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本质属性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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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本质属性的理解

一、旅游本质的认识框架

旅游作为一种活动或现象,在历史上可能已经存在了成千上万年。然而把旅游现象作为一个研究领域,却还仅仅是最近几十年的事情,并且这种研究一直主要地还是限于对旅游世界进行的某种直观的描述。旅游现象在今天已是深入人心并为普通大众触手可及的东西,因此,我们实有必要对旅游产品的消费者有更深层次的理解,对旅游现象的规律性运动有切实的把握。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直到今天,关于什么是旅游的问题我们还未能获得满意的答案。一些功利性的、泛化论的旅游观点仍弥漫在学术丛林之中,使我们难于拨云见日。

旅游的本质表现在不同的层次上。从作为内核的审美与愉悦的规定,到它所展示的一般属性,直到其外部可见的特征,甚至由这些综合因素所决定的旅游行为特点,都在不同的层面上诠释着旅游的本质。因此,我们只能在一个高度整合的框架下才能认识旅游的全貌。图表1是描述这一观点的示意图。在图中由上至下各层级之间具有规定或统辖关系,而由下至上则具有解释关系。

从图表1所表示的关系来看,在旅游者的旅游目的与旅游者的实际行为之间,存在着层次众多、构成复杂的干涉因素。由于这些因素的复杂作用,使旅游行为最终会以极不相同的外部形式体现出来,或规范,或怪异,或约束,或放纵,或从一而终,或随遇而安,形形色色,不一而足。然而,在这些复杂的因素之中,却有主次之分,彼此存在着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尽管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处于最末端的旅游行为特征与旅游本质之间有某种矛盾,但这种矛盾是在旅游本质与旅游特征的主导力量影响之下的必然产物,同时,旅游的本质与特征也会为旅游行为的倾向性的表现规范出一个适宜的阈值。

在图表1中,旅游的本质从根本上说是由旅游的目的决定的,当然这种目的最终会反映到整个旅游过程中,这同时也使我们得以通过旅游的外部特征反观其本质的规定。旅游的特征是使旅游与其他具有相同目的的行为相区别的根本标准,它们使旅游成其为旅游。旅游者的行为特征是由旅游的特征决定的,或者说,旅游的特征在一定程度上是孕育旅游行为特征的温床。

二、旅游的本质规定

从图表1我们看到,旅游在根本上是一种主要以获得心理快感为目的的审美过程和自娱过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人类最基本的活动之一。

关于旅游所具有的审美属性,在学术界曾有过论述。一些文化论者和社会论者,一直强调旅游所具有的这种本质属性,从而形成了与经济论者几乎针锋相对的看法。

从渊源上看,主张旅游主要是一种经济活动的看法恐怕是与学术界把“旅游业”与“旅游”相互混淆的历史性错误有关。但更深刻的原因可能是人们起初出自对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意义的功利性认识。为了早日确立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产业地位,人们颇具倾向性地关注旅游所产生的经济贡献,并由这种贡献反推旅游的性质。今天已经没有人否认,旅游业不是一种事业而是一个产业。但旅游是什么的问题,反倒更加众口不一了。不过,近几年来从总的趋势上可以看出,人们已经注意到旅游现象的非经济性内核。叶朗在1988年1月20日的《中国旅游报》上曾撰文说:“旅游,从本质上说,就是一种审美活动。离开了审美,还谈什么旅游?虽语焉不详,但谈吐率直,令人警醒。而在沈祖祥看来,旅游“是一种文化现象,一个系统,是人类物质文化生活和精神的一个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是旅游者这一旅游主体借助旅游媒

介等外部条件,通过对旅游客体的能动的活动,为实现自身某种需要而作的非定居的旅行的一个动态过程复合体”,“旅游属于文化范畴,是文化的一个内容”。冯乃康先生则更加明确地认为:“旅游的基本出发点、整个过程和最终效应都是以获取精神享受为指向”,因此,“旅游不是一种经济活动而是一种精神活动,这种精神生活是通过美感享受而获得的。因此,旅游又是一种审美活动,一种综合性的审美活动。”王柯平也认为:“旅游是一项综合性的审美活动”,而俞孔坚则指出,“观光旅游是景观信息的探索和景观知觉过程,是一种景观审美活动”。

持上述观点的人并不限于所列的几位文化论学者。在1995年10月份由《旅游学刊》编辑部主持召开的“国外旅游研究进展及相关信息座谈会”上,南开大学的申葆嘉教授基于对国外旅游学研究状况的系统考察,曾提出,对旅游现象的研究,应从经济中进去,从文化上出来,并建议广泛地使用文化人类学和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旅游。申先生的看法,实际上注意到了旅游的文化内核,这是一个经济学者难能可贵的自我扬弃。虽然申先生的见解当时未引起学界足够的注意,但笔者今天的立论,在很大程度上是滥觞于申先生的看法。

从旅游发生和运行过程上看,由于审美和自娱是旅游的内核,因此,旅游就表现为一种个人行为,并且是在个人的意愿、志趣支配下受个人支付能力及其他能力的影响而发生的行为,不管是以散客或组团的形式旅游,均是如此。这种目的性行为,是旅游主体在审美意识的支配下与客体之间建立的一种关系,并以审美活动的形式表现出来。旅游的主客体各自都不是旅游,但构成旅游发生的条件。当旅游主体高度社会化并成为集体现象,而旅游客体同时高度产业化时,旅游便被纳入到旅游业的总体框架之下而成为这个框架中最核心的部分,并仍始终保持着自身的这种审美特性。另外,在旅游审美过程中可以看到它与艺术审美的区别,在于二者终止于不同的水平上,并产生不同的社会意义。旅游审美终止于自我水平,其审美认识不以任何形式外化于他人,而艺术审美创作则以成果形式外化于他人。

三、旅游的基本属性

(一)旅游的消费属性

人生的活动包括两个领域:生产领域和消费领域。生产领域肩负着物质生活资料和精神生活资料的生产的使命,而消费活动是出于维持个体生存、保证劳动能力的再生产乃至实现个人社会发展等目的而对生产活动的成果的耗用。旅游在其全过程中不向社会也不为旅游者个人创造任何外在的可供消费的资料,相反,却消耗着旅游者以往的积蓄和他人的劳动成果。即使在比较极端的情况下,如仅限于个人的流连山水,陶醉于大自然(而非人化)的美的恩赐,他也是在消磨本可以用于创造财富的生产时间。所以,旅游无疑是消费行为,不是生产行为。

由于旅游是从人的生命波谱中截取的一个波段,因此旅游消费不会完全超脱于一般的日常消费。然而,从消费的导向和构成以及各部分的意义上看,旅游消费有大不同于日常消费之处,突出地表现在重视精神内容、追求审美体验,甚至在某些方面表现出对日常生活消费的畸变,而这些均决定于旅游的本质规定性以及旅游所具有的外部特征。

(二)旅游的休闲属性

旅游所具有的休闲属性是由以下几个方面决定的:

1、旅游的目的表现为借助各种可以娱情悦性的活动达到审美体验,这显然区别于为谋生而进行的劳动,也不同于为维持生存而必须从事的活动,如睡眠、吃饭、操持家务等,而与出自社交目的所进行的应景往来也有区别。在旅游的全过程中,总是自然天赋的随意性和畅神自娱的目的性占居着主导地位,表现出与一切休闲行为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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