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合作条约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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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所提到的“国家”局或法律也包括地区系统,所谓地区系统是指受几个国家委托来承担审批地区专利的政府间授权组织。
国际申请过程概述
1.09依据PCT的国际专利申请从提交申请到获得专利权(或被驳回)包括两个主要阶段,通常称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或“地区阶段”,当国际申请指定的是一个地区组织而不是一个国家时)。如在第1.01段中所指出的那样,处理国际申请的一个主要改变是:第一次书面意见由国际检索单位根据细则43之二而不是由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作出。这样与以前相比国际检索与国际审查程序将在更大地程度上相互结合。下面的第1.10、1.11段以及在本章结束处提供的国际阶段流程图(译者注:PCT改革后的国际检索与初步审查)给出了关于国际阶段的一个简要综述,且将在本指南的第II到第VIII部分给出完整的说明。
由国际检索单位进行确认和分配
细则25.1
2.08国际检索单位使用表格PCT/ISA/202通知申请人该检索本已经收到。
2.09然后尽快将该国际检索分配给能够在期限内完成该检索的检索审查员。初步分类也必须尽快完成。
国际检索程序
2.10国际检索单位的作用如下,随后的章节将对细节进行说明:
(a)确定该案子的分类,尤其确定是否需要请教其他领域的审查员以确保进行正确的检索;可能必须根据更全面的因素来重新考虑该分类,但是在该国际申请公布时必须给出确定的分类(参见第七章);
细则43之二
2.03在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同时,检索审查员就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以及是否满足由国际检索单位所审查之条约的其他要求给出书面意见。
2.04该检索和书面意见必须按照与国际初审阶段所采用的相同标准来进行。如下面在2.10段中所详细描述的那样,该检索还可以就一些与新颖性和创造性不是严格相关的问题作出报告。
条约第1wk.baidu.com条(2);细则33.1(a)
2.02国际检索的目的在于,发现相关的现有技术,以便确定该国际申请涉及的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以及如果该发明是新的并且具有创造性,则其程度如何。在一些情形下,由于权利要求的范围非常不确定或者该申请包含了排除在国际检索之外的主题(参见第九章),或者要求保护了多项发明(参见第十章),所以国际检索单位无需对所要求保护之主题中的一些或全部进行检索。
1.14对于任何一个具体申请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通常与国际检索单位是同一单位,但并不必然如此。可以由申请人来具体选定另一个不同的单位,或者有时一个单位可能有资格对一具体的国际申请进行检索,但并不能对其进行审查。因此国际检索单位要以一致的标准来做出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这一点是特别重要的,这样就便于任何其他单位以及申请人和指定局来有效地利用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
(c)由国际检索单位进行国际检索;包括检索是否存在与请求保护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有关的在先公开物,通常在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时作出国际检索报告且作出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书面意见,这将在本指南的在后内容中进行详细说明,(参见第二章及第IV、V部分);
(d)在自国际申请优先权日起的18个月时由国际局对国际申请、国际检索报告,以及按照条约19条的修改进行国际公布;
1.06本指南中所用术语“审查员”除非另有限定均是指在国际初审单位工作的审查员或在国际检索单位工作的审查员。“检索”和“审查”除非另有限定均是指根据条约及实施细则所进行的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
1.07除非另有限制,本指南中提到的“条约”就是指专利合作条约,“条(Article)”是指PCT条约的“条”(译者注:中译本采用“条约第XX条”的表述方式),“条(Rule)”是指PCT条约实施细则的“条”(译者注:中译本中采用“细则XX”的表述方式),“条(Section)”是指PCT条约行政规程的“条”(译者注:中译本中采用“规程第XXX条”的表述方式),“部分”、“章”和“段”是指本指南中的相应部分。表示PCT行政规程中的部分和附件的术语加有前缀“AI”。
本指南的编排和术语
1.05本指南首先列出了框架,之后为国际检索阶段和国际初审阶段,又对许多步骤及概念进行了更详细的解释。本指南分成八个部分。第I部分对国际检索阶段和国际初步审查阶段的规程进行了简要概述。第II部分给出了国际申请的详细内容。第III部分给出了审查员在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阶段要考虑的详细内容。第IV部分就国际检索进行了详细说明。第V部分包含了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和书面意见的内容。第VI部分对国际初步审查程序进行了讨论。第VII部分列出了一般质量保证框架,第VIII部分对事务和行政程序进行了讨论。不同部分中某些章的内容只与一个阶段或另一个阶段有关。除非是在文本中说明的一些例外情况下,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审单位的审查员可以考虑任何特别的问题外,本指南的大部分章节均与两个阶段的工作有关,两个阶段应适用相同的标准。
国际单位
条约第16,32条;细则35,59
1.13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是受托完成条约所规定的多项任务特别是作出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报告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可以授权一个或多个单位来对一个具体的国际申请进行检索或审查。这将取决于国际单位与国际局之间的协议,以及由各个受理局通知国际局关于哪个单位有资格对由该局受理之国际申请进行处理的决定。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单位有资格对一个具体的申请进行检索或审查,则由申请人以要求书的形式来选定所希望的处理单位。
1.03本指南是关于国际检索及审查的一般原则,提供关于国际检索及审查的说明且有助于PCT、PCT细则和PCT行政规程中有关国际检索及审查规定的适用。本指南试图涵盖有代表性的情况,因此,本指南应仅被视为一般性的说明;在例外情况下,审查员也可以超越所述说明。但是,申请人可能希望国际检索及审查单位能够依据本指南,将其作为一般性规则来适用,直到该指南被修改时为止。另外在本指南的不同部分,还将指导审查员以某一种具体形式来解释某项权利要求。这将有助于使指定局和/或选定局理解审查员作出的关于新颖性、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及工业实用性的结论,但这决不意味着约束指定局或选定局使之也采用相似的解释。本指南还提出了国际检索单位及国际初审单位为了保证质量而需遵循的标准,以使不同单位得到的检索及审查结果间的差异最小化。
(e)或者应申请人递交的要求书(PCT第Ⅱ章)的要求,由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审查员在由申请人提交的根据条约19条或34条所进行的任何说明或修改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问题,这将在本指南的以后内容中进行详细说明;最后作出题为“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第Ⅱ章)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参见第十七章)
1.02本指南主要是供各国际检索及初步审查单位的审查员使用,但也希望对申请人和专利从业者有所帮助。本指南在适当的时候也适用于国际式检索。(参见2.20段)此外,本指南也可用于指定国和选定国的专利局在国家阶段对国际申请进行检索和审查以及更好地理解国际检索和审查报告。尽管本指南用于国际申请,但如果国内法允许的话,国家局可以比照用于处理国家申请,也可以在为统一各国专利局现行实践的目的而进行修订国内法时所借鉴。然而本指南一般不涉及受理局的行为,尽管在一些情况下受理局也作为国际检索单位(ISA)和/或国际初审单位(IPEA)。
《PCT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指南》
(2004年3月25日起施行的文本)
专利合作条约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指南
目录
一般问题4.21 - 4.27
第I部分
第一章
本指南的目的与地位
1.01本指南为国际申请的国际检索及国际初步审查程序提供了应遵循的有关操作指南。本指南经修订后体现了对2002年9月会议通过的PCT细则的一些具体修订,与国际检索及初步审查单位程序相关的主要改变在于将审查员的书面意见加到国际检索阶段。
条约第16条(3)(b)、第32、33条
1.04上述标准只适用于国际检索与初步审查,任何缔约国可适用其他的或不同的标准来判断所请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可以在本国被授予专利权。还应当注意,本指南并不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本。制定本指南的目的是帮助国际检索及审查单位根据条约第17条和第18条制作国际检索报告、根据条约第34条及细则43之二制作书面意见、根据条约第35条制作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对有关国际检索及审查之疑问的最终解释权需要参考条约的各条规定本身,必要时,参考华盛顿外交会议的备忘录及PCT大会所给予的解释。国际检索或审查单位未遵守本指南本身不会构成对该单位行为进行复查的基础,除非根据适用的国内法和惯例需进行这种复查。
国家(或地区)阶段
1.12自申请优先权日起30个月之后(在一些国家由于过渡性条款而设为20个月;国家也可另行规定一个更晚的期限),申请就可以在其各个指定局(如没有请求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则适用PCT的第I章)或选定局(如已请求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则适用PCT的第Ⅱ章)开始进入国家(或地区)阶段。这是根据相关国家法或地区规定而实际上导致专利的授权或驳回的程序。尽管国家和地区专利局不能超越PCT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申请形式及实质内容的要求提出另外的要求,但是依据条约,在国家或地区阶段对申请所进行的审查不受已进行的任何国际检索或审查结果的约束。
(f)如果申请人在答复由国际检索单位作出的书面意见时没有提交对国际申请进行审查的要求书,则由国际局代表国际检索单位发出“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IPRP)(PCT的第I章);IPRP应具有与由国际检索单位作出的书面意见相同的内容。
(g)由国际局向指定局或选定局传送的文件包括申请的复印件,已递交的任何修改以及“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其中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或者包括由国际检索单位做出的书面意见或者,如已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内容。
国际阶段
条约第22,23条
1.10始于国际申请提出之时的国际阶段且如果国际申请不被撤回的话,国际阶段包括各种形式审查、国际检索、书面意见的准备,申请的公开,如果申请人要求,还包括国际初步审查。此阶段中,除申请人具体请求的专利局外,任何国家或地区专利局均不可以对申请进行处理或审查。
1.11国际阶段依次包括若干组性质不同的行为,但是实际上这些行为在时序上也会稍有重叠:
(a)国际检索单位所接受的一种语言;和
(b)公布的语言;和
(c)按照细则12.1(a)规定的受理局所接受的语言,除非该国际申请是以国际公布语言递交的,
但是请求书或说明书中的序列表不需要翻译。如果申请人被要求提供这种译文,则国际检索应该以该译文为基础进行。
细则23.1(b)
2.07如果根据细则12.3将该国际申请的译文提交给受理局,则该译文副本和请求书副本将一起被认为是检索本;一旦从申请人那里接受检索本之后,除未缴纳检索费之外,否则该检索本应由受理局立即传送给国际检索单位。后者情况下,检索本应于检索费缴纳后立即传送。
典型国际申请程序流程图
时限(月)行为
(从最早优先权日起)条约第I章(所有国际申请)
12
16
18
条约第II章(国际初步审查)
22(或从未提出要求书
WO/ISA起3个月)继续第I章程序
28
30
*指定对于条约第22条作出保留的国家的申请人必须在19个月期限届满前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
第二章
目的
2.01本章提供了国际检索阶段的简要初步概述。在本指南的第II和第IV部分中提供了有关国际检索阶段程序之完整说明。
初步事务
从受理局接受检索本
细则23.1
2.05只要该国际申请已经以国际检索单位所接受的语言提出申请,则一旦该申请已经取得了申请号、已经按照条约11和14进行了相关的形式审查并且缴纳了国际检索费,受理局就应该将该申请的检索本送交给国际检索单位。
细则12
2.06如果提交该国际申请所采用的语言不被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检索单位接受,则该申请人必须向受理局提交一份译成以下语言之一的该国际申请的译文:
(a)向一适当的受理局提交国际申请:所提交的内容包括“请求书”(请求按照条约处理该国际申请,同时提供与例如申请人、发明人、任一代理人等相关的资料,还提供有关申请例如发明名称、及任何优先权请求等)、说明书、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一幅或多幅附图(所需要的)以及摘要的正式详细内容;
(b)完成一些程序性的检查,给予国际申请日,将申请的副本传送国际局(登记本)和国际检索单位(检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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