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实施细则(1)
根据规定,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
苏州产假国家规定2024158天依据《实施方案》,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原规定延长30天),达到158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延长产假假期。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施方案》发布之日(_年2月10日)起,女方尚在原规定产假期间的,可以按照《实施方案》规定享受产假达到158天;女方已经享受完毕原规定产假的,不再享受《实施方案》规定的30天延长产假。
苏州产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吗法定假日不计入延长产假假期,依据《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延长产假假期。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苏州生育津贴发放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人均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含补缴基数)除以30,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月数不足十二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生育津贴可全额计发。
出现未按时足额缴费、补缴费或中断缴费的,相应月份天数从生育津贴计发天数中扣除。
苏州陪产假多少天陪产假:男方15天。
相关规定:自_年1月1日起,符合《江苏省人口与_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同时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规定的假期。
苏州育儿假最新规定10天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育儿假假期。
每年的育儿假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
苏州工业园区生育津贴申请流程
苏州工业园区生育津贴申请流程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机构意识到了员工的生育保障问题的重要性。
为了更好地支持职工生育,苏州工业园区出台了相应政策,为职工提供了生育津贴福利。
接下来,我们将为您介绍苏州工业园区生育津贴的申请流程,并希望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享受相关政策。
一、申请条件首先,申请生育津贴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在苏州工业园区生育津贴政策中,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工龄要求:在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2.社保缴费要求:在苏州市连续参保满6个月以上;3.身份证要求:持有省(市)外地务工人员居住证或省外身份证。
以上是申请生育津贴的基本条件,而针对职工个人每年出生的第1胎、第2胎、双胞胎以及每年精於内生育情况,津贴的发放标准也是不同的。
因此在申请之前,申请人需认真阅读政策文件,确保自己符合申请条件。
二、申请材料在进行生育津贴申请前,申请人需要准备一系列的申请材料。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生育津贴政策文件,申请人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1. 《生育津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2.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4.申请人和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5.生育医院出具的《生育妇女健康手册》原件及复印件;6.申请人办理生育津贴时满三个月处于工伤保险待遇享受期内的,须提供工伤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是申请生育津贴时需要准备的基本材料,具体材料清单还需根据个人情况和政策文件要求进行调整。
在准备材料的过程中,申请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申请流程在准备好申请材料后,接下来就是进行生育津贴的申请流程。
一般来说,申请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递交到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或人事部门。
在递交材料时,需填写《生育津贴申请表》,并请单位负责人加盖公章。
2.联系医院: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会联系生育医院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医院将出具《生育妇女健康手册》。
苏州工业园区生育津贴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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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业务-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业务指南生育保险范围参保女员工符合条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含生育津贴、生育营养和围产保健补贴)及计划生育手术费(含生育津贴)。
参保男员工符合条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女员工符合条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参保女员工生育保险待遇(一)享受条件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2、参保女员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综合保障计划且按规定连续正常缴费满10个月。
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缴纳或欠缴生育保险费,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视同其缴纳同期生育保险费.(二)待遇标准1、生育医疗费及计划生育手术费.(1)生育医疗费.参保女员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及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结付;分娩时并发规定病种疾病,经中心审核符合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结付.参保女员工只需支付自费部分的费用,剩余部分由中心与定点医院直接结付。
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的生育并发症病种包括:羊水栓塞、难治型产后大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弥漫性微血管内凝血(DIC)、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重度妊娠合并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合并心力衰竭、妊娠合并脑血管意外、妊娠合并重度血小板减少、重症产科感染、产科多器官功能衰竭。
(2)计划生育手术费.参保女员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埋(取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符合生育保险结付规定的手术费用和常规药品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结付。
(3)参保女员工到外地分娩或因紧急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分娩等情况所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先由本人现金结付,然后持相关材料,到中心办理费用审核结付手续。
生育医疗费用高于园区同类医院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付;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结付。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8•【字号】苏府[2006]158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15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外地驻苏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以下简称“参保职工”)。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工作,负责生育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以及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社会化管理等业务工作。
财政、税务、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各级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第四条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征缴。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按月缴纳,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
苏州生育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苏州生育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深度解析苏州生育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一、引言在当今社会,生育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为夫妻双方提供了一定的生育保险金,以缓解生育带来的经济压力。
而苏州作为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其生育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备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展开,对苏州生育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相关政策。
二、苏州生育保险金的基本情况1.苏州生育保险金的相关政策与法规苏州生育保险金的相关政策与法规主要包括《苏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等。
这些法规性文件规定了苏州市内生育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及标准,为了更深入地了解生育保险金领取的基本情况,我们需要对这些法规性文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2.苏州生育保险金的领取对象与范围苏州生育保险金的领取对象主要是符合一定条件的生育女职工以及其配偶,但具体的范围和条件是怎样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这个问题。
三、苏州生育保险金的领取条件1.女职工的基本条件苏州生育保险金的领取条件首先需要符合相关的基本条件,包括芳龄、户口信息、工作单位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符合了这些基本条件,才可以继续往下进行相关的审查和认定。
2.配偶的基本条件除了女职工自身的条件,还有配偶的条件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
这些条件可能包括芳龄、婚姻关系、经济收入等多方面的内容。
只有在这两个方面都符合相关的规定,才能够顺利地领取生育保险金。
四、苏州生育保险金的领取标准1.生育津贴的具体标准苏州生育保险金中最为关注的内容之一就是生育津贴的具体标准。
这个标准主要和生育职工的工资水平、单位缴费基数以及生育孩子的数量等息息相关。
只有对这些内容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才能够真正把握到生育保险金的实际领取情况。
2.其他相关待遇和补助除了生育津贴之外,苏州生育保险金中还涉及到其他相关待遇和补助。
这些内容可能包括生育假期的安排、生育护理假的具体安排、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等。
苏州园区生育津贴领取流程
苏州园区生育津贴领取流程(中英文版)Title: Suzhou Industrial Park Maternity Allowance Application Process Title: 苏苏州工业园区生育津贴领取流程Section 1: IntroductionIn the Suzhou Industrial Park, maternity allowances are provided to support working mothers during their pregnancy and after childbirth.This document outlines the step-by-step process for applying for the maternity allowance.苏州工业园区为支持在职女性在孕产期及产后的生活,提供了生育津贴。
本文档详细说明了申请生育津贴的步骤。
Section 2: EligibilityTo be eligible for the maternity allowance, the applicant must be a female employee working in the Suzhou Industrial Park and have fulfilled the required number of social security contributions.Additionally, the applicant must provide a valid birth certificate and marriage certificate.申请生育津贴的对象需为苏州工业园区内的在职女性,且已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同时,申请人需提供有效的出生证明和婚姻证明。
Section 3: Application ProcessThe application process for the maternity allowance involves several steps.First, the applicant needs to collect all the necessary documents, including the birth certificate, marriage certificate, and proof ofemployment.Then, the applicant should submit the application form along with the required documents to the human resources department of the employer.The employer will then verify the documents and submit the application to the relevant social security authority.生育津贴的申请过程包括几个步骤。
苏州工业园区社保
苏州工业园区社保苏州工业园区社保是指在苏州工业园区内就业的员工享受的社会保险制度。
社保是指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社会权益,由国家依法确定并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下面我们将对苏州工业园区社保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苏州工业园区社保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方面的保障。
这些保险都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的基本权益和利益。
养老保险是为了解决劳动者退休后养老问题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的员工在正式工作后,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积累个人的养老金,以便退休后能够获得养老金的待遇。
养老保险的具体缴费比例和待遇标准由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规定。
医疗保险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就医费用问题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的员工在参加工作后,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以便在就医时可以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报销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的具体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由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规定。
失业保险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失业后生活保障问题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的员工在就业时,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以便在失业时能够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获得一定的失业救助金。
失业保险的具体待遇和救助金标准由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规定。
工伤保险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在工作中意外伤害问题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的员工在工作时,如果发生工伤,可以申请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伤残等级评定、护理费用等。
工伤保险的具体待遇和报销范围由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规定。
生育保险是为了解决劳动者生育相关问题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的女性员工在怀孕分娩后,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等。
生育保险的具体待遇和报销范围由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规定。
总体来说,苏州工业园区社保是为苏州工业园区内的员工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利益。
苏州工业园区社保
苏州工业园区社保1. 引言苏州工业园区是中国现代化经济发展的先行区,也是全国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区。
为了保障园区员工的福利和权益,苏州工业园区实行了全面的社会保险制度。
本文将介绍苏州工业园区社保的基本情况,包括社保制度的范围、参保条件和待遇水平等方面的内容。
2. 社保制度的范围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制度覆盖了园区内的各类单位和就业人员。
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
不仅园区内的本地居民可以参保,也鼓励吸引外来人才参保,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障。
3. 参保条件参保条件根据不同的社保项目而有所差异。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年龄要求:一般情况下,参保人员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 参保身份:园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根据公司的规定,对于员工,一般会通过劳动合同与社保缴费进行挂钩;- 缴费要求:参保人员需要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保费用,不同的社保项目有不同的缴费范围和比例。
4. 社保项目和待遇水平苏州工业园区社保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以下将对每个项目进行具体介绍:- 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享受每月的基本养老金,具体金额根据个人的缴费历史和缴费基数来决定;-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生病就医时,可以享受医疗费用的报销,一般根据政府规定的医保目录范围进行报销;- 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在因失业导致经济困难时,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帮助其渡过难关;- 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报销,并按照伤残程度确定相应的补偿金;-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在怀孕分娩期间,可以享受一定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的报销。
5. 社保费用的缴纳社保费用的缴纳分为个人和单位两部分。
个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行缴纳,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个人比例,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单位全额缴纳。
单位部分由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承担,根据规定的比例计算。
园区政策--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公积金)政策简介.pptx
用; 首次参保,按规定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至领取到公积金会
员卡期间在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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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园区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对象为:
•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所有参保人员(包含已享受基本 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含缴费中断人员,下同);
园区政策
——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公积金)政策简介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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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内容
01 简介 02 个人保障待遇分账户情况介绍 03 转移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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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园区公积金
•园区公积金是一个很大的范畴,除了住房公积金以外,还包含社会保 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
•园区公积金分为甲类计划和乙类计划。 在2011年7月之前参加园区公积金并且属于但是A类综合保障计划且社 保保险关系保留在园区的员工才能参加甲类计划
公积金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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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鉴定为职业病30日内,向中心提出工 伤认定申请。
如遇重大事故的,需在发生事故当日24小时内至中心登记。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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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医疗保险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赔付条件和标准:
• 1、赔付条件。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园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公立的 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6千元,即可享受商业 补充医疗保险的赔付。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新政策解析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新政策解析社会保险制度概况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绝大多数国家采取此模式◎有利于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不利于克服人口老龄化后的基金支付压力预筹积累制:新加坡、智利等少数国家采取此模式◎有利于克服人口老龄化后的基金支付压力◎不利于基金的保值增值,新积累的基金存在贬值风险园区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沿革1994-1997年,与苏州市相同的社保制度1997年4月-2003年,园区公积金制度(区内)和社会保险制度(区外)双轨制2004年1月至今,单一的公积金制度,分设A,B,C三类※园区公积金制度:A类综合保障计划: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和住房保障B类综合保障计划:不含住房保障C类综合保障计划:不含住房保障和门诊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险种※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1、园区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沿革97年4月-98年12月单位25% 个人25%99年1月-01年6月单位20% 个人20% (亚洲金融危机)01年7月-03年12月单位22% 个人22% (金融风波后)04年1月至今分三类:A计划单位22.2% 个人22%(相当于原来公积金制度)B计划单位18.2% 个人18%(相当于区外社保制度)C计划单位14.2% 个人14%(临时性保障计划)2、园区公积金制度的主要特点个人账户入账比例约90%,余下为统筹账户入账比例,以个人账户为主。
预筹积累,纵向平衡:年轻时购房为主,年老时养老为主;自己负担自己,适合在园区长期工作的人员主要内容:前言第一部分:《社会保险法的主要精神》第二部分:《社会保险法》对园区公积金制度的影响第三部分: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调整概述第四部分: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新政解读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辞会议审议通过,并有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苏州园区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苏州园区⽣育保险报销流程
我们知道现在的社会⽣育⼩孩很多时候可以得到报销的,对于职⼯来说这是⼀种福利,那么对于⽣育保险报销的话需要什么流程的呢?关于这个问题,那么,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苏州园区⽣育保险报销流程
1、⼥职⼯怀孕后、流产或计划⽣育⼿术前,由⽤⼈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作⼈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育保险窗⼝;
2、⼯作⼈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育⼥职⼯产假满30天内,由⽤⼈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作⼈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育保险窗⼝办理待遇结算;
4、⼯作⼈员受理核准后,⽀付⽣育医疗费和⽣育津贴。
⼆、注意事项
1、⽣育医疗费,应当在⼥职⼯妊娠⾄⽣育或者终⽌妊娠前申办;
2、⽣育津贴、⼀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育医疗费,应当在⼥职⼯⽣育或者终⽌妊娠后1年内申办;
3、计划⽣育⼿术费⽤,应当在⼿术前申办;
4、男职⼯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育后1年内申办;
5、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6、⽤⼈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申办⽣育保险待遇的,该职⼯的⽣育保险待遇由⽤⼈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和标准⽀付。
通过上⽂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就是⽣育保险报销是有⼀定的注意事项的,按照规定⽣育津贴是由单位⽀付的,以上这些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疑问或者是进⼀步的要求,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1)
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市、县级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国家(省)级开发区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或者明确相关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做好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现行生育政策,建立人口现居住地管理制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战略、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编制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完善区域人口宏观调控机制,调控常住人口总量;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完善人口公共管理和服务体系,倡导和实施人口出生缺陷社会化干预工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调整有关社会保障政策时,应当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人口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居住半年以上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本地区计生事业费,并由财政统一纳入预算安排。
第七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部门、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和业主负责制,并与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履行相应职责。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一、概述职工生育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生育和抚养子女的基本权利,减轻职工生育和抚养子女的经济压力,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和城镇居民中符合条件的女性,包括:在本省内从事劳动或就业的女性,以及居住在本省的符合条件的女性。
三、参保条件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对象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省城镇企业或者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农业的独立经营或者合伙经营的女性。
2.在本省城镇居住并从事非农业的个体工商户独立经营或者合伙经营的女性。
3.参加本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女性。
4.户籍在本省城镇或者农村,非本省城镇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女性,按居住地长期居住的女性参保。
四、缴费标准(一) 职工生育保险费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由职工与用人单位按月分别缴纳,职工缴费比例为0.5%,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
(二) 合规自主缴纳家庭农场、合伙企业等非工商业主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等非雇佣关系的参保单位和未达到力所能及支付职工生育保险费标准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可在法定框架内自主申报缴纳。
(三) 标准和上限缴费基数为应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工资总额(包括离退休人员工资、奖金和津贴等)按月平均数计算。
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全省统一标准,上限不超过本市在统筹区内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
境内企事业单位和企事业省属分支机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上限,按本人申报缴费基数为下限。
五、待遇标准(一) 分娩补助金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在医疗机构正规分娩且附着膜破裂时间自然而然者,享受一次性分娩补助金。
分娩补助金标准为25%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即每人每次给付标准金额为1000元。
苏州生育保险政策最新规定
苏州生育保险政策最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工会、妇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生育保险重大事项研究,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四)政府补贴资金;(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九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按月缴纳。
苏州市人民政府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和税务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由市统一编制预算,统一组织实施。
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按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十五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二)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的工资标准执行;生育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的定额标准支付。
第十八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国家和省规定的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皮埋(取皮埋)术、人工流产术、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苏府办〔2018〕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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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苏府办〔2018〕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2号)和《关于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苏人社发〔2015〕3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苏州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自2018年1月起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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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参保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员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员工(以下统称参保员工)。
参加园区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细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条生育保险待遇相应费用从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参保员工按照本细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二)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且按规定正常缴费满10个月。
第五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
(三)生育津贴;
(四)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五)一次性生育补贴;
(六)政府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六条生育医疗费用。
参保女员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生育并发症医疗费及符合结付规定的住院费和药品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参保女员工在园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所发生的以上医疗费用,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付。
第七条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计划生育手术费是指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
参保员工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付。
退休女员工取出宫内节育环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八条生育津贴。
参保女员工(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除外)生育按照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生育津贴补偿标准为:
(一)参保女员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参保女员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员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第九条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上(含90天)产假生育的参保女员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具体定额补助标准为:营养补贴700元、保健补贴1000元。
第十条一次性生育补贴。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以下人员,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一)女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时可申领一次性生育补贴。
补贴标准为:病理性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二)参保男员工的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未享受生育有关待遇的,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按照本条第(一)项补贴标准的50%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第十一条园区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参照苏州市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同步执行。
第四章生育保险费用结算
第十二条生育医疗费用与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定额结付标准由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不同类别医疗机构正常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人均费用以及生育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综合确定,并随着园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省、市职工生育保险定额结付标准的调整而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参保员工持本人医疗保险卡证、计划生育联系单,在园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符合生育保险结付规定和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付。
参保女员工分娩时因并发以下疾病:羊水栓塞、难治型产后大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弥漫性微血管内凝血(DIC)、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重度妊娠合并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合并心衰竭、妊娠合并脑血管意外、妊娠合并重度血小板减少、重度产科感染、产科多器官功能衰竭,发生超过定额标准且符合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经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结付。
参保女员工因疾病、宫外孕、葡萄胎终止妊娠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结付。
第十四条参保女员工发生以下生育及流产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结付后,凭就医证卡、出院小结、计划生育联系单、医疗费用清单、结算单据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1、因特殊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生育及流产医疗费用;
2、其他符合规定的生育及流产费用。
参保女员工现金支付后,按同类医院的定额标准予以结付,其中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报销,超过定额标准的部分不予结付。
第十五条以下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一)违法生育的费用;
(二)在自然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终止妊娠的费用(采取长效避孕措施除外);
(三)妊娠、分娩、产假期间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五)因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所发生的费用;
(六)除新生儿常规处理以外的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
(七)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生育费用;
(八)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包括卫生部门认定的具有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人口计生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认定、管理和考核,按照园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参保女员工在节育手术假、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发放。
用人单位因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缴纳生育保险或生育保险缴费时间不足,影响员工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细则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