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收入确认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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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合同收入确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其他合同收入的确认,客观及时地反映合同执行情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会计手册(2012)》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所属各单位、各直属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其他合同收入的分类

第三条其他合同收入的分类

其他合同收入包含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其他非主营业务收入。

(一)销售商品收入:主要适用于公司的装备制造等业务。

(二)提供劳务收入:主要适用于公司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咨询、安全环保、工程项目管理、检测等业务。

(三)其他非主营业务收入:除建造合同收入、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如酒店服务业收入、矿区收入、培训机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适用于公司相关业务单位。

第三章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各单位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各单位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各单位;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一般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一)通常情况下,各单位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二)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面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三)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各单位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四)各单位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 销售折让发生在当期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销售折让,是指各单位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五)销售退回

销售退回,是指各单位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合同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各单位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 对于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各单位应按已计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2. 对于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各单位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成本。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增值税的,应同时调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相应余额。

3. 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特殊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一)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摊销额计入财务费用。

(二)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各单位通常应在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如果商品已经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发出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的,各单位不应确认收入。

(三)预收款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各单位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四)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并且安装和检验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五)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六)代销

1. 销售商品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的,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应当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售出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

2. 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交付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七)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

1.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各单位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 各单位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八)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

1. 售后回购交易的性质属于融资交易的,各单位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2.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

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九)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条款判断各单位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以确定是否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租回时分别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 如果售后租回形成一项融资租赁,收到的款项应作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租赁期内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2. 有确凿证据表明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并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售后租回的交易如果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出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时,有关损失应予以递延,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如果售价大于公允价值,其大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分摊。(十)各单位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抵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按其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按账面价值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十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按其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十二)订货销售

订货销售,是指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而库存没有现货,需要通过制造等程序才能将商品支付购买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各单位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计入“预收账款”科目。

第七条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核算

各单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应当按销售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一)销售商品时

1.借:应收帐款(应收票据)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未实现融资收益(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商品销售,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2.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对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摊销时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三)发生现金折扣时

借:财务费用

贷:应收帐款

(四)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退回,直接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成本,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除外。

1.贷: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贷:银行存款

2.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五)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时,在发生时只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不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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