,申报缴纳土地契税是必须的。
在提交申报材料时,需要提供如下材料:1. 房屋产权证或房屋预售合同购房者需要在购房前向业主或开发商购买房屋。
当完成交易后,业主或开发商需要将房屋产权证或房屋预售合同出示给购房者,以资证明房屋为其拥有。
购房者应将这些材料用于填写申报表格。
2. 商品房认购协议当购房者和业主签订认购协议并缴纳认购款项后,购房者应获得该商品房认购协议。
该文件用于证明购房者已经购买该房屋,以及购买价格和其他条件的约定。
3. 土地使用权证在购买房产的过程中,购房者需要检查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使用权证用于证明土地的使用权,包括地理位置和面积等具体信息。
购买者需要正确核对土地使用权证的信息,以保证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
4. 房屋验收合格证书房屋交易完成后,购房者需要检查房屋的建筑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当完成验收时,购房者应取得房屋验收合格证书,以便证明房屋质量符合要求。
5. 购房发票除了以上四个文件外,购房者还需要持有购房发票。
购房发票用于证明购房者已向开发商或业主支付了购房款项,以及相关税费。
购房发票上应包括购房价格、公证费、土地契税等信息,以保证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
6. 身份证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需要提交身份证以获得相关证明文件。
身份证作为个人身份证明的主要证件,是购房者提交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上材料是购房者申报缴纳土地契税所必须提交或持有的文件。
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需要妥善保管这些材料,以免在申报缴纳土地契税时遇到麻烦。
此外,有些特殊情况下,购房者需要提交其他额外的证明文件。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4.18•【字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耕地占用税正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9号)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 5月 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河南省契税纳税申报表2.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3.河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4.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5.河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报资料补正通知书6.河南省契税减免管理台账7.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台账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4月18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政策,规范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应予减免的契税、耕地占用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申报。
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手续。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耕地占用税减免税审批操作规范
耕地占用税减免税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项目名称:耕地占用税减免税审批(二)项目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7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减免手续。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占用耕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报。
占地面积在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由自治区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占地面积在100亩(含1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占地面积在100亩以下的,由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县级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
注: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不在此审批范围。
四、行政审批条件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2.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享受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
六、申请材料申请办理耕地占用税减免需提供以下资料:1.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耕地文件;2.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3.申请项目报告;4.项目占地规划图纸;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12366投诉电话: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耕地占用税减免税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3页。
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流程
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流程一、纳税人领取、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并按房屋、土地交易类型提供相关资料。
二、受理人员对《契税纳税申报表》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初审未通过的,受理人员应告知纳税人不通过的原因,并指导纳税人重新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或补充需要的相关资料,初审通过的,由受理人员签收《契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三、初审通过决定受理后,审核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一)属缴纳税款的:1.将纳税人申报的房屋、土地的成交价格与评估价格、市场价格进行比对,核定纳税人房屋、土地的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出具审核意见,制作《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
2.将经审批的《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的计税数据交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
3.将盖有地税部门征收章的《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传递给开票人员。
4.纳税人缴纳税款,领取契税完税凭证。
(二)属减免税的:转入税收减免税办理程序,审核人员将纳税人的相关资料报主管契税征收机关,由主管契税征收机关按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办理减免税证明。
(纳税人2份原件)(三)属符合不征契税规定的,审核人员制作《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
出具不征税款的审核意见报审批。
审批通过的,制作不征契税证明。
四、纳税人凭契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不征契税证明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注:《不征收契税证明》样式:不征收契税证明XX地税契免字〔〕号_____________:(填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你(单位)涉及的权属证号为、房屋(土地)地址为、建筑(土地占地)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土地)权属变更行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属于契税征税行为,依法不征收契税,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名):联系电话:XX地方税务局(公章)年月日《委托书》样式:委托书本单位(本人)承受地址位于的房屋(土地)(权属证号为:),现委托作为本单位(本人)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申报缴纳契税事宜。
附送资料清单
附件1附送资料清单申报(申请)人:年月日附件2耕地占用税、契税申请减免或不征税证明需提供的基本材料以下资料为基本要件,如遇特殊情况,各地地税局可确定纳税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对未列举情形或有新规定的,暂由各地地税局参照确定应提供资料。
耕地占用税一、申请减免耕地占用税,应提供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书。
根据申请减免事项,选择提供以下材料:1、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书2、用地单位营业执照和代码证3、证明其属于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等的证明资料3、农村居民户口证明4、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文件二、申请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应提供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书。
根据申请减免事项,选择提供以下材料:1、农业或水利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农田水利的证明2、有关部门同意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证明3、农村居民户口证明4、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的证明5、农村居民原宅基地面积证明契税一、个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必须提供的材料:1、个人身份证件2、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房屋赠与协议、房屋交换协议等(二)根据申请减免的事项,选择提供下列资料:1、购房发票1、银行贷款合同2、授权委托书3、受委托人身份证件4、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5、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7、评估报告8、法院判决(裁定)书、法院民事调解书9、房屋产权分割协议书10、公证书11、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合同12、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批准文件及单位出具的对购房者身份、职务、享受住房面积等有关资料13、经济适用房证明(三)根据申请不征税认定的事项,选择提供下列资料: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3、离婚证4、合法性直系亲属证明5、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证明6、房屋产权分割协议书7、公证书8、法院判决(裁定)书、法院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二、单位申请减免时,根据不同事项提供如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办公用房1、证明其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军事单位的证明材料。
交契税需要什么材料
交契税需要什么材料
交契税是指在买卖房屋或土地等不动产时,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的税费。
具体交纳什么材料要求会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下面是一些可能需要准备的材料:
1. 身份证明:买卖双方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包括买方和卖方的身份证或者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 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原件。
3. 房屋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产证等有关房屋产权的证明文件。
4. 不动产评估或估价报告:根据政府规定,可能需要提供一份经过评估的不动产估价报告。
5. 银行贷款文件:如果购房买方使用贷款来支付部分或全部房款,可能需要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及相应的贷款证明文件。
6. 税务登记证明:房屋买卖双方的税务登记证明文件,用于证明身份和缴税记录。
7. 收入证明:某些地区可能需要提供买卖双方的个人或企业收入证明文件,以确定交纳契税的标准。
8. 其他证明文件:根据地区和政府的要求,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的证明文件,如婚姻状况证明、法定继承人证明等。
除了上述材料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交契税的比例和计算方式也会因地区和国家而有所不同。
在准备材料之前,最好先咨询当地政府或相关税务机构,了解具体的交契税要求和程序,以确保交税过程顺利进行。
交契税需要带什么材料
交契税需要带什么材料
交契税是指在购买房产、土地等不动产过程中需要交纳的一项税费。
不同地区对于交契税所需的具体材料可能略有不同,但大致上需要提供以下一些材料:
1. 不动产的证明文件:购房合同、销售合同或其他相关合同,证明购买不动产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 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这些证明文件是证明你拥有该不动产的合法权益的根据。
3. 身份证明:购房人和卖房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
购房人需要提供购房人的身份证明,卖房人也需要提供卖房人的身份证明。
4. 税务登记证明:购房人和卖房人的税务登记证明或纳税证明。
这些证明文件可以证明买卖双方的纳税情况,以确定购房人需要支付的交易税费。
5. 房产评估报告:购房人需要提供购房不动产的评估报告,证明在评估专业机构评估下的房产市值。
这个值将会作为交易税费的基准。
6. 银行贷款证明:如果购房人需要通过银行贷款购房,还需要提供银行的贷款证明。
这个证明可以证明购房人的购房资金来源和购买能力。
7. 其他材料:根据当地规定,可能还需要提供一些其他材料,如过户手续、不动产权属转移书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交契税所需材料,不同地区有可能有其他要求。
在具体操作时,最好向当地税务部门或房产交易中介机构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材料要求。
扬州个人办理契税指南
买方为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纳税人需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纳税申报表;
2、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或副本原件及相关页复印件;
3、所购商品房确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买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契税征收机关需要的资料。
二手房买卖
承受方为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纳税人需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纳税务局人办理契税事宜,对符合规定、资料齐全的,契税征收机关当场予以办结;对涉及计税价格等需进一步稽查的,实行收件处理,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市区将设立5个契税征收点,分别为市房管局房产交易中心征收点、市国土局土地交易大厅征收点、市地税局征收大厅征收点、邗江契税征收所征收点以及邗江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
变更后的五个网点和职能一览:
网点
市房管局房产交易中心征收点
市国土局土地交易大厅征收点
市地税局征收大厅征收点
邗江契税征收所征收点
邗江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
职能
负责市区一、二手房房屋契税的征收
负责市区土地契税和市区(不含邗江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
1、纳税申报表;
2、房地产买卖契约;
3、卖方产权证复印件;
4、买受方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契税征收机关需要的资料。
上述资料提供齐全后,征收机关负责进行审核,确定应契税额并请纳税人确认,纳税人完税后,征收机关开具契税完税证,纳税人凭契税完税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负责市区一手房房屋契税的征收
负责市区一手房房屋契税和邗江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
主要负责市区二手房契税的征收
地址
扬州市汶河北路7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完税情况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完税情况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完税情况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为加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省局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完税情况证明》和《安徽省契税完税情况证明》(以下简称完税情况证明)进行统一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税情况证明的用途(一)《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完税情况证明》,主要用作纳税人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凭据。
(二)《安徽省契税完税情况证明》,主要用作纳税人依法缴纳契税后,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登记手续的凭据。
二、完税情况证明的管理(一)完税情况证明管理的职责与分工。
省局负责完税情况证明格式、内容的制定及有关政策解释,各市地税局、广德和宿松县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局负责本辖区内完税情况证明的印制、发放、保管等工作。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完税情况证明管理制度。
(二)完税情况证明的开具。
征收机关在纳税人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或契税后(包括办毕免税和不征税手续),应及时向纳税人开具完税情况证明;纳税人缴纳耕地占用税或契税后,经征收机关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由征收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同时收回纳税人完税情况证明,并按规定注销。
(三)完税情况证明遗失、损毁的处理。
对纳税人不慎遗失、损毁完税情况证明而申请补发的,需登报声明或者取得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并提供有关材料,经征收机关核实,注销原完税情况证明,补发新完税情况证明,并在备注栏中标记“遗失补发或者损毁补发”。
耕地占用税申请报告
一、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单位(姓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现向税务机关申请缴纳耕地占用税。
以下为具体申请报告内容:二、申请事项1. 申请缴纳耕地占用税2. 申请减免耕地占用税三、申请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第十二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四、申请事项具体说明1. 占用耕地基本情况(1)占用耕地位置:[具体位置](2)占用耕地面积:[具体面积](3)占用耕地用途:[具体用途]2. 占用耕地原因[具体原因,如:为建设办公楼、厂房、仓库等,提高单位经济效益等]3. 占用耕地手续(1)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审批文件名称及编号](2)临时占用耕地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名称及编号]4. 申请减免耕地占用税情况(1)减免依据:[减免政策依据](2)减免项目:[减免项目名称](3)减免面积:[减免面积]五、申请事项承诺1. 我单位(姓名)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准确。
2. 我单位(姓名)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3. 我单位(姓名)将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相关调查、核实工作。
六、申请事项请求1. 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核本申请事项,及时给予回复。
2. 请税务机关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给予我单位(姓名)减免耕地占用税的优惠政策。
七、联系方式1. 联系人:[姓名]2.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3.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4. 地址:[具体地址]八、结语感谢税务机关对本申请事项的审核与支持。
我单位(姓名)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纳税义务,为我国农业、农村、农民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特此申请!申请人:[姓名]申请日期:[年月日]。
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发文日期2011—06-02现将《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占用税条例中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园地。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要时由各级地税部门或地税部门委托其他部门进行实地勘测。
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的占地面积计税。
第五条各县(市、区)的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根据各地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
省人民政府地税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各县(市、区)的平均税额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辽宁沈阳地税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函[2012]17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函[2012]17号各直属局(不发各稽查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减免管理流程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耕地占用税减免和减免税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契税减免备案程序(一)耕地占用税减免耕地占用税申请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综合业务二科办理减免耕地占用税申报手续。
由综合业务二科会同基层税务所进行调查,同时出具调查报告。
经基层局审理会审理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局备案。
上报市局时应提供《耕地占用税减免备案(申报)表》4份,(分别由省局、市局、基层局及纳税人各执1份)、调查报告及占用耕地的相关资料。
待省局备案后,市局将《耕地占用税减免备案(申报)表》2份返给上报基层局,分别由基层局和申请人存档,申请人凭此表领取耕地占用税减免手续。
(二)契税减免契税申请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综合业务二科办理减免契税申报手续。
由综合业务二科会同基层税务所进行调查,同时出具调查报告。
经基层局审理会审理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局备案。
上报市局时应提供《契税减免备案(申报)表》5份,(分别由省局、市局、基层局、契税征收窗口及纳税人各执1份)、调查报告及承受土地、房屋的相关资料。
待省局备案后,市局将《契税减免备案(申报)表》3份返给上报基层局,由基层局返给申请人2份,其中1份由申请人存档,另1份由申请人交与契税征收窗口,凭此表领取契税减免手续。
二、占用耕地1,000亩以下耕地占用税减免和减免税额在300万元以下契税减免备案程序,由受理基层局负责备案管理。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附件:耕地占用税减免备案(申报)表耕地占用税减免证明资料契税减免备案(申报)表契税减免证明资料。
2019-耕地占用税契税-文档资料
具体操作中,纳税人的确定方法是: 经申请批准用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 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 的,纳税人为申请用地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 人。
(二)征税对象
耕地占用税以占用耕地的行为为征税 对象。条例对于征税对象有两层规定: 一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二是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 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 用地。
根据《条例》的规定,凡占用耕地(包括 自家承包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的,不论其具体用途如何,都是耕地占用 税的征税范围。如建养猪厂、养鸡场、窑 厂等建筑物占用耕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 的生产设施(包括了畜禽养殖等设施)不 征收耕地占用税,是指占用林地、牧草地、 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 涂等其他农用地的。承包的耕地不属于上 述其他农用地的范畴,因此,在承包的耕 地里建猪社、搞养殖等,应当按章缴纳耕 地占用税。
二类地区:包括滁州、六安、池州、宣城、 巢湖、宿州、亳州市的市区范围(不包括 所属区)内的乡镇村;县级市的市区及所 属村;县城关镇及所属村;县(市、区) 属其他建制镇及所属村。
三类地区:农业户口居民建房和除一、二 类以外的其他地区。考虑到农民是弱势群 体,为支持新农村建设,将全省农业户口 居民建房占用耕地按低税额标准执行,并 减半征收。
(二)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范围是:
一类地区:包括合肥、蚌埠、芜湖、淮南、 淮北、铜陵、马鞍山、安庆市的市区范围 内的乡镇村;黄山市的屯溪区及所属乡 (镇)村,黄山、徽州区政府驻地和黄山 区的汤口镇;阜阳市颍东区的河东、向阳、 辛桥三个办事处;颍州区的文峰、清河办 事处,颍西镇、王店镇政府所在地及其以 北的各行政村;颍泉区的泉颍、泉北、周 鹏三个办事处;风景旅游区;矿产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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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下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宣传材料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省财政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鲁财基[2010] 9号),决定自2011年3月1日起,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耕、契两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为做好耕、契两税的税收宣传,使纳税人更好地了解耕、契两税有关纳税事宜,我处拟定了《耕地占用税、契税宣传提纲》(附件1)和《办理耕地占用税、契税申报需提供资料》(附件2)两份宣传材料,供各地参考。
各地可结合实际进行修改后,采取各种形式,做好对社会和广大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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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0一一年一月日
附件1
耕地占用税、契税宣传提纲
一、纳税人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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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二、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成交价格或者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的价格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征收。
三、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
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按照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我省契税税率为3%。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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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
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五、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征收部门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契税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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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自2011年3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耕地占用税、契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六、减税、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军事设施占用耕地的,免征;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的,免征;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免征或者减征;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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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七、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对纳税人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需要退税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办理。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2
办理耕地占用税、契税申报需提供资料
纳税人办理耕地占用税、契税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所有资料需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一、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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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
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负责人)的合法证件。
2、个人纳税人:个人身份证件。
包括身份证、护照、台胞证、军官(士兵)证、港澳回乡证。
3、办理契税申报时,应提供交易各方的合法身份证明。
二、申报耕地占用税
1、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2、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文件;
3、项目建设规划图;
4、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
5、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报契税(按权属转移类别)
(一)商品房买卖:
1、购房合同;
2、购房全额发票或首付款发票加贷款合同;
3、征收机关需要的其他凭证。
(二)存量房买卖
1、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等向社会出售所需资料
①拍卖资产确认书或合同书②国资委批复③原房地产权证④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需提供房地产评估报告⑤补地价还需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⑥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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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发票⑦征收机关需要的其他凭证
2、私房买卖所需资料
①购房买卖合同②购房发票③原房地产权证④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需提供房地产评估报告⑤补地价还需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⑥征收机关需要的其他凭证
(三)房地产交换
1、房地产交换合同(或协议);
2、交换双方房地产权证;
3、证明交换双方土地、房屋价值的相关依据。
交换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需提供房地产评估报告;
4、征收机关需要的其他凭证。
(四)房屋赠与
1、赠与公证书;
2、赠与房地产权证;
3、证明房屋价值的相关依据;
4、征收机关需要的其他凭证。
(五)房屋继承
1、合法性直系亲属证明;
2、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证明资料;
3、继承房地产权证;
4、证明房屋价值的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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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征收机关需要的其他凭证。
(六)房屋析产
1、房地产权属证明;
2、房屋产权分割协议书;
3、证明房屋价值的相关依据;
4、征收机关需要的其他凭证。
(七)房屋拆迁
1、拆迁安置协议书;
2、安置房初始登记证;
3、购房合同、发票;
4、低保户提供低保证、户口簿;
5、征收机关需要的其他凭证。
(八)房地产拍卖或抵债
1、拍卖或抵债房地产权证;
2、拍卖确认书、发票;
3、房地产抵债合同(仲裁书或法院判决书等)、发票;
4、房地产评估报告(拍卖);
5、补地价还需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
6、征收机关需要的其他凭证。
(九)房地产权属投资作价入股
1、投资入股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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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工商登记部门验资报告等资料;
3、土地投资入股的,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转让审批表;
4、征收机关需要的其他凭证。
(十)土地使用权出让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挂牌土地的挂牌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条件和要求》;
3、出让方式为协议或毛地挂牌的,另提供土地估价报告;
4、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
5、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市
政建设配套费支付协议及凭证;
6、征收机关需要的其他凭证。
(十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划拨土地转让
1、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转让审批表;
3、原土地使用权证;
4、发票或相关付款凭证;
5、征收机关需要的其他凭证。
(十二)其他
征收机关需要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