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场所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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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场所承诺书
篇一:公司经营场所承诺书
篇一:经营场所承诺书
经营
场所(住所)承诺书
1、本企业已取得所
申报地址作为本企业经营场所(住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如真实情况
如与陈述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愿意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纠正及行政处罚,并承担
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2、本企业已知悉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
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
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
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
3、如所申报的经营
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
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
4、如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本企业在该地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规划、环保、公安、消防、文化、
卫生和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批准的,本企业将依法向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批
准后方才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5、如所申报的经营
场所(住所)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违章建筑或未经批准擅自改
变用途,将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并愿意立即无条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承担由此引
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本企业所申报的
经营场所(住所)及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若该场所涉及政府依法征用或拆
迁,愿意立即无条件办理经营场所(住所)的变更或注销登记。承诺人:
20XX年05月25日
备注:
1、本文书适用于商
事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及经营场所备案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
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
人为企业的由该企业加盖公章);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时,由企业、农民专
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3、个体工商户申请
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4、非法人分支机构
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篇二:公司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公司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申请将位于
市区
的房屋,作为公司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特做出如下承诺:
1、已认真学习《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承诺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遵守有关房屋管
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的规约;
3、将该处房屋作为
公司住所已经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4、本住所在申请登
记注册时,如已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范围之内,保证无条件配合拆迁,且不索
要经营性等补偿。以上承诺属实,投资人愿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接受登记机关对因本
承诺不实而导致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投资人(股东)签
字:
房屋提供者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篇三: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住所
(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承诺由承诺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勾选。
2、市场主体的类型
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的名称或姓名”栏应填写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名称;市场主体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市场主体的名称或姓名”栏应填写该个体工商户经
营者的姓名。
3、市场主体的类型
为企业
的,其设立登记时,承诺人为出资人,由出资人盖章或签字;市场主体的类型为农民
专业合作社的,其设立登记时,承诺人为全体设立人,由全体设立人盖章或签字;市场主体
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其开业登记时,承诺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由个体工商户的经
营者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