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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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浅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探究概述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也是我国法学领域中正在逐渐成长的一个新兴学科。
然而在理论上关于其是否可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尤其是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学界与行政法学界各自站在不同立场阐述着各自的观点。
正确认识两法的关系是深入研究两者的前提,更是正确处理两者关系的前提。
下面笔者将在此对我国及西方学界对两者关系的不同观点简要介绍。
(一)我国学者对两者关系的认识1.承认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在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经济法具有独立的地位,和行政法是两个不同相互独立的部门法。
但即使在这一前提下,不同学者对经济法和行政法区别的认识仍不能达成一致。
(1)国家干预经济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关系。
即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体现的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和干预,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一般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体现权力从属关系。
第二种是国家经济调节说,认为行政法不只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还调整部分经济关系,但主要是微观管理。
而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主要是从国民经济总体和宏观角度,注重社会总体效益。
如漆多俊教授认为,一般行政管理大量发生在政治、治安、文教、卫生等非经济领域,此外,也涉及许多经济领域。
国家经济调节,则只涉及经济领域。
对于两者均涉及的经济领域,其所涉及的程度和内容也不同。
第三种是经济协调关系说,持有此观点的学者如史济春教授认为,随着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不断精细和技术化,行政法中对事管理的内容已经、正在或将要分化出去,而成为专门的法律部门和其他法律门类的组成部分。
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
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自经济法在我国产生起,有关经济法的性质、地位及其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久盛不衰的话题,但至今为止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多集中在经济法学界,本文那么试图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去熟悉经济法,分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一、对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及其行政法关系熟悉的析评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的公布,宣告了以“纵横统一论”为基础的大经济法的解体,尽管自此以后经济法学界仍有个别学者坚持以“纵横统一论”作为经济法的基础理论(注:孔德固:《“纵横统一论”是科学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政法论坛》1997年第1期。
),但属经济法学研究中的个别理论现象,多数学者转向“经济治理关系论”,将经济法概念为“政府治理经济的法律”(注:李中圣:《经济法:政府治理经济的法律》,《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1期。
),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国家调剂社会经济进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剂治理关系(注: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
),有学者乃至得出如此的结论:“在经济法学研究中,人们的最大共识莫过于‘经济法应调整经济治理关系’的判定”,并以为“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归纳为经济治理关系,表现了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经济的职能,也符合经济法的本来含义”(注: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进展机缘》,《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
)。
因此,经济法学在近十连年专门是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成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的理论研究中,“经济治理关系论”大体上占据了经济法学研究的统治地位,成为经济法学研究中代表性的理论基础(注: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的大体观点很多。
在诸多观点中,以“经济治理关系论”最具代表性,其他的观点或难引发理论界的共鸣,或为“经济治理关系论”的不同表述方式,因此,本文以“经济治理关系论”为基础展开讨论,其他的观点再也不一一评析。
)。
由于“经济治理关系论”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经济治理关系,因此,什么是经济治理关系或说经济治理关系的本质是什么?这是经济法学界集中讨论的一个问题。
行政法热点论文题目
行政法热点论文题目行政法热点论文题目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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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经济法和行政法
比较经济法和行政法经济法和行政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分支,它们都属于行政法学科的范畴,但在具体的研究对象和内容上有所不同。
本文将对经济法和行政法进行比较,并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和区别。
经济法是以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为目的的一门法律学科。
它主要研究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经济法律制度的构建。
经济法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市场经济法、金融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多个子学科。
经济法主要关注的是经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交易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市场秩序的维护和监管。
在经济法中,法律规范通常是为了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等目的而制定的。
相比之下,行政法是以调整和规范行政行为为目的的一门法律学科。
它主要研究行政组织的权力及其行使方式、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行政程序的规范等问题。
行政法的核心是行政行为和行政权力的合法性,以及行政程序的公正公平。
行政法通常涉及政府机构、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旨在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
虽然经济法和行政法有着不同的研究对象和内容,但它们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和互动。
首先,经济法和行政法在实践中经常交叉运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行政行为必然涉及到经济活动,而经济活动也需要依赖政府的管理和监管。
因此,经济法和行政法在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过程中相互借鉴、互为补充。
其次,经济法和行政法都属于行政法学科,都受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体系的制约。
然而,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也存在一些区别。
首先,研究对象不同。
经济法研究的是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而行政法研究的是行政行为和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
其次,研究内容不同。
经济法主要关注经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交易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市场秩序的维护和监管;而行政法主要关注行政行为和行政权力的合法性,以及行政程序的规范和监督。
此外,经济法强调市场经济的自主性和自由竞争,注重市场主体的自主权利和责任;而行政法强调公共利益的实现和公正公平的行政程序,注重行政主体的权力制约和公民的权利保障。
经济法与行政法界限
有利于促进法治建设
强化法治意识
通过明确经济法和行政法 的界限,有助于提高公众 对不同类型法律的认识和 理解,强化法治意识。
推动法治进步
界限的明确是法治进步的 体现,有助于推动法治建 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促进法治文化形成
通过持续的法律界限明确 和宣传教育,有助于在社 会中形成尊重法律、遵守 法律的法治文化氛围。
经济法调整对象
经济法所调整的是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企业组织管 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等。
行政法调整对象
行政法所调整的是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 间的关系,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法律调整的方法与手段界限
经济法调整方法
绿色发展的引导和促进。
02
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产生的权 利义务关系。
特点
行政法具有主体多元性、关系复杂性、行为强制性等特点。它涉及国家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企事业单位 和其他组织等多个主体,调整的关系既有纵向的隶属关系,也有横向的平权关系。行政法的行为具有强制性, 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和遵守行政行为。
特点
经济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既强调法律的强制性,又注重法律的引导和促进 功能;既注重法律的规范作用,也重视法律的经济作用。
经济法的主要内容
01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权责统一原则、公平竞争原
则等。
02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法哲学视野下的经济法
试论法哲学视野下的经济法摘要:经济法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律现象,正在对现存法律体系掀起一系列的风暴,它促进了宪法的转型,引起了行政法的变革,又在理论界公然向传统的公法私法两分法挑战。
经济法是该纳入原来的公法私法体系中,还是应该消解原有的公法私法体系以适应它的发展。
本文从法哲学视野入手,通过对法律史的简要考察,探寻法体系的历史演进规律和法规范的核心范畴,从而找出经济法兴起、发展的深层次法理根据,并明确其历史地位。
关键词:经济法权义融合(一)国家本位时代法特征法并非从来就有的,它是在阶级社会与国家出现时才有的,在此之前原始公有制社会中,只有原始习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原始习惯还不是法,它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也没有权利义务的区分。
在法产生发展的早期历史阶段,即在古代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国家时期,是国家本位的法占据主导地位。
所谓国家本位,就是法以国家为人民利益的总代表,法维护国家利益重于维护私人利益,个人利益要无条件地服从国家利益。
因此,这一时期的法主要就是维护奴隶主或封建主阶级利益的。
国家本位时代的基本特征是:1、权利与义务处于绝对对立的状态具体的表现为,占人口少数的奴隶主或封建主几乎享有所有的权利,而处于被统治地位的奴隶或农民则几乎承担所有的义务,而且这种权利义务的分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世袭的、不可更改的。
这一阶段的法明显以维护少数人的特权为目的,而把绝大多数人作为实现这一目的手段,阶级矛盾极为突出。
因为这一时期法的权利义务分配极端不公平,有人称之为义务本位,或特权本位。
2、公法或者说刑法成为整个法律体系的主导性部门此时期广泛使用残酷的刑罚手段调整社会关系,法的体系多为众法合一、以刑罚为主,刑事法律比较发达,形式也较完善,很早就出现了刑法典。
(二)个人本位时代法特征个人本位是指在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思想指导下,法把个人利益置于最重要的地位,法保护个人享有充分的行动自由,国家未经明文授权不得干预私生活。
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论述
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论述在当今社会的法律体系中,经济法和行政法是两门非常重要的法律学科。
它们在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如何相互独立又相互,共同维护国家经济行政秩序。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而言,经济法涵盖了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宏观调控等多个方面,旨在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和良性发展。
经济法体系随着国家经济发展不断演变,为解决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了法律支持。
行政法是指调整国家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涉及行政权力、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方面,旨在保障公民权利,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法体系随着国家行政管理的发展不断健全,为规范行政权力行使提供了法律保障。
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
两者在调整对象上有重叠部分。
例如,在市场监管领域,经济法调整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而行政法则规范行政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
两者在功能上相互补充。
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保障公平竞争,而行政法则通过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市场主体权利。
两者在价值取向上具有一致性。
它们都致力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让我们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分析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
假设某市一家餐厅因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食品,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在这个案例中,经济法调整餐厅与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同时保护餐厅的合法权益。
而行政法则调整市场监管部门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权力行使程序和法律责任。
因此,经济法和行政法在本案中共同发挥作用,保障了食品生产销售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
经济法和行政法是相互独立又相互的法律学科。
它们在维护国家经济行政秩序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研究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它们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未来,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加强两法之间的协调与衔接,以更好地应对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保障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略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定和互补
略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定和互补经济法和行政法都是现代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两个领域。
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互补的关系,同时在实践中也面临很多的挑战和困难。
本文将从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定义、功能、法律规范、实践中的问题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定经济法是指以规范经济活动为主要目的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财法、信用法、劳动法、民商法等。
它是指在社会分工情况下,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以及规范这些关系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在实践中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行政法是指以规范行政行为为主要目的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
行政法是对行政机关权力的规范和限制,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系。
经济法和行政法在实践中是紧密联系的,二者之间具有互为条件和相互影响的关系。
在一定条件下,经济法和行政法可共同发挥作用,为经济稳定和社会和谐做出贡献。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互补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和互补的关系。
经济法规定了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则和制度,行政法则有助于加强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管,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1. 经济法和行政法共同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市场经济是当今世界经济体系的主流,经济法规定了在市场经济中活动所需要的基本规则和制度,包括资金流通、商品交易、企业组织结构、劳动合同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则有助于加强市场秩序的管理和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的基本稳定,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并对市场上的不正当行为进行监督和打击。
2. 经济法和行政法共同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经济法规定了市场中经济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种商业行为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则落实了政府对市场秩序的监管和管理职责,并且鼓励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3. 经济法和行政法共同服务于政府决策和治理经济法和行政法在服务于政府决策和治理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分支,它们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法制建设方面起着关键的作用。
经济法主要涉及经济活动的规范与管理,而行政法则主要关注政府机构的权限、程序和责任。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性质和定义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其目的是规范经济活动,保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等相关法律,其核心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
行政法是法律体系中的另一个重要分支,主要规定政府机关的权力和义务,并限制政府行为的权限和程序。
行政法的核心是合法行政的实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相互影响1. 经济法对行政法的影响经济法对行政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经济法规定了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规范了经济主体的行为和责任,这直接影响了政府机关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管。
其次,经济法对行政许可和监管程序提出了要求,要求政府机关在执行行政职权时依法行使,维护市场秩序的公正与公平。
最后,经济法对行政行为的违法和侵权行为提供了救济途径,保护了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 行政法对经济法的影响行政法对经济法也具有重要影响。
行政法规定了政府机关的权限和程序,保证了政府机关在经济活动管理中的有效执行。
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许可、执法等程序,这些程序对经济主体的合法运营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此外,行政法还规定了政府机关的监督和问责制度,对于保障市场秩序和维护公平竞争起到重要作用。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协调关系在实践中,经济法与行政法往往是相互交织、相互渗透的。
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与行政法需要密切合作和协调配合。
在立法过程中,经济法与行政法可以进行集成立法,通过法律的整合和协调,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和冲突。
在执行过程中,经济法与行政法需要相互配合,政府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
经济法与行政法
经济法与行政法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法和行政法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他们分别规范了经济活动和行政行为,为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定义、特点以及应用案例等方面展开,以探讨这两个领域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一、经济法的定义与特点经济法是一门研究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控的法律学科。
它包括了商法、金融法、税法等各个方面的内容,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它是以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为基础,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其次,经济法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领域,它与其他法律学科有所区别。
再次,经济法的内容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密切相关,因此需要不断适应和发展。
二、经济法的应用案例1.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重要分支之一,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权益。
例如,某国某地区存在一家垄断企业,垄断企业利用其垄断地位,限制了其他企业的进入和发展。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相关部门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垄断企业的市场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2. 金融法金融法是指国家对金融体系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规范。
例如,在某国某地区,发生了一起银行违规操作的案件。
根据金融法的规定,相关监管机构可以对涉事银行进行处罚,并采取措施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三、行政法的定义与特点行政法是调整行政行为的法律学科,它规范了政府的组织、权力和行为。
行政法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它是以政府行为为研究对象,包括行政组织、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行政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学科,它与行政实践的紧密联系使其具有针对性和适应性。
第三,行政法的内容涉及公共权力行使,因此其法律关系常常是不对等的。
四、行政法的应用案例1. 行政许可在某国某地区,一家企业需要获得政府的行政许可才能开展某项经营活动。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比较研究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比较研究1. 引言经济法与行政法作为法学的两个重要分支,对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经济法与行政法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它们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以及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影响。
2. 基本概念2.1 经济法经济法是指以规制经济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体系,是指导市场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
它涵盖了市场经济中各种经济主体的行为,包括私营企业、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2.2 行政法行政法是以规制行政机关行为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体系,它的主要任务是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维护公共利益。
行政法涉及到政府机构的组织结构、权力范围、行政行为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3. 相同点3.1 法律属性经济法和行政法都是法律范畴内的学科,都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研究对象。
它们都追求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的维护,都与其他法律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
3.2 目的与意义经济法和行政法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存在的。
经济法的目的在于构建和谐的市场秩序,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行政法的目的在于规范政府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
4. 不同点4.1 研究对象经济法主要研究经济活动中的各种主体行为,以及这些主体之间的关系;行政法主要研究政府机构的权力范围和具体行政行为。
4.2 规范内容经济法主要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种行为,例如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行政法主要规范政府机关的行为,例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4.3 适用行为主体经济法适用于市场经济主体,包括私营企业、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行政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包括政府部门、行政机构等。
5. 实践应用与影响5.1 经济发展经济法的健全与完善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经济法的规范作用可以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
5.2 公共利益保护行政法的实施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并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
通过行政法规范,能够实现政府管理活动的合理化与正当性。
6. 结论经济法与行政法都是法律范畴内的重要学科,对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论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的区别与联系(1)
论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的区别与联系(1)关键词:经济法经济行政法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宪法诉讼内容提要:虽然在表述上存在分歧,但经济法学者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上已取得了一致意见。
同时由于经济法学者在论述的时候没有将国家和政府区别开来,导致经济法学者无法清晰地论证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以致行政法学者将经济法界定为经济行政法,代表就是王克稳教授,其在《中国法学》1999年第四期发表了《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一文。
笔者以国家和政府的区别为逻辑前提,从两者规范的权力、调整的对象、形成的法律行为的性质和涉及的救济途径四个方面论证了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的区别,同时,从经济行政法是保障经济法落实的法和两者具有相同的目的两个方面论证了两者存在紧密联系。
落实经济法要加大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察。
王克稳教授在《中国法学》1999年第四期发表了《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一文(以下简称王文),王文认为经济法学界“理论研究中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及研究方式上的牵强附会”,“国家干预经济的本质是公权力(行政权)的作用”,“凡基于国家公权力(行政权)作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本质上皆属于行政关系,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权作用的方式是多重的,但这些不同形式的权力运作方式在法律属性上是共同的,它们都属于行政法律行为”,“在经济管理活动过程中,凡行政权的行使所引起的争议都属于行政争议,都只能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所以,“如果将经济法定性为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那么这种意义上的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经济行政法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仅仅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学科,它与行政法之间是总则与分则,基本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的关系,经济行政法在法律属性上为行政法。
”王文所指出的经济法学界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是存在的,但由于王文对经济法学理论存在误解和对行政法本身的界定存在问题,从而导致王文的结论值得商榷。
经济法与行政法界限
04
法律责任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质
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质主要体现在其以经济补偿和惩罚为责任承 担方式,旨在维护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
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方式
经济法责任可以通过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罚款、赔偿损失等 实现。
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
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 量法等领域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与行政法法律责任的差异
责任性质差异
经济法责任更注重经济性质的补 偿和惩罚,而行政法责任更注重 政治权力的制约和政治责任的承
担。
实现方式差异
经济法责任主要通过经济手段实 现,而行政法责任主要通过行政
权力手段实现。
具体形态差异
经济法责任形态主要涉及经济领 域,而行政法责任形态涉及广泛
的社会领域。
行使和运用。
经济法和行政法在某些方面存在 交叉和重叠,如反不正当竞争法
和行政处罚法等。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
02
法律主体
经济法的法律主体
01
02
03
企业
经济法主要关注企业的经 济行为和经营活动,如公 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 企业等。
政府
政府在经济法中扮演重要 角色,如制定市场规则、 监管市场秩序、参与经济 活动等。
行政法的法律责任
1 2
行政法责任的政治性质
行政法责任的政治性质主要体现在其以政治权 力制约和政治责任为承担方式,旨在维护国家行 政权力的行使和社会秩序。
行政法责任的实现方式
行政法责任可以通过撤销、禁止、限制、确认 无效、撤销许可等方式实现。
3
行政法责任的具体形态
行政法责任的具体形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 制、行政许可等领域的法律责任。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South Forum 南风论坛south wind 南风 135精准扶贫工程顺利实施。
严格考核。
建立精准扶贫考核机制,制定精准帮扶、人才培养、产业壮骨、生态搬迁、金融扶贫、“领头雁”培育等行动专项考核办法,以贫困村、贫困户年度稳定脱贫为主要考核依据,严格进行考核,纳入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的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使得扶贫机制更有保障,扶贫结果更为精准。
4 “三变”改革有利于精准扶贫措施实施更加具体化,更具操作性精准扶贫机制在于把农产品就地转化为附加值较高的消费品及特色服务性产品,大幅度提高农业产出效益,使受到各种因素制约长期处于贫困的农业人口在原有生计技能不需要大幅度转变前提下实现脱贫目标。
“三变”是一种“找问题、找差距、找目标、找路径”改革模式,主动“转思路、转作风、转路径”,在总结基层创新实践的基础上,立足农村资源分散、资金分散、农民分散的实际,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以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为龙头,以产业为平台,以股权为纽带,以农民为主体,以小康为目标,聚焦贫困群众、产业发展、资源整合、经营主体、风险防范,探索开展了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三变”改革。
具体来说,从“三变”改革以及农村脱贫致富的角度来讲,首先是针对村集体的资源,其中包括土地资源、林地资源、水利资源、历史文化资源、民族文化资源,以及我们的一些生态资源,比如古树、自然风光,也包括一些小区域气候。
我们把这些资源普查好,把这些资源变成一种资产,再通过这种资产形成一种股权形态,入股到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或者说把这些资源整合起来培育成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
再一个就是把财政资金、村集体资金、农民个体的资金,还有社会资金通过一种方式整合起来,作为“三变”改革的推动力。
还有就是在老百姓自愿的前提下,把他们的土地经营权,引导到参股企业中去发展,把农民的技术、技能、房屋等用股权形态参股到股权中。
所以,“三变”使精准扶贫实施更加具体化,更有可操作性。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关于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考察—从行政法律规范到经济管理法律规范王保树在创建经济法学的初期,人们曾初步探讨过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这对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范围产生了积极作用。
但近几年,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是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时,立法工作部门把纵向经济关系的调整任务交给了经济法和行政法;二是行政法学近年有了新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作进一步考察。
这种考察,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性;(2)两者的差别性。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不同法律领域之间总是存在着—定的联系,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尤为密切,主要是:(一)行政法是经济法形成中的一个渗透因素。
在考察经济法的形成过程之后,很多人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经济法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的需要,由行政法与民法渗透而成的。
我认为,这个判断是有道理的。
从历史上看,多数国家都是先有了民法、行政法,而后才在两者渗透中产生了经济法。
但这个渗透过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经历了不同的阶段。
或者说,采用了不同的形式。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谓民法与行政法的渗透被称为“私法公法化”。
它所经历的过程,是伴随着国家对经济管理形式的变化而进行的。
早期的资本主义国家,信奉“看不见的手”(主要是价值规律、市场)的作用,以“干预经济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为信条。
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经济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限制竞争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妨碍了经济的发展。
在这种状况下,仅依靠看不见的手已很难满足调节经济生活的需要。
于是,出现了凯恩斯主义,主张国家干预经济。
换言之,近代尤其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已不仅仅靠“看不见的手”,而是在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的同时,积极以“看得见的手”即“国家之手”的干预作补充。
在这中间,“私法公法化”也呈现两个不同的阶段。
第一阶段,在渗透程度较低的基础上产生了商法。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经济法中包含行政权(一)行政权不是行政法的必然产物,经济法中也有行政权行政权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广义的行政权和狭义的行政权。
狭义的行政权,是指由行政法所赋予行政主体的行政性权力。
广义的行政权,即并非必须由行政法加以规定的国家行政主体行使的国家事务的管理、规制权。
可见,狭义的行政权是行政法法律部门的专属研究对象,而广义的行政权不拘泥于行政法律部门的限制。
但是,有些行政法学者在接受了广义上的行政权定义后,没有意识到广义行政权和狭义行政权的区别,误以为只要是行政权就应该由行政法加以规制,才导致了行政法和经济法的冲突。
(二)经济法中的行政权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既要采用必要的命令,禁止强行性规范,以保证国际经济管理的实现,又采用大量提倡性规范,以指导、鼓励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包括指令性的调整方法、指导性的调整方法、直接介入经济的调整方法、惩罚与激励相结合的调整方法。
其中指令性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介入对人们的行为应予服从的一种调整方法。
可见,经济法学者都注意到了经济法调整手段中行政权的运用,可是由于经济法和行政法千丝万缕的联系,经济法学者也尽量避免“行政权”这样字眼的出现,以免有“经济行政法”之嫌疑。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经济法中也包含对于行政机关赋予行政权的条款。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1)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国家的经济管理关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虽然经济法与行政法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但是两者都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管理关系。
(2)在渊源方面,法的渊源理论通常把法的渊源分为正式意义上的和非正式意义上的两种,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主要指以规范性法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如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条约等;非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如政策、道德和习惯等准则,还有权威性法学著作等。
浅析经济法与行政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区别
1、主体不同; 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行业司法机关,还包括法人、社会组织和公 民个人; 行政法主体的一方是政府及其非经济主管 部门,另一方面则是下属的行政机关、企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
Hale Waihona Puke 2、调整对象不同 、 经济法:国家为促进市场经济协调、稳定和健康 发展,而对其进行管理和调控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行政法:行政关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 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和内部性行政关系。 3、法律性质不同 、 经济法包括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两方面内容, 兼具公私法性质,是社会法。 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纵 向的法律关系,属于公法。
浅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联系
1、都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和管理 经济法是国家行使管理经济职能,参与、 干预、调控国民经济的产物,其调整经济管 理关系。行政法调整的内容中包括行政管理 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行政法 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都是纵向的管理关系。
2、经济法具有行政法的某些特点。 经济法大多通过行政途径实施,由行政机 关来执行,有时会采取行政命令行政强制等行 政手段来实施。 3、都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谢谢!
4、调整方法不同 行政法采取单纯的强制性办法,而经济法 则是采取公权与私权介入的方法,如 5、调整程序不同 行政法调整范围内的行政纠纷纯由行政诉 讼程序解决,而经济法则可能有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6、宗旨、功能不同 经济法的主要功能是设定政府权力, 它主 要起着保障经济秩序和社会整体效益的作用, 因而经济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 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行政法的主要功能是控制政府权力, 它主 要是保证经济自由和行政相对人(市场主体) 的权利不受行政机关的分割;对于引导、推 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重新审视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
重新审视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摘要:经济法在摆脱了“大经济法”时代的阴影之后,与民商法之间的分野已基本形成定论。
但是随着经济法与民商法争论的逐步消减,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冲突却与日俱增。
重新审视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不应囿于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传统理解。
通过对行政法理论基础之演变进行深入研究,控权论应当成为经济法独立性之前提。
确立控权论的行政法理论基础之地位,将传统行政管理关系中的国家经济管理部分分离出来,不但满足行政法自身控权法的时代定位,而且对确立经济法独立于行政法之地位尤为重要。
关键词:从属论;经济行政法;并行论;控权论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6-00-02一、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之纷争(一)我国学界之纷争有关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之纷争,是个历久弥新的问题。
经济法在摆脱了“大经济法”时代的阴影之后,与民商法之间的分野已基本形成定论。
但是随着经济法与民商法争论的逐步消减,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冲突却与日俱增。
我国学界对于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观点阐述可以归为两类,即从属论和并行论。
1、从属论——经济行政法论从属论又称为经济行政法论,最初由梁慧星教授提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于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
”[1]之后该观点为许多行政法学者所坚持和发展。
例如杨海坤教授认为:“在经济管理领域国家运用权力干预、调控市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与国家运用行政权在其他领域进行干预和管理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之间本质上没有区别,它们都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范畴,而凡是调整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即是行政法,因此,经济行政法本质上属于行政法,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不存在的。
”[2]2、并行论并行论又称为独立论,主要观点是经济法与行政法截然不同的独立法律部门。
该理论又可以划分为三种代表性的理论,其支持者大多为经济法学者。
浅谈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浅谈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形成的法—经济法的产生市场经济是人类经历了原始社会的共产主义经济、奴隶社会的国家所有制经济和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之后作出的一个聪明的选择。
它的核心思想是市场调节,让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自由运作。
生产交换的过程通过契约来完成,而不是依靠政府的指令。
不可否认,这种“原始”的自由市场经济确实给资本主义社会带来了早期的繁荣与昌盛,它使人们摆脱了小农经济的束缚,社会生产力水平因此获得了空前速度的发展。
然而,“无形之手”并非是永恒的和万能的,同世界上的任何事物一样,市场调节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即所谓“市场缺陷”。
事实上,这种缺陷从一开始就存在,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扩大,其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广泛。
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它所造成的最大弊端是社会财富分配的极不均衡,经济发展的全部代价都落在了社会底层的劳动者身上。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继续发展,完全放任自流的市场经济的弊端也在日益扩大和日趋明显,其后果已经不仅仅及于社会底层的劳动者,而且波及了整个社会,包括竞争中的胜利者们。
市场调节并不是无所不能的,它有着与生俱来的缺陷,当外部条件发展成熟时,这些缺陷便会自然而然地暴露出来,不仅不能起到调节市场的作用,反而会造成市场混乱。
这种现象的产生迫使人们思考对策,寻求其他补救办法,期盼另外的某种力量来克服市场的缺陷,以保持社会经济的稳定、协调和发展。
市场机制的缺陷和有时失灵为政府的适度干预留下了作用的空间。
”匡经济法就是在这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应运而生。
国家之所以通过经济法的形式而不是其他法律的形式调整政府干预经济的活动,这一选择实非出于偶然。
经济法是伴随着政府干预市场的活动而产生出来的一种新型的法律形式,它区别于传统市场经济的民商法,也区别于传统国家管理的行政法,在调整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关系这个问题上,经济法的特殊功能是民商法和行政法所无法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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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提要: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多年来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热门话题,但以往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多集中在经济法学界,本文则试图从行政法的角度去认识及分析经济法的性质及地位。
因国家干预经济关系论(又称经济管理关系论)为目前经济法学界主张的基本观点,因而,本文围绕这一观点展开分析。
文章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干预经济的本质是行政权的作用,凡基于国家行政权作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本质上都属于行政关系,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因此,以国家干预经济所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经济(行政)法在法律属性上为行政法的组成部分,为部门行政法;在内容上由宏观调控法、市场管理法、国土资源及国有资产管理法三部分所组成。
自经济法在我国产生起,有关经济法的性质、地位及其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久盛不衰的话题,但至今为止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多集中在经济法学界,本文则试图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去认识经济法,分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一、对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及其行政法关系认识的析评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宣告了以“纵横统一论”为基础的大经济法的解体,尽管自此以后经济法学界仍有个别学者坚持以“纵横统一论”作为经济法的基础理论①[孔德固:《“纵横统一论”是科学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政法论坛》1997年第1期。
],但属经济法学研究中的个别理论现象,多数学者转向“经济管理关系论”,将经济法定义为“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②[李中圣:《经济法: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1期。
],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③[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
],有学者甚至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经济法学研究中,人们的最大共识莫过于‘经济法应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判断”,并认为“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经济管理关系,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也符合经济法的本来含义”①[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
].因此,经济法学在近十多年特别是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的理论研究中,“经济管理关系论”基本上占据了经济法学研究的统治地位,成为经济法学研究中代表性的理论基础②[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的基本观点很多。
在诸多观点中,以“经济管理关系论”最具代表性,其他的观点或难引起理论界的共鸣,或为“经济管理关系论”的不同表述方式,所以,本文以“经济管理关系论”为基础展开讨论,其他的观点不再一一评析。
].由于“经济管理关系论”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经济管理关系,因此,什么是经济管理关系或者说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是什么?这是经济法学界集中讨论的一个问题。
在1992年以后,经济法学界逐渐从争执不休的状态中摆脱出来,从市场经济与国家干预的角度去认识和把握经济管理关系,把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理解为国家干预经济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但是,国家干预经济所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是否都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呢?对此,经济法学界分歧较大:有的认为所有的经济管理关系皆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③[谢次昌:《论经济法的对象、地位及学科建设》,《中国法学》1990年第6期。
],有的认为笼统地讲经济法调整所有的经济管理关系是不妥的,因为经济管理关系中还包含有行政管理关系,而行政管理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经济法只应调整部分经济管理关系④[王保树:《经济体制转变中的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转变》,《法律科学》1997年第6期。
].但哪部分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学界意见又不一致:有的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以公有财产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纵向经济关系⑤[尹中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初探》,《法学研究》1993年第6期。
],有的则根据国家经济管理手段的不同把国家的经济管理划分为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认为在直接管理领域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以权力从属为特征的行政关系,这部分管理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而在间接管理领域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则是一种非权力从属性的经济关系,这部分经济管理包括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市场管理经济关系两个方面,关系理解为一种直接的、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隶属性的社会关系,因此,在经济管理领域,如果经济管理关系是依据行政命令而发生的,是一种直接的管理关系的话,那么,这种管理关系就是一种仅具经济外壳的行政关系,它应由行政法去调整;相反,如果经济管理关系的发生根据不是行政命令,而是普遍性的调控措施、间接的调节手段,那么,这种宏观的、间接的、非权力从属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因为这种经济管理关系与一般的行政管理关系有着本质的不同②[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
].2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手段不同基本的看法认为行政法主要依靠直接的调整方式作用于管理对象,而经济法则主要采用间接的调整方式③[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
];行政法主要采取单一的以行政命令为主的行政手段,而经济法的调整手段主要体现为普遍性的调控措施,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信贷、利率等经济手段的运用,经济法发生作用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引导市场经济的发展④[李中圣:《关于经济法调整的研究》,《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
].从而以经济管理的方式是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作为区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标准之一。
3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法律性质不同在经济法学界,有学者引证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观念而将我国的行政法定性为“控权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认为行政法并不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经济性内容,它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程序性内容,并以行政程序监督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的滥用;而经济法既不是也无需是控权法,经济法最关注的是用以干预经济的调控政策、竞争政策是否得当,并认为对作为经济法主体的行政机关制定这些经济政策的行为进行控制是荒谬的⑤[同③。
].这种观点将经济法视为一种实体法、授权法。
此外,还有学者从行政法与经济法所追求和实现的价值目标、行政法与经济法产生的不同历史背景等方面去分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不同:认为行政法所追求和实现的是国家利益,而经济法所追求和实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在“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念下产生的,是政治法,而经济法则是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产物,它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竞争向垄断过渡的阶段,是国家干预经济的结果;在我国,行政法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计划经济的法律代名词,它无法承担起管理市场经济的任务,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和管理只能依赖经济法,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等等。
(二)经济法学界在讨论经济法以及其与行政法的区别时以下问题值得一提1 在关系到经济法地位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上至今没有形成共识具体表现在:(1)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方面,如前所述,尽管经济法学界多数学者赞成“经济管理关系论”,但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到底具有哪些本质特征以及它与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管理关系之间有哪些实质性的不同和差异至今未能解释清楚,至于不赞成仅以经济管理关系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观点就更多、更杂。
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到底是什么,这实际上是经济法学界讨论至今仍未能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
(2)在经济法的调整方式上,尽管多数学者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定性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但是,国家干预经济(经济管理)的方式或者说“国家之手”有哪些具体表现形式说法不一:有的认为,国家之手有三种基本动作即强制、参与和促导①[刘国欢:《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回顾、评析与展望》,《法律科学》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页。
],有的认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非法律手段(包括价格、税收、工资等和行政手段如国有化和计划),一种是法律手段②[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
],有的认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是普遍性的调控措施③[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
],还有的认为国家干预所使用的是一系列具有充分弹性的经济手段④[同①,目录第1-5页。
],等等。
(3)在经济法的体系结构方面,对经济法调整对象及调整方式的不同认识导致经济法体系构架上的分歧与混乱:有的认为经济法应由市场障碍排除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宏观调控法及涉外经济法所构成⑤[同③。
],有的认为经济法主要包括市场管理法和宏观经济管理法两方面⑥,还有的认为经济法仅是指宏观调控法⑦[王希圣:《经济法概念新论》,《河北法学》1994年第2期。
],等等。
2 理论研究中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及研究方式上的牵强附会具体表现在:(1)不少学者一方面坚持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的、间接的经济管理关系,财政、金融、税收及其他普遍性的调控措施和经济手段才是经济法作用的主要方式,是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本质区别,另一方面又将市场管理法纳入经济法的体系范围,并将竞争法视为经济法的龙头与核心,而在市场管理法中,无论是竞争法、价格法还是其他的管理法,立法上都是直接授予经济行政管理机关以监督检查权、处理处罚权,这些监督检查权、处理处罚权无一不是行政法上以直接管理为特征的行政手段。
(2)由于经济法学界一再试图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去研究,因而,在实际研究中唯恐触及行政法的内容,为了以示与行政法的区别而不得不在具体的研究中标新立意。
譬如在阐述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时,为了以示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而将行使经济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称之为经济法主体,将行政主体在经济行政管理中的职权与职责称之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⑧[张守文等:《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3-139页。
],将行政主体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对经济主体及个人实施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称之为经济法律责任,将经济组织与个人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诉讼称为经济诉讼,甚至建议制定统一的《经济责任法》和独立的《经济诉讼法》①[杜飞进:《论经济责任》,人民日报出版社1990年版,第192-195页。
].3 对行政法特别是我国行政法的本质特征存在着重大的认识上的误解具体表现在:(1)关于行政管理关系本质特征的误解。
不少学者将行政管理关系理解为一种单一的、机械的、直接的、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隶属性社会关系,并得出结论认为这种社会关系只适用于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的管理而不适用于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的间接管理关系需要由经济法去规范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