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梳理—西方法理学
法理学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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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法的起源 (1)第二章法的发展 (3)第三章法治 (5)第四章法律意识 (8)第六章当代世界主要法律体系 (9)第七章法的概念 (11)第八章法的本质 (12)第九章法的基本特征 (14)第十章权利和义务 (16)第十一章法的作用 (18)第十二章法的价值 (21)第十三章法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 (22)第十五章法律体系 (24)第十六章法律关系 (26)第十七章法律实施 (27)第十八章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29)第二十章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30)第二十一章法律监督 (31)第一章法的起源一、名词解释1、原始习惯2、法的确认二、问答题1、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2、法产生的根源与具体形式?3、法是怎样产生的?答案一、名词解释1、在原始社会中,原始人的行为受到一种规则的影响和支配,这种规则我们称之为“习惯”、“习俗”或“惯例”。
原始人的行为习惯主要是在长期的劳动生活中自然形成的,它们靠着口耳或某些特定的仪式(如宗教活动)而世代相传,成为调整氏族之间、氏族成员之间以及人类与自然相互关系的行为模式。
一般可分为有关战争和宗教方面的、有关集体活动和经济生活方面的以及关于婚姻和禁忌方面的。
此外,对于违犯氏族规则者的处理也形成了一些习惯,最常见的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式的同态复仇以及血亲复仇等。
这些原始习惯,后来经过默认、确认或整理成为了人类社会的早期法。
2、法的确认是指统治者对某种习惯予以明确承认,使之成为人们必须(不管愿意不愿意)遵守的规范。
这种经过确认的原始习惯就是早期文明社会最常见的习惯法。
通过确认,使习惯转变为习惯法乃是一具有强制力的政治性和意志性的赋予过程。
确认者必须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而且必然与之有利害关系,他们往往利用确认的方式使有利于他们的传统、习惯法律化,从而来维护他们自身的利益。
二、问答题1、法与原始习惯的联系很密切,但两者之间仍有显著的区别。
原始习惯与法的区别至少有以下这样几个方面。
《现代西方法理学》一二部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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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西方法理学》Jurisprudence 沈宗灵第一编导论09.26-09.27法理学——法律基本理论“法律哲学”古罗马学家乌尔比安jurisprudentia,人和神的事物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英国法学家哈里斯“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的东西”第一章一、对法理学内容在理论上的分类:综合法学的创始人霍尔(4)①法律价值论:主要研究法律强制的可行性,特别是强调的伦理问题②法律社会学:主要研究法律规则的目的、应用和效果等③形式法律科学:对法律术语、规则、裁决等进行逻辑分析④法律本体论:研究法理学主题的性质,即基本概念问题美国法学家帕特森(2)①法律的内在方面:划定法律范围,探讨一般概念术语以及法律的各部分之间的关系②法律的外在方面:法律与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二、法学与哲学很相关哈里斯《法律哲学》1980 庞德《法律哲学导论》1924 庞德5卷集《法理学》1958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的哲学和方法》1974修订版国际法律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IVR德国法学家柯勒创办法律哲学就其内容来说,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就存在,其名称直到18C末19C初开始盛行。
18C末以前,已出现“法律哲学”这名称。
古希腊哲学家西赛罗《法律篇》:法学来自最深刻的哲学奥妙。
17C德国哲学家莱布尼兹《法学教学的新方法》1667,直接讲到“法律哲学”。
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胡果,1798《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黑格尔《法哲学原理》1821英国分析法学派创始人奥斯丁《法理学或实在法哲学讲义》1863,在19C英美司法界占支配地位。
17—18C 一方面,法学与政治学紧密结合洛克《政府论》,卢梭《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另一方面,科学不发达,导致很多学科又仿佛成为哲学的一个分科→法律哲学具有两个重要特征:(1)法律哲学主要指哲学家和政治学家的法律哲学(2)主要探讨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的关系,而非法律本身19C,资产阶级统治的逐步确立,以及资本主义国家立法和司法的广泛发展,使法学独立。
西方法理学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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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题(A卷)
7.被誉为“共和国之父”的是( ),其代 7.被誉为“共和国之父”的是( ),其代 被誉为 表作有( 表作有( 、)。 8.执政官的权力来源于法律 执政官的权力来源于法律, 8.执政官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律也是执政 官执政的良好保障, 官执政的良好保障,这体现的是西方渊源 已久的( 精神。 已久的( )精神。 9.罗马法学家从 罗马法学家从( 9.罗马法学家从( )推导出人人平等的观 念。 10.《论上帝之城》 的代表作。 10.《论上帝之城》是( )的代表作。 11.“法是一种受理性节制的意志 法是一种受理性节制的意志” 11. 法是一种受理性节制的意志”是( ) 的观点,他将法律分为( 的观点,他将法律分为( 、、、)。
复习题(A卷)
1.早期古希腊人认为法律是由( 制定的。 1.早期古希腊人认为法律是由( )制定的。 早期古希腊人认为法律是由 2.“人是万物的尺度 人是万物的尺度” 的观点。 2. 人是万物的尺度”是( )的观点。 3.智者学派 又称( ),他们以 智者学派, 他们以( 3.智者学派,又称( ),他们以( )为 标准进行法学思考。 标准进行法学思考。 4.柏拉图的代表作有 、、),其正义观集 柏拉图的代表作有( 4.柏拉图的代表作有( 、、),其正义观集 中体现在《 中体现在《 》中。 5.最早的社会契约论是由 最早的社会契约论是由( 提出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最早的社会契约论是由( )提出的。 6.( )学派的思想是古罗马自然法思想的 6.( 渊源。 渊源。
• 作业要求: 手写板 其他要求不明!
复习题(B卷)
12.请举例说明什么是亚里士多德所谓的“ 12.请举例说明什么是亚里士多德所谓的“矫 请举例说明什么是亚里士多德所谓的 正正义” 正正义”。 13.古罗马法律哲学思想的特点是什么? 13.古罗马法律哲学思想的特点是什么? 古罗马法律哲学思想的特点是什么 14.中世纪法律哲学思想发展的两条线索是什 14.中世纪法律哲学思想发展的两条线索是什 么?
法理学简答(熬夜搜集整理)
![法理学简答(熬夜搜集整理)](https://img.taocdn.com/s3/m/3e35752bb4daa58da0114a1f.png)
1、西方法学家对法的具体研究对象的理解?答:⑴自然法学、哲理法学主张法代表正义、道德或哲理,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价值或最高目的(即正义的或理想的法);⑵分析法学主张法是国家权力的产物,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形式(即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逻辑结构和概念分析等);⑶社会学法学主张法是一种社会现象,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事实(即法的社会功能、法的效果以及法和社会生活的关系等)。
以上三种理解都是片面的,作为科学的法学,以上三方面都应研究。
即,法学既要研究法的内容和形式,又要研究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2、法学的词源?答:⑴中国:古代先秦(春秋战国)时期开始的类似后世讲的法学的名称是“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
'刑'指刑法、刑罚或广义的法;'名'指循名责实、赏罚分明。
'刑名'也可作刑种解。
'术'泛指帝王实行统治的策略、手段。
自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类似于后世的法学。
⑵西方:最早出现的法学一词通常指古代拉丁语中Jurisprudentia,原意为“法律的知识”和“法律的技术”。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该词下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3、法学体系答: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4、法学产生的前提?答:a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b社会上已出现一个职业法学家的集团。
5、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答:从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广义的立法)。
6、法学的特征(实践性和阶级性)?答:⑴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是人们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的,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又转过来为实践服务,因而它是合乎科学的,即实事求是的。
⑵作为阶级社会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法学又具有阶级性的特征。
它的内容、性质和任务,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其阶级性是指法学代表不同阶级的意识形态,为不同阶级利益服务。
法理学重要问题
![法理学重要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008ce6c3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a4.png)
法理学重要问题一、法学和其他学科的联系有特殊的联系:1、从认识论上,科学是认识世界的成果,又是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
根据研究对象不同划分不同的科学部门并构成科学体系或学科群每一学科之间互相吸收成果互相推动使科学得到发展。
2、在现代社会,法律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关法律现象的许多问题不单是法学的问题而是属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
3、在法治时代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都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并提交给法律机关处理,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比较广泛的知识以至要求法律人才是知识复合人才。
1、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法学和经济学有着密切的联系。
第一,法所反映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归根到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第二,法律对经济起能动的反作用,它能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第三,民主和法制的进程取决于社会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
第四,经济学的许多理论模式和研究方法引入法学领域,可以加深和丰富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特别是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更是有助于说明法律制度,促进法律制度的改革。
2、法学与历史学:第一,法律是凝结的历史,是历史过程的产物。
第二,法律的生命不仅是逻辑,重要的是经验。
第三,历史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是法学可以借鉴的重要方法。
第四,法学中的概念、范畴、理论观点、学说、学派都是历史的产物有其产生和演变的过程。
二、唯物辩证法的方法论原则1、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2、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3、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
4、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三、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一)阶级分析方法就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阶级分析方法作为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之一,其独特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其一,对于法学的理论建设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避免走入唯心主义法学误区的必要指南。
2、其二,对于法律现象的历史考察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历史演变规律的基本线索。
西方法律思想史当代西方法理学极极简要概述
![西方法律思想史当代西方法理学极极简要概述](https://img.taocdn.com/s3/m/003376d7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60b384a.png)
西方法律思想史当代西方法理学极极简要概述当代西方法理学是研究西方法理学历史的一门学科,其主要研究的内容有西方夏季法和英国法的发展史、夏季法学的历史演变、晚期法学的发展,以及在当今的西方社会中法的作用与影响等方面。
西方夏季法的发展可以从古希腊和罗马时期的发展史脉络追溯。
其发展史主要分为古希腊时期(约公元前七世纪至公元七世纪)、古罗马法时期(公元八世纪至十三世纪)和中世纪(公元四十五世纪至公元十八世纪)。
古希腊时期,人们注重法律的道德性,认为法律是公正、忠实、公平、合理的。
古罗马时期,人们认为法律是具有绝对普遍性的,它以宪法形式呈现,而法律的执行机关是受到统治者控制的。
中世纪,法律的发展步入封建社会,法律的作用主要是维护统治者的利益,社会上的种种不平等现象也得以加强。
英国法的发展可以从最初的英语法追溯到现在的英国法系统,其发展史分为早期英语法时期(约公元十一世纪至十三世纪)、乔治二世时期(公元十四世纪至十八世纪)以及后乔治二世时期(公元十九世纪至二十世纪)。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https://img.taocdn.com/s3/m/ad8a5b0f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27.png)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1,法的本质指法律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本质掌握着可明白的世界的内容。
西方对于法的本质的各种学讲:1,神意论;神意论者以为法是由神制造的,是神的理性和意志,将法的本质与神意等同划一起来。
代表人物: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2,理性论;理性论即自然法,宇宙运行别变之自然法则。
自然法是西方政治法律文化中最具持久性的概念和范畴。
三大进展时期:古代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
3,民族精神论,民族精神论即历史法学派,以为法是自发地、缓慢地和逐步成长的,是“民族的共接受识”,“世世代代别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那个民族的法也就趋于消失。
适应法是法律的真正基础,适应法的地位远远超过立法。
4,规范论:规范论即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国家制定的法。
依照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以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定的联系。
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具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算是讲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其四,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能够审理各种案件,也算是讲,执法者不过法律推理的机器,别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5,社会操纵论,社会操纵论即社会法学派,以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日子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妨碍;法或法学别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XXX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6,法治的核心内涵是指政府按照既定的、公开的普遍性法律行使权力与治理公共事务,政府权力受到法律制约,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具体含义:1、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与人治、德治相对。
2、法治是一种宪政层面的制度。
强调中央权力之间的分权制衡制度;3、法治是一种根据法律举行的有条别紊的社会秩序或社会状态;4、法治是一套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绪论之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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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问题——绪论》在开篇第一句,波斯纳将法理学讨论的问题定义为关于法律的问题,波斯纳通过提出了: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否应当尽量客观等诸多具有普遍性、根本性的以及深刻复杂性疑问,并用接下来的几段向我们介绍了他在求学过程以及当时外国的一些法律学习方法,即法律教育重实际反理论的学习方法。
试图告诉我们讨论这类法理学问题是具有重要意义不容忽视的,本书所关心的不是法律的实际操作层次。
<法律和法理学的起源>告诉我们劳动分工即司法独立和法律在社会中日益增长的效力都是促使客观性问题成为法理学核心问题的动力。
<法理学简史>中提到了各种人的法律观,①在作者看来,色拉西马克所知的法律是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群体的价值表现;是一个法律实证主义,这种主义告诉人们(政治上的)强权就是(法律上的)真理。
这种观点是苏格拉底(柏拉图<理想国>书中的)所反对的,苏主张正义是人们发现的,而不是创造的一种存在。
②17世纪柯克认为:法律是由法官发展起来的并在他们的司法决定中表述或隐含的一个原则体系。
柯克认为由于训练和经验,法官有特别有利的途径来获得权威性规范体系。
即法官是自然法的阐述者。
③霍布斯反对柯克,主张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
就柯克认为法官是自然法的阐述者这一观点表明这种意义上的法律虽然有权威却不是出自“主权者”。
尽管这一点没有使法官向君主争夺最高权力,但它却确实损害了君主的主权权力。
④布莱克斯东(18世纪)认为普通法植根于撒克逊习惯法,而这种习惯法本身就是自然法。
换句话说,其给予普通法一个自然法的门第;与此同时他有意降低了法官的创造性作用,称他们为法律的“宣示者”,将法官放在一个远离政客和政治家的位置上,但并非仅仅是传达者。
⑤18世纪边沁提出要重新塑造法律,使之成为一种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工具。
他的这种功利主义法律观非常重要,它超越了自然法和法律实证主义之间以及形式主义与实用主义之间的争论。
他寻求将法律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使之成为获得各种确定的社会目标的人类实用工具。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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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本质指法律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本质掌握着可理解的世界的内容。
西方关于法的本质的各种学说:1,神意论;神意论者认为法是由神创造的,是神的理性和意志,将法的本质与神意等同划一起来。
代表人物: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2,理性论;理性论即自然法,宇宙运行不变之自然法则。
自然法是西方政治法律文化中最具持久性的概念和范畴。
三大发展阶段:古代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
3,民族精神论,民族精神论即历史法学派,认为法是自发地、缓慢地和逐步成长的,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这个民族的法也就趋于消逝。
习惯法是法律的真正基础,习惯法的地位远远超过立法。
4,规范论:规范论即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国家制定的法。
根据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认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
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其四,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5,社会控制论,社会控制论即社会法学派,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法或法学不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6,法治的核心内涵是指政府按照既定的、公开的普遍性法律行使权力与管理公共事务,政府权力受到法律制约,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具体含义:1、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与人治、德治相对。
2、法治是一种宪政层面的制度。
强调中央权力之间的分权制衡制度;3、法治是一种依照法律进行的有条不紊的社会秩序或社会状态;4、法治是一套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
西方法律思想史 名词解释 简答题 论述题汇总
![西方法律思想史 名词解释 简答题 论述题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a0ff33b8960590c69ec376dd.png)
一、名词解释:1、罗马五****学家2、社会法学3、新自然法学4、科斯定理5.西方法律思想史6.客观法7."整体性法律"8.自然状态(洛克)9.《国家六论》10.《社会契约论》11."法律的道德性"12."民族精神"13.永恒法14."无知之幕"二、简答题1.简述汉密尔顿的联邦制思想。
2.简述哈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论。
3.简述亚里士多德的立法原则。
4.梅因认为法律和立法的发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5.简述亚里士多德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6.简述汉密尔顿的分权与制衡理论的主要内容。
三、论述题1、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2、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与制约思想。
3、罗尔斯的社会正义二原则及其关系。
4、经济分析法学的特征和产生原因。
5、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基本线索。
6、亚里士多德法治论的主要内容与理论基础。
7、波斯纳对刑法的经济分析。
8、简评法律全球化。
9.试分析黑格尔法的发展三个阶段的理论。
10.试论马里旦人权思想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11.试述奥斯丁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和方法。
12.试比较霍布斯、洛克、卢梭自然状态理论。
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公元426年由罗马皇帝钦定的五****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伯比尼安、莫德斯蒂努斯。
2、社会法学是19世纪产生、20世纪流行的一种实证主义法学思潮,它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研究法律问题,主张是“社会本位论”,强调社会、社会连带(合作)、社会整体利益,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相当一部分法学家强调义务,倾向于社会本位。
代表人物有狄骥、庞德、弗兰克等。
3、以提倡复兴自然法为特征的现代西方法学派别。
有广狭两义。
狭义专指主张复兴非神学自然法的派别,广义还包括主张复兴神学自然法学说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马里旦)。
非神学的自然法学不再主张实在法之上的、永恒不变的自然法,而是强调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的联系和实在法之外的正义准则,主张“恶法非法”,代表人物有富勒、罗尔斯、德沃金等。
西方法律学知识点总结
![西方法律学知识点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5274ca5e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a2.png)
西方法律学知识点总结1. 概述西方法律学是指欧洲各国(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的学科。
它包括了法律的起源、法律的发展、法律的内容和法律的运行机制等方面的知识点。
2. 法律体系西方法律学主要涉及三种法律体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混合法系。
- 大陆法系:以法典法为基础,将法律规则系统化,以法律解释为主要依据。
-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注重案例的积累和法官的解释。
- 混合法系:融合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如德国法系、南非法系等。
3. 法律原则西方法律学涉及了许多法律原则,包括以下几个重要的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应遵循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法律咨询原则:律师应当按照法律和道德规范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 调查主动原则: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积极调查事实,不可偏听偏信。
- 罪刑法律确定原则:犯罪和刑罚应当有法可依,不可有罪无刑、有刑无罪。
4. 法律内容西方法律学研究的法律内容丰富多样,包括刑法、民法、商法、劳动法、行政法等方面。
这些法律内容涉及到个人权利、财产权利、合同关系、劳动关系、行政管理等各个领域。
5. 法律运行机制西方法律学也关注法律的运行机制,包括法律的立法、司法、行政实施等过程。
立法是制定法律的过程,司法是审理案件和解决争议的过程,行政实施是政府部门根据法律规定执行职责的过程。
6. 法律发展趋势西方法律学还关注法律的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法律也在不断地演变和完善。
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背景下,国际法、知识产权法、信息法等新兴法律领域也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研究。
以上是对西方法律学知识点的简要总结。
如需进一步了解,请阅读相关专业书籍或参加法律学习课程。
法理学简答题
![法理学简答题](https://img.taocdn.com/s3/m/ead57450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04e3f50.png)
法理学简答题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理论。
它涵盖了法的哲学、理论和观念,有助于我们理解法律的产生、发展和运作方式。
下面,我将就法理学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简要回答。
一、法律是什么?法律是由国家或其他有权机关制定和实施的一套规范,目的是调节公民间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法律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规范性的特点。
它通过立法、行政命令和司法判决等方式体现。
二、法律的目的和功能是什么?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促进公平正义。
它通过规范公民的行为,解决争议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法律还可以对社会进行调控,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三、法律的分类有哪些?法律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按照内容分,法律可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商法等;按照形式分,法律可以分为宪法、法律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按照地域分,法律可以分为国际法、国内法等。
不同的分类方式反映了法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四、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什么?法律与道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法律是一种外部的、强制性的规范,依靠国家的权威来执行和维护;而道德是一种内部的、自律性的规范,依靠人们的内心和良知来遵循和实施。
法律与道德有时相互重叠,有时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社会规范体系。
五、法律如何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环节。
法律的解释可以通过立法、司法解释和学说解释等形式进行。
法律适用时要考虑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情况,通过解释法律条文、运用判例和比较法等方法,确定最符合法律精神和社会公正的结果。
六、法律的缺陷和变革如何应对?法律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缺陷和矛盾。
当法律面临问题和挑战时,人们可以通过法改、立法和司法判决等方式进行调整和变革。
此外,社会各界也可以通过参与公共讨论和提出意见,推动法律的改革和进步。
通过对以上几个问题的简要回答,我们可以初步了解法理学的基本内容和原理。
周永绅:西方法理学
![周永绅:西方法理学](https://img.taocdn.com/s3/m/4a9babf2524de518964b7d57.png)
42.中国的政治是血缘政治与大众政治的冲突,宪法中有血缘政治的影子。
43.公有制是最大的罪恶,“公有”其实就是没有财产制度,一切由权力处分。在一个正常的社会里,人人都有财产(在规则上),财产即私有。如果没有私有财产,权力就永远关不进笼子,只会是个美好的梦想。
44.判断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看法官的地位。49年以后,法官的地位从来就没有高过。不按法律办事,而按有权人自然法与实证法之间的假设。
20.凯尔森、哈特将自己的研究范围限定在实在法,他们不是否定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而是将它划归伦理学研究。
21.概念法学的再认识:概念法学是法形式主义的产物,形式法治需要概念法学。当我们批评概念法学的时候,需要看到概念法学对西方形式法治所起的作用。概念法学是在现代法律精神已经奠定的前提下产生的(这是自然法的贡献),它的使命是确立法律规则的权威,而这恰恰是形式法治的核心,因此概念法学对法治的贡献不可抹杀。
13.萨维尼的民族精神更多是从个别民族,而不是从人类整体出发来看法律。但是他的民族精神背后是习惯法概念,与自由主义并不矛盾。相比而言,中国特色法律观背后是制定法概念,“特色论”背后是神化统治者,以中国特色排斥人类的一般价值,其实质是以统治者的偏好排斥人类的一般价值。
14.庞德对人性是悲观的,人性是文明的对立面。这背后其实是一个自利的假设,是一种“方法论的个人主义”,此为经济学的假设。自利与自私不同,自利是一种事实,对自利的规范性承认,就是权利;而自私则会侵犯别人,必须制止。人人都要一个地球,而地球只有一个。
16.波斯纳思想与中国人的统治功利接近,因而具有市场,他的思想是一个经济学家的视野:“效率是最普遍的正义”,但在法学家的视角却是“司法者应当尊重规则”。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法学是“立法学”——制定规则,在这上意义上,他的学说具有“片面的真理性”,因为功利主义的立法始终是有缺陷的。波斯纳的学说不是“司法学”,中国人用他来引领司法实在是一个错误。中国的司法不需要波斯纳,需要德沃金。
西方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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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理学西方法理学探析:思想源流与核心议题西方法理学作为西方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探讨法律的本质、起源、目的和价值等问题,为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本文将从西方法理学的思想源流和核心议题出发,对这一领域进行深入剖析。
一、西方法理学的思想源流1.古希腊法理学:古希腊哲学家对法律的关注主要集中在其道德和伦理意义上。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分别从理念论和实证主义的角度探讨了法律的本质和功能。
2.罗马法理学:罗马法理学对西方法理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古罗马法学家如盖尤斯、帕比尼安等人对法律的分类、体系和原则进行了深入研究。
3.中世纪法理学:中世纪法理学以神学为基础,强调法律的神性和普遍性。
托马斯·阿奎那等神学家对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进行了阐述。
4.近现代法理学:近现代法理学以启蒙运动为背景,倡导理性、自由和平等。
代表人物如洛克、孟德斯鸠、康德等,分别从自然法学、社会契约论和道德哲学等角度探讨了法律问题。
5.当代法理学:当代法理学呈现出多元化、跨学科的特点。
分析法理学、批判法学、女性主义法学等流派纷纷涌现,丰富了西方法理学的内涵。
二、西方法理学的核心议题1.法律的本质:西方法理学关注法律的本质问题,主要观点有自然法、实证法、社会契约论等。
2.法律的起源:西方法理学探讨法律的起源,包括神意说、社会契约说、历史演进说等。
3.法律的目的:西方法理学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正义、秩序、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
4.法律的价值:西方法理学关注法律的价值问题,包括正义、公平、效率、人权等。
5.法律的适用与解释:西方法理学探讨法律的适用和解释方法,如文本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
6.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西方法理学关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包括分离说、融合说、指导说等。
7.法律的批判与改革:西方法理学对现有法律体系进行批判,并提出改革方案,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总结:西方法理学作为一门具有重要价值的学科,为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问题梳理—西方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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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理学一、法是理念上的自由(法律是绝对精神的体现、世界历史乃是世界法庭)(1.理念乃绝对精神;2精神是物质的对照,主要特征是自由;3.世界的根本原因就是由精神认识自己的自由,法是世界的一部分)出自1806年10月14日《精神现象学》一书1.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认为人类精神的发展经历了从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到绝对精神的发展过程,主观精神是个人意识发展的三部曲:意识、自我意识和理性,意识和自我意识的统一即为“意志”;而客观精神是主观精神的异化,也即个人意识、理性的客观化,氛围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阶段;绝对精神,是在超越历史与社会后的产物,其超越了政治自由,依次经过艺术、宗教和哲学三个阶段。
(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属于客观精神)2.他认为法的出发点是意志,人是有思想的,人能摆脱一切东西,放弃一切目的,甚至他的生命(因可自杀),人能够反思,进而产生了意志。
而自由作为意志的特性,也是法的特性,因此法就是自由意志的实现,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自由意志”=“理念”),即人对存在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识,因此,法就是人将对世界的本质的把握变成现实的世界,也就是主观精神客观化、现实化。
法作为理念的自由,即法作为理念的实现。
因此,法的任务也就是保障人的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使自由变成现实。
可见,法实际上就是“客观精神”的另一种说法。
3.黑格尔认为“法”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直接的、初始的作为概念的法,即抽象法或叫形式法。
在这个阶段意志外化为所有权、契约和不法,体现着抽象形式的自由,是自由意志的外在化与客观化;(2)意志从上一阶段的外部存在出发,以自己为对象在自身之中反思着,形成道德,它是自由意志在内心的实现;(3)只具有康德说的“善良意志”不行,当道德这种存在于内心的自由意志由意志转化为外在行为,于是产生了客观的伦理实体,即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是自由的具体实现,最终将自由落到实处。
“人”是从人与物的关系上抽象出来的“人”,即人或人格,而不是指具体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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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理学一、法是理念上的自由(法律是绝对精神的体现、世界历史乃是世界法庭)(1.理念乃绝对精神;2精神是物质的对照,主要特征是自由;3.世界的根本原因就是由精神认识自己的自由,法是世界的一部分)出自1806年10月14日《精神现象学》一书1.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认为人类精神的发展经历了从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到绝对精神的发展过程,主观精神是个人意识发展的三部曲:意识、自我意识和理性,意识和自我意识的统一即为“意志”;而客观精神是主观精神的异化,也即个人意识、理性的客观化,氛围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阶段;绝对精神,是在超越历史与社会后的产物,其超越了政治自由,依次经过艺术、宗教和哲学三个阶段。
(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属于客观精神)2.他认为法的出发点是意志,人是有思想的,人能摆脱一切东西,放弃一切目的,甚至他的生命(因可自杀),人能够反思,进而产生了意志。
而自由作为意志的特性,也是法的特性,因此法就是自由意志的实现,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自由意志”=“理念”),即人对存在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识,因此,法就是人将对世界的本质的把握变成现实的世界,也就是主观精神客观化、现实化。
法作为理念的自由,即法作为理念的实现。
因此,法的任务也就是保障人的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使自由变成现实。
可见,法实际上就是“客观精神”的另一种说法。
3.黑格尔认为“法”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直接的、初始的作为概念的法,即抽象法或叫形式法。
在这个阶段意志外化为所有权、契约和不法,体现着抽象形式的自由,是自由意志的外在化与客观化;(2)意志从上一阶段的外部存在出发,以自己为对象在自身之中反思着,形成道德,它是自由意志在内心的实现;(3)只具有康德说的“善良意志”不行,当道德这种存在于内心的自由意志由意志转化为外在行为,于是产生了客观的伦理实体,即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是自由的具体实现,最终将自由落到实处。
“人”是从人与物的关系上抽象出来的“人”,即人或人格,而不是指具体的公民。
人在形成关于他物的知识过程中,逐渐意识到自己是与物不同的主体。
当人意识到某东西是“我”的时,他才真正具有自由意志。
人先意识到“我”的存在,然后意识到物是“自己”的。
进而意识到,谁侵犯了我的所有物就是侵犯了我的人格,这时,个人的所有物就成为个人自由的外在表现。
自由意志由“人”与“物”的关系发展到“人”与“人”的关系,因为人的所有权需要别人继承,有时还要转移别人,就产生了契约。
契约是从物中收回自己的意志,将此物转移给别人,使之成为他人的财产。
契约变为“共同意志”。
然而,共同意志具有任意性,因为契约可订可毁,便产生了“不法”(分为无犯意的不法、诈欺和犯罪)(辩证否定之否定经历了:所有权、契约、不法、刑罚,对法或自由意志的把握,应当如此,而不能实现抽象法。
)4.黑格尔学说的核心思想是绝对精神,绝对精神是人对存在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识,是万物的最高范本(万事万物的本源来自理念)。
在黑格尔的其它学说中,包含了从逻辑学(绝对精神自身发展的历程)到自然哲学(将自身异化,也就是外在化,变成为万物为自然万物的过程)再到精神哲学(是绝对理念,超越自然界而进入人的意识,从而达到思维和存在的同一过程,这一过程也就是理念和存在的同一,人对事物的本质认识和事物得到同一的过程)的辩证运动。
(由“纯粹概念、本原”走向“存差异,外化与理念,人受限便试图超越自然”,进而走向“继续进化,走向人类精神”)其中,逻辑学是核心,因为在其中,不但包括了黑格尔其它学说的萌芽,还演绎了他的精到的哲学方法论,即由纯粹概念或绝对理念这个世界的本原出发,经过了异化即外化、现实化的辩证发展,最后又回到概念,但已经不是原来概念的回复,而是经过曲折发展,螺旋形上升的辩证运动结果。
(从“正题”到“反题”再到合题)5.绝对精神并不是超越于世界之上的东西,自然、人类社会和人的精神现象都是它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表现形式。
因此,事物的更替、发展、永恒的生命过程,就是绝对精神本身。
6.逻辑学是“研究观念(理念)自在自为的科学”,即质量互变、对立统一、否定之否定当做思维的规律加以阐明,在概念的辩证中,他猜测到了客观事物本身的辩证法。
7.哲学的历史和我们身处的世界本身:黑格尔把这个世界通常被看成是“一个历史的前进,其中的每一个相续的运动都是为解决前一运动中的矛盾而出现的。
”(法国大革命第一次引入真正的自由,也绝对的激进:革命消灭了它的对立面后,革命所唤起的暴力高潮无法自我平抑,结局是无路可去的革命,最终自食其果,得之不易的自由自毁于残暴的恐怖统治)8.《历史哲学》:意识是存在于它无限多个概念上的,即意识是存在于自由的、无限多的形态之中,而对立的抽象内省的形态只是它的一种反映。
意识是自由的、独立存在的、有个性的,仅仅属于精神。
恩格斯语:“近代德国哲学在黑格尔的体系中达到了顶峰,在这个体系中,黑格尔第一次——这是他的巨大功绩——把整个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描写为处于不断运动、变化、发展中,并企图揭示这种运动和发展的内在联系。
”二、存在即为合理1.黑格尔的这句名言出自其《法哲学原理》(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1820)。
原文是:Was vernünftig ist, das ist wirklich; und was wirklich ist, das ist vernünftig. 英文翻译是:What is reasonable is real; that which is real is reasonable. 另译:What is rational is actual and what is actual is rational. 懂这些外语的人士立即可以看出,这说的根本就不是一般人以为的那个意思!2.重点在"vernünftig"这个词上,"vernünftig"和"Vernuft"(理性)有关,英文翻译成"reasonable"或"rational"都不是中文“合理”的意思。
因为中文说“合理”,例如“收费'合理'”,指的是某个事物是必要的、恰当的、可以被允许的。
“合理”是“合乎情理道义”,所以说“合情合理”。
和中文“合理”最接近的英文词是"right"。
可惜,我翻遍词典,"reasonable" 和"rational" 都被翻译成“合理”。
这不是哪个翻译的过失,而是中文的缺陷,粗糙、含混、表意难以精细准确。
3.黑格尔认为,宇宙的本原是绝对精神(der absolute Geist)。
它自在地具备着一切,然后外化出自然界、人类社会、精神科学,最后在更高的层次上回归自身。
因此,凡是在这个发展轨迹上的就是合乎理性(vernünftig)的,也就是必然会出现的、是现实(wirklich)的。
反过来讲也同样成立。
这才是“存在即合理”的本来意思。
无数现象符合某种“理”(reasonable),有其出现的reason,但并不一定是“合情合理(right)”的,例如犯罪。
)三、简述欧洲中世纪自然对近代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建构的意义1.古希腊建立在自然法目的论上的古代国家有机体理论城邦不是基于人类理智的制造物, 而是基于人的自然属性而自然演化、自然生成之物。
城邦(国家)是一个更大的人。
人只有在社会团体的终点即城邦中才能最终完成他的存在目的, 显现他的自然本性, 即生来就有合群性的政治属性。
亚里士多德还发现, 人之所以比其他群居动物更能结合成更高的政治组织, 其原因在于, 人类对善恶和是否合乎正义以及其他类似观念有辨认力, 而家庭和城邦因此才能结合。
过上城邦政治生活的人必须能判断是非, 维持正义, 遵守礼法, 才能成为最优良的政治动物, 城邦的政治生活才能正常运行。
因此, 城邦的政治生活就是一种德行生活: 为了优良的生活。
这意味着, 城邦虽然在发生程序上后于个人和家庭, 但在本性上却先于个人和家庭。
而就本性而言, 全体必然先于部分。
亚里士多德这种建立在自然目的论上的古代国家有机体理论成为后世奥古斯丁直到萨利斯贝利和托马斯阿奎那等西方政治哲学的圭臬。
2.霍布斯的国家机械论(社会契约论)近代西方,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为近代国家开辟了以自然法-理性法为基础的社会契约理论路线。
掀起了西方近代关于自然( physis) 与人为( nomos) 二元论之争。
西方近代自然法是古希腊斯多葛主义的复兴, 但其方法论却来自近代伽里略的自然科学原理和笛卡尔的怀疑主义。
霍布斯等17世纪的思想家们试图运用像自然科学中的几何原理那样明晰和确定的公理性原则, 重新建立人的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 创立一种崭新的政治体( politischer Koerper) (理论, 从而打破亚里士多德- 阿奎那的自然目的论的道德教条。
他们使用的方法不再是历史和有机的方法, 而是分析、演绎、分解和综合方法。
无论是霍布斯的狼与狼的战争状态, 还是卢梭的孤单原始人状态, 生活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之所以进入社会政治状态, 其原因不在于人在本性上是政治动物, 而是基于生活经验和生活需要所迫, 由于人的本能、情感、欲望以及意志激发人的理性所致。
因此, 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理论相反, 近代自然法学家否定人在本质上具有社会性和政治性(在卢梭看来, 人的本性恰恰是反社会的)。
其原因不证自明: 在前政治- 国家的条件下, 人并没有生活在政府统治的状态下, 因此也没有支配他们的公共权力。
这样一来, 研究自然法的神学家被政治化的哲学家和法学家所替代。
这些哲学家和法学家们面对宗教信仰纷争, 努力寻求一种超越所有民族和所有信仰的、适用于所有人的、并有机构加以实现的普遍法则。
而这种法则只能从陷于纷争的人的自身中寻找, 那就是源自人自然本性的正确理性( recta ratio, rech teV ernunft) 正是建立在理性主义( Rationa lismus)和经验主义( Empirismus)基础上的近代世俗的自然法学说( pro fane Naturrechtslehre )颠覆了传统的政治学说及其道德基础, 重新建立新道德。
不是斯多葛主义的自然理性, 也不是中世纪托马斯主义的神的理性, 而是基于人的欲望、意志与情感激发出的人的正确理性, 出于维护共同利益(安全、自由以及权利)而把个体的人结合成公民社会, 国家从基于同意的社会契约中产生。
西方传统的自然法到了近代由此嬗变成了个体的自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