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规则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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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规则修改对照表

(2014年1月9日,黑体部分为修改内容)

现行规则(2005年)规则修改稿(2014年)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标评审案件审

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

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阐明制定评审规则

的目的

第二条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

第二条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

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

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

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

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

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

1.根据新法法条序

号及程序设置变化进

行相应修改

2.对各类评审案件

所涉商标规范表述。

1

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请复审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无效宣告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五)不服商标局撤销或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前款第(一)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申请商标,第(二)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被异议商标,第(三)项所指请求无效宣告的商标统称为争议商标,第(四)、(五)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复审商标。本规则中,前述商标统称为评审商标。

第三条当事人参加商标争议案件的评审活动,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三条当事人参加商标评审活

动,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

式办理。

1.删除“争议案件

的”表述,避免引起歧

义;

2

2.参照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加数据电文方式。

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书面审理,但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公开评审的情形除外。

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

标评审案件实行书面审理,但依据实

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决定进行口头

审理的除外。

1.将“审理商标争

议案件”改为“审理商

标评审案件”,避免引

起歧义;

2.根据条例送审

稿法条序号和关于公

开评审表述的变化进

行修改。

第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作出的决定和裁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

标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作出的决定

和裁定,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

文方式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参照商标法第二

十二条中的表述进行

修改。

第六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

第六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商

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

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三人以上

的单数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

1.与第二条中的

“商标评审案件”表述

统一。

2.将原规则第二

十四条中的合议组组

3

多数的原则。多数的原则。成调整至总则中一并

予以明确规定。

第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在规则中对我委基本工作制度“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予以明确。

第七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商标评审人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依据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商标

评审人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办

理,并说明理由。

根据条例送审稿法

条序号的变化进行修

第八条在商标评审期间,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商标权和与商标评审有关的权利。在顾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权利的前提下,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以书面形式达成和解,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可以进行调解。

第九条在商标评审期间,当事人

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商标权和与商标

评审有关的权利。在顾及社会公共利

益、第三方权利的前提下,当事人之

间可以自行或经调解以书面形式达成

和解。

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件,商

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结案,也可以作出

决定或者裁定。

根据条例送审稿第

六十六条的规定,补充

确认了和解案件既可

以结案,也可以作出决

定或者裁定。

第九条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参加商标评审活动,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

第十条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参加

商标评审活动,以商标注册申请书中

1.参照条例送审

稿第十六条的规定进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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