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贸易术语廉国恩完整版分析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为《通 则》),原文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定名为 INCOTERMS,它是国际商会(ICC)为了统一对各种 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 最早的《通则》产生于1936年,后来为了适应国 际贸易业务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分别于1953年、 1967年、1976年、1980、1990、2000年和2010年对 《INCOTERMS》进行了补充和修订。
第三章 国际贸易术语


第一节 贸易术语和贸易惯例 第二节 《2000年国际贸易术 语解释通则》中的E、F、C、 D组贸易术语 第三节 贸易术语的选用
学习要求:


了解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贸易惯例 掌握重要的贸易术语FOB、FCA、CFR、 CIF、CPT、CIP的运用及其区别 理解如何选择贸易术语
成本加运费 成本加运费、保险费 运费付至 运费、保险费付至
D组
DAF DES DEQ DDU DDP
Delivered Delivered Delivered Delivered Delivered
At frontier Ex Ship Ex Quay Duty Unpaid Duty Paid
边境交货 目的港船上交货 目的港码头交货 未完税交货 完税后交货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六种:
(1)EX Point of Origin:原产地交货 (2)FAS(Free Along Side ):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3)C&F(Cost & Freight):成本加运费 (4)CIF(Cost Insurance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 运费 (5)EX Dock:目的港码头交货 (6)FOB(Free on Board):运输工具上交货 这一惯例对以上六个术语的解释和《2000年国 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很大的不同,但在北美国家 和一些拉丁美洲国家有重大的影响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价格包括单价和总价 对外报价通常是报单价,通常是指商品的单价 (Unit Price), 由四个内容组成: 计价货币 单位价格金额 计量单位 贸易术语 例如: USD 80.00 PER DOZEN CIF NEW YORK 每打80美元CIF 纽约
商品
进口国
万水千山
卖方所在地
买方使用地
运输 出口/进口手续 简化成一个词
风险 保险 …… 随意的划分
习惯做法 国际贸易术语
3、贸易术语的作用:

1、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及风险划分 2、可以节省洽淡时间 3、有利于成本的核算 4、有利于对外报价 5、有利于解决贸易纠纷
二、国际贸易惯例
E组
EXW FCA FAS FOB
EX Works Free Carrier Free Alongside Ship Free on Board
工厂交货 货交承运人 装运港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上交货
F组
C组
CFR CIF CPT CIP
Cost and Freight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Carriage Paid to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1919年美国9个商业团体首次制订了《美国 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The U. S. Export Quotations and Abbreviation)。 后来在1941年的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 会议上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故称为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简 称《1941年修订本》)。
第一节 贸易术语与贸易惯例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及作用
1、贸易术语(Trade Terms,亦称价格 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 它是用几个英文字母的缩写来表示商品的价 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确定买卖双方有关 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
2、国际贸易术语的产生
出口国 要解决哪些问题呢?
1、 国际贸易惯例(International Trade Custom)是国际组织根据国际贸易实践中 逐渐形成的一般习惯做法制定成文的规则, 且这些规则,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被国际上普遍接受和广泛使用,而成为公 认的国际贸易惯例。
2、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
(1)惯例本身虽然不是法律,对买卖双 方不具有强制性,但如果双方同意采用某一 惯例来约束这一项贸易的时候,并在合同当 中做了明确规定,那惯例就带有强制性,即 具有法律效力。 (2)如果买卖双方对某一个问题没有作 出明确的规定,合同当中又没有明确使用某 一个惯例,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又发生了争执, 那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就可以引用惯例的条 文来进行判断或仲裁。
三、关于贸易术语方面的国际贸易惯例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Warsaw-Oxford Rules 1932),简称(W. O. Rules 1932)。它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 释CIF合同而制定的。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 波兰首都华沙开会,制定了关于CIF买卖合同 的统一规则,称之为《1928年华沙规则》共 包括22条。 在1930年的纽约会议、1931年的巴黎会议和 1932年的牛津会议上,将此规则修订为21条, 并更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沿用 至今。
第二节《2000通则》中 E、F、C、D组贸易术语
一、E组贸易术语
EXW:EX Works (…named place) 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1、含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对其规定如下: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 (如工场、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给买方处 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 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 适用范围:适合于一切运输方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