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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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律大臣--沈家本

修律大臣--沈家本

修律大臣---沈家本摘要:沈家本(1840—1913年),字子淳,别号寄簃,汉族,吴兴(今浙江湖州)人。

清光绪年间进士,早年入仕,历任天津知府、刑部左侍郎、法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资政院副总裁等职。

任职刑部其间,广泛收集我国古代法律史料,并作了系统整理和考订;后奉命主持修订法律,改良清代律制,先后主持修订《大清律例》、《大清现行刑律》;与此同时,参考泰西刑法,制订《大清新刑律草案》。

使得中国绵延几千年的旧刑法体制有了改良;而他主持制定的民法和商法草案,虽未得到实施,却给中华法系以强烈震动,中华法系以此为标志终结,近代中国法制历史从此掀开第一页。

关键词:修律;沈家本;法律思想沈家本之父为官近二十年,在刑部为吏十二年,浓家本五岁就随父进京,并一直随父辗转任所,对刑部事务及官场深浅耳濡目染、别有优势;于律学入门较早,禀承父业,学有精深,“学术禀承有自”(《春星草堂集·徐兆丰跋》),家学渊源深厚。

沈家本喜治目录学,家富藏书。

“枕碧楼”是他著述、藏书之所。

晚年有诗曰:“与世无争许自由,蠖居安稳阅春秋,小楼得书数千卷,闲里光阴相对酬”其藏书先后达五万余卷。

辑有《枕碧楼丛书》12种。

又曾多为藏书家所编书目写序跋,先后写有《天一阁书目跋》、《天一阁见存书目跋》、《天禄琳琅书目跋》、《书四库全书提要政书类后》等,著《古书目四种》、《续汉书志注所引书目》、《三国志注所引书目》、《世说注所引书目》、《文选李善注所引书目》等,这些专科书目对古典目录学的研究留下了颇有价值的资料。

著有《古今官名异同考》、《读史琐言》、《史记琐言》、《寄簃文存》、《枕碧楼偶存稿》、《历代刑法考》、《律目考》、《历代刑官考》、《刑志总考》等30余种。

一、沈家本的人生经历1840 年,沈家本出身官宦之家,五岁起就跟随其父奔波于任所。

1864年,二十四岁即被补入刑部,从此与律例之务和律例之学结下了不解之缘。

尽管沈家本仍以求取功名为首务,对进刑部不以为意,而且功名之路一波三折,二十多年后才考取进士;人虽在刑部,主要心思却在律学。

沈家本:清末法制改革的中流砥柱

沈家本:清末法制改革的中流砥柱

76人与事·法史春秋举乡试。

此次回乡,沈家本身体状况很差,撑着病体参加考试。

虽然状态不佳,沈家本仍然考中了举人。

抱病赴试并一举高中,本是一件可喜可贺之事。

可命运似乎和沈家本开了一个大玩笑,他的考场好运似乎在此一举用光。

在此后的会试,也就是俗称的考进士环节中,沈家本屡试不第,一考就是将近20年。

直到光绪九年(1883),沈家本终于圆了进士梦,此时的他早已步入中年。

在这近20年的备考光阴中,沈家本一直在刑部工作,处于“半工半读”的状态。

虽然被大量的刑部案牍缠身,但是沈家本心中始终把考取进士作为第一目标。

用沈家本自己的话来说,“数十年中,为八比所苦,不遑他学”。

这是因为在当时的官场之中,没有进士出身意味着终身只能做一名下级小官而已,无法实现自己的宏图抱负。

虽然如此,沉重的科举压力并没有埋没沈家本的法学智慧。

这位天生的法学英才利用有限的精力,仍然让自己纵览世界法律史,古老中国的法制数千年独树一帜,留下了“中华法系”的华丽乐章。

然而到了清朝末年,中国饱受西方列强欺侮,国人意识到落后的法律制度是导致落后挨打的原因之一。

于是,清政府作出了修订法律的决策,开始全面学习西方法律制度。

革故鼎新之际,沈家本发挥了关键作用,堪称中流砥柱。

沈家本学贯中西,法律理论与实践都堪称一流,被后世尊称为“中国近代法制奠基人”。

他的坎坷人生和思想光芒值得后人品味和敬仰。

青年坎坷沈家本(1840—1913),字子惇,号寄簃,浙江吴兴(今浙江湖州)人。

沈家本出生之时,恰逢鸦片战争爆发,中国的历史车轮开始走向近代,这冥冥之中注定了沈家本的一生与“近代化”有着不解之缘。

沈家本出生在一个书香官宦之家,其父沈丙莹是进士出身,长期在刑部任职。

沈丙莹精通律例,为官谨慎勤勉,深得上司器重。

沈家本与法律结缘,与从小耳濡目染父亲的言行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不过在当时,只有熟读四书五经考取科举才是正道,法学并不为世人所重,因此沈家本的青年时代仍以熟读经史为主业,并未精研法律。

浙江籍法学家

浙江籍法学家

浙江籍法学家沈家本:1840年生,浙江湖州人,字子淳,别号寄簃。

清同治元年(1862)举人,光绪九年(1883)进士。

任奉天(今沈阳市)司正主编,兼秋审处坐办、律例馆帮办,后又升为协理、管理等。

1893-1897年出任天津知府。

1902年受当时三位朝廷重臣张之洞、刘坤一、袁世凯的联合举荐,沈家本与伍廷芳一道出任修律大臣,他们的举荐理由是“刑部左侍郎沈家本,久在秋曹,刑名精熟。

”在此后的十年间,沈家本亲历亲为,拉开了大规模修订法律活动的序幕。

其间,沈家本不仅改刑部律例馆为修订法律馆,建立了近代法律改革的组织机构,而且大量招聘留学海外的法政人才,翻译西方各国的法律,尽可能地了解掌握更多的西方法律状况,完成了修订法律的前期准备工作。

与此同时,沈家本参照近代西方法律基本理念,着手删改旧律,包括禁止刑讯、废除重法、删减死罪条目、改革行刑体制、删除奴婢条例、禁止人口买卖、统一满汉法律、完善秋审制度等,努力实现着清政府提出的“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的法律改革目标。

沈家本以自己卓越的立法贡献,奠定了在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动摇的历史地位,并博得“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的美誉。

著名的法律史学家杨鸿烈称其为“媒介中西方法制的一个冰人”。

1913年7月12日沈家本在京溘然逝世,享年73岁。

沈钧儒:1875年生,浙江嘉兴人。

字秉甫,号衡山。

清末进士。

早年留学日本。

回国后参加辛亥革命。

1912年加入中国同盟会。

五四运动期间,撰文提倡新道德、新化。

曾任国会议员、广东军政府总检察厅检察长、上海法科大学教务长。

1932年参加中国民权保障同盟。

1935年领导成立上海文化界救国会,积极开展抗日救亡运动。

1936年11月被国民党政府逮捕入狱,为“七君子”之一。

抗日战争爆发后出狱,继续从事抗日救亡运动。

1941年参加组织中国民主政团同盟,任中央常委。

抗战胜利后,任中国人民救国会主席,积极参加争取和平民主的斗争。

沈家本的法学主张与实践

沈家本的法学主张与实践

沈家本法学主张与实践一、主张1、维护“法治原则”,重建中国立法体系:沈家本认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建立新的法治国家,必须打造新的立法体系,要把基本法执行起来,实现国家完整、准确、有力地履行自身国际义务,承担国际法律义务和保障人民权利、平等尊严。

2、依据合同精神执行法律:沈家本认为,要从法律的根本本质出发,依据合同精神执行法律,使法律真正成为世界的共同语言。

他曾说过:“一个国家的一切行为早晚要受法律规范,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是国家的旗帜面纱,是良好的道德的生命血液”。

3、立法的责任体制化:沈家本认为,立法必须从原则出发,从经济秩序、政治秩序、道德秩序和文化秩序出发。

要落实立法责任,规范立法活动,建立一个立法责任体制,形成一种法治意识和合法文化,让立法成为国家施政和司法审判的根本准则。

4、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沈家本认为,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完善立法体系的同时,加强对法律制度的建设,推动现代化的法律市场的建设,以便落实经济建设、改革和财经管理的政策。

二、实践1、从实际出发,在立法中实现公平正义:沈家本在实践中致力于从实际出发,实现公平正义,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完善和落实法律制度,运用法律制衡各种社会压力,保障平等尊严,增强人民物权保护,推动社会道德改良。

2、为中国立法史而献计:沈家本长期从事传统与现代立法的理论研究,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为中国立法史研究、立法实践提供了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3、以法治发展思想著称:沈家本以法治发展思想著称,大力实施法治建设,弘扬法治精神,坚持尊法而行,强调法治与发展、法治与社会、法治与变革之间的内在统一,以促进发展与稳定。

4、实践推动法治中国建设:沈家本一生都把法治作为推动中国发展的重要力量。

他曾经说:“改革开放的历程,就是中国从非法治国到法治国的过程,而真正实现全面建设法治国家,就是如何把法治从一切法治经济行为中落实出来,实现变革、发展和稳定”。

综上所述,沈家本法学主张与实践,侧重于推动中国建设法治国家,加强立法制度的完善,坚持依据合同精神执行法律,把人民的权益和进步的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推动中国社会的全面、平等、可持续发展。

晚清法学泰斗沈家本介绍

晚清法学泰斗沈家本介绍
建议废止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他曾奉命修改《大清
律例》为《大清现行刑律》。后参考资本主义国家刑法,制定
《大清新刑律》。沈家本1913年去世,终年74岁。
沈家本政治上倾向改良,思想体系属于资产阶级新学的范畴。
在输入资本主义法律、改革封建旧律的过程中,他对中国旧律的
总结,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法律应根据今昔形势的不同,而为之益,不能简单袭用。他特
别指出,海禁大开以后的中国,万难固守祖宗成法而不变。否
则,“以一中国而与环球之国抗”,优劣之势,不言自明。他认
为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比中国封建旧律文明、进步,中国
必须“取人之长,以补吾之短”。但他在引进西方法律时,反对完
全抛弃中国传统的法律,因为中国的礼教风俗与欧美不同,所以
杀三项虚拟死罪改为流徙,以重名实而讲实际。沈家本在“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的资产阶级法制思想影响下,提出旗汉各族人犯
罪,均应平等以法定罪,不能有什么特殊例外。同样,男女犯罪
处刑也应平允。他还奏请,严禁买卖人口和蓄养奴婢。沈家本的
这些法律思想,在不同程度上都闪耀着民主主义的光彩。
但由于沈家本的出身、经历和生活环境所决定,使他和封建
编。甲编是法学著作,共22种,86卷; 乙编包括《说文引经异同》、
《日南读书记》等13种、104卷。该书甲编最为著名。收集有丰富的
史料,综合了前人的研究成果,对于上自传说中的虞、夏,下至
明、清各代的中国古代律令,刑制等进行了系统的考证,阐述了
历代法制的沿革与得失,并对其中有些部分,如汉律还作了重点剖
养其德性,而化其恶习,使为善良之民”。四是他主张用法在
人。他认为制定严明的法律条文固然重要,但没有正直的执法之

沈家本故居观后感

沈家本故居观后感

沈家本故居观后感篇一沈家本故居观后感嘿,朋友们!前几天我去参观了沈家本故居,那感觉,真是一言难尽啊!一走进那大门,我就仿佛穿越回了过去。

也许是我想象力太丰富,总觉得能看到沈家本先生在庭院中踱步思考的身影。

那古朴的建筑,陈旧的砖石,好像都在诉说着过去的故事。

故居里的布置,简单却透着一股庄重。

我在想,沈家本先生当年是不是就在这一方小天地里,为了法律的变革而绞尽脑汁?可能在我们看来,那些桌椅板凳没啥特别的,但对于他来说,也许就是灵感的源泉。

我看着那些陈列的物品,心里不禁犯嘀咕:他得有多大的勇气和决心,才能在那个时代推动法律的改革啊?这一路,他肯定不容易!我一边走,一边想象着他面对重重困难时的纠结和坚定。

说不定他也会自我怀疑,会问自己“我这样做到底对不对?”但最终还是咬咬牙坚持了下来。

参观完出来,我心情复杂极了。

我觉得沈家本先生真的太牛了,他的精神难道不值得我们好好学习吗?反问一下我们自己,在面对困难的时候,能有他那样的魄力和坚持吗?这一趟参观,让我对历史、对那些为了社会进步而努力的人,有了更深的敬意。

这一路,真好!篇二沈家本故居观后感哇塞,朋友们,我刚从沈家本故居出来,心里那叫一个感慨万千呐!一迈进那个门槛,我就被一种神秘的氛围笼罩着。

你说奇怪不奇怪,明明就是几间房子,咋就让我有种穿越时空的错觉呢?看着那一间间屋子,我就在琢磨,沈家本先生当年在这儿生活工作的时候,是不是也跟咱普通人一样,偶尔会发发呆,偷个懒啥的?也许不是,人家可是干大事的!屋里的摆设简单得不能再简单了,可我觉得吧,就是在这样朴素的环境里,沈家本先生才能静下心来思考那些重要的法律问题。

我不禁想,要是把我放在那个时候,我能像他那样有那么大的成就吗?我觉得够呛!走到书房,我仿佛能看到他奋笔疾书的样子,那认真劲儿,简直了!说不定他也会因为写不出来而抓耳挠腮呢。

看着墙上挂着的他的事迹介绍,我心里那叫一个佩服。

这老爷子,牛啊!在那个保守的年代,敢去挑战传统,推动法律改革,这得需要多大的勇气和智慧?参观完了,我走在回家的路上,还在回味着。

沈家本故居观后感

沈家本故居观后感

沈家本故居观后感篇一沈家本故居观后感嘿,朋友们!前几天我去参观了沈家本故居,这一趟下来,那感受真是五味杂陈啊!走进那故居的大门,我仿佛一下子穿越回了过去。

可能你会说,不就是个老房子嘛,有啥特别的?但我觉得,这里的每一块砖瓦,每一道木纹,都好像在诉说着过去的故事。

那庭院深深,也许曾经回荡着沈家本先生的思考与争论;那斑驳的墙壁,可能见证了他无数个挑灯夜读的夜晚。

我就在想啊,当年的他,是不是也和我们一样,会为了一个难题抓耳挠腮,会为了自己的理想而坚定前行?看着那些陈列的文物和介绍,我心里不禁感叹:这沈家本可真是个厉害的人物!他为中国的法制改革做出了那么多的贡献。

不过,我又在想,他当时面临的阻力得有多大呀?那些守旧派的反对,也许像一座座大山压在他的心头。

说实在的,我觉得我们现在的法治社会,是不是也有他当年播下的种子在发芽呢?也许,如果没有他当年的努力,我们现在的生活会是另一番模样?参观完这故居,我走在回家的路上,心情久久不能平静。

我觉得自己好像懂了点什么,又好像还有很多没搞明白。

但有一点我是确定的,那就是沈家本先生的精神,值得我们一直学习和传承下去!篇二沈家本故居观后感哇塞,朋友们,我刚从沈家本故居出来,脑子里那叫一个乱!一进门,那种古老的气息就扑面而来,我当时就懵了,这地方咋这么有味道呢?就好像一个装满了历史秘密的大箱子,等着我去打开。

看着那些旧家具,我就在想,沈家本当年是不是就坐在这椅子上,为了法律的事儿发愁呢?也许他也会偶尔偷懒,看着窗外发发呆。

说起他的成就,那可真是了不起!可我又琢磨着,他这么牛,咋还有那么多人不理解他呢?难道是那些人太笨,还是太顽固?我在那一间间屋子里转来转去,感觉自己像个迷路的小孩。

这故居里的每一个角落,都好像藏着无数的故事,可我就是抓不住。

我觉得吧,沈家本就像一个孤独的战士,在为了正义拼命战斗。

可他会不会也有累的时候,会不会也想过放弃?不过,不管咋说,他的坚持还是让我佩服得五体投地。

沈家本

沈家本

时代背景
1
社会:1840 年鸦片战争利炮尖兵打开了闭 关锁国的大门,内治败坏,外患深入腹心, 半殖民半封建化社会形成。
2
文化:随着国门洞开而来的是大量的 西方文化,“西学东渐”运动使得大 量知识分子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也由 朦胧到清晰、由宣传到实践,不断深 入。而沈家本晚年担任清王朝的修律 大臣主持修律的 10 年,正是中国学 习西方制度的极盛时期。
3.用法持平,慎重用刑
-20-
4.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
人权思想
●改订法律,嗣后凡死罪,至斩决而 止,凌迟及袅首、戮尸三项,著即永 远删除, 其刺字等项,亦著概行革除。 《大清新刑律草案》第10条 “凡律例无正条者,不论何种行 为,不得为罪。”
1.废除酷刑, 减少死刑条款
2.罪刑法定, 废除比附
原因
旧法:吏、户、礼、兵、刑 、工 成果:《历代刑法考》 《大清民律》 《大清商律草案》 《刑事诉讼律草案》 《民事诉讼律草案》
影响
打破了中国旧法体系,效法 西方建立新法律体系
成 果
-16-
繁荣法律教育
1
派员出国留学 以日本为甚
2
考察、整理、翻译中西法律文本 《美国合邦盟约》、《拿破企立国 律》、《拿破企齐家律》等。 兴办京师法律学堂
法律思想的内容
• • • •
-13-
法治思想 人权思想 平等思想 司法独立思想
改革的指导思想
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 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 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 则刑法志当改重为轻,固今 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 宗旨也。
中仁:儒家思想 西仁:人道主义 ■法律为“变法自强的枢纽”, 以此“默收长驾远驭之效。”; 立法“胜于前人”,“不让东西 各国尽诩文明”。

沈家本最经典十句话

沈家本最经典十句话

沈家本最经典十句话
以下是十条“沈家本最经典十句话”:
1. “法者,治之端也。

”就好比盖房子得先打牢地基一样,法律就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呀!
2. “律例有定,而情伪无穷。

”这就像菜谱是固定的,但食客的口味千变万化呀!
3. “法之修也不可不审,不可不慎。

”不就像走路一样,每一步都得仔细考虑、谨慎迈出吗?
4. “法无古今,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耳。

”这不就跟穿衣服似的,得适合当下的场合和自己的舒适感嘛!
5. “有法而不循法,法虽善与无法等。

”这跟有了地图却不照着走,那跟没有地图有啥区别呢?
6. “法贵得人,用法在人。

”就像再好的工具也得有会用的人呀,不是吗?
7. “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

”那不就跟有了目标却不行动,等于没有目标一个样嘛!
8. “法学之盛衰,与政之治忽,实息息相通。

”这就如同身体的健康和心情的好坏紧密相关一样呀!
9. “变而通之,推而行之,存乎其人。

”这不就是说怎么去改变和
推行,全看那个人嘛!
10. “法者,天下之公器。

”难道不是像阳光一样,是为大家服务的吗?
我的观点结论:沈家本的这些话真是深刻又有道理,对我们理解法律和治理有着重要的启示。

被遗忘的中国法制现代化之父

被遗忘的中国法制现代化之父

沈家本:被遗忘的中国法制现代化之父o今天知道沈家本的已经不多了,即便是一些法律专业人士。

其实今天所有的中国人都应该记住他,记住这位中国近代法学的奠基人,记住这位依法治国理念的首倡者。

我们重读沈家本,去梳理他的成长之路,去重温他的法律理想,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

对于这位在中国法律史上开风气之先的划时代人物,他的历史地位不容也不应受到冷落和忽视。

30年刑曹生涯沈家本字子惇,1840年出生于浙江湖州一个传统士大夫之家。

父亲沈丙莹考中进士后担任刑部主事,一干就是十几年,后来外放贵州任地方官,辗转贵阳、铜仁等地,终因不善逢迎而去官归里。

沈家本儿时便随父在京读书,幼年在北京度过,对刑部事务及司法条文耳濡目染,入门较早,这也是他后来成为一代法学大家的主要原因之一。

沈家本的老家湖州濒临太湖,土地肥沃,交通便利,既是富庶的鱼米之乡,也是人杰地灵的才子之地,明清之际,这里人才辈出。

在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下,沈家本十几岁就中了秀才,随后又得中举人,可谓是春风得意。

1864年,沈丙莹因官场失意,携全家离开贵州。

到上海时,在父亲建议下,沈家本北上京城,进刑部担任候补郎中,开始了刑曹生涯。

晚清时期的刑部是个机构庞大的中央衙门。

作为朝廷的主要审判和司法管理机构,它对应各省设“司”。

作为该省上报案件的处理机关,各司的首长是郎中;此外还有主管修订条例的律例馆、主持秋审的秋审处等具体办事机构。

沈家本初入刑部时,在直隶司任职,负责文稿起草工作。

由于沈家本家学渊源,文字功底扎实,上司对他撰写的文稿非常满意,其文名也很快在同僚中间传开。

当时有个故事流传甚广,沈家本替同僚起草了一份文件,上报给刑部尚书潘祖荫。

这位潘祖荫可不是一般人物,探花出身,曾任南书房行走多年,见多识广,文笔老辣。

他一眼就看出该呈文不是这位官员所写,经追问知道是沈家本手笔,潘祖荫对沈的文笔、才华大加赞赏,感叹说:“我就知道非沈家本办不了此事。

”从此沈家本在刑部以识高、知律而知名。

沈家本与中国近代刑法体系的确立

沈家本与中国近代刑法体系的确立
例 如棉 纺织 T业 等轻 — [ 业存 这 时得 到 了较 快 的发展 。 与此 同时 , 外 国 化的过程首先表现 为中国刑法 的近代 化。在这一过程 中 , 沈家本
资本主义不断侵人 ,本 国的资本主义与外 国资本主义之 间的竞争 日 抛弃了 巾国法律“ 重刑轻民” 的历 史传统。他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
经费也开始兴办民事 J f = 业。甲午战争后 , 各国通过《 马关条约》 取得 了
1 . 改造《 大清律例》 , 制定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 。 刑法在中国传
在 中国开办 [ 厂的权力。 这就更加刺激了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统 的诸法合体 的法律体系 中一直 占据 主导地位 , 故 中同法制近代
晚清爱 同忠君并具有改 良维新思想的新官僚 , 也是博古通今 , 连贯 中 意大利刑法 、 日本刑法 、 日本改正法 。
西的法学大师。 他致力于近代 中国法律的钻研 , 努力学习与研究西方 宣统元年 十一月 , 沈 家本等在《 修订法律筹办事宜折》 中, 又译 先进的法学思想。 沈家本是近代中国著名法学家 、 法制改革家和法律 出德国明法总则条文 、 奥国亲属法条文 、 法 国民法总则条文 、 法国民
思想家 , 被 法 史界 誉 为 “ 法学 泰 斗 ” 、 “ 媒介 中西法 律 文 化 的冰人 ” 、 “ 中 法 身份 证 条 文 、 法 国 民法 失踪 条 文 。 沈家 本 不仅 重 视法 律 的翻译 , 而 国传统 封建 法 制掘 墓人 ” 、 “ 中国法 制 近现 代化 奠基 人 ” 。
趋激烈 。 而建立在“ 以刑为主, 诸法合体” 的传统法律也无法适应当时 对 旧律进行了重大 改革 : 一是更 刑名。沈家本结合 中外情况 , 将刑
社会的发展 ,所以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保护资产 阶级的利益就显得 名更 为死刑 、 徒刑 、 拘 留和罚金 四种 。其 中徒刑 又分为有 期和无 更为急迫。 清政府I 叶 J 于维护其统治的需要 , 在沈家本的主持下进行了 期 。 二是酌减死刑 。 沈家本指 出: “ 中国 死 刑 条 目较 繁 , 然 以 实 际论

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调研考察近代著名人物及事迹

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调研考察近代著名人物及事迹

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调研考察近代著名人物及事迹沈家本(1840一1913),清末官吏、法学家。

字子淳,别号寄籍,吴兴(今浙江湖州)人。

任直隶(今_市)、陕西司主稿,受刑部尚书潘文勤赏识。

光绪九年(1883)进士,任奉天(今沈阳市)司正主编,兼秋审处坐办、律例馆帮办,后又升为协理、管理等一年,出任天津知府。

任间宽严结合,恩威并施,深得百姓赞许。

调任保定知府后,在处理一外国教堂被过境军士毁坏事件中,按法据理力争,处理妥善。

后升任通永道,山西按察使。

未及行,外国教士为报争地索款未成之恨,诬沈私通义和团,遭朝廷搜查,终因查无实据而未获罪。

二十七年起,历任刑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并兼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等职。

宣统二年(1910),兼任资政院副总裁。

次年,任法部右侍郎。

专治法学,曾收集我国古代法律资料整理和考订。

又奉命主持修订法律,建议废止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用修订的《大清现行刑律》取代《大清刑律》,并研究和参照国外刑律,制订《大清新刑律》,对刑法作了改革。

著有《历代刑官考》《历代刑法考》、《汉律摭遗》、《明律目笺》、《文字狱》《刑案汇览》、《读律校勘记》,另有《古今官名异同考》等。

后人编有《沈寄簪先生遗书》、《枕碧楼丛书》传世。

他作为修律大臣,沈家本既是一位中华传统律学功底十分深厚的法学家,又是一位积极吸取世界优秀法律文化的法学家。

他既不固守传统法制,又不全盘照搬西化。

他的可贵之处,就在于“贯通古今,融会中西”。

沈家本确定了修律的基本原则,即“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专以折冲樽俎,模范列强为宗旨”。

沈家本认为,“我法之不善者当去之,当去而不去,是为之悖;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不取,是为之愚”。

沈家本有“封建官僚不封建,修律大臣真修律”之誉称。

沈家本法律思想论文

沈家本法律思想论文

沈家本法律思想论文沈家本是中国古代法学家,出生于宋朝时期。

一、沈家本的背景介绍沈家本出生于一个学者家庭,自小受到良好的教育。

他的父亲是一位知名的法学家,因此沈家本从小就接触到法律知识,并逐渐培养了对法学的兴趣和热爱。

二、沈家本的法律思想1. 依法治国沈家本主张依法治国,他认为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基础和保障。

他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主张依法制定和实施政策,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2. 法律平等沈家本强调法律的平等性。

他认为法律适用于所有人,无论贵贱、贫富都应受到同等的待遇。

他主张法律的公正性,反对以权贵地位为依据的特权制度。

3. 法律的灵活性沈家本认为法律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

他指出,法律需要根据时代的变化和社会的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不同的环境和情况。

他主张在保持法律的稳定性的基础上,允许一定程度的变通和调整。

4. 法律教育的重要性沈家本非常重视法律教育。

他认为只有通过教育,才能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才,推动法律的发展和进步。

他主张注重培养法学知识,并强调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

三、沈家本的影响沈家本的法学思想对后来的法学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主张被后来的法学家继承和发展,并渗透到现代法学理论中。

他的依法治国观念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石,对中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四、结语沈家本是中国古代法学史上的重要人物,他的法律思想对后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主张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学的发展方向,也为现代法学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在今天,我们仍然可以从沈家本的法律思想中汲取智慧,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沈家本纪念馆布展大纲征求意见稿》

《沈家本纪念馆布展大纲征求意见稿》

《沈家本纪念馆布展大纲征求意见稿》(梗概介绍)撰稿人:高勇年、张建智引言沈家本(1840—1913),字子惇,别号寄簃,是近代中国著名法学家、法制改革家和法律思想家,誉称为中国法制现代化之父。

他是浙江湖州人,1840年8月19日(农历七月二十二日)出生时居湖州城南编箕巷,1913年6月9日(农历五月初五端午节)在北京金井胡同枕碧楼故居去世,1914年归葬湖州妙西。

在中国法制史上,沈家本具有承上启下的地位和作用。

光绪九年(1883年)进士,曾任天津知府、保定知府、刑部侍郎、大理院正卿、修订法律大臣、资政院副总裁和司法大臣等职。

作为修律大臣,在主持清末法律改革时,沈家本确定“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专以折冲樽俎,模范列强为宗旨”为修律基本原则。

他认为,“我法之不善者当去之,当去而不去,是为之悖;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不取,是为之愚”。

沈家本的主要功绩有:一是翻译各国法律,从中吸取世界先进法律文化和资产阶级民主法制思想及法律原则。

二是改造旧律《大清律例》,废除凌迟、枭首等酷刑,我国传统封建法制开始瓦解。

三是制定新律,《大清新刑律》、《大清刑事诉讼律》、《大清民事诉讼律》、《大理院审判编制法》等一大批新法律草案诞生,近现代意义的法律体系在中国开始形成。

同时,他极力推行司法独立,结束传统行政司法混同制度,近代司法制度在中国得以创立,律师制度和陪审员等制度也随之引入中国社会。

他还是中国近代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的开创者。

由于沈家本在瓦解中国传统封建法制和开拓中国法制现代化方面所作的巨大贡献,后人将他尊为熔铸古今、会通中西法律文化的法学泰斗,中华传统封建法制的掘墓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奠基者,以法救国第一人和“二十世纪对世界有重要影响的法学家”。

湖州,是沈家本的故乡。

由于历史原因,沈家本出生时的湖州城南编箕巷祖居和他中进士后购买的甘棠桥故居已不复存在。

因此,为纪念沈家本先生,湖州将利用衣裳街历史文化街区内红门馆大摆渡口周家老宅修建沈家本纪念馆。

玉骨冰心冷不摧——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沈家本

玉骨冰心冷不摧——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沈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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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

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

“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沈家本的司法教育理念刍议中卫中院宋云明“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语出《刑制总考》。

原句为:“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矣。

大抵用法者得其人,法即严厉亦能施其仁于法之中;用法者失其人,法即宽平亦能逞其暴于法之外。

”“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是近代“法学泰斗”,“依法治国”的首倡者沈家本的著名论断。

沈家本(1840—1913年),字子惇,别号寄簃,是“一位公认的律学专家,同时又领导了一场针对旧律的翻天覆地的改革。

这场改革使得运行了约两千余年的旧律走到了尽头,从此,以亿数计的中国人得以生活在现代法律体系中”。

他主持修订法律,改良清代律制,先后主持修订《大清律例》、《大清现行刑律》,使得中国绵延几千年的旧刑法体制有了改良,中华法系以此为标志终结,近代中国法制历史从此掀开第一页。

“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也。

”沈家本不仅强调法律的重要性,而且主张制定“善法”,发对制定恶法,明确指出“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

他认为立法善固然重要,但循法行法尤其值得重视。

他反复阐明“法贵得人”、“用法在人”的道理,“法之善者,仍在有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即法制执行的好坏关键在于执法之人是否贤能。

沈家本在主持修律的过程中,深感法律人才的缺乏,尤其是面对封建顽固派对新法的重重阻挠,更加突出了“法律人”培育的重要性与急迫性,故其不厌其烦地提醒统治者,同时呼吁国人,重视法学,研究法律,并认为学习法律关键是要掌握法律的原理和精神,才能实现法律的重要作用,否则就容易造成严重的后果。

公元1890年(光绪十六年),他在《重刻唐律疏议序》中极为深刻地指出“律者,民命之所系也。

其用甚重,而其义至精也。

根极于天理民彝,称量于人情事故;非穷理无以察情伪之端,非清心无以袪意见之妄。

设使手操三尺,不知深切究明,而但取办于于之检按,一案之误,动累数人;一例之差,贻害数世。

岂不大可惧哉!是今之君子所当深求其源,而精思其理矣。

沈家本

沈家本

沈家本与家人合照沈家本从修订法律的需要出发,比较重视研究法理学。他说:“法之修也不可不审,不可 不明。而欲法之审、法之明,不可不穷其理。”他从中外法学的比较中,发现“大抵中说多出于经验,西学多本于 学理”,强调经验与学理应该并重,互相结合,并由此而对一系列涉及法理学的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答:
①法律的概念、作用以及和政治的关系。他说,法是“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也”,是在“学校衰微,世 道凌夷,巧伪变诈,无所不为之习日渐溃焉”的情况下出现的。法的作用,一者治民,一者治国,所谓“为政之 道,首在立法以典民”,“世无无法之国而能长久者”。他认为法律是“政之辅也”,“律学明而刑罚中,于政 治关系甚大”。因此他在取法西方、制订新律时,首先“深究其政治之得失”。
轶事典故
沈家本在天津任上审理的奸杀案详细案情
沈家本塑像《沈寄簃先生遗书·寄簃文存》卷五《补洗冤录四则》记述了奸杀案之详情:天津县郑国锦在行 医中认识了在天津县城寄住的刘明和王氏夫妇。郑因给王氏看病两人渐生奸情。后郑与王氏商定,乘刘明患病, 假以针治为名,将其致死。刘被针刺致命穴位而殒命后,郑即将刘的尸体棺殓,谎称病故,通知刘的兄弟来津将 尸棺运至原籍埋葬。事发后,“经天津县访拿审供”,“委天津府检验”。为了弄清刘明的死因,沈家本率同静 海县知县和候补知县亲赴静海杨官店村刘明的坟冢开棺验尸。经检验,发现刘的牙根及头顶骨为红赤色,囟门骨 浮出,证明死者为针刺而亡(此法为旧籍《洗冤录》所未载)。并特意从京师调来有经验的仵作,一起查勘和讨 论,最终不但使案情水落石出,使罪犯得到应有的惩处,还弥补了《洗冤录》的不详不尽。
民主主义法律思想
沈家本认为“各法之中,尤以刑法为切要”,应以制定新刑律为整个修律工作的起点。鉴于中外刑制“中重 而西轻者为多”,遂以刑法“当改重为轻”为首要步骤。为此,奏请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 死刑一般用绞,只有谋反、大逆及谋杀祖父母、父母等重罪,才用斩刑;将戏杀、误杀、擅杀3项虚拟死罪改为流 徙,以重名实而讲实际。

穿越历史风云看沈家本变法

穿越历史风云看沈家本变法

沈 家 本 , 字 子 悖 ,浙 江 归 安 人 。5岁 时 因 父 沈
丙 莹 考 中 进 士 ,他 随 父 到 京 读 书 ,后 父 升 任 贵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铜 仁 知 府 ,他又 到 父亲 任 所贵 州铜 仁 研 读 。1 8 6 4 年 ,他 由 监生 报 捐 郎 中 ,签分 至 刑部 ,作 为 刑部 的侯 补 郎 中从 此 与 刑律 有 缘 ,成 为研 修 古 律 的人 才 。4 3岁 时 ,他 终 于 考 中 进 士 ,正 式 到 刑 部 任 职 ,
所 以 对 沈 氏 推 崇 备 至 ,乃 是 沈 氏 之 法 与 民 国 之 法
渊 源 颇 深 , 在 民 国 的 法 典 律 条 中 均 能 寻 觅 到 沈 氏 法 之 影 子 。 沈 氏 之 法 可 谓 民 国 法 之 渊 薮 。 至 于 两 岸 这 一 边 的辽 阔场域 。则 因法脉 断裂 而 与 沈 氏之 法 绝 缘 ,故 对 沈 氏 之 法 较 为 陌 生 。
沈家本 , 字子悖 。 浙江归安人 。 4 3 岁时任职刑部右、 左侍郎 。 期 间潜心考证律典 , 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座 丰碑 。沈 氏 6 2岁时。受张之洞力荐 , 被任命为修订法律大 臣 他看到西法的新颖之处 ,故而沈 氏之 法在 名称、体 例 、内容 、编排 、名词等方面都 沈家本 、伍廷芳为主要代表 的法理派和 以张之洞为主要代表 的礼教派 之间的 “ 法礼 沈氏新法经过伤筋动骨的修 改 ,获得 了脱胎换骨 的新生 。
际 上 , 张 之 洞 等 人 之 所 以 举 荐 , 乃 是 沈 氏 对 旧 律 旧 例 的 整 理 已 有 相 当 的 业 力 。 在 同 一 时 期 , 于 旧
律 之 熟 悉 且极 具 专 业 资 格 的 旧 体 制 中 人 , 并 无 他

沈家本对儒家思想的扬弃

沈家本对儒家思想的扬弃

沈家本对儒家思想的扬弃沈家本是清末的修律大臣,多年的科举之路让他对中国传统文化深信不疑,同时他也看到了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法律,在他十年的修律工作中,他的思想也在不断地变化,他在修律的过程中不断思索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与西方法律思想的异同。

以沈家本的儒家思想为视角,分析沈家本对儒家思想的继承与变革,也希望这样的分析能对更加深入地研究沈家本的思想有所裨益。

标签:沈家本;儒家思想;“仁”沈家本生于一个动乱的年代,直到不惑之年才得以中举,多年在刑部从事案牍工作,让他对法律极为熟悉,中举之后他辗转北京、天津、保定从鸦片战争到八国联军火烧圆明园,沈家本面对满目疮痍的中国也同许多仁人志士一样渴望找到一条救国救民的道路。

但是他是矛盾的,多年的科举之路让他对中国传统文化深信不疑,同时他也看到了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法律,在他十年的修律工作中,他的思想也在不断地变化,沈家本对中国传统儒家思想的扬弃对中国法制进程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

一、沈家本对儒家思想的发扬(一)对“仁”的发扬沈家本是科举出身,自然他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在《历代刑法考》中他对历代法制和封建统治的裁定,莫不从“仁”字着墨,以“仁”为衡。

法之善恶,人之仁暴,皆以“仁”为准。

符合“仁”者,法为善法、良法,人为贤君;违背“仁”者,法为恶法、坏法,人为暴主[1]。

在修律的过程中他也是一直坚持并发展了儒家的仁政思想,突出体现为恤刑。

沈家本在《书明大诰后》中说“未闻用商鞅之法可治尧舜之治也”,所以他反对重刑“乃之议刑者,不问罪与刑之相比与否,辄曰是宜从重,抑知民之贪冒嗜利而无耻,非徒治其标,必当深究其本也”[2]2281。

在光绪三十一年三月沈家本、伍廷芳向清廷上《删除律例内重法折》以主张废除凌迟、枭首、缘坐和刺字三项重刑。

其理由是纵观中西法律“中重而西轻者为多”建议“然则刑法之当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

”[2]2024自此之后“凡死罪至斩决而止,凌迟、枭首、戮尸三项,著即永远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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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法治清廷的变法和立宪工作,始则诚意不足,继则过于张皇,终于不成其事。

当年沈家本遭遇的种种问题:中西之争、礼法之1911年2月,京师大学堂总监刘廷琛向清廷上了一份奏折,严词厉色地写道:“法律馆所修新律,不但刑律不合吾国礼俗,即将上奏之民律稿本,亦显违父子之名分,溃男女之大防。

新律既导人不孝,又导人败节,如若颁布施行,将使天理民彝澌灭寝尽,乱臣贼子接踵而起。

“法律大臣离经叛道,置本国之风俗于不问,专取欧美平等之法。

恳请朝廷再定国是。

不问新律可行不可行,先论礼教可废不可废。

断不容法律馆阳奉朝廷尊崇礼教之旨,而阴破纲常自行其是;天命未改,岂容抗命之臣。

该大臣倘再行拒改,即重治以违旨之罪。

”这份奏折弹劾的对象,正是奉旨担任修律大臣的沈家本。

当年1月,清廷颁行了争讼数年的《大清新刑律》,引起了刘廷琛的不满。

这部法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法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刑法典的唯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法分主刑、从刑,其中,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

总体而言,《大清新刑律》初步完成了中国刑法的近代化。

从1902年开始,沈家本以刑部“当家堂官”之职担任修订法律大臣,先后制定出《大清商律草案》《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法院编制法》《违警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新民律草案》等新法,以其特有的“会通中西”理念,革新了中国千年以来的法律传统,不可避免地与保守势力发生冲突,先后有“礼法之争”“部院之争”,终于不可调和。

就在刘廷琛上奏的次月,清廷免去了沈家本资政院副总裁与修律大臣的职务,命其回任法部左侍郎,实则是削去权柄、保留待遇。

此时的沈家本已年满71岁。

自62岁开始,他主持清廷修律工作已近十年,步步为营而成绩斐然。

百年后回望,刘廷琛奏折中的“天命未改”一语,既昧于时局,不见“千年未遇之大变局”,对洋务运动、戊戌变法、预备立宪等清廷一系列历史事件视而不见,又拒绝向前看,不知西风东渐之门已开,形势已无可改回。

就在当年,辛亥革命发生,清帝逊位,天命改元。

回顾清末变法,宪政议而不立,唯有沈家本主持的修律工作由于持重有力,不仅仅更新法制,废除酷刑、减少死刑,而且引进了律师、陪审团等一系列司法制度,为民国所继承。

但他所提出的“司法独立”等目标,至今仍未能实现。

革故鼎新沈家本受命担任修订法律大臣,得到时任直隶总督袁世凯、两江总督刘坤一和湖广总督张之洞三位汉族权臣的联衔推荐。

光绪二十八年,也就是1902年2月,刚刚从败给八国联军后喘过气的清廷下诏修律,并“责成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数员来京,听候简派,开馆纂修”。

担任刑部左侍郎的沈家本出生于鸦片战争发生的1840年,时年62岁,已在刑部工作30余年,“以律鸣于时”,是公认的旧律专家,不折不扣的技术官僚。

由于业务专精,他在刑部是“当家堂官”,相当于实际主持业务的“常务副部长”。

尽管是知名技术官僚,但在受荐之前,沈家本基本上默默无闻,人生波澜不惊,不过是久在刑曹的一名老官吏而已。

这次历史机会彻底将其人生划为截然不同的两段。

张之洞等三人的推荐,原本是看中其老成持重。

他们不会想到,这名老官僚主持的修律工作,远远超出了他们的想象和接受范围。

当年4月,朝廷下旨:“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

”伍廷芳是著名律师和外交官,曾为李鸿章所赏识。

清廷改刑部律例馆为修订法律馆,翻译西方法律,删定中国法律,由沈伍二人主持。

“以律鸣于时”的沈家本,深知旧中国法律弊病:在立法上,自《唐律》以来一脉相承,改动颇少,刑民不分,酷刑极多;在司法上,完全依附于行政权力,地方官员往往随意执法判案,连大清律例也不能遵守。

比如,为了应付太平天国,清廷赋予了地方督抚对强盗案件“就地正法”权力,此后愈加扩大,连不是强盗案件的,也往往被这些封疆大吏“就地正法”,中央司法权则愈来愈弱。

有鉴于此,光绪三十一年3月,沈家本和伍廷芳向朝廷上《删除律例内重法折》,要求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和刺字等重刑。

此外,沈家本和伍廷芳还试图禁止滥用刑讯逼供。

1901年,刘坤一和张之洞联衔的“江楚会奏变法三折”就明确建议“恤刑狱”,也就是慎重用刑,不滥用刑讯。

四年后,1905年,沈家本和伍廷芳奏请朝廷,审案时除罪犯应判处死刑、证据确凿而不肯供认者可以适当刑讯外,凡初次受到审讯的案犯及流徒以下罪名的案犯,一律不准刑讯。

由于重臣倡导在前,慈禧和光绪批示研究在后,此议很快就得到允许。

但刑讯逼供在中国是一项悠久的司法传统,这一奏折虽受准许,实践中却几乎无一照办。

事实上,即使百年之后,时至今日,刑讯逼供仍然困扰着中国司法界。

此外,从1902年到1906年四年间,沈家本削减了死罪数目,实现了唯一死刑(将多种死刑方式统一为一种),删除奴婢律例,统一满汉法律,改革秋审制度,增加现代条款如变造货币罪等。

这些修律活动主要是废除旧法中不合时宜的部分,在旧法的基础上删定修改。

虽然屡屡遭到物议,比如要求废除有条件刑讯后,御史刘彭年就上书认为,必须要等到裁判诉讼各法齐备以后,才能禁止刑讯,否则必然会导致积累案件,经年不结。

即便如此,沈家本等仍然连续要求改笞杖为罚金或者做工,也为朝廷批准。

这是因为,此时的修律仍然不出传统律例的框架,并未另立新篇,尤其是没有超出“江楚会奏变法三折”,能为权臣们接受。

礼法之争1906年4月上奏的《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是清末修律活动的分水岭。

在这一年之前,沈家本和伍廷芳的修律活动由于没有超出“中体”范围,推行相对顺利。

但《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改变了这个基调。

在这个庞大帝国的司法传统中,素来重视实体法而轻视程序法,重视刑法而轻视民法,将司法权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而不是独立的权力,这都意味着“诉讼程序”在中国并无现实根基。

或与伍廷芳有关,《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受到英美法系影响颇深,引入了陪审员制度和律师制度,分别规定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不同的司法程序。

对于大清官员而言,这些都是“无中生有”,与传统大大违背,曾一直支持沈家本修律的张之洞,这次则站在了他的对立面。

争议的核心即“礼法之争”。

讲究“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张之洞,认为这部草案“非特大碍民情风俗,且于法律原理枘凿不合”,不合于政教大纲。

他更直接地批评,妄图借此收回领事裁判权痴人妄想。

他说,近年来与英美日订立商约,“彼国虽允他日弃其治外法权,然已失之法权,不能仅恃本法为挽救,其理甚明。

所谓‘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十字,包括甚广,其外貌则似指警察完备,盗风敛,税捐平允,民教相安等事,其实则专视国家兵力之强弱,战守之成效以为从违”。

袁世凯认为:“新纂刑事民事诉讼法,请饬再议。

”此外,慈禧的宠臣岑春煊也明确表示反对。

该法案最终被搁置。

伍廷芳自此一走了之,清廷下旨“刑部右侍郎伍廷芳,赏假修坟”。

第二年,缘因《大清新刑律草案》,沈家本和张之洞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差点被后者送进监狱。

1907年12月,军机大臣兼管学部(相当于教育部)的张之洞看到由宪政编查馆转达的《大清新刑律草案》,见其中“内乱罪不处唯一死刑,指为袒护革党,欲兴大狱”,为学部侍郎宝熙阻止,沈家本才得以幸免。

此时的《大清新刑律草案》是由沈家本主持的法律修订馆历时三年制定,在日本专家的帮助下,共二编53章387条,一改千年以来诸法合体、六部分类、民刑不分的传统,通过更定刑名、酌减死刑、死刑唯一、删除附比和惩治教育等五个方面,力促清廷的法律近代化。

具体而言,这部法律对旧律中纯属民事、商事的条款予以分出,不再处刑;对旧律所规定的到外地服刑的徒刑和流刑,一般改在当地服刑;对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予以废除,规定死刑只有绞刑和斩刑两种,同时,废除了缘坐之法和刺字之法;对旧律中禁止同姓为婚、良贱为婚等过时的条文予以废除,增加了有关毁坏铁路罪、毁坏电讯罪等条文。

更为重要的是,在刑法原则方面,这部草案采用了现今常见的罪刑法定主义,将“比附”(就是法律没有规定,官员可以类推解释来判刑)删除。

一些前所未有的制度也出现在这部法律中,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

由于张之洞等权臣的反对,直到三年多以后,1911年1月,这部法律的修订版才由清廷颁行。

此前,张之洞已于1909年病卒。

不过,大清新刑律的颁行最后还是终结了沈家本的修律大臣生涯,未几清朝覆灭,大清新刑律也退出了历史舞台。

部院之争在此之前,光绪三十二年,亦即沈家本和伍廷芳炮制出《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的同年7月,清廷宣布预备立宪,改革官制,沈家本随后被任命为大理院正卿。

大理院由大理寺改制而来,专门负责裁判事务,相当于近代的最高法院,沈家本也相当于最高法院院长。

不过,此后大理寺和刑部之间发生“部院之争”,惊动朝野。

在这场争论背后,“司法独立”问题在官制改革的掩护下浮出水面,迄今仍无定论。

根据清廷的中央官制改革方案,刑部改为法部,掌握司法大权;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任审判,并由法部监督。

刑部左侍郎沈家本调任大理寺正卿,法部尚书由出洋考察过的戴鸿慈担任。

此时,“司法权”“审判权”“司法行政权”等概念并不清晰,因此大理院和法部的权力边界也很模糊,为二者之间的争端埋下伏笔。

1906年底,沈家本上奏《审判权限厘定办法折》和《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要求建立四级三审制审判体制,并规定:“自大理院以下及本院直辖各审判厅司,关于司法裁判,全不受行政衙门干涉,以重国家司法独立之权,而保人民身体财产。

”“司法独立”四字,今日读来仍然触目惊心。

沈家本为扩大大理院权限,甚至规定地方审判机关的人事,也由大理院来决定。

大理院虽然名义上是最高审判机关,但实际上低于法部,其正卿级别与法部侍郎相当。

不过,此后由户部改制而来的度支部议定,法部每年经费6万两,竟低于大理院的8万两。

如此强势终遭反击。

次年5月,法部向清廷上《酌拟司法权限缮单呈览折》,按照强势法部的想法对于司法权和审判权进行了划分。

其中规定:大理院自定死刑案件,由法部核定;地方死刑案件,也由法部核定;各地审判庭官员以及检察厅人事,由法部主稿会同大理院具奏。

这意味着,法部除了有死刑案件复核权外,还有审判和检察系统的人事任命权。

当时,清廷对于“部院”权限也不甚了了,先后照准了大理院和法部前后矛盾的要求,由此激化了大理院和法部的矛盾。

沈家本因此再度上奏,要求“裁判独立”,驳斥法部要求,仅仅部分承认法部的重大案件复核权,至于人事和其他案件,一律以司法独立为由拒绝。

“部院之争”最终以大理寺正卿沈家本和法部右侍郎张仁黼互调职位而告终。

最终法部仍然基本取得了对于大理院的案件复核权、人事任免权。

未曾设想,在这场争论中,沈家本反复提及的“司法独立”问题,则余响不绝,成为中国改革百余年来的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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