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惩罚严重犯罪与基本人权保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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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惩罚严重犯罪与基本人权保障(杨璐,法学与公共管理,学号:20120301014)
内容摘要:惩罚严重犯罪和保障基本人权是刑事诉讼的两大目的,也是我国制定刑事诉讼法的宗旨中“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体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与完善,为了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必须认真协调好惩罚严重犯罪和保障基本人权这一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关键词:惩罚严重犯罪;基本人权保障;对立统一
刑事政策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犯罪以及保障自由、保护秩序、实现正义。根据法治国家的基本原理,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以及刑事政策的宗旨必须放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并重上。现代刑事诉讼的两大直接目的正是惩罚严重犯罪和保障基本人权。所谓惩罚严重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公正地适用刑法来惩罚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犯罪,实现国家的刑罚权。所谓保障基本人权,是指通过刑事诉讼惩罚严重犯罪的过程中,保障公民权利,特别是保障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一、刑事诉讼中的惩罚严重犯罪
社会存在着犯罪,就必须对之进行追究和惩罚,否则,就不能保
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不能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这就需要国家通过刑事诉讼行使刑罚权对犯罪加以惩罚。因此,追究犯罪、征罚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直接目的,也是我国制定刑事诉讼法宗旨中“惩罚犯罪、保扩民人民的”一个方面。
严重刑事犯罪,就是在所有的刑事犯罪活动中,罪行较为严重的犯罪。包括应然和实然两个层面,在应然层面上,严重刑事犯罪应当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从犯罪类型的角度看,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为所有犯罪中最为严重的犯罪;二是从每一类的犯罪所具体产生的危害来看,每一类型的犯罪所包含的犯罪行为中,又会有轻重程度的不同,其中那些危害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也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在实然层面上,严重刑事犯罪指的是在立法层面上,由立法者通过刑事立法规定的那些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应对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中共中央首次提出了一项具有法律工具主义色彩的刑事政策,即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政策。1之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与完善,最终我国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刑事政策的法律地位,并将该政策贯穿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对惩罚严重犯罪的相关规定中。
惩罚严重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直接目的,也是我国制定刑事诉讼法的宗旨中“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一个重要体现。刑事诉讼的
1李汝川,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政策初论,刑法论丛,2010年第1卷
实践中,惩罚严重犯罪,主要包括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法严厉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从严惩处金融、财税、证券、期货等领域内的严重犯罪;依法惩治生产活动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依法从严惩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等等。
惩罚严重犯罪存在的必要性
二、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人权保障
惩罚严重犯罪只是刑事诉讼目的的一个方面,而刑事诉讼目的另一个方面则是保障基本人权。
“人权”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指指每一个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人身自由和其他民主权利。本着以人为本和保护人权的理念,我国政府已先后加入了21 个国际人权公约,并于1998 年10 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2004 年3 月14 日的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2而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也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了总则。这对我国的人权保障具有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对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人权保障有着重要意义和指导作用。
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人权保障,除了指通过打击犯罪以保护人民的2秦和平,试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政府法制,2011:49
权利不受犯罪分子侵害以外,主要还指:(1)保证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等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行使;(2)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和惩罚;(3)保证有罪的人得到公正的惩罚。只有诉公参与人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得到保障,才能使诉讼结果的权利保障得到实现。从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来说,进行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从根本上说,也是为了保护人民,保障人权。
在刑事诉讼中,保障基本人权,要求在保障一般公民权利的同时,也要保障犯罪人的权利。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在论述刑法两大机能时指出:“自从刑法存在、国家代替受害人实行报复时开始,国家就承担着双重责任:正如国家在采取任何行为时,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受害人的报复。现代刑法同样不只反对犯罪人,也保护犯罪人,它的目的不仅在于设立国家刑罚权力,同时也要限制这一权力,它不只是可罚性的原因,也是它的界限,因此表现出悖论性:刑罚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保护国家,也是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不但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李斯特语)。”3法律应是理性且公正的,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刑事诉讼中,在强化保护国家、社会利益的同时,更应该保护好一般公民以及犯罪人应有的合法权益。
基本人权保障的重要性
3[德]拉德布奋赫:《法学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1页
三、惩罚严重犯罪与保障基本人权的对立统一
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总则,与惩罚犯罪并列为新法的任务,而新法对一些制度的确立与完善体现了两者的关系。例如,在新确立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中,既增加了以惩罚犯罪为目的的强制措施,又补充了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除外规定。由此可知,刑事诉讼中的惩罚严重犯罪与保障基本人权是对立统一的。
(一)对立性。
刑事诉讼,是各种利益冲突、利益实现和情与法博弈的一个场域。4其中,惩罚严重犯罪与保障基本人权是最鲜明的一对冲突。
“从总体上说,惩罚犯罪就是为了保障人权,保障人权也是为了正确惩罚犯罪,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但在某些场合却存在着矛盾。”5由于刑事处罚有明确的目的性,并且凌驾于社会个体之上,这就使公民在现实生活中,主观上对刑罚寄予了期望的同时,也心存恐惧,因为刑罚本身就潜在着侵犯人权的危险。例如,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获取犯罪证据,侦查机关在查案过程中可能使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侵犯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方式。
保障基本人权则对惩罚严重犯罪的进程有所影响,主要体现在新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这些制度虽然实现了保障基
4梁红霞,传承与移植的失却——对我国亲属作证义务的反思[J],中外法学,1997,(4 )
5徐益初:《刑事诉讼与人权保障》,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