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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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法治

清廷的变法和立宪工作,始则诚意不足,继则过于张皇,终于不成其事。当年沈家本遭遇的

种种问题:中西之争、礼法之1911年2月,京师大学堂总监刘廷琛向清廷上了一份奏折,严词

厉色地写道:

“法律馆所修新律,不但刑律不合吾国礼俗,即将上奏之民律稿本,亦显违父子之名分,溃

男女之大防。新律既导人不孝,又导人败节,如若颁布施行,将使天理民彝澌灭寝尽,乱臣贼子

接踵而起。

“法律大臣离经叛道,置本国之风俗于不问,专取欧美平等之法。恳请朝廷再定国是。不问

新律可行不可行,先论礼教可废不可废。断不容法律馆阳奉朝廷尊崇礼教之旨,而阴破纲常自行

其是;天命未改,岂容抗命之臣。该大臣倘再行拒改,即重治以违旨之罪。”

这份奏折弹劾的对象,正是奉旨担任修律大臣的沈家本。当年1月,清廷颁行了争讼数年的《大清新刑律》,引起了刘廷琛的不满。这部法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

法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刑法典的唯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

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法分主刑、从刑,其中,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拘役、罚金。

总体而言,《大清新刑律》初步完成了中国刑法的近代化。从1902年开始,沈家本以刑部“当家堂官”之职担任修订法律大臣,先后制定出《大清商律草案》《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法院编制法》《违警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新民律草案》等新法,以其特有的“会通中西”理念,革新了中国千年以来的法律传统,不可避免地与保守势力发生冲突,先后有“礼法之争”“部院之争”,终于不可调和。

就在刘廷琛上奏的次月,清廷免去了沈家本资政院副总裁与修律大臣的职务,命其回任法部

左侍郎,实则是削去权柄、保留待遇。

此时的沈家本已年满71岁。自62岁开始,他主持清廷修律工作已近十年,步步为营而成绩

斐然。

百年后回望,刘廷琛奏折中的“天命未改”一语,既昧于时局,不见“千年未遇之大变局”,对洋务运动、戊戌变法、预备立宪等清廷一系列历史事件视而不见,又拒绝向前看,不知西风东

渐之门已开,形势已无可改回。

就在当年,辛亥革命发生,清帝逊位,天命改元。

回顾清末变法,宪政议而不立,唯有沈家本主持的修律工作由于持重有力,不仅仅更新法制,废除酷刑、减少死刑,而且引进了律师、陪审团等一系列司法制度,为民国所继承。但他所提出

的“司法独立”等目标,至今仍未能实现。

革故鼎新

沈家本受命担任修订法律大臣,得到时任直隶总督袁世凯、两江总督刘坤一和湖广总督张之

洞三位汉族权臣的联衔推荐。光绪二十八年,也就是1902年2月,刚刚从败给八国联军后喘过

气的清廷下诏修律,并“责成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数员来京,听

候简派,开馆纂修”。

担任刑部左侍郎的沈家本出生于鸦片战争发生的1840年,时年62岁,已在刑部工作30余年,“以律鸣于时”,是公认的旧律专家,不折不扣的技术官僚。由于业务专精,他在刑部是

“当家堂官”,相当于实际主持业务的“常务副部长”。

尽管是知名技术官僚,但在受荐之前,沈家本基本上默默无闻,人生波澜不惊,不过是久在

刑曹的一名老官吏而已。这次历史机会彻底将其人生划为截然不同的两段。张之洞等三人的推荐,原本是看中其老成持重。他们不会想到,这名老官僚主持的修律工作,远远超出了他们的想象和

接受范围。

当年4月,朝廷下旨:“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

法律,悉心考订。”伍廷芳是著名律师和外交官,曾为李鸿章所赏识。清廷改刑部律例馆为修订

法律馆,翻译西方法律,删定中国法律,由沈伍二人主持。

“以律鸣于时”的沈家本,深知旧中国法律弊病:在立法上,自《唐律》以来一脉相承,改

动颇少,刑民不分,酷刑极多;在司法上,完全依附于行政权力,地方官员往往随意执法判案,

连大清律例也不能遵守。比如,为了应付太平天国,清廷赋予了地方督抚对强盗案件“就地正法”

权力,此后愈加扩大,连不是强盗案件的,也往往被这些封疆大吏“就地正法”,中央司法权则

愈来愈弱。

有鉴于此,光绪三十一年3月,沈家本和伍廷芳向朝廷上《删除律例内重法折》,要求废除

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和刺字等重刑。

此外,沈家本和伍廷芳还试图禁止滥用刑讯逼供。1901年,刘坤一和张之洞联衔的“江楚会

奏变法三折”就明确建议“恤刑狱”,也就是慎重用刑,不滥用刑讯。四年后,1905年,沈家本

和伍廷芳奏请朝廷,审案时除罪犯应判处死刑、证据确凿而不肯供认者可以适当刑讯外,凡初次

受到审讯的案犯及流徒以下罪名的案犯,一律不准刑讯。

由于重臣倡导在前,慈禧和光绪批示研究在后,此议很快就得到允许。但刑讯逼供在中国是

一项悠久的司法传统,这一奏折虽受准许,实践中却几乎无一照办。事实上,即使百年之后,时

至今日,刑讯逼供仍然困扰着中国司法界。

此外,从1902年到1906年四年间,沈家本削减了死罪数目,实现了唯一死刑(将多种死刑

方式统一为一种),删除奴婢律例,统一满汉法律,改革秋审制度,增加现代条款如变造货币罪等。

这些修律活动主要是废除旧法中不合时宜的部分,在旧法的基础上删定修改。虽然屡屡遭到

物议,比如要求废除有条件刑讯后,御史刘彭年就上书认为,必须要等到裁判诉讼各法齐备以后,才能禁止刑讯,否则必然会导致积累案件,经年不结。即便如此,沈家本等仍然连续要求改笞杖

为罚金或者做工,也为朝廷批准。

这是因为,此时的修律仍然不出传统律例的框架,并未另立新篇,尤其是没有超出“江楚会

奏变法三折”,能为权臣们接受。

礼法之争

1906年4月上奏的《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是清末修律活动的分水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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