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法律困境及破解之道(定稿)
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困境及进路
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困境及进路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是确保公民能够参与环境保护和决策过程的重要保障措施。
当前存在着一些困境影响着公民环境参与权的有效实施。
我们需要找到解决这些困境的进路,以促进公民环境参与权的有效保障。
一、困境1.信息不对称在环境保护和决策过程中,公民通常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环境问题的相关信息通常由政府和企业掌握,而公民往往难以获取到全面、准确的信息,这就限制了他们对环境问题的理解和参与决策的能力。
2.参与机会受限在一些地区,公民对环境保护和决策过程的参与机会受到限制。
一方面,一些政府和企业可能不愿意将信息公开,限制公众参与;一些公民自身也可能缺乏相关知识和技能,导致他们在环境参与中的能力受到限制。
3.权力失衡二、进路1.加强信息公开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加强政府和企业对环境信息的公开透明。
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环境信息的公开标准和责任单位,确保公民能够获取到全面、准确的环境信息。
企业也应加强环境信息披露,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了解能力。
2.提升公众参与能力为提升公众参与能力,需要加强环境教育和培训。
政府应加大对环保组织和公民团体的支持,在环保领域开展培训课程,提升公民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参与能力。
也可以借助新媒体和社交平台等工具,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让更多的公民能够参与环境保护和决策过程。
3.建立平等参与机制为解决权力失衡问题,需要建立平等参与机制,确保公民在环境保护和决策过程中的话语权和决策权。
政府在制定环境政策和法律时,应加强公众参与,听取公众意见,并公开反馈结果,确保公民对环境问题的诉求能够得到充分重视。
也可以建立独立的环境评估和监督机构,加强对环保项目的审查和监督,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
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及其路径选择
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及其路径选择公众参与生态治理是一种重要的治理方式,通过引入公众参与,可以增加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升治理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在实际操作中,公众参与生态治理往往会面临许多困境,这些困境包括政府主导、信息不对称、公众参与动力不足等问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并探讨可能的路径选择。
一、政府主导的困境在公众参与生态治理过程中,政府往往扮演着主导者的角色,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公众在决策过程中的被动地位。
政府可能在公众参与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决策权力集中在政府手中,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很难被充分听取和采纳。
政府在公众参与生态治理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偏向性,导致公众意见和诉求得不到充分的表达和满足。
针对政府主导的困境,可以通过建立更加民主和开放的决策机制来加强公众参与。
政府需要通过建立更加透明、公正的决策机制,鼓励和促进公众积极参与生态治理事务,提升政府治理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二、信息不对称的困境在公众参与生态治理过程中,信息不对称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可能会掌握更多的信息,并且有能力操纵或者隐藏某些信息,导致公众对于治理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存在怀疑。
在这种情况下,公众的参与可能会被限制,甚至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困境,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度机制。
政府应当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保障公众能够获取真实的、完整的信息,推动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升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让公众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生态治理的情况和决策过程。
三、公众参与动力不足的困境在公众参与生态治理过程中,公众可能面临参与动力不足的问题。
这可能因为公众对于生态治理的认知不足,缺乏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自觉性,也可能是因为公众对于政府的信任度不高,缺乏参与的积极性。
为了增强公众参与的动力,需要加强社会教育和宣传,提升公众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认知和理解,培育公众的生态环保意识,鼓励公众理性参与生态治理事务。
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及其路径选择
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及其路径选择随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在实践中发现,公众参与生态治理是一种重要的保护环境的方式。
而公众参与生态治理不光是一种政府的行为,这是一种全社会的行为,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专家及公众等各方共同参与。
在实际的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各种困难和问题。
本文就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及其路径选择进行探讨。
一、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1.信息不对称公众在参与生态治理过程中,往往面临信息不对称的困境。
政府、企业等相关主体掌握着大部分相关信息,而公众通常只能依靠公开资料和媒体报道来了解相关情况,导致公众的参与行为常常处于信息不足的状态,难以做出明智的决策。
2.参与决策权利不足在生态治理中,公众往往只是被动地接受决策者的决策,缺乏有效的参与决策的渠道和权利。
公众的声音往往难以被充分听取,导致治理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往往无法真正符合公众的利益和诉求。
3.参与意愿不强由于生态治理事务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一般公众可能会对参与生态治理缺乏足够的兴趣和意愿,导致公众的参与程度不高,进而影响了治理效果的发挥。
4.权力结构约束在一些地方,生态环境的治理权力结构依然存在一定的限制,导致公众的参与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在一些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方面仍然具有较大的权力,公众难以在治理决策中占有一席之地。
以上困境表明,公众参与生态治理是一个复杂而且充满挑战的过程。
在实践中,政府、企业和公众等各方需要共同克服这些困难,为促进生态环境的长治久安提供更多的途径和可能性。
1.建立信息公开的制度政府、企业等相关主体应加强信息公开,将相关的决策、计划和数据等信息向公众公开透明。
通过信息公开,可以更好地促进公众对生态环境问题的了解,提高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能动性和参与度。
2.构建多元化的参与渠道政府、企业等相关主体应积极构建多元化的参与渠道,通过举办公民讲座、征求公众意见、开展公众参与式决策等方式,引导公众更加积极地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增强公众参与的广泛性和多样性。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是一项重要的民主实践,在我国近年来得到了广泛的推广与实施。
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仍然面临一些困境。
本文将探讨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困境以及解决途径。
困境一:参与意识不够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首要问题是参与意识不够强。
由于地方立法与个人生活密切相关,对于公众来说,关注和参与地方立法对于自身利益的保护和提升意义重大。
在实际情况中,很多人对于地方立法的认识不足,缺乏参与的意识和动力。
解决途径:一方面,政府应该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宣传与普及,提高公众对地方立法的了解。
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如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向公众传达地方立法的意义和重要性,激发公众的参与热情。
学校、社会组织、媒体等也应该积极参与,通过组织讲座、座谈会等形式,宣传地方立法,并引导公众参与其中。
困境二:参与渠道不畅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另一个困境是参与渠道不畅通。
现有的参与渠道主要包括公示、征求意见等,但这些渠道存在信息不对等、参与门槛高等问题,导致公众参与的意愿和能力受到一定的制约。
解决途径:一方面,政府应该在地方立法过程中设立更多的参与窗口,通过建立网上平台、设立意见反馈邮箱等方式,提供方便的参与渠道。
政府也应该加强对公众意见的收集和整理,及时回应公众的关切和建议,提高公众参与的门槛。
困境三:参与结果不被重视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另一困境是参与结果不被重视。
很多时候,在决策过程中,政府并没有真正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纳入考虑,导致公众对于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逐渐下降。
解决途径: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反馈机制,及时向公众公布参与结果,对于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给予回应,并在实际决策中充分考虑公众的参与结果。
公众要求透明公开,政府要主动回应,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
要加强对政府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确保他们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尊重和充分利用公众的参与意见。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包括参与意识不够强、参与渠道不畅通和参与结果不被重视等问题。
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及其路径选择
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及其路径选择公众参与生态治理是指通过公众的参与,获取更多的意见和建议,进而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生态治理政策和方案,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公众参与生态治理在实践中也面临着各种困境和挑战。
本文将详细讲解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及其路径选择。
一、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1.信息不对称在生态治理中,政府和专家所拥有的信息往往比公众更加充分和准确。
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公众在生态问题上的认知偏差,影响了公众对于生态治理的理解和参与程度。
2.公众参与意愿不强部分公众对于生态环境问题可能缺乏足够的认知和关注,因此参与生态治理的意愿不强。
部分公众可能因为生态环境问题并不直接影响自己的利益,而缺乏对于生态治理的积极性。
3.决策权力缺乏在生态治理过程中,公众参与往往只能停留在信息获取、意见反馈的层面,真正的决策权力往往掌握在政府和专家手中。
这种情况下,公众参与的作用往往被边缘化。
4.利益冲突在生态治理中,不同群体之间往往存在着利益冲突。
生态环境保护可能与经济发展存在矛盾,不同利益相关方之间的争夺可能会对生态治理产生负面影响。
5.参与方式单一目前,大部分生态治理中的公众参与往往只停留在舆论表达、咨询征集的层面,缺乏更加深入和实质性的参与形式,导致公众参与的效果不佳。
2.提升公众参与意愿政府和社会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提升公众对于生态环境问题的认知和关注度,激发公众对于生态治理的积极性,形成社会共识,推动生态治理工作。
3.赋予公众更多决策权力政府和专家应当在决策过程中更加重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为公众赋予更多的决策权力,使得公众能够参与到生态治理的决策过程中来。
4.协调不同利益相关方政府和社会应当积极协调不同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关系,化解利益冲突,形成共识,推动生态治理事业向前发展。
5.多元化参与方式政府和社会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如公民调查、社区公众会议等方式,搭建多元化的公众参与平台,使得公众能够以更加深入和实质性的方式参与到生态治理中来。
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及其路径选择
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及其路径选择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事关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众参与生态治理不仅可以提高治理效果,还能够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公众参与生态治理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如信息不对称、参与途径有限、公众意见不被重视等问题。
针对这些困境,需要选择合适的路径来推动公众参与生态治理。
公众参与生态治理面临的困境之一是信息不对称。
政府和企业往往掌握着更多的信息,公众很难获取到真实的治理情况和环境状况。
这种不对称导致了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知不足,也限制了其有效参与生态治理的能力。
解决这一困境需要加强信息公开与透明,建立起公众与政府、企业之间的信任机制。
政府和企业应主动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如环境监测数据、治理方案和效果评估等,同时也要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另一个困境是参与途径有限。
目前,公众参与生态治理主要以听证会、调查问卷等形式进行,参与程度和效果有限。
为了拓宽公众参与的途径,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的经验,如社区环境问责制度、志愿者参与生态监测等。
政府和企业应积极与公众进行对话,倾听他们的需求和意见,并将其纳入到决策过程中。
也要加强对公众参与的培训和引导,提高其参与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公众参与生态治理还面临着公众意见不被重视的困境。
虽然政府和企业鼓励公众参与生态治理,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只是形式上的参与,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很少被采纳和实施。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起一个公开、透明和有效的意见反馈机制。
政府和企业应定期向公众回报治理的进展和结果,并对公众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的评价和回应,做到有问必答、有诉必应。
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是多方面的,但通过信息公开与透明、参与途径拓宽和意见反馈机制建立等路径选择,可以有效解决这些困境。
公众的参与是推动生态治理的重要力量,只有真正实现公众参与,才能够保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困境及进路
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困境及进路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种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对人们的生活和健康产生了严重影响。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不仅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还需要广大公民的积极参与。
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却面临着诸多困境,需要找到有效的进路来解决。
一、困境1.信息不对称在环境保护领域,信息不对称是制约公民环境参与权的一个严重问题。
通常情况下,政府部门和企业往往掌握着大量的环境信息,而公民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
缺乏准确、及时、全面的环境信息,公民很难有效地参与环境保护的决策和监督过程,这导致了公民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不足,无法有效地行使环境参与权。
2.法律保障不足虽然我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对公民环境参与权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法律保障并不够充分。
一方面,公民环境参与权的法律规定往往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导致公民难以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足,让违法者有机可乘,丧失了保护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实效性。
3.社会参与渠道不畅在实践中,公民要参与环境保护往往面临着种种障碍。
环境保护问题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和多个利益相关方,公民要在这些复杂的关系网中表达和实现自己的诉求,难度很大。
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对公民环境参与权的限制和打压,导致了公民环境参与权的渠道不畅,让公民的环境参与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二、进路1.加强环境信息公开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首先要加强环境信息公开。
政府和企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包括环境监测数据、环境执法情况、环境评估报告等,确保公民能够及时了解环境状况,进而参与环境保护的决策和监督过程。
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的制度和机制,让环境信息公开更加科学、规范和有效。
为了拓宽公民的环境参与权,必须加强社会参与渠道的建设。
政府和企业应当积极倡导公民参与环保,建立健全公民参与机制,让公民能够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环保活动,包括环保公益诉讼、环境意见征求、环境保护网络等,为公民参与环保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渠道。
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困境及进路
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困境及进路公民环境参与权是公民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
它不仅能够帮助公民参与和监督环境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提高环境决策的质量,而且还能够提高公民对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责任感,让公民在环境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然而,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实践中面临着一些困境,需要寻求进路。
首先,公民环境参与权的保障面临法律规范不明确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关于公民参与方面的规定比较简略,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此外,还需要建立配套的法规,比如规定具体的环境决策需要公开的程序和标准、公众参与的途径和方式等,才能够真正实现公民环境参与权的保障。
其次,存在着公民环境参与权的落实困难。
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往往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需要公众具备一定的环境知识和技能,而且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和资源条件。
对于一些弱势群体,比如贫困农民、残疾人等,参与环境决策的门槛较高。
因此,需要有相关机构和社会组织给予这些群体更多的支持和帮助,降低参与门槛,促进公民环境参与权的落实。
再次,公民环境参与权的积极性较低。
在现实中,许多公民对环境问题并不关注,也没有意愿参与环境决策。
这与地方政府和公民社会组织的意愿和行动不够积极、有效有关。
为了提高公民环境参与权的积极性,需要倡导环保理念,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同时,地方政府和公民社会组织应该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积极组织公民参与环境决策,营造一种参与民主的氛围。
最后,需要加强环境监督机制。
公民环境参与权的保障不仅需要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践,还需要有监督机制。
建立科学、有效的环境监管和督查机制,明确监督责任和权利,保证公众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及时采纳和处理,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的落实。
总之,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是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解决公民环境参与权面临的问题,既需要提高法律保障的程度,又要降低参与门槛,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强监督机制等,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公民环境参与权的有效保障。
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现状\问题及对策
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现状\问题及对策1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历史与现状自从环境保护工作起步以来,我国一直坚持依靠群众的原则。
国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最终实现维护公民环境权利的目的。
由于环境保护事业在我国起步较晚,公众对有关环境问题缺乏深入了解,加之受历史、经济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环境问题又没有突出显现,中国公众参与进程缓慢。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各种污染事件在短时间内凸现出来,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活质量造成了巨大影响。
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呼声日趋高涨,公众参与环保的意识也与日俱增,出现了许多致力于环境保护的先进人物与组织,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推进了环保意识深入民众。
在公众环保意识增强的同时,一系列有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配套法律法规也相继制定并公布。
2006年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正式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它是中国环境保护领域第一部专门关于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
《办法》明确了公众参与的权利和具体程序,虽然这些权利和程序只是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但对于公众参与其它环境保护领域制度亦起到极大的示范和推动作用。
2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2.1公众参与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法律制度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最基本的保证。
尽管我国在《环境保护法》中强调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在其它的相关制度中也提到了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但这些法律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并且,公民及其团体在法律上的地位不明确,甚至没有法律地位,公众参与民主决策的机制尚未建立,更没有积极鼓励公众广泛参与的激励机制,使得公众在参与环保活动的过程中举步维艰。
2.2参与机制不健全,参与渠道不顺畅在中国一些较大的城市里,人民的环保呼声很高。
意识虽然影响人的行为,但如果没有制度机制、保障机制、信息机制的支持,环保意识在现实中也难以转化为实际的参与行为。
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及其路径选择
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及其路径选择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已经成为全球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
而在生态治理的过程中,公众参与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公众参与是指政府、企业及非政府组织在制定政策、规划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向社会大众广泛开展咨询、沟通和协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使公众有机会参与决策,并能够对决策结果进行监督的一种社会参与方式。
公众参与生态治理能够增强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知和理解,加强环境保护的共识,提高公众的环境素养,从而更好地推动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保护。
但是在实践中,公众参与生态治理也面临着一些困境和挑战,需要寻找合适的路径来解决。
一、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1.信息不对称在公众参与生态治理过程中,政府和企业往往掌握着更多的信息和资源,而公众的信息获取途径相对较少。
这使得公众在决策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难以形成公平、合理的讨论和决策。
2.公众参与意识不足由于长期以来政府、企业主导决策的模式,公众对于环境治理缺乏参与意识和行动能力,很多时候缺乏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参与到生态治理中去。
3.公众参与过程缺乏透明度在实际的生态治理过程中,公众参与往往仅仅是“走过场”,真正的决策权还是集中在政府或企业手中。
公众往往面临着信息不透明、参与程序不公开等问题,使得公众参与的效果大打折扣。
4.公众利益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在生态治理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公众利益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
部分公众往往更关注个人利益,而忽视了生态环境的整体利益。
这使得公众在生态治理过程中表现出不同的诉求和意见,导致决策的难度增加。
二、路径选择公众参与的困境虽然存在,但并非不可克服,我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选择,解决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
1.积极推动信息公开政府和企业应主动公开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加强公众与决策者之间的沟通,增强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知和理解。
尤其是在涉及公众利益和环境保护的重大项目决策过程中,应向公众透明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增强公众的决策权和监督权。
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困境及进路
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困境及进路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是环保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能够促进政府和企业的环保行为,增强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存在不少困境。
第一,公民环境参与权的获得面临挑战。
尽管《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已经规定公民有权参与环境决策,但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和企业往往缺乏主动邀约和必要的指导。
同时,公民对于自身环境权益的认识和维护意识普遍较弱,缺少相关的知识和能力,无法有效组织参与。
第二,公民环境参与的效果不容乐观。
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公众可以快速获取大量的信息和资源,增强了公众的行动力,但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政府和企业往往掌握更加全面的信息和资源,而公众的知识水平参差不齐,使得公众的环境权益保障难以实现。
第三,公民环境参与权化的运作方式缺乏规范。
目前,关于环境参与权的具体操作方式还存在诸多争议,社会公众缺乏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等实际应用方式的了解,也缺少相应的法律落地支持。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政府和企业应当改变对公民的被动邀约,积极主动协调与公民的沟通,并提供相关的指导和培训服务。
同时,公民也应该增加自身的环境知识,提升自身的技能和能力,提高对于环境的认识和维权的意识。
其次,在信息方面,政府和企业应公开、透明、真实地公布相关信息,提供及时、准确的资料,为公众参与提供更加全面、客观和真实的环境评价。
公民也需要通过多种渠道获取信息,了解相关政策和环境变化,同时应注重网络素养的提升。
最后,政府和社会应该加强对于公民环境参与权的法律规范与支持,加强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和其他权利保障方式的普及,使得一旦遭受环境侵害,公民可以及时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综上所述,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和公民共同努力,从参与主体、信息公开、规范运行、法律支持等方面积极推进,实现公民在环境决策中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最大化。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呼声。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可以有效地促进地方民主建设,增强政府合法性,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为地方治理提供更加科学、民主、法制化的保障。
但在实践中,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并不尽如人意,存在一定的困境。
本文将从困境的角度出发,探讨解决途径。
1.公众参与的主体意识不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前提是公众对地方立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充分认识,但现实情况是,很多公众对地方立法的认识和了解并不深刻,对地方立法主权和地方自治的理念认识不足。
2.公众参与渠道单一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需要有相应的渠道和平台,但现实情况是,公众参与渠道单一,大多只是象征性地设立了一些听取群众意见的会议或者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缺乏具体措施和实际操作。
3.公众参与信息不透明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需要有足够的信息支持,包括地方立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合法性、地方立法实施后的效果等。
但现实情况是,地方立法的信息不够透明,不太容易获取到相关信息,公众对立法的了解受到限制。
4.公众参与诉求难以实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目的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但现实情况是,公众的参与诉求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尤其是一些有些涉及到利益关系紧密的地方性立法,公众参与诉求难以得到实现。
增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主体意识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法制教育,普及地方立法和公众参与的相关知识;二是加强媒体广告宣传,对地方立法和公众参与进行更好的宣传,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建立多元化的公众参与渠道,包括线上和线下渠道,丰富公众参与方式和途径。
线上渠道可以采用网络民意调查和网络讨论等形式,线下渠道则可以举行公众听证会、专家讲座等。
3.提高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的透明度,对于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可采取以下措施:建立网上立法信息公开平台;制定立法公示实施细则;加强新闻媒体的报道和跟踪监督。
建立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诉求机制,可通过设置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为公众提供法律支持和协助,帮助公众制定诉求方案以及法律维权建议等,从而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
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1. 简介环境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议题,而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众参与可以增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透明度和可持续性,提升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理解,促使政府和企业更加负责任地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本文将探讨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情况,分析其中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一些建议。
2.我国环境保护的现状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政府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的力度,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了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和治理。
然而,由于经济发展速度快、资源消耗大、环境压力大等因素,环境问题依然存在,并且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
3. 公众参与的意义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公众参与可以让公众了解环境问题的现状和影响,发表意见和建议,参与决策过程,有效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
公众参与不仅可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还可以促进公众对于环境保护的责任心和参与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4. 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现状我国在环境保护中加强了公众参与的意识和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公众参与的机制和渠道不完善,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不到充分保障。
其次,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对公众参与的态度不积极,缺乏对公众意见的认真倾听和采纳。
再次,一些环境保护决策缺乏科学性和民主性,公众的参与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表决”,缺乏实质性的影响力。
5. 解决问题的措施为了改善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情况,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应完善公众参与的机制和渠道,建立健全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保障机制。
其次,需要加强公众参与的培训和意识提升,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知和参与意愿。
再次,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监督和约束,确保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最后,应倡导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理念,保障公众参与对决策结果的影响力。
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现状、问题及对策分析
2我 国公 众参 与环 保 出现 的 问题
2 . 1主 要是 个 人 浅 层 次 的 参 与 方 式
的制度。要想落实公民知 情权就必须实行环境行政公开的制度。另 外, 环境知情权从另一个角度可 以说是环境信息权 , 也是人们对本 国乃至全世界的国家法律法规 、 环境管理状况 、 自身环境状况 以及 世界环境状况等获得有关信息的权利 , 这个权利不仅是人民参与环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对公 众参 与环 保 多提 出的对 策和 方法
威用仅有 的两个手 指 ,在五年时间里捡了六千多枚废弃 电池 ; 刘 本 、 立党为公 的新要 求 , 同时也是进行 社会主 义民主建设 的重要 德天在十 五年 间不 断为濒危 、稀有鸟类黑嘴鸥 四处奔走呼 吁, 功 途径 , 体现 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 的巨大优势。
很多公众 参与环保 主要是 进行浅层 次 、 简 单的环保 行为 , 例 境管理的必要前提 , 同时也是环境保护中必要 的民主程序 。 如, 节约用水 、 节 约用 电等 日常生 活行为 。 但是 , 一些能够 产生一 4结 语 定效应 的且需要付 出金钱或 物质为代价 的环保 活动 ,公众极 少 我 国的环保公众参 与度 ,从一 定程度上 体现 出社会 和谐程 参 与。 度、 国家环保 水平和生态文明发展程度 。环境污染问题和人们的 2 . 2公 众参 与 的 制度 有 所 欠 缺
对于 国家政策 、 立法有较高战略深度的领域 , 公众不 能参 与其 中 ; 公众参 与缺乏实践 , 我 国政府 所主导 的一些参与程序 , 是 由环保 部 门亦或是各 级政府报 道政府 的决 定 , 让公众 了解 和掌握 , 让公 众通过听证会 以及论证会参 与其 中。但是 , 在最终的审议或报告 书中 , 并没有充分重视公众 的意见 , 公众 意见处理过于形式化。 环境保护 中所 提到的公众参与 , 也 能够将其 称为环境 保护的 . 1拓 宽 公 民 参 与 环保 的渠 道 和 路 径 民主原则 , 同时是环境法 中基本原则 之一 , 它指 的是 在环境保 护 3 从我 国现状 看 , 公众参与 环保 共有三个 方式 : 首先是 民间团 中的全部组织 、 社会群体 、 公 民能够享受 到保护生态 环境这项 权 其次是 公众根据 自身要求以及 愿望进行 利, 要履行 保护生态环境 的义务 。 我 国的公众 参与制度 , 又可以称 体组织的环境保护活动 ; 的环境保护行动 ; 最后是官方组织的环境保护活动。在这三个渠 为环境保 护民主制 度亦 或是依靠群众保护环境 , 是指 在环境保护 公众参 与最主要渠道就是公 民个 人以及民间团体环境保 当中 , 全部公 民都能够享受 到保护环 境这项权 利 , 也 要履行环 境 道当 中, 但 对于现在 的中国来说 , 这一 比较薄弱一点 , 必须要从制 保护 的义务 , 都能够享有环境决策繁荣 和平 等参 与环 境保 护的权 护行为。 度 、 参 与程序 、 具体管理规则 以及法律等 方面积极扶 持 、 引导 、 培 利, 都应该 主动 自觉积极地参与和维护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 。 植, 为公众 的参 与提供活动的平 台 , 激发人们 的环保意识 , 切实保 1众 参 与环保 的现 状 护我们赖 以生存 的地球 。 目前 ,随着我 国工 业化进程不断加快以及经济快速发展 , 出 3 . 2转 变 公 众 的 观 念 思想 国家要意识到公众有权利参与环保 , 法律 也赋予公众 这方面 现越来越 多的环境 污染 现象 , 对人们 的生活 质量 和生命健 康造成 严重 的影 响。人们对 于环保 的呼声越来越高 , 公众 的环保 意识也 的权利 , 各部 门和政府 都有 义务来保 护和回应 。单 单从 从环保方 越来越强烈 , 相继出现很多致力于环保 的组织 和个人 , 例如 , 潘娜 面保护公众参 与管理公共 事务的部分权 利 , 是执政为 民 、 以人为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现状及对策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现状及对策浅谈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现状及对策一、引言环境保护是全球面临的一项重要,而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现状,并提出相关对策。
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义和价值1. 公众参与的概念和原则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在环境决策中获得信息、表达意见和参与决策的过程。
公众参与原则包括透明度、全面性、及时性、独立性等。
2. 公众参与对环境保护的价值公众参与可以增强公众的环境意识、培养环保责任感,提高环保行动的效果,还可以促进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现状1. 环境信息公开度不高我国环境信息公开不足,公众对环境问题的了解不全面,限制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
2. 公众参与渠道不畅通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有限,缺乏有效的互动平台和途径,限制了公众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机会。
3. 公众参与意见不被充分采纳政府在环境决策中往往忽视公众的建议和意见,决策结果缺乏公众参与的成分,导致环境保护的效果不佳。
四、加强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对策1. 提高环境信息的透明度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监测数据的公开平台,向公众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环境信息。
2. 搭建公众参与平台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平台,包括建立环保咨询热线、开展公众座谈会、设立网络互动平台等,为公众提供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
3. 加强公众参与的法律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众参与的程序、权利和义务,加强对环境保护组织和志愿者的支持和保护。
4. 增强公众参与的实质性影响力政府部门应重视公众参与,认真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环境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增强公众参与的实质性影响力。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责任。
环境法律法规公众参与原则的现状、缺陷与未来路径
环境法律法规公众参与原则的现状、缺陷与未来路径摘要:通过介绍我国环境法律法规公众参与现状以及我国环境法律法规公众参与面临的问题,借鉴国外环境法律法规公众参与的主要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以及提升法律法规执行效力的建议。
关键词:公众参与;法律法规一、我国环境法律法规公众参与现状(一)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第一,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基本建立。
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开始实施。
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的施行专章规定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2018年初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明确的对持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及许可证核发环保部门提出了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二,环保公众参与法律法规政策逐步建立完善。
2006年《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发布,为国内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评提供了法律依据和途径。
2014年以后,《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地相继发布和之后的修订,全面规定和细化了公众参与的内容、程序、方式方法和渠道等。
第三,社会组织相关制度不断建立。
2010年《关于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原则、目标和路径。
2013年以后《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规制社会组织发展改革的文件。
(二)组织机构不断建立和健全在国家和地方层面,我国逐渐建立了推动环保公众参与的相关机构,特别是以环境宣传教育为主体的机构体系。
国家生态环境部设立有专门的宣传教育司,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生态环境部下属机构生态环境部宣传教育中心,协助承担对社会的宣传教育和能力培训等技术支持任务。
在社会组织层面,环保社会组织(NGO)有些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和能力较强,有些能够做较为深入的调查研究工作或开展政策倡导、参与立法工作等,但多数民间环保组织机构设置简单,人员数量和水平有限。
中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现状、问题及对策
中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现状、问题及对策摘要:西方国家环境保护的成功经验证明,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的治本之策。
目前中国不论是环保制度建立还是环境监督,政府始终占据主导地位,公众的参与存在着环保知识认知较差、参与程度较低且多位末端参与、参与制度不完善及环保民间组织发展面临困难等诸多问题。
应通过加大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力度、加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建设及支持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发展等手段提高公众参与水平。
关键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NGO自19世纪以来,环境问题逐渐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它给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带来严重影响,包括加快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污染大气、水体和土壤而危害生物的健康,制约着经济发展的规模、速度、质量等,并诱发越来越多的利益冲突与利益政治纠葛。
目前中国正处在以重化工业快速发展为特征的工业化中后期阶段,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能源消耗来实现,不少地方政府为了争先进位,纷纷将加速工业化作为工作重点,能源高消耗污染高排放很可能呈密集增长的态势,环境保护形势将愈发严峻[1]。
中国对环保的重视始于1978年,邓小平同志首先提出应制定环境保护法。
三十多年来,中国政府对环保工作越来越重视,如1984年将环保提到“基本国策”的地位,1994年确立“可持续发展战略”,2003年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等。
然而,中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愈来愈严重,我们治理的速度似乎愈来愈赶不上破坏的速度,人们对此也越来越不满,涉及空气、水、土壤的全方位污染,令环境问题成为中国当前最为敏感的社会性问题,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2]。
上海交通大学民意与舆情调查研究中心公布的《2013年中国城市居民环保态度调查》显示,来自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34个城市的近80%受访者认为,环境保护应该优于经济发展,接近一半的民众认为政府应将额外收入用于环境保护,这一数字超过了用于改善医疗条件、多盖廉租房和发展经济;67%的民众甚至愿意以捐款、纳税和提高水价的方式出资来改善所居住城市水的环境。
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困境及进路
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困境及进路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逐渐增加。
而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是实现环境保护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面临着诸多困境。
本文将深入探讨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困境,并提出相关的进路。
1.信息不对称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实现需要充分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度,然而在现实中,政府和企业往往掌握着更多的信息,而公民对于环境问题的了解相对较少。
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公民在环境决策中的被动地位,难以有效地参与其中。
2.资源匮乏一些地区的公民因为资源匮乏,无法进行有效的环境保护活动。
缺乏资金和技术支持使得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实现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3.制度不完善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和制度对于公民环境参与权的保障并不够完善。
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也较为欠缺,导致公民难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
4.社会文化障碍在一些地区,由于社会文化的限制,公民环境参与权受到了阻碍。
一些传统观念和规范使得公民难以发出自己的声音,影响了其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二、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的进路1.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政府和企业应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为公民提供更多的环境信息,使得公民对环境问题有更加全面的了解。
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保障公民获得环境信息的权利。
2.构建公民组织需要鼓励并支持公民组织的建立,让公民有一个团结起来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平台。
公民组织可以为公民提供资源和支持,并且可以更有效地代表公民利益,推动环境参与权的实现。
3.加强法律保护政府应当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公民环境参与权的保护。
需要加强对法律的执行力度,确保公民环境参与权得到实质性的保障。
4.倡导环境教育加强环境教育,增强公民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通过环境教育,可以改变公民对环境问题的态度和行为,提高其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5.推动公民参与政府和企业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参与环境保护活动,为公民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困境及进路
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困境及进路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是当代社会治理中的重要议题,然而在实践中,公民环境参与权往往受到种种困境的制约。
本文将分析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所面临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进路,以期为相关理论与实践提供一些借鉴与思考。
一、困境1. 法律制度不完善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的法律制度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还不够完善,法律对于公民环境参与权的保护力度不够,导致公民在环境问题上的参与受到限制。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没有明确的环境公民参与的立法规定,或者规定不够具体,导致公民无法有效行使环境参与权,环境问题的治理和解决缺乏民主化的参与。
2. 缺乏知情权和参与权在一些环境问题的决策过程中,公民缺乏足够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很多时候,政府和企业在环境问题上的决策往往是不透明的,公民无法获得足够的信息和参与决策,导致他们在环境问题上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3. 公民参与能力不足一些公民缺乏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导致他们在环境问题上的参与能力不足。
而环境问题本身又比较复杂,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一些公民缺乏这方面的能力,使得他们很难参与到环境问题的决策和解决中来。
二、进路1. 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立法保障政府和立法机关应当完善环境参与权的相关法律制度,确保公民在环境问题上的参与权得到充分保障。
立法应当具体明确公民的环境参与权,包括信息公开、环境评估、公众参与等方面,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保障措施。
2. 提高公民的环境知识和参与能力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公民的环境知识教育,提高他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理解,提升他们的环境参与能力。
可以通过开展环境教育、举办培训班等方式,提高公民环境知识和技能。
3.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政府和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信息公开,确保公民获得足够的环境信息,使他们能够有效参与环境决策和解决。
在环境决策过程中,应当积极开展公众参与,听取公民意见建议,充分尊重公民的意愿和利益,使决策更加民主化和科学化。
4. 推动社会组织参与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和鼓励环保组织、社会团体等参与到环境问题的解决中来,鼓励他们与政府和企业合作,共同推动环境问题的治理和解决,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当今人类社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飞速发展,与此同时,我们生存的自然环境却日益恶化。
因此,有必要认真研究公众参与的现状,探索完善公民参与环保的对策,开创全民参与环保的新局面。
一、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一)目前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不断觉醒,公众参与环保的热情逐渐提高,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程度也逐步提高,初步形成了以政府、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三位一体的环保组织系统。
但我国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水平同世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落后,无论从立法上还是实践上,都仍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我们进一步关注。
第一,现行立法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大部分是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之后的参与,即末端参与。
如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就属于典型的末端参与的立法,这与公众参与的根本性质有很大差距,而且较为被动,使公众参与永远比污染晚了一步。
第二,现行立法中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大部分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公众参与的范围较窄,公众权利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第三,公众参与的形式单一,缺乏鼓励公众全过程参与的激励性规定。
我国目前整个法律制度中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十分缺乏,公众参与民主决策、参与国家管理的机制尚未建立。
公民及其团体在法律上的地位不明确,甚至没有法律地位。
更没有积极鼓励公众广泛参与的激励机制,使得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困难重重。
另外,由于公众参与是在政府倡导下进行的参与,公众很难有自己的独立立场。
第四,公众环保参与意识淡薄且参与程度有限,公众现有的环保意识还停留在一个较低的层次上,环境忧患意识和环境索取意识远高于环境参与意识和奉献意识。
公众在环境意识中具有很强的“依赖政府型”, 人人都希望有一个好的环境,却对环境保护行为不知道如何参与。
加上公众的力量有限,层次不高,环保组织规模较小且力量分散,个人色彩较浓,参与效果不甚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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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法律困境及破解之道
樊杏华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教师,中国政法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或公民组成的团体直接或间接参与
环境保护立法、政策及决策、环境管理和监督、环境维权等活动,实现环境治理和善治。
它是公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延伸和拓展。
从参与主体看,公民或公民组成的团体是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主要主体;从参与范围和途径看,包括既有立法、政策、决策制定中的源头式参与、也有法律、政策及决策实施中的过程式参与和监督式参与、还有利益受损后的维权式参与;从权利和义务层面看,公众既享有清洁环境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从公众参与的目标看,是为了实现环境治理和善治。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现状及实践
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发轫于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环境保护运动,代表性的事件是1970年4月22日由哈佛大学法学院学生丹尼斯·海斯发起的以环境保护为主题的“地球日”活动,有2000多万人、1万所中小学、2000所高等院校和2000个社区参与该活动。
我国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始于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的“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环境保护工作32字方针。
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权。
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和2006年《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建立了项目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制度。
另外,沈阳市、山西省、昆明市相继制定地方性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这些法规及规章的制定与实施,使我国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体系初具雏形,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在我国的环境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成为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之一。
从环境保护领域公众参与实践看:近年来,厦门、大连PX事件、北京六里屯垃圾焚烧厂事件、上海磁悬浮列车事件、我为祖国测空气、《环境保护法》审议等环保事件中,环保组织和公民逐渐从无序向有序转变、从非理性向理性转变、从被动参与向主动参与转变,公众参与作为一种刺激和倒逼机制,推动的政府环保转型。
2011年持续灰霾天气之下由民间发起的“我为祖国测空气”活动,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修订并增加PM2.5指标。
2012年《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公布之后,环保组织和公民积极提出各自的意见,14位环境法学专家联名致信人大委员长,促使人大常委会暂缓审议,成为中国环境立法从闭门造车走向公开博弈、公众参与的标志性事件。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法律困境及破解之道
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立法从无到有,从原则到具体,一定程度上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法律支持。
但不可忽视的是,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还没有真正成为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遏制环境质量退化,实现环境治理和善治的利剑。
究其原因,是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法律困境:
环境权的缺失导致公众参与缺乏权利基础
自从20世纪60年代提出环境权,对该权利的质疑之声不绝于耳,
有学者认为,环境权是一个有着良好动机的伪命题。
但是,在国际或国内环境立法层面,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得到《人类环境宣言》等国际法律文件的确认,有60多个国家的《宪法》或环境保护基本法中规定了环境权。
环境权是公民享有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包括实体环境权和程序环境权。
实体环境权,是公民合理利用和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存的基本权利;程序环境权,是基于实体环境权而派生的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
实体环境权类似于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环境权的确立使每位公民自然享受与生俱来的环境权利,同时也使他承担环境保护的义务,公民不再是环境权利的消极享受者,更要积极参与公共环境利益的保护。
但我国的《宪法》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
但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同时规定了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这一新的规定将有利于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获取环境信息、监督环境管理和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实现公民在健康、舒适和良好环境中生活的权利。
尚未及格的公民环保意识制约参与广度和深度
近年来,伴随突发性环境事件和群体性环境事件的频发,我国公众的环保意识有了相当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环保。
从2008年中国公众环保指数看,环境污染问题连续3年成为继物价问题和食品安全问题之后我国公众最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
但从统计数
据看,2008年中国公众的环保意识总体得分为44.5,环保行为得分为37.0,环保满意度得分为45.1,公众的环保意识尚处于“不及格”的水平。
实践中,公众的环境保护知与行脱节现象严重,公众的环境危机意识高于环境参与意识,对自身周围环境问题关注超过对整体生态环境的关注,环境保护过度强调政府和企业责任而忽视公民个人义务,环境保护“搭便车”的心理普遍存在。
因此,有必要加强环境教育,普及环保知识,增强环保意识,培育绿色公民。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这一新的规定将公众环保教育和环保意识的培养纳入法制的轨道。
环保NGO尚未充分发挥在公众参与中引领角色
环保NGO,是以保护公共环境利益为目标而成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社会团体,被称为环境保护中的“第三种力量”,是公共环境利益的代言人,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引领者,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桥梁、纽带作用。
近年来,以自然之友、北京地球村等知名环保NGO活跃在环保领域,在怒江建坝、圆明园防渗膜、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归真堂活熊取胆等环保事件中,发出了越来越响亮的声音。
但实践中,环保NGO面临合法性危机,即难以取得合法的登记身份;
独立性危机,即环保NGO过度依赖于企业或政府,缺乏对问题的独
立判断和自主参与能力;信任危机,即环保NGO难以得到政府、企
业和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影响了环保NGO组织动员能力。
破解环
保组织面临的困境,一方面政府需要重视环保组织,建立政府与环保组织之间的互信和合作,加大对环保组织的政策和法律支持;另一方面需要环保组织提升自身的专业化水平和公民动员能力建设,在培育公众环境法律意识、环境公益诉讼、环境立法等领域发挥积极作用,推动中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立法及实施。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有利于环保NGO的组织和能力建设,提
升其环境保护的参与水平。
公众参与法律机制不健全影响公众参与的效果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专门一章规定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明确规定了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重点排污单位的信息公开义务以及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
价中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义务。
但是我国的公众参与仍然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统领性法律缺失: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体系初具雏形,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范围较窄,公众参与的形式较为单一,公众参与
缺少程序性规范,缺乏公众参与需要的环境信息支持,根源在于缺乏统领性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
因此,应当制定统领性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参与主体、参与原则、参与范围、参与形式、反馈和救济机制,建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运行机制,发挥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领域的积极作用。
信息公开机制不健全:尽管我国制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但实践中环境信息失真且缺乏严厉的惩罚机制,信息失真影响公众对真实环境现状的认知,同时消蚀政府的公信力。
环保部部长周生贤直斥“人民群众深受污染之害、苦不堪言,而监测数据喜气洋洋、自说自话”的怪现状,要求环保监测部门改进空气质量监测标准,避免出现监测数据与群众感受“两张皮”。
因此,应当建立发布失真环境信息的惩罚机制。
源头参与机制不健全: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主要是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诉讼中的公众参与,缺乏对立法、政策及决策的源头参与机制。
源头参与的过程是信息传达、交流的过程,是政府、企业、公民相互信任的过程,信息的交流和信任的建立能减少法律或政策实施后守法者的隐形抵触,降低守法或执法的成本。
在立法、政策或决策制定中,应当建立一套由政府、公民、环保NGO、利益团体共同参与的源头参与机制,鼓励学者、环保团体或利益团体(企业)开展研究并提出建议,允许相关的主体进行评论,听取学者、NGO和企业的意见,政府在吸收相关意见或建议的基础上制定立法、政策或进行决策。
反馈机制和救济机制缺失:我国现行的公众参与完善缺乏反馈机制和救济机制,政府部门对公众的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缺乏充分的说理或及时的反馈,缺乏独立的救济程序。
健全反馈机制和救济机制,对公众的意见或建议采纳或不采纳要予以公布并说明理由,对参与结果不满可以通过诉诸法院的途径得到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