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详细流程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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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概述
股权转让
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
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
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
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
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
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
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
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
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
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
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股权转让种类
是股东(转让方)与他人(受让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思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
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
持份转让,是指持有份额的转让,在中国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的转让。股份转让,根据股份载体的不同,又可分为
一般股份转让和股票转让。一般股份转让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转让,实际包括已缴纳资本然而并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也包括那些虽然认购但仍未缴付股款因而还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是指以股票为载体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
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
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形式来进行。有的国家的法规还明文规定,股权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甚至以特别的书面形式(公证)来进行。但以非书面的股权转让亦经常发生,尤其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转让,通过非书面的形式更能有效快速地进行。
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
即时股权转让,是指随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或者受让款的支付即进行
的股权转让。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条件的股权转
让,为预约股权转让。中国《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发起人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为规避此项法律规定,发起人与他人签
署于附期间的公司设立3年之后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董事、监事、经理与他人签署以不再任职为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即属于预期股权转让。
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与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
公司参与股权转让,表明股权转让事宜已获得公司的认可,
因而可以视为股东资格的名义更换但已实质获得了公司的认同,
这是公司参与股权转让最为积极的意义。但同时还应注意到,中
国诸多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现象中,未经股权转让各方邀请或者
未经股权享有人授权公司代理的情形时有发生。
有偿股权转让与无偿股权转让
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但无偿的股
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方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
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股东的继承人也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股东的股权。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单方以赠与的
方式转让其股权的,受赠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
表示,受赠人接受股权赠与,股权发生转让;受赠人放弃股权赠与,股权未发生转让。
股权转让限制
简介
股权转让以自由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这是世界范围内公
司法律有关股权转让的总体规则。但是,无论股权转让何等的自由,对其例外的限制皆不同程度地存在,正是这种限制的存在,使得人们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审查很难把握。具体地说,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可以分为以下3种情形。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
条件限制。这也是股权转让限制中最主要、最为复杂的一种,中
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⑴、封闭性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⑵、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中国《公司法》第144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第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此类转让场所的限
制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少见。这也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
让的限制,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行使权利不相称。
⑷、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
得转让。”其目的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
东的合法权益。
⑸、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国
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
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