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总计统号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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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和总公司所属单位、铁路公司投资建设的国家铁路和合资铁路,包括新建铁路、改建铁路和铁路电气化,以及铁路枢纽、特大桥、长大隧道、大型客运站房、通信信号、物流基地,新建(含改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等独立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管理。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一般应在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之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国家审批(或核准)项目,以及总公司统一安排的其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已确定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招标;项目建设单位未确定的,由总公司计划统计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其余项目由总公司所属单位、铁路公司自行或委托组织勘察设计招标。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招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管理在总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进行。管理委员会

主要负责协调、解决招标投标的重大问题,指导、检查所属单位、铁路公司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工作。

管理委员会下设勘察设计招标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公司计划统计部。主要职责是:提出国家铁路网干线以及总公司统一安排的招标项目、招标方式建议,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审查招标文件,委托组织驻场监督、检查招标活动,发布中标通知书等。

第六条总公司所属单位、各铁路公司应明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管理招标投标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招标人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具体负责勘察设计招标事宜,主要包括:

(一)编制招标计划;

(二)办理进入公共交易市场登记手续;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四)编制、发售招标文件;

(五)抽取专家;

(六)组织开标、评标等有关工作;

(七)转报评标报告;

(八)公示中标候选人;

(九)负责有关资料归档;

(十)协助组建、管理评标专家库;

(十一)其他需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的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展招标的,应明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事项的范围,以及其应遵守的招标人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招标

第九条铁路建设项目除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

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原则上采用一次性总体招标方式。根据项目不同特点,跨越大江大河、海湾的桥梁,海底和江(河)底及20公里以上或地质特点复杂隧道,省会城市大型车站及站房,工程规模大、技术复杂的电气化和通信信号工程等,可实行单项工程或分专业招标。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依法获得批准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第十二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在交易市场办理入场登记等手续;

(三)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或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

(四)向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五)进行开标、评标;

(六)公示中标候选人;

(七)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委托招标时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名称及研究范围、招标方式、招标要求;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费用;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第十四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原则上采用合格制,符合投标文件关于投标人资质规定条件的均为合格。

第十五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家及以上具备相应资质、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到潜在投标

人参加投标书面复函的,视为其不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及有关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发售给潜在投标人或邀请投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文件格式;

(三)招标项目情况;

(四)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六)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补偿方式等说明;

(七)投标报价和报价清单格式;

(八)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九)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招标项目下阶段勘察设计工作的划分原则,以及段落、工点或专业的划分内容;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七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会议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投标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具备与招标项目相应的资质条件和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相应能力。

第十九条投标人可以单独投标,也可以由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与拟承担项目相适应的资质条件;由同一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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