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X年版的通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二)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4.22•【文号】财综[2002]25号•【施行日期】2002.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续(1)┏━━━━━━━━━━━━━━━━━━━━━━━━━━━━━━━━━━━━━━━━━━┓┃序号│部门│收费项目│管理方式│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二十六│环保│││┃┠───┼────┼──────────────┼──────┼───────────┨┃│▲│177.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1]15号,计价格┃┃││费││[1999]467号┃┠───┼────┼──────────────┼──────┼───────────┨┃│▲│178.核安全技术审评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1]21号,计价格┃┃││││[2001]2811号┃┠───┼────┼──────────────┼──────┼───────────┨┃│▲│179.排污收费│缴入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178号┃┠───┼────┼──────────────┼──────┼───────────┨┃││(1)超标排污(含废水、噪声、│缴入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178号┃┃││废气、废渣)││┃┠───┼────┼──────────────┼──────┼───────────┨┃││(2)污水排污│缴入地方国库│计物价[1993]1366号┃┠───┼────┼──────────────┼──────┼───────────┨┃││(3)二氧化硫排污│缴入地方国库│环发[1998]6号┃┠───┼────┼──────────────┼──────┼───────────┨┃││(4)总量排污│缴入地方国库│环发[1998]73号┃┠───┼────┼──────────────┼──────┼───────────┨┃│▲│180.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审评费│缴入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582号┃┠───┼────┼──────────────┼──────┼───────────┨┃│▲│181.化学品进口登记费│缴入地方国库│计价格[1994]702号┃┠───┼────┼──────────────┼──────┼───────────┨┃│▲│182.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缴入地方财政│环发[1998]73号┃┃│││专户│┃┠───┼────┼──────────────┼──────┼───────────┨┃│▲│183.环境监测服务费│缴入中央和地│同上┃┃│││方国库│┃┠───┼────┼──────────────┼──────┼───────────┨┃二十七│海洋│││┃┠───┼────┼──────────────┼──────┼───────────┨┃│▲│184.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缴入中央国库│价费字[1992]434号┃┃││费││┃┠───┼────┼──────────────┼──────┼───────────┨┃│▲│185.海洋废弃物收费│缴入中央财政│同上┃┃│││专户│┃┠───┼────┼──────────────┼──────┼───────────┨┃││(1)倾倒(含证书)││┃┠───┼────┼──────────────┼──────┼───────────┨┃││(2)海洋废弃物检测││┃┠───┼────┼──────────────┼──────┼───────────┨┃二十八│测绘│││┃┠───┼────┼──────────────┼──────┼───────────┨┃│▲│186.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缴入中央和地│价费字[1992]176号┃┃│││方财政户│┃┠───┼────┼──────────────┼──────┼───────────┨┃│▲│187.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缴入中央和地│同上┃┃│││方财政户│┃┠───┼────┼──────────────┼──────┼───────────┨┃│▲│188.测绘仪器检测收费│缴入中央和地│同上┃┃│││方财政户│┃┠───┼────┼──────────────┼──────┼───────────┨┃│▲│189.证书工本费││┃┠───┼────┼──────────────┼──────┼───────────┨┃│││缴入中央和地│财综字[1995]158号,计┃┃││(1)测绘工作证│方财政专户│价费[1996]112号,计价┃┃││││格[2001]151号┃┠───┼────┼──────────────┼──────┼───────────┨┃││(2)测绘资格证│同上│同上┃┠───┼────┼──────────────┼──────┼───────────┨┃二十九│税务│││┃┠───┼────┼──────────────┼──────┼───────────┨┃│▲│190.证书工本费││┃┠───┼────┼──────────────┼──────┼───────────┨┃││(1)税务登记证│缴入中央和地│价费字[1992]111号,财┃┃│││方国库│预字[1994]37号┃┠───┼────┼──────────────┼──────┼───────────┨┃││(2)税务发票│缴入中央和地│同上┃┃│││方国库│┃┠───┼────┼──────────────┼──────┼───────────┨┃三十│工商│││┃┠───┼────┼──────────────┼──────┼───────────┨┃││││价费字[1992]414号,价┃┃││191.集贸市场管理费│缴入地方国库│费字[1999]1707号,财预┃┃││││[2000]127号┃┠───┼────┼──────────────┼──────┼───────────┨┃││19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缴入地方国库│同上┃┠───┼────┼──────────────┼──────┼───────────┨┃│▲│193.企业注册登记费│缴入中央和地│价费字[1992]414号,计┃┃│││方国库│价格[1999]1707号┃┠───┼────┼──────────────┼──────┼───────────┨┃││(1)开业注册登记││┃┠───┼────┼──────────────┼──────┼───────────┨┃││(2)变更登记││┃┠───┼────┼──────────────┼──────┼───────────┨┃││(3)年度检验││┃┠───┼────┼──────────────┼──────┼───────────┨┃││(4)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194.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缴入中央和地│同上┃┃│││方国库│┃┠───┼────┼──────────────┼──────┼───────────┨┃││(1)开业登记││┃┠───┼────┼──────────────┼──────┼───────────┨┃││(2)变更登记││┃┠───┼────┼──────────────┼──────┼───────────┨┃││(3)补(换)发营业执照││┃┠───┼────┼──────────────┼──────┼───────────┨┃││(4)营业执照副本││┃┠───┼────┼──────────────┼──────┼───────────┨┃│▲│195.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缴入中央和地│同上┃┃│││方国库│┃┠───┼────┼──────────────┼──────┼───────────┨┃│▲│196.经济合同鉴证费│缴入中央和地│价费字[1992]414号┃┃│││方国库│┃┠───┼────┼──────────────┼──────┼───────────┨┃│▲│197.商标注册收费│缴入中央和地│同上,财综字[1995]88号┃┃│││方国库│,计价格[1995]2404号┃┠───┼────┼──────────────┼──────┼───────────┨┃││(1)受理商标注册│缴入中央国库│┃┠───┼────┼──────────────┼──────┼───────────┨┃││(2)补发商标注册证│缴入中央国库│┃┠───┼────┼──────────────┼──────┼───────────┨┃││(3)受理转让注册商标│缴入中央国库│┃┠───┼────┼──────────────┼──────┼───────────┨┃││(4)受理商标续展注册│缴入中央国库│┃┠───┼────┼──────────────┼──────┼───────────┨┃││(5)受理续展注册迟延│缴入中央国库│┃┠───┼────┼──────────────┼──────┼───────────┨┃││(6)受理商标评审│缴入中央国库│┃┠───┼────┼──────────────┼──────┼───────────┨┃││(7)商标评审延期│缴入中央国库│┃┠───┼────┼──────────────┼──────┼───────────┨┃││(8)商标变更│缴入中央国库│┃┠───┼────┼──────────────┼──────┼───────────┨┃││(9)出具商标证明│缴入中央国库│┃┠───┼────┼──────────────┼──────┼───────────┨┃││(10)受理集体商标注册│缴入中央国库│┃┠───┼────┼──────────────┼──────┼───────────┨┃││(11)受理证明商标注册│缴入中央国库│┃┠───┼────┼──────────────┼──────┼───────────┨┃││(12)商标异议│缴入中央国库│┃┠───┼────┼──────────────┼──────┼───────────┨┃││(13)撤销商标│缴入中央国库│┃┠───┼────┼──────────────┼──────┼───────────┨┃││(14)受理驰名商标认定│缴入中央国库│┃┠───┼────┼──────────────┼──────┼───────────┨┃││(1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缴入中央国库│┃┠───┼────┼──────────────┼──────┼───────────┨┃││(16)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缴入地方国库│┃┠───┼────┼──────────────┼──────┼───────────┨┃││(17)《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缴入地方国库│┃┃││》验证││┃┠───┼────┼──────────────┼──────┼───────────┨┃││(18)《商标注册证》验证│缴入地方国库│┃┠───┼────┼──────────────┼──────┼───────────┨┃│▲│198.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缴入中央和地│价费字[1992]414号┃┃│││方国库│┃┠───┼────┼──────────────┼──────┼───────────┨┃三十一│质检总局│││┃┠───┼────┼──────────────┼──────┼───────────┨┃│▲│199.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缴入中央和地│价费字[1992]496号┃┃│││方财政专户│┃┠───┼────┼──────────────┼──────┼───────────┨┃││(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缴入中央和地│价费字[1992]496号┃┃│││方财政专户│┃┠───┼────┼──────────────┼──────┼───────────┨┃││(2)客运索道运营审查检验和│缴入中央和地│财综[2001]10号┃┃││定期检验│方财政专户│┃┠───┼────┼──────────────┼──────┼───────────┨┃││(3)压力管道安装审查检验和│缴入中央和地│财综[2001]10号┃┃││定期检验│方财政专户│┃┠───┼────┼──────────────┼──────┼───────────┨┃││(4)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审查检│缴入中央和地│财综[2001]10号┃┃││验│方财政专户│┃┠───┼────┼──────────────┼──────┼───────────┨┃││(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缴入中央和地│价费字[1992]268号┃┃│││方财政专户│┃┠───┼────┼──────────────┼──────┼───────────┨┃││(6)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缴入中央和地│价费字[1992]268号┃┃│││方财政专户│┃┠───┼────┼──────────────┼──────┼───────────┨┃││(7)棉花监督检验│缴入中央和地│监发[1990]182号┃┃│││方财政专户│┃┠───┼────┼──────────────┼──────┼───────────┨┃││(8)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缴入中央和地│价费字[1992]268号┃┃│││方财政专户│┃┠───┼────┼──────────────┼──────┼───────────┨┃│▲│200.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缴入中央和地│财综[2001]32号,计价格┃┃││试费│方国库│[2001]1320号┃┠───┼────┼──────────────┼──────┼───────────┨┃│▲│201.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证工本│缴入中央和地│同上┃┃││费│方国库│┃┠───┼────┼──────────────┼──────┼───────────┨┃││││价费字[1992]127号,价┃┃││││费字[1992]268号,价费┃┃││││字[1992]317号,价费字┃┃││││[1993]135号,计物价[19┃┃││││93]2182号,计价格[1994┃┃│▲│20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 │缴入中央和地│]238号,计价格[1994]50┃┃││含审查费、产品质量检验费│方国库│7号,计价格[1995]99号┃┃││、公告费)││,计价格[1995]339号,┃┃││││计价格[1995]1029号,计┃┃││││价格[1999]1707号,财预┃┃││││字[1994]37号,财预[200┃┃││││0]127号┃┠───┼────┼──────────────┼──────┼───────────┨┃│▲│203.计量收费││监发[1991]323号,价费┃┃││││字[1992]532号,财综[20┃┃││││01]72号┃┠───┼────┼──────────────┼──────┼───────────┨┃││(1)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缴入中央财政│┃┃││具型式批准│专户│┃┠───┼────┼──────────────┼──────┼───────────┨┃││(2)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缴入中央财政│┃┃││具定型鉴定│专户│┃┠───┼────┼──────────────┼──────┼───────────┨┃││(3)进口计量器具正式型式批│缴入中央财政│┃┃││准│专户│┃┠───┼────┼──────────────┼──────┼───────────┨┃││(4)进口计量器具临时型式批│缴入中央财政│┃┃││准│专户│┃┠───┼────┼──────────────┼──────┼───────────┨┃││(5)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缴入中央财政│┃┃│││专户│┃┠───┼────┼──────────────┼──────┼───────────┨┃││(6)计量标准考核│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7)计量授权考核│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8)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9)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10)计量考评员、计量检定员│缴入中央和地│┃┃││考核│方财政专户│┃┠───┼────┼──────────────┼──────┼───────────┨┃││(11)计量考评员证书、计量│缴入中央和地│┃┃││检定员证书│方财政专户│┃┠───┼────┼──────────────┼──────┼───────────┨┃││(1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13)计量授权证书│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14)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缴入中央和地│┃┃││证证书│方财政专户│┃┠───┼────┼──────────────┼──────┼───────────┨┃││(15)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16)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17)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缴入中央和地│┃┃││批准证书│方财政专户│┃┠───┼────┼──────────────┼──────┼───────────┨┃││(18)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缴入中央和地│┃┃││鉴定和样机试验│方财政专户│┃┠───┼────┼──────────────┼──────┼───────────┨┃││(19)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标准│缴入中央和地│┃┃││物质定级鉴定审查│方财政专户│┃┠───┼────┼──────────────┼──────┼───────────┨┃││(20)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21)计量认证│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22)计量检定│缴入中央和地│监发[1991]323号,价费┃┃│││方财政专户│字[1992]532号┃┠───┼────┼──────────────┼──────┼───────────┨┃│▲│204.统一代码标识证书收费│缴入中央和地│价费字[1992]447号,计┃┃│││方财政专户│价格[1994]287号,计价┃┃││││费[1997]2500号┃┠───┼────┼──────────────┼──────┼───────────┨┃││││计价格[1994]794号,计┃┃│││缴入中央财政│价格[1999]1707号,计价┃┃│▲│205.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费│专户│费[1996]1442号,计价费┃┃││││[1997]2500号,计价格┃┃││││[1999]472号┃┠───┼────┼──────────────┼──────┼───────────┨┃││(1)进出口商品品质检验││┃┠───┼────┼──────────────┼──────┼───────────┨┃││(2)鉴定││┃┠───┼────┼──────────────┼──────┼───────────┨┃││(3)安全(卫生)││┃┠───┼────┼──────────────┼──────┼───────────┨┃││(4)检验机构考核认可││┃┠───┼────┼──────────────┼──────┼───────────┨┃││(5)出口食品厂(场)、库卫生││┃┃││考核注册││┃┠───┼────┼──────────────┼──────┼───────────┨┃││(6)质量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和高检标志││┃┠───┼────┼──────────────┼──────┼───────────┨┃││(7)免验││┃┠───┼────┼──────────────┼──────┼───────────┨┃││(8)复验││┃┠───┼────┼──────────────┼──────┼───────────┨┃││(9)复议││┃┠───┼────┼──────────────┼──────┼───────────┨┃││(10)封识││┃┠───┼────┼──────────────┼──────┼───────────┨┃││(11)申请普惠制产地证考核注││┃┃││册││┃┠───┼────┼──────────────┼──────┼───────────┨┃││(12)免验商品换证、查验证单││┃┃││、签证││┃┠───┼────┼──────────────┼──────┼───────────┨┃││(13)原产地证││┃┠───┼────┼──────────────┼──────┼───────────┨┃││(14)兽医、卫生、消毒、湿度││┃┃││、价值证明││┃┠───┼────┼──────────────┼──────┼───────────┨┃││(15)驻厂监督管理││┃┠───┼────┼──────────────┼──────┼───────────┨┃││(16)机械取制样││┃┠───┼────┼──────────────┼──────┼───────────┨┃││(17)陆运口岸中外交接检验││┃┠───┼────┼──────────────┼──────┼───────────┨┃││(18)木材检尺││┃┠───┼────┼──────────────┼──────┼───────────┨┃││(19)认可外国试验室││┃┠───┼────┼──────────────┼──────┼───────────┨┃││(20)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计价格[1999]472号┃┠───┼────┼──────────────┼──────┼───────────┨┃││(21)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计价格[1994]794号,计┃┃││务││价格[1999]1707号┃┠───┼────┼──────────────┼──────┼───────────┨┃││(22)现场放射性监测││财综[2001]47号┃┠───┼────┼──────────────┼──────┼───────────┨┃││(23)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国检务[1992]385号┃┃││度││┃┠───┼────┼──────────────┼──────┼───────────┨┃││(24)出口纺织品产地标识查验││计司价格函[1995]26号┃┠───┼────┼──────────────┼──────┼───────────┨┃│▲│206.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费│缴入中央财政│计价格[1994]795号,计┃┃│││专户│价格[1999]1707号┃┠───┼────┼──────────────┼──────┼───────────┨┃││(1)消毒除虫处理││┃┠───┼────┼──────────────┼──────┼───────────┨┃││(2)动物临床检疫││┃┠───┼────┼──────────────┼──────┼───────────┨┃││(3)动物免疫接种││┃┠───┼────┼──────────────┼──────┼───────────┨┃││(4)动物产品检疫││┃┠───┼────┼──────────────┼──────┼───────────┨┃││(5)动物实验室检疫││┃┠───┼────┼──────────────┼──────┼───────────┨┃││(6)植物现场检疫检查││┃┠───┼────┼──────────────┼──────┼───────────┨┃││(7)植物产品检疫││┃┠───┼────┼──────────────┼──────┼───────────┨┃││(8)供港澳屠宰动物检疫││┃┠───┼────┼──────────────┼──────┼───────────┨┃││(9)供其他国家或地区屠宰用││┃┃││动物检疫││┃┠───┼────┼──────────────┼──────┼───────────┨┃││(10)携带、邮寄物检疫处理││┃┠───┼────┼──────────────┼──────┼───────────┨┃││(11)检疫审批││┃┠───┼────┼──────────────┼──────┼───────────┨┃││(12)检疫证书││┃┠───┼────┼──────────────┼──────┼───────────┨┃││(13)生产、加工、存储场点考││┃┃││核││┃┠───┼────┼──────────────┼──────┼───────────┨┃││(14)外出检疫、监督││┃┠───┼────┼──────────────┼──────┼───────────┨┃││(15)报检单││┃┠───┼────┼──────────────┼──────┼───────────┨┃││(16)动物隔离场租用││┃┠───┼────┼──────────────┼──────┼───────────┨┃││(17)植物隔离圃租用││┃┠───┼────┼──────────────┼──────┼───────────┨┃││(18)出境验证││┃┠───┼────┼──────────────┼──────┼───────────┨┃││(19)运输工具检疫││┃┠───┼────┼──────────────┼──────┼───────────┨┃││(20)装载容器包装物检疫││┃┠───┼────┼──────────────┼──────┼───────────┨┃││(21)进境植物产品发现疫情检││┃┃││疫处理监管││┃┠───┼────┼──────────────┼──────┼───────────┨┃│││缴入中央财政│计价格[1994]796号,计┃┃│▲│207.国境卫生检疫费│专户│价费[1996]1441号,计价┃┃││││费[1997]2500号┃┠───┼────┼──────────────┼──────┼───────────┨┃││(1)出入境卫生检疫││┃┠───┼────┼──────────────┼──────┼───────────┨┃││(2)传染病监测││┃┠───┼────┼──────────────┼──────┼───────────┨┃││(3)卫生处理││┃┠───┼────┼──────────────┼──────┼───────────┨┃││(4)实验室检验││┃┠───┼────┼──────────────┼──────┼───────────┨┃││(5)食品卫生许可证││┃┠───┼────┼──────────────┼──────┼───────────┨┃││(6)公共场所监督、监测││┃┠───┼────┼──────────────┼──────┼───────────┨┃││(7)微生物等特殊物品审批││┃┠───┼────┼──────────────┼──────┼───────────┨┃││(8)外出检疫││┃┠───┼────┼──────────────┼──────┼───────────┨┃││(9)外出使用交通工具││┃┠───┼────┼──────────────┼──────┼───────────┨┃││(10)进口食品卫生检验││价费字[1992]248号,计┃┃││││价格[1999]1707号┃┠───┼────┼──────────────┼──────┼───────────┨┃││(11)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计价格[1998]1707号┃┃││检验││┃┠───┼────┼──────────────┼──────┼───────────┨┃││(12)供港冻肉禽出口配额核查││(93)外经贸穗特三字第05┃┃││││7号┃┠───┼────┼──────────────┼──────┼───────────┨┃三十二│烟草│││┃┠───┼────┼──────────────┼──────┼───────────┨┃│▲│208.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含生│缴入中央和地│价费字[1993]163号,财┃┃││产、批发、零售、临时)│方国库│预字[1994]37号┃┠───┼────┼──────────────┼──────┼───────────┨┃│▲│209.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验费│缴入中央和地│价费字[1992]187号┃┃│││方财政专户│┃┠───┼────┼──────────────┼──────┼───────────┨┃三十三│海关│││┃┠───┼────┼──────────────┼──────┼───────────┨┃││││价费字[1992]293号,计┃┃│▲│210.海关监管手续费│缴入中央国库│价格[1999]1707号,财预┃┃││││字[1994]37号┃┠───┼────┼──────────────┼──────┼───────────┨┃││(1)海关监管区域外货物监管││┃┠───┼────┼──────────────┼──────┼───────────┨┃││(2)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监││┃┃││管││┃┠───┼────┼──────────────┼──────┼───────────┨┃││(3)免税商品监管││┃┠───┼────┼──────────────┼──────┼───────────┨┃││(4)行李物品监管││┃┠───┼────┼──────────────┼──────┼───────────┨┃││(5)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监管││┃┠───┼────┼──────────────┼──────┼───────────┨┃│▲│211.货物进出口证书费│缴入中央国库│价费字[1992]293号,财┃。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市府取消和调整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市府取消和调整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1.08.15•【字号】沪价费64号、沪财预50号•【施行日期】200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市府取消和调整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二00一年八月十五日沪价费[2001]64号沪财预[2001]50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政府: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本市铸锻、热处理、电镀等26项收费的通知》(沪府发[2001]17号)和今年4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精神,现对本次取消26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以及将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国有资产纠纷协调中心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复函》(沪财综[1995]51号、沪价费[95]158号)、《关于对〈关于变更“执行市物价局同意市区、县建筑管理机关收取管理费”的请示〉的复函》(沪财综[1995]3号、沪价费[95]149号)、《关于同意收取电影放映管理费的复函》(沪价涉[93]264号)文件即行废止。
对市财政局、物价局批准收费文件中涉及到本次取消收费项目内容的,其相关内容予以取消,文件中其他收费项目和管理内容继续有效(具体项目见附表一,其中建筑企业管理费已在去年底停止收缴)。
二、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设立的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费等9项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市物价局对其经营服务活动进行重新审定后确认,转出后的收费不再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具体项目见附表二),同时,停止供应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各部门、各区县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落实取消的收费项目。
执收单位按规定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注销或变更手续。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2022)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沪发改规范〔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修订后的《上海市定价目录》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8〕6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6月30日上海市定价目录说明《上海市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由上海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地方定价权限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公布。
上海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定价目录》所确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行使定价权。
《定价目录》中定价项目的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上海市区域内凡涉及中央定价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定价目录》执行期间,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由政府定价管理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退出《定价目录》。
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的项目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定价目录注:1.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适时修订本目录。
2.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上海电视大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上海电视大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11.17•【字号】沪财预[2005]79号、沪价费[2005]4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上海电视大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沪财预[2005]79号、沪价费[2005]49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你委《关于拟请核定上海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报名费、入学测试费收费标准的函》(沪教委财[2005]83号)收悉。
为了规范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函复如下: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1.成人高等教育学费。
按照《关于调整本市成人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2000]18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即一般专业每生每学期按800-1600元,艺术类及特殊专业每生每学年按1500-2400元标准收取。
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按《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34号)规定执行。
若实行学分制收费,按《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34号)规定执行。
2.高等教育住宿费。
按照《关于本市高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规定执行。
3.入学报名考试费。
报名考试费参照《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费、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2002]008号、沪财预[2002]008号)规定执行,即本科生的入学报名费为每人14元,考试费(测试费)每科26元;专科生的入学报名费为每人14元,专科生实行免试入学,不收考试费。
4.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按照《关于同意收取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的复函》(沪财预[2001]104号、沪价费[2002]3号)规定执行,即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60元。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第一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价费字[1992]第414号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按《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一)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对企业法人(包括公司)注册登记公告,不另收公告费。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按《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二)执行。
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三)执行。
四、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按《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四)执行。
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五)执行。
六、经营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按《经营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六)执行。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放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时,可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0]价费字228号)中规定的工本费核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制定收费标准。
八、商标注册收费、汽车交易市场管理费另文下达。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擅自增设新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年版)
一般高中900元/学期,区县重点 沪价行[2000]119号 1200元/学期,市重点1500元/学期, 沪教委财[2000]28号 高级寄宿制2000元/学期 见文件 一类条件360元/学期,二类270元/ 学期,三类180元/学期;空调加收 200元、供热水加收40元/学期 一般专业1100元/学期,特殊专业 1300元/学期,艺术类专业2300元/ 学期;技校普通专业1100元/学期, 技校复合专业1300元/学期 一般专业1500元/学期,特殊专业 2000元/学期,艺术类专业4000元/ 学期;技校普通专业1500元/学期, 技校复合专业2000元/学期
国务院令第240、241号 财企[2008]293号 市政府令1996年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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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
每亩0.50--170元
▲
第 3 页
部门
序号 一级项目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土地收益金 耕地开垦费 土地复垦费 土地闲置费 土地、青苗补偿费 城镇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地租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11
(2)港口岸线使用费
按码头前沿水深2米以下3元;2米 沪财综[94]60号 以上至5米以下10元;5米以上至8 米以下30元;8米以上90元/米·季 沪价费[2005]11号
市政府令1997年第53号
▲
12 建交委 13
船员考试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见文件
沪价费[2003]15号 沪财预[2003]19号 沪财预[2008]111号
批准依据
市人大公告2011年第37号 市政府令2012年第85号
备注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 机动车道路停车费收费
交通港口
见文件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
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沪财预[2004]11号、沪价费[2004]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4.02.11
【实施日期】2004.0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沪财预[2004]11号、沪价费[2004]5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抓紧编制涉企收费目录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3]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全面清理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编制了《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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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工作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各相关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12日附件: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类型一级项目二级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文号)定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涉企是否行政审批前置是否涉进出口环节定价方法备注交通服务收费一、车辆通行费(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1、路网收费标准:(1)7座及以下客车0.6元/公里,2吨及以下货车0.6元/公里;(2)8座-19座客车0.6元/公里,2吨-5吨(含)货车0.9元/公里;(3)20座-39座客车0.9元/公里,5吨-20吨(含)货车1.02元/公里;(4)40座及以上客车0.9元/公里,10吨-15吨(含)货车1.315元/公里,装载20英尺集装箱1.02元/公里;(5)大于15吨货车1.428元/公里,装载40英尺集装箱(G1501以内)1.428元/公里,装载40英尺集装箱(G1501以外)1.02元/公里。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教委青〔2016〕8号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教委法〔2017〕13号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2016年第46号)要求,经清理,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委共有继续有效的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68件,现将有关目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7月14日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文件名称文号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普教系统中小学和其它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1995〕67号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人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1996〕53号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1997〕71号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人〔2001〕40号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教育功臣”评选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2〕24号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4〕77号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15号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5〕26号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5〕28号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49号1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6〕77号1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79号1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85号1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收费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8号1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38号1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的专业职务系列有关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2008〕56号1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技工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08〕69号1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特殊学校、工读学校、早期教育中心教师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2009〕13号1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0〕68号2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0〕72号2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二五”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11〕35号2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11〕72号2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外〔2011〕130号2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2〕65号2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终〔2013〕5号2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高〔2013〕39号2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外〔2014〕3号2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清真餐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后〔2014〕6号2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4〕22号3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审〔2015〕1号3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校港澳台学生在沪就读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港澳台〔2015〕5号3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9部门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收缴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教委终〔2015〕7号33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德(2015)13号3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明确本市各专门学校收生区域的指导意见沪教委青〔2015〕14号3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民办学校年金制度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14号3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关于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等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青〔2015〕17号3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19号3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20号3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体〔2015〕27号4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0号4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1号4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非师范毕业生和本市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关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2015〕32号4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4号4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5〕34号4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5〕35号4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5号4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6号4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学〔2015〕41号4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法〔2015〕46号5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管理的意见沪教委基〔2015〕61号5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外〔2015〕77号5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5〕85号5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财务与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88号5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88号5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接受捐赠的规定》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92号5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98号5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1号5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2号5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本市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3号6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15号6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志愿服务(公益劳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沪教委德〔2016〕2号6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收义务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港澳台〔2016〕2号6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读教育规程》的通知沪教委青〔2016〕8号6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行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免费提供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6〕28号6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课程教学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6〕30号6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6〕35号6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职〔2016〕40号6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本市基础教育学校塑胶场地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发〔2016〕131号——结束——。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23•【字号】沪府办[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2009〕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上海市物价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进一步转变职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国民经济运行的预测、预警和监控,搞好价格总水平调控,促进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综合平衡和协调解决本市信息化发展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中的重大问题。
(四)将原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承担的外资项目审核职责划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将原上海市社会服务局承担的指导市场中介机构发展职责划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七)取消或停止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协调推进本市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建设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本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主体功能区规划;衔接、平衡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研究提出结构调整、发展速度和总量平衡的预期目标及调控政策;研究起草涉及发展改革工作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公布《上海市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公布《上海市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04.24•【字号】•【施行日期】2003.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公布《上海市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要求,本市已完成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编制工作,现试行上网公布,试行上网公布期从现在起到2003年5月31日止,在这期间请你们认真做好校对工作。
如果认为需要修正或增减收费项目的,可持有效合法文件向市财政局提出。
试行上网公布期结束,我们将向社会正式公布并执行。
联系人:预算处黄永华联系电话:54679568-20041上海市财政局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上海市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部门序号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批准文号文件依据类别一级项目二级项目烟草1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200元/证卷烟生产单位沪财综[93]50号价费字[92]187号中央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60元/证卷烟经营户沪财综[93]50号价费字[92]187号中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国家、集体24元/证;个体12元/证卷烟经营户沪财综[93]50号价费字[92]187号中央烟草专卖临时许可证10元/证卷烟经营户沪财综[93]50号价费字[92]187号中央烟草专卖特种批发许可证100元/证卷烟经营户沪财综[93]50号价费字[92]187号中央烟草专卖特种零售许可证50元/证卷烟经营户沪财综[93]50号价费字[92]187号中央经委2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30元/本企事业单位沪价行[96]131号、沪财综[96]36号价费字[92]104号中央企事业单位验证费40元/本沪价行[96]131号、沪财综[96]36价费字[92]104号中央3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审查2100元/证企事业单位沪价行[96]271号、沪财综[96]66价费字[92]268号中央4特种劳防用品生产许可证质检费100--2200元企事业单位计价费[96]1500号中央5压力机械安全装置质量检验455元/台企事业单位沪价涉[92]177号价费字[92]268号中央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费见文件单位、个人价费[94]133号、沪财综[94]38号价费字[92]268号中央7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注册费7元/人单位、个人沪价行[97]241号、沪财综[97]43号沪府办秘[2002]7284号地方交通8航道养护费运输收入6%经营者沪财综[98]15号价费字[93]17号中央9船舶港务费0.55--22元/单位·月经营者沪价涉[93]267号、沪财城[93]64号价费字[92]191号中央10水路运输管理费最高不超过营业收入1.6%经营者沪财综[98]15号. 沪价行[98]20号价费字[93]17号计价费[97]2500号中央11船舶登记费见文件经营者沪价行[2000]191号、沪财综[2000]59号价费字[92]191号中央12船员考试发证费40元/人、次船员沪价涉[92]237号价费字[92]191号中央13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考试、证书费见文件船员沪价行[2000]191号、沪财综[2000]59号价费字[93]17号中央14船舶检验费见文件经营者沪财综[98]15号. 沪价行[98]20号价费字[93]17号中央15海事调解费调解不成按损失款0.5%;调解成功按1%沪价行[2000]191号、沪财综[2000]59号价费字[92]191号中央16船用产品检验费见文件经营者计价格[98]800号价费字[93]17号中央17海船船员考试费C类适任证书考试费100元/人、次;B类300元/人、次船员沪价行[2000]191号、沪财综[2000]59号价费字[93]17号中央18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50元/份船员沪价行[2000]191号、沪财综[2000]59号价费字[92]191号中央19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100元/艘、次经营者沪价行[2000]191号、沪财综[2000]59号价费字[92]191号中央20船员现场操作考试费30元/人、次船员沪价行[2000]191号、沪财综[2000]59号价费字[92]191号中央21内河货物港务费0.3元/吨货主沪价涉[92]237号市府[91]5号令地方22内河岸线使用费2元/米·半年使用者沪价涉[92]237号市府[91]5号令地方23公路运输管理费最高不超过营业收入0.8%经营者沪财综[98]15号价费字[93]17号中央24道路水路运输管理表、证、单、票、卡工本费见文件经营者沪价行[99]72号市人大(96)40号公告地方25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监护费8--17元/年·辆沪财综[95]57号、沪府发[95]25号地方26铁路专用线共用费共用费1%经营者沪财综[95]57号沪府办秘[2002]7284号地方港务局27港口岸线使用费按码头前沿水深2米以下2元;2米以上至5米以下5元;5米以上至8米以下10元;8米以上15元/米·季岸线使用单位沪财综[94]60号、沪市府[92]27号令价费[94]167号地方无管会28无线电管理费注册登记费15元/证使用单位、个人沪价行[97]259号、沪财综[97]59号价费字[92]177号中央频率占用费见文件使用单位、个人沪财预[2002]100号价费[2002]57号价费字[92]177号中央设备检测费10--400元/次使用单位、个人价费字[92]177号价费字[92]177号中央商委29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见文件渔民沪价行[95]221号、沪财综[95]71号价费字[92]452号中央30渔业无线电注册登记和频率占用费注册登记15元/证;频率占用100元/台近海捕捞渔民沪财综[97]47号、沪价行[97]210号价费字[92]177号中央31渔业船舶港务费机动船0.10元/每次进出港·主推动力功率每千瓦;非机动船0.15元/每次进出港·船净吨位渔船[93]农渔政字15号[93]农渔政字15号中央32渔业船舶停泊费机动船0.03元/天·主推动力功率每千瓦;非机动船0.02元/天·船净吨位渔船[93]农渔政字15号[93]农渔政字15号中央33渔业船舶货物港务费0.20/吨渔船[93]农渔政字15号[93]农渔政字15号中央34渔业船舶登记费见文件渔船沪价涉[92]247号价费字[92]452号中央35渔业船舶海事调解费调解成功按损失总额1%,调解失败按损失总额0.5%(最高)渔船沪财综[2000]84号、沪价费[2001]6号价费字[92]452号中央36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见文件渔船沪价行[2000]149号、沪财综[2000]44号价费字[92]526号中央37渔业船员服务本簿8元/份渔民沪价涉[92]229号价费字[92]191号中央38酒类许可证工本费酒类生产许可证工本费80元/份酒类生产企业沪价行[96]119号、沪财综[96]33号市人大[1997]70号地方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40元/份酒类批发企业沪价行[96]119号、沪财综[96]33号市人大[1997]70号地方酒类零售许可证工本费15元/份酒类零售企业沪价行[96]119号、沪财综[96]33号市人大[1997]70号地方39食盐批发许可证工本费30元/证食盐批发单位沪价行[96]334号、沪财综[96]77 号中盐运[96]65号中央东海渔政40海事调解费损失总额0.5%-1%航运单位沪财综[99]23号、沪价行[99]138号价费字[92]452号中央外经贸4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0元/证外商投资企业价费字[92]401号价费字[92]401号中央贸促会42仲裁费见文件企业2000年仲裁规则价费字[92]236号中央43货物原产地证明书50元/证企业计司价格函[94]43号价费字[92]236号中央44对外贸易认证费对外贸易文件认证费100元/份企业计价格[99]1165号价费字[92]236号中央对外贸易文件认证加急费50元/份企业计价格[99]1165号价费字[92]236号中央对外贸易单证认证费10元/份企业计价格[99]1165号价费字[92]236号中央45领事认证代办费每证60元;加急费每证30元当事人沪财综[2000]88号、沪价费[2001]12号计价格[99]466号中央农林46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见文件捕猎者、经营者沪价行[99]352号、沪财综[99]73号财综字[96]94号中央47野生动物进出口管理费见文件经营者价费字[92]196号价费字[92]196号中央48林地补偿费30000元/亩征占用林地者市府[98]1号价费字[92]196号中央49森林植物检疫费见文件调运者价费字[92]196号价费字[92]196号中央50木材运输证 1.5元/证木材运输者价费字[92]196号价费字[92]196号中央51国内植物检疫费见文件送检者价费字[92]452号价费字[92]452号中央52农药登记费见文件送检者计价费[96]1718号价费字[92]452号中央53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5元/证。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13年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13年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沪财预[2013]144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13年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事项的通知(沪财预〔2013〕144号)市公安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本市201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方案已报市政府批准同意,自2014年1月1日起,本市将取消“助动车牌证工本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缩小“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等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降低“代单位保管人事档案收费”的征收标准,同时废止相关的收费管理文件。
现就相关后续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两级政府,两级管理”原则,本次收费清理后减少的财政收入,按收费收入级次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承担;各有关执收单位开展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必要的经费支出,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各有关单位应分别到同级财政和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收费许可证》的项目注销或变更手续。
同时,清理相关财政票据,对不再使用的财政票据登记造册,报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统一予以销毁。
三、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做好相关收费项目的收入清算工作,对以往年度欠缴、未缴的收费收入,严格按照规定及时缴入相应级次的国库。
对此次涉及取消的收费项目及其预算科目,市财政局已在非税收入信息系统中予以注销,各有关单位在办理收费清退补缴业务时,统一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清退补缴专用”项目,并在本执收部门“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入预算科目内核算。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
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7.14
•【字号】沪教委青〔2016〕8号
•【施行日期】2017.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沪教委法〔2017〕13号
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2016年第46号)要求,经清理,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委共有继续有效的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68件,现将有关目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7月14日
附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03•【字号】徐府办发〔2016〕30号•【施行日期】2016.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徐府办发〔2016〕30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徐汇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于2016年6月29日经徐汇区第十五届政府第1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2016年8月3日上海市徐汇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徐汇区委员会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徐汇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徐委﹝2015﹞9号)的规定,设置上海市徐汇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上海市徐汇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上海市徐汇区统计局、上海市徐汇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合署办公。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2.对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有序竞争格局基本形成的商品和服务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3.收费许可证及年审制度。
(二)划转的职责市场价格专项执法、检查和价格投诉、举报处理以及行政处罚工作职责,划转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增加的职责1.承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放的交通运输、城市建设、社会事业等领域部分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
2.承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放的区域性范围内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收费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编制区域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贯彻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开展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课题研究;负责区域经济、社会年度发展目标的调查研究工作;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及调控政策;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负责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人口和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和国防经济建设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30•【字号】沪府办[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2009〕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一月三十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职责划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将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有关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的职责划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三)将原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相关规划的职责交给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四)将全市性城市规划展示、城市规划信息系统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城乡规划知识的宣传和城乡规划专业教育、培训的具体组织工作,以及规划专业人员的技术职称、执业资格注册、岗位培训等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将土地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五)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六)取消或停止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七)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优化城市基础设施规划,严格土地资源管理,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促进城市和谐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城乡规划、土地、地质矿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土地、地质矿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7.15•【文号】财综[2009]46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4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08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61号)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暂住证(卡)工本费和义务教育借读费等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8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06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06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
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年(卷),期】2007(000)007
【摘要】<正>2007年4月23财综[2007]2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总页数】23页(P42-6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
【相关文献】
1.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J],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J],
3.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J],
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J], ;
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3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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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 9 注册 公 用 设 备 工 程 师 执 业 资格
缴人中央 国库
发改价格[ 0 9 0 号 2 0 30 3 1 发改价格[ 0 9 ] 0 号 20 ]0 3
( O 注册公 用设备工程师执业 资格 缴人地方 国库 1) 考试( 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 费 ( 1注册土 木工程 师( 口与航道 缴人 中央 国库 1) 港 工程) 执业资格基础考试 考务 费 ( 2注册 土 木工 程 师( 口与 航道 1) 港 工 程) 执业资格考试( 包括基础考试 缴入地方 国库 和专业考试 ) 费 (3 注册 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 缴人 中央 国库 1) 考试考务 费 (4 注册 电气工程师执业资 格考试 缴入 地方 国库 1) ( 包括基础考试 与专业考试) 费 (5 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 缴人 中央 国库 1) 考试考务费
序 号 部门
十
一
收 费项 目
管理方式
收 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住 房 城 乡建设
▲ 5 6
.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缴人地方 国库
缴人地方 国库
财 预 字 [ 9 4 7号 , 改 价 格 1 9 ]3 发 [ 0 8 9 4号 20 1 2
▲ 5 7
.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92价费字 19 , 19] 7 号 财预1oo - o3 2
16 4 7号
() 7注册化 工工程 师执业 资格基 础 考试考务 费 缴人中央 国库 () 8 注册 化工工 程师执 业资格 考试
发改价格 [0 9 10 号 - 0 10 3 2
( 包括基 础考试和专业考试) 费
缴人地方 国库
发改价格[0910 号 20]03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一)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4.22•【文号】财综[2002]25号•【施行日期】2002.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02年4月22日财综[200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的基础上,编制了《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截至2001年12月31日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含原国家物价局)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其中,加▲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2001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
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的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支付。
自2002年1月1日起,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计划(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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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
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秩序,加大收费信息公开力度,提高收费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缴费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收费管理工作要求,结合2011年收费管理规范情况,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编制了《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包含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设立的23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含政府性基金和中央在沪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收费目录》汇集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二级项目名称、收费主管部门、收费标准、项目设立依据和批准文号等信息,并对涉及企业的收费在备注栏内以“▲”符号予以特别注明。
三、凡2012年1月1日后,本市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文件为准,并通过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收费目录》所列项目、标准及范围等进行执收,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凡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报批,严禁“以证(《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代文”、“以证批费”等违规行为。
五、各区县财政、物价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情况,参照《收费目录》格式,在目录所列的收费项目范围内,编制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于2012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分别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2年版)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