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民发〔2018〕100号签发人古德武

合集下载

南京市江宁区预决算公开工作方案

南京市江宁区预决算公开工作方案

2018年南京市江宁区预决算公开工作方案预决算信息公开是预决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

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要求。

为贯彻落实预算法、《江苏省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XX〕143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推进江宁区预决算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外,区级政府公开区级政府预决算,区级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公开本部门预决算。

(二)明确和落实责任。

各部门单位应当依法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

区财政局负责公开区级政府预决算,各部门单位负责公开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决算。

(三)坚持以公开促改革。

以预决算公开为抓手,促进财税体制改革和其他相关领域改革,为实现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好基础。

二、工作要求(一)“预决算公开管理文件”公开(1)公开主体:区财政局。

(2)公开时间:凡属主动公开的,应在该制度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

(3)公开方式:江苏省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

(4)公开内容:①预决算公开方案。

②预决算公开工作考核文件。

③其他预决算公开管理文件。

(二)区级政府预决算公开。

1.公开江宁区20XX年预算执行情况与2018年预算草案(1)公开主体:区财政局。

(2)公开时间:区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批准后20日(自然日,下同)内。

1 / 8(3)公开方式:江苏省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

(4)公开内容:① 20XX年预算执行情况及2018年预算草案的报告。

②20XX年预算执行情况及2018年预算草案。

主要包括:20XX年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下简称“全口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2018年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下简称“全口径预算”)收支预算表;2018年区本级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2018年区本级“三公”经费预算表、2018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及专项债务情况表。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6.24•【字号】宁民社管〔2021〕82号•【施行日期】2021.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关于开展2021年度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宁民社管〔2021〕82号各市属社会组织及相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各区民政局、江北新区卫生健康和民政局: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和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苏民规〔2010〕3号)要求,现将开展2021年度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对象(一)在市民政局注册登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1.2019年6月30日前登记成立且未参加过等级评估的;2.获得评估等级满2年、自评能够达到更高等级的;3.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需重新申报等级评估的。

(二)在区民政局(含江北新区卫生健康和民政局)注册登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1.获到3A等级满2年,拟申报4A等级的;2.获到4A等级满2年,拟申报5A等级的;3.获得4A、5A等级满5年,需重新申报等级评估的。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不予评估:1.未获得2018、2019年年度检查结论的;2.2019年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3.2019年以来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4.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5.不符合评估条件的其他情形。

二、评估机构(一)市民政局负责市属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各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给予指导。

(二)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社会组织评估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三)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工作以及对举报、退出评估的裁定。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主要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主要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主要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发[2018]29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2.27【实施日期】2018.0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主要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8〕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所提主要意见和建议,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按照“工作项目化、项目目标化、目标节点化、节点责任化”的要求,现将全年主要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协调,各责任单位负责落实。

各主办单位要紧紧围绕分解落实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对标找差、创新实干,各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作为;要强化落实、全力推进,不折不扣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升省会城市首位度、建设高水平小康社会和“强富美高”新南京奠定坚实基础。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27日2018年市政府主要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一、蓝绍敏市长1.地区生产总值增长8%。

(杨学鹏常务副市长配合;市发改委主办,市经信委、商务局、农委协办)2.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以上,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

(杨学鹏常务副市长、华静副市长配合;市发改委、农委主办) 3.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南化、南钢、梅钢等重点企业布局调整和转型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完成年度钢铁去产能任务,化解船舶产能20万载重吨。

(蒋跃建副市长配合;市经信委、发改委主办)4.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特别是长期租赁,保护租赁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支持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优化土地供给结构,加大租赁住房建设力度,租赁房供地占商品住宅供地比例达到30%以上。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1—2012年度全市优秀调研成果的决定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1—2012年度全市优秀调研成果的决定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1—2012年度全市优秀调研成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6•【字号】宁委办发[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1-2012年度全市优秀调研成果的决定(2013年2月6日宁委办发〔2013〕20号)2011-2012年,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着力聚焦全市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扎实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撰写出一大批优秀调研成果。

这些成果立足南京实际,选题准确,论述深刻,具有较强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于进一步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为鼓励先进,经严格组织评选,现决定对《关于合理控制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研究与建议》等70篇调研成果予以表彰奖励,其中一等奖10篇,二等奖20篇,三等奖40篇。

希望全市各级各部门以这次表彰为动力,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一线,进一步提高调研工作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调研成果服务发展、服务决策、助推工作的作用,为南京加快率先基本现代化进程、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贡献更大力量。

附件2011-2012年度全市优秀调研成果评选获奖篇目(共计70篇)一等奖(10篇):1.关于合理控制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研究与建议市发改委于启强于洪洋2.社会矛盾化解方式多元化与新时期信访工作市信访局孔祥勇3.南京市革命历史文化遗产调查分析报告市委党史办蒋晓星安丽吴小晴张弘4.关于南京市城建集团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的调研报告市城建集团祝瑞波柯康杨青松XXX东张剑5.推动南京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研究市委党校郭榛树刘妙雄陈正儒陈英武刘爱美汪晓建李玉兵6.关于南京发展低碳经济的调研与建议市委办公厅(政研室)孙惟勤马俊哲黄秀玲朱明7.构建具有人文景观特色的复合型水运干道-关于秦淮河航道综合开发利用的调查研究市政府办公厅(研究室)胡迎春曹大贵孙军胡浩飞宋博方明华王轩8.南京财政工作转型创新的实践与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林克勤王建华于丹韩海青吴玥9.南京江北地区六大主题发展思路研究市社科院朱未易周蜀秦王飞李平华10.南京教育的展望与畅想市委教育工委徐传德二等奖(20篇):1.南京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路径及培育机制研究市社科院黄南丰志勇陈燕吴海瑾殷京生郑炜2.南京市“十二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对策建议市环保局谢放尖刘久根刘海滨张琳红于忠华秦海旭卢宁川3.78万多个市民来电的分析和思考市督察办贺南南4.国际重点技术转移机构及转移模式研究市科委郑加强陈为生曹阳陆炳树罗利华姜琴屠海良吴铮悦5.关于我市国有资产(资本)经营管理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市人大财经委谢跃进顾宏标李路李华6.南京市领导干部舆情应对能力调查报告市委宣传部曹劲松陈专陈云松周晔7.提升服务意识关注服务需求不断增强全市机关“三个服务”水平-“百个单位走访”活动的调研报告市级机关工委张漫天8.南京市职务犯罪现状分析与惩防对策市检察院林志梅王红庆秦建飞李永坤9.国际人士眼中的南京城市形象调研报告白下区委宣传部汪祥明刘康徐剑10.全力跨越“创新峡谷”,实现创新驱动战略的实质性突破市政协经科委梁建才刘劲松王小波陈丽玲殷京生荣辉11.关于构建南京创新驱动型投资促进服务体系的调研及思考市投促委孔秋云邓志平杨小平范晓宇12.南京市工业集中区现状调查及发展思考市经信委李新农王伯安周毅潘文黄杰13.完善体制机制筑牢基层基础着力提升维护社会稳定能力市委办公厅(政研室)黄永祥岳安陈钢14.立足国际视野集聚现代要素全力打造南京现代化国际性城市新中心建邺区委冯亚军吕刚朱振国孔南钢15.南京人口现代化(2011):特点与趋势市人口计生委姬桂玲刘贵春彭鹏苗志坚陈芳16.特色创发展优势高端领产业之先-雨花台区软件产业转型发展之路雨花台区委办(政研室)葛宗超杨啸秦旭文17.采浑南之长创河西之新高标准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新中心市河西指挥部郭文权吴国璋18.南京在苏南现代化示范区中的功能定位研究市社科院叶南客夏德智刘玉明丰志勇周蜀秦李惠芬郑琼洁19.关于现代化和国际化背景下加速推进南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调查与思考市卫生局胡万进丁森程敏20.南京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路径研究市委办公厅(政研室)刘玉民蒋谦三等奖(40篇):1.以制度创新为引领推进我市开发园区二次创业市工商联韦廉黄国平吕明非茅宁莹2.南京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情况分析与对策建议市发改委赵勇3.社会组织力推南京民政转型升级市民政局陈学荣赵军4.南京市依法推动“两个普遍”的情况、问题及对策市总工会孙强张军孙燕周永海5.发挥南京党外人才优势助推省市共建人才和创业创新名城新路径的调查思考市委统战部端泽明6.“楼宇经济”治安管理现状及对策初探市公安局白下分局蒋平7.南京城市大气污染治理对策研究市政协人资环委穆桂英吴震包洪新曲思泽郭健张智媛陆宏宁汪炘张烁铃8.加强科技新引擎助推文化大发展-关于加强我市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市委宣传部孔利郭榛树刘妙雄蒋金平诸敏9.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政策环境积极鼓励引导我市民营企业参与城乡统筹发展-关于民营企业参与我市统筹发展的调研报告市工商联黄国平祝瑞波韦廉褚丹植10.建立规模以上非公企业党建工作新的运行机制-南京市鼓楼区规模以上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的成功探索鼓楼区委陆平贵11.以创新促率先以务实保领先更大力度打造江苏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市市纪委、监察局王晓卫王启塘杨东张伟陈胜景12.《社会保险法》对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模式的影响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黄汉明钱程13.探索分类处置强化责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废弃矿山环境整治的建议市国土资源局周荣根陈新颜吴澄宇14.税务服务民生的实践与思考南京地方税务局柏鹏王俊谢海航徐浩波承蕾王小永陈睿祺15.推进南京城市公共交通跨越式发展的几点思考市交通运输局陈兆宏16.关于我市加快发展临空经济的研究报告市投促委武伟胡迎春刘杰姚亮祝瑞波柯康杨青松17.南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与建设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市人防办邵正风18.轨道交通建设市场化融资模式及补偿机制研究南京地铁集团甘骞陈晓芸沈中刚19.南京青奥会金融服务保障工作研究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张奎陈伟XXX 关志欣20.借先进经验之石攻率先大业之玉江宁区委政研室孙久恩夏巍巍杨若栋21.聚焦“四个第一”打造“高新浦口”浦口区委办余梁徐从根22.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奋力创成率先大业溧水县委办徐正宏23.关于抢占转型发展制高点,推动宁台产业合作向纵深跨越的建议案市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颜健建姜晓静庞照银茆发林王川张菁24.南京国税服务创新型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对策研究南京国家税务局沈中立25.“绿色南京”林业工程建设生态效益评价市农委陈永中陆信娟焦加国袁登荣26.供销社在城乡统筹中如何发挥更加积极有效的作用市供销合作总社邵强27.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经济发展影响研究-以南京为例南京国家税务局王晓宁28.创新驱动时不我待绿色发展势在必行六合区委李世贵吕道峰余洋何屹韩文宏李贤东29.以街道中心化建设为抓手深入推进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玄武区委储永宏30.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提升引领带动作用市国资委黄玉银31.小网络大服务-栖霞区仙林街道社会管理网络化的调查与思考栖霞区委办田峥嵘徐前兵臧佩洪周兴年32.彰显老城优势破解小区困局努力开创具有秦淮特色的科学转型之路秦淮区委办(政研室)於朝勇徐向东陈小飞王琨33.充分发掘深厚文化底蕴全面塑造文化灵秀之城高淳县委吴卫国34.关于南京科举文化产业发展的几点建议民盟南京市委张蕾35.南京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调研市委社建工委陈琎胡皓张程36.突破创业型高端人才短缺瓶颈引领我市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民建南京市委陈干法蔡伯圣俞鹏张馨晨吴海瑾张维37.保障房涉诉纠纷相关问题的调查报告市法院李飞鸽曹晓红38.公证参与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研究市钟山公证处谈者徐梁栋39.南京市妇女现代化研究报告市妇联、市社科院联合课题组宋晓辉叶南客贾慧陈如许益军朱考金王玉梅张萍侯军花杨灿君黄亚慧王晓焘40.稳定南京市主副食品价格的对策建议市物价局张元良。

南京市民政局全市性社会组织2020年度检查结论公告(第二批)

南京市民政局全市性社会组织2020年度检查结论公告(第二批)

南京市民政局全市性社会组织2020年度检查结论公告
(第二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21.08.12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8.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全市性社会组织2020年度检查结论公告(第二批)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和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2020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宁民法〔2021〕35号),我局对全市性社会组织实施2020年度年检工作,现对第二批622家社会组织检查结论予以公告,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176家:122家合格,48家基本合格,6家不合格;社会团体441家:416家合格,23家基本合格,2家不合格;基金会5家:5家合格。

凡公告的社会组织,请持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到南京市民政局窗口(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221、A222)加盖年检印鉴。

附件:全市性社会组织2020年度检查结论名单(第二批)
南京市民政局
2021年8月12日附件
全市性社会组织2020年度检查结论名单(第二批)。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7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7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7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7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7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7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蓝绍敏2018年11月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加强政府规章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家、省、市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分别予以修改:一、对《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159号令)作出修改1.删去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

2.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办理按照国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对《南京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188号令)作出修改1.将第八条修改为:“公园新建、改建、扩建计划和设计方案,由公园建设单位按照公园的特性、规模和发展方向编制,建设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

”2.删去第九条、三十四条。

3.删去第十条中的“、施工”。

4.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确因城市建设需要占用公园绿地的,按照城市绿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在公园内从事商业、文化娱乐等经营活动,以及设置游艺、游乐、康乐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景观相协调。

”6.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城市公园绿化工程设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城市绿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设计单位予以处罚。

南京市六合区凌凌烟酒店与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南京市六合区凌凌烟酒店与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南京市六合区凌凌烟酒店与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1【案件字号】(2019)苏01行终9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苏文李丹丹王攀峰【审理法官】刘苏文李丹丹王攀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南京市六合区凌凌烟酒店;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么银凤【当事人】南京市六合区凌凌烟酒店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么银凤【当事人-个人】么银凤【当事人-公司】南京市六合区凌凌烟酒店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代理律师/律所】潘必胜江苏宁诚律师事务所;方善雪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陈齐江苏融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潘必胜江苏宁诚律师事务所方善雪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陈齐江苏融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潘必胜方善雪陈齐【代理律所】江苏宁诚律师事务所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江苏融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凌凌烟酒店;么银凤【被告】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本院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第三人举证责任新证据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本案中,么银凤与案外人吴凯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伤。

关于印发《江宁区民政局机关、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宁区民政局机关、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宁区民政局机关、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目标、督察、考核三位一体行政工作机制建设,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在认真研究、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局修订了《江宁区民政局机关、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二年二月九日江宁区民政局机关、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巩固完善目标、考核、督查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加大考核工作力度,正确评价科室(站院所)工作绩效,确保各项民政工作目标顺利实现,推进全区民政事业科学、和谐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日常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目标考核与综合测评相结合的方式.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第二章考核方式和内容第四条局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实行双百分考核.分共性考核、重点考核、目标考核和综合测评四大类,其中共性考核40分,重点考核60分,目标考核60分,综合测评40分.第五条考核内容经印发后,一般不再调整,特殊情况经局党政联席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方可进行相应调整.第六条共性考核.共40分.1、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积极参与创建无职务犯罪单位活动,加强干部教育,无违法违纪事件,规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6分2、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到位,各项行政业务工作操作规范,行政行为无差错,矛盾、问题处理及时、合法,无行政不作为现象.4分3、档案立卷符合规定,档案移交及时.2分4、内部管理规范,室内清洁,人员着装整洁,内部政治、业务、普法学习有计划、有记录,按时报送上级及局所需各类材料、数据.4分5、深化机关作风建设,积极参与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态度好,办事效率高,基层和群众满意.4分6、做好人民群众来信、领导信箱来信、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工作,确保规范办理、按时回复.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结率高,无不满意现象,人民来信、来访办理及时.4分7、履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职责、人口计生工作职责,完成文明城区建设各项任务.4分8、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要求进行党务政务公开,抓好对外宣传,高质量报送政务信息,每科不少于4篇.4分9、深入调查研究,完成调研报告写作任务.4分10、积极参与各类学习、文体及社会公益活动,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学习任务.认真执行值班制度,准时到岗,做好值班记录.4分第1- 7项,每有一子项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视其情节、后果严重程度扣分,扣完为止.第8-9项按照局发《关于对调研和信息工作实行专项考核的意见》执行.第10项,根据考勤记录每无故缺勤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第七条目标考核.共60分.具体内容为年度局领导与各科室(单位)所签责任状内容.未按时序进度完成目标的按比例扣分.第八条重点考核.共60分.各责任科室(单位)每月25-28日报当月工作进展和下月工作要点,局办公室、监察室每月进行检查和对照,考核完成的时效和质量,每月计5分,未完成目标的按比例扣分.第九条综合测评.共40分.1、领导对各科室(单位)测评.12分2、科室(单位)之间互相测评.10分3、市局业务处室对口测评.8分4、各街道民政办对机关各科室测评,局考核领导小组确定服务对象和机关综合科室人员对局属事业单位、协会测评.10分以上各项的测评,按优(100分)、良(80分)、中(60分)、差(40分)加权平均计算测评分.第三章加分和扣分第十条加分项目1、科室(单位)单项工作受到国家级单位或省委、省政府表彰,加10分.2、科室(单位)单项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或省级单位表彰,加6分.3、科室(单位)单项工作受到区委、区政府或市级单位表彰,加4分.4、超额完成局下达预算外经济指标,每超过2%加1分(6分封顶).第十一条扣分项目1、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每人次扣20分.2、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行政复议撤销(更改)原决定、行政诉讼败诉的,每人次扣10分;存在过错并被追究责任,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扣5分.3、在行风建设工作中,因服务态度差、作风涣散等原因造成群众不满意而被举报查实,或因工作失误在新闻媒体曝光,每出现一次扣10分.4、因管理不力出现失密、失窃等事件,或因值班人员缺勤、失职而造成损失,每出现一次扣10分.5、年度内承办的建议、提案被评为不满意的,每件扣5分,来信、来访被评为不满意的每例扣1分.6、在全局组织的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等考试活动中,每有一名工作人员考试不及格,每人次扣2分.7、除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原因外,未完成局下达预算外经济指标的,每减2%扣2分.8、完不成信息上报的扣2分,不参加先进科室评比.9、未完成区局布置的年度目标以外的临时性、突发性等工作任务的,每次扣5分.第四章考核程序第十二条考核程序由科室(单位)自评、组织考评、综合测评和领导小组评定等部分组成.具体内容为:1、科室(单位)自评.各科室(单位)根据考核办法逐项逐条进行检查对照,形成专题总结汇报材料,填报考核表和自评分.2、组织考评.由局考核领导小组组织人员按季进行检查,年终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采取听汇报、看材料、查档案等多种形式进行,并由考核小组进行全面评分.3、进行测评.年终由考核小组设计专门测评表,召开相应的会议进行公开测评,并将测评结果按加权平均办法计算出测评分.4、领导小组评定.局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自评、考核和测评结果进行专题研究,并对各项考核内容和结果进行核准,初步确定综合分,提交党政联席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第五章奖惩第十三条按照考核分由高到低确定局先进集体初步名单,提交党政联席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先进集体标准:(1)整体形象好.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秉公守法、勤政廉政,整体素质高,服务意识强,群众威信高,无违法违纪行为;(2)服务工作好.工作作风扎实,深入实际,文明办公,文明执法,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好,无吃、拿、卡、要行为;(3)团结协作好.全局观念强,有集体荣誉感,工作主动配合协调,互相补充不拆台,不推诿扯皮,合力作用发挥明显;(4)工作业绩好.热爱本职、履行职责、恪尽职守,职能作用发挥好,表现突出、成绩优异.先进个人标准:(1)工作认真负责,热情高,爱岗敬业,作风扎实,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负责工作完成突出;(2)自身要求严格,个人素质高,形象好,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3)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学习,有较好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个人修养和道德素质;(4)团结同志,好学上进,积极进取,乐于助人,有群众威信,受到领导和群众的好评.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局机关、事业单位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党工委书记、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监察室、计财科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日常考核工作.第十五条加分实行上封顶,最高加分为10分.扣分项目不保底.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局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二○一二年元月一日起施行,原有规定自行废止.。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2019年年度检查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2019年年度检查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2019年年度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3.16•【字号】宁民法〔2020〕024号•【施行日期】202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2019年年度检查的通知宁民法〔2020〕024号各全市性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民政部、省民政厅年度检查工作的部署要求,市民政局决定自即日起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进行2019年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度参检对象2019年12月31日前在南京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年检材料报送社会团体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按以下流程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1.《社会团体2019年度工作报告》;2.《社会团体2019年财务审计报告》(范本见附件1);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年检评定标准(一)社会团体在2019年度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3.2019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4.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5.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6.2019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8.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10.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11.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12.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13.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14.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1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16.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1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宁政发〔2020〕133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0年5月28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意见》(苏政发〔2020〕88号),结合南京实际,现就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贯彻实施民法典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理解政府系统贯彻实施民法典的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形式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充实民事权利种类,完善民事权利体系,健全权利救济规则,形成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为依法行使公权力引入新理念、设定新边界、提出新要求。

各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民法典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意义,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不断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第二批五级养老机构名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第二批五级养老机构名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第二批五级养老机构名
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3.07.18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7.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
正文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第二批五级养老机构名单的通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评分细则(第一版)》(苏民养老〔2021〕20号)、以及《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苏民规〔2020〕2号)要求,经各地组织申报、逐级书面审核、专家现场评定、评定委员会会议研究、厅党组会审议、网上公示等程序,此次共评定出16家五级养老机构(有效期三年)。

现将名单公布如下:南京银城君颐东方国际康养社区护理之家
南京市建邺区社会福利院
南京钟山银城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梅苑颐养中心)
南京瑞芝康健滨江颐养院
无锡市社会福利中心
苏州吴江恬愉护理院
太仓颐悦护理院
张家港澳洋优居壹佰如意家院养老公寓
南通市北护理院
海门申丞护理院
连云港市社会福利中心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乐慈颐康园老年养护中心
盐城市社会福利院
射阳县养老中心
扬州玖玖江南长者护养中心(竹西店)
丹阳市红叶颐馨园
江苏省民政厅
2023年7月18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36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36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05号)精神,促进我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认识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渠道;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

各级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政府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贯彻依法治国决策部署,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认真履行公开职责,不断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

二、明确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的范围自2015年起,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慈善捐赠受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慈善捐赠受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慈善捐赠受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宁民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慈善捐赠受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民规〔2020〕3号各区民政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局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慈善组织等单位接受和使用慈善捐赠财产,提高受赠财产使用效率和效果,最大程度的维护捐赠人的捐赠热情,制定本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民政局2020年10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捐赠协议第三章捐赠接受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五章捐赠财产使用管理第六章信息公开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南京市慈善捐赠受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政部关于指导督促慈善组织做好捐赠物资计价和捐赠票据开具等工作的通知》(民办便函〔2020〕53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等法律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市、区各级民政部门、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以及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慈善组织(以下简称“受赠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向受赠单位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慈善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自愿无偿;(三)符合慈善目的;(四)尊重捐赠人意愿;(五)法人单位统一接受和管理;(六)勤俭节约,注重实效;(七)信息公开,强化监管。

第五条受赠单位可以接受以下慈善捐赠:(一)用于扶贫、济困;(二)用于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用于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用于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五)用于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用于其他符合《慈善法》的公益慈善活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07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07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0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8日南京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江苏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以及《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2016—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政府规章实施后一定时间内,依照规定程序、标准和方法,对立法质量、实施效果进行调查、分析和综合评价,并提出建议、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公众参与的原则。

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的考核内容。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部门是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牵头部门,负责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政府规章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评估实施机关)负责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未确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确定行政主管部门有两个以上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协调确定。

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以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可以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直接实施。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全市性社会组织2020年度检查结论公告(第三批)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全市性社会组织2020年度检查结论公告(第三批)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全市性社会组织2020年度检查结论
公告(第三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21.09.14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9.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全市性社会组织2020年度检查结论公告(第三批)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和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2020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宁民法〔2021〕35号),我局对全市性社会组织实施2020年度年检工作,现对第三批134家社会组织检查结论予以公告,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66家:20家合格,18家基本合格,28家不合格;社会团体68家:42家合格,7家基本合格,19家不合格。

凡公告的社会组织,请持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到南京市民政局窗口(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221、A222)加盖年检印鉴。

附件:全市性社会组织2020年度检查结论名单(第三批)
南京市民政局
2021年9月14日附件
全市性社会组织2020年度检查结论公告名单(第三批)。

江宁区民政局信息化办公优势显现

江宁区民政局信息化办公优势显现

江宁区民政局信息化办公优势显现
庞志贵
【期刊名称】《中国民政》
【年(卷),期】2002(000)001
【摘要】@@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建成办公局域网,信息设备越来越多地应用到日常办公,信息化所带来的前所未有且无可比拟的优势正逐步得到显现.
【总页数】1页(P55)
【作者】庞志贵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意见
2.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农业局、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南京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5.内蒙古自治区“同频互动课堂”规模化应用优势显现—全区教育信息化工作月报培训班成功举办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南京市社会工作督导选拔结果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南京市社会工作督导选拔结果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南京市社会工作督导
选拔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21.01.29
•【字号】宁民慈社〔2021〕18号
•【施行日期】2021.0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2020年度南京市社会工作督导选拔结果的通知
宁民慈社〔2021〕18号各区民政局、江北新区卫生健康和民政局,局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按照2020年度南京市社会工作督导选拔工作安排,经各级推荐、资格审核、选拔培训、统一笔试、面试答辩等环节,确定闫昭澎等14人获得初级社会工作督导资格,华锦园等6人获得中级社会工作督导资格,现予公布。

希望各有关单位把培养使用社会工作督导人才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保证督导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发挥督导功能,增进社会工作者专业能力,促进专业成长、保障服务质量。

附件:1.初级社会工作督导名单
2.中级社会工作督导名单
南京市民政局
2021年1月29日附件1
初级社会工作督导名单(14名)
附件2
中级社会工作督导名单(6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宁民发〔2018〕100号签发人:古德武
关于开展2018年“夏季送清凉”
专项救助行动的通知
区救助站、各街道民政办:
目前,已全面进入高温酷暑季节,区救助站和各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开展“夏季送清凉”专项救助行动,切实做好高温炎热天气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高度重视“夏季送清凉”救助工作。

区救助站、各街道民政办要以保障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生命安全为着力点,把“夏季送清凉”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阶段性重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

要建立完善联动和快速响应救助工作机制,确保流浪、乞讨人员以及被偷被骗等原因而陷入困境的生活无着人员及时得到救助服务,切实让困难群众在炎热季节里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

二是扎实开展街头主动救助工作。

区救助站、各街道民政
办要主动作为,积极牵头,加强与公安、城管、卫计、公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采取街头主动救助、流动救助、拉网式排查等有效方式开展联合救助。

主动加大救助力度,特别是对商贸区、公园、广场、涵洞、待拆迁房屋、地铁站、车站等流浪人员易集聚地进行不间断巡查,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耐心劝导其进站避暑接受救助;对不愿来站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发放矿泉水、清凉油等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防暑物品,并发放求助引导卡,留下联系方式,做好录像留存。

对患病的特别是其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疾病患者要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予以救治。

对未成年人,应会同公安机关,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保护性救助。

坚决杜绝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因发现不及时、救助不力而暴死街头等恶性事件的发生。

三是切实加强救助机构内部管理。

区救助站要落实24小时值班、服务接待等制度,保持求助电话的通畅,发现或接到生活无着人员线索后,要在尽快到达现场并实施救助,对距离较远无法及时赶赴现场的,要指导街道实施应急救助。

要准备好充足的救助物资,及时启动临时救助程序,确保求助人员得到有效救助,同时要注意救助工作人员自身安全。

四是认真做好高温天气救助宣传工作。

要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布救助管理机构地址、值班电话,提升社会大众的知晓度。

要通过公益创投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特别是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参与“夏季送清凉”专项行动。

要积极发动环卫工人、公交出租司
机、夜间安保人员等热心群众和志愿者提供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线索,鼓励其做好报告、引导和应急服务。

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
2018年7月16日抄送: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局、区卫计局、各街道办事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