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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保险利益
修订前: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仅对以下人员 具有保险利益:1. 本人;2. 配偶、子女、父母; 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 其他成员、近亲属;4. 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 同的被保险人。
修订后:投保人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 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投保人身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 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第31、39条)
(四)关于格式条款
修订前: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 主要内容。
修订后:1.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 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 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 的内容。2.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 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 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 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 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17条)
新《保险法》解读
安徽保监局法制处 二○○九年三月
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
2019年8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 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 案)》,经常委会三次审议,2009年2月 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修订案)》,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 1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订后的保险法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第二节 财产保险 合同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二章第二节 人身保险 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
原保险法共158条 新保险法共187条
增加条文49个 删除条文20个 修改条文123个 保持不变的仅为15个
保险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二)关于保险合同成立时间 பைடு நூலகம்效力
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删除“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的表 述。“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 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 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13条)
(三)关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
修订前: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 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 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 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是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范围,拓宽保险 资金运用渠道,完善保险行业基本制度。
三是明确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强化监管手段 和措施。
四是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
一、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双方 的权利、义务,加强对投保人、被保 险人利益的保护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 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 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 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 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134条)
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
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保险经营行 为,加强改善保险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切实保护被保险人 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
原保险法 第五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 险经纪人
新保险法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 险经纪人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修订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的合同 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三)关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
不可抗辩规则: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 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禁止反言制度: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16条)
(六)关于理赔程序和时限 (七)关于保险标的转让时财产保险合
同效力的承继和延续 (八)关于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利益的特
别保护 (九)关于保费的退还 (十)关于责任保险
(一)关于保险利益
修订前: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修订后: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 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 有保险利益。(第12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 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48条)
一、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双方 的权利、义务,加强对投保人、被保 险人利益的保护
(一)关于保险利益 (二)关于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
力 (三)关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 (四)关于格式条款 (五)关于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
人的及时通知义务
一、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双方 的权利、义务,加强对投保人、被保 险人利益的保护
(四)关于格式条款
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排除投保人、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为无效 条款。(第19条)
保险公司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保险条款和 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 合法权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和本法 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114条)
(五)关于发生保险事故时被 保险人的及时通知义务
修订前: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修订后:1.保险人仅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的情况 下有权免责,而且免责的范围限于因上述人员 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2.对于保险人可以通 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的,不得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