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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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12.26•【文号】•【施行日期】1986.12.2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修订)(发布日期:1994年7月15日,实施日期:1986年12月26日)*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发布日期:2012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

所谓“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自费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私人事务。

第二章出境第三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房籍证明;(二)填写出境申请表;(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四)出境自费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三十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六十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目录(点击章节查看对应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第一节签证第二节入境出境第四章外国人停留居留第一节停留居留第二节永久居留第五章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第六章调查和遣返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管理法

出入境管理法

出入境管理法出入境管理法是指用于管理国家边境出入境活动的法律法规。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员流动的日益增多,出入境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出入境管理法的概念、法律体系、重要内容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出入境管理法的概念出入境管理法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国家利益等目的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它主要涉及到国境开放、边境管制、签证和居留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管理和控制人员在国家边境的出入活动。

二、出入境管理法的法律体系出入境管理法主要包括宪法、移民法、海关法、外国人入境管理法、国境边防法等。

其中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为出入境管理法的依据和总章程;移民法是出入境管理的基本法律,包括出境、入境、出入境证件等方面的规定;海关法则是对进出境物品的管理进行规范;外国人入境管理法是针对外国人出入境管理的特定法律;国境边防法则是对国境边防部门的职责和权力进行规定。

三、出入境管理法的重要内容(一)国境开放与边境管制出入境管理法主要通过国境开放和边境管制两方面内容来实现管理的目标。

国境开放是指国家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对外开放,允许外国人入境、本国公民出境以及本国公民回返。

而边境管制则是指国家对边境的控制与管理措施,包括人员、物品、资金的监管,以确保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二)签证与居留管理签证是国家对外国人入境的一种管理方式,用于确认外国人的身份、目的和期限。

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了签证种类、办理程序、有效期限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居留管理则是指国家对外国人在境内的合法居留状况进行管理,包括居留证件的办理、更新、注销等程序和规定。

(三)出入境证件管理出入境证件是国家对出入境活动进行控制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了护照、签证、居留证等出入境证件的种类、办理程序和有效期限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防止非法出入境活动的发生。

四、出入境管理法对社会的影响出入境管理法的实施对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中华人民出入境管理法全文PPT

中华人民出入境管理法全文PPT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 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 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总则
总则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总则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 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 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是为了规范 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 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2年6月30 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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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12.26•【文号】•【施行日期】1986.12.2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修订)(发布日期:1994年7月15日,实施日期:1986年12月26日)*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发布日期:2012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

所谓“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自费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私人事务。

第二章出境第三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房籍证明;(二)填写出境申请表;(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四)出境自费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三十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六十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修订,2013年7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修订,2013年7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3年7月1日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第一节签证第二节入境出境第四章外国人停留居留第一节停留居留第二节永久居留第五章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第六章调查和遣返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办理三非案件法律依据(3篇)

办理三非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三非”案件,即非法就业、非法入境、非法居留案件,是我国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一类案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三非案件的发生也呈现出增多的趋势。

为了有效打击和防范三非案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办理三非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办理三非案件的法律依据概述1. 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其中,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参加国家管理、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这一规定为打击三非案件提供了宪法依据。

2.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出境入境管理法》是我国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三非案件的相关规定如下:第二十一条: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入境、过境、停留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外国人入境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住宿登记,并向公安机关报告住宿地址。

第二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是我国关于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的重要法规,其中对三非案件的相关规定如下:第十六条:外国人入境、出境,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入境、出境事由不相符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关于劳动保障的基本法律,其中对非法就业的相关规定如下: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出境入境管理法》知识问答70问.doc

《出境入境管理法》知识问答70问.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知识问答1、什么叫出境、入境?出境,是指由中国内陆前去其余国家或许地域,由中国内陆前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去台湾地域。

入境,是指由其余国家或许地域进入中国内陆,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中国内陆,由台湾地域进入中国大陆。

2、《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合用范围有哪些?《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逗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合用本法。

”3、中国公民在出境入境方面有哪些合法权益?《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合法权益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依法申请办理护照等进出境证件的权益。

二是依法进出境的权益。

三是享受专用通道等便利举措的权益。

4、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享有哪些合法权益?我国宪法例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单就出境入境管理法而言,规定外国人在华逗留居留的合法权益包含: 1、合法逗留居留。

2、合法工作。

3、对强迫措施和行政处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救援。

5、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要执行哪些义务?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该恪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伤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坏社会公共次序,包含:恪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尊敬中国国家主权,不得从事旨在有损中国国家主权和威迫中国国家安全的活动;恪守公共次序和社会道德,不得作出违反和善民俗的行为;依据法律纳税,听从紧迫状态管理等。

6、对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体系是如何规定的?出境入境管理法例定:公安部、外交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许外交部拜托的其余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进出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行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进出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逗留居留管理。

《出境入境管理方法》知识问答70问.doc

《出境入境管理方法》知识问答70问.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知识问答1、什么叫出境、入境?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

入境,是指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入中国内地,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中国内地,由台湾地区进入中国大陆。

2、《出境入境管理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3、中国公民在出境入境方面有哪些合法权益?《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合法权益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依法申请办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的权利。

二是依法出入境的权利。

三是享受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的权利。

4、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享有哪些合法权益?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单就出境入境管理法而言,规定外国人在华停留居留的合法权益包括:1、合法停留居留。

2、合法工作。

3、对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救济。

5、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要履行哪些义务?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包括: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尊重中国国家主权,不得从事旨在有损中国国家主权和威胁中国国家安全的活动;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不得作出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依照法律纳税,服从紧急状态管理等。

6、对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体制是怎样规定的?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岛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3.07.12•【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外返青市民将有专用入境通道、外国人4种情形免签证、暂住居民在青能办护照、指纹采集将出台规定……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市公安出入境管理局详解自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除各种新规外,市出入境管理局还实施了网上预约机制,岛城市民以及常住青岛的外地人可以登录山东公安出入境政务服务网或青岛公安民生服务在线网预约登记,就近预约办理出入国(境)证件。

解读1:入境市民将走“绿色”通道“《新法》更加注重中国公民出入境权益保障。

”《新法》规定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这为今后公安机关施行更多的出入境便利措施作出了法律授权。

“中国公民不必再和外国人一起排队,就可以很快地通过边检窗口。

”以往中国公民要和外国人一起等待办理出入境手续,等待时间长,不方便。

建立中国公民出入境专用通道后,可以让中国公民非常便捷地出入境。

解读2:网上可预约办签证公安部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青岛等43个城市符合条件的居民可在暂(居)住地就近提交普通护照申请为进一步便利流动人口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符合条件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暂(居)住地就近申请普通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等相关业务。

按照《新法》,外省市市民也可就近到青岛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

此前青岛受理的网上预约业务仅限于山东省内常住户籍人员,现在已经扩大到全国范围。

预约办理的居民首先要在山东公安出入境政务服务网或青岛公安民生服务在线相关出入境业务模块中,根据网页上的各项提示如实填写个人申请信息,并选择“预约办理单位”、“预约办理日期”(可提前两天预约20天之内的申请业务)。

然后将填写完的申请信息进行保存,进入打印申请表界面,申请表上方将显示预约办理单位和预约办理日期及预约申请条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第一次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

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出境第三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二)填写出境申请表;(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四)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社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2篇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2篇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2篇第一篇: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介绍一、概述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是指为了规范和管理公民的出国、入境、通行和这些活动所涉及的其他事项,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于2012年6月30日公布实施,是我国出入境管理制度的法律基础。

二、法律内容1.公民出入境的条件和限制该法规定,公民出境需要持有有效的护照、签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公民入境需要具备入境许可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公民出入境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具备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等条件。

此外,公民出入境还需要符合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要求。

2.公共安全措施为了保证出入境活动的安全和顺畅,该法律规定,公民在出入境活动中需要接受边境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和询问。

边境管理机构有权对禁止出入境的人员采取措施,例如拦截、劝阻、限制等,对携带违禁物品或有关可疑情况的人员进行检查、调查和处理,以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3.出入境管理的责任该法规定,公民依法出入境,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享有自由和权利;政府应当通过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等措施,为公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同时,亦规定了边境管理机构需要执行的职责,例如,对出入境证件、机票、行李等进行管理及查验,对公民、车辆、船只等进行监管等。

三、法律意义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制定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并规范和优化公民的出入境通行活动。

通过该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既保障了国家的利益,也为公民出行提供了保障和方便。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该法律没有缺点。

例如,该法律并未减少公务员强行检查公民出入境的行为以及侵犯公民隐私的问题。

而且,该法律过于严格,一些非法的活动以及一些不具备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等条件的公民则极难按照要求进行出入境。

如何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平衡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出入境管理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二篇: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一、概述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入境管理是有一定的规范作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5.1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施行日期】1986.02.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发布日期:2012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会议通过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1986年2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境第三章居留第四章旅行第五章出境第六章管理机关第七章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有利于发展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外国人入、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和在中国居留、旅行,适用本法。

第二条外国人入境、出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

第三条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外国的交通工具入境、出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监护。

第四条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外国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第五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二章入境第六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在特定情况下,依照国务院规定,外国人也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同中国政府订有签证协议的国家的人员入境,按照协议执行。

外国对中国公民入境、过境有专门规定的,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2009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境第三章入境第四章管理机关第五章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促进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

第三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四条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出境第五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

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由派遣部门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出境证件。

第七条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办理出境证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解读课件PPT模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解读课件PPT模板
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 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 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
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
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
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总则
总则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
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 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外国人出入境
第一节
签证
签证
【第十七条】签证的登记项目包括:签证种类,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 境次数、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 码等。

公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公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信息分类:法规文件编号:公开方式:主动公开生成日期:2011-11-04公开时限:常年公开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信息索取号:责任部门:秘书科B00410-0201-2011-0001(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1994 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

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出境第三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二)填写出境申请表;(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四)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第六条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并附发出境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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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05年08月31日 来源:全国人大法规库【字体:大 中 小】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颁布日期:19940715 实施日期:19940715 颁布单位:公安部、 外交部、 交通部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

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 出 境第三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二)填写出境申请表;(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四)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第六条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并附发出境登记卡。

第七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

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

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返回后凭护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

第八条中国公民回国后再出境,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出境入境证件。

第三章入境第九条在境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入境出境证件入境。

第十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也可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第十一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工作的,应当向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或者聘请、雇用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或者回国工作抵达目的地后,应当在30天内凭回国定居证明或者经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聘请、雇用证明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第四章出境入境检查第十四条中国公民应当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出境、入境,向边防检查站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查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一)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二)持用无效护照或者其他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三)持用伪造、涂改的护照、证件或者冒用他人护照、证件的;(四)拒绝交验证件的。

具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的,并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证件管理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主要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持证人保存、使用。

除公安机关和原发证机关有权依法吊销、收缴证件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扣留证件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扣留证件。

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有效期5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5年。

申请延期应在护照有效期满前提出。

在国外,护照延期,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

在国内,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护照延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住国内的公民在出境前的护照延期,由原发证的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分1年一次有效和2年多次有效两种,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

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是入出中国国(边)境的通行证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签发。

这种证件在有效期内一次或者多次入出境有效。

一次有效的,在出境时由边防检查站收缴。

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持有人,如因情况变化,护照、证件上的记载事项需要变更或者加注时,应当分别向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或者说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中国公民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因即将期满或者签证页用完不能再延长有效期限,或者被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换发,同时交回原持有的护照、证件;要求保留原护照的,可以与新护照合订使用。

护照、出境入境证件遗失的,应当报告中国主管机关,在登报声明或者挂失声明后申请补发。

换发和被发护照、出境入境证件,在国外,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在国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护照、出境入境证件应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一)持证人因非法进入前往国或者非法居留被送回国内的;(二)公民持护照、证件招摇撞骗的;(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的。

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吊销和宣布作废,由原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作出。

第六章处罚第二十三条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本实施细则时,如有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和中国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06年04月29日来源:新华社【字体:大中小】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6年4月29日(完)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申请、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权益,促进对外交往,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

第三条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

护照由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向外国政府推介。

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六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公民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第七条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普通护照的具体签发办法,由公安部规定。

第八条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持用外交护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中工作的中国政府派出的职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持用公务护照。

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公民出国执行公务的,由其工作单位依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向外交部门提出申请,由外交部门根据需要签发外交护照或者公务护照。

第九条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签发范围、签发办法、有效期以及公务护照的具体类别,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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