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影视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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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1.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影创作、摄制第三章电影发行、放映第四章电影产业支持、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电影产业健康繁荣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电影市场秩序,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以下统称电影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影,是指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以胶片或者数字载体记录、由表达一定内容的有声或者无声的连续画面组成、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或者流动放映设备公开放映的作品。

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还应当遵守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从事电影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尊重和保障电影创作自由,倡导电影创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鼓励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优秀电影。

第五条国务院应当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20•【字号】海府〔2016〕67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海府〔2016〕6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暂行规定》已经2016年4月8日十五届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20日海口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本市影视产业发展,扩大影视产业规模,使影视产业成为产业转型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依法从事影视产业的企业单位(以下称影视企业)。

本规定所称影视产业是指围绕影视作品所进行的生产、营销、放映、发行、后产品开发、设备技术服务、影视场馆建设等相关产业形态的统称。

本规定所称影视企业包括影视节目拍摄、制作、发行公司;影视工作室;影视服装、化妆、道具制作公司;影视器材租赁公司;演员经纪公司;影视培训公司;剧本创作公司;影视基地及影视相关配套企业等。

第三条市政府每年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本市影视企业。

第四条对在本市新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影视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一)实收资本在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补助;(二)实收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不足2亿元的,给予200万元补助;(三)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100万元补助;(四)实收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补助。

第五条对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影视企业用于本市影视产业项目的贷款,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期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通过本市担保机构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能按时还贷的,给予担保费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松江区关于促进上海科技影都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松江区关于促进上海科技影都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松江区关于促进上海科技影都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上海影视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松江区关于加快G60科创走廊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等文件精神,围绕“1+3+X”发展格局,进一步落实上海科技影都发展规划,建设松江大型高科技影视基地,全面提升影视产业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本区影视产业发展环境,制定本政策。

一、专项资金设立松江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全区影视产业发展,按照松江区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扶持对象在本区依法设立的从事影视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发行与放映,影视艺术策划及代理,影视软件、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影视及动漫相关数字文化内容产品开发,影视相关服务等产业的企业。

项目单位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近两年在本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使用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有严重违约行为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或正在进行重大诉讼、仲裁的,暂停申报资格。

三、扶持措施1.鼓励影视企业落户。

对实体入驻的影视企业,租用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可按租金的60%,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房租补贴;购置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可按购置价的3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的购房补贴。

对获得国际、国内影视节创投奖项的团队入驻本区,可放宽面积限制,给予每年不超过20万元的房租补贴或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购房补贴。

本区企业吸引上下游及相关影视企业落户,达到有关扶持标准的,最高可按落户企业实际获得资助的3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本区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吸引重点影视企业落户,达到有关扶持标准的,最高可按落户企业实际获得资助的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2.支持影视重点项目建设。

对总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影视产业投资建设项目,可给予不超过1200万元的补贴。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31•【文号】财教[2014]56号•【施行日期】2014.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国家税务局、广播影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促进中国电影繁荣发展,提高中国电影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推动中国电影在关键时期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实现由电影大国向电影强国的跨越,现就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通知如下:一、加强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强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征徼、使用和管理,支持电影事业产业发展,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大电影精品专项资金支持力度中央财政继续安排电影精品专项资金促进电影创作生产,其中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采取重点影片个案报批的方式,用于扶持5-10部有影响力的重点题材影片。

三、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电影产业发展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专门安排资金支持电影产业发展,主要用于五个方面,一是推动高新技术在电影制作中的应用;二是支持中国电影企业走出去;三是支持重要电影工业项目和高科技核心基地建设;四是资助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重点影片;五是加强重点专业性电影网站建设。

四、对电影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论电影发展的资金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七条解析

论电影发展的资金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七条解析

7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以下简称《电影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引导相关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基金加大对电影产业的投入力度,根据不同阶段和时期电影产业的发展情况,结合财力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电影产业的支持,并加强对相关资金、基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这一条简明扼要地对国家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引导相关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和基金支持电影产业发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为电影产业发展的资金支持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电影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和坚强保障,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一、 立法背景自2002年电影产业化改革以来,我国影片年产量从不足百部稳定到700余部,票房从每年不足10亿元增加到2016年的457亿元,银幕从不足2000块发展到4.1万块。

[1]电影产业保持着每年超过或接近30%的增长幅度,有效带动了关联产业的发展,已经成为文化领域拉动内需、促进就业、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转型升级的重要产业之一。

[2]而电影产业能够始终保持健康发展,离不开国家财政资金、相关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和基金的大力支持。

因此,在立法中对电影发展的资金支持作出规定,既是原有相关政策的延续,也是立法机关在充分调研后,借鉴外国成功经验的选择。

(一)原有相关政策的延续近年来,中国电影投资环境越来越好,除传统来自电影制片企业的资金外,来自地产、信托、产业资金、互联网等行业的实力雄厚企业,或信贷投入,或投资电影项目,或并购重组电影企业,或投资影院建设,兴起前所未有的投融资热潮。

[3]电影产业成为热钱涌动追逐的目标,固然与电影项目赚钱效应不断扩大有关,但也离不开长期以来国家的引导和支持。

早在1996年,当时的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就曾下发《关于设立支持电影精品“九五五○”工程专项资金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中央电视台每年按电视广告收入(缴纳营业税后的纯收入,下同)的3%计算,上缴广播电影电视部(每年不少于3000万元),专户存储,支持电影精品摄制。

国内对电影院的支持政策

国内对电影院的支持政策

江苏全省近千家影院即将收到电影专资奖补
一.2023-12-09,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电影局联合向各市、县下达中央和省级电 影专资,专项用于奖励放映国产影片成绩达标影院、支持影院安装先进技术设备 和补助新建乡镇影院。
二.资金分配方案主要根据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数据进行核定, 并征求了属地电影主管部门的意见,最终经省电影专资委审核确定。本次共有 914家影院获得2023年影院放映国产影片达标奖励共3574万元,其中中央级774 万元、省级2800万元。96家影院获得2023年影院安装先进技术设备中央级奖励 资金,共256万元。25家影院获得2023年新建乡镇影院中央级补助资金,共680 万元。
世界第一的银幕数量为中国电影市场的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而2025年实现 10万块的目标,也将为2035年实现电影强国从银幕方面提供基本保障。
观影券补贴
1
促进观影消费
观影券补贴政策可以降低观众的观影成 本,让更多的观众能够享受到电影带来 的乐趣。同时,这也将推动电影院增加 放映数量和提升服务质量。
2
领取到电影消费券的观众,既可以在全省参与活动的电影院出示云闪付 付款码购票,也可以在云闪付“湘观影”小程序、云闪付“猫眼电影” 小程序、猫眼APP三个线上平台消费。每笔消费限使用一张消费券。
本次电影促消费活动由湖南省电影局联合湖南省电影行业协会、中国银 联湖南分公司、天津猫眼微影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推出,覆盖全省14个市 州所有的县市区,500余家电影院参与活动,其中包括万达影城、横店 影视、CGV影城、金逸影视、中影国际影城、博纳国际影城、潇湘国际 影城、MC影城、芒果国际影城、千金影城、保利影业等。
○ 第3轮:10元观影:2024年2月18日至2月24日每天上午10:00通过辽源市总工会微信公众号发放博纳影院10元观影优惠券2000张, ( 观影付款时需支付50元,系统自动实时补贴帐户40元),先到先得,于2月24日前观影有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建省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建省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建省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4•【字号】闽政办[2011]222号•【施行日期】2011.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建省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1〕22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电影是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文化娱乐形式之一,电影产业集文学、艺术、科技于一体,属于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的文化产业,对于推动文化强省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扩大文化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服务福建发展和海西建设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9号),中宣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广电总局印发的《中国电影2011~2020年发展规划纲要》(中宣发〔2011〕24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关部署和要求,推动全省电影产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体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紧紧围绕福建发展和海西建设大局及建设文化强省的战略部署,以丰富电影产品和加快产业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数字化技术为支撑,以现代化基础设施为依托,以科学化管理和人才建设为保障,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正确导向、科学发展、以人为本、服务大众、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基本原则,着力实施精品战略、骨干企业品牌战略和重点项目带动战略,努力增强我省电影产业的整体实力、竞争力和影响力,推动福建电影产业的科学发展和跨越发展。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海宁市影视产业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海宁市影视产业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海宁市影视产业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28•【字号】海政办发〔2020〕77号•【施行日期】202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海宁市影视产业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关于促进海宁市影视产业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已经第十五届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经市政府同意,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28日关于促进海宁市影视产业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为促进本市影视产业快速、持续和健康发展,进一步推进文化强市建设,结合我市影视产业发展现状和新业态战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出新一轮《关于促进海宁市影视产业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以下简称《政策》)。

一、对符合影视产业项目注册要求,入驻园区的影视企业,自签约入驻之日起享受本《政策》相关扶持条款。

按企业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形成的年地方财政贡献90%由财政切块给市影视服务中心,设立“影视专项资金”专款用以影视企业普惠及竞争性分配扶持奖励,具体细则由市影视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本着扶大扶优扶强的原则,制定并出台专门的实施细则。

“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是指企业从事影视业务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申报缴纳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

增值税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实行一季一奖,是指季末经企业自行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后10日内给予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实行按季预缴、年终清算,在企业所得税法定清缴期满,经企业自行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后10日内一次性给予奖励。

二、鼓励影视编剧,导演,演员等影视从业人员在海宁设立企业并从事影视产业相关生产。

合法获取薪酬50万元以上,参照海委发(2020)18号《关于建设长三角人才生态最优市的若干意见》第24条之规定,对其个人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按地方留存总额的70%进行奖励,具体细则由市影视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本着扶大扶优扶强的原则,制定并出台专门的实施细则。

国家广电扶持政策

国家广电扶持政策

附件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电影精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结合国产电影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优秀国产影片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电影人才队伍建设、国产电影新技术推广应用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中国电影华表奖和夏衍杯优秀电影剧本奖的评选、奖励。

(二)资助优秀国产影片剧本创作。

包括: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和重点题材影片剧本创作,高校相关专业在校学生影片剧本创作,以及创作采风、剧本研讨和论证等活动。

(三)资助优秀国产影片摄制。

包括: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片、重点题材影片、少儿和农村题材影片、少数民族题材影片、动画影片、新闻纪录影片、长科教影片以及重点推荐影片的摄制。

(四)资助优秀国产影片宣传推广。

包括:优秀国产影片媒体宣传推介、开展电影展映活动等。

(五)资助国产电影“走出去” 。

包括:组织实施中国电影海外推广活动,参加国际电影节、境外中国电影展等;按照对等原则在国内举办外国电影展活动。

(六)资助电影人才队伍建设。

包括:对电影创作和创意型人才、电影技术型人才、电影市场型人才的培养和扶持;举办电影人才培训和研修活动等。

(七)资助电影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包括:影片数字化多层次应用、电影新应用领域拓展等。

(八)资助购买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版权。

(九)资助打击电影走私盗版、保护电影版权。

(十)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支出。

第五条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国产电影发展实际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资金使用方案建议,按照部门预算有关规定和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六条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和资金使用方案,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0•【字号】桂政办发[2010]170号•【施行日期】201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7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八月二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实施办法电影是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文化娱乐形式之一,电影产业属于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的文化产业。

繁荣发展电影产业是培育现代化强国文化基础的重要内容,是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必然要求,是提升文化软实力的有效渠道,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9号)精神,把文化产业作为重要的千亿元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来培育,加快建设具有广西气派、壮乡风格、现代特征、开放包容的文化先进省区,促进广西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坚持正确方向、科学发展。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以人为本、服务大众,着眼于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准确把握电影的意识形态和文化商品双重属性,建立科学的电影产业运营体系、公共服务体系、行政管理体系和电影数字放映网络,推动广西电影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二条坚持市场运作、政府推动。

强化产业经营与公益服务相结合,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紧紧抓住电影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重点问题,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加强法制建设,全面提高电影的创作生产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和国际传播能力,鼓励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多出效益,不断满足城乡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动影视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动影视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动影视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25•【字号】青政办字〔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动影视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推动影视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25日青岛市推动影视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强市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市影视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电影之都”影响力,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发展目标全面激发影视业发展新动能,实现从数量增长到质量提升,从低端价值链到全产业链延展,打造较为完善的影视产业链条和具有相当规模的影视产业集群,推动文化产业持续繁荣兴盛。

到2025年,影视全产业链进一步完善,影视制作工业化、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影视创作生产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建成全国领先的影视工业化生产基地。

(一)形成“1+N”影视基地(园区)布局。

以青岛灵山湾影视文化产业区为龙头,辐射带动一批主业明显、特色鲜明的影视产业园区,在全市形成一核引领、多点发力、融合发展的影视产业发展新格局。

(二)不断推出影视精品。

坚持内容优先,着力承制和出品一批在全国乃至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力的影视精品,品牌效应进一步彰显。

(三)催生一批知名影视企业。

以龙头企业为依托,打造一批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骨干企业,吸引一批知名制作公司落户,形成具有青岛特色、较大规模、实力领先的影视企业集群。

(四)“电影之都”影响力显著增强。

推动影视元素在城市形象、产业布局、文化品牌、市民生活方面深耕厚植,打造影视拍摄之城、影视文化国际客厅和中国北方影视旅游目的地。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扶持电影产业发展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扶持电影产业发展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扶持电影产业发展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4•【字号】穗府办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扶持电影产业发展规定的通知穗府办规〔202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扶持电影产业发展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新闻出版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4日广州市扶持电影产业发展规定第一条为推动我市电影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文化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关于支持广东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5〕22号)、《广东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粤影〔2023〕9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依法从事电影产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影产业,是指围绕电影作品所进行的生产、发行、放映、衍生品开发、设备研发生产及配套服务等相关产业形态的统称。

本规定所称广州电影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广州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电影产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设立广州电影产业专项扶持经费,由市电影主管部门纳入部门预算安排。

市电影主管部门结合每年申报项目、资金总额等因素,统筹安排专项扶持经费。

第四条推动重点影片创作。

开展广州市重点电影选题创作规划,突出动漫、纪录电影创作生产,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评审确定重点电影项目,根据进程在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宣传发行等阶段给予资助。

第五条支持在广州进行电影取景拍摄及生产制作。

(一)组织开展“广州影视拍摄基地”评定工作,对获得市级以上电影主管部门授牌的择优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在广州取景画面时长占比超过1/2,有可清晰辨识的广州地标,能有效传播广州城市形象的电影,根据其票房择优给予一次性资助。

常州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常州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常州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8•【字号】常政发[2007]115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常政发〔2007〕11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动漫产业,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映、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

第二条加大财政对动漫产业的扶持力度。

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基地企业的优秀动漫原创作品创作生产和服务外包,以及公共平台、基地建设等动漫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

(一)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经认定的基地企业年销售收入500-3000万元的按年销售收入的1%奖励,3000万元以上的按2%奖励。

年服务外包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分别再增加0.5%的奖励;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年境外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在年服务外包奖励的基础上再增加0.5%。

(二)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行的原创网络游戏产品,根据其用户数、在线人数等综合数据,每款给予15-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的原创网络游戏产品,每款给予30-50万元的配套奖励。

(三)对从事动漫剧本、漫画作品的创作机构和发行机构,根据其作品影响力和市场销售情况,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在我市立项生产的原创动画影视作品,根据其播放平台的档次及制作技术的水平,分别给予400-3000元/分钟的播出奖励。

(五)对获得重要国际奖项和国家级、省级重大奖项的原创动漫作品,给予一定的奖励。

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 关于加快云南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云宣发〔2009〕12号)

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 关于加快云南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云宣发〔2009〕12号)

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关于加快云南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云宣发〔2009〕12号各州市委宣传部,省级宣传文化系统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推进民族文化强省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现就加快云南影视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云南影视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影视产业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具活力、最具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是最富集聚效应的产业,从我省影视产业所具备的人文资源、气候、地理、题材等诸因素的优势出发,加快云南发展影视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快影视产业发展是建设云南民族文化强省的内在需要。

影视产业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需要重点发展的十大文化产业之一,具有广泛的市场前景和巨大的社会影响力。

加快影视产业发展,有利于推动云南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有利于深化广播影视领域的文化体制改革,有利于提高云南文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利于加快推进民族文化强省建设进程。

(二)加快影视产业发展是把云南的资源优势转化为项目优势和产业优势的客观要求。

云南有悠久厚重的历史文化、五彩斑斓的少数民族文化、秀美迷人的自然风光、多样化的气候类型、多形态的地理环境、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丰富的生物多样性,有百年来波澜壮阔的近代史上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广泛影响,有多民族丰富多彩的传奇故事,是发展影视产业的理想之地。

加快影视产业发展,不断推出一批又一批融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为一体,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影视精品力作,是把云南优势文化资源转化为项目优势和产业优势的客观要求。

(三)加快影视产业发展是再创云南文化新辉煌的重要抉择。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以《五朵金花》、《阿诗玛》等为代表的云南题材的电影开启了云南电影事业辉煌的篇章。

改革开放初期,《青春祭》、《孩子王》、《孽债》、《蹉跎岁月》等一批讲述云南故事或在云南摄制的影视作品再次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进入新世纪,随着《婼玛的十七岁》、《花腰新娘》、《好大一对羊》、《无极》、《士兵突击》、《我的团长我的团》以及《金凤花开》等一大批云南题材或在滇拍摄的影视精品的上映、播出和荣获各种奖项,云南影视在全国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断增强。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17•【字号】江津府办发〔2018〕113号•【施行日期】201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试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江津区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17日江津区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试行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文艺工作座谈会上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精神,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关于扶持重庆电影发展的若干意见》(渝财教〔2015〕7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一三三六”发展思路要求,大力建设文化强区,引导社会力量在江津进行电影、电视剧创作、生产,并逐步打造集创作、拍摄、销售等为一体的影视业产业链,提升江津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金来源区政府设立影视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金额2000万元(由白沙文化旅游发展管理有限公司出资)。

第二条扶持范围(一)江津区注册的影视相关企业;(二)江津区常住人口;(三)在江津取景拍摄和制作的影视企业。

第三条扶持优秀影视作品(一)对获得夏衍杯、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影视剧本,每部给予最高20万元扶持;对获得中国电视飞天奖、金鹰奖、中国电影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的影视剧本,每部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对获得重庆市“五个一工程奖”的影视剧本,每部给予最高5万元扶持。

(二)对在城市院线公开发行且票房达到3000万以上的优秀作品第一出品单位予以扶持,每部影片扶持金额100万元。

(三)对被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购买版权并已播放的影片第一出品单位予以扶持。

在黄金时间(18:00-21:00,下同)播放的每部影片扶持金额最高30万元;其他时间播放的每部影片扶持金额最高10万元。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关于发展我国影视动画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关于发展我国影视动画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关于发展我国影视动画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4.20•【文号】•【施行日期】2004.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关于发展我国影视动画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4年4月20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紧密联系我国影视动画产业的客观实际,从体制、政策、市场管理上促进我国影视动画产业的发展,真正把我国影视动画产业做强做大,国家广电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发展我国影视动画产业的若干意见》,2004年4月20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有关制作单位发出《印发<关于发展我国影视动画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发展我国影视动画产业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紧密联系我国影视动画产业的客观实际,从体制、政策、市场管理方面促进我国影视动画产业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我国影视动画产业的重要意义1、发展我国影视动画产业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

动画片以其独特的艺术形式、艺术形象和艺术魅力,深受广大群众尤其是少年儿童喜爱。

大力促进我国影视动画产业的发展,对于振奋民族精神,陶冶道德情操,提高审美情趣,丰富文化生活,传播科学知识,提升精神境界,引导人们追求真善美、鞭挞假恶丑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对教育培养少年儿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开启和引领少年儿童塑造远大志向、高尚情操、健康心态、健全人格、优秀品质,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及公开征求意见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及公开征求意见的说明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说明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起草《征求意见稿》的总体思路为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广电总局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各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经与有关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在起草和审查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总体思路:一是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便利各类市场主体、社会资本进入电影产业。

二是通过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扶持措施,激励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事电影活动。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电影市场健康发展。

此外,加强电影公益服务,满足农村地区居民、城镇低收入居民、进城务工人员、未成年人等观看电影的基本文化需求。

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六十二条,按照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环节规定了相应的制度,并规定了具体的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如下:(一)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便利各类市场主体、社会资本进入电影产业。

一是降低从事电影摄制等业务的市场准入门槛。

不再要求从事电影摄制业务的企业“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社会资本投资电影摄制等业务不作限制。

二是减少行政审批。

取得《电影摄制许可证》的企业摄制电影,只需将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予以备案;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电影流动放映业务,只需将有关情况予以备案;将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国产电影送往境外参加电影节(展)的,只需将有关材料予以备案。

三是加强信息公开。

广州市扶持电影产业发展暂行规定

广州市扶持电影产业发展暂行规定

广州市扶持电影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电影产业发展,提升城市影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号)、《关于支持广东省电影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5〕22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依法从事电影产业的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电影企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影产业,是指电影企业围绕电影作品(包括故事片、纪录片、动画电影、网络电影等)所进行的生产、发行、放映、衍生品开发、设备研发生产及配套服务等相关产业形态的统称。

本规定所称电影企业,包括:电影拍摄、制作、发行、放映公司及电影工作室;电影设备研发、生产及配套企业;电影版权交易公司;电影投资公司;电影院校和电影人才培训机构;电影产业园、电影基地及影视拍摄区域等。

本规定所称广州电影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广州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电影产业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设立广州电影产业扶持资金。

结合每年申报项目、资金总额等因素,在广州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大力发展重点影片创作。

开展广州市重点电影选题创作规划,每年对入选项目采取“重点电影拍摄资助”方式扶持,根据拍摄计划实施情况分批给予资助。

第五条鼓励出品优秀电影作品。

对广州电影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其出品公映的影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择优给予一次性资助。

(一)票房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二)由新人导演首次独立拍摄制作且票房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

第六条推动电影作品高新技术应用。

对广州电影企业作为主要制作方,应用高新技术(3D、巨幕等)制作生产且票房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电影作品择优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七条支持在广州进行电影取景拍摄及后期制作。

(一)评定“广州影视拍摄区”。

由市电影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广州影视拍摄区”评定工作,对获评“广州影视拍摄区”的有关业主单位授牌并给予一次性资助。

重庆市电影扶垚计划管理办法

重庆市电影扶垚计划管理办法

重庆市电影扶垚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电影创作生产繁荣发展,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91号)、《国家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财政局、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规划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文化委员会关于支持重庆电影发展的若干意见》(渝财教〔2015〕7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电影发展实际,开展本土市民、本土企业、本土院校电影扶持计划(简称扶垚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扶持资金来源是指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缴入市级国库的60%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本土市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本土企业是指营业执照中登记的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影视企业;本土院校是指办学场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

本土电影剧本是指本土市民、本土企业及本土院校所创作的电影剧本。

本土影片是指本土企业作为第一出品单位所拍摄的影片。

第二章扶持范围和扶持标准第四条扶持“一站式”服务平台。

平台由市文化委命名,委托市电影制片人协会实施。

功能主要包括,影视基地、人才推介、设备器材、剧组餐宿以及对接市级相关部门开展业务,配合市文化委开展人才培训,积极向外推介影视作品和推荐影视基地等。

扶持金额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五条对由市文化委及其上级政府、部门命名的本市重点电影工业园区、制片基地予以扶持。

(一)对电影创客小镇、电影剧本孵化中心等重点电影工业园区给予资助,每个工业园区扶持金额每年最高300万元,扶持年限最长3年。

(二)根据重点制片基地业务增长率、设备使用率等考核结果,对其建设运营予以适当扶持,支持其提高社会服务效能。

(三)对重点制片基地摄影棚建设及设备更新改造予以适当扶持,参考专家评估意见确定,扶持金额最高为建设资金总量的30%,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落实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发展振兴若干措施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落实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发展振兴若干措施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落实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发展振兴若干措施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26•【字号】宜府办函〔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落实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发展振兴若干措施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函〔202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发展振兴若干措施实施细则》(鄂政办函〔2021〕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宜昌市落实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发展振兴若干措施责任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请各责任单位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市文旅局(联系人:陈凌,6223991)。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26日附件宜昌市落实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发展振兴若干措施责任分解方案序号省工作要求落实措施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完成时限一、加大专项资金扶持1加大对文化旅游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落实有关建设项目支持经费。

1.落实《宜昌市文化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宜昌市支持旅游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宜昌市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完善资金奖补和财政贴息政策,支持高等级旅游景区和旅行社、星级饭店以及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建设,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酒店,支持省、市重点文化产业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大型旅游度假项目、大型主题游乐园项目、大型旅游演艺项目建设。

3.积极争取政府专项债和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大力支持文化旅游领域基础设施建设。

市文旅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长期坚持2进一步培育演出市场,强化国有文艺院团宣传思想战线主阵地作用,加大对市歌舞剧团、市京剧团等转制院团纾困资金扶持,加大对公共文化阵地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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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影视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区影视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培育壮大我区影视文化企业、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文化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2〕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厦府〔2010〕20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1.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影视文化产业的企业单位。

包括但不限于:影视产业园区运营企业;影视节目拍摄、制作、发行公司;影视工作室;影视服装、化妆、道具制作公司;影视器材租赁公司;演员经纪公司;培训公司;剧本创作公司及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影视相关配套企业等;
2.在本区取景拍摄的影视剧组(不含微电影)。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市扶持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扶持:
一、税收奖励
1.企业税收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影视文化企业,自入驻本区当年起,给予10年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补贴,前3年按其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区级留
存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第4年起按80%给予奖励,第6年起按60%给予奖励。

2.个人所得税奖励。

凡在本区工作、纳税的影视从业人员,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下同)总额超过10万的,给予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100%奖励,5万以内的,给予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80%奖励;奖励期5年。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符合条件的影视企业自注册之日起第二年可申办“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贷款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60%,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80万。

三、参展补贴。

对参加国家级影视文化产业展会的企业,经审核,给予展位费20%-5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影视产业公共配套服务扶持
1.以市影视产业服务中心为对外服务窗口,建设影视企业、取景地、影视人才等数据库,提供咨询服务,并为在本市摄制的影视剧组提供协调服务。

2. 支持影视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经认定并落在本区的影视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按每个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30%给予建设经费补助,并给予一定期限的运营费用补贴。

同一项目若已享受市级相关政策扶持,则按照市级扶持金额的30%给予补助。

3.建立本区区影视拍摄公共场景资源目录,经报备在本区拍摄的影视剧组免费开放目录里的场景资源。

4.经报备的在本区拍摄的影视剧组,若由本辖区企业提供的需有偿拍摄的外景地、摄影棚及道具制作、剧组外联服务等项目,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的30%给予补贴,每个剧组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同一剧组若已享受市级相关政策补贴,则不重复享受该项补贴。

5.鼓励影视专业人才的培养培训,对经影视管理部门认定并设在本区的培训机构,所培养的影视专业人才被纳入市影视产业服务中心影视人才库的,按每位学员1000元给予培训机构补贴。

6.鼓励本地影视人才和高校学生创业相关扶持办法参照《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条优秀作品奖励
1. 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本区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电视连续剧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一套)黄金时段首播的每集奖励5万元;在中央电视台电视剧频道(八套)黄金
时段首播的每集奖励4万元,在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每集奖励1-2万元;对本区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纪录片项目,在中央电视台纪录片频道(九套)首播的每集奖励3万元。

2.注册在本区的影视企业拍摄制作或发行的电影作品在全国院线公开播映,票房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3.对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等的电视或电影创作企业(不含个人奖),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4.对获得奥斯卡金像奖、戛纳电影节金棕榈奖、威尼斯电影节金狮奖、柏林电影节金熊奖、国际艾美奖等国际重大奖项的影视创作企业(不含个人奖),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第六条招商奖励
鼓励影视产业园区开展影视企业及剧组的招商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注册在本辖区的文化影视产业园区或运营企业,在招商企业项目正式运营后,按照招商一家奖励5万元的标准,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

第六条申请办理扶持奖励的程序为:
1.由企业向区文发办提交申请,经区文发办初审,报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奖励,原则上按季度
进行奖励。

2. 满足申请条件的企业除提报专项申请表、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税收奖励的,需提供企业完税证明;
(2)申请个人所得税奖励的,需提供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
(3)申请参展补贴的,需提供展会交易合同及发票;
(4)申请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控制性详规等相关资料,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5)申请剧组来拍摄奖励的,需提供备案登记表、场景拍摄、摄影棚租赁、道具制作、剧组外联服务等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6)申请人才培训扶持的,需提供企业培训资质证明、课程设置、及审核部门认定需要的其他报备材料;
(7)申请创新创业鼓励的,需提供创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控制性详规等相关资料;
(8)申请发行播出奖励的,需提供备案登记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播出证明等复印件、收视情况材料、其他与申报
作品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中外合拍项目需提供《中外合作摄制电影许可证》复印件;
(9)申请优秀获奖作品奖励的,需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主管部门审核证明、获奖证书等;
第七条企业同时符合本办法与本区出台的其他区级扶持政策时,不重复获得扶持奖励。

第八条对区重点项目,或是非本区的国内外重点影视企业来厦拍摄,反映地方特色,提升本区知名度及带动本区旅游的影视剧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或者“一项一策”进行扶持。

第九条本办法规定的扶持资金从年度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中列支。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文发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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