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豁免权
浅论律师的刑事辩护豁免权
浅论律师的刑事辩护豁免权作者:陈士安来源:《科教导刊》2010年第26期长期以来,由于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立法上的缺位,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如履薄冰。
新《律师法》对律师法庭辩护豁免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充分发挥律师职能,最大保护当事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1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内涵新《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所以,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一般是指律师在法庭上发表辩护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及司法机关不得因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言论而拘留、逮捕律师或追究律师的法律责任。
根据新《律师法》第37条的规定,律师的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解读。
(1)主体方面,新《律师法》第37条的规定的“律师”应从广义上理解,除了在中国境内合法执业的律师之外,还包括法律工作者在内的所有辩护人。
因为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确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辩护人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发挥其职能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不受法律追究。
所以,根据此条规定的目的,狭义上的律师相对于其他辩护人在享有此项权利方面并不存在特殊性。
另外,从我国司法现状来看。
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狭义上的律师数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现实中实际从事法律事务的法律工作者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所以,第37条的规定的“律师”应从广义上理解,而不仅仅是指获得执业资格的律师。
(2)可豁免的法律责任方面,律师在庭审辩护中可豁免的责任应理解为刑事责任。
因为律师在其辩护中,可能因其辩护的言行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业内惩戒或者刑事责任等,通过分析比较不难发现刑事责任的特殊性。
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如果律师在辩护中自身也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辩护律师为之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更是无从保障。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追究,虽可能对律师执业造成影响或打击,但不至于影响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
《论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范文
《论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它不仅关系到律师的执业权利,更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
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辩护权利和地位日益受到重视,然而,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问题仍需深入探讨。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以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现状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不受非法干涉和打压的权利;二是律师在辩护过程中享有言论免责权。
这些权利的设定旨在保障律师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当前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实施仍存在一些问题。
三、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我国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律师权利的保障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
2. 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往往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导致其无法充分行使辩护权。
3. 言论免责权的限制: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律师的言论免责权,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言论”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可能因言论不当而受到追责。
四、完善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措施1.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应进一步完善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加强司法保障: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律师权利的保障,确保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受非法干涉和打压。
3. 明确“言论”的界定:应对“言论”进行明确的界定,以确保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言论免责权得到充分保障。
4. 提高律师素质:加强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律师的素质和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5.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自行委托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
简述举证豁免权
简述作证豁免权摘要:作证豁免权的各个方面是如何进行分类的,以及各个方面的具体概述。
关键词:职业特权规则;反证其罪特权规则;亲属关系特权规则;公共利益豁免规则对适格的证人而言,出庭作证是其一般义务。
但是,按照有原则必有例外的法律逻辑,在证人作证可能损害其他国家、社会利益的情况下,证人享有作证豁免权,即使其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这是诉讼公正多元价值观的体现,是利益权衡的一个具体要求。
作证豁免权本身是一个复杂的规则体系,可以分为如下四个方面:1.职业特权规则所谓职业特权,是指为了保护特定职业群体的共同体利益以及有关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权益,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对在从事该职业活动中得知的情况依法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这里所说的特权,是指针对作证义务的原则性而言的例外权利,并非法外特权。
1.1 律师的作证豁免权律师的作证豁免权是律师职业道德、社会信任感和司法制度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理性权衡相互冲突的各种利益的结果。
律师的作证豁免权同时是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
对委托人或者其他与律师发生职业关系的案外人而言,律师承担保密的义务;对公安司法机关而言,该保密义务则表现为律师的作证豁免权。
我国现行法的缺陷在于只规定了保密义务,而没有规定作证豁免权。
从主体内部结构来看,律师并非拒绝作证权的唯一主体。
律师不得公开所知道的委托人或者案外人的隐私,除非事先得到委托人或者案外人的同意。
因此,就主体结构而言,委托人、案外人以及其他秘密所有人、秘密的管理人是律师作证豁免权的内部主体,而律师是针对公安司法机关的外部权利主体[1]。
需要注意,这里所说的律师是职业意义的律师群体,不仅包括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而且包括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等。
1.2医师的作证豁免权医师的作证豁免权是指对医生在执行职务时被信赖告知或者所知悉的他人秘密事项,医生有权拒绝作证。
该特权的理论基础是个人隐私保护、医生的职业群体利益和有效治疗。
按照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基于一般的医生患者关系产生的拒绝作证权和基于精神医生与患者之间关系产生的作证豁免权。
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
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引言作为法律职业的代表,律师拥有许多特殊的权益和义务。
其中之一是律师作证义务,即律师有责任按法律规定作证,以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律师可能被赋予豁免作证的权力。
本文将探讨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的背景、原因、条件和影响。
背景律师作证义务是律师职业的一项重要职责。
作为法庭的参与者,律师负有透露真相的责任。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律师需要向自己的客户提供更高的保密性和机密性。
这导致了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的出现。
原因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存在的原因是为了维护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信任关系,确保客户能够诚实地向律师透露信息,以便律师能够为其提供最佳的法律建议和代理服务。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豁免权是为了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和维护法律利益。
条件律师作证义务的豁免权并非无条件的。
在享受豁免权之前,律师必须满足一些特定的条件。
首先,豁免权通常仅适用于律师与客户之间的沟通,而不适用于律师之间的交流。
其次,律师必须能够证明与案件相关的信息是客户向其作为法律顾问提供的。
最后,律师必须能够证明豁免作证不会对诉讼的公正性产生不利影响。
影响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的存在对司法系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它帮助确保客户对律师的信任和诚实。
其次,它确保了律师能够充分了解案件细节并为客户提供最佳的法律建议。
此外,豁免权还能够减少语言表达中的限制,促进真实和全面的沟通。
然而,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也存在一些负面影响。
首先,其滥用可能导致律师隐瞒或曲解真相,从而妨碍司法公正。
此外,豁免作证权的行使可能会对其他案件参与者的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结论在特定情况下,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对于维护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信任关系和法律利益至关重要。
然而,豁免权的行使必须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以确保司法公正的原则不受到侵犯。
鉴于豁免权的重要性和影响,律师在决定是否行使豁免权时应谨慎权衡利弊,并严格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
豁免权的分类及建立基础优选篇
豁免权的分类及建立基础优选篇豁免权的分类及建立基础 1豁免权的分类及建立基础导语:豁免权又称律师豁免权,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法律赋予辩护律师所拥有的拒绝就其执业行为所得知的委托人有关事项向司法当局作证,以及不因其正当执业行为而为的言论及行为受到相关法律追诉与制裁的权利。
它包括作证豁免权和责任豁免权。
具体分类/豁免权豁免权就适用主体之不同,可分为司法豁免权、议会豁免权、外交豁免权、元首豁免权。
等,依其豁免内容区分为刑事豁免权、民事豁免权及行政豁免权,通常较受人注意的豁免权为刑事豁免权,即因宪法上或国际条约(例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明定,受有此豁免权之人或团体,不受刑事追诉、无出庭作证之义务。
司法豁免权是给予法官或行政官豁免民事责任;议会豁免权又称言论免责权,即议会豁免权,给予国会议员可以自由讨论议题;外交豁免权内容包含刑事裁判之豁免,可不受驻在国刑事追诉,且享有行政与民事豁免,不受强制执行及处分;元首豁免权指总统除犯内乱或外患罪外,非经罢免或解职,不受刑事上之诉究,为刑事豁免权之一种。
综上,享有刑事豁免权的种类有外交豁免权及元首豁免权两种,其他豁免权的内容并不包含刑事豁免。
内容与限制/豁免权(1)辩护律师有权就其在其执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当事人有关事项及有关交流,拒绝向司法机关作证且不受法律追究。
赋予辩护律师作证豁免权是世界各国的惯例,但为了避免权利滥用,各国在不影响律师履行职责的基础上也对该权利做了必要的限制。
例如律师与其当事人之间的交流是为了实施一项犯罪或是欺诈,那么该律师不享有作证豁免权。
(2)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在此,“言论”一词应作大扩大理解,即不仅包括口头发言,而且包括诸如辩护词、辩护意见等书面发言材料。
此外,以作为与不作为方式表达出的言论表示,也应归入此范畴。
但辩护律师发言若存在诋毁宪法,唆使他人违反宪法和法律,藐视法庭、侮辱、谩骂他人之行为则不在此列。
论我国的律师执业豁免权
论我国的律师执业豁免权袁怀军【摘要】律师执业豁免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律师人身保障权利,有利于保障律师更好地履行其职责和审判方式的改革。
在借鉴国外和地区律师职业豁免权制度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有关律师职业豁免权现行立法的规定和不足,提出建立我国律师职业豁免权制度的一些建议。
【期刊名称】《技术与市场》【年(卷),期】2013(000)009【总页数】3页(P138-139,142)【关键词】律师豁免权;立法现状;不足;完善【作者】袁怀军【作者单位】西华大学人文学院,四川成都 610039【正文语种】中文0 引言我国是1990年9月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签署国,这为我国建立和完善律师执业豁免权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但是在2007年以前我国的律师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有关律师豁免权的内容。
2007年《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这是我国首次明确规定“律师执业豁免权”的相关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相性配套制度,我国的律师执业豁免权尚待进一步确立和完善。
1 律师执业豁免权的概述1.1 概念律师的执业豁免权,即律师的执业行为或职务行为本身尤其是律师参加诉讼活动的职务行为本身不受国家法律的制裁。
在法律规定之下,律师只要是依照法律办案,即使其行为超越了事实,这种执业行为或职务行为本身也不受法律制裁。
律师职业豁免权着眼于国家与律师之间的责任关系,目的是建立由专业律师群体维护私权的长效机制。
1.2 律师执业豁免权的特征1)律师执业豁免权是一种有限的职业特权。
一方面体现在只有在执业活动过程中,律师才享有豁免权;另一方面体现在律师的执业活动一般不受国家刑事追究和行政处罚,但是如果其违反了职业道德,故意制造伪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等情况下,就不再享有此项权利。
反之,情况严重者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究。
2)豁免权是一种不可放弃权。
律师执业的刑事法律责任及其豁免
律 师 联合 会做 虚 伪 的 申述 而使 之 登 动被拘留、逮捕 、起诉 、审判 的 已达 中 ,律师如果构成徇私 舞弊罪 、包庇 0 余人 。其 中19 年现 行刑事诉讼 罪、伪证 罪,本 来依法应 由公安机关 97 录 于律师名 薄时 ,处2 以下惩役 或 1 0 年 5 万元 以下罚金 。2 前项 的未遂 罪应 法实施后为高峰期 ,罪名最多 的是伪 立案侦查 。但是 ,有个 别的检 察院的 .
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妨碍对方 当 师恶 意诽谤 他 人 的 ,构 成 诽谤 罪 。 ( )妨 害 社 会 之 犯 罪 。 如律 师 煽 7
律 师只有在 其行为达到严重危害社会 事人合法 取得证据 的 ; ( )接 受对 5
的程度 、触犯 了刑法 、并且应当受刑 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与对方 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 秩序的
( 犯罪 行 为在 一 定程 度 上 以 下 的 处 罚 , 可 以处 5 元 以下 的 罚 过失提供 虚假证 明文件 罪、毁灭 、伪 万
侵害 了律师职业的公信性 ,贬损 了律 款 ;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 ; 造 证据 罪等 。 ( )与法庭秩 序相关 2
《 加拿 大刑法典 》第3 1 3 条规 定之受
之处都 认为刑事法律 责任之发生与执 当受到刑罚处罚 的法律后果 。但对于 托律师盗窃罪等,是较例外 的情况 。 业 活动有关 ,都是在执业活动 中实施 律师执业刑事法律责任 的特征 ,却有 在大多数 国家,律师 之大部分刑事 责
刑事法律禁止 的行为所应承担 的法律 不 同的观 点 :有 的认 为 “ 律师 刑 事 任都是普通规 范而非特殊规 范”笔者 后 果。其不 同之处在于二者对律师执 责 任基 本 特 征表 现 为 :责 任 的主 体 认为,律师刑事责任之构成特征应具 业刑事法律 责任 的范 围出现分歧 :前 为 律师 ;责任 的前提 是 与 律师 执 业 备如 下几个 : ( )犯 罪主体 的特殊 1
《论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范文
《论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篇一一、引言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是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其职责的重要法律保障。
它不仅关系到律师的执业权益,更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与法治建设。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现状、问题及完善建议,以期为推动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参考。
二、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现状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在法律上已有明确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这些法律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护,如不受非法干涉、免于作证等。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律师在行使刑事辩护豁免权时仍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
三、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存在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虽然我国已有相关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模糊之处,导致律师在行使豁免权时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2. 司法环境不理想:部分地区司法环境不够公正、透明,导致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当干涉和阻碍。
3. 公众认知度不足:部分公众对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认识不足,导致对律师的信任度不高,影响其正常行使职责。
四、完善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
2. 优化司法环境:加强司法公正、透明建设,为律师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确保其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3. 提高公众认知度: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认知度,增强公众对律师的信任感。
4. 强化行业自律:加强律师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惩戒机制,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5. 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公检法机关与律师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与法治建设。
五、结论综上所述,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在保障司法公正与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仍存在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司法环境不理想、公众认知度不足等问题。
辩护律师豁免权制度研究论文
辩护律师豁免权制度研究摘要: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其目的和宗旨是将社会和个人的行为纳入法治轨道。
然而与此相悖的是,近年来,一方面刑事诉讼案件不断上升,另一方面律师刑事辩护率却逐年下降,越来越多的律师选择远离刑事诉讼。
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缺乏辩护律师豁免权这一律师应当享有的权利。
关键词:辩护律师豁免权存在问题完善措施一、辩护律师豁免权的内涵由于我国并未明确规定辩护律师豁免权制度,因而关于辩护律师豁免权的内涵,学术界争议颇多,甚至连称谓都不统一。
笔者在认真研究学界关于辩护律师豁免权的定义的基础上,认为辩护律师豁免权是指辩护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时而享有的某些执业行为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主要包括言论豁免权、作证豁免权、因过失提供证据材料失实豁免权和人身权利的特殊保护。
需要强调的是,辩护律师豁免权并不是辩护律师的特权,而是对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保障,是辩护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的需要。
二、中国现行法律关于辩护律师豁免权的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一)我国辩护律师豁免权的现状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辩护律师豁免权。
在《律师法》起草过程中,司法部报国务院的”送审稿”中第23条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进行辩护时发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律师依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不得受到拘留、逮捕、审讯和起诉。
但遗憾的是,最终通过的《律师法》取消了这一对辩护律师人身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的规定。
随着律师人身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事件不断发生,我国很有必要借鉴各国立法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辩护律师豁免权制度。
虽然新《律师法》第37条第2款赋予了律师一定的职业豁免权(规定了律师的言论豁免权,但没有涉及到律师的行为豁免权问题),[1]但《律师法》关于豁免权的规定仅有一个条款,且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辩护律师豁免权,相反,《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的专设,将辩护律师的职责与执业风险紧紧联系在一起从而成为了辩护律师的紧箍咒,使得律师”谈刑色变”,不愿担任辩护人。
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
律师(lǜshī)作证义务豁免百度百科上对证人(zhèng ren)的解释是这样的:“证人(zhèng ren),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
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rúguǒ)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证人(zhèng ren)不同于见证人。
”根据这一解释,律师在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中,不可避免地要了解和掌握委托人的信息,有些信息可能是其他案件所需要的证据,律师于此情况也必须出庭作证。
但这一推断显然与事实不符,也不尽情理。
律师所掌握的委托人的违法犯罪信息是委托人基于对律师的信任而告诉的,律师如果告发委托人不仅是对委托人信任的毁灭,更是对律师这一职业的毁灭,没有信任基础的代理是不存在的。
所以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中都有关于律师作证义务豁免的规定,律师可以根据这一规定行使其拒绝作证的权利。
一、律师作证豁免权的含义律师作证豁免权,其含义为:为了促进委托人向律师坦诚一切案件事实,委托人与律师进行的秘密交流,受特免权保护,除委托人表示放弃该特权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例外,任何人都不能披露该交流的内容或者把该交流内容作为证据。
狭义的律师作证豁免权保护律师保密特权和律师保密义务,广义的律师作证豁免权还包括律师工作成果原则。
豁免权因其性质和背后所代表的特殊关系不同而有不同的历史,英美法因为陈述内容涉及秘密交流性质而第一个承认的特权就是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
英美法系的律师作证特免权起源于罗马法,律师作为一种贵族职业,律师帮助委托人参与诉讼,应该对委托人尽于职守,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如果律师泄露委托人的秘密或者把与委托人交流的信息作为证据去反对他的委托人,就与其本身的贵族份所包含的忠诚义务相冲突——而作证的律师会被认为是“名誉不佳的人”。
律师本身的贵族尊严要求律师在审判中必须保守委托人的秘密,这为后来威格摩尔解释律师作证特权的功利主义理论提供了文化基础。
律师豁免函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豁免函,又称律师免责函,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表明其就特定事项或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文书。
律师豁免函的法律效力一直是法律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律师豁免函的定义、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律师豁免函的定义律师豁免函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表明其就特定事项或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文书。
律师豁免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保密豁免函:律师就委托人提供的保密信息出具的不承担泄露责任的函件。
2. 沟通豁免函:律师就与委托人沟通的内容出具的不承担泄露责任的函件。
3. 行为豁免函:律师就委托人委托其进行的特定行为出具的不承担法律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的函件。
4. 责任豁免函:律师就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或材料出具的不承担法律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的函件。
三、律师豁免函的适用范围律师豁免函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保密关系: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和交流。
在此过程中,律师有权出具保密豁免函,以保障委托人的隐私权。
2. 律师在代理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律师在代理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可能需要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提供证据或材料。
在此情况下,律师有权出具责任豁免函,以减轻委托人的法律责任。
3. 律师在参与调解或和解过程中:律师在参与调解或和解过程中,可能需要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
在此情况下,律师有权出具保密豁免函,以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 律师在参与法律咨询或代理过程中:律师在参与法律咨询或代理过程中,可能需要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
在此情况下,律师有权出具保密豁免函,以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四、律师豁免函的法律效力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权依法出具法律文书,有权依法提出证据,有权依法进行诉讼代理、仲裁代理、调解代理等活动。
浅论新律师法中的律师职业豁免权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ot yf叁墨!圭塾金三竺堡!型!!。
誊■—盈岛啊岌论新律师:去中的律师执业豁免权雷方银摘要新律师法的颁布施行,赋予了律师执业豁免权利,为我国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带来了契机。
本文拟从我国新律师法颁布前后律师执业豁免权的享有状况进行分析,对律师职业豁免权作一些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律师法律师执业豁免职务行为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在执业活动中,律师没有国家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任何职权,是法律界的平民。
因此,律师要担负起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重任,仅有当事人的委托授权,显然难以胜任,我国律师在执业中有时甚至“自身难保”,对于刑事辩护更是顾虑重重。
新律师法颁布后,其最大亮点是豁免权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被规定下来。
这是国法治建设的又一次进步,同时也将推动我国法治化构建的进一步深入。
一、律师执业豁免权的涵义及特点对于律师执业豁免权的涵义,笔者认为,律师执业豁免权应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律师在法庭上为辩护所发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二是指律师出于职责需要在法庭或其他执法部门时所发表的言论享有豁免权。
归纳起来就是指法律赋予律师的、免于其在诉讼中基于当事人委托而为的职务行为遭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律师执业豁免权从本质上来看,是属于律师执业风险的保障,是律师履行辩护l【}{责的需要。
豁免权的主要意义就在于免除通常(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责任,是在诉讼过程这一特定时间与空间里给予律师不因执业而被法律追究的权利,保证律师完全自主地、独立地履行职能,为当事人辩护,并且能在一种合理限度内拥有某种外在及内在的自由。
律师的豁免权应该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律师豁免权具有职业性律师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只有当其被当事人委托而从事执业活动之时,才能享有律师的豁免权。
如果律师不是从事相关的执业行为,而是从事非执业行为,其行为是不可豁免的。
例如:律师在旁听庭审的过程中当场发表了不当的意见,那么其就会受到相关的处罚。
浅谈律师豁免权
浅谈律师豁免权作者:游星棵王辉凤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5期摘要:本文首先首次对律师豁免权的概念,特征,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律师豁免权存在的意义进行了阐述,然后对公共利益特权的理解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在律师法增加对律师的自由权的保护,扩大权利救济途径,为辩护律师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扩大辩护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适用范围的相关完善律师豁免权的建议。
关键词:律师;豁免权;完善建议一、律师豁免权的界定1.概念所谓律师职业豁免权就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只要依照法办案,就具有执业行为、职务行为本身不受有关法律追诉、制裁的权利。
简而言之,它是指律师对其在执业过程中所知悉的当事人的秘密应当予以保密,即使该事项有可能违背法律,一定程度上损害他人利益。
事后律师不会就该事项受到“知情不报”或者“窝藏包庇”的惩处。
2.律师豁免权的特征(1)刑事责任豁免权是程序性权利。
刑事责任豁免权只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之外的个人行为及言论不受此特权保护。
(2)刑事责任豁免权是不可放弃权。
刑事责任豁免权的产生,一是基于法院指定,二是基于当事人委托。
辩护律师在当事人同意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放弃该权利,但该权利的放弃会导致其它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除外。
(3)刑事责任豁免权是职业特权。
刑事责任豁免权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专有权利,刑事诉讼中的其它主体不享有该权利。
3.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自1996年《律师法》颁布以来,经过多次修改,对律师权利的保护不断改善,与律师的职业豁免相关规定有下列几条:一是《律师法》第3条明确指出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是《律师法》第36条强调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三是《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利益冲突的三种类型及其豁免条件
律师利益冲突的三种类型及其豁免条件在法律实践中,律师的职责是代表客户维护其权益并向其提供法律意见。
然而,律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利益冲突的情况。
为了确保律师的行为符合法律道德规范,法律制度中设定了一些豁免条件。
本文将介绍律师利益冲突的三种类型及其豁免条件。
首先,第一种类型的律师利益冲突是代表两个对立利益的客户。
这种情况下,律师同时代理两个相互对立的当事人,可能面临利益冲突。
例如,当律师代表原告和被告时,在保护一个客户的权益的同时,可能损害另一个客户的利益。
为了解决这种冲突,律师需要遵守国家法律对于代理两个对立利益的客户的相关规定,并与客户充分沟通,明确各方权益,确保公平公正。
其次,第二种类型的律师利益冲突是代表与律师本人利益存在冲突的客户。
这种情况下,律师代表的当事人的利益与律师个人的利益发生冲突。
例如,律师代表一家公司并持有该公司的股份,该公司的某项决策将对律师个人利益产生影响。
为了解决这种冲突,律师需要遵守专业道德规范,确保自己的个人利益不会影响对客户的忠诚和专业判断。
如果利益冲突无法避免,律师应当退回或转让案件,以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妥善维护。
最后,第三种类型的律师利益冲突是律师与现有或潜在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这种情况下,律师在代表一方客户的同时,可能接受了与该客户利益相对立的其他律师事务。
例如,律师代表一家公司处理了一起商标案件,但与此同时接受了另一家公司的咨询业务,两家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为了解决这种冲突,律师需要评估潜在的利益冲突,并遵守适用的法律和专业规范。
如果利益冲突可能对客户利益产生负面影响,律师应当在接受案件前与客户进行透明沟通,并取得客户的明确同意。
总之,律师利益冲突的三种类型分别是代表两个对立利益的客户、代表与律师本人利益存在冲突的客户以及律师与现有或潜在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在处理这些冲突时,律师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和道德规范,并与客户进行充分沟通,确保公正、诚信地代理客户的权益。
关于律师执业豁免权问题的思考
关于律师执业豁免权问题的思考一、引言(一)当前刑事辩护律师的窘境修订后的刑法第306条第1款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法条建立在律师法相关条文的基础上,实际上是专门给律师规定了“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该罪从其增设时起,就受到律师界和学术界的关注和质疑。
律师是商人和法律专业人员结合的特殊职业群体,一面是正义的化身,一面是不拿国家工资自食其力的“个体户”,双重身份一旦平衡得不好,在利益诱惑面前缺乏自律,就容易跌入“钱眼”。
但是,律师在整个司法体系中的弱势地位,也是造成律师搞潜规则的一个原因。
律师在司法体系中的弱势特征,更多地表现在办案过程中正常工作条件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尤其是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通常会被羁押,律师不能够直接与他们签协议。
通常都是他们的亲属与律师签订委托书。
由于委托人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亲属或朋友,当他们向律师询问并了解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情况时,作为律师不好不说。
可是,要说到什么程度?比如告诉他们哪几个证人证言是有利的,哪几个证人证言是不利的,这些目前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委托人找到那几个作不利证言的证人,加以威逼利诱等,使其不作证,那么律师就很可能承担法律风险。
(二)对刑法306条规定引发的争议不少律师把刑法第306条称作是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里斯剑”。
306条规定比较模糊,特别是对“引诱”一词的界定不清,很容易导致刑事辩护律师被扣上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罪名。
在同一案件的审理中,律师和检察官总是处于对立状态,双方的关系很微妙,一旦发生冲突,律师就可能被检察机关以306条来抓辫子。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司法实践的实际状况,越来越多的律师和学者提出诸多理由建议废除刑法306条。
论中国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以新《律师法》为视角
摘
要: 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是指律师代理刑事 、 行政和 民事案件过程 中, 法庭上发表的代理 、 在 辩护 意见不受法
律追究的权利 。2 0 0 8年 6月 1日起正式 实施的《 师法》 律 首次对律 师法庭辩论豁免权作 出了明确规定。从 中国律 师法
庭豁 免权 的概 念 、 法及 其 内涵入 手 , 而从 法理 、 经 济 学 以及 比较 法的 视 角论 证 其 理 论 基 础 . 而 对 该 权 利 的适 用 立 继 法 进 作 出具 体 分析 , 并提 出相 应 的 完善 建 议 。 关键 词 : 师 ; 免 权 ; 律 豁 法庭 ; 论 辩 中 图分 类 号 : 9 D2 文 献 标 志 码 : A 文章 编 号 :6 3 2 1 ( 0 00 —0 5 0 1 7 — 9 X 2 1 )4 0 6 — 4
另一方 面 , 司法现状 的角度看 , 从 由于中 国现 阶段 法治建设
的特 殊 国情 , 实 中实 际 从 事 法 律 事 务 的 法 律 工 作 者 群 体 的 现 规 模 远 远 大 于 所 谓 真 正 的律 师 群 体 , 们 在 中 国社 会 主 义 法 他 治 建 设 的进 程 中起 着 不 可 忽 视 的 作 用 , 此 , 这 个 群 体 的 因 对
“ 豁免权是一种不受某种后果约束或不受某种法律规范
管 辖 的状 态 。”1 罗 马 法 中 , 有 豁 免 权 的 人 , [ 1 在 享 即不 受 法 定 义
务约束之权利主体 。作为一种法律上 的特权 , 豁免权乃是法
律赋予某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 如外 交 人 员 、 大 代 表 ) 一 人 在 定 时 间 和 空 间 范 围 内 因 职 务 需 要 所 为 之 特 定 行 为 免 受 法 律
关于律师执业刑事豁免权的法律分析
《关于律师执业刑事豁免权的法律分析》摘要: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的职业行为虽然不同于中立帮助行为,但也享有广泛的刑事豁免,”“委托人不愿意泄露的事情和信息”当然包括其可能的犯罪事实,所以法律规定只有在委托人的犯罪事实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时,律师才从保密义务中豁免,对于委托人的其他犯罪行为,除非委托人自首,律师必须为委托人保守秘密,作者简介:李明真,(1993.01—),女,汉族,河南省郑州市,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硕士研究生,刑事诉讼法、知识产权法【摘要】律师制度在中国恢复的四十年,也是其在中国发展、建设的四十年,一大批优秀人士投身律师队伍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为中国的法制建设贡献力量,律师的职业行为的性质虽然不同于中立帮助行为,但也享有广泛的刑事豁免,在刑法理论中,律师的职业行为属于正当业务这种重要的出罪事由,《律师法》也为律师的执业行为设定了特殊的权利保障和义务规范。
但最近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宁)分所的林小青律师,因为被控“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青海合创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而身陷囹圄,引发人们对律师执业刑事豁免权的思考。
【关键词】律师制度律师执业规范刑事豁免权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的林小青律师再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被控“恶势力集团”,之后安徽省发生将近10起律师在办理涉黑案件过程中因为律师的职务行为被追究黑社会及其他犯罪,而律协对于这种追究,以不是306为由,不进行维权。
律师提供正常的法律服务与犯罪的边界?法律究竟是如何规定的?今天我们不谈具体案件,就从国内和国外两种不同的法律规定来讨论是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是否构罪、律师又享有哪些刑事豁免及未来律师的发展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是否可认定为犯罪?(一)律师享有广泛的刑事豁免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的职业行为虽然不同于中立帮助行为,但也享有广泛的刑事豁免。
《论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范文
《论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法律制度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逐渐完善。
其中,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的作用和权益得到了越来越高的关注。
作为司法体系中重要的参与者和捍卫者,律师的辩护权在确保公平审判和维护社会正义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而在这些权益中,律师的刑事辩护豁免权尤为关键。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现状、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
二、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现状在我国,律师的刑事辩护豁免权主要体现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律师的言论和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这一制度设计旨在保障律师能够无后顾之忧地行使辩护权,从而为被告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然而,目前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实现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三、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问题(一)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当前,我国在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方面的法律规定仍需进一步完善。
例如,关于律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责任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律师在行使辩护权时存在一定的顾虑。
(二)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差异,导致律师在行使辩护权时可能面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此外,部分地区在处理涉及律师的刑事案件时,存在对律师的言论和行为过度解读或扩大解释的现象,从而影响了律师的辩护效果。
四、完善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措施(一)加强立法工作为保障律师能够充分行使刑事辩护权,我国应进一步完律师的法律规定。
通过明确规定律师的权益、责任和豁免条件,为律师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保障。
(二)统一司法实践标准为了减少不同地区对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理解和执行上的差异,我国应统一司法实践标准。
通过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为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在处理涉及律师的刑事案件时提供明确的指导。
(三)提高律师职业素养为提高律师的执业能力和道德水平,我国应加强对律师的培训和监管工作。
通过制定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和持续教育机制,确保律师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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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律师法下的律师执业豁免权的缺失及其对策摘要:律师对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起着重要作用,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尤其重要。
但是,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权利及权利保障规定的不足,制约了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起到更为积极的作用,虽然新律师法明确规定了律师执业豁免权,但从实践中看仍存在着不足之处,如仅将律师执业豁免权限定在庭审时,法官滥用例外情形的规定等。
为确保我国律师执业豁免权更好地实现,应当基于我国律师执业现状、原因,结合国际上其他国家的规定,从法律规定、司法体制、律师与律师协会、文化观念、法官职业素养等方面重新考虑律师执业豁免权缺失的对策。
关键字:律师执业豁免权利保障一、律师执业豁免权的界定(一)含义律师执业豁免权应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律师在法庭上为辩护所发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二是指律师出于职责任务需要对在法庭或其他执法部门所发表的言论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
律师执业豁免权从本质上来看,是属于律师执业风险的保障,是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的需要。
①我国新《律师法》第37条对律师执业豁免权是这样规定的:“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二)特征第一,律师只有当其被当事人委托而从事执业活动之时,才能享有律师的豁免权。
如果律师不是从事相关的执业行为,而是从事非执业行为,其行为是不可豁免的。
第二,律师豁免权不是通过和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而是通过法律直接规定形成的。
律师只能享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豁免权。
第三,律师豁免权不是对一切责任的豁免,而是对律师的相对责任的豁免。
这使律师能得到有效豁免的同时对其违法行为也是要追究的。
二、我国律师执业的社会现状及原因分析(一)社会现状震动全国的李庄案虽然只是法制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一个小插曲,但其过程不得不引起我们对律师权利保障的思考。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究竟该如何界定,李庄的行为到底应不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值得探讨。
在世界各国确立律师责任豁免权、我国新律师法确定该权利的的大背景下,该案的结果无疑是违背了我国司法改革的趋势,进一步削弱了原本并不牢固的律师权利保障体系。
虽为个例,但消极影响方面仍不可忽视。
新律师法力图构建的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局面因为律师伪证罪的再次介入而陷入搁置状态。
这为当事人权利维护和辩护人执业行为开展释放出十分不利的信号。
据统计,全国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比例自1997年起逐年下降,目前全国刑事案件中无辩护人的案件达70%,部分发达省份律师参与刑事案件比例也从1997年的20.4%下降到2002年的11.6%。
以北京为例,目前律师每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数量还不足1件。
发达地区尚且如此,其他地区更不足论了。
②自1995 年以来,全国律师因办理刑事案件被司法机关拘留、逮捕、判刑的案件已有数百起。
这其中,律师被指控涉嫌触犯《刑法》第306条而被追究“毁灭证据罪”、“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80 %。
③在那些被拘留、逮捕、判刑的律师中,确实有一些律师因伪证罪被判处年限不等的有期徒刑。
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律师,经过审理被判无罪。
可这些无辜律师大都被关押了长达半年、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二)原因分析1、法律方面(1)新《律师法》对律师执业豁免权规定的不足:第一,新《律师法》第37条对律师执业豁免权是这样规定的:“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首先,该条在时间和内容上将豁免权限制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这一限定的范围过窄。
律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或在任何司法机关、行政当局履行职责阶段同样承担着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运用其执业权利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公权力相抗衡的职责,同样处于弱势地位,有很大的执业风险。
该限定不尽合理,不足以充分发挥保护律师人身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其次,例外情形上即“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这些除外情形的标准非常难以确定,其判断标准仍掌握在法官手中,鉴于目前我国存在部分法官水平和素质有待提高的现实情况,不排除出现乱用该例外情形的可能性,这可能会成为除《刑法》第306条之外的又一把制裁律师的“尚方宝剑”。
第二,新律师法第43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可见律师协会只是自律性组织而不是自治性组织,律师行业整体并不独立,这种局面也影响到了律师的独立执业权,不利于律师执业豁免权的实现。
④第三,新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由于豁免不包括行政责任,即使律师逃脱了《刑法》第306条的制裁,恐怕还将面临行政处罚、吊销执照的可能。
(2)刑法第306条规定的缺陷《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规定十分原则概括,就如何理解律师“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如何认定律师的犯罪故意等问题无明确规定,导致该条的适用在实践中被任意扩大,造成不少律师被冤枉拘留、逮捕、甚至被判有罪,对律师合法权益造成极大伤害。
单独将律师作为特殊主体单列罪名,不仅加剧了控辩双方的地位失衡,并且传达了一种歧视律师的错误价值导向,该规定对律师是歧视的。
⑤2、司法体制方面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现呈一种倒三角形状,控诉方、被告方作为冲突的双方, 受法院的居中裁判。
但是,公、检、法三家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三位一体力量强大,而辩护律师的辩护则显得势单力薄,无法形成控辩双方真正的对抗局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无法保障。
另外,我国律师管理体制实行的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两结合的模式,但是以上两者对律师的监管的权利分配上并不平衡,大部分律师行业管理权牢牢掌握在司法行政部门手中。
3、律师自身与律师协会方面首先,律师队伍本身建设不足。
现实中受各种各样环境因素的影响,律师队伍本身良莠不齐,有的律师专业素质低下,给委托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有的律师缺乏基本的诚信,欺骗当事人或者司法工作人员,伪造证据,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律师应有的职业形象;有的律师不思业务上的进取,专门想拉法官和其他司法工作人员的关系,以此赢得官司;以及律师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等。
这些行为从根本上败坏了辩护律师形象, 客观上加大了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 使得律师豁免权失去了公信力。
其次,原本应作为律师权益维护者的律师协会难以有效发挥其功能。
《律师法》第46条规定,律师协会的八项职责中,仅第一项规定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其他条目对保障律师的权益都没有太多帮助,但就这项职责, 律师协会现在也没有能力胜任。
现行律师管理体制实质上仍然属于行政管理模式,律师自治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
作为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的律师协会权限太小,难以承担对律师行业的指导、监督和保护职能。
在律师群体与司法行政机关发生冲突时,律师协会受命于司法行政机关,难以维护律师群体利益。
4、文化观念方面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家本位、权力本位的思想浓厚,公检法机关作为公权力一方,其占有的资源是律师不可比拟的,无形中使律师沦为弱势群体。
其次,我国缺乏传统的律师制度,人们长期认为辩护律师就是为坏人说话,这种缺乏认同和理解的执业环境,无疑潜伏着律师的执业风险。
5、法官素养方面众所周知,法官是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盛行的今天,法官不能主动介入到案件当中,不能有先入为主的观点。
然而由于许多法律条文中法律规则规定的不明确,不能有效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众多的法律原则更是给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新《律师法》第37条中的例外情形就是一例,这些除外情形的标准非常难以确定,其裁量的标准仍掌握在法官手中,法官能否运用自由裁量权居中裁判,这与法官作为一个法律适用者的法律知识与自身素养密不可分,但是目前我国存在部分法官水平和素质有待提高的现实情况,不排除出现乱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性,这可能会成为除《刑法》第306条之外的又一把制裁律师的利剑。
三、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律师执业豁免权(一)其他国家的律师执业豁免权法国1881年7月29日实施的《刑法典》第41条规定:“不得对律师在法庭上发言或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提起诽谤、侮辱或蔑视法庭的诉讼。
”卢森堡《刑法》第452条第1款规定:“在法庭上发言或向法庭提交诉讼文书,只要与诉讼或诉讼当事人有关,就不能对它提起任何刑事诉讼。
”荷兰有关法律规定:“对于以口头发言或其他方式藐视法庭,轻谩或侮辱当事人、证人的律师,首席法官可以给予其警告和批评,但是,首席法官无权给律师惩戒处分,因为,这是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的职权。
”德国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对律师的处罚权力不能超过其维持审判程序的权力。
”(二)国际条约中的律师执业豁免权1990年8月27日至9月7日在古巴首都哈瓦那召开的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其中包含了律师辩护制度的若干规定。
该条约第20条明确说明“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个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或刑事豁免权。
”我国是该国际条约的签字国。
从以上国家法律及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律师不仅对其在法庭上的辩护言论享有豁免权,而且在法庭外为履行职责,在司法机关或行政当局发表的相关言论也享有豁免权。
所发表的辩护言论享有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同时也不存在类似于我国律师法第37条即“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的例外情形。
这些都为律师在依法执行职务、为委托人进行辩护提供了有效保障,即律师不得因依法为被告所发表的辩护言论或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失实而被拘留、逮捕,任何机关和个人也不得以其他方式打击、迫害律师或追究律师的法律责任。
但是以上只规定了律师执业豁免权仅限于刑事与民事责任,没有将行政责任豁免规定在内,这有些遗憾。
四、构建对策(一)法律方面1、将律师职业豁免权扩大到侦查和审查起诉等履行职责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