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设施设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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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精品文档]CJJ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91327-2012目录总则1基本规定2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3.1 一般规定物箱废3.2垃圾收集点3.3公共厕所3.44环境卫生工程设施4.1 一般规定4.2 垃圾收集站4.3 垃圾转运站4.4 垃圾、粪便码头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4.6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4.7 其他垃圾处理设施5其他环境卫生设施5.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5.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5.3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5.4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总则1总则1.0.1 本条款说明了本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强调了环卫设施的必要性和目的性。

1.0.2 为加强农村地区环境卫生管理,将适用范围从城镇扩大至农村地区。

本标准中涉及的范围概念有城乡、城市、城镇、镇(乡)、镇(乡)建成区、农村、村庄等。

其中城乡包括城市和镇(乡);镇(乡)包括镇(乡)建成区和农村;城镇包括城市和镇(乡)建成区;农村的村民聚集区为村庄。

1.0.3 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精品文档基本规定2基本规定该标准适用于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1 2.0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尤其是要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不仅要与城市、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建性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以便于落实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规定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时应考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2 .20.理的系统性,是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重要保证。

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市CJJ/T 65,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生活废物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而生活垃圾是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是生活废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2.0.3 规定了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进行规划和设置,并要因地制宜。

2.0.4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过程中,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必须与主体工程进度保持一致。

环卫规划基础资料汇编

环卫规划基础资料汇编

一、益阳市中心城区现状公共厕所一览表二、益阳市中心城区现状垃圾收集站一览表三、城市环境卫生现状一、现有环卫人员构成现有环卫工作人员1751人,由在编人员和临时工组成。

在编人员421人,临时工1330人。

二、环卫设施设备情况目前全市共有公共厕所142座(含公园、沿江风光带、车站、加油站公厕),其中一类水厕7座、二类水厕37座、三类水厕98座;已建成垃圾中转站42座,其中压缩式30座,行吊式12座;小型垃圾围点(垃圾斗)1398个,果皮箱3472个;环卫车辆149台(含市场化清扫保洁公司作业车辆,未含单位和小区清运车辆),其中洒水车28台,垃圾运输车62台,清扫车16台,装载车6台,其它工作用车37台。

三、管理模式市设立市环境卫生和渣土管理处,赫山区、资阳区设立赫山、资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赫山、资阳两区环境卫生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高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对独立,高新区城管办下设城管大队和环卫处。

各街道设城管中队。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经费列入市区财政预算。

城区主次干道全部实行市场化清扫保洁,背街小巷清扫保洁全部实行了环卫责任承包。

四、垃圾收集处理方式日清运垃圾约450吨。

垃圾收集清运采取1:垃圾从各垃圾产生点由人力收集至中转站或垃圾压缩车收集点,再由清运车辆清运至益阳市白鹤山垃圾处理场。

2、手拖收集清运至白鹤山垃圾处理场。

3、挂臂式收集清运车清运至白鹤山垃圾处理场。

4、垃圾压缩车收集清运至白鹤山垃圾处理场。

垃圾收集清运至白鹤山垃圾处理场后作卫生填埋的无害化处理。

五、公厕、垃圾中转站分布状况公厕分布状况:资阳区68座、赫山区64座、高新区16座;垃圾中转站分布状况:资阳区8座、赫山区20座、高新区15座。

现有环卫设施主要分布在桥北片和桃花仑片,高新区北片环卫设施配套很少,高新区东片和高新区西片为城市规划新区,几乎没有环卫设施。

其中桥北旧城区环卫设施主要是沿五一路、资江路周边区域布置,环卫设施比较陈旧落后,桃花仑片环卫设施分布不均匀,呈北多南少趋势,另外两个工业园区公厕、垃圾中转站数量偏少。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0.4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5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0.2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2.0.3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2.0.4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2.0.5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2.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

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0.7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一般规定3.1.1 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2004-9-24(1989年3月25日建设部,89,建标字第13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1. 0.1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水平,以利城市的整洁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设市城市。

建制镇和非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独立工矿区.旅游风景名胜区.经济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可参照执行,但其建设标准宜适当提高。

第1.0.3条按本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时,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环保、卫生、建筑、劳动保护等法律、法令、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1.0.4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提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要求,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本标准审定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 0.1条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建筑垃圾、其它垃圾和粪便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利用等所需的设施和基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由日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确定。

第2.0.2条在居住区域内、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影剧院、体共测所、废物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街心花园等附近及其他群众活动频繁处,均应设置公第2.0.3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i|•划。

所需建设经费山建设单位负责。

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山设施的产权单位负责。

第2. 0. 4条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同时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 方可改建或迁建。

第三章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第一节公共测所第3. 1.1条选择建造公共测所的地点应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并符合公共卫生要求。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厕所、垃圾处理设施、病媒生物防控设施、废水处理设施等。

这些设施的设置标准应当根据城市的人口、用地规模、居民分布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保证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充足性和便利性。

首先,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人口密度。

根据人口密度确定公共厕所的数量和分布,以便满足人们在公共场所的如厕需求。

二是场所功能区划。

根据不同场所的功能需求,如商业区、交通枢纽、公园等,设置适当数量的公共厕所。

三是通行能力。

根据场所的通行能力和人流量,相应增加公共厕所的数量和规模,以确保人们能够方便地进行如厕。

其次,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标准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垃圾容量。

根据城市的垃圾产生量和处理能力,合理确定垃圾处理设施的容量和数量,以确保垃圾的及时清理和处理。

二是分布均衡。

垃圾处理设施应当按照合理的距离分布,以避免一些地区垃圾积压过多或垃圾处理设施过度集中的情况。

三是分类处理。

垃圾处理设施应当具备分类处理能力,并合理设置可回收物、有害物品、厨余垃圾等不同分类垃圾的收集点,以促进垃圾的资源化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再次,病媒生物防控设施的设置标准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防护范围。

病媒生物防控设施应当根据病媒生物的传播范围和活动规律,合理设置监测点和防控设施,以确保市民的生活环境安全。

二是定期维护。

病媒生物防控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效果。

三是信息共享。

相关单位应当建立起病媒生物监测和防控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汇总和发布病媒生物防控的相关信息,提高市民的防控意识和参与度。

最后,废水处理设施的设置标准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处理能力。

废水处理设施应当能够满足城市废水排放量的处理要求,保证废水的清洁排放。

二是分布均衡。

废水处理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的用水量和污水产生量,合理分布和设置在城市的各个功能区域,以确保废水的及时处理和排放。

三是污水处理工艺。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27-2012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27-2012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27-2012 913目录1总则2基本规定3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一般规定3.2 废物箱3.3 垃圾收集点3.4 公共厕所4环境卫生工程设施4.1 一般规定4.2 垃圾收集站4.3 垃圾转运站4.4 垃圾、粪便码头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4.6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4.7 其他垃圾处理设施5其他环境卫生设施5.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5.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5.3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5.4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1总则总则1.0.1 本条款说明了本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强调了环卫设施的必要性和目的性。

1.0.2 为加强农村地区环境卫生管理,将适用范围从城镇扩大至农村地区。

本标准中涉及的范围概念有城乡、城市、城镇、镇(乡)、镇(乡)建成区、农村、村庄等。

其中城乡包括城市和镇(乡);镇(乡)包括镇(乡)建成区和农村;城镇包括城市和镇(乡)建成区;农村的村民聚集区为村庄。

1.0.3 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2基本规定基本规定2.0.1 该标准适用于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不仅要与城市、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尤其是要与城市详细规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以便于落实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2.0.2 规定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时应考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系统性,是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重要保证。

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 65,生活废物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而生活垃圾是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是生活废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2.0.3 规定了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进行规划和设置,并要因地制宜。

2.0.4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过程中,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必须与主体工程进度保持一致。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规范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规范

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0.4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5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0.2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2. 0.3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2.0.4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2.0.5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2. 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

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0.7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一般规定3.1.1 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巩卫档案资料建档基本要求

巩卫档案资料建档基本要求

巩卫档案资料建档基本要求从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止。

2015年以后的资料继续收集、整理。

(按年度收集整理)二、档案资料分类巩卫档案资料分类要清晰,以项目进行收集整理(即按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等项目)。

三、档案资料要求巩卫建档资料要如实反映历史的真实面貌,是本部门单位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情况的真实反映,要实事求是、有可信度,不得弄虚作假。

四、档案资料的装订与包装盒要求一)编制本单位档案资料的总目录。

二)档案分类后进行装订;卷内文件要有目录(每个项目一个总目录,如组织管理目录、病媒生物防制目录),编码,并打上页码;每卷装订厚度不超过2公分。

三)采用档案专用的牛皮纸作封面进行装订,要统一档案盒按序排放。

四)盒面和卷面标题(分三级标题)。

1、一级标题:XX市XX单位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资料2、二级标题(类别标题):如组织办理或病媒生物防制。

13、三级标题:即卷内或盒内文件内容的反映,要求用主题词文字标示,如,领导小组、计划、总结等。

4、盒脊要求:用二级标题和三级标题,年度及盒的编号。

5、标题字号要求:一级标题字号比二级标题字号大,二级标题字号比三级标题字号大。

字体字号要求:统一用宋体加粗,一级标题小初号字,二级标题一号字,三级标题小二号字,编号用三号字。

6、以盒为单位按项目分别编流水号,如组织办理1、2、3……;病媒生物防制1、2、3……。

盒内按卷数编号,如组织办理1-1(透露表现组织办理第1盒第1卷)。

五、声像资料要求一)收集内容:每年开展的爱卫月、世界无烟日、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等大型活动,召开的工作会议,大型宣传咨询活动,业务培训等与爱卫、巩卫有关的照片。

二)整理要求:用4R照片及相册(档案局规定的照片档案册),每组活动照片不能少于3张,每组照片一个总说明,每张照片一个扼要说明。

三)封面要求:比方:单位称号XX市XXX单位2题名年度编号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活动照片2012年01四)侧脊要求:只体现出年度和编号便可。

村庄设施配置表

村庄设施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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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庄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提升村庄产业的具体项目。

2、预测村庄人口发展规模。

3、村庄建设规划布局,包括各类用地构成比例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进行功能组织;协调好新区建设与旧村整治。

4、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

确定村庄内需要配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标准、规模、位置。

5、住房建设规划。

包括居住水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建设项目;确定村庄宅基地标准;确定村庄民居的主体风格,规划要提供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传统建筑文化、地域环境特点相吻合的民居建筑方案供农民选择。

方案要求经济适用,并宜于组合成大小不同户型。

6、村庄绿化及景观(风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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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确定当地传统文化的保护内容和要求,列入历史文化名村的村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编报保护规划。

8、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9、重点建设项目规划。

确定村庄重点建设项目内容和规划方案,安排建设时序,估算工程量和投资。

此项内容须附重点建设项目组成及投资估算(概算)一览表。

10、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二、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10年至20年。

13。

公共场所卫生设施清单02632

公共场所卫生设施清单02632

公共场所卫生设施清单制作“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时,可以参照“卫生设施清单”。

住宿场所卫生设施1、醒目处设置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大堂、电梯、楼梯口及客房等公共区域有醒目禁烟标志2、客房的空调、窗户、防蚊、蝇、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和抽水马桶。

3、消毒间(1)物理法:有上下水,配备操作台、去污池、远红外高温消毒柜,并分别有明显标志;(2)化学法:有上下水,配备操作台、去污池、药物消毒池或桶、清洗池,并分别有明显标志;消毒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防透水材料制成,容量满足清洗需要。

配有拖鞋、脸盆、脚盆的住宿场所,消毒间内应有拖鞋、脸盆、脚盆专用清洗消毒池及已消毒用具(拖鞋、脸盆、脚盆等)存放专区。

星级宾馆及A级单位必须配备高温消毒设备并能正常运转。

4、饮具专用保洁柜5、布草间清洁客房的工具和清洁卫生间的工具应有明显标识区分6、专用洗衣房或采用社会化洗涤服务。

洗衣房应分设工作人员出入口、待洗棉织品入口及洁净棉织品出口,并避开主要客流通道。

洗衣房应依次分设棉织品分拣区、清洗干燥区、整烫折叠区、存放区、发放区。

棉织品分拣、清洗、干燥、修补、熨平、分类、暂存、发放等工序应做到洁污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公共用品如需外洗的,应选择清洗消毒条件合格的承洗单位,作好物品送洗与接收记录,并索要承洗单位物品清洗消毒记录.7、集中空调系统具备下列设施:1并有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2。

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3.空气净化消毒装置;4.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或便于拆卸的风口。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设施1、醒目处设置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内容包括卫生许可证、信誉度等级、卫生监督监测、自身检测或卫生评价报告、健康证等;2、禁烟标识3、经营面积50㎡以上设立专用密闭消毒间;经营面积50㎡以下设清洗、消毒专区。

1.物理法:有上下水,配备操作台、去污池、远红外高温消毒柜,并分别有明显标志;2。

化学法:有上下水,配备操作台、去污池、药物消毒池或桶、清洗池,并分别有明显标志.4、有空气消毒设施(此30W紫外线灯管10平方一支,悬挂正中,高度﹤2。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27-2012 913目录1总则2基本规定3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一般规定3.2 废物箱3.3 垃圾收集点3.4 公共厕所4环境卫生工程设施4.1 一般规定4.2 垃圾收集站4.3 垃圾转运站4.4 垃圾、粪便码头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4.6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4.7 其他垃圾处理设施5其他环境卫生设施5.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5.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5.3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5.4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1总则总则1.0.1 本条款说明了本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强调了环卫设施的必要性和目的性。

1.0.2 为加强农村地区环境卫生管理,将适用范围从城镇扩大至农村地区。

本标准中涉及的范围概念有城乡、城市、城镇、镇(乡)、镇(乡)建成区、农村、村庄等。

其中城乡包括城市和镇(乡);镇(乡)包括镇(乡)建成区和农村;城镇包括城市和镇(乡)建成区;农村的村民聚集区为村庄。

1.0.3 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2基本规定基本规定2.0.1 该标准适用于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不仅要与城市、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尤其是要与城市详细规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以便于落实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2.0.2 规定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时应考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系统性,是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重要保证。

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 65,生活废物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而生活垃圾是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是生活废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2.0.3 规定了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进行规划和设置,并要因地制宜。

2.0.4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过程中,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必须与主体工程进度保持一致。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2004-9-24(1989年3月25日建设部[89]建标字第13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水平,以利城市的整洁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设市城市。

建制镇和非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独立工矿区、旅游风景名胜区、经济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可参照执行,但其建设标准宜适当提高。

第条按本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时,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环保、卫生、建筑、劳动保护等法律、法令、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提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要求,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本标准审定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条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建筑垃圾、其它垃圾和粪便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利用等所需的设施和基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由日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确定。

第条在居住区域内、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街心花园等附近及其他群众活动频繁处,均应设置公共厕所、废物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第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计划。

所需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

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由设施的产权单位负责。

第条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同时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第三章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第一节公共厕所第条选择建造公共厕所的地点应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并符合公共卫生要求。

厕所间距和数量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一、按城镇道路人流量确定设置间距: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间距为300~500m。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1989年3月25日建设部[89]建标字第13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水平,以利城市的整洁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设市城市。

建制镇和非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独立工矿区、旅游风景名胜区、经济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可参照执行,但其建设标准宜适当提高。

第1.0.3条按本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时,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环保、卫生、建筑、劳动保护等法律、法令、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1.0.4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提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要求,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本标准审定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0.1条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建筑垃圾、其它垃圾和粪便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利用等所需的设施和基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由日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确定。

第2.0.2条在居住区域内、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尝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街心花园等附近及其他群众活动频繁处,均应设置公共厕所、废物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第2.0.3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计划。

所需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

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由设施的产权单位负责。

第2.0.4条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同时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第三章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第一节公共厕所第3.1.1条选择建造公共厕所的地点应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并符合公共卫生要求。

厕所间距和数量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一、按城镇道路人流量确定设置间距: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间距为300~5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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