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与人权保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论技术侦查制度完善与人权保障九江县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科

浅论技术侦查制度完善与人权保障

内容摘要:侦查是刑事诉讼中最为重要环节之一,侦查权设立的价值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障人权。最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在“侦查”一章中增设了“技术侦查措施”一节,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鉴于技术侦查措施对公民隐私权和自治权构成天然威胁的“现实危险性”,本文着重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技术侦查制度,以寻求犯罪控制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实现法治的真谛。

[关键词] 技术侦查制度完善正当程序人权保障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作案人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一般包括电子监听、秘密录像、秘密拍照、卫星定位,电子数据排查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手段。技术侦查措施的出现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随着社会经济及科技的快速发展,犯罪现象日益复杂,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化和高科技化;同时恐怖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有组织的犯罪在新形式下也得到发展。“有组织犯罪对社会肌体的大破坏,它几乎对个人、集体和机构等社会组成单元都产生影响,但它同时也是无视法律的一种狡猾形式,它毒辣地利用公民的权利和宪法的保障来减少被侦破的

危险,尽最大可能逍遥于法外”。总之,新的犯罪方式日益向组织化、隐秘化、技术化发展,给侦查机关的侦查带来重重困难,严重影响到了侦查的效果,一些严重危害社会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得不到及时惩处,这就提出了对这些新型犯罪最适合的法律与司法工具问题。为应对犯罪形势的新变化,首先是在西方国家,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开始向技术化、高隐秘性方向发展,技术侦查措施应运而生并成为打击犯罪的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

一、我国技术侦查立法现状

1993年国家安全法第10条和1995年人民警察法第16条分别授权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为侦查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2000年公安部颁布的《关于技术侦察工作的规定》对技术侦查措施实施细则进行了规定。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检察机关在查办自侦案件时,对贪污贿赂案件与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审批,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但是该通知本身并不具有法律的效力,也没有真正赋予检察机关决定与实施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在“侦查”部分专门增加

一节“技术侦查措施”。该节实际上规定了三类特殊侦查手段,即“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控制下交付”。新刑事诉讼法将技术侦查措施的授权从普通法律提升到国家基本程序法的高度,符合强制侦查法定原则,兼顾了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价值需求。

为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新刑事诉讼法对其适用的时间、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证据效力等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一)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时间限制:立案之后

新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只有在立案之后才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这就意味着,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不得申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防止侦查人员以办案为借口侵犯他人隐私权。

(二)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限制:重罪原则

技术侦查措施在案件适用范围上有着严格的限制,只有重罪才可以适用,轻罪不得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才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另外对于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

施。

(三)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条件限制:必要原则

技术侦查以必要为前提,也就是说,如果一般的侦查行为能够解决问题的就不能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所以必须对技术侦查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四)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程序限制:严格批准和适用

新刑事诉讼法第148、149、150条分别规定,技术侦查措施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才可以适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适用。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对象和期限执行。

(五)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期限限制:三月为期

新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技术侦查措施不得无限期适用,否则会使公民的隐私处于持续的暴露和不安全的状态。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内,如果不需要继续采取的,应当及时解除;有效期满,如果认为仍有必要继续采取的,必须经过批准,而且每次延长的期限也不得超过三个月。

(六)技术侦查应当注意保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侦查人员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信息和事实材料,应当及时销毁。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于技术侦查过程中知悉的有关情况也应当予以保密。

(七)采用技术侦查、控制下交付等特殊侦查措施所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且规定为避免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二、技术侦查制度完善探讨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虽然从上述七个方面对技术侦查进行了严格规范,但是不能否认,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技术侦查等特殊侦查方式的规定还很原则,未来还需要立法、司法部门通过法律解释进一步细化。

(一)适用范围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如何界定。

陈光中教授在接受《国际先驱导报》记者关于刑事诉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