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公开中知情权与保密权的冲突与协调
浅谈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浅谈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是教育环境中常见的两种权利,也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
知情权是指学校或教育管理者了解学生的信息和情况,以便更好地进行教育管理和决策。
而隐私权则是学生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权利。
这两个权利在教育环境中常常发生冲突,需要协调处理。
首先,我们来看看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
学校知情权要求学校了解学生的各种信息,如学生的学习情况、家庭背景、心理健康等。
这些信息对于学校决策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学校更好地解决学生的问题,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
然而,学生隐私权却要求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不让学校随意获取学生的信息。
学生有权决定是否愿意将自己的信息提供给学校,可以选择保护自己的隐私。
冲突的根源在于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核心价值观的不同。
学校知情权强调学校的管理和决策需要信息的支持,而学生隐私权则更注重个体的自主权和尊重。
在一些情况下,学校可能会借助知情权过度侵犯学生的隐私。
学校在获取学生信息时,应遵循合理、必要和合法的原则,同时要保护学生的权益。
为了协调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之间的冲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与实践:一是加强教育机构的自律与规范。
教育机构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信息收集和使用制度,并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学校可制定明确的目的和原则,只收集与管理有关的信息,并合理限制信息的使用范围。
同时,教育机构还应加强自身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学校知情权的行使不逾越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二是加强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学校应与学生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尊重学生的隐私权和自主权。
学校可以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明确学生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方式,并告知学生相关权利与义务。
同时,学校可以通过心理健康教育等方式,增强学生对知情权和隐私权的认识,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道德素养教育。
三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学校知情权和学生隐私权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与协调

权 利 , 们 一 方 面要 求 知 道 自己应 当知 悉 的 一切 , 人 另一 方 面 又 不 愿 公 开 自己 的 私 人 信 息 , 是 隐 私 权 与 于
知 情 权 之 间 的 冲 突就 不 可避 免 地 产 生 了 , 因此 , 何 协 调 二 者 之 问 的 冲 突 , 在 理 论 和 实 践 中都 应 该 探 如 是 索 的 问题 。
[ 收稿 日期 ] 0 5—1 2 20 O一 8
[ 作者 简 介 ] 刘春 荣 ( 9 6一) 女 , 17 , 黑龙 江 绥 化人 , 师 , 要 从 事 民 商 法 学研 究。 讲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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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0
哈 尔 滨学 院 学 报
20 0 6正
权 利 。 隐私 权 的 主体 只能 是 公 民 , 然 企 业 法 虽 人 的商 业 秘 密 也 具 有 隐 蔽性 , 它 不具 有 隐私 但 所 具 有 的与 公 共 利 益 、 体 利益 无 关 的本 质 属 群 性 , 以法 人 不 能 成 为 隐私 权 主体 。 隐 私权 的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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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7卷
第 6期
哈 尔 滨 学 院 学 报
J OUR NAL OF HAR N UNI BI VERSTY I
V0 . 7 1 2 NO 6 .
20 0 6年 6月
Jn 0 6 u .2 0
[ 文章 编 号 ] 0 4 5 5 (0 6 O — 0 3 — 0 10 - 8 6 2 0 )6 O 9 4
对 隐私 权 的 定 义 就 是 一 句 话 : 就 是 让 我 独 处 “
具有法律 意义上 的隐 私权最 初 源 于美 国, 由
范 围 , 于隐 私 的界定 , 国法学界 可 谓仁 者见 对 我 仁, 智者 见智 , 众说 纷 纭 , 大致 有 以下几 种 观点 :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范文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篇一一、引言在信息社会,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特别是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其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平衡显得尤为重要。
公职人员因其身份的特殊性,不仅享有基本的隐私权保护,还需承担向公众公开其部分信息的责任。
本文旨在探讨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及其协调方式。
二、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内涵(一)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公职人员的隐私权是指其在工作及个人生活中享有的个人空间、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他人侵扰的权利。
尽管公职人员因公职身份受到社会监督,但依然应享有与其个人生活有关的私密信息的保护。
(二)公众知情权公众知情权是指公众有权知道与其利益相关的政府工作信息、社会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利。
在公职人员领域,公众对公职人员的行为、品行、能力等有知情权,以便对其履行公职的能力和诚信度进行评估。
三、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一)冲突的表现在现实操作中,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常常发生冲突。
如公职人员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被公开,可能侵犯其隐私权;而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行为和决策,又需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审查。
(二)冲突的原因这种冲突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社会价值观的差异以及权力运行的不透明性等。
此外,媒体报道的片面性、公众情绪的极端化等因素也加剧了这种冲突。
四、协调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策略(一)完善法律法规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职人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界限,如哪些信息属于应公开的信息,哪些属于个人隐私范畴等。
同时,加强法律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和公众的知情权都得到合法保护。
(二)提高透明度政府应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将公职人员的决策和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同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三)平衡利益关系在处理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时,应平衡各方利益关系。
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协调原则

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协调原则作者:侯争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2018年第03期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互联网络的爆炸式发展,隐私权与知情权这两项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也越来越明显,而且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人们的利益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隐私权与知情权是一对既对立又统一的概念,在对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进行协调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公共利益原则”“利益衡量原则”“宽容协调原则”以及“人格尊严原则”这四项基本原则。
关键词:隐私权;知情权;冲突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概念隐私权一词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是指公民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晓、公开等的一项人格权利。
具体而言,隐私权的主体对是否公开隐私、公开的内容及程度等拥有决定权。
而知情权这一概念是在隐私权被提出之后提出的,是与隐私权相对应的概念。
《世界人权宣言》中明确指出:每一个人都有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这是生而为人的自由。
知情权是实现表达自由的基础,为媒体报道新闻等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一)社会知情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所谓“公众人物”,即拥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自然人,如歌星、模特、科学家等。
普通人希望知晓公众人物的相关信息属于正常的精神需求,而且公众人物通过披露个人信息,可以以此谋取利益或者获取大量社会关注度,因此,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应当加以一定的限制。
(二)知政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的冲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他们的一言一行与其执行的公共事务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人民群众有权利对他们予以监督,对他们的个人信息享有知情权。
而这种知情权不可避免的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隐私权发生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侧重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知政权,限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的保护。
(三)个人信息知情权与他人隐私权的冲突个人信息知情权与他人隐私权的冲突表现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浅谈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浅谈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是当今教育管理中的重要议题,尤其是在数字化时代,数码设备日益普及,学生隐私数据容易泄露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然而,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常常存在矛盾,给教育管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本文将从两者的定义、特征、冲突与协调四个方面进行简单的分析,旨在为教育管理者提供参考。
一、学校知情权和学生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我们先了解一下学校知情权和学生隐私权的定义和特征。
学校知情权指的是学校管理者必须对学生的基本情况(包括个人信息、成绩、日常行为等)有所了解,以便进行教育、管理和评估工作。
比如,学校要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生活习惯、健康状况等。
这些信息的获取是为了更好地帮助学生学习和成长,提高学生整体素质。
学生隐私权是指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应被非法获取、使用或披露。
学生隐私权的特点主要有:自主性、保密性、完整性、可控性和法律保障性。
这些特点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被尊重。
两者的特点决定了学校知情权和学生隐私权不仅有关联性,更存在矛盾性。
二、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表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中,学校要获取不同的学生信息,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成绩、行为记录等。
如果学校对这些信息的获取、使用、披露不当,将会对学生隐私权构成威胁。
在具体的实践中,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常常较难协调。
1.教务管理与学生隐私权权衡的问题学生个人信息、成绩等是需要保密的信息。
学校管理者只能在有必要的情况下获取,并且只能用于教务管理和学生服务。
但是,在一些学校或一些特定情况下,却存在过度依赖和滥用的现象。
比如,有些学校为了提高教育质量、提高学生成绩,将学生信息披露给了抄袭检测公司、家长和社会人士,这些人就会根据学生的信息对学生进行评价和干涉。
这种处理方式不仅有悖于学生隐私权的原则,而且可能给一些学生带来不必要的压力,甚至导致学生的抵触心理。
2.教育科技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在数字化时代,带有监管意味的科技产品服务也越来越普及,许多教育科技产品被用于学校管理和学生学习。
(简答题、案例分析)个人隐私权

一、隐私的含义 隐私是个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和干预的私人生活。 二、隐私的基本内容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
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
•
1、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或转让他
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计算机信息网络
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8条规定:用
“户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
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
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在现行的法
律规定下,这一类侵权行为如果造成一定的影响,
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或以营利为目的,对他人
肖像权进行了侵犯,可以适用于民法规定对侵权 行为其加以处罚。
2、个人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系统收集获得资料或打扰 他人安宁;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 电子信息。这类“侵权者”大多是黑客 (hacker),他们可以利用各种技术手段窃取和 篡改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被侵权者几乎无法发 现或知道黑客身份,这就需要一支高技术的网络 警察部队提供保护。黑客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 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虽然表现形式上与传统 的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不同,但实 质上与传统的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无本质区别,其 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刑法252条规定,构成侵犯 通信自由罪。
从逻辑上说,死者不应享有隐私权,但法律应对死 者生前的隐私权继续给予保护。其理由是:①死 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能有任何权利,自然 也包括隐私权;②对死者生前隐私的保护,是一 种利益,是死者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感情和 名誉利益。相对于死者而言,利益已没有意义, 但死者生前的隐私与其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密 切关联,构成近亲属的感情因素或名誉利益的一 部分,揭露死者的隐私,很可能使生存的近亲属 以及利害关系人遭受精神痛苦,这样对死者的隐 私保护,也就是对生存者名誉的维护。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为了进一步保护公众的隐私权,越来越多的国家把对隐私权的保护写入宪法。
而与此相对,公众人物作为活在媒体闪光灯下的群体,点滴的隐私都会被无限的放大,更有个别缺乏职业道德的传媒为了刺激公众的眼球,扭曲事件真相,做出一些不负责任的混淆是非黑白的报道,严重影响公众人物的工作生活。
标签:公众人物;隐私权;知情权;冲突与协调一、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冲突的案例在如今这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传媒的力量越来越大,不仅娱乐明星的八卦新闻经常见诸报端,在人肉搜索盛行之下,连默默无闻的普通人也在一些机缘巧合的情况下,出于自愿或不自愿的一夜成名。
如“杨丽娟事件”,当时的报道铺天盖地的席卷了各大媒体的头版头条,而《南方周末》首当其冲,因相关报道涉及杨丽娟及其家人的隐私而被告上法庭,这一诉讼引发了人们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这一组对立矛盾的思考。
从表面字义来看,知情权即为知道自己应该知道的关乎自己或别人的事情,而隐私权即为隐瞒自己不想被别人知道的事情,简单来看二者似乎是一组对立的矛盾概念,但是,作为社会中的公众人物,他们的身份地位决定了他们的高曝光率,这种高曝光率的背后就是对隐私空间的限制,因此,在隐私权的保护上公众人物要比普通群众承担更多的容忍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就得赤裸裸的接受大众眼光对其隐私生活的窥视与探究。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冲突的原因分析(一)经济条件:传媒经济的激烈竞争21世纪是一个信息膨胀的年代,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总是充斥着这样那样的资讯信息,作为信息传播载体的大众传媒背后所隐藏的巨大利益更成为众多商家追逐的对象。
在这样诱人的利益刺激之下,个别明星和娱乐媒体联合起来上演了一出又一出的头版头条,明星偶像需要的是高曝光率带来的演出机会及广告代言,娱乐传媒需要的是高销量带来的利益资金。
二者的合作看起来默契十足,可是利益的天平从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当作为社会行业团体的娱乐传媒内部竞争加剧时,一些不良媒体便开始了不正当的职业操作,无所不用其极的跟踪、偷拍,严重影响了对方的正常生活。
新闻报道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解决_唐其华

到极大的尊重与提高。公民个人私生活越来越得到重视 与尊重。个人隐私应当得到允许与保护的观念逐步深入 人心, 并在实际生活中得到重视与维护。 二、 新闻报道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新闻侵害隐私权也是新闻侵权的一种重要类型,新 闻以公开为要旨, 而隐私则要求保守秘密, 两者性质截然 相反, 因此隐私是新闻极容易触及的内容, 尤其在对一些 公众人物和未成年人的报道中,稍有不慎就会构成对隐 私权的侵害并造成严重后果。 第一,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大众知情权的冲突 公众人物总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和各种新闻媒体追踪 报道的目标,他们的隐私权遭到侵犯的概率明显高于常 人。例如一些名人传记类的文章本来是为了让人们更好 渲染一些已 地了解这位名人, 但作者为了更加6 吸引人 6 , “初恋 ” “黄昏恋 ” “三角恋 ” 经故去的名人所谓的 、 、 等, 造 成了不良影响, 引起他们后人的不满, 照样会引发诉讼。 英国伦敦高院的法官宣布: 英国《镜 !//! 年 7 月 !8 日, 报》 的一篇文章违背新闻诚信原则, 侵犯了英国超级名模 内奥米・坎贝尔的个人隐私,故判决该报向内奥米赔偿 这 73// 英镑 9 约合 3/// 美元 : 。英国媒体纷纷刊文认为, “里程碑 ” 是英国涉及名人隐私权的 式判决, 它将向英国 媒体敲响警钟, 不能再捕风捉影, 大肆炒作名人的隐私以 牟取暴利了!该报编辑皮尔斯・莫根在一篇他编发的文 “内奥米曾频频参加毒品瘾君子的聚会。 ” 章中称: 这下子 《镜报 》 非同小可, 因为 毕竟是英国有影响的大报, 它刊登 的消息应该被认为具有可靠性和权威性。内奥米认为这 篇文章严重损害了她的个人名誉,侵犯了她的个人隐私 权, 且违背了新闻诚信的原则。为此, 她一纸状书将英国 《镜报 》 的编辑皮尔斯・莫根告上了法庭。法庭经过审理 《镜报 》 后认为, 这篇文章有失新闻的真实性, 没有可靠的 出处, 因此客观上给内奥米的名誉造成了侵害。 我们知道,公众人物与普通人并不享有同样的隐私 权。 因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可能涉及到公共利益、 国家利 益及公众知情权, 凡是涉及到这个范围的, 公众人物就没 有隐私可言。 新闻工作者在履行自己的新闻自由权时, 为 “星 ” 了公众的知情权, 会拼命去探访一些 们的隐私, 明星 因此可能认为, 媒体的行为侵犯到自己的隐私权。 实际上 这时是一个权利和另一个权利的碰撞,两个权利发生了
生态环境法的实施现状与挑战

生态环境法的实施现状与挑战在当今社会,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生态环境法。
然而,这些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诸多现状和挑战。
生态环境法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从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形成了较为全面的法律框架,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执法力度逐渐加强。
各级环保部门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严格执法,对违法企业和个人形成了有效的威慑。
再者,公众的环保意识有所提高。
随着生态环境法的宣传和普及,越来越多的民众开始关注环境问题,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形成了全社会共同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然而,生态环境法的实施仍面临着不少挑战。
一是法律法规的衔接与协调不够顺畅。
不同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一定的重叠和冲突,导致在实际执行中出现法律适用的困惑。
例如,在一些跨区域的环境问题上,由于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存在差异,难以形成统一有效的治理措施。
二是执法能力和资源不足。
部分地区环保执法队伍人员配备不足,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缺乏必要的监测设备和技术手段,难以满足日益复杂的环境监管需求。
同时,执法经费有限也制约了执法工作的开展。
三是企业守法意识淡薄。
一些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违法排污,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部分企业对生态环境法缺乏了解,或者心存侥幸,认为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四是公众参与机制不完善。
虽然公众的环保意识有所提高,但在实际参与环境决策和监督方面,渠道还不够畅通,参与的方式和效果有限。
五是生态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增加了法律实施的难度。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经济活动的多样化,新的环境问题不断涌现,如电子垃圾污染、纳米材料污染等,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完全覆盖。
面对这些挑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生态环境法的实施。
政府新闻发布与民众知情权、话语权冲突与协调——以松花江污染危机事件为例

政府新闻发布与民众知情权、话语权冲突与协调——以松花江污染危机事件为例政府新闻发布与民众知情权、话语权冲突与协调——以松花江污染危机事件为例(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关键词:新闻发布知情权话语权松花江污染事件内容提要:本文以松花江污染危机事件为案例,分析政府新闻发布在危机公关方面暴露出的某些问题,诸如以类似“善意谎言”、“社会稳定”等借口屏蔽事实真相,既损害广大民众的知情权与话语权,也销蚀政府的公信力。
文章进一步思考如何改进政府新闻发布活动及其相关制度,并且从尊重民意、现代政府信息公开、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等四个方面探讨政府新闻发布与民众知情权、话语权之间的关系与利益协调。
尽管已经进入电子网络时代,但我们无法否认,从宪法赋予的权利角度考察,广大民众的知情权和话语权目前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知情权缺失,二是话语表达渠道不畅通造成意见偏差。
从大众传播的实践运作来看,民众的知情权是他们有效运用话语权的前提和保障,如果民众知情权缺失,将导致话语表达权得不到有效保障,造成意见市场出现失误、偏差甚至混乱,干扰政府决策及政策实施,影响社会稳定。
本文所论述的政府新闻发布主要指我国各级政府通过主流媒体,采取新闻公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来向公众传达国际、国内重大新闻事件,尤其是与民众利益休戚相关的各类危机、灾难、疫情等事件。
最近我国发生的松花江污染危机事件,再次凸显政府新闻发布在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及满足民众知情权、话语权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政府危机公关能力亟待提高。
一、政府新闻发布的认识误区2005年11月21日哈尔滨东北网刊登一则后来全国几乎所有主要媒介都转载过的新闻稿,其中,哈尔滨市政府以哈政发法字【2005】25号字样发布了《关于市区供水管网临时停止供水的公告》[1] 。
我们注意到关于停水的主要信息是:“自2005年11月22日中午12时起,对市区市政供水管网设施进行检修并停止供水”。
论信息公开:保守国家秘密 保障公民知情权

论信息公开:保守国家秘密保障公民知情权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发展和应用,使社会信息化、电子政务得到了广泛应用和迅猛发展。
在数字化信息时代,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社会信息获取渠道的增多,政府各类电子信息资源面临日益严重的保密形势。
同时,伴随着社会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和公民主体意识、参政意识的不断增强,公民要求建立阳光、透明政府的呼声不断高涨,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需求明显加强。
因此在很多的情况下,如何维护国家保密权和公民知情权之间的平衡,准确界定工作秘密的内涵与外延,做到依法保守工作秘密和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统一,是我们各级机关涉密工作人员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的重要问题。
本人结合工作实践,从以下几个方面简要阐述一下自己的见解。
一、准确界定二者的涵义新保密法为平衡这种冲突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较好地实现了国家保密权与公民知情权之间的平衡。
新修订《保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的范围涉及国家的政治、军事、外交和外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国家安全和刑事司法等重大领域。
国家权力属公共利益的范畴,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一个国家社会稳定、长治久安的前提。
国家保密权是一种公权,其权利主体是国家。
国家作为国家秘密的权利主体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
一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依照法定程序被确定为国家秘密,即应当归国家所有,只有国家才能决定该国家秘密的使用和处置。
公民知情权,所谓公民的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了解权。
即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遍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
属于公民个人利益,从知情权的基本内容来看,既包括知晓属于公法、政府范围的事务,如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执政党的大政方针,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社会公共事务等,也包括对公民自身信息的知情。
知情权对隐私权的挑战

别人 知 道 的私人 信 息 , 且在 不损 害到 公共 利益 时 , 以排 除他 信 息 的权利 。 并 可
人干 涉 , 独立 支配 的权 利 。其 内容 主要 包括 : 1 个 人 生活 安宁 权 。即权 利主 体 能够按 照 自己的意 志从事 .
二、 隐私 权 与知情 权的 矛盾 凸显
定, 因此 , 各个 学 者都 持不 同 的观 点 。但 还 是 以王 明先生 的观 点 及 国家机 关工 作人 员 的活动 , 了解 国家政 策 、 律 法规 的权 利 。 法
为 主流 , 即认 为 隐私权 是 自然 人享 有 的对其 个人 的, 与公 共利益 无 关的 个人 信 息、 人活 动和 私有 领域 进行 支 配 的一种 人格 权 。 私
以下几个 方面 :
( ) 一 国家工作 人 员的 隐私权 和社 会知 政权
温家 宝总 理 曾明确 强调 , 要推 进政 务 公开 , 加透 明度 , “ 增 保 障 人 民群 众 的知情 权 、 与权 、 达权 、 督 权 , 参 表 监 让人 民群 众 知道
生 日期 、 电话 号码 、 庭成 员 、 家 家庭 背景 等等 。
律 和 挑战 道德 的最 低 底线 。
众有 权 了解 政府 官员 的相关 信息 , 只有通 过对 其活 动和 背景 的 了
解 , 民才 能 真正 的行使 自己 的选 举权 和 监督 权 。 是一 些 官员 公 但
这 两者 的 矛盾 了。 法律 将保 护何 种权 利 ?我们 又 将如何 的 去找 两者 的平衡 点 ?这 都需要 我们 进 一 步去探 讨
关键 词 隐私权 知 情权 冲突 协 调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 (091.3.2 10 .522 0 )235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二 、知情 权 的含 义
知情 权 (h g tok o 又称 为 “ 的权 利 ”“ 悉权 ” “ tef h nw) i t 知 、知 或 了解权 ” 。有人 认 为 , 知情权 这一
随着我 国加人 世界 贸易组织 , 国的许 多法律 、 我 法规都 将 围绕着 世界 贸易组 织的原 则作 出重大
的调整。而其 中, 作为世贸组织基本原则之一的透明度原则( r sa ny 便要求成员方所实施的 T a pr c) n e 与 国际贸易有关 的法律 、 法规与规 章都 必须 予以公 布 。 以使 各 国政 府及 贸易 商知 悉 : 即各 国政 府及
《 哈佛大学法学评论》 上发表的《 隐私权}T er h t pi c) ( h g to ray一文 我 国民法学家彭万林先生认 i v
为. 隐私权是 指公 民不愿公 开 或让他人 知悉 个人 秘密 的权 利 。张新 宝先生 认 为 , 隐私权是指 公 民享
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 , 不被他人非法侵扰、 知悉 、 搜集 、 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 人格权 王 利明先生 认 为 , 隐私权是 自然人 享有 的对其 个 人 的 、 与公 共 利益 无 关 的个 人 信息 、 人 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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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翁 国 民 汪 成 红。 ,
( 浙江大学 法律 系 。 浙江 杭州 30 2 ) 10 8 [ 摘 要】权利与权利的冲突是现 代社会 的一个普遍现象 而随着 中国加入世 界贸易组织 , 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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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大学学报 ( 人文社会科学 版)
第 3 卷 2
而关 于隐私权的内容则更是众说纷纭。《 美国侵权行 为法( 第二次 ) 重述》 R s f fft ( eⅡ m h t o l t Sc d, ot) a  ̄ e n T r 具体规定 了四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 z, o s 侵入 隐秘 、 窃用姓名或 肖像 、 公开私生活 、 公开 他人 之不实形 象 。而我 国民法学 界普 遍认 为隐 私权 主要包括 : () 1个人生活安宁权 。 即权利主体能够按照 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 关 或 无 害的活动 , 不受他人 的干涉 、 坏或 支配 。 破
正确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关系的若干探讨

正确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关系的若干探讨王卫峰2008年5月1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开始实施。
这部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政府的信息公开义务和公民的知情权,被称为中国的“阳光法案”,其通过和实施,将使我国政府迈向一个信息公开的新时代。
《条例》明确“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途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保障公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实现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根据自身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这就构成了一个互动互通、双向交流的信息沟通体系。
根据《条例》规定,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政府信息都要公布。
鉴于现行保密法制定时间早,有些规定与现行政府信息公开原则有不相适应之处,因此,认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的现状,正确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对于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效果,完成建立透明政府和保障公民知情权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关系的重要意义政府掌握着一个国家的大量信息,信息公开与否、公开的程度高低都对社会的进步起着直接的推动作用。
这次汶川震灾,政府在第一时间全面公开信息,使民众通过互联网、电视、平面媒体等多种途径收到有关地震的海量信息,始终跑在“谣言”之前,最大限度减少了恐慌和怀疑,在灾难面前凝聚起信心和力量。
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度可谓达到了极致,在我国信息公开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与应急处置不同,日常的政务信息公开更多是围绕如何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上,关系处理得好坏,直接关系到政府信息公开实践的好坏和社会民主法治化的进程。
(一)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有利于公民获得真正的知情权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具有宪法依据。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这条规定肯定了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和保密的利益限制与平衡

关键词 : 政府环境信息; 利益限制 ; 平衡 ; 环境知情权 中图分类号 : 9 21 4 D 2 .4 文献标 志码 : 文章编号 :0 2 7 0 (0 1 0 - 0 3 0 A 10 — 4 8 2 1 )8 0 8 - 3 从世界范围看 ,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范围正在呈现出内容扩 个人利益均达到最大值的平衡状 态是各 国环境信息公 开法 中 的关键 内容。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与不公开的利益衡量体现在政府环境
公开的限制 , 主要涉及 国家安全 、 公共安全 、 社会利益 、 生态安
信息公开制度 中的“ 除外事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中不公开范 。 围的限定 , 既保障了公众享有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获取 的相关利 益, 又保护了社会 整体利益和他人的正当利益。 政府信息“ 公开 的公共利益必须和不公开的公共利益相互平衡 , 各种利益相互 平衡是社会生活的重要基础” 口 。l 在信息公开 比较发达的国家以 及欧盟的《 奥胡斯公约》 都特别注重政府信息公开例外情况 具 体化和类别多样化 , 目的在于将不公开的信息限于法律规定 其 免除公开的种 类 , 不属于这些种类 的信息 , 行政机关不能拒绝 公开。但是从各 国信息公开的历程可以看到 , 政府信息公开是 个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博弈的过程 , 是利益在不同主体间一次 次重新分配以达到某种平衡的过程。当然 , 如何进行利益衡量 是最大的难题。在各国适用除外事项 的实践中, 普遍存在行政 机关利用利益衡量来 规避公开责任的问题。因此 , 国都提供 各 了多种利益平衡工具及配套制度 , 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最大 化, 实现公众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双赢 。如《 奥胡斯公约> < 执行指南》 奥胡斯公约》 对《 关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豁免的范围
大障碍。 同时, 涉及私人利益的保护而对环境信息不予公开时 , 由于对商业秘密没有给定明确的具体范畴, 对隐私权的确认方
论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以基本权利的冲突与协调为视角

关 键 词 : 利 冲 突 ; 益协 调 ; 法性权 利 权 利 宪
中图分类号 : 9 10 D 1 .1
一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5 14 (0 2) — 0 1 0 29 — 102 1 0 0 6— 5 4
然而 , 正如拉伦茨在《 法学方法论 》 中所言 :权 “ ( ) 利 冲 突之根 源性 分析 一 权 利也好 , 原则也罢 , 假使其界限不能一次确定 , 而毋 人 是 一种 社 会性 的 动物 ,按 照 亚里 士 多 德 的说 宁多 少是 ‘ 开放 的 ’具 ‘ 动性 的 ’其 彼此 就 特别 容 , 流 , 法 , 天然 就是 一 种城 邦动 物 。 生活 在人 与人 的关 易发 生 冲突 ,因其 效 力范 围无 法 自始 确定 … …。 于 人 人 系之中 , 但具有 自己的独立性。人各有各的利益 , 此 ,司法裁 判 根据 它在 具体 情 况下 赋 予各 该 法 益 的 只 有各人 的利益诉求得到满足 ,人才能独立生存与社 ‘ 重要性 ’来从事权利或法益 的‘ , 衡量 。 解决权利 ” 会关系之中。 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 冲突就是 一个 对 冲突的利益 进行衡量 和取舍 的过 “ 然必然性 , 是需要和私人利益【 ” ” 然而 , 。 人在追求 自 程 , 同时也是一个价值选择的过程。 选择保护不 同的 我利益 的过程 中,有可能遇到该利益同样也为他人 利益其 中就体现了不同的价值取向 ,体现 了选择者 所追求之情形 , 由于资源有限 , 于是利益 的冲突就不 不 同的价 值 观念 。 可 避免 的产 生 。 ( ) 二 隐私权之 边 界一 对 知情权 的 防御 卢梭在《 会契约论》 社 中指 出:人生而 自由 , “ 但 由于隐私权作为现代意义上的基本权利 ,在与 却无往不在枷锁之 中【 ’ 以自由的行使 自己的权 知情权矛盾中发展而来 , 2 人可 ] 其与知情权 的界分 , 直接决 利, 但如果行使权利侵犯 到他人的利益 , 则需要有一 定 了隐私权的法益所保护的范围及程度。 知情权 即, 定的社会秩序加 以约束 。法律的出现就是为了减少 指向的 目 中究竟有多少应该属于个人生存所需信 标 和尽可能地消除这种利益的冲突 ,将每个人的利益 息 , 应交 由隐私 权 予 以保 护 。 而 界 定在 一 定 的范 围之 内 ,以权 利 的形 式 固定 下来 并 对 于这 个 问题 ,学 界 一直 没 有定 论 。从 最 初 的 加 以保 护 。 斯从 制 度经 济学 的角 度得 出结 论 : 利 “ 科 权 独处权理 论 ” ,建立在 独处 而不受 打扰 思想 之上 , 但 之 间 经 常 出现交 叉重 叠 ,从 而很 难 在 它们 之 间 明确 由于其 实质与 “ 一般 自由权 ” 无异 , 以揭 示该权 利 与 难 地 标界 [ 3 ] 。由于法 律用 权利 的形 式对 利 益进行 界定 和 其他 自由权之不同, 而遭到摒弃。于是在该理论之后 分配时 , 完全有可能存在重叠和模糊之处 ; 加之人在 又 分别形 成 了“ 亲密关 系 自治理论 ”“ 、人格权 理 论 ” 以 以权利 的形式追求 自己的利益时,难免会受 到他人 及“ 信息控制理论” 作为隐私权的法理依据。“ 亲密关 同样 以权利形式出现 的指向同样对象的利益追求的 系自治理论” 以对社会或公众生活与私人生活或私密 阻碍 , 这样权利的冲突就不可避免 了[ 因此 , 4 ] 。 从某种 性关系分界为基础, 公共领域” 从“ 中划分 出专属于个 意义上而言 , 权利冲突的实质就是利益冲突。 人的“ 亲密关系” 领域 , 该领域具有高度私人性 , 他人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保护国家秘密法的整体协调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保护国家秘密法的整体协调摘要:我国公开和保密制度存在一定冲突和矛盾,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如何平衡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秘密法》作为整体,研究两者法律起源的整体性和立法的层次性,并借鉴国际经验,从立法意识、定密原则和法制体系三方面对两者的整体协调做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国家保密、整体、协调Abstract: There is a certain conflict and contradiction between C hina's openness and secrecy. With the acceler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how to balanc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openness and secrecy become a serious problem.The article will set “Regul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Disclosure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and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Guarding State Secrets” as a whole to study the integrity of both legal origin and the level of legislation,and make policy recommendations to the coordination among legislative sense、principle of making the range of secret and legal system,with learning from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Keyword: The Disclosure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 Guarding State Secrets; Overall; Coordination2007年4月5日,国务院第492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并已于2008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的关系探讨

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的关系探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政府的工作和决策有着越来越高的要求,对政府信息的公开也成为了当今社会的热点话题。
而政府信息公开的背后,也涉及到保密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它们既有密切的联系,又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
正确理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的关系,对于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的关系进行探讨。
一、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的内涵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和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是政府行政职能的一部分。
政府信息公开是一种行政透明的重要表现形式,有助于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公信力和责任感,有效限制腐败行为的发生,促进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保密工作是指国家机密工作,包括国家机关和其他国家事业单位从事的有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工作,保密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对保护国家秘密、防范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都是政府的行政职能,都对政府的行政工作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政府信息公开是在制度化、法律化的基础上开展的,侧重于政务公开和政府透明度,促进政府决策更加科学、民主和公正;而保密工作则是一种管理、技术性质的工作,以防范和遏制对国家机密的破坏、泄露和盗窃为主要任务。
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是有着内在联系的,在处理二者的关系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
1. 公开与保密的平衡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都是以服务国家和人民利益为宗旨的,二者之间是互相关联、相辅相成的关系。
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政府的决策科学性和民主性。
如果所有的信息都公开,那就会破坏国家秘密,影响国家的安全。
保密工作则是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保护国家的核心机密和关键信息。
在具体的案例中,需要在公开和保密之间进行权衡,确保信息的公开是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进行的,保证了国家安全和信息透明的平衡。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其协调

1890年美国法学家萨缪尔・沃伦和路易斯・布兰黛斯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那篇著名法学论文——《隐私权》(Therighttopricy),文中提到:“保护个人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成果或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
(二)知情权知情权(therighttoknow),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
知情权相比隐私权所涉范围更为广泛,可分为公众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
公众知情权是社会公众普遍享有的对社会感兴趣的各种信息及有关治理国家方面的信息的权利;个人信息知情权是公众个人享有的对各种涉及本人相关信息或法人及其它组织了解其内部工作人员和即将成为其内部工作人员的人的相关信息的权利。
其中,依公众知情权的客体,又可将公众知情权分为知政权与社会公众知情权。
二、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隐私权与知情权是一对相互冲突的权利。
人们一方面希望获得私人生活安宁和个人信息安全,不愿意自己的私人信息被他人获取、公开及传播,另一方面又希望了解一些自己想了解的情况,希望自己能更多的了解社会尤其是政府行为,以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及参政需求。
如此一来,知情权的深入势必会侵犯到隐私权,而隐私权也往往成为权利主体借以阻止他人获取信息的挡箭牌,二者的矛盾便不可避免的产生了。
(一)公众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1.知政权与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的冲突知政权是指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享有的知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及背景资料,了解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利。
同时,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的核心内容就在于保障公众知情权,尤其是知政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应当主动向公众公开信息的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
论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保障

论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保障樊永强【摘要】公民知情权是被宪法以及法律确认的,同时又受到宪法与法律的保障和限制.保障公民知情权, 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法治国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现阶段已经初步形成了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法律制度, 但是还有一些缺陷.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应在行政程序立法中体现公民知情权;尽快出台信息公开法,保障公民知情权;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保密与公开之间的矛盾.【期刊名称】《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年(卷),期】2010(022)009【总页数】2页(P64-65)【关键词】公民知情权;法律;保障;民主;法治【作者】樊永强【作者单位】太原工业学院,山西,太原,03000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公民知情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由宪法和法律确认,受宪法和法律保障与限制 ,通过一定方式知悉、获取各种官方和非官方信息,而不受他人和社会组织非法干涉或侵犯的权利。
在信息传播如此便利、快捷的现代社会 ,保障与落实公民知情权 ,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构建法制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1.现代民主政治需要对公民知情权加以保障。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而公民知情权 ,尤其是了解、知悉政府日常运行中的各项内容 ,恰恰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最好诠释。
在现阶段 ,我国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期 ,公民知情权理所当然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公民只有享有知情权 ,充分了解到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制定的有关法律与政策、做出各种重大决定的过程、曾经出现的不同意见和争议以及执行法律和政策等情况 ,才可能为参政议政创造基本条件。
2. 确认、保障公民知情权是有效预防公权力被滥用的重要手段。
公民知情权可以被视为制约权力腐败的一针强心剂 ,是现代民主国家的重要基石 ,是遏制腐败的一味良药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陈毅同志曾经说过:“莫伸手 ,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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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公 开 办 法 ( 行 ) ( 下 简 称 《 法 》 的 相 继 颁 布 , 志 试 》以 办 ) 标
着 我 国 环 境 知 情 权 的法 治 进 程 迈 上 了 新 台 阶 。 一 般 认 为 《 政
府信 息公 开条 例》 中保密 方面 的规 定是 第 l 第 4款 , 4条 即
“ 政 机 关 不 得 公 开 涉 及 国家 秘 密 、 业 秘 密 、 人 隐 私 的 政 行 商 个
者 之 间 的 冲 突 已成 为 一 个 不 可 回避 的 f题 , 情 权 义 务 主 体 因 不 公 开 信 息 界 定 不 明 , 政 机 关 以 保 密 为 由 不 予 公 开 . 重 阻 " l 知 行 严 碍 了公 众 获 知 环 境 信 息 的 知 情 权 的 实现 。通 过 对 专 门信 息 法 规 范 中环 境 信 息公 开 的 现 状 与 不 足 的 分 析 . 析 知 情 权 与 保 密权 分
的 冲 突原 因 . 协 调 知 情 权 与 保 密权 的 利 益 以
关 键 词 政 府 信 息 环 境 信 息 环 境 知 情 权 保 密 权
中图分类 号 : 6 1 D 3. 3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号 :6 2 9 6 ( 1 ) — 0 0 O 1 7 — 0 42 00 0 2 一 3 0 3
中 . 密 部 分 具 有 举 足 轻 重 的 作 用 . 它 是 这 个 权 利 立 法 或 保 说
法 规 的 核 心 与 灵 魂 也 许 并 不 过 分 。2 0 0 7条例 》 以下简称 《 ( 条例 》 和 国家环 保总 局颁 布 的《 境 ) 环
1 5 李 .
境
环境信漫公舁巾 爝 傈 权灼冲突与 知—权与 协调
李 岩
( 江 林 学 院人 文 学 院 浙 江 临安 3 0 ) 浙 13 0 1
摘要 环 境 知 情 权 保 障 的任 务 之 一 在 于 明确 界 定 不 公 开 信 息 , 以 知 情 权 与 保 密 权 之 间 的 界 定 显 得 至 关 重 要 实 践 中 2 所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报 有 关 主 管 部 门或 者 同 级 保 密 工 作 部 门
大 。 是 . 是 一 种 错 误 的 认 识 , 确 的做 法 是 尽 可 能 详 尽 地 但 这 正
家 秘 密 方 面 的 法 律 为 准 。关 于商 业 秘 密 、 人 隐 私 等 保 密 权 个 也 有 类 似 缺 陷 。再 次 ,条 例 》 《 《 与 办法 》 于 知 情 权 例 外 的 内 对 容 规 定 得 不 够 全 面 在 环 境 信 息 公 开 的法 律 法 规 中规 定 的 不
部 门认为 不公 开可能 对公 共利 益造成 重大 影响 的涉及 商业
多 规 定 已 经 不 能 适 应 信 息 社 会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的 需 要 . 毕 竟 但
有 法 可 依 .且 保 守 国家 秘 密 方 面 的 法 律 在 法 律 位 阶 上 高 于
《 例》 办法 》 在推行环境 信息知情权 时必须 要 以保 守国 条 和《 ,
息 都 可 以 以维 护 社 会 稳 定 的 理 由 不 予 公 开 至 于 公 共 安 全 、
环 境 知 情 权 保 障 的 任 务 之 一 就 在 于 明 确 界 定 不 公 开 信 息 , 给 环 保 主 管 部 门 留有 过 多 的 自由 裁 量 的空 间 . 免 其 不 以 利 用 种 种 借 E限 制 公 众 获 取 信 息 。 所 以 , 环 境 知 情 权 立 法 l 在
经 济安全 , 同样存在类 似的 问题 。 也 其次 ,条 例》 办法》 《 与《 关
于 知 情 权 例 外 的 规 定 对 于 政 府 机 关 实 施 信 息 不 公 开 不 具 有
操 作 性 。 于 国 家 秘 密 . 国有 相 关 的 法 律 规 定 . 然 其 中 很 对 我 虽
府 信 息 ” 《 境 信 息 公 开 办 法 ( 行 )第 1 规 定 :环 保 部 ;环 试 》 2条 “ 门 应 当健 全 政 府 环 境 信 息 发 布 保 密 审查 机 制 . 明确 审 查 的程 序 和 责任 。 保 部 门 在 公 开 政 府 环 境 信 息 前 , 当依 照 《 环 应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家 秘 密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规 和 国 家 有 以 法 关规定进 行审查 。环保部 门不得公 开涉及 国家秘密 、 业秘 商 密 、 人 隐私 的 政 府 环 境 信 息 。 是 . 权 利 人 同 意 或 者 环保 个 但 经
公 开 信 息 视 乎 应 该 越 少 越 好 .这 样 才 能 显 示 出 公 开 范 围 之
秘 密 、 人 隐 私 的 政 府 环 境 信 息 , 以 予 以公 开 。 保 部 门 对 个 可 环 政 府 环 境 信 息 不 能 确 定 是 否 可 以公 开 时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