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速公路测量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广西高速公路测量管理办法

广西高速公路测量管理办法

1. 总则1.0.1 为了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产品质量法》、《计量法》和《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做到对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监控,有序、快速、优质的完成兴六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特制定本办法。

1.0.2本办法仅适用于兴六高速公路建设工程。

1.0.3执行的技术标准:JTJ061-99《公路勘测规程》JTJ/066-98《公路全球定位系统(GP测量规范)JTJ071-98《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在工程检查和验收时,凡质量标准、等级、检验内容与方法等的要求,如未写明外,应按照JTJ071-98《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1.0.2 控制测量包括公路路线、桥梁、隧道及其它大型建筑的控制。

各级公路、桥梁、隧道及其它建筑物的平面控制测量等级的确定,应符合表1.0.2-1的规定.各等级平面控制测量,亦可采用相同精度的GPS测量。

各级公路及建筑物的水准测量等级的确定,应符合表1.0.2-2的规定。

1. 平面控制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1)三角测量平面控制测量等级表1.0.2-1等级公路路线控制测量桥梁桥位控制测量一级小三角、导线高速公路、一级公路500~1000 m特大桥二级小三角、导线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500 m大中桥三级导线三级及三级以下公路水准测量等级表1.0.2-2测量项目等级水准路线最大长度(km)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四等16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1000 m以下桥梁、五等10 三角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

三角测量的技术要求表1.0.2-3等级平均边长(km)测角中误差(〃)起始边长相对中误差最弱边长相对中误差三角形闭合差(〃)测回数DJ1 DJ2 DJ6二等 3.0 ±1.0 1/250000 1/120000 ±3.5 12三等 2.0 ±1.8 1/150000 1/70000 ±7.0 6 9四等 1.0 ±2.5 1/100000 1/40000 ±9.0 4 6一级小三角0.5 ±5.0 1/40000 1/20000 ±15.0 3 4 二级小三角0.3 ±10.0 1/2000 1/10000 ±30.0 1 32) 导线测量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0.2-4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3.29•【字号】•【施行日期】1995.03.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自治区的测绘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测绘活动,包括:(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二)航空和航天遥感测绘、摄影测量;(三)各种工程测量;(四)地籍测绘;(五)沿海滩涂测绘;(六)各种比例尺地形测绘、各类境界线测绘;(七)各种地理信息数据的测绘;(八)各种地图、地图集(册)的编制和出版;(九)其他测绘活动。

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五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施测的项目,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测绘技术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在测绘成果上注明。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时,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一城市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第三章测绘规划及其实施第七条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自治区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局部地区的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计划,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范文大全文秘知识规章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从政策、资金、土地利用等方面支持高速公路发展。

第五条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能。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高速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管理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高速公路规划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公路路网规划和本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高速公路按照规定实行特许经营。

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投资者,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条高速公路建设按照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规范以及技术标准,保证合理的设计和施工周期,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序言为了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提高高速公路的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条例的制定目的本条例旨在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的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高速公路规划高速公路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总体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城乡建设、旅游开发等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高速公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

第三章养护与经营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高速公路的养护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道路平整、设施完好、标志清晰。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高速公路的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经营主体,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八条车辆通行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按照规定的车道和速度行驶,保持安全距离。

第九条收费站管理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设置明显的收费标志和收费公示牌,收费人员应当文明收费、规范服务。

第十条应急管理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对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交通事故的处理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警,等待交通警察处理。

广西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广西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广西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广西自治区高速公路的管理办法,以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顺畅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档适用于广西自治区内的所有高速公路,包括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环节。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和操作。

二、管理机构广西自治区高速公路的管理机构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具体职责如下:1.制定高速公路管理政策和规划;2.监督和认可高速公路建设项目;3.审批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并监督收费工作;4.监督和管理高速公路运营企业;5.组织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三、建设管理3.1 高速公路建设立项1.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立项需提交完整的建设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

2.高速公路项目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地理条件和环境保护因素,确保不影响自然生态和周边居民。

3.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管。

3.2 高速公路收费管理1.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2.高速公路收费站应采用先建后补的原则,确保车辆通行的顺畅和交通安全。

3.收费站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明确,不得随意变动或收取额外费用。

四、运营管理4.1 高速公路运营企业1.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应具备相关资质,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注册和备案。

2.运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包括人员配备、设备设施和运营管理规范等。

3.运营企业应定期进行高速公路的巡查和维护工作,确保路面的平整和交通设施的完好。

4.2 高速公路安全管理1.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是运营企业的重要责任,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风险评估机制。

2.高速公路应设置合理的交通标志和标线,保证驾驶员能够清晰辨认和遵守交通规则。

3.高速公路安全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应及时进行,确保设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五、维护管理5.1 高速公路维护责任1.高速公路的维护责任由运营企业承担,应确保路面平整、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

高速公路项目二分部测量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项目二分部测量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项目二分部测量管理办法东绕高速公路项目二分部测量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工程测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使工程测量规范化制度化防止测量事故发生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测量组织及配置 1分部设一个测量班(两个测量组)每组由5人组成并设专职工程师全过程地负责测量工作。

2一组负责K5+000~K12+000段的导线测量和控制测量(即导线和水准点的测量)另一组负责K12+000~K18+776段的导线测量和控制测量。

各作业队负责各自范围内的施工测量和放样(即导线和水准点以外的测量)。

3测量班配备全站仪及水平仪等必备测量仪器测量仪器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校以满足测量精度要求。

4各项测量记录要清楚没有涂抹计算成果和图表应准确清楚。

未经复核和验算的资料不得使用。

5测量原始记录、资料应收集整理齐全签字完善并按工程项目分类保存做到标识清晰查阅方便。

三、工程测量管理制度 1设计现场交桩分部工程部负责与设计单位的现场交接桩组织工作负责与相邻标段的搭接测量组织和协调各分部具体实施。

2中线贯通复测 a导线复测、中线贯通、水准复测由项目部工程部组织由两个项目分部负责实施经换手复测合格后形成成果报业主批准后方可使用。

如有偏差超标应与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核对和修正。

b中线上的有关控制点在施工前设置护桩护桩用混凝土钢筋固桩。

护桩等控制桩位应定期进行复核以消除自然变化产生的误差。

3施工过程测量和放样 a施工过程测量和放样分别由各作业队负责一、二分部定期复测。

如有疑问或错误应随时通知一、二分部复测。

b路基施工放样的边桩可据地形难易情况采用断面法或逐渐接近法等测设并应在施工范围以外设置方向控制桩。

c附属工程的施工放样应符合设计要求。

d特大桥控制测量采用平行四边形三角网交叉辐射控制桥台、桥墩。

控制测量精度按《测规》要求执行。

测量成果上报项目部工程部。

4换手复测(核)制度 a导线复测、中线贯通、水准复测、施工放样必须经换手复核计算换手复测后桩位方可使用换手在一分部与二分部之间、桥梁二队和桥梁三队之间进行也可在不同的计算者与观镜者之间进行相关人员应在测量记录签字认可没有经过换手复测的墩台不许开工。

广西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广西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广西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一、前言高速公路是国家重点建设领域,它与经济、人民生活直接相关,是国家发展战略的一部分。

作为广西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做好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维护公路运营秩序,保障公众的出行安全和便利。

为此,我们制定了《广西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二、法律适用范围《广西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范围内的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其中,高速公路是指在设计车速时设计车速达到每小时80公里及以上的机动车行驶道路。

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使用等方面。

三、规划建设管理1. 高速公路建设与规划(1)高速公路建设应根据需求,遵循科学决策和规划原则,科学规划,优先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2)高速公路规划工作主要包括路线、断面、区间、节点、收费等内容,必须遵循技术规范和法律法规。

(3)高速公路建设应具有可行性、先进性、经济性、安全性等特点,同时应依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道路线路的环境、生态、文化等因素。

2. 高速公路的建设管理(1)高速公路的建设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施工方案,配备专业的施工队伍,检查施工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确保施工质量和时间进度。

(2)高速公路工程验收程序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测评估,确保建设的高速公路达到车行道的设计标准。

3. 高速公路管理高速公路管理是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对高速公路的收费、清洁、防火、维修等各项活动进行管理的过程。

(1)高速公路的使用应按照收费站规定进行缴费,保证车辆按照规定出门入户,有效防止非法收费行为,维护公路交通秩序。

(2)高速公路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开展日常清洁、绿化、除草、防火等工作,保证公路环境整洁、美观、安全。

同时,配备专业的维修队伍和设备,定期维修公路路面、设施设备等,保障司机和乘客的安全出行。

(3)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增强人员能力和岗位责任,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执法手段,公正、严格、高效地维护秩序、遏制违法行为。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
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法规。

其目的是规范和管理广
西境内的高速公路建设、运营和管理。

根据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西高速公路的管理主体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

该条例对高速公路的管理范围、经营权的配置、收费标准、安全管理、维护和运输管
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其中,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公平合理,符合市场
规律和用户需求,并且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听证和批准。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对于高速公路的维护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对于公
路路面、桥梁、隧道、标志标线和交通设施等的日常维护和检修,以及对于公路交通
事故的处理和应急管理措施等。

此外,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还对高速公路的运输管理进行了规定,包括对于超限超
载车辆的严厉打击和处罚,对于货物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管和道路交通秩序的维护等方面。

总之,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是广西对于高速公路建设、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对
于提高高速公路的运营质量和安全水平,促进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高速公路测量管理制度范文

高速公路测量管理制度范文

高速公路测量管理制度范文高速公路测量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高速公路测量管理行为,确保测量结果准确可靠,提高测量工作效率,保证高速公路建设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高速公路测量分为初始测量、基础测量、中间测量和竣工测量等阶段,测量单位按照测量要求进行测量工作。

第三条测量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量资质,并严格按照测量法规进行测量工作。

第四条高速公路测量应当符合相关测量基础规范和技术标准,并且保持与其他相关工程测量的一致性。

第二章测量范围和内容第五条高速公路测量范围包括道路线路测量、土方测量、桥涵测量、隧道测量和辅助工程测量等。

第六条道路线路测量主要包括中线测量、纵断面测量、横断面测量和交叉口测量等。

第七条土方测量主要包括挖方测量、填方测量和边界测量等。

第八条桥涵测量主要包括平面控制测量、高程控制测量和桥涵构造物测量等。

第九条隧道测量主要包括纵断面测量、横断面测量和轴线测量等。

第十条辅助工程测量主要包括标志牌测量、标志线测量和交通信号灯测量等。

第三章测量计算和处理第十一条高速公路测量计算应当采用计算机辅助测量系统进行,计算过程完全由计算机自动完成,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和核对。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测量数据采集应当采用精确的仪器设备,并严格按照测量规程进行测量操作,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测量数据处理应当按照相关测量方法和公式进行,结果应当清晰、准确,并进行合理的单位换算和四舍五入处理。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测量数据处理应当通过现场测量数据比对和校验、相邻测点数据比对和校验等方式,确保测量结果的一致性和可信度。

第四章测量报告和档案管理第十五条高速公路测量结果应当及时编制成测量报告,并报送给相关单位和部门,测量报告中应当包括测量数据、测量过程记录和测量结果评定等内容。

第十六条高速公路测量报告应当具备完整、准确和可读性,报告格式应当统一,且符合相关测量报告要求。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测量档案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和存档,保证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且可供查阅。

广西某高速公路试验管理实施细则

广西某高速公路试验管理实施细则

广西某高速公路试验管理实施细则广西区XX至YY高速公路试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 为了切实做好QQ高速公路试验检验工作的管理,保证各项工作能够规范、高效、科学、公正、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细则。

1.2 制定依据1.2.1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6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交公路发[2004]446号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80/1-200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12月1颁布)1.2.2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广西补充规定》(交基建2005-25);1.2.3本项目合同文件及设计文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2.1 本项目试验管理实行三级试验管理体系,即QQ高速公路总监办中心试验室、驻地监理办试验室、项目经理部试验室。

广西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为归口行业主管单位,监督和指导本项目试验管理工作的开展。

组织机构示意图如下:试验检测机构组织框图项目经理部试验室2.2 本项目各单位试验室必须单独设立,由项目部总工程师或高监(副高监)直接领导,不得与其它部门合署办公,以保证试验检测工作的公正和有效。

2.3 根据各级试验室所开展工作的内容和重点,确定其工作职能,主要如下:2.3.1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工作职责1.对工程质量进行预测、监控和管理,为领导决策和技术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2.负责对驻地监理办试验室和项目经理部试验室的建设和人员配置进行审核;3.对驻地监理办试验室批准的项目经理部拟采购的材料进行抽验审核,对商品构件进行质量抽验;4.对项目经理部提供的(经驻地监理办审核需报中心试验室批准的)标准试验结果进行复验、认可,对项目经理部的工艺试验进行指导监督并对结果进行认可;5.在施工中对项目经理部的试验检测数据和驻地监理办的抽检数据,按试验检测标准要求进行抽样检查;6.参与分项工程的验收与评定,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7.负责对试验检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巡检;对各种试验结果进行数理统计和分析整理;8.参加项目经理部与驻地监理办有关试验检测纠纷的协调和处理,并参与确定处理措施和过程监督;9.对驻地监理办试验室和项目经理部试验室的试验仪器设备的运行、试验检测程序、资料管理等项工作进行的检查和指导;10.参与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科研项目的试验工作;2.3.2驻地监理办试验室工作职责1. 对项目经理部所使用于本项目的各项原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按审批权限审批,对用于本项目的商品构件进行质量抽验;2. 对项目经理部提供的标准试验结果进行平行验证试验,参与项目经理部的相关试验并进行指导和监督;3. 对项目经理部提供的标准试验结果进行复验、认可,对项目经理部的工艺试验进行指导监督并对结果进行认可;;4.对项目经理部的试验检测数据按规定频率进行抽样检验;5.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6.做好日常试验检测的巡检工作;对各种试验结果进行数理统计和分析整理,建立工程试验资料档案并按规定上报试验检验报表;7.对项目经理部试验室的试验仪器设备的运行、试验检测程序、资料管理等项工作进行的监控、检查和指导;8.参与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科研项目的试验工作。

高速公路测量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测量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工程测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工程测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使工程测量规范化,制度化,防止测量事故发生,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工程测量工作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既是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重要技术基础工作,又为施工和运营安全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技术依据,搞好工程测量,提高测量成果水平,是防止测量事故发生,确保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三、工程测量的技术依据必须是所承担工程项目现行的规范、规则、规定及设计文件的有关要求。

没有现成的规范、规则和规定可依时,可参照相近行业标准,制定临时办法,报上一级审批,供实施。

?四、工程测量工作是一项艰苦、细致的集体活动。

每一个从事工程测量的工作人员,都要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有吃苦耐劳、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团结协作的工作作风。

养成爱护仪器、设备的好习惯。

第二章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管理一、测量人员需持证上岗。

二、测量工程师不得少于2人,且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且有四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测量员必须具有中技以上学历,且有两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三、测量工程师与主要测量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岗位。

特殊情况非调换不可的,由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工作交接。

各项测量交接资料要清楚,交接手续要齐全,交接双方签字认可,并形成纪要作为资料存档。

四、测量人员名单、上岗证、工作简历须上报总监办存档。

第三章施工单位测量仪器管理一、仪器配置仪器设备的配置:项目部应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尽可能配备先进的测量设备,提高工程测量工作自动化程度,减少测量人员的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测量成果。

二、仪器检定1、新购仪器、工具,在使用前应到国家法定计量技术检定机构检定。

新购置的仪器、转拨给其他项目的仪器,应结合仪器认真阅读说明书,从初级到高级,先基本操作后高级操作,反复学习、总结、力求做到“得心应手”最大限度地发挥仪器的作用,不熟悉仪器操作的人员不得盲目用机。

高速公路施工测量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施工测量管理办法

工程测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高速公路项目工程的建设质量,有效防范测量质量事故的发生,统一测绘技术标准,规范测绘质量控制程序,明确各方的工作职责,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测量工作包括控制测量、施工放样测量、收方计量测量、竣工测量及与之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所进行的测量工作。

第四条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测量工作执行规范和主要技术文件:(一)国家测绘局颁布的有关施工测量、大地测量、GPS测量、仪器检验等规范及有关行业规范;(二)设计文件和总承包部相关文件。

第五条测量坐标平面、高程系统平面坐标系统:似北京54坐标系统高程系统: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六条测绘资质(一)各项目部的测量机构,必须具备国家测绘局承认的甲级或乙级测绘资质;(二)测量专业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职称(或技师)以上资格。

第二章参建各方的职责第七条测量工程师职责总承包部不设置测量队,测量工程师对口管理部门为高速公路总承包部工程技术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施工测量技术的统一管理。

依据有关测量规范制定测绘技术要求,统一测绘技术标准,监督各项目部测量工作行为,收集和管理高速公路范围内测绘相关数据,并按档案管理办法做好测绘数据归档工作;(二)负责组织对高速公路首级施工测量控制网(平面网、高程网)的观测和维护管理工作,并向各项目部发布控制网点成果及有关信息;(三)对主线土建项目的竣工工程量进行复核,每月对各项目部的进度工程量进行计量复核;(四)对重要施工部位放样点进行抽检,指导现场施工测量中重点、难点测量技术;(五)审核各项目部测量队编制的重大施工测量技术方案(如加密控制网、联系测量、地下控制测量、隧洞贯通测量、竣工测量等);(六)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测量质量体系,定期巡视各参建单位测量人员作业方法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第八条各项目部测量队职责(一)负责本项目部加密控制网的建立,并按时向监理上报控制网复测及加密报告;(二)负责本项目部原始地形(断面)、进度工程量、竣工工程量的测量及计算工作;(三)负责本项目部施工区域内的测量放样工作;(四)负责本项目部内部测量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作,建立相应的测量质量事故上报及处理制度,保证测量工作的可靠性和可控性;(五)按规范和监理要求,做好本项目部的现场施工测量和资料报批工作,并做好日常测量工作日志的记录;(六)按照规范要求,做好本项目部的加密控制网、贯通测量等重大测量技术方案的编写,并报总承包工程技术部审查通过后再报测量监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2.23•【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1996年12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高速公路的建设,保障高速公路高效、安全和畅通运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高速公路建设、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上人员,在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用地和预留用地内从事行政管理和其他作业的单位、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高速公路主管机关,负责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路政、收费、通讯监控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高速公路管理。

第四条自治区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是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主管机关,负责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自治区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法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条除依法缉查犯罪嫌疑人外,任何单位、部门、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

第六条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用地和预留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部门、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和破坏。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和协助高速公路主管机关或者经营者做好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八条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干线公路规划和本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高速公路发展规划,经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十条高速公路建设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广西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广西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广西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一、引言广西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广西自治区内高速公路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提高交通运输效率,确保道路安全和出行便利。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广西自治区高速公路的管理办法。

二、法律依据广西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广西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条例;3.广西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三、管理范围广西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适用于广西自治区内所有高速公路的建设、管理和运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高速公路的规划、设计和建设;2.高速公路的维护、养护和管理;3.高速公路收费管理;4.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5.高速公路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

四、建设与管理4.1 高速公路的规划与设计1.根据广西自治区交通发展规划,制定高速公路的规划方案;2.高速公路的设计应符合安全、快捷、经济的原则,充分考虑道路通行能力和交通需求。

4.2 高速公路的建设1.高速公路的建设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2.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进度、安全等要求进行施工。

4.3 高速公路的维护与养护1.高速公路的维护与养护应定期进行,确保道路的平整度和安全性;2.维护与养护工作应及时处理道路上的障碍,如路面坑洞、护栏损坏等。

4.4 高速公路的管理与监督1.运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的日常管理工作;2.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五、收费管理5.1 收费标准1.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应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2.收费标准应根据道路的等级、里程和服务设施等因素确定。

5.2 收费方式1.高速公路的收费方式可以采用人工收费、电子收费等方式;2.收费方式应便利快捷,确保交通流畅。

5.3 收费管理1.收费站应设立在合适的位置,方便用户缴费;2.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应受过专业培训,提供优质的服务。

六、交通安全管理6.1 道路标志和标线1.高速公路应设置清晰明确的道路标志和标线,指示车辆行驶方向和限速要求;2.道路标志和标线应定期检查和更新,确保其可见性和有效性。

广西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广西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广西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广西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西自治区高速公路的管理和使用,保证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维护广西交通运输的良好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自治区范围内的高速公路的管理与运营。

广西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是本办法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维护广西自治区高速公路的良好秩序。

第二章高速公路的建设与管理第四条发展高速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广西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快推进高速公路网的完善。

第五条高速公路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广西自治区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监督施工单位的质量和进度。

第六条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广西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规范化管理,加强维护。

第七条广西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应当定期对高速公路进行检测、检查、评估和维护,确保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

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应当及时加强维修。

第八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在高速公路上从事非法建设,搭建供人停留的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在高速公路上进行非法停车、倒车、调头、逆行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高速公路的收费管理第九条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由有关部门公布。

第十条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规范运作,收费员应当认真执行收费标准,依照规定开具票据。

收费站应当安装计重设备和收费设备,对货车、客车等车辆进行检测、计重、计费。

第十一条收费站应当规范设置,符合民众出行需求,收费站与高速公路的距离应当适当,不得过远,但也不得过近,不污染环境,不占用耕地和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的收费工作应当加强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收费监管人员的检查。

对收费人员和管理人员违规行为,应当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第十三条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应当考虑到环境、气象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高速公路工程总监办工程测量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工程总监办工程测量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工程总监办工程测量管理制度1、做好向施工单位交桩设计院按照图纸资料在现场向监理交桩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复核检查,如发现桩点有丢失或被移动,或提供的桩位坐标和高程有错误存在时,由监理工程师会同业主向设计院交涉,由设计院负责解释、改正、补桩等工作。

直到桩位没有错误,精度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需求,并符合技术规范的标准为止。

施工单位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桩位图及坐标、高程等数据并现场交桩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己进行复测,并交出自己的测量成果,复测过程监理全过程旁站。

施工单位复测的结果没有错误且精度符合设计要求,书面回复接收桩位,并负责以后的维护和使用。

若施工单位对任一测量标志及数据持有异议,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表格,列出认为有错误的桩点的位置和修正数据。

施工单位的复测成果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在监理工程师确认前,不得作为控制桩点使用。

2、控制点及地面线复测施工单位正式接收导线点、水准点桩位后,根据现场情况和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立即开展控制点复测,并将复测结果提交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批,驻地办对复测成果进行审核并经平行复测,双方复测成果一致并满足规范要求时,驻地监理工程师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批复。

施工单位在原始地面线未被扰动前测定地面线,并将测量成果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批,驻地办对复测成果进行审核并经平行复测(抽测频率应能判定施工单位测量成果真实可靠,且不低于施工单位测点的30%),双方复测成果一致并满足规范要求时,驻地监理工程师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批复。

3、施工测量控制网的网点加密施工单位对导线点、水准点复核无误后,根据现场情况和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可以控制网点的加密工作。

加密控制网点测设方案要经监理工程师审批,施工单位完成加密控制网点工作后,书面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提交报告和计算资料。

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进行加密控制点的复测工作,并根据旁站监测资料和复测结果进行审核,认为准确无误,精度符合要求后,可以批准使用。

3、施工放样测量复核施工单位的施工测量控制网已完善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可以开始做具体分项工程的施工放样工作。

高速项目管理处测量控制管理规定

高速项目管理处测量控制管理规定

XX高速项目管理处测量控制管理规定一、总则1、为加强XXXX高速高速公路(XX段)工程测量控制工作管理,确保工程测量控制质量,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专用施工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XXXX高速高速公路(XX段)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参与XXXX高速高速公路(XX段)工程实施的业主、承包人、监理单位。

3、测量控制管理,必须遵守合同协议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有关规定。

二、职责1、项目管理处职责(1)、委托专业测量机构对设计测量控制网复测,并在设计测量控制网的基础上,布设满足大桥施工测量精度要求的首级控制网。

(2)、组织所委托专业测量机构定期对首级控制网复测,定期发布数据。

(3)、组织设计单位、所委托专业测量机构进行设计测量控制网交桩,组织专业测量机构向监理办、施工单位对首级控制网交桩。

(4)、督促监理办审查各承包人的测量控制方案、人员、设备、成果,督促监理办抽检各承包人的测量工作。

(5)、参与测量控制质量事故处理。

2、承包人职责(1)、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合同协议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有关规定。

并接受监理办对其测量工作的监督检查。

(2)、承包人必须负责保护好移交给其的首级网控制点,并制定使用、维护、管理办法,发现控制点被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迅速上报项目管理处。

(3)、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制定总体测量控制方案、制定加密控制网方案,承包人对其加密控制网及测量结果负责。

测量控制方案在施测前14天报监理审批,监理审批后报备项目管理处。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方按布设加密网,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复测,并将复测结果报监理办。

承包人须对全部施工测量仪器、量具按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校准。

过期未校验仪器量具不得使用。

(4)、承包人应根据规范、设计图纸、XX高速项目专用技术规程要求制定施工放样方案报监理办审批,并报备项目管理处。

承包人须按批准的方案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放样,并按程序通知监理复测。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办法.doc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办法.doc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5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14年1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从政策、资金、土地利用等方面支持高速公路发展。

第五条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能。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高速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管理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高速公路规划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公路路网规划和本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高速公路按照规定实行特许经营。

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投资者,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条高速公路建设按照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总则1.0.1 为了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产品质量法》、《计量法》和《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做到对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监控,有序、快速、优质的完成兴六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特制定本办法。

1.0.2本办法仅适用于兴六高速公路建设工程。

1.0.3执行的技术标准:JTJ061-99《公路勘测规程》JTJ/066-98《公路全球定位系统(GP测量规范)JTJ071-98《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在工程检查和验收时,凡质量标准、等级、检验内容与方法等的要求,如未写明外,应按照JTJ071-98《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1.0.2 控制测量包括公路路线、桥梁、隧道及其它大型建筑的控制。

各级公路、桥梁、隧道及其它建筑物的平面控制测量等级的确定,应符合表 1.0.2-1的规定.各等级平面控制测量,亦可采用相同精度的GPS测量。

各级公路及建筑物的水准测量等级的确定,应符合表1.0.2-2的规定。

1. 平面控制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1)三角测量平面控制测量等级表1.0.2-1水准测量等级表1.0.2-2三角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

三角测量的技术要求表1.0.2-32) 导线测量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0.2-4的规定。

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表1.0.2-4注:表中n为测站数。

2. 水准测量的精度要求水准测量的精度要求应符合表1.0.2-5的规定水准测量的精度表1.0.2-5注:计算往返较差时,L为水准点间的路线长度(Km);计算附合或环线闭合差时,L为附合或环线的路线长度(Km)。

N为测站数。

Li为检测测段长度(Km)。

设计单位和施工承包商应自费分别完成控制测量成果和复测成果,其成果应符合上列规定的等级及其相应的技术标准,并符合测量规范的作业技术要求。

成果交付监理工程师认可并属业主所有,承包人应留成果副本。

1.0.3. 施工测量1. 承包人应付检查所接收的全部永久性测量桩点,并将遗失的桩点在两周内通知监理工程师。

然后向监理工程师索取必要的测量资料,收到资料后一个月内自费完成复测,并将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据以定线与放样。

2. 承包人应核实合同文件(图纸)指明的中心线座标和原地面标高的正确性。

承包人经复测有异议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错误和正确的坐标、标高对照表,在未经监理工程师确定之前,不得对原地面有任何变动。

3. 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将施工场地中的所有的永久性桩点迁移到安全位置,并加以固定性保护。

迁移和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施工引起桩位变动,不应作为索取付款的依据。

业主不另行支付。

4.承包人应根据批准的格式,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全部控制测量观测记录、工程放样测量记录,当监理工程师怀疑测量的正确性时,承包人应返工复测直至监理工程师认可为止。

5.承包人对上述测量工作应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具备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并取得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担任。

并应取得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承包人应对施工测量及放样工作的质量负责到底,即使经过监理工程师或其它代表批准仍由承包人负责。

6.合同招待期间,当监理工程师需要检查测量时,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测量员、司仪员及助手。

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2. 路基工程测量2.1 施工测量与放样2.1.1 施工测量1. 承包人在开工之前,应复测平面控制导线和水准基点,并在此基础上加密施工需要的导线点、水准点和测设线路中线,测绘横断面等。

2.承包人应对所有施工测量的内容按规定格式作出专业记录,并完成测量成果资料。

每阶段测量完成后,记录和成果由承包人的测量负责人及主管技术人员共同签字后,送交监理工程师并为业主所有。

承包人应留有记录和成果的副本。

3.在施工测量完成前不得进行施工,地表层为非适用材料,应予挖除,在挖除之前,对非适用材料的范围应先进行测量,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并在开挖完成后及回填前再次进行测量。

4.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应核对全部或任何一部份工程的测量,在核对过程中,承包人应无偿提供测量备件及辅助人员。

2.2.1 开工之前承包人应现场测量放样,测设出路基边线、坡脚、边沟、护坡道、取土坑、借土场、弃土场等的具体位置、标明轮廓线,提请监理工程师检查批准。

2.2 一般路基与软土路基施工2.2.1 土方路基的检查项目及要求如表 2.2.1-1。

石方路基检查项目及要求如表2.2.1-2。

土方路基的检查要求表2.2.1-1注:①压实检查深度从路床顶面算起。

桥台、涵洞、锥坡、挡土墙等背后填土及其它关键部位应增加压实度的检查频率。

②采用核子仪检验压实度时应进行标定试验,确认其可靠性。

③表列压实度以重型击实试验法为准,评定路段内的压实度下置信界限不得小于规定标准,单个测定值不得小于极值(表列规定值减5个百分点)。

石方路基实测项目表2.2.-2注:土石混填路基可根据实际可能性进行压实度或固体体积率检验。

2.2.2 软土地基的沉降监测1. 沉降板和沉降仪应按要求设置。

承包人应承担未按要求进行沉降监测而造成的沉降期延长和任何施工延误的全部责任。

2. 施工期间,承包人两次填筑间隔时间较长,应每3天观测一次。

路堤填筑完毕后,应14天进行一次定期观测,直至预压期限完成,多余的预压和超压填料卸除为止。

2.承包商应在路堤两侧坡脚处及两侧坡脚外5m处设置混凝土变位桩,其纵向间距不得超过100m,桥头引道地段不得超过50m。

承包人应对两侧变位桩按三维测量与沉降同步观测。

3.其他检测基础上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5承包人应在每次观测后,及时整理汇总测量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

当监理工程师需要检查原始记录或检查现场监测工作时,承包人不得拒绝。

3. 桥梁工程测量3.1 通则3.1.1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对桥梁控制网和水准基点以及桥轴线进行全面复测,根据桥梁长度,控制测量的等级和水准测量等级应分别符合表1.0.2-1和表1.0.2-2的规定.三角网导线网和水准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1.0.2-3、表 1.0.2-4、表1.0.2-5的规定。

1千米以上的特大桥应由乙级以上的测绘资格单位担任,5千米以上的特大桥应由甲级测绘资格单位担任承包人应将复测结果报监理工程师认可。

3.1.2 桥梁总体实测项目应符合表3.1.2-1的要求。

桥梁总体实测项目表3.1.2-13 . 2 基础开挖与沉井3.2.1基坑开挖和处理完毕,应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签认后,方可进行基础圬工的施工。

基底平面位置、尺寸、基底标高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2.1-1的要求。

开挖基坑实测要求表3.2.1-13.2.2 沉井应连续下沉。

在下沉过程中,应正确掌握土层及其变化情况,做好下沉测量记录,随时分析土壤阻力与沉井重量关系。

沉井的实测项目及允许偏差如表3.2.2-1。

沉井实测项目表3.2.2-13 . 3 结构混凝土与预制构件安装3.3.1 混凝土基础实测项目及允许偏差如表3.3.1-1。

混凝土基础实测项目表3.3.1-13.3.2承台实测项目及允许偏差如表3.3.2-1。

承台实测项目表3.3.2-13.3.3墩台身实测项目及允许偏差如表3.3.3-1。

墩台身实测项目表 3.3.3-13.3.4 柱或双壁墩实测项目及允许偏差如表3.3.4-1。

柱或双壁墩实测项目表3.3.4-13.3.5墩台帽或盖梁实测项目及允许偏差如表3.3.5-1。

墩、台帽或盖梁实测项目表3.3.5-13.3.6 现场浇筑梁(板)实测项目及允许偏差如表3.3.6-1就地浇筑梁(板)实测项目表3.3.6-13.3.7 现地浇筑拱圈实测项目及允许偏差如表3.3.7-1。

就地浇筑拱圈实测项目表3.3.7-13.3.8 主拱圈安装和腹拱圈安装的实测项目及允许偏差如表3.3.8-1和表3.3.8-2。

主拱圈安装实测项目表3.3.8-1注:①正拱斜置时,4项为两对接头点(实际高程-设计高程)之差。

②L为跨径。

腹拱安装实测项目表3.3.8-23.4悬臂施工梁3.4.1 悬灌或悬拼块件前,必须对该桥墩根部(即0#块)的高程和轴线位复测确定,符合设计后,方可进行悬灌或悬拼。

3.4.2悬臂施工必须对称进行,在确保轴线位和挠度达到设计要求,其误差应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3.4.3 悬臂浇筑梁和悬臂拼装梁的实测项目及允许偏差如表3.4.3-1和3.4.3-2。

悬臂浇筑梁实测项目表3.4.3-1悬臂拼装梁实测项目表3.4.3-23 .5 桥面铺装3.5.1 平整度的允许偏差:用3m尺检查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时为3mm,其它等级公路为5mm;当用平整度仪检查时,上述允许偏差分别为1.8mm和2.5mm。

检查要求每100m查三处,每处用3m尺连续比量3尺,每尺取最大间隙点的值3.5.2标高允许偏差:+10mm-0mm。

每100 m用水准仪测5点。

3.5.3横坡度的允许偏差:水泥混凝土桥面为±0.15% ,沥青桥面为±0.25% ,每100 m检查3个断面。

3.5.4宽度允许偏差:±10mm,每100 m 量3处。

4.附则4.1 本办法与国家现行有效版有不相符时,按国家现行有效版本的规定执行。

4.2 承包商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所承包项目工程的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办法,或作出指导等,供施工现场使用。

4.3 本办法从公布之时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