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

合集下载

浅析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浅析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浅析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经济秩序的稳定,商品交换的安全性方面起着积极作用。

但对于赃物的善意取得, 我国《物权法》采取了回避态度,文章通过分析我国立法的现状,提出应有条件地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制度。

[关键词]赃物;善意取得;物权法善意取得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制度,其理论发展已有一千多年历史,然而《民法通则》作为我国的民事基本法,对此却未加以规定。

直至2007年《物权法》实施后,善意取得制度才正式在我国立法中确立。

纵观《物权法》,第九章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包括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问题;但对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我国法律却采取回避的态度,成为司法实践的瓶颈。

一、我国关于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规定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 条的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 第三人在符合如下三个基本条件时, 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财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2)以合理的对价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

从表面上看, 善意第三人通过支付合理对价从犯罪人处获得赃物的情形完全符合善意取得基本要件, 似乎可以取得赃物所有权。

但是, 由于赃物经过犯罪行为的直接侵染, 而具有了“赃”的属性, 理论中对此存有较大争议, 相关立法也未统一规范, 导致司法实践活动面临诸多困惑。

实际上,我国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民事立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对赃物的善意取得却总能够在一些重要法律制定的过程中看到其身影。

2002 年提交人大审议的民法草案第99 条对赃物等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规定为:“善意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赃物、遗失物等, 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不得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受让人未通过拍卖或者向不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购买盗窃物、遗失物等,所有权人可以在丧失占有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 也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

盗赃物及诈骗所得的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盗赃物及诈骗所得的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盗赃物及诈骗所得的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现代各国法律上的通行规定,我国《物权法》在“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章中也对其做了规定,将适用善意取得的客体扩大到动产和不动产。

但对于盗赃物以及诈骗所得的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下就这两类财产是否适用取得制度,作简单的分析。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让与人必须是无权处分的动产占有人或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

受让人善意的前提是,让与人必须是无权处分的动产占有人或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

只有当财产具有这种权利外观时,受让人才可能基于对此外观的信任而取得财产。

否则,受让人就不存在善意的基础。

2、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法律规定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所以只有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存在交易行为时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依《物权法》第106 条中关于“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规定,善意取得不仅应基于有偿的交易行为,而且应当以合理的对价为其成立条件。

以赠与、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财产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交易,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虽为有偿行为但以明显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则不能判定第三人系善意,故同样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3、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必须是善意的。

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在受让财产时是否善意直接决定着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让与人具备了享有权利的外观,但实际上让与人并非真正的权利人,即让与人无权处分财产,而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并不知道让与人是无权处分人。

认定善意的时间点以受让人受让财产时是否善意为准,受让财产后是否善意,在所不问。

认定善意的标准是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让与人无权处分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探析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

探析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

探析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那对于如何保护受让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也可以在法律逐渐完善中再做调整②。

” 因为采取这种措施,才能使得刑事诉讼程序的更加顺利进行下去,做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

假若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条文能够收获原物的所有权,那么在实践过程中将会使得受赃者钻法律漏洞,不承认自己为恶意取得,也将会使盗赃者更多的进行偷盗等违法活动,最终加大社会的不稳定性。

但是虽然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未制定于《物权法》中,但是立法者也确实正在深化对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对此,我国立法者在不同时期有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

1 .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在1998年5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中,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了对于恶意买受人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买家买来车辆时,如果司法机关认定该车辆为赃物,就要予以收缴。

只有在不知道是赃车时,即认定买受人为善意,则赃车归还于买受人。

该款并未提到说在司法机关发现赃车后应当归还原所有权人。

有的学者就据此认为在我国现行法中存在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③。

但该条的不足之处在于只规定了对于机动车若被盗,司法机关要将车辆归还于善意第三人,而并未将机动车夸大到其它物品上去,因此,该条只能说是在原所有权人对于被盗、抢劫机动车时,以上三机关也同笔者在引言中所提案例一样,法官依旧先优先保障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但不可否认的是该规定表明了对于盗赃物,我国是曾规定过善意取得制度的。

2.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一些学者认为,盗赃物不应当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不管是从伦理、比较法还是公平的角度看,都以否定更为适合,从交易安全成本的角度考虑,则倾向于保护所有权人利益但却忽视了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动的安全④。

以上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同样有所体现。

最高院曾发出规定认为对于一些赃款和赃物的追缴并不能只局限在本人身上,对于一些利用非法方式转移从而达到抵债目的的,司法机关向获得赃款赃物之人予以追缴。

浅谈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问题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浅谈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问题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Hozii.Doc 《浅谈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问题: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摘要:,由此可见,善意取得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其他物权的取得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区分说,该说认为应当对赃物
进一步依其性质区分为占有委托物或是占有脱离物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物者将其占有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
让人,若受让人于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
所有权或是其他物权。

由此可见,善意取得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其他物权的取得两个方面
的内容。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规则,该制度目的在
于保护市场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对于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起着至
关重要的作用。

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目前并没有统一的看法,从世界各国及地区的立法经
验来看对待赃物的做法也是不一致的,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主要存在几种不同的模式。

一是区分说,该说认为应当对赃物进一步依其性质区分为占有委托物或是占有脱离物。

属于占
有脱离物的赃物指的是通过暴力或者秘密窃取等手段违背原权利人的意愿而取得的财物,不适
用善意取得,如盗窃、抢劫而来的赃物。

而对属于占有委托物的赃物即运用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原所有人自愿或者主动交出的财物,适用善意取得,如诈骗而来的赃物等。

.。

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以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为渊源,近现代以来为世界各国或地区民法所 普遍确认的一项基本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即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两者关系及适用场景
盗赃物与善意取得之间存在密切联系 ,盗赃物在流转过程中可能涉及善意 取得问题。
在处理盗赃物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 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则和规定,平衡各 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当盗赃物被无权处分人转让给善意第 三人时,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盗赃物的所有 权。
适用场景包括但不限于:盗窃者将盗 赃物转让给不知情的购买者、销赃者 通过欺诈手段将盗赃物转让给善意第 三人等。
THANK YOU
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衔接
01 02 03
与物权法衔接
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物权 法中,对于动产的所有权转移和善意取得都有明确规定。 因此,在处理盗赃物善意取得问题时,需要参考物权法的 相关规定。
与刑法衔接
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也与刑法密切相关。在刑法中,对于 盗窃、抢劫、诈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财物有明确的处罚规 定。在处理盗赃物善意取得问题时,需要考虑刑法对于相 关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大陆法系国家
如德国、法国等,强调物 权法定原则,对盗赃物善 意取得制度有明确规定。
英美法系国家
如英国、美国等,注重交 易安全和便捷,对盗赃物 善意取得制度采取较为灵 活的态度。
国际公约和示范法
如《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 款转让公约》等,对跨国 交易中盗赃物善意取得问 题提供指导。
国内外制度差异分析
01
盗赃物的善意Leabharlann 得制度汇报人:XX 20XX-02-07

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一篇: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被盗的手机适用善意取得吗?(发现在长沙被盗的iphone6,出现在深圳某苹果维修点维修,送修人是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经百度查实是一家手机配件店。

警察说如果查明对方是善意取得则手机不能还我?善意取得这怎么能定义好?如果对方咬定善意取得怎么办?并且众所周知手机销赃一般都是二手店,会不会人家能出具假证明?)祺昂,法律工作者按照学界通说,根据法律规定,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如果你能确定你的手机是因盗窃而丢失,无论买受人是否善意,你都可以直接追回你的手机。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零七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这是关于善意取得的一般规定,善意取得成立的要件有:(1)买受人不知出让人没有处分权;(2)买受人付出合理的对价;(3)双方履行完成物权行为,即已经交付动产或者完成登记不动产。

但是遗失物不适用于此条规定,遗失物适用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该条规定了关于遗失物的追回,可以看出,遗失物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无论买受人善意与否,权利人都可以取回自己的物品。

当然,在“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遗失物的”情况下权利人应当支付费用。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以及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并举例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以及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并举例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以及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并举例善意取得是指一方在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拥有他人财产的情况下,依法获得该财产的行为。

在法律上,善意取得是一种保护诚信行为人合法权益的制度。

理解善意取得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解释,分别是善意取得的概念和善意取得制度。

首先,善意取得是指行为人以相对诚信和相对勤勉的态度进行取得行为,即合理相信财产归属于自己,没有违背诚信的行为。

具体来说,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要素:1.行为人对财产归属权的保护有合理相信;2.行为人依法取得财产;3.行为人没有知道或不应该知道该财产的归属权。

善意取得的理念是保护善意获得财产的法律效力,避免因归属权的不明确而引发的纷争。

其次,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权利保护机制,旨在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合法权益。

这一制度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使得取得者在没有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能够合法享有该财产的使用权、处分权等权益。

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财产的取得,对于从他人手中获得财产的合法性作了规范,但并不保护财产原来所有权人的权益。

善意取得者无错失授权通知或缺乏关注义务等过失行为,他们按法定程序获得财产后归属权具有法律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通过以下示例进行更详细的说明:1.拾金不昧:当一个人在公共场所捡到一笔现金,没有知道失主的身份信息,但他努力尝试寻找失主并交还现金。

尽管最后找不到失主,但他能够享有这笔现金的合法使用权,因为他是在善意的情况下取得这笔财产。

2.动产交易:当一个人在市场上购买了一件商品,他在购买时没有知道该商品原来所有人的产权纠纷。

在他对商品的购买行为是无可非议的情况下,他取得了该商品的所有权,可以合法享有和处置该商品。

3.债权转让:当一个人在市场上购买了他人的债权,他在购买时并没有知道债权的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交易背景。

在他能够合法购买该债权的情况下,他成为了债权的合法持有人,并享有债权带来的收益。

总结起来,善意取得是一种合理、公平地获得他人财产权益的制度。

浅析盗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

浅析盗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

应用法律的若 干问题 的解释》 规定: “ 行为人将财 物已用于 归还个 人欠款 、 货款或其他经济活动的 , 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 财物 而收取
属恶意取得 , 应当一律予以追缴 ; 如确属善意取得 , 则不再追缴 。 ” 三是没有 明确 , 但却体现 了对 购买盗赃 物的善 意买受人 的利 益给予保护的精神。如 1 9 9 8年 4月最高院《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 案件 中涉及经济犯罪嫌 疑若干 问题 的规定》 规定: “ 单位直 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单位进行走私和其他犯罪 活动所 得财物 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予 以销售 , 买主明知或 应当知道的 ,
浅析盗赃物 的善意取得 问题
何 静
( 广 西教 育 学 院政 治 经 济 系 5 3 0 0 2 3 )
【 摘 要】 盗赃物能否适 用善意取得制度, 我国《 物权法》 没有明确规 不同看法。简 而言之 , 有 三种观点 : 否定说 , 折 中说 , 肯定说 。 这三种学说 , 各有其道理 。首先 , 关 于盗赃物 的 内涵 , 目前并 没有一致的表述。物之所 以为赃物, 系 由其取得 方式 决定 的, 物得 因被走私 、 盗窃 、 抢夺 、 侵 占而 成 为 赃 物 。故 盗赃 物 指 的 是 通 过 盗 窃、 抢夺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财物 。而按其本身 的性质 , 可将之分 为两类 : 一 一 类 是 我 国法 律 禁 止 或 限制 在 市 场 上 流 通 之 物 , 如枪 支 、 毒品等 , 该类物 , 即使不是盗赃物 , 也不适用 于善意取得制度 ; 另 一 类是可以在市场上流通之物 , 该类物 , 即使足 盗赃物 , 并依法 不得
的 表现 , 也是其应有之意。
2 .Hale Waihona Puke 2符 合 民 法 的公 平原 则

浅析赃款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

浅析赃款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

浅析赃款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赃款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民事交易中,对于没有确定来历是否合法的赃款赃物,如果买受人确实是善意购得的,可以依法保护其所有权。

然而,该制度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必须是赃款赃物法律对于赃物的定义是“非法占有或者非法获得的动产”,因此,只有符合这个条件的财物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例如,盗窃来的物品、赃款等。

二、必须是善意购得买受人在购买赃物时必须是善意的,即在购买的时候并无恶意或者故意视而不见。

只有符合这个条件的交易,法律才会给予保护。

如果买受人知道物品的来源不正当,那么他就不是善意购得的。

三、不能与赃款赃物原主人之间存在合法债务关系如果买受人和原主人之间存在合法债务关系,如借贷、租赁等,买受人不能以善意购得为由主张所有权。

因此,在进行相关交易前,需要了解清楚相关的债务关系。

四、买受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注意义务买受人在购买赃物的时候,应当采取合理的注意义务,尽可能地了解物品的来源和合法性。

如果他没有采取合理的注意义务,明知该物品可能存在合法性问题,那么他就不能以善意购得为由主张所有权。

总之,赃款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买受人提供了保护,但是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下的交易,才能获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因此,在进行相关交易时,一定要谨慎并尽可能了解相关规定,避免出现法律问题。

五、买受人需证明善意购得的证据在实践中,如果买受人想要依法主张赃物的所有权,需要提供善意购得的证据。

包括购买合同、付款凭证、购买物品的来源等等。

同时,如果交易中存在合法债务关系,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与原主人之间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

买受人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才有可能获得法律的保护。

六、公序良俗的保护在实践中,有一些情况下即使买受人可以证明善意购得,但法律依然会拒绝保护。

这是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如果法律认定买受人的所有权得到保护,会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

刑事案件赃物的善意取得的规定

刑事案件赃物的善意取得的规定

赃物善意取得的规定1、物权法草案第112条规定: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

该动产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动产丧失占有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被删除。

2、根据《物权法》第 106 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由上述相关规定可知,对于被盗赃物法律上并不排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行为人将诈骗次财物已用于归还债务、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被害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3、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第 11 章涉案财物的处理,第 162 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收缴和追缴的财务,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属于被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5、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

浅析 善意取得制度

浅析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孙洁20110440905一、善意取得的概念所谓善意取得,是指从无权处分人处受让动产或不动产的善意第三人,在善意、支付相应对价且取得该动产的占有或不动产的登记后,即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民通意见》中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主要是第89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二、善意取得的制度价值第一、保护物权交易安全,提高财产交易效率。

交易安全是善意取得的基础,它又被称为动态的安全,与静态的安全相对应。

静态的安全以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为宗旨,以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根本;动态的安全则以保护善意无过失的交易者的利益为使命,只要受让人是善意的,即应给予保护,意在保障财产的变动与流通,谋求社会的整体效益。

财产的交易安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保障,财产的交易效率则是社会经济追求的目的。

如果从商品交换当时的环境来看,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动产,则在交易完成后,由于无权处分行为致使交易无效,并使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会担心,现在买到的商品,今后有可能要退还,从而造成当事人在交换时的不安全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反之,如果承认善意买受人可以即时取得所有权,则交易者就不必为交易的安全担忧,从而能放心大胆的从事交易,这将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司法解释与案例解析

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司法解释与案例解析

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司法解释与案例解析在民法领域中,赃物的善意取得是争议较⼤的⼀个问题。

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直存在不同认识。

随着《物权法》出台和物权理论的研究发展,最⾼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精神亦随之发⽣变化,本⽂试从司法解释和实践案例⾓度进⾏简要梳理。

最⾼法院观点演变1 . 1958年7⽉14⽇,最⾼法院下发 《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其中第⼀条作出规定: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应认为已取得所有权。

但如果失主愿⽀付价⾦要回原物时,应当准许。

该条明确承认赃物适⽤善意取得,即买主取得“所有权”。

2 . 1996年12⽉24⽇,最⾼法院下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法律的若⼲问题的解释》,其中第⼗⼀条规定:⾏为⼈将诈骗财物已⽤于归还个⼈⽋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明知是诈骗财物⽽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该条提及“善意取得”不再追缴,⽽不明确买主是否取得“所有权”。

3 . 1998年5⽉8⽇,最⾼法院、最⾼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国家⼯商⾏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其中第⼗⼆条规定:对明知是赃车⽽购买的,应将车辆⽆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百⼀⼗条和第⼀百⼀⼗四条规定进⾏追缴和扣押。

对不明知是赃车⽽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

该条既不提及“善意取得”,也不明确买主有“所有权”,只明确结案后可退还买主。

4 . 2014年9⽉1⽇,最⾼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的若⼲规定》第⼗⼀条第⼆款:第三⼈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程序中不予追缴。

作为原所有⼈的被害⼈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该条提及“善意取得”不再追缴,但明确了原所有⼈有另案起诉处理的权利。

理论分歧⼀般认为,善意取得的物应分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

浅议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浅议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浅议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旨在协调善意受让人与原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在学理上对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存在争议。

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这一问题也未予明确。

本文认为,为了保护市场交易的动态安全,减少交易成本,实现物效益的最大化,盗赃物应该有条件的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词】盗赃物;构成要件;回复请求权;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了他物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时,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同属于占有脱离物的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一争议,并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

在理论届对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也一直存在着分歧。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也应允许盗赃物在一定的限制条件内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盗赃物的界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盗赃物是指非基于原权利人之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

所谓“盗赃”,指通过使用法律禁止的私力,侵夺原占有人的占有而取得占有的动产。

通过欺诈或胁迫手段而移转占有的动产即使属于赃物,也不属于盗赃,[1]可善意取得。

我们可以把盗赃物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作为普通商品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物;另一类则是我国限制或禁止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物,即法律上限制或禁止流通的物,如枪支、淫秽物品等,这些物品即使不是盗赃物,也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完全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显然,只有是民法意义上的自由流通物成为盗赃物时,对其能否适用善意取得才有争议。

三、关于盗赃物的善意取得(一)盗赃物善意取得适用理论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于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有不同的立场,大致可分为三种观点: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

1.否定说否定说认为,盗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完全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该制度只适用于占有委托物的场合。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是指通过正当手段取得某项财产或权利,并以无过错的良好信念使用、转让该财产或权利的一种民事行为。

但在法律上,善意取得制度并非完全毫无约束,善意取得者必须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保护。

本文将从构成要件的角度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浅析。

一、正当手段取得所谓正当手段是指取得权利或财产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取得权益的来源必须是合法的,否则不能享有善意取得的权利保护。

例如,非法侵占、盗窃、抢劫等直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行为所取得的财产不符合正当手段取得要求。

二、无过错的良好信念无过错的良好信念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概念。

良好信念是指取得者在取得该物的时候确信其拥有合法权利,并且在使用或转让该物时的信念是合法的。

有效的良好信念应满足以下两个要素:1、信念应该是基于一定的合理事实,并倾向于其拥有者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权益。

2、取得者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证其所拥有的信念得以证实。

三、交付形式交付形式是指货物由原有权益人交付给善意取得者的方式和程序。

如果货物的所有权在交付时发生了变化,那么该货物转移的过程符合法律程序和要求,就能构成善意取得行为。

在善意取得中,货物的交付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并受到相关法律程序的支持。

例如,通过合法与原有权益人的交易达成,网络购物标注价格清晰、真实且商家有证据证明已经交付等。

四、合理购买价款支付善意取得者在付款时应以合理的价格购买货物,因为不能违反独占经营和行业垄断等法律规定,购买价格应该合理。

如果在以低廉的价格取得他人的财产超过其价值时,就不能不能享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购买价款支付是善意取得行为的一个必要要件,因为付款计数善意购买者在取得财产时付出了实际价值,因此,良好信念取得者要清楚知道该付款价款是否与物品价值相符,并以此为依据决定是否进行购买。

在善意取得行为中,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要素,取得者才能得到相应的权利保护,并拥有无过错的清白之名,受到法律的保障。

善意取得制度内容

善意取得制度内容

善意取得制度内容当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开展,不动产商品交易在更加广泛的领域和空间中频繁进展。

从事商品交易的当事人很难知道对方是否对其占有的物品拥有所有权,也很难进展查证。

况且在商机万变的信息时代,在一般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对每一个交易对象的权利是否属实加以查证,不太现实。

如果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该财产,而在交易完成后因出让人的无权处分而使交易无效使其善意第三人退还所得的财产,这不仅要推翻已形成的财产关系还使当事人在交易中心存疑虑,从而造成当事人交易的不平安,法律为了防止这些不平安因素的干扰规定了善意取得。

虽然我国现行的民事根本法——《民法通那么》尚未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成认善意购置者可以取得对其购置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规那么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二)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根底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它是均衡所有权人和蔼意受让人利益的一项制度,首先它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保证所有权平安。

其次它侧重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促进交易平安。

当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发生权利冲突时,应当侧重保护善意受让人。

这样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平安,还有利于鼓励交易。

这种情况下,对所有权人利益的限制,我们可以认为是对所有权人在托付别人保管自己财产或管理自己财产时不尽注意义务,而使他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责任。

(三)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根底关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根底,多数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1)取得时效说。

有关赃物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

有关赃物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

有关赃物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民法中一项重要财产制度,是在承认财产所有权的安全为法律保护财产秩序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法定场合下以牺牲所有权的安全为代价来保障财产交易安全的一项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一项古老的制度,该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流通,增长社会物质财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特别是关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

传统理论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占有委托物,而不适用于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

关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各国的立法规定不尽相同。

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对“赃物能否善意取得”这一问题,普遍认为赃物一般不可善意取得,但有例外,并在各自民法中对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做了规定。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对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这个最为敏感的问题却没有做出规定。

笔者认为在制定《物权法》相关解释及未来修订《物权法》时应当对这一问题加以考虑。

一、赃物的涵义(一)赃物的概念赃物作为司法及社会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概念,内涵和外延在我国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

目前通常有三种解释:第一,如《新华字典》所注,乃是“因犯罪而取得的财物。

包括犯罪分子通过贪污、盗窃、诈骗等手段所获得的财物,国家工作人员所得的贿赂,以及将赃物变卖所得的赃款等。

”第二,由《刑法》第64条规定可以直接推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第三,结合《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得“行为人通过非法活动所取得的一切财物”,该解释与上两种观点项比较,它对赃物的定义外延更宽,它不仅指犯罪行为非法所得,也包括不构成犯罪的违法所得。

但其非法活动的外延又过于宽泛。

以上三种解释基本包括了司法实践中所称之赃物,且有一个共同点,既获得手段为违法犯罪行为。

(二)赃物的分类赃物按其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在市场流通的物,如毒品,枪支。

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作者:林清来源:《大东方》2015年第08期一、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在所有权保护以及安全交易领域一项重要的制度。

我国学界通说认为,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部分不动产的让与人,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如果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支付了同等代价,则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是根据若干的民事特别法和司法解释则设有和可推导出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规定。

如《物权法》第108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去的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除外。

以及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等。

二、盗赃物的定性一般来说,是指因犯罪而取得的财物,包括犯罪分子通过贪污、盗窃、诈骗等手段获得的财物,国家工作人员所得到的贿赂,以及将赃物变卖所得到的赃款。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解释,盗赃物是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所取得的一切财物。

三、我国刑事司法对善意第三人占有盗赃物的处理方式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涉及到对赃物处理的法律条款分别有:(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5、86、87条;(以下简称《程序规定》)(2)公安部会同“两高”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6条;(以下简称《暂行规定》)(3)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4)“两高”、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2条;(5)《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和第114条;(6)《票据法》第12条。

通过阅读以上相关条文,可以发现,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盗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但在这一制度的认识上确实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相关规定也越来越倾向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理解与适用

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理解与适用

区域治理法治现代化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理解与适用魏芊芊江苏大学,江苏 镇江 212013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行,使得我国经济蓬勃发展起来,由于少了形式上的束缚,无论是交易数量还是交易类型都在迅速增加,物品流通速度大大提高,尤其是像手机、电脑这种更新换代极快的的电子物品流通率极高。

由于需求的不同,各种二手商品也逐渐走红,但是现实生活中充斥着相当一部分以不法手段获得的商品,买家通常无法鉴别出商品是否赃物,进而购买,当赃物被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后,善意第三人能否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该财物的所有权?若是日后原权利人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买家的权利该如何保护?这就涉及到赃物善意取得的问题,本文基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旨在探讨赃物善意取得背后的价值。

关键词:善意取得;赃物;折中适用;市场秩序;公平原则一、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概述善意取得,指当无处分权人转让他人所有的财产时,如果第三人出于善意,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实际占有了该财产,就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制度。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并规定了构成善意取得的三个必备要件:一是受让人善意;二是以合理价格转让;三是完成登记或给付[1]。

二、赃物的界定与分类赃物与遗失物不同于其他物,尤其是在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方面,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总的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第一百零七条单独规定了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适用,但是对赃物的善意取得并没有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这就使得实践中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出现。

要讨论赃物能不能适用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首先要对赃物的概念进行一个明确的界定[2]。

我国在立法上并没有对赃物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要明晰赃物的概念,首先应当对赃物的范围进行界定,赃物不仅包括以盗窃、抢劫等激烈手段获得的他人之物,也包括以诈骗、侵占等平和方式获得的他人之物。

盗赃遗失物善意取得的规定是怎样的

盗赃遗失物善意取得的规定是怎样的

盗赃遗失物善意取得的规定是怎样的⼩编相信⼤家都有过买卖物品的经历,每天我们都要买物品,物品在购买回来之后,⾃然归购买⼈所有。

但实践中会发⽣购买到他⼈物品之后,发现该物品是盗赃物或遗失物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盗赃物和他⼈遗失物不应参与买卖,那在购买⼈不知情的情况下,这些物品是否适⽤于善意取得呢?让我们跟着店铺⼩编⼀起来了解⼀下。

盗赃遗失物善意取得的规定是怎样的我国法律严格禁⽌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319条的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不适⽤善意取得制度。

所以如果所有⼈因为被盗、遗失等原因⽽丧失对其财产的占有以后,不问财产⼏经转⼿,所有⼈都有权请求最后占有⼈返还。

善意取得的条件(⼀)出让⼈⽆权处分;(⼆)受让⼈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必须是善意的。

善意⼀词是拉丁⽂bona fides来的,亦称不知情,指不知存在⾜以影响法律效⼒的事实的主观状态。

我们这⾥所说的善意是指第三⼈不知道占有⼈系⾮法转让。

善意取得,是第三⼈不知并不应知转让⼈是⾮法转让,⼀般是误信其为所有⼈或其他有处分权的⼈。

例如,错误地认为动产的承租⼈、借⽤⼈、受寄⼈、运送⼈是所有⼈或其他有处分权的⼈,并且依转让物当时的环境,他也不应知道占有⼈系⾮法转让,如果是对让与⼈的⾏为能⼒、代理权的范围、意思表⽰的瑕疵发⽣误解,不受善意取得的保护。

第三⼈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这⾥的善意,是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占有⼈为⾮法转让。

这⾥不仅不要求第三⼈有出让⼈有权处分的确信,⽽且是推定任何参加交易的第三⼈都具有这种善意。

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是公信原则的体现。

与之相对应的就是恶意第三⼈。

恶意就是第三⼈依当时的情况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让与的权利。

即根据当时的环境,依交易的⼀般情况,可以得出让与⼈⽆权让与的结论,则第三⼈应视为恶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解析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
盗赃物应像遗失物一样例外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原权利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回复其物,但善意第三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物的,原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张闻欣善意取得作为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在交易静态安全和动态安全中所做的价值选择,即着重保护交易的动态安全。

对此,理论和立法已获共识,承认占有委托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是作为占有脱离物的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学界却存争论。

笔者赞成盗赃物应像遗失物一样例外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原权利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回复其物,但善意第三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物的,原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盗赃物善意取得的实践操作根据公安部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2007 年共发生“两抢—盗”案件共367.5 万件,占刑事案件的77.3% 。

其中所抢劫和盗窃的标的多以机动车、非机动车、家电、票据和较值钱的首饰为主。

一般情况下,警察是依照《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办案。

本规定的优点首先是肯定原权利人有将盗赃物取回的权利;其次,该规定考虑到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给予善意第三人与原权利人协商取得盗赃物的权利。

但其缺点是没有明确规定善意第三人到底是否享有
获得盗赃物所有权的权利。

另外,在物权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盗赃物的归属问题,因此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处理赃物的方式亦有差异:有些地区警察会综合各方信息识别第三人是否为善意,从而决定是否将该物品归还第三人;有些地区警察则直接以原权利人享有盗赃物所有权而把物品交还给原权利人,几乎不考虑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法律的模糊对司法实践造成了极大的混乱。

在其他司法文件中按盗赃物性质不同有着例外的规定,例如,盗赃物为机动车时依据《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规定明确承认了善意占有人的合法地位。

盗赃物为票据时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倘若持票人善意取得票据,则其享有票据权利。

综上,首先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原则上,司法机关将盗赃物退还给原权利人,在特殊情况下因诈骗取得的财物,盗窃的标的为机动车和票据时考虑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善意第三人有机会获得赃物的所有权;其次,我们分析发现,在现实生活中机动车和票据是几类易被盗抢之物中价值较大的两类物品。

相关法律对于两种价值较大的物品例外的承认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即说明法律在价值大的问题上是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的。

因此,我们认为实践的做法为盗赃物在特殊情况下例外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证。

盗赃物善意取得的争论
有学者认为,赃物是禁止流通物,而法律明令禁止不可以销售赃物。

倘若销售赃物,公众心理不可接受,因此对盗赃物不适用善
意取得制度。

笔者不同意此观点,因为在交易过程中,销赃者和善意第三人进行交易时,所依赖的是该物品的物理属性。

让善意第三人通过交易行为而对该物品进行识别它是否为“赃物”是不现实的。

若要在交易活动中刻意让第三人附加一种识别义务不仅有失交易便捷原则,而且本身对于善意第三人也是不公平的。

笔者支持盗赃物例外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一般情况下,盗赃物多为种类物,原权利人丢失该物在市场上依然可以找到替代物,而善意第三人之所以购买此盗赃物,是因为善意第三人对该物需求急切,此物流转到第三人手中可以更好的发挥其价值。

而对原权利人来说,他很有可能拿回该物但并不去利用它,而是将其束之高阁。

当然有人会反驳,倘若盗赃物为特定物或者具有精神价值或其他重大利益价值时,若把该盗赃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善意第三人,那么原权利人的损失不仅仅是物本身的价值。

不可否认,盗赃物属特定物、具有精神价值之物或其他重大利益价值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婚戒、工厂中特有机器等。

这时我们最希望原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能够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笔者认为该物品原则上归属原权利人,但是原权利人要负有该物对自己的价值远大于该物品本身价值或具有其他重大利益价值的举证责任。

因为在此基础上,考量双方价值因素的不仅是动态交易安全和静态交易安全两方面,此时还有交易物品精神价值参与其中,不再是两方面的价值博弈,而是三方面甚至多方面的价值博弈。

让原权利人负有举证责任是平衡原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差距。

其次,物权法是国家的基本财产法,其最重要的任务就是保护私权。

因此,当所有权人的财产被侵害,他有将该财产请求恢复的权利。

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法律并没有保护原权利人,而是保护无权处分人处分财物的相对方的利益,例如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中善意第三人、表见代理制度保护交易相对人等。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这些制度背后有更重要的价值需要保护,如交易安全、信赖利益等。

如此规定,说明立法者认为这些特殊的价值是比一般的公平价值更需要重视和保护的。

同样,作为善意第三人获得盗赃物也应像获得遗失物一样例外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符合该追求交易动态安全价值的一种体现。

由此,笔者建议以后的司法解释关于盗赃物作如下规定:盗赃物的法律适用参照物权法第107 条关于遗失物的相关规定。

盗赃物为具有精神价值和其他重大利益价值时,原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原则上归属原权利人, 但是原权利人要负该物对自己的价值远大于该物品本身价值或其他重大利益价值的举证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