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影视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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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影视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区影视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培育壮大我区影视文化企业、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文化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2〕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厦府〔2010〕20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1.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影视文化产业的企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影视产业园区运营企业;影视节目拍摄、制作、发行公司;影视工作室;影视服装、化妆、道具制作公司;影视器材租赁公司;演员经纪公司;培训公司;剧本创作公司及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影视相关配套企业等;
2.在本区取景拍摄的影视剧组(不含微电影)。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市扶持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扶持:
一、税收奖励
1.企业税收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影视文化企业,自入驻本区当年起,给予10年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补贴,前3年按其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区级留
存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第4年起按80%给予奖励,第6年起按60%给予奖励。
2.个人所得税奖励。凡在本区工作、纳税的影视从业人员,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下同)总额超过10万的,给予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100%奖励,5万以内的,给予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80%奖励;奖励期5年。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符合条件的影视企业自注册之日起第二年可申办“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60%,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80万。
三、参展补贴。对参加国家级影视文化产业展会的企业,经审核,给予展位费20%-5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影视产业公共配套服务扶持
1.以市影视产业服务中心为对外服务窗口,建设影视企业、取景地、影视人才等数据库,提供咨询服务,并为在本市摄制的影视剧组提供协调服务。
2. 支持影视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经认定并落在本区的影视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按每个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30%给予建设经费补助,并给予一定期限的运营费用补贴。同一项目若已享受市级相关政策扶持,则按照市级扶持金额的30%给予补助。
3.建立本区区影视拍摄公共场景资源目录,经报备在本区拍摄的影视剧组免费开放目录里的场景资源。
4.经报备的在本区拍摄的影视剧组,若由本辖区企业提供的需有偿拍摄的外景地、摄影棚及道具制作、剧组外联服务等项目,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的30%给予补贴,每个剧组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剧组若已享受市级相关政策补贴,则不重复享受该项补贴。
5.鼓励影视专业人才的培养培训,对经影视管理部门认定并设在本区的培训机构,所培养的影视专业人才被纳入市影视产业服务中心影视人才库的,按每位学员1000元给予培训机构补贴。
6.鼓励本地影视人才和高校学生创业相关扶持办法参照《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条优秀作品奖励
1. 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本区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电视连续剧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一套)黄金时段首播的每集奖励5万元;在中央电视台电视剧频道(八套)黄金
时段首播的每集奖励4万元,在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每集奖励1-2万元;对本区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纪录片项目,在中央电视台纪录片频道(九套)首播的每集奖励3万元。
2.注册在本区的影视企业拍摄制作或发行的电影作品在全国院线公开播映,票房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3.对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等的电视或电影创作企业(不含个人奖),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4.对获得奥斯卡金像奖、戛纳电影节金棕榈奖、威尼斯电影节金狮奖、柏林电影节金熊奖、国际艾美奖等国际重大奖项的影视创作企业(不含个人奖),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第六条招商奖励
鼓励影视产业园区开展影视企业及剧组的招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注册在本辖区的文化影视产业园区或运营企业,在招商企业项目正式运营后,按照招商一家奖励5万元的标准,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
第六条申请办理扶持奖励的程序为:
1.由企业向区文发办提交申请,经区文发办初审,报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奖励,原则上按季度
进行奖励。
2. 满足申请条件的企业除提报专项申请表、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税收奖励的,需提供企业完税证明;
(2)申请个人所得税奖励的,需提供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
(3)申请参展补贴的,需提供展会交易合同及发票;
(4)申请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控制性详规等相关资料,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5)申请剧组来拍摄奖励的,需提供备案登记表、场景拍摄、摄影棚租赁、道具制作、剧组外联服务等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6)申请人才培训扶持的,需提供企业培训资质证明、课程设置、及审核部门认定需要的其他报备材料;
(7)申请创新创业鼓励的,需提供创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控制性详规等相关资料;
(8)申请发行播出奖励的,需提供备案登记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播出证明等复印件、收视情况材料、其他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