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指引
行政裁决专利侵权纠纷的办案流程
行政裁决专利侵权纠纷的办案流程行政裁决是指政府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对争议当事人的权益进行判决和裁定的行为。
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行政裁决机构是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重要机构之一。
本文将深入探讨行政裁决专利侵权纠纷的办案流程,并分享我对这一流程的观点和理解。
一、行政裁决专利侵权纠纷的背景和意义1、背景在当前全球知识经济时代,专利是创新的重要产权形式,对于企业和个人的技术创新、市场竞争力以及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专利侵权问题也因此而产生,给创新活动造成了困扰。
2、意义行政裁决专利侵权纠纷的办案流程的建立和完善,能够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提高社会创新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
二、行政裁决专利侵权纠纷的办案流程1、申请立案阶段(1)专利权人提起行政裁决申请(2)行政裁决机构受理申请并立案2、证据调查阶段(1)行政裁决机构通知被申请人提供证据(2)被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3)行政裁决机构对证据进行调查和取证3、听证阶段(1)行政裁决机构组织听证会(2)双方当事人进行陈述和辩论(3)行政裁决机构对案件进行调查和裁决4、行政裁决阶段(1)行政裁决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裁定案件(2)发布行政裁决意见和决定书5、司法救济阶段(1)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人民法院对行政裁决进行审理和判决(3)维权方案得到最终解决三、观点和理解行政裁决专利侵权纠纷的办案流程在尊重知识产权和促进创新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行政裁决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能够较为高效地解决专利侵权争议,保护受侵权方的创新成果。
行政裁决流程相对简便,成本较低,适合处理一些初级的侵权纠纷,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更加全面。
然而,行政裁决专利侵权纠纷的办案流程也存在一些问题。
行政裁决机构的人力资源和专业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以应对日益复杂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行政裁决机构的裁决是否公正、是否符合法律的适用也需要加强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合理保护。
湖北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规定(试行)(征
湖北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治保障,进一步提升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法快速办理行政裁决案件,更好更快地维护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湖北省专利条例》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简易程序,是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适用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行政裁决程序开展行政裁决。
全省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开展行政裁决,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基本事实清楚:根据当事人陈述、答辩及其提交的证据即可查明案件事实:(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根据查明事实,能够明确区分责任的承担者和权利的享有者;(三)证据充分:请求人对其主张的侵权事实提供真实、合法、有效且充分的证据;(四)涉案专利权属无争议且未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五)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请求人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且评价报告的结论为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第四条对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在答辩期内书面提出,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对前款规定的案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五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请求人下落不明的;(二)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三)就同一事实再次处理的;(四)涉及复杂技术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合议笔录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合议笔录案号:××知法裁字…20××‟×号案由:A公司与B公司间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专利名称:×××××专利号:ZL×××××××××××.×专利权人:A公司请求人:A公司被请求人:B公司合议组长:执法甲合议组成员:执法甲执法乙执法丙书记员:执法丁(也可由本案执法人员担任)合议时间:20××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合议笔录:执法甲:(固定格式文本)我们前期对本案的调查与口头审理工作已经结束,现在我们进行合议。
现在由案件承办人执法乙介绍案情。
执法乙:(固定格式与实际情况记录相结合文本)我给大家介绍一下本案的具体情况(具体内容略)。
执法甲:(固定格式与实际情况记录相结合文本)首先,我们对案件中所述的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进行合议,确定案中所述的证据是否被采信。
我认为,证据一所提供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年费缴费收据,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实核对后,该专利权的法律状态在有效期内,专利权人与请求人是一致的,被请求人也对证据一给予了认可,我们应当予以采信,请求人有权对被请求人提起专利侵权纠处理请求,可以根据专利证书中提到的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内容进行侵权判定。
(说明:此处主要内容是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合议;针对证据一进行合议,并发表自己的观点)执法乙:(实际情况记录文本)对证据一我同意执法甲的观点。
执法丙:(实际情况记录文本)对证据一我同意执法甲的观点。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实施方案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实施方案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由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传统的司法程序往往难以有效解决纠纷,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小的困扰。
为了更好地解决专利侵权纠纷,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工作,本文章将围绕此主题,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试点实施的背景和意义1.1背景专利是创新成果的产物,对于鼓励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而专利侵权纠纷一直以来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专利侵权案件屡见不鲜,给企业创新发展带来了不小的阻碍。
1.2意义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工作,有利于更好地解决专利侵权纠纷,减轻司法机构的工作压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率。
行政裁决具有速裁性和专业性的优势,有利于弥补司法程序的不足,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试点实施的基本原则2.1公平公正原则行政裁决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依规进行裁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2快速高效原则行政裁决应当具有较高的速裁性,尽可能在短时间内作出裁决,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2.3专业性原则行政裁决机构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化水平,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有较强的审理能力和技术背景,确保裁决的专业性和可执行性。
三、试点实施的具体措施3.1建立专门的行政裁决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建立专门的行政裁决机构,负责受理和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确保裁决的公正和高效。
3.2制定行政裁决规则和程序行政裁决机构将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行政裁决规则和程序,明确裁决的流程和标准,规范裁决的实施。
3.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大对行政裁决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的支持力度,选拔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提高行政裁决机构的审理能力和水平。
3.4推动信息化建设行政裁决机构将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审理效率和裁决质量,同时更好地服务当事人和社会公众。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实施方案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实施方案【摘要】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加强和技术创新的蓬勃发展,专利侵权纠纷日益突出。
为加强专利保护,提高侵权纠纷解决效率,我国决定进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实施,本方案旨在规范行政裁决的程序和标准,为专利权人和侵权方提供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渠道。
【关键词】专利侵权、行政裁决、纠纷解决、试点实施、保护知识产权一、背景专利是创新的重要产物,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
然而,近年来随着技术创新的加速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越来越频繁,给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严重损害。
传统的专利侵权纠纷解决方式主要依赖于民事诉讼,但民事诉讼程序复杂,耗时、耗力。
为了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问题,提高侵权纠纷解决的效率,行政裁决试点成为必然选择。
二、试点目标1. 加强专利保护:通过行政裁决试点实施,增加专利权人的保护力度,提高创新热情和技术创新水平;2. 缩短纠纷解决时间:行政裁决具有简便、高效、快速的特点,可以大大减少纠纷解决时间,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3. 统一纠纷解决标准:通过行政裁决试点,建立起纠纷解决的统一标准和程序,为整个专利侵权解决体系提供指导和借鉴。
三、试点范围根据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方案,试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高技术领域专利侵权纠纷;2. 专利申请人与专利权人之间的争议;3. 针对先行技术引用的侵权问题;4. 专利合同纠纷;5. 专利侵权纠纷的恶意侵权行为。
四、试点程序1. 申请行政裁决:专利权人或者侵权方可向行政裁决机关提出申请,包括申请书、证据材料和支付一定费用;2. 受理和调查:行政裁决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受理,并根据需要进行相关实地调查,了解侵权情况;3. 裁决和执行:行政裁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裁决,并履行裁决结果的监督和执行。
五、试点经验总结1. 建立健全行政裁决机构:要加强行政裁决机关的力量和队伍建设,提高裁决机关的专业素质和能力;2. 推进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行政裁决实施的效率和公正性;3. 加强执法合作:行政裁决机关应与其他执法机构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形成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合力;4. 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行政裁决试点的宣传,让广大民众了解和信赖行政裁决制度。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流程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流程一、引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他人侵犯了其专利权,向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的程序。
行政裁决的目的是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本文将详细描述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流程的步骤和流程,以确保流程清晰且实用。
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流程1. 提交申请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他人侵犯了其专利权,可以向专利行政管理部门(通常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行政裁决申请。
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 专利权证书复印件及原件; - 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侵权事实和侵权行为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侵权产品的图片、说明书、销售合同等; - 侵权产品的样品(可选); - 其他相关材料。
2. 受理与审查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与审查。
受理与审查的内容包括: - 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 - 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例如是否属于专利侵权纠纷的范畴; - 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
3. 取证调查如果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会通知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或提供证据。
申请人需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例如: - 侵权产品的销售记录; - 侵权产品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资料; - 侵权产品的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等。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取证调查: - 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 进行现场调查; - 邀请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等。
4. 听证会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陈述和辩论。
听证会的程序包括: - 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参加听证会; - 确定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组织形式; - 委托专家进行技术解读和鉴定; - 记录听证会的过程和内容。
5. 裁决结果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取证调查结果和听证会的情况,做出行政裁决决定。
区专利技术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事项办事指南
区专利技术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事项办事指南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区专利技术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事项办事指南一、引言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专利技术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所需材料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所需材料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所需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侵权方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文件:需要提供侵权方的专利证书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以验证其拥有相关的专利权。
2. 原告方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文件:需要提供原告方的专利证书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以验证其拥有相关的专利权。
3. 侵权行为证据:需要提供能够证明侵权行为存在的材料,比如侵权产品图片、产品规格书、销售合同、广告宣传资料等。
4. 侵权行为影响证据:需要提供能够证明侵权行为对原告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材料,比如销售数据、市场调研报告、利润损失证明等。
5. 技术分析报告:需要提供专业的技术分析报告,对侵权行为与原告方专利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分析,并得出结论是否构成侵权。
6. 证人证言:可以提供证人证言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或者提供专家意见来支持原告方的主张。
7.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需要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以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8. 其他相关材料:根据具体纠纷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
料,比如相关合同、技术文件、价格清单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材料的具体要求根据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和裁判机构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准备。
在准备材料时,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符合法律要求和提高申诉成功的概率。
山东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办法
山东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办法(2023年12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2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专利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知识产权组织具体承办本区域内专利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工作。
第四条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专利纠纷,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专利行政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第五条专利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所在地的专利行政部门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专利行政部门管辖。
专利行政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六条专利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一)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被请求人所在地不在本省同一个设区的市的;(三)重大、复杂或者有较大影响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专利纠纷,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管辖。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程序和办案流程的通告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程序和办案流程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7.24•【字号】•【施行日期】2024.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侵权正文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程序和办案流程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全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的办理程序和办案流程通告如下:一、受理条件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因请求人提出请求而启动,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请求人的请求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三)有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四)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就该专利侵权纠纷提起诉讼;(五)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管辖范围;(六)提交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执法人员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受理立案。
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请求人发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立案后发现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请求人发送《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
二、提交材料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一)请求人主体资格证明,即自然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当年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已要求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可以不予受理。
专利权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申请
专利权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申请尊敬的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局对于专利权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申请进行了审查,并根据相关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做出如下决定:一、案件基本情况1. 专利权人信息:申请人:[专利权人姓名/单位名称]专利权人住所地:[专利权人住所地]2. 专利标识专利名称:[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号]专利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3. 侵权方信息:侵权方姓名/单位名称:[侵权方姓名/单位名称]侵权方住所地:[侵权方住所地]4. 主要案件事实:[在这一部分,简要陈述专利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包括侵权方的侵权行为及时间地点等]二、证据分析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及相关调查取证材料,我局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分析。
经查证,以下事实被视为确凿证据:1. [举例说明某项侵权行为的证据,如侵权产品的照片、侵权行为过程的监控录像等]2. [继续举例说明其他侵权行为的证据]基于上述证据,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我局认定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已足以证明侵权行为的真实性和侵犯其合法专利权的事实。
三、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基于对该案件事实的全面分析和公正判定,我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1. 命令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或者进口侵权产品。
2. 没收侵权产品及相关材料,并据实予以销毁。
3. 对侵权方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侵权销售额的三倍。
4.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侵权销售额的一倍。
5. 如侵权方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依法遵守上述决定。
如有其他法律争议,您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
感谢您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特此决定。
[行政处理机关名称][日期]。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事指南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涉及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申请和处理。
申请人应为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涉及的专利应为有效专利。
二、申请条件1. 申请人应为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包括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2. 涉及的专利应为有效专利,且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仍处于有效期内。
3. 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侵权行为,如侵权产品的实物、照片、销售记录等。
4. 申请人应提供详细的专利权属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权转让合同等。
5. 申请人应按照行政裁决程序提交相关材料。
三、申请材料1. 行政裁决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的名称或姓名、联系方式、地址;涉及的专利信息,如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等;侵权行为的描述,包括侵权产品的名称、型号、销售渠道等;请求行政裁决的内容,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2. 专利权属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权转让合同等。
3. 侵权行为证据:如侵权产品的实物、照片、销售记录等。
4. 其他相关证据: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合同、往来函件等。
四、办理流程1. 申请人向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行政裁决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补正。
3.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取证,核实侵权行为及专利权属等情况。
4.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政裁决,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5.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注意事项1. 申请人应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及时提出行政裁决申请,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申请人应确保提供的证据真实、完整,以便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准确判断侵权行为及专利权属等情况。
3. 申请人应关注行政裁决的执行情况,如有需要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所需材料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所需材料
在进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时,通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和专利权证书复印件,以证明专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被指控侵权的企业或个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证据。
3. 专利权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复印件,以便裁决机构对专利权的范围和内容进行评估。
4. 关于侵权行为的证据,如侵权产品的照片、规格说明、销售合同、购买发票等。
5. 相关证明文件,如专利技术鉴定书、专利权转让合同等,以证明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6. 相关财务账目、销售数据等,以证明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7. 专利权人对侵权行为的索赔要求和赔偿计算方式的详细说明。
8.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申请书和相关表格的填写完整和准确。
以上所列的材料只是一般情况下可能需要的,具体要求可能因国家和裁决机构而异。
当然,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也会影响所
需材料的种类和数量。
因此,更好地咨询当地专业的法律顾问或专利代理人以获得详细的指导和建议。
天津市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方案
天津市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做好我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助力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城市和创造运用强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天津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天津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坚持服务大局、系统协同、依法行政、支撑发展的原则,以提升市区两级专利行政裁决工作能力为目标,构建规范有力、协同高效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以下简称专利行政裁决)工作体系,为营造我市良好创新环境和市场环境、助推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进一步夯实市区两级专利行政裁决规范化工作基础,开展横向协调、纵向指导的工作交流,形成知识产权部门行使职责、司法行政部门协调和监督的工作机制,行政裁决与调解、司法审判等领域的衔接协调紧密,专利行政裁决制度知晓度和公信力明显提高,法定职责得到切实履行。
——到2030年,专利行政裁决体制机制健全规范,专利行政裁决工作效能明显提升,各区专利行政裁决规范化履职,裁决工作法治化、便利化水平显著提高,我市新时代专利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监督体系、人才支撑体系和财政保障体系规范化运行格局全面形成。
二' 重点举措(一)完善制度,全面加强专利行政裁决法治建设L落实专利行政裁决法律法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严格落实专利行政裁决相关制度。
适时修订《天津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依法快速处理专利纠纷。
完善专利行政裁决相关制度,构建较为完备的专利行政裁决政策体系。
(市知识产权局、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严格落实专利行政裁决办案程序落实国家《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制定我市专利行政裁决相关办法。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告知制度的实施方案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告知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是 6 条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告知制度的实施方案:
1. 要大力宣传呀!就像推广一个超级棒的新玩意儿一样。
比如说,可以举办各种讲座,让大家都知道这个制度是咋回事。
就像你发现了一个超好用的软件,难道你不想告诉别人吗?咱就得这样,让更多人了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告知制度的重要性!
2. 建立便捷的咨询渠道呀!可以设个专门的热线,随时有人解答疑问。
这就好比有个随时能问问题的贴心朋友,多方便呀!别人问“这个制度对我有啥好处呀”,咱就能立马清楚地告诉他呀,这多好!
3. 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呢!让他们像熟练掌握游戏技巧一样熟悉这个制度。
就像运动员训练一样,有了专业本领才能更好应对呀!这样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就能更准确高效啦,是不是很棒?
4. 加强与企业的互动合作呀!听听他们的想法和需求。
这就如同和好朋友聊天,了解他的心事一样。
企业说“我们希望能更简洁地了解流程”,那咱们就努力做到让流程清晰易懂呀,多贴心呐!
5. 设立监督机制可少不了哇!确保这个制度能真正落地、有效运行。
就像有个严格的监考老师一样,绝不允许有任何马虎。
有人不按规定来?那可不行!这样大家才会更重视呀!
6. 不断优化制度内容呀!就像给手机系统更新一样,让它越来越好用。
时代在变,制度也得跟上呀!有新问题出现了?赶紧改!让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告知制度始终保持活力!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只有通过这些具体而有力的实施方案,才能真正让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告知制度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从而更好地保护专利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9.11.14•【文号】国知办发保字〔2019〕40号•【施行日期】2019.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侵权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保字〔2019〕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75号)(下文简称《意见》),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在化解专利侵权纠纷中的“分流阀”作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组织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意义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
行政裁决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优势,有利于促进矛盾纠纷的快速解决。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裁决工作,把行政裁决作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环节,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的民事纠纷功能”。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规定“健全行政裁决制度,明确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裁决程序和救济途径,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事指南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事指南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
二、程序(一)案件受理与审查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因请求人提出处理请求而启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请求人的请求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
1.当事人(1)请求人请求人应当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①专利权人是指该专利权的合法所有人;②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2)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共同请求人或共同被请求人专利侵权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共同参加案件的处理:①涉案专利权有2个以上专利权人的,全体共有专利权人为共同请求人,部分共有专利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有关实体权利的除外;②被请求人为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被请求人;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受理条件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②有明确的被请求人;③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④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⑤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⑥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的,应当提交请求书。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①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②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③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
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接受请求人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请求人发送《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请求人发送《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告知制度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告知制度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告知制度:保护创新的利器导语:专利制度是促进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实际运作中,专利侵权纠纷时常出现,并对创新活动造成了损害。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引入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告知制度,旨在提高裁决效率,保护创新成果。
目录:1、什么是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告知制度?2、制度的意义和目标3、制度的具体运作机制4、制度的优势和问题5、我的观点与总结一、什么是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告知制度?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告知制度是指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在审理前,向专利权人所在地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裁决告知的制度。
其目的是加速裁决过程,提高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效率。
二、制度的意义和目标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告知制度的意义在于促进创新的保护与推广,以及维护市场秩序。
通过及时、高效地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可以增强创新者的信心和积极性,鼓励他们更多地进行创新活动。
该制度还有助于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阻止侵权行为的扩散,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三、制度的具体运作机制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告知制度的具体运作机制如下:1. 提起专利侵权纠纷诉讼后,法院在立案前,将案件信息通知专利权人所在地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2.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行政裁决告知。
3. 行政裁决告知结果将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法院和当事人。
4. 法院在裁决时,将行政裁决告知结果作为参考,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仍需依法独立裁决。
四、制度的优势和问题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告知制度带来了以下优势和问题:优势:1. 加速裁决过程:告知制度能够在诉讼庭审之前就得出行政裁决结果,减少诉讼周期,提高裁决效率。
2. 保护创新成果:及时调处侵权行为,有助于保护创新成果,鼓励更多人参与创新活动。
3. 维护市场秩序:告知制度阻止了侵权行为的扩散,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问题:1. 法律约束力:行政裁决告知结果对法院裁决并无直接法律约束力,可能导致司法裁决与行政裁决结果不一致。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
案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9.12.26
•【文号】国知发保字〔2019〕57号
•【施行日期】2019.12.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侵权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
南》的通知
国知发保字〔201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创新者、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专利权保护,提高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效率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现予以印发,请各地方参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报告。
我局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12月26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指引(初稿)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违反《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即为专利侵权行为。
第一章案件受理2.1.1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因请求人请求而启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请求人的请求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立案审查应当在自接受当事人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2.1.2当事人2.1.2.1请求人请求人应当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1)专利权人是指该专利权的合法所有人。
(2)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2.1.2.2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1.2.3共同请求人或被请求人专利侵权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共同参加案件的处理:(1)涉案专利权有2个以上专利权人的,全体共有专利权人为共同请求人,部分共有专利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有关实体权利的除外。
(2)被请求人为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被请求人(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1.3立案审查2.1.3.1受理审查内容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
(5)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管辖范围和受理事项。
(6)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没有仲裁约定。
立案后发现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通知书,并通知不予立案。
2.1.3.1.1请求人的资格请求人的资格审查,适用2.1.2.1的有关规定。
2.1.3.1.2本国请求人请求人是个人的,应当要求其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与原件进行核对。
请求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书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请求书的附件中应当包括以下材料,并将其作为请求书的附件:(1)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者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1.3.1.3外国或者港澳台请求人请求人是外国人的,执法人员应当要求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的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请求人是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执法人员应当要求其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2.1.3.1.4本国申请人与外国或者港澳台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的请求人本国申请人与外国或者港澳台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的,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处理请求,本国请求人适用2.1.3.1.2的规定,外国或者港澳台请求人适用。
2.1.3.1.5请求人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请求人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执法人员应当要求其出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正本,并提交复印件。
2.1.3.2明确的被请求人被请求人的资格审查,适用2.1.2.2被请求人的有关规定。
明确的被请求人一般指有确定的被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有确切的住址或者地址。
2.1.3.3请求书请求人应当提供请求书正本一份并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相应请求书副本。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姓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2)被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姓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
(3)请求事项、理由和侵权事实,其中,侵权理由如:侵权分析对比;侵权事实,应当说明侵权的基本情况,如: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时间、地点以及过程等。
(4)附证据材料清单。
(5)请求人的签章。
(6)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请求人提出的请求事项,不得超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法定职权范围。
2.1.3.4授权委托书请求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时,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
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应当要求请求人明确特别授权的具体事务。
未明确委托权限的,应当对其能够代理的和不能代理的行为予以明确。
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形成的授权委托书,应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
授权委托书为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中文译本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由翻译人员签名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未提供中文译本的,退回其授权委托书并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将中文译本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
2.1.3.5专利证明文件2.1.3.5.1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执法人员应当要求请求人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公告页、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复印件,并提供专利证书原件以供核对。
2.1.3.5.2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执法人员应当要求请求人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原件,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等能够证明涉案专利有效存在的证明。
2.1.3.5.3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实用新型专利,涉及专利侵权纠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作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涉及专利侵权纠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2.1.3.6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是指请求人提交的能够证明被请求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是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经受理该案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的,执法人员应当要求请求人提供该产品是新产品的证据。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程序中,只有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第一,依照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应当是新产品,所述“新产品”是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在我国未曾出现过的产品;第二,被请求人制造的产品与采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相同。
执法人员应当要求请求人提交被控侵权产品的实物及相关购物凭证的公证文书,因特殊情况无法获得发票的,应当要求请求人提交购物收据。
宣传画册、网站资料等形成证据链的,可以作为证明侵权产品的证据。
2.1.3.7.1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2.1.3.7.1.1公证文书执法人员对请求人提交的公证文书,只做形式上的审查。
如果公证文书在形式上存在严重缺陷,例如缺少公证人员签章,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其补正。
2.1.3.7.1.2域外证据(1)请求人提交外文证据的,执法人员应当要求其提交中文译本;未提交中文译本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
请求人可以仅提交外文证据的部分中文译本;该外文证据中没有提交中文译本的部分,不作为证据使用。
(2)域外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2.1.3.7.1.3港澳台证据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执法人员应当要求其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2.1.3.7.2相关证据材料的审查2.1.3.7.2.1证据材料提交时间执法人员应当要求请求人在提交请求书的同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要求其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延期提交证据材料的请求,并说明原因。
对于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案件合议组提出意见,经办案处(科)室负责人审定后,报局领导审批。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2.1.3.7.2.2外文证据的初步审查执法人员在接收当事人提交的外文证据时,应当审查其是否提供中文译本;未提供中文译本的,退回其外文证据并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将中文译本和外文证据原件一并提交。
中文译本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由翻译人员签名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2.1.3.7.3证据材料的签收(1)执法人员在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审查其是否是原件;不是原件的,应当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无误”公章,并由核对人签章。
(2)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对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3)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时,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二联,第一联附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2.1.4立案步骤2.1.4.1接收材料,出具清单执法人员接收请求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后,根据2.1.3的规定进行初步审查。
符合受理要求的,由执法人员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加盖“核对无误”公章并签名。
将提交文件的名称、份数、页数、原件或者复印件、收件时间以及提交证据材料情况填写《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二份,由请求人或其代理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1.4.2审查与报批请求人提交证据材料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根据2.1.3的要求进行立案审核,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并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办案处(科)室负责人审定后,报局领导审批。
2.1.4.2.1批准立案执法人员认为符合立案要求的,提出立案的意见或者建议报办案处(科)室负责人审定。
办案处(科)室负责人经审查认为可以立案的,应当指定3名或3名以上单数执法人员作为案件合议组成员,包括合议组组长一名和合议组成员若干,报局领导审批。
经局领导批准,同意予以立案的,案件合议组组长应当负责对案件编写案号,制作《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等文书。
2.1.4.2.2不予立案执法人员认为不符合立案要求的,提出不予立案的意见或者建议报办案处(科)室负责人审定后,报局领导审批。
局领导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和报批《不予受理通知书》,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请求人。
《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应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通知,可以在60日内向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就请求处理的事项另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