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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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事组织的表决制度
一人一票
国际商事组织的表决制度实行一 人一票原则,确保每个成员的权
益得到平等对待。
多数决
国际商事组织的表决制度采用多数 决原则,即超过半数以上的成员同 意即可通过决议。
特别决议
对于一些重要事项,国际商事组织 需要采取特别决议,即需要获得组 织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才能 通过。
详细描述
合法原则是国际商事组织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要求商事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目的。商事组织的行为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同时,商事组织还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执法
工作,履行其法定义务。
Part
03
国际商事组织的设立与登记
诚信原则要求商事组织在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详细描述
诚信原则是国际商事组织法的重要原则之一,要求商事组织在开展商业活动时应当遵守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 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商事组织还应当履行其承诺和义务,维护商业信誉和形象。
合法原则
总结词
合法原则要求商事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目 的。
自愿原则
总结词
自愿原则是指商事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违反当事人 的意愿。
详细描述
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组织,任何 一方不得强迫或限制另一方的意愿。同时,商事组织内部的决策也应当遵循自愿 原则,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诚信原则
总结词
权利义务
国际商事组织享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权利,同时也需要遵守各成员国的法 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纳税、环保等义务。

《国际商法》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进一步推动实践
尽管已经取得了一些实践成果,但国际统一化商事组织法的未来发展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加强国际合作与 交流,提高法律制度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是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
应对全球化和数字化的挑战
全球化和数字化的发展对国际商事法律环境带来了新的挑战。国际统一化商事组织法需要适应这些变化, 提供更加灵活和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以促进全球商业的可持续发展。
商事组织具有营利性、独立性和 法定性的特点。
商事组织的类型
01
02
03
公司
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等类型。
合伙企业
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 有和控制的企业。
商事组织法的概念和特点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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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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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组织法
调整商事组织的设立、变更、 终止及其内部组织关系的法律
公告与公告生效
商事组织完成注册登记后,需在法 定媒体上公告,公告发布后商事组 织正式成立。
商事组织设立的法律后果
取得法人资格
享有民事权利
商事组织一旦设立,即取得法人资格, 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民事权利能力。
商事组织在经营活动中享有法律规定 的各项民事权利,如财产所有权、知 识产权等。
承担民事责任
商事组织对其经营行为产生的民事责 任独立承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时,可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 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01
国际统一法律文件的制定
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等国际统一法律文件的制定,为商事组织提供了统一的法律规范和争议
解决机制。
02

第2章商事组织法

第2章商事组织法
法律性质:不是法人,财产是出资人的个人财产, 出资人就是企业的所有人,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 的债务负责,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出资人对企业的经 营管理拥有绝对的控制权与指挥权。不缴纳企业经营 所得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企业是世界各国中数量最多的企业形式。
2.1.3合伙(Partnership)
1.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赵某、钱某、孙某设立了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合 伙份额转让的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赵某如将自己的合伙份额部分转让给李某,需经钱某和孙某同 意
B、钱某如将自己的合伙份额全部转让给孙某,需经赵某同意 C、孙某如将自己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周某,赵某和钱某在同等条件
下有优先购买权 D、孙某如合法地将自己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周某,转让合同成立之
(4)不得任意对外转让出资的义务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 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 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 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 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
例:
张某与王某共同创办了甲普通合伙企业,约定张某 负责合伙事务,王某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和执行, 但是签订10万元以上的合同需经王某同意。后张某 未告知王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20万 元的采购合同。该采购合同是否有效?
如果与该合伙企业签订合同的乙公司业务员与张某 是朋友,知道王某和张某之间的上述约定。则该采 购合同效力如何?
第2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
2.1 商事组织法概述

国际商法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5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时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

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 解散的情形: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 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24


三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1、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 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特征 1)发起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在我国发起人2--200人,其 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3)股东负有限责任 4)开放性和社会性
(1)
8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设立条件: (1)两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并且承


担无限责任; 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3)合伙人缴付的出资:可以是实物、资金、土地使 用权、知识产权、劳务等等,只要合伙人协商一致 即可。合伙企业没有限定出资方式及最低的注册资 本金; 4)合伙企业有自己的名称、 5)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21
四)国有独资公司 1.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

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特征 1)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 2)股东的唯一性 3)单一股东的法定性或特定性,必须是国家授权 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
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 理企业的事务。 投资人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的,要签订书面的聘用合同或 委托合同,明确授权范围,但投资人对被委托人或者被聘用 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国际商法课件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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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1916年《统一有限合伙法》以及各州公司法,1984年《美国示 范公司法》。
德国
1892年《有限责任公司法》,1897年《德国商法典》,1965年 《股份公司法》。
中国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6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独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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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伙企业
三、合伙企业的经营与管理
(一)合伙企业的内外部关系
1.合伙企业内部关系 合伙企业内部关系应该区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内部关系和有限合伙 企业内部关系。普通合伙企业内部关系包括以下前三条。 (1)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及决策 (2)合伙人的竞业禁止和自我交易限制 (3)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4)有限合伙企业内部关系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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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及其类别
(一)合伙企业的涵义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于合伙企业的分类差异较大。 大陆法系一般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分别适用民法 典和商法典或有关的商事法,主要区别在于经营的规模化和专门化。 英美法系国家对合伙的规定则有所不同。美国对合伙的规定较为 宽泛。英国限定了合伙企业的地位,强调其仅限于商事合伙,突出了 合伙的团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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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独资企业
一、独资企业的涵义
(二)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1.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的企业。 2.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享有完全的控制权、支配权。 3.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章_商事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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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种类
无限公司 1.根据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 有限公司股份 所承担的责任的不同 有限公公司 两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2. 根据公司股票发行的对象 封闭式公司 与股份转让方式的不同 开放式公司 这是大陆法系国家 对公司的基本分类
这是英美法系国家 对公司的基本分类
3. 根据一公司对另一公司控制与依附关系的不同——母公司、子公司 4. 根据公司管辖系统不同——本公司、分公司
形式,即个人企业、合伙与公司。其中公司是最重要的商事
组织形式。
(一)个人企业(individual
1. 个人企业的概念
proprietorship)
个人企业,也称为“一人公司”(one-man company)或“独资经 营
企业”(sole-owned or operated enterprise),是指由一名出资者单
(3)通过股票收益机制与股票差价机制的作用,对投资者
产生强大的吸引力,从而为股票发行市场筹集资金奠
定牢固的社会经济基础;
(4)股票流通市场作为长期投资市场,具有整个社会经济
发展动态指示器或风向标的作用。
(四)公司债(debentures)与债券(bonds)
1. 概念
(1)公司债,是指公司通过向社会发行债券所借之债。 (2)公司债券,是指表明公司债的有价证券。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一节 商事组织法概述


第二节 公 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跨国公司
第五节 其他商事组织 第六节 中国的商事组织与商事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本章重点内容是了解和掌握

(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设立、资本结 构以及经营管理体制; (2)跨国公司的影响以及对其进行监控的 国际努力; (3)中国商事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国际商法——02商事组织

国际商法——02商事组织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1
商事组织也称“商事企业”是指能够以自己的 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盈利为目的并具目的的组织 ◆是商人的组织表现
2
公司是最重 要的商事组
织形式
3
第一节 独资企业
也称个人独资企业,指一个投资主 体单独出资设立、自己经营管理、自 担风险、独享收益,以出资者个人的 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 企业形式。
权利限制不能影 响第三人
合伙人在合伙业 务中的侵权行为 ,由企业承担
新加入合伙人对 债务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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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伙人责任
1. 首先应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 合伙各财合产伙不足人,应各合当伙承人承担担无无限限清连偿责任 3. 有约定,按约带定清比偿例分责担任;无约定,平均分
担 4. 超出分担的比例部分,可以追偿 5. 债权人可以向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追偿
1870年制定的美国合伙法至今任然有 效。
在英美法系国家,合伙基本上采取单 行法的形式。单行法是指一些单行条 例,一般英美法系采用判例法就主要 是单行法的模式,一般只规范某特别 领域或事项。民法部门中,合同法、
担保法属于单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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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要求的合伙人 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
(1)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时,对不足 的部分,每个合伙人都有责任用其在合伙企业以外的个人财产 承担清偿责任,此乃无限责任;
(2)当企业的债权人对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的债权超过该合伙 人的应担份额时,该合伙人应在自己具有的清偿能力的范围内 满足债权人的权利要求,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 代替其它合伙人承担偿债责任,而不能以其应担责任的比例及 数额对抗债权人,合伙人的这种责任即为连带责任。当然,一 个合伙人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对超过应担份额部分,有权按约 定或法定的分担比例向其它合伙人追偿。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4
• 三、有限合伙企业
• 由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 人,与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 人组成的合伙企业。
• 无限责任合伙人负责业务执行,有限责 任合伙人负责业务监督。 • 主要适用于风险投资企业)萌芽时期 • 萌芽时期(中世纪到15世纪中叶) • 背景:意大利及其他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空 前繁荣的商业及发达的水上交通是其诱因与条 件。 • 典型的组织形式是: • 1.康枚达commenda。资本所有者不参加历险, 将资本托付给船舶所有者或其他人,由其经营 管理。 • 2.索塞特societas。由经营者拥有代理权,资 本所有者负无限责任。
萌芽时期公司的特征
• • • • • • • 具有明显的原始性,表现为: —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 —组织合伙性浓厚、不稳定; —投资短期性; —规模局限性; —责任无限性; —数量有限(自发、政府限制所致)
(二)近代公司的发展
• 背景:欧洲经济制度由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 经济空前繁荣,以大生产为特征的产业革命促进了 公司的飞速发展。 • 公司得到长足发展,表现为:
当代中国公司经历了五个阶段: 三
• 3. 工业、交通托拉斯63-65年 • 原为减少行政干预试办。63年第一个全国性的 托拉斯中国烟草工业公司成立,接管了全国62 个卷烟厂、1个复烤厂、1个机械厂、1个印刷 厂。64年8月又试办11个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到文化大革命停办。
当代中国公司经历了五个阶段: 四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
(二)近代公司的发展
• 5. 公司规模、数量大大增加
• 规模: • —1873年波士顿纺织制造公司成立时,股金30万美元, 20年后股本增长到100万美元; • —1902年,美国钢铁公司成立时,股金达到14亿美元。 • 数量: • —1863年英国新登记的有限公司达348家; • —1883年英国新登记的有限公司达1600家。 • 到19世纪下半叶,公司达到其发展的高潮期,到20世 纪初,公司以成为居主导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重点:
掌握的概念 特征
掌握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的特征
了解的主要分类
一 及法的概念
一概念
依照法定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
的的社团法人
法是规定的设立 组织 活动 解散及其内外部
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法律特征三独属性:
1 是法人;具有独立财产独立财产
转移出资所有权
最低资本限额
2 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独立名义
六 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
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和
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组成的;
前者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
有限责任;即仅以出资为限
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10个
有限合伙人可为无限人
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
中; CD属于法律禁止或无效的行为
A 自行决定向善意的A支付广告费5万元
B 未经乙 丙同意;与善意的B签订50万元的合同
C 未经乙 丙同意;将自有房屋以1万元租给合伙
D 与其妻子一道经营与合伙相同的业务
5 某普通合伙有甲 乙 丙三个合伙人;合伙协
议约定合伙人之间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
有关事项如下:
1 经营场所为体育路18号
2 现金1000元作为出资
3 名称为海天家电销售有限;提交了身份证 经营场
所的产权证等证明文件
问:本案中有哪些不合法的地方
思考题
2006年10月;某县农业局职员甲出资10万元;拟投资
设立独资;取名七彩天有限责任 假设后来该独资成
立;因业务繁忙;便聘请朋友乙管理事务;同时规定;凡
4 投资者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债务负无限责任

第2章 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第2章  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2.3 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兴起较晚,德国在1892年制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法》后, 欧洲各国纷纷仿效,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商事组织形式由此得到了迅速发展。 目前这种公司形式已成为各国采用最多的一种商事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封闭公司,即公司的股东拥有公司的全部股票,公司股 票不在市场上自由流通,也不能强迫多数参股人接受一个新的参股人。
两合公司(Company Organized by Limited and Unlimited Shareholders)是指由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无 限责任股东和承担有限 责任的有限责任股东共 同组成的公司。 (1)具有有限公司和 无限公司的双重性质。 (2)不同性质的股东 所享有的权利不同。 (3)法律地位更接近 无限公司。
2.1 合伙法
2.1.5 合伙的解散
合伙的解散是合伙组织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其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情形。 合伙的解散一般有三种情况:
2.2 公司法
公司是当今国际社会最重要的一种商事组织形式,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清算以及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规则的 总称。现代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司是一个法人团体,是一个完全区别于组 成该团体的成员的法律实体。中世纪的时候,有法人地位的实体已经出现了,主要 是一些经皇室特许而成立的牧师会、寺院或自治城市一类的宗教团体或公共组织。 到了17世纪初,在英国和荷兰正式出现了有法人地位的商业公司,它们经皇室特 许,经营外贸业务,典型的如1600年成立的东印度公司和1602年成立的荷兰东印 度公司。一般认为,公司的历史是由合伙向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然后到股份有限 公司及有限公司进行发展的。
(1)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 (2)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3)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2.根据公司国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 国公司。 3.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 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 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母公司最基本 的特征,不在于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在于是否参与子公司 业务经营。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 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 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 安排,仍要由母公司决定。我国公司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 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

二、合伙 合伙(Partnership)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 人为经营共同的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而 组成的企业。合伙企业是一种人的组合,合伙 人与合伙企业紧密联系,合伙人的死亡、退出 或破产等者将导致合伙的解散。合伙人对合伙 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大多数国家法律都规 定,合伙企业原则上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 法律人格。合伙企业也是数量较多的企业,但 仍以中小企业为主,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也 并不是很大。





(二)公司的主要种类 1.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划分为五类: (1)无限公司, (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即所有股东无 论出资数额多少,均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所有股东均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 司; (4)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 均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股份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份和有限公司股东共同组成 的公司。这种划分方法是对公司进行最基本的划分方法。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的发起人(promoter) 公司的发起人,是指负责筹建公司的人员,他们 的任务是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以达到设立公司 的目的。 发起人的资格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 律一般不加以限制。 发起人对他们所设立的公司负有忠实的义务。 对于发起人在发起公司的过程中以公司的名义所 订立的合同,即所谓“发起人合同”(promoter's contract)或“设立前合同”(preliminary contract ),对其效力各国公司法有不同的规定。
*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二节 公 司
二、公司的概念与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 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是指数人出于共同的目的 而进行的组合,一般是为营利而经营业务,同时, 对于合伙难以胜任的联合,也往往采用这种组织 形式。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法确认公司有两个基 本属性,即法人与有限责任。 • 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 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这区别于公法人、财团 法人与公益性社团法人,是一种最具有普遍性的 企业组织形式。
*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二节 公 司
为简便起见,一般将公司分为四种有代表性的公 司,即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 与股份有限公司。 • 1.无限责任公司(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 2.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 3.两合公司(joint venture company); • 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by shares) 。
第二节 公 司
同样重要的是法院对公司表现出的支持态度。从 一开始,美国法院就持赞同的观点,把公司看做 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一种方法: 1、马歇尔法官通过“达特茅斯学院案”(1819年)的 判决,为公司的发展奠定了最初的基础。 2、此外,塔尼法官作出了推动公司发展的判决。直 到塔尼法官对“奥古斯塔银行诉厄尔案”(1839年 )作出判决之后,公司才真正地用来为美国的经 济发展服务。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个 人独资企业应有确定的住所和开展其业务所必备的 相关条件,企业应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法 定住所,并应有开展业务所需的必要环境、设施等。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应有适量的从业 人员,其人数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 应。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第四节 公司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商事组织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二)特点 二、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一)个人企业 (二)合伙 (三)公司 三、商事组织法的概念
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商事组织有各种各样的组织 形式,不同类型的商事组织 在法律地位、设立程序、投 资者的收益与责任、资金的 筹措、管理权的分配、税收 等方面均有很大不同。选择 适当的法律形式,对于企业 的发展以及投资者期望的实 现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根 据大多数国家商法的规定, 商事组织主要有三种基本的 法律形式,即个人企业、合 伙和公司。
律人格,也就是作为法律
上主体的资格等。
名称
商事组织
营利
成员 资本
商事组织的特点
⒈ 独立性
商事组织可依法以自身名义实施商事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务,拥有法律上可以独立存在的人格,表现为独立的名称、责任、财产 意思能力。从而有别于其内部组织机构,与其成员有不同程度的分离。
⒉ 营利性
(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则属个人投资设立的、采取独 资企业这一组织形式的一类企业。为规范这 类企业,我国于1999年8月30日九届人大常委 会第11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 业法》,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 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 任的经营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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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法院是否会支持乙丙的诉讼请求?
案例5:合伙企业的设立
2004年4月,我与王紫藤、李靖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决定:我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利润分配为25%比25%比50%。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比25%比50%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我与李靖都不同意。发生争议。
问:该债务应由谁来承担?
案例8:入伙与退伙(2)
斯密斯先生是某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与其他三个合伙人一起被授权参与经营管理。1999年5月,他在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擅自与一企业签订了一项合同,结果使得该事务所遭受损失,承担了一笔债务。同年10月,他退出该事务所。12月,债权人要求该事务所支付这笔债务。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其他三个合伙人对此不知情;债权人要求斯密斯先生支付,也遭到拒付,理由是他已经退出该事务所。斯密斯先生和该合伙事务所的拒绝是合理的吗?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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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案例
案例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
2004年10月28日,周某到乐安县谷岗乡投资兴建水电站,投资项目的名称为“乐安县**水电站”,该项目经县水利局同意,经县计划委员会立项批准。2004年12月5日至2005年4月30日,陈某夫妇分别以现金和实物的形式5次为兴建该水电站投资共计人民币125122.47元,周某之妻向陈某夫妇开具了5张收据。2005年8月30日,周某私自到乐安县工商局申请,要求将**水电站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工商局根据周某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表、身份证明、批准文件等材料),当场做出了准予登记的决定,并核发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陈某夫妇不服该项工商行政登记,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被告乐安县工商局2005年8月30日核发给周某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无效。
请问:
1、纪某的做法合法吗?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什么规定?
2、对此,依合伙企业法应该任何处理?
3、李某该怎么办?
案例7: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1)
某合伙企业由A、B、C、D四个合伙人组成,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及损益分配比例均分别为40%、30%、20%、10%。该合伙企业清算时,拥有全体合伙人的出资额100万元、留存收益50万元,负债额200万元。试问:(1)债权人可如何主张债权?
问: 1、乙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2、乙的抵押担保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3、乙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4:事实上的合伙
[案情]甲于2001年12月开办了A企业,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2003年甲欲将A企业转让他人时,乙、丙诉至法院,理由为A企业是二人与甲共同合伙开办,请求判令二人与甲的合伙关系成立。同时,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当地政府下发同意乙在该地投资开办A企业;2、乙与A企业所在地的村民达成书面承包该地的协议书;3、甲作为A企业的负责人与当地村委员会签订承包该地的合同书,乙交纳的承包费;4、乙收取丙投资款5万元;5、甲办理了经营者为甲、投资人数1人、从业人数5人,投资额10万元的个体工商企业登记手续,并在登记申请表一栏写明投资人乙,出资10万元;6、出售产品收款表均有甲、乙、丙当中二人的签名;7、三名证人证实A企业是乙、丙投资,甲管事,三人是合伙关系,;8、甲及甲的哥哥录音带证明A企业有乙、丙的投资等。
(2)若债权人只向A、B两个合伙人分别主张40万元和10万元的债权,A、B能否以出资比例为由抗辩?A、B偿还债务后如何追偿?
案例7: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2)
上例中的合伙企业无负债且在存续期间。若A对E负有已到期的、以其个人财产未能清偿的债务70万元;同时,E对该合伙企业负债50万元。试问:
(1)E能否以其对A的70万元债权冲抵其对该合伙企业所负的50万元债务?
思考:1、工商局核发给周某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是否合法?
2、分析法院判决的理由?
案例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
某个人独资企业成立的前几年由投资人甲自行经营,共盈利1000万元。后甲因年老体衰,不能继续经营,便委托乙管理企业。由于乙经营不善,企业连年亏损,现欠债150万元,企业很难再维持下去,故准备解散并清算。
(2)E应如何实现其债权?
(3)若E主张行使合伙人权利,能否得到支持?
案例8:入伙与退伙
1997年7月,甲、乙、丙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成立了一合伙企业,协议对各方的出资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利润的分配和债务的分担未作规定。企业成立经营1年后略有盈利,三人未将该盈利分配。又经营8个月后,企业开始出现亏损。到1999年9月亏损乙达到数十万元。此时,甲一好友丁要求加入到该合伙企业中,甲告知该企业境况不好,但丁称自己看好该行业,仍愿意加入。经甲乙丙三方商量,同意丁加入。但丁加入后企业状况并未好转。到同你12月,乙要求退出并经另外三人同意,但对债务未作清理。乙退出后一周,便有债权人要求偿还1996年6月所欠的债务。
请问:企业结算后的150万元债务应由甲承担,还是由乙承担?为什么?如பைடு நூலகம்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怎么办?
案例3: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2)
某独资企业与1997年成立,投资人甲由于身体原因,将企业委托给乙管理。1998年5月,乙购买了住房,并从银行贷款10万元,在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以该独资企业的财产进行了抵押。贷款到期后,乙没有还清全部贷款,银行要求处分抵押权时遭到投资人甲的拒绝,最后银行以乙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请问:1、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
2、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
案例6:合伙人权利与义务(2)
李某与郝某于各出资5万,设立了福顺昌挂面厂。挂面厂建好后,经营状况相当好,每月利润有2万元。郝某见有利可图,又与刘某各出资15万元,兴建了瑞芙祥挂面厂,该厂与永兴厂相距一条街。由于瑞芙祥挂面厂规模大,流水线生产,成本很低,不久就占领了大部分当地市场份额,福顺昌挂面厂几乎处于半停产状态,给李某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而纪某却从瑞芙祥挂面厂获得了丰厚的利润。李某与郝某交涉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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