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径竞赛规则与裁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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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代表应与大会组委会共同保证全部技术性安排完全符合 国际田联规则的规定。 2)技术代表应向有关组织提交竞赛日程、报名标准和比赛器材 的建议,决定田赛项目的及格标准和有关径赛项目的赛次和录 取原则。 3)他们应保证在赛前的适当时间向所有参赛的会员发送技术性 规程。 4)技术代表对举行田径比赛所有其他必要的技术性准备负有责 任。 5)他们应审核报名单,有权以技术性理由否决报名(由于非技 术性理由否决报名时,应由国际田联或相应的地区理事会作出 裁决)。 6)技术代表和其指定的委托人应负责全部竞赛的抽签。他们应 安排决赛前的赛次、及格赛和全能比赛的分组。 7)技术代表应在适当的时间提出准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与组 织代表合作。 8)在规则第12条1(a)、(b)、(c)的比赛中,技术代表 应主持技术会议,并介绍技术官员。 9)技术代表应为比赛日程中的每项比赛指派至少一名国际技术 官员。
第一节田径竞赛裁判工作的一般概况
一、田径运动竞赛的形式
二、田径运动竞赛官员与裁判员
三、主要官员与裁判长的职责
四、田径运动竞赛裁判员的要求
五、田径运动竞赛裁判员等级
一、田径运动竞赛的形式
田径运动竞赛形式很多,根据田径竞赛的目的、任务、性质与要求,可 以组织各种不同的田径运动竞赛活动。国际比赛分为八类: (a)奥林匹克运动会田径比赛、世界田径锦标赛、世界杯田径比赛被称为 世界田径最高级别的三大田径比赛(即有国际田联单独管辖,只设田径项 目的比赛) (b)地区或区域所有国际田联会员均可以参加的洲、地区或区域性锦
田径竞赛规则与广的体育运动
项目之一,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田径 运动在世界范围内以迅猛的速度向前发展。 运动水平不断提高,纪录被不断更新,比赛 机会增多,比赛项目逐渐增加,场地器材不 断更新,所有这些无疑给现代田径竞赛运动 的发展带来了广阔的空间,同时也对田径竞 赛的组织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c)小组运动会(即地区或小组运动会,举行几个运动项目的比赛,国 (d (e)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之间或几个会员联合举办的对抗赛、俱乐部 (f (g (h
为了使我国的田径竞赛裁判工作与国际田径竞赛裁判工作
接轨,1992年我国在《规则》第12条增加了国内比赛的 分类(共分6类): (a)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和中国田径协会主办的国
2
《规则》第113条裁判员的规定:
径赛裁判长1 田赛裁判长1 全能裁判长1 外场裁判长1 径赛主裁判1人,裁判员3人(或3 田赛主裁判1人,裁判员3人(或3 场地竞走每项主裁判1人,裁判员5 公路竞走每项主裁判1人,裁判员8 径赛检查主裁判1人,检查员3人(或3 主计时员1人,计时员3人(或3 发令员1 召回发令员1 助理发令员1 记圈员1 竞赛秘书1 比赛场地管理员1 风速测量员1 终点摄影主裁判1 终点摄影助理裁判员2 (电子)测量裁判员1 检录员1
国内比赛除以上裁判员以外还增加:
总裁判长1 副总裁判长1~2 编排和记录公告主裁判1~2 赛后控制中心主裁判1~2 场地器材组长1~2 计算机组长1 摄像组长1
三、主要官员与裁判长的职责
技术代表的职责
技术官员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裁判长的职责
1、技术代表的职责
3、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1)仲裁组一般为3、5、7人 2)处理规则第147条中的各项抗议
对运动员的资格抗议。须在会前向仲裁组提出,如果运动 会开幕前未解决,应允许运动员“在抗议下”参赛。如果 大会没有仲裁,可以向裁判长提出。 抗议涉及某以项目比赛的成绩或进程,应在正式宣告该项 目成绩后的30分钟内提出。大会组委会应确保所有的宣告 成绩的时间被记录下来。 所有的抗议必须有运动员本人或其代表向裁判长口头提出。 在田赛项目中,如果运动员对试跳或试投失败的判罚立即 作出口头抗议,该项目的主裁判可以自行决定下令测量并 记录该次试跳或投的成绩,以便保留所有有关的数据。 凡上交仲裁的申诉应在正式宣告有关裁判长的判决之后的 30分钟内提出。
裁判员 田径裁判员是在田径竞赛过程中,依据田径竞赛 规则、竞赛规程和田径竞赛裁判法,合理组织竞 赛,并按照《规则》准确判定运动员比赛成绩和 名次的专门人员。国际和国内比赛的裁判员人数 的安排应根据各类比赛的规模和比赛的要求而定, 可多可少。但随着田径运动的不断发展,田径运 动的比赛规模逐渐增大,大型比赛参赛裁判员的 人数一般在300人左右,辅助裁判员在200人左右。 国内大型比赛的规模也基本与国际大赛接轨,但 我国的田径比赛仍然保留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 和其他一些裁判职位,其目的是进一步加强组织
2、技术官员的职责
1)国际技术官员应对该项目的主裁判提供一 切必要的支持。 2)在该项目比赛的全过程中,技术官员必须 在场,以保证比赛的进程完全符合国际田联 的比赛规则。 3)如果出现问题或观察到他们认为需要提出 意见的事情,应首先向该项目主裁判提出。 如有必要,可提供应该如何做的建议。如仍 不能解决,应向国际田联技术代表报告。 4)田赛项目比赛结束时,他们应在成绩记录 单上签名。
(b)全国工人运动会、全国农民运动会、全军运动会、全国
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全国体育院校运动会
(c)
(d)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行业体协、各
直属体育院校举办的田径比赛以及上述各单位举办的田径
(e) (f)县(市)及县(市)级以下的田径比赛。
二、田径运动竞赛官员与裁判员
1 官员 田径竞赛根据比赛的类别选派不同的官员,举办《规则》
第12条第1款(a)和(b)的比赛,应从国际上任命以下 官员: (1) (2) (3) (4) (5)国际技术官员/ (6) (7) (8)仲裁 举办《规则》规定的国内一、二类比赛,由中国田径协会 指派与(1)~(8)相应的官员。举办三类比赛,由中国田径 协会指派技术代表、技术官员、竞走裁判员和部分裁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