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教育大纲总结归纳49页PPT
《民法总论》课件

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
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制度。
监护制度
在自然人下落不明或生死不明时,依法对其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制度。
根据是否需要特定形式,要式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公证等形式,而不要式行为则没有形式要求。
根据是否涉及对价,有偿行为需要支付对价,而无偿行为则不需要。
根据是否需要实际履行,诺成性行为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而实践性行为则需要实际履行才能成立。
总结词
2. 无效的法律行为
3.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4.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的中止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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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效的法律行为
详细描述
阐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以下几种
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
总结词:构成要素
详细描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如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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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意思表示的 结果,无意思表示的行为不属于民事 法律行为。
05
04
目的性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为了设立、 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而实施的行为,具有目的性。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双方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单方民事 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总结词
变化与消灭
详细描述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三种情形。设立是指民事法 律关系的产生,如签订合同;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改变,如协商
一致变更合同条款;消灭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如合同履行完毕或解除合同等。
03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的基本原则
总结词
基本准则、立法指导思想
详细描述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 原则。这些原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也是司法实践中处理民事纠 纷所遵循的原则。
民法的调整对象
总结词
调整范围、社会关系类型
详细描述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 、债权关系、继承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等。这些关系是民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体现了民法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 公正的立法宗旨。
VS
保护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 ,债权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寻求救济,如 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同时,法律 也规定了多种保护措施,如代位权、撤销 权等,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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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总结词
理解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是掌握民事责任制度的基础。
详细描述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 后果。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以民事义务为基础,二是具有 法律强制性,三是以恢复受损权益为目的。
民事责任的分类
总结词
了解民事责任的分类有助于更好地理 解和应用民事责任制度。
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如姓名权 、肖像权、婚姻关系等。
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
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 关系等,旨在保护个人财产权益和维 护市场经济秩序。
02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民事主体之间产生,并由民法规 范保护的具有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内容的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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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民法总论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 民事责任
01
民法总论概述
民法的定义与性质
民法的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 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民法的性质
民法是私法,具有平等性、自愿 性和自治性,旨在保护个人自由 和权利。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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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机关
法人的意思形成机关和执行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如股东会)、执行 机关(如董事会)和监督机关(如监事会)。
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法人依法成立后,在存续期间因某些原因导致法人主体消灭或变更的 法律事实。包括法人的合并、分立、解散和破产等。
04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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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二)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 愿原则。这一规定为意思自治原则确立依据。
1. 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 意思自治。个人意思优先与法律意志。
第一章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哪些 地方发生效力。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 领土、领空、领海,还包括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 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 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驻外使 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 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参见《民法通则》第2条和《合同 法》第2条之规定)
第一章
二、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与民法学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
民法是指民法规范的总称,或指作为一 个部门法的民法,也可能是指某个单行 民法规范。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及有 关学理的一门法律科学。
第一章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民法基本原则 的含义、功能。掌握民法各基本原则的 含义。
【教学重点及难点】平等原则、诚实信 用原则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 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 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第一章
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
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 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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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 商法,形式意义上,指民法典之外的商法 典 ;实质意义上,指一切调整商事行为的法 律规范。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争。 民法与商法的联系:(1)民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于民法;(2)民法的基本制度适用于商 法 民法与商法的区别:(1)主体不同;(2) 调整范围不同;(3)特征不同;
13
三、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产生 (二)变更 (三)消灭 四、分类 (一)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 (二)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三)单一法律关系与复合法律关系
14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一、概念与特征 1,法律地位的平等性。 2,主体意思的自主性。 3,主体范围的广泛性。 二、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自然人 2,法人 3,非法人组织 4,国家
41
(三)法人设立的要件 (四)法人设立的民事责任 三、法人的成立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2
第三节 法人的分类
一、外国法人的分类 (一)大陆法系 1,公法人与私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 (二)英美法系 集体法人与独任法人
35
(三)宣告失踪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 (一)概念和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 2,利害关系人申请 3,法院依法宣告 (二)法律后果 1,被宣告死亡人与他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消 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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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 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3,被宣告死亡人,宣告判决之日为其死亡 日期 (三)宣告死亡的撤销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组织。 二、法人的本质 (一)拟制说 (二)否定说 (三)实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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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体间地位平等。(如前述)
• 2、当事人的意思自由。
• 3、体现价值规律。(《民法通则》第四条中规定的 “等价有偿原则”即为此表现)。
• (四)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具体内容
•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内容包括财产归属关系
与财产流转关系。
– 1、财产归属关系是指因确定财产应归由谁享有 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又称静态的财产关系,在 民法中主要通过物权制度来体现。
• 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 • 一般认为,现代民法的源头即为古罗马法
中的市民法。因此对古罗马法中的民法加以 探究是必要的。对古罗马法,可主要掌握以 下几个要点:
• 1、《十二表法》。
– 公元前450年(有说449年者)罗马共和国元 老院近于民意,设立立法委员会,收集整理当 时的习惯法规则,拟定成法律条文予以公布, 成为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即《十二表法》。其大 部分内容与民法有关。十二表法是古罗马从无 法向有法、从习惯向法律、从不成文法到成文 法、从秘密法到公开法的一个里程碑。
• 第六,对民法总论知识的深入理解和掌握, 为以后对民法其他部分学习打下一个良好 的基础。
第一章 民法概述
•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含义
• 一、民法的概念
• 概念:民法是法的一个部门,是调整平等主体之 间的民事关系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律规范的总和。
• 理解:
• 1、民法是一个部门法,而非法的全部;
• 2、民法所调整的范围是民事关系,而非其他社会 关系;
– 实质民法既包括形式民法,也包括其他所有调整 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 我国的《民法通则》:有人认为属于形式上的民 法,有人认为不属于形式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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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思自治原则
(一)含义 意思自治原则又称为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参与民事活动,其在民事活 动中的意志自由(根据自己的意志设定权利和义 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二)基本内容 1。民事主体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 2。允许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 系。 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 4。民事主体的行为不受国家权力与其他民事主体 的非法干预。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 1.民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民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而形成的具有平等性的社 会关系。 民事关系经由民法调整成为民事法律关系。 2.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三、公平原则
(一)含义 公平原则是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它要 求立法和司法都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二)基本内容 1。要求民事主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民事主体的权 利、义务。 2。要求平衡民事主体利益或损害的分配。 3。民事案件处理的结果,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 要求。 •如〈〈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 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 人分担民事责任。”
2.民事主体不得以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 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 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 权利。
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 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 行为。
4.法官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各方当 事人的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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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可以因下列原因而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 能力或死亡;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解除委托关系;代理人被撤销或被解除 委托;其他原因导致代理权终止。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人实施法 律行为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但被代 理人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无权代理造成 的损失。
民法总论课件
目
CONTENCT
录
• 民法总论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自然人 • 法人 • 非法人组织 • 民事法律行为 • 代理
01
民法总论概述
民法总论的定义与性质
定义
民法总论是民法典编纂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民法的基本概念 、原则、制度和规则的概括和总结。
性质
民法总论是民法典的基础和核心,为民法分则各编的规定提供了 指导和依据。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 地从事民事活动,不受他人干涉和限制。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守 信、言行一致的原则,不得虚假陈述、欺诈他人 。
02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 的物或其他对象(客体)而发生的由 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
05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与法律地位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参与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非法人组织在法律上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可以作为民事活动的主体,但不同于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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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高校招生录取案
陈云海是江苏省95级应届外语兼文科类考生, 提前录取志愿报考外交学院,1995年其高考成 绩为591分,口试评分为5-,在江苏省所有报 外交学院的考生中居第二名。当年外交学院在该省 共招9人,录取时以口试不足5分为由退掉陈某和 居第一名的吴某(男,597分,口试4+),录 取了第19名的刘某(男,565分,口试5)。 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P7)
横向财产关 系(平等主 体之间) 物权法调整 民法 调整 债权法调整
财产所有关 系(静态)
财 产 关 系
财产流转关 系(动态)
纵向财产关系 (主体不平等)
经济法调整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P8)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 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 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 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的 路人乙撞死。 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 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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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 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确定。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和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 实际损失除物质方面外,也包括精神损失,即实际存 在的无形的精神压力与痛苦。 • ……本案原告贾国宇在事故发生时尚未成年,身心发 育正常,烧伤造成的片状疤痕对其容貌产生了明显影 响,并使之劳动能力部分受限,严重地妨碍了她的学 习、生活和健康,除肉体痛苦外,无可置疑地给其精 神造成了伴随终身的遗憾与伤育,必须给予抚慰与补 偿……
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荣誉权
民法沿革脉络
十 二 表 法
( 前 五 世 纪
历代法 律、敕 令、学 说……
优 士 丁 尼 国 法 大 全
( 六 世 纪 )
《优士丁尼法典》
《法学阶梯》
《学说汇纂》 《新优士丁尼法典》
法 国 民 法 典 德 国 民 法 典 日本民法典 台湾地区民法典
)
第二节 民法的沿革
一、罗马法及其影响
(四)地方性民事规范 如:上海市的《技术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 易管理条例》等。 (五)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六)有权解释 (七)国际条约中的民事规范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
三、习惯 习惯是指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发生于某种社会权威和社 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如:某些少数民族的婚俗、房屋维修负担、财产分割办法等。 四、判例 判例,是指审判机关对于某具体案件作出的判决。 五、法理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第二节:平等原则 第三节:自愿原则 第四节: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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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 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多种分 类,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 分类方式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是否需要双方意思表示, 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和双方 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涉 及对价,可以分为有偿行 为和无偿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是否需 要特定形式,可以分为要 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需要进行清算、注销登记等程序。
05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与特征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01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参与民事活动的组
织。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02
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
动,但不具备法人资格。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03
非法人组织在民事活动中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当事人
债权的特征
债权具有相对性、请求性、期限性、 平等性和规范性。
债权的种类与内容
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债权划分为不同类型,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和不当得利之债等。
内容
债权的内容包括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具体包括请求履行、请求赔偿、代位权 和撤销权等。
债权的变动
债权的产生
债权的产生基于法律行为 或法律规定,如合同、侵 权行为等。
总结词
阐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
详细描述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成立要件是 指民事法律行为具备的基本要素,而生效要件则是指民事法 律行为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具体来说,成立要件包括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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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论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法律规范按照法律主体地位的不同分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民法就属于前者,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和《合同法》第2条规定,民法概念可表述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汉语中的“民法”一词源于日本。
清末、民国初年称为“民律”,如《大清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律草案》。
直至1929年5月23日颁布民法总则,才正式使用“民法”一词。
日本民法典中的“民法”一词由法国民法典droit civil翻译而来,而droit civil一词源于由罗马法ius civil即“市民法”。
由此可见,“民法”一词实际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市民法是古罗马国家的法,即其适用的范围是罗马人,是一个与万民法相对应的概念(适用范围为罗马人以外的人)。
罗马法虽诸法合一,但在法理上,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乌尔比安认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而罗马的市民法主要内容是私法,随着罗马法影响的不断扩大,市民法就成为了罗马私法的同义语。
按照罗马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观点,现代西方法学家认为,公法主要调整的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私法调整的是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现在大陆法系的各国民事立法均属私法,因此民法就是调整民间(即市民、世俗)社会关系的法。
三、民法与民法学民法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民法学是指以说明、阐释民法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学,称民法规范学或者民法解释学。
广义的民法学包括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史学和比较民法学等。
民法学与“民法”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
两者主要区别为:(1)民法是指一个部门法律规范,民法规范的总称。
民法学是一门以民法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研究象的社会科学;(2)民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