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新-新《保险法》解读-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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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精选2019年《保密法》法律法规知识完整版考核题库500题(含答案)

最新版精选2019年《保密法》法律法规知识完整版考核题库500题(含答案)

2019年《保密法》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库500题[含答案]一、选择题1.复制和传递涉密电子文档,应当严格按照复制和传递(B )纸质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A.秘密级B.同等密级C.内部2.涉密计算机禁止使用具有无线功能的外部设备,下列哪些属于具有无线功能的外部设备( ABDEF )A.无线键盘B.无线鼠标C.普通U盘B蓝牙适配器B无线网卡F.无线耳机3.制作涉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 A),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涉密载体应当编排顺序号。

A.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B.提出管理要求C.认真进行核对4.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和使用的涉密载体全部清退,并( C)。

A.登记销毁B.订卷归档C.办理移交手续5.国家秘密信息不得通过下列哪些渠道传递:(ABC)A.手机短信B.互联网电子邮件C.普通传真机6.某部干部李某为方便加班,用个人优盘从单位涉密计算机中拷贝了大量涉密文件带回家中,接入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并进行处理,致使优盘中的涉密文件被窃取。

李某的哪些行为违反了保密规定:(ABC)A.使用个人优盘拷贝涉密文件B.将存有涉密信息的优盘带回家中C.将存有涉密信息的优盘接入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7.将手机带入涉密场所,存在下列哪些泄密隐患:(ABC)A.暴露涉密目标B.通话被窃听C.周围的声音信息被窃听8.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要求:(AC)A. 通过邮局邮寄B.统一登记.编号,保密件保管C.随意交由他人使用9.涉密计算机使用过程中,下列哪些行为存在泄密隐患:(ABC)A.连接手机B.连接有线电视C.连接私人MP3.数码相机10.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设施.设备应当(B )。

A.在系统建成后规划建设B.与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C.按照建设使用要求规划11.销毁涉密文件.资料要履行( C )手续,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指定场所监销。

A.清点 B.交接 C.审批.登记12.涉密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系统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C )确定系统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涉密信息系统防护要求进行保护和管理。

2019年最新-版处方管理办法简介-精选文档

2019年最新-版处方管理办法简介-精选文档
Apr 20th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 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 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 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 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 新登记留样备案。
Apr 20th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Apr 20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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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 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 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 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Apr 20th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
Apr 20th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 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 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 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 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 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 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 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 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 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 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 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 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 并再次签名。
Apr 20th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 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 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 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 得超过7日常用量。

全面解读新保险法54

全面解读新保险法54

全面解读新保险法54目录 (3)强化偿付能力监管 (3)保监会可限制偿付能力不足保险公司业务范围 (4)赋予对保险机构的现场检查权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调查权 (5)险企偿付能力不足可处十大罚则 (5)保险法作出专章规定,强化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5)对保险公司的董事和监事也提出了任职要求 (5)主要股东净资产不低于2亿 (6)保监会有权处理问题股东 (6)严管保险公司股东滥用权利 (6)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

(6) (7)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 (7)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基础设施 (7) (8)投保人权益获充分保障 (8)保险人解除合同应退还剩余保费 (11)新修订的保险法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 (11)明确保险保障基金用途 (12)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理赔程序和时限 (12)强化保险公司说明义务 (12) (13)保险法取消“境内优先分保”规定 (13) (14)新保险法对旧保单是否有法律约束力 (14)受益人杀被保险人是否不用赔保 (14)保险标的转让后发生事故是否赔偿 (15)或出台长期寿险合同有关司法解释 (15) (16)保监会解答三大变化 (16) (18)新版保险法与时俱进 (18)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同样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三审稿对加强保险公司风险防范、强化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上进一步完善。

二次审议稿中,《保险法》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规定了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的9项监管措施,包括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高管薪酬和商业性广告等。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为了防范风险,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保险监管机构也可作必要的限制。

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这一条列举的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的监管措施中,增加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的规定。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五项)在2008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已就此做出了规定,即对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渠道。

2019年《保险法》解释解读

2019年《保险法》解释解读

2.遵循的原则(四点)(考题预测:解释四的意义)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既是我国保险立法坚持的价值取向,也是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必然要求。我们在 司法解释中始终秉持了这一精神,正确处理了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之间的关系,始终将保 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贯穿司法解释的一条主线。
主要内容 (二)明确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列举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保险人承担施救减 损费用) 《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二条,均涉及对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认定。实务中,由于 险种多样,情况复杂,对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认定,成为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解释》第4条第1款列举与危险增加相关的常见因素,为法官提供裁判指引,由法官根据 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同时第2款规定,增加的危险属于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 加。此外,《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 者减少损失的义务,但司法实践中,保险人往往以施救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予以抗辩。 针对这一问题,《解释》第6条规定,保险人以该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抗辩的,不予支 持,旨在引导、鼓励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施救、减损措施,最大限度减少 损失的扩大,以实现彼此利益的最大化。
2019年《保险法》解释解读
目录
1.历次解释概览 3.主要内容
2.遵循的原则 4.逐条解读
1.历次解释概览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降低了保险公司对免除责任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司法解 释三》将因身份关系变化,指定受益人变为未指定受益人;《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是针对 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的解释,也可以理解为是对保险法原则适用的解释,或者是保险合 同总则适用的解释,适用于人身险和财产险,《保险法司法解释三》是针对人身保险部分 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也可以理解为是对保险合同分则适用的解释,《保险法司法解 释四》是针对财产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同样是对保险合同分则适用的解释。 每一个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保险合同纠纷的审理、解决影响是非常大的,《保险法司法解释 二》将实质的明确说明义务变为形式上的明确说明义务,不难理解,因为我们一直很注重 形式,《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将因婚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发生变化,指定受益人变为未 指定受益人,我们也看到了保护家庭各方利益,维护家庭稳定的影子,那么《保险法司法 解释四》即将出台,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2019年1月1日执行-13页精选文档

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2019年1月1日执行-13页精选文档

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2019年7月23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行为,发挥薪酬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保险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有关国际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薪酬,是指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因向公司提供服务而从公司获得的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性报酬。

本指引所称的工作人员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包括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独立监事及工作顾问等。

本指引所称董事是指在保险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不包括职工监事,高管人员仅限于总公司高管人员。

本指引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有直接或重大影响的人员。

关键岗位人员范围由公司确定,至少包括但不限于总公司直接从事销售业务或投资业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国有保险公司薪酬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保险公司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导向,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和合理的薪酬基准。

(二)规范严谨。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制定规范的薪酬管理程序,确保薪酬管理过程合规、严谨。

(三)稳健有效。

保险公司薪酬体系应当既能有效激励工作人员,又与合规和风险管理相衔接,有利于防范风险和提高合规水平。

(四)公平适当。

保险公司薪酬政策应当平衡股东、管理层、员工、被保险人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符合我国国情和保险业发展实际。

第二章薪酬结构第五条本指引所指的保险公司薪酬包括以下四个部分:(一)基本薪酬;(二)绩效薪酬;(三)福利性收入和津补贴;(四)中长期激励。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实际和市场水平,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不同岗位的基本薪酬标准。

2019年最新-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两高司法解释解 读-精选文档

2019年最新-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两高司法解释解 读-精选文档

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第一条
注意的问题
(五)两年内曾因违 反国家规定,排放、倾 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 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 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 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 施前列行为的;
1.起算时间:第一次行政处 罚生效时;
2.第三次实施的行为应发生 在两年内。
3.实施处罚的主体不限定为 环保部门。
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3队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 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 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 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4队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 情形。
在“两高司法解释” 的第二条,针对刑法第339 条、第408条所列行为,对 “致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 康”或者“致使公司财产 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 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认 定,以第一条的第六项至 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为准。
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15队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9〕15号
2019年6月17日公告公布 2019年6月19日起施行
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9队
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环境污染犯罪的从重和从宽处罚情节 单位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认定规则 “公私财产损失”的计算范围 “有毒物质”的范围 环保部门监测数据的刑事证据属性
此项的实质是排污者本未直 接达到“入刑”标准的几种环境 违法行为,针对其发生屡犯或者 累犯的情形追究刑事责任。
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13队
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2019版费用定额-精选文档

2019版费用定额-精选文档

(三)举例
1、建筑工程工程类别的划分说明
增加:(8)……基础钢筋混凝土支撑……按建筑 工程二类标准执行。……钢板桩按打预制桩标准 取费。
(12) ……空间可利用的坡屋顶或顶楼的跃层, 当净高超过2.1米部分的水平面积与标准层建筑面 积相比达到50%以上时应计算层数。底层车库 (不包括地下或半地下车库)在设计室外地面以 上部分不小于2.2米时,应计算层数。
2、材料费定义中删除“构成工程实体”。因 为措施项目中也有材料,同时13清单规范不再以 是否构成工程实体来划分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 项目费。
2020/3/7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3.材料费定义中增加了“成品”,因门窗等 目前很少现场制作,为成品购置。
4.材料原价定义为:材料、工程设备的出厂 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
1、人工费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重新定义,内容包括:
(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
(2)奖金;
(3)津贴补贴;
(4)加班加点工资;
(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其中: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与“基本工资”基本一致;津
贴补贴与“工资性津贴”相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比 “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更适用;新增奖金和加班加点工资更 接近实际。因为加班加点完成的施工任务,其中的人工支出 应列入人工费。
2020/3/7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三)施工机具使用费
1.将“施工机械使用费”更名为“施工 机具使用费”,内容中增加应增加的仪器 仪表使用费。
2.明确了机械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中不包括 “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另按措施 项目费中的“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 执行。
3.根据规定,取消养路费。该部分费用 作为燃油附加税已经包含在燃油价格中。 2020/3/74.增加了“江仪苏省器建设仪工程造表价管使理总用站 费”的定义。

论我国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建立健全-最新年精选文档

论我国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建立健全-最新年精选文档

论我国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建立健全一、保险市场退出的界定在本文中的保险市场退出主要指的是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

保险市场的主体不仅包括保险公司,还包括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消费者等。

我国保险市场体系中,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不存在过高的进入退出壁垒,并且它们并不吸纳保险消费者的资金,所以其市场退出对市场和消费者的影响不大。

目前,我国对保险公司的退出设定了极高的行政壁垒,而保险公司收取消费者保费提供的寿险健康险等产品服务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其市场退出具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因此本文所探讨的保险市场退出的主体仅限定于保险公司。

二、我国保险市场退出的相关法律法规(一)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我国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模式1 解散。

新《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 实际上,作为市场退出的解散形式应该是由一家有实力的保险公司收购或兼并经营失败的保险公司,接受被收购或兼并的保险公司的全部资产和合法负债。

2撤销。

新《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 撤销强调保险监管部门在保险公司市场退出中的主导地位,是以监管当局为主的行政强制性退出。

3破产。

新《保险法》第九十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二)我国法律规定的对经营出现问题的保险公司的救助方式1整顿。

保险法及司法解释新编(含请示答复及指导案例)(2019年版)

保险法及司法解释新编(含请示答复及指导案例)(2019年版)
中0 5国 保 险 监 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保险 资金投资创 业板上市公 司股票等有 关问题的通 知
06
中国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保险 资金投资优 先股有关事 项的通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 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实施《保险 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 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正式实施中 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 力体系有关事项的通 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
3 于在全国部分
地区开展建立 保险纠纷诉讼 与调解对接机 制试点工作的 通最 知高 人 民 法 院
4 关于审理出口
信用保险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 相关法律问题 的批复
5 国务院关于加
快发展现代保 险服务业的若 干意见
01
互联网保险 风险专项整 治工作实施 方案
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 于新保险法实 施后行政处罚 案件中法律适 用有关问题的
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 于开展案件责 任追究清理工 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 于明确保险公
1
司法人机构直
接经营保险业
务行为监管有
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
2
于建立分类监
管评价结果通
目录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 法 (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 (一)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 1
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 (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 2
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 (三)

新保险法的部分解读共56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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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Hale Waihona Puke 新保险法的部分解读61、辍学如磨刀之石,不见其损,日 有所亏 。 62、奇文共欣赞,疑义相与析。
63、暧暧远人村,依依墟里烟,狗吠 深巷中 ,鸡鸣 桑树颠 。 64、一生复能几,倏如流电惊。 65、少无适俗韵,性本爱丘山。
61、奢侈是舒适的,否则就不是奢侈 。——CocoCha nel 62、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 ,如日 中之光 ;志而 好学, 如炳烛 之光。 ——刘 向 63、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孔 丘 64、人生就是学校。在那里,与其说好 的教师 是幸福 ,不如 说好的 教师是 不幸。 ——海 贝尔 65、接受挑战,就可以享受胜利的喜悦 。——杰纳勒 尔·乔治·S·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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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格式条款
修订前: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 主要内容。
修订后:1.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 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 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 的内容。2.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 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 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 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 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17条)
第二章第二节 财产保险 合同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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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二节 人身保险 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
原保险法共158条 新保险法共187条
增加条文49个 删除条文20个 修改条文123个 保持不变的仅为15个
保险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二是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范围,拓宽保险 资金运用渠道,完善保险行业基本制度。
三是明确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强化监管手段 和措施。
四是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
一、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双方 的权利、义务,加强对投保人、被保 险人利益的保护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 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 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 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 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134条)
(六)关于理赔程序和时限 (七)关于保险标的转让时财产保险合
同效力的承继和延续 (八)关于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利益的特
别保护 (九)关于保费的退还 (十)关于责任保险
(一)关于保险利益
修订前: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修订后: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 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 有保险利益。(第12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 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48条)
(五)关于发生保险事故时被 保险人的及时通知义务
修订前: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修订后:1.保险人仅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的情况 下有权免责,而且免责的范围限于因上述人员 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2.对于保险人可以通 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的,不得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21条)
(二)关于保险合同成立时间 与效力
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删除“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的表 述。“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 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 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13条)
(三)关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
修订前: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 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 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 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关于格式条款
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排除投保人、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为无效 条款。(第19条)
保险公司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保险条款和 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 合法权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和本法 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114条)
(一)关于保险利益
修订前: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仅对以下人员 具有保险利益:1. 本人;2. 配偶、子女、父母; 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 其他成员、近亲属;4. 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 同的被保险人。
修订后:投保人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 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投保人身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 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第31、39条)
新《保险法》解读
安徽保监局法制处 二○○九年三月
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
2019年8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 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 案)》,经常委会三次审议,2009年2月 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修订案)》,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 1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订后的保险法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
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保险经营行 为,加强改善保险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切实保护被保险人 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
原保险法 第五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 险经纪人
新保险法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 险经纪人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一、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双方 的权利、义务,加强对投保人、被保 险人利益的保护
(一)关于保险利益 (二)关于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
力 (三)关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 (四)关于格式条款 (五)关于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
人的及时通知义务
一、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双方 的权利、义务,加强对投保人、被保 险人利益的保护
修订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的合同 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三)关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
不可抗辩规则: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 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禁止反言制度: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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