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常州市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常州市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一、背景介绍智能制造是未来制造业的重要方向,通过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实现生产过程的智能化、网络化和自动化,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为了推动智能制造发展,加快产业升级,常州市决定推出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并试行以促进智能工厂建设和应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和分析常州市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内容和意义。
二、认定范围1. 适用范围:常州市辖区内所有制造业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智能工厂。
2. 认定要求:企业须具备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完善的信息化系统、智能化生产管理和控制能力,具备较高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
三、认定程序1. 申请阶段:a) 企业向市智能制造发展中心提交申请资料,包括企业情况介绍、智能化程度评估报告等。
b) 市智能制造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2. 评审阶段:a) 专家组对企业的现场考察结果进行评审,对企业的智能化程度、技术创新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定。
b) 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是否认定为智能工厂,并进行等级评定。
四、认定标准1. 设备和工艺:企业应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设备和工艺,实现生产线的自动化和智能化。
2. 信息化系统:企业应具备完善的信息化系统,包括生产计划、物料管理、质量控制、供应链管理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化支持。
3. 生产管理和控制能力:企业应建立科学的生产管理体系,实现生产过程的实时监控和控制,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4. 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企业应具备较高的自主创新能力,持续投入研发,推动技术升级和创新成果的转化。
五、认定效益1. 政策支持:认定为智能工厂的企业可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如税收优惠、科技创新支持等。
2. 品牌塑造:智能工厂认定标志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有助于企业树立品牌形象,提高市场竞争力。
3. 技术交流与合作:认定为智能工厂的企业可参与相关行业协会和组织的技术交流和合作活动,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联盟的形成。
2015年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及复核结果发布
龙源期刊网
2015年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及复核结果发布
作者:跃文
来源:《中国电子报》2016年第03期
本报讯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公布2015年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及复核结果的通告》,认定了南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轨道交通装备工业设计中心等34家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及工业设计企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对2013年认定的32家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复核,其中天津海鸥表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等30家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通过复核,撤销吟飞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圣泓工业设计创意有限公司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至此,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已达到64家。
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要求,2015年国家级工业设
计中心认定及复核工作采取了“政府主导,第三方机构独立评审,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共同支持”的工作机制,认定范围涉及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消费品等行业领域。
在64家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中,企业工业设计中心49家、工业设计企业15家。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及时跟踪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建设情况,总结发展经验,发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并推动工业设计中心不断提高发展水平,服务于制造强国建设。
中国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中国工业设计协会
附件1中国工业设计示范基地评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广在工业设计创新方面做出积极努力和突出成绩的工业设计园区、企业、设计机构和院校的先进经验,树立全国性典型和示范,引导我国工业设计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更好的服务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国家战略,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中国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的评定工作,为规范有序地开展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工业设计协会负责中国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并对获得认定的示范基地在申报国家级专项、信息服务、人才培训、宣传推广、合作共建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条示范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示范基地每两年认定一次,对已认定的示范基地每年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参评对象按以下四类划分:(一) 以设计创新为主题的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二)设有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三)工业设计机构;(四)设有工业设计或产品设计专业的院校。
第六条申报示范基地的园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境内依法注册,规范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具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财务收支状况良好,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二)定位清晰、特色鲜明,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良好的可持续发展前景,在服务平台建设、创新资源集聚、运营发展模式等方面有突出成果并具有行业示范价值和效应。
(三)致力于推动设计创新,服务于经济发展,为专业设计机构、中小企业及大型品牌公司提供平台性推进和服务,具有健全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效果突出,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入驻设计机构和相关企业的好评。
(四)注重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有专业完善的管理运营团队,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报示范基地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境内依法注册,规范运营五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较强的研发设计创新能力、优秀的企业管理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品牌优势和竞争优势。
国家认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国家认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规定,为了进一步引导工业企业设计创新,推动制造业升级,增强我国工业国际竞争力,提升工业设计发展水平,规范和引导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工业企业中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工业设计对实现产品升级、促进市场开拓、加强品牌建设、提高经济效益等成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带动作用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国家予以认定,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工业设计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政策扶持,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工业设计创新投入,促进国家认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考核和管理工作,并对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申请,并负责示范区的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工业企业申请国家认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以工业产品设计制造为主要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
(二)企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注重发挥工业设计优势,工业设计在改善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品附加值方面成效显著,在本领域设计创新方面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四)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丰富的工业设计成果转化业绩和经验;工业设计流程完整,创新绩效显著。
(五)企业重视工业设计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业设计创新意识,有长效的工业设计投入机制,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六)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内部机制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高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且成效显著,理念先进,管理科学、运行良好。
常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常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常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常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中心是指:在全市工业重点产业特别是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建立的具有技术创新方面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行业内的技术经济组织。
第三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7月31日。
第四条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系统的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投入机制健全,具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在全市同行业或者同领域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销售收入可适当放宽;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中心财务实行单独核算,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企业销售收入的3%以上,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30人;有较完善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组织架构。
企业不少于与一家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建立长期合作机制;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7月31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走私行为;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第五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企业向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常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相关政策,提高我国工业设计水平,促进创新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并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的机构。
第三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适用于凡申请或变更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机构。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能够有效开展工业设计相关工作;(二)具有一定的专业队伍,在工业设计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实力;(三)拥有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手段,能够进行高质量的工业设计活动;(四)拥有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创造力和影响力的设计作品或项目;(五)愿意承担推广工业设计应用、培养人才等相关责任。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申请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机构应填写《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应材料。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申请机构的基本情况介绍及相关证明材料;(二)申请机构的组织机构、管理体系、专业队伍等相关资料;(三)申请机构的设备和技术手段的介绍及相关资料;(四)申请机构的设计作品或项目的介绍及相关资料;(五)申请机构的推广工作、人才培养和责任履行情况的介绍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申请提交后,由国家相关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评审专家组织形成评审报告。
第七条评审结果包括不合格、合格和优秀三种。
不合格的机构需重新整改后方可再次申请认定;合格的机构经领导批准后,颁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证书;优秀的机构除颁发认定证书外,还可以获得额外的奖励和支持。
第四章相关义务第八条被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机构应积极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推广工业设计应用,提高我国产品的设计水平;(三)组织开展设计培训和人才交流,提升设计人才的综合素质;(四)开展研究活动,推动工业设计的创新发展;(五)按规定提交相关报告和统计数据,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常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常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互动发展,按照国家工信部《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和江苏省《关于促进全省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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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以增加品种、优化品质和提升价值为目的,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社会、经济、工学、美学等知识,合理利用资源,对工业产品的功能、结构、外观、包装以及相关环节进行整合设计的集成创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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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常州市工业设计中心是指以行业或企业技术中心、专业设计研发机构为依托,建设具有较强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工业设计创新研发机构,包括企业内部设立的工业设计部门和专业性工业设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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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常州市经信委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考核和管理工作,并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进行指导。
各辖市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并负责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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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常州市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承担单位在常州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并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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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心组织机构健全,运作规范,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中心具有较完善的工业设计研发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设备。
(四)中心有较强的设计创新能力,设计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居于先进地位,有服务企业的成功案例。
(五)中心拥有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带头人,以及知识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工业设计团队,专业设计人员不少于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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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度国家级工业设
计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工信厅产业函[2015]150号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5.03.12
【实施日期】2015.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产业函[2015]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决定开展2015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认定工作,同时组织对2013年度认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复核。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5年度中心认定工作
(一)申报数量及类型
本年度继续采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分别报送方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数量不超过6家,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超过2家,行业协会不超过4家,中央企业不超过1家。
申报范围为装备制造、消费品、电子信息等行业领域。
(二)申报条件及材料
申报企业应符合《办法》第六、七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等申报材料(材料清单详见附件)。
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办法》要求。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
各地主管部门负。
江苏省经信委关于印发《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南京海关关于印发《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经信科技【2010】1081号各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海关: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进一步推动全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加快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在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等管理工作中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下载: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10年版).doc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中心是指:在全省工业重点产业特别是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建立的具有技术创新方面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行业内的技术经济组织。
第三条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会同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地税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以下简称南京海关)联合组织开展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1]12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1〕1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违反规定制定的或者依法应当公布但没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含组织,下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下列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市、辖市(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二)市、辖市(区)政府部门;(三)市、辖市(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五)依法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机关或者组织。
行政机关的非常设机构、内设机构、下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依法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由市、辖市(区)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示范园区)认定及复核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示范园区)认定及复核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10.21•【字号】苏工信服务〔2020〕533号•【施行日期】202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公布2020年度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示范园区)认定及复核结果的通知苏工信服务〔2020〕533号各设区市工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工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苏经信规〔2015〕2号,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和《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认定(复核)工作的通知》(苏工信服务﹝2020﹞196号),经企业自愿申报、地方推荐、信用审核、专家评审、行业复审、厅内会审、公示等程序,现认定艾欧史密斯(中国)环境电器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等91家中心(附件1)为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
经对2016年度认定(复核)的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示范园区)复核,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等38家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无锡(国家)工业设计园等3家江苏省工业设计示范园区(附件2)通过复核。
现将2020年度认定和通过复核的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示范园区)名单予以公布。
希望获得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示范园区)认定的单位以此为契机,从组织机构、运行机制、经费投入、人才引培、合作对接等方面,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和设计水平。
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示范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工信部门要按照《认定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本地区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示范园区)管理服务工作,跟踪运行情况,总结发展经验,组织参与全省工业设计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推动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争创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附件:1.2020年度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名单2.2020年度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示范园区)复核通过名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10月21日附件12020年度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名单(排名不分先后)一、企业工业设计中心(87家)艾欧史密斯(中国)环境电器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京线路器材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南京有多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南京泰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南京英尼格玛工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无锡意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徐州威卡电子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徐州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徐州市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徐州市科诺医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徐州华恒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江苏伟业铝材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江苏慕林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常州市天方印刷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常州敏杰电器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溧阳市四方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常州市怡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公司工业设计中心良正阀门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溧阳市中纺联针织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中车戚墅堰机车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常州市新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江苏金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常州市赛尔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江苏国粮仓储工程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江苏冠宇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江苏铭丰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常州汉德机车工业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吴江变压器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苏州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苏州精濑光电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中广核达胜加速器技术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江苏新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江苏华佳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红壹佰照明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苏州世纪福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苏州阿诺精密切削技术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江苏金帆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苏州中瑞智创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苏州优德通力科技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苏州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苏州韩博厨房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江苏千里马袜业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江苏北人机器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苏州市山水丝绸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江苏迪飞达电子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江苏凯灵纺织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江苏西德电梯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庆鼎精密电子(淮安)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江苏明通福路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江苏圣业阀门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东台市富安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盐城市艾斯特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江苏丰信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扬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扬州万方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工业设计中心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江苏华伦化工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中船动力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江苏凯德电控科技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江苏远燕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冈田精机丹阳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江苏张驰轮毂制造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昆山联滔电子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昆山市诚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勋龙智造精密应用材料(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江苏晨光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江苏腾盛纺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正将自动化设备(江苏)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二、工业设计企业(4家)徐州观韵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苏州轩昂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苏州睿梵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苏州博弈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附件22020年度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示范园区)复核通过名单(排名不分先后)一、企业工业设计中心(35家)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江苏苏美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南京普爱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南京天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南京迈瑞生物医疗电子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长安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宜兴乐威牛仔布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无锡华东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江苏金彭集团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常州市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江苏金刚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雅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江苏通鼎宽带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苏州爱普电器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南通亚振东方家具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南通中远海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南通铁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南通中远海运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江苏中恒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江苏柚尊家居制造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江苏谷登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江苏迅捷装具科技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泰州苏中天线集团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江苏南瑞泰事达电气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二、工业设计企业(3家)江苏鼎艺国际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苏州奥杰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通诺德瑞海洋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三、工业设计示范园区(3家)无锡(国家)工业设计园南通家纺城大丰东方一号创意产业园。
2023国家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条件
2023国家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条件
2023年国家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资格: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满足《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有关条件。
2. 经营状况:企业成立两年以上,主要从事工业设计服务,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具备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
3. 人才队伍:企业人才队伍素质高,设计经验丰富,能独立承担相关领域的工业设计研究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
工业设计专业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和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4. 管理机制:完善的企业组织体系、健全的管理机制、科学的管理、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
5. 服务水平:企业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业绩突出。
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占企业年营业收入的50%。
6. 创新能力:企业创新能力较强,近两年获得国内外10多项工业设计专利和版权;获得过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奖(包括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奖、iF奖、红点奖、IDEA奖、GMARK奖)5项以上。
此外,各省级主管部门会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推荐工作。
已开展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10家;未开展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6家;计划单列市推荐数量不超过3家。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申报条件可能因年份和政策而发生变化,建议及时关注政府官方网站或相关通知公告,以获取最新最准确的信息。
我国开始组织2017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
我国开始组织2017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
吴妍
【期刊名称】《福建轻纺》
【年(卷),期】2017(000)005
【摘要】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日前,工信部开始2017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同时组织对2013、2015年度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复核。
根据要求,2017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总页数】1页(P1)
【作者】吴妍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被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J],
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J], 无;
3.二重装备“重型高端装备创新设计中心”通过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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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信部产业政策司召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座谈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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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修订《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修订《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11.27
•【字号】苏经信规〔2015〕2号
•【施行日期】2015.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修订《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经信规〔2015〕2号
各省辖市经信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经信委(局):
为与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工作相衔接,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业设计示范认定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经信委对现行的《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情况,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1月27日。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加快我国工业设计发展,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与现代制造业融合,促进工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开展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
现将《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和程序,组织好本地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工作。
附件: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附件1企业设计中心申请表(略)附件2:附件2企业设计中心复核表(略)附件3:附件3工业设计机构申请表(略)附件4:附件4工业设计机构复核(略)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9月10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全国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18•【字号】苏经信运行[2014]561号•【施行日期】2014.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苏经信运行〔2014〕561号)各省辖市经信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经信委(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10号)文件精神,引导和推动江苏工业设计与制造业融合发展,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根据《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苏经信运行﹝2012﹞205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14年全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示范企业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主体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申报主体为工业设计成效突出的工业企业或高校院所;江苏省工业设计示范园申报主体为工业设计集聚园区;江苏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申报主体为工业企业或工业设计企业,以上均要求为省内一级法人。
其他具体申报条件详见《认定办法》。
二、申报材料(一)封面、目录申报材料封面和目录(附件1)(二)单位声明和地方初审意见申报单位近3年来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无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的声明,地方经信部门初审意见(附件2)。
(三)申报表按照申报类别,分别填写《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申报表》、《江苏省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申报表》、《江苏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申报表》(具体见《认定办法》)。
工业企业申报,还需结合本企业工业设计主导产品,填写《工业企业主导产品信息表》(附件3)。
(四)申请报告1、申报主体为工业企业:申报单位概况、工业设计中心(部门)概况、工业设计发展模式和工作开展情况、工业设计带来的产品升级和效益改善情况、下一步工业设计工作发展方向等;2、高校院所:申报单位概况、工业设计院系概况、工业设计发展模式和工作开展情况、工业设计产业化成果、下一步工业设计工作发展的方向等;3、申报主体为园区:申报单位概况、工业设计服务平台、工业设计发展模式和工作开展情况、工业设计发展成效、入驻工业设计企业概况及重点5家工业设计企业简介、下一步工业设计发展方向等;4、申报主体为工业设计企业:申报单位概况、工业设计软硬件设施和设计团队、工业设计服务模式、3个以上典型案例介绍、下一步发展方向等。
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经信运行〔2011〕205号各市经信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苏发〔2011〕18号)精神,促进我省工业设计产业提速发展,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在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我委制定了《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和《关于促进全省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苏经信运行〔2011〕135号)要求,为推动我省工业设计发展,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在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互动并进,特开展工业设计中心和示范园区、示范企业认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社会、经济、文化、美学知识,对产品的材料、功能、结构、质量、形态、包装以及生产工艺进行整合优化的集成创新活动。
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是指具有较强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工业设计创新成果丰富,对工业产品优化升级、加强品牌建设、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成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带动作用,以省内行业和制造企业工业设计部门、高校院所为依托建设的工业设计中心。
江苏省工业设计示范园区是指拥有较好的服务平台和配套体系,在集聚工业设计企业、推动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方面成绩突出,达到一定的产业规模,对提升相关制造业竞争力及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成效显著的园区。
江苏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是指具有良好的工业设计创新体系和机制、创新成果转化能力强、整体设计水平在同行业居于先进地位的工业设计企业和制造企业。
第三条江苏省经信委负责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评定和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五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第三批复核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五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第三批复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1.04.07•【文号】工信厅政法函〔2021〕71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五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第三批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为落实《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工信部联产业〔2019〕218号),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组织开展第五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同时对第三批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复核。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五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推荐工作(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的基本条件,近2年内(2019年1月1日起)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的情况。
(二)申报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推荐工作,有关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申报推荐工作。
(三)推荐数量。
已开展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10家,未开展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推荐数量不超过6家;已开展行业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行业协会推荐数量不超过4家,未开展认定工作的行业协会推荐数量不超过2家。
(四)申报方式。
请省级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向初审合格的申报主体分配网上登录账号(随后提供),由申报主体通过工业设计中心管理系统(网址:)在线填报所需信息。
常州市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规定
常州市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规定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常州市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常州市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江苏省经信委、江苏省建管局《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建筑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本着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对建筑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以及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成效显着、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市予以认定并给予重点扶持,以鼓励和引导建筑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会同常州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对全市建筑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常州市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常州市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六月三十日之前。
第五条申请常州市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有系统的技术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具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投入机制健全;2、在全市建筑业具有显着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资质为一级及以上,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净资产亿元以上;3、具备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年均在4000万元以上;4、企业技术中心的财务实行单独核算,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近三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平均不低于400万元,或达到工程结算收入的%以上;5、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和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6、技术中心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着;7、技术中心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400万元;8、企业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一级注册执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总数应当不少于40人,技术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人员数不少于20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占技术中心职工总数的30%以上;9、所在企业上年度没有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二起以上(含二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10、企业近两年内没有确定的偷漏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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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互动发展,按照国家工信部《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和江苏省《关于促进全省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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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以增加品种、优化品质和提升价值为目的,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社会、经济、工学、美学等知识,合理利用资源,对工业产品的功能、结构、外观、包装以及相关环节进行整合设计的集成创新活动。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第三条常州市工业设计中心是指以行业或企业技术中心、专业设计研发机构为依托,建设具有较强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工业设计创新研发机构,包括企业内部设立的工业设计部门和专业性工业设计企业。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第四条常州市经信委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考核和管理工作,并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进行指导。
各辖市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并负责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常州市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担单位在常州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并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二)中心组织机构健全,运作规范,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中心具有较完善的工业设计研发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设备。
(四)中心有较强的设计创新能力,设计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居于先进地位,有服务企业的成功案例。
(五)中心拥有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带头人,以及知识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工业设计团队,专业设计人员不少于20人。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
(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设计品牌,近三年内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5项以上或授权外观设计专利20项以上,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同时用于工业设计创新活动专项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
万元/年(含工业设计外包费用)。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
专业设计机构近两年拥有1项以上市、省、国家级(含国家级行业组织)工业设计获奖成果;或至少2项工业设计创新成果实现转化,且每年实现工业设计专业服务收入100万元以上。
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
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
(七)工业设计中心承担单位(截至申报日期)两年内没有出现重大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贷、质量、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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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遵循实事求是、自愿申报、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每年4月组织一次。
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辖市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常州市工业设计中心申报表;
2、设计中心承担单位法人登记证和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上年度和本年的财务报表以及工业设计投入相关证明(合同)复印件(均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
3、申请报告,载明设计中心的基本概况、架构、设计创新体制和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工业设计业绩和成果,以及设计成果转化对相关企业的带动作用等;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
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
4、近三年设计中心所获的国家、省、市奖励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后行文向市经信委(申报材料各一式二份、含电子版)推荐报送。
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
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
(三)市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
(四)市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专家评审意见、考察情况等,择优认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并授牌。
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
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
第四章优惠政策及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通过常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市经信委将予以重点扶持;市有关产业发展、转型升级引导资金对市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优先支持。
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
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
第九条经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市经信委将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十条市经信委对已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依据相关要求和条件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
复核的主要内容有: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
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
(一)工业设计中心发展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要求的情况;
(二)工业设计中心的发展规划实施及发展目标完成情况;
(三)工业设计中心运营情况、主要业绩,对企业发展的贡献等;
(四)各辖市区经信部门对工业设计中心的意见;
(五)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经信委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资格:
(一)复核不能保持认定条件的予以摘牌。
摘牌后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认定工业设计中心;
(三)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违规行为;
(五)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的。
第十二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经信委备案。
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
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各辖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