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监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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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监管办法
为确保我县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监管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要求,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目的
进一步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深化危险废物环境隐患排查,有效预防和遏制危险废物环境事件的发生,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重大环境安全风险源监管的长效机制,提高环境应急监管水平,规范我县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管理工作。
二、监管依据
依据包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
三、监管范围及内容
(一)监管范围
1.石油化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业等行业,环境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企业;
2.集中饮用水源地、居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等环境敏感区域,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构成威胁的危险废物堆放场所;
3.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和电子类废物产生单位及拆解利用处置单位
4.长江、荆南四河等流域重点单位。
(二) 监管内容
1.重点危废产生单位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2.企业可能发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的规范化建设情况;企业排污口对饮用水源地地造成威胁的情况;
3.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建设情况;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落实情况,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暂存、运输及交接记录台帐情况;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情况;危险废物日常环境监测情况;
3.存在较大环境风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和重大环境危险源建档、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的情况,以及符合国家规定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运输要求的贮存设施、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4.根据《关于贯彻落实<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严查任何个人和未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一经发现一律予以取缔;
5.环境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环境应急管理和处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环境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三、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监管日常与专项检查时间
日常检查每月一次,每年5-7月和11月-12月对辖区内危废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进行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监管进行集中式专项检查。
四、监管步骤与方式
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监管专项检查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