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请示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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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条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主管院长及医务处请示报告。

(一)发生严重工伤、重大群体事故、中毒、意外伤害、甲类传染病及必须动员多科室力量抢救患者、伤员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手术、重要脏器切除、截肢。

(三)紧急手术而患者的单位领导和家属不在时。

(四)首次开展重大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应用。

(五)发生医疗事故、严重差错或发生重大事故、隐患等重大医疗不良事件。

(六)收治涉及法律问题及自杀和伤人迹象的患者时。

(七)科主任、医疗小分队成员因公出差、院外会诊、参加会议、接受院外任务时。

(八)发现传染病疫情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

(九)患者死亡,申请进行尸体解剖。

(十)发生急性中毒和严重职业病。

(十一)发生输血反应或输血错误。

(十二)重要患者病情变化报告:收治科学院/工程院院士、重要领导干部、社会知名人士及其他有影响的人士住院,涉及外宾的抢救。

(十三)急诊室重大抢救,各科室危重患者抢救。

(十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条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主管院长及院办请示报告。

(一)重大经济开支报批

(二)增补、修改医院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时。

(三)科主任因公出差、院外会诊、参加会议、接受院外任务时。

(四)重要患者病情变化报告:收治科学院/工程院院士、重要领导干部、社会知名人士及其他有影响的人士住院,涉及外宾的抢救。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主管院长及药剂科请示报告。

(一)临床新药申请使用。

(二)发生药物不良反应。

(三)贵重药品、成批药品变质时。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主管院长及医学工程处请示报告。

(一)发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二)丢失、损坏贵重器材。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主管院长及医院感染办公室、疾病预防控制处请示报告。

(一)发现传染病疫情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

(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主管院长及保卫处请示报告。

(一)收治涉及法律问题及自杀和伤人迹象的患者时。

(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七条报告方法:

(一)请示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紧急、特殊情况应先通过电话报告。

(二)有报告方式要求的,应按专业要求的方式(填报表格、卡片等)时限报告。

第八条受理的领导或专业部门工作人员在收到需要批示的请示报告后, 在三日内做出明确的批复。紧急情况当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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