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办法
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4〕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4日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川办发〔2014〕3号2014年1月14日)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证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 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是本省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格证明, 包括行政执法证和委托行政执法证。
本省执法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式样、统一印制, 套印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章。
证件具体印制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加盖证件管理专用章.执法证应当载明持证人员基本身份信息、执法区域和类别、证件编号、有效期等事项,并附本人照片.第四条执法证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方式。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全省执法证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执法证的颁证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法证的管理工作.省级行政执法机关是本部门执法证的颁证机关, 其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执法证的管理工作.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 省级机关是本系统、本行业执法证的颁证机关,其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执法证的管理工作.第五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使用非本省统一式样执法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由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将相关依据、证件式样、持证人员名册等有关资料统一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向社会公告。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川工商办[2011]165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工商办〔2011〕165号)各市、州工商局:为深入推进全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开展,建立规范有序、职责明晰的工作机制,省局制定了《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已于2011年8月11日经省局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为深入推进全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建立规范有序、职责明晰的工作机制,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川府发〔2008〕3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工商个字〔2009〕241号)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现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各层级和各业务机构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以下简称“查无”)工作的职责分工等,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和谐社会,树立执政为民的执法理念,深刻认识“查无”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层级和各业务机构“查无”工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层级和各业务机构“查无”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大“查无”工作的执法力度,着力形成“查无”工作常态化、系统化、规范化的长效监管体系,有效预防监管风险,确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责到位。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原则。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办法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办法一、背景介绍四川省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重要经济中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着规范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职责。
然而,长期以来,一些企业存在违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加强对违法企业的惩罚力度和震慑作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了《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办法》。
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的意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是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一种有效手段。
通过该备案机制,一方面可以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维护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力度,确保违法企业依法受到应有的惩罚。
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的程序(一)备案申请违法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后,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通知书》,要求违法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或采取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企业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书后,应当申请行政强制备案。
(二)备案审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行政强制备案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罚款事实和执行情况。
如符合备案条件,将决定予以备案。
(三)行政强制执行一旦备案审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如冻结违法企业的银行账户、查封违法企业的财产等,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效果。
四、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的效果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的实施,对于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能够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制裁,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
违法企业因为行政处罚而受到经济上的打击,将对其日常经营产生不良影响,从而使其意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促使企业转变经营方式,遵守市场规则。
其次,行政强制备案可以提高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力度。
过去,由于违法企业拖欠罚款或故意逃避执行,导致行政处罚失去实效。
而通过行政强制备案,利用冻结账户、查封财产等手段,可以确保违法企业按照处罚决定履行义务。
再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制度的建立,将有效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川工商办[2013]146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川工商办〔2013〕146号)各市、州工商局,省工商局直属分局:为有效利用企业登记档案,切实做好查询服务工作,根据《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规范全省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受理机关及职责各级保管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申请受理、审批和查询服务提供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下同)负责提供查询服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管理机构在提供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的同时,必须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真实与安全,防止不法人员借查询档案之机破坏档案资料和利用获得的资料进行不法活动。
二、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的类别及内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按照提供途径,可以分为机读档案资料查询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一)机读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1、企业登记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管部门、出资人、经营期限、注册号、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等。
2、企业登记报批文件:部门批准文件、章程、验资证明、住所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变更事项:核准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日期、变更有关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事项的各种登记文件及核准变更日期。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2.18•【字号】•【施行日期】201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为有效遏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利用格式条款损害合同对方当事人,特别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平、诚信、有序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工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工商办〔2010〕276号)精神,决定从2011年2月18日至2011年6月30日,对我市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开展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整治对象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并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除外)。
二、整治范围(一)各类由企业自行制定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认购书、定金合同、补充协议等格式条款文本。
(二)示范文本的使用情况。
三、整治内容(一)伪造合同示范文本、补充协议与示范文本内容不一致仍然使用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参照使用示范文本仍然使用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等违反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制度的。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附件的。
(三)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未将商品住房质量性能,物业会所、车位等设施归属,交付使用条件及其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的。
(四)格式条款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的不公平、不合理内容的。
四、相关要求(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积极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开展学习,提高认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认真查找并整改在商品房买卖中使用或参照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或使用格式条款中存在的问题。
四川省备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备案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四川省内各类主体的备案管理,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制定本《四川省备案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范围内的各类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等主体进行备案管理的情况。
三、备案管理的基本原则1. 便捷性原则:备案管理程序应当简洁高效,便于主体进行备案申报和修改。
2. 公平性原则:备案管理应当公平,不得歧视任何主体。
3. 透明性原则:备案管理应当公开透明,主体可以获得备案相关信息。
4. 合规性原则:备案管理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备案内容的合法合规。
四、备案管理的主体与义务1. 备案主体:备案主体包括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
2. 备案义务:备案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完成备案申报,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备案信息。
五、备案管理的程序1. 备案申报1. 备案主体应当在备案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申报。
2. 备案申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备案主体的基本信息、备案事项的具体内容等。
2. 备案审核1. 备案管理机构对备案申报进行审核,核实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审核结果应当在一定时间内予以反馈,并说明审核通过或审核不通过的理由。
3. 备案管理1. 备案管理机构对通过审核的备案申报进行备案管理,备案号,并将备案信息记录在备案管理系统中。
2. 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备案主体发送备案管理情况的通知。
4. 备案信息修改1. 备案主体如需修改备案信息,应当在备案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信息修改申请。
2. 备案信息修改申请经备案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进行相应的备案信息修改。
5. 备案信息公开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开备案信息,确保备案信息的透明性和公开性。
六、备案违规处理1. 对于提交虚假备案信息的备案主体,备案管理机构有权做出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备案或撤销备案等处理措施。
2. 对于违规使用备案信息的行为,备案管理机构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或采取其他合法措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问
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6.04
•【文号】工商市字[2009]110号
•【施行日期】2009.06.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问题的通
知
(工商市字〔2009〕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根据合同监管工作的需要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现将总局制定的各类合同示范文本77个,以及各地制定发布的部分合同示范文本31个,共108个合同示范文本予以下发,请认真组织宣传推广。
合同示范文本对于规范当事人的合同签约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矫正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避免或减少合同欺诈和纠纷,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而实施的重要行政指导职能。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积极制定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合同示范文本,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大力提倡和引导合同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使当事人了
解、掌握示范文本的内容特点。
各地在推广使用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反馈。
附: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略)
二○○九年六月四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4.18•【字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4月18日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全省汽车类合同格式条款列入备案范围的复函》的规定,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应当办理备案:(一)房屋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二)物业管理、住宅装修装饰合同;(三)旅游合同;(四)供用电、水、热、气合同;(五)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六)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合同;(七)旅客运输合同;(八)汽车销售、保养、维修合同;(九)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在开始使用该格式条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样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通过“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系统”网上办理。
下级备案机关受上级备案机关委托,可以上级备案机关的名义对本辖区内的合同格式条款实施备案。
第四条经营者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申请书;(二)合同样本;(三)营业执照;(四)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五)其他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经营者提交材料齐全的,备案机关予以备案。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3.14•【字号】川工商办[2012]58号•【施行日期】201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的通知(川工商办〔2012〕58号)各市、州工商局,省工商局各处、室、分局、总队、直属事业单位:《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强化执法办案事后监督,促进依法行政,防范廉政风险和监管风险,树立工商执法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案件回访制度是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办案事后监督办法。
由受指派的案件回访人员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进行跟踪回访,主要检查执法办案行为是否规范,当事人是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义务,当事人是否纠正原违法行为和有无新的违法行为等情况。
第二条案件回访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违法必纠的原则。
回访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行为规范,语言文明,注重形象。
第三条案件回访工作由四川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办案机构、法制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办案人员应当回避回访自己参与办理的案件,其他回避情形按照《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对当事人反映办案人员不廉洁执法的有关问题及其材料要予以保密,并及时送转纪检监察机构。
合同工商局备案要求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申请须知
根据《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及《贵州省合同格式条款管理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的要求,经营者提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在所有书式文本上加盖公章:
(一)《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三)合同文本样本或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材料、附件等;
(四)合同文本样本中格式条款的内容及其依据、说明等材料;
(五)承办人的委托代理证明;
(六)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资料的电子文档;
备案机关收讫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合同格式条款文本备案受理单》。
(七)《贵州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格式条款的备案,首先由各区、县(市)住建部门对《贵州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二章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进行备案,出卖人、买受人权利与义务的格式条款由各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的其他备案材料。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申请书
申请人:(公章)申请日期:年月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
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将我单位拟定的
合同文本报你局备案。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附件: 1. 合同文本样本或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材料或附件等;
2. 说明材料;
备案审查机关意见。
合同监管条例
合体监管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合同指导服务、监督合同格式条款和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格式条款,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单据等内容符合合同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监督和服务职责,尊重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合同信用制度建设,倡导合同当事人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增强社会信用意识。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并依法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鼓励合同当事人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的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格式条款监督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格式条款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依法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十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或者保修责任;(四) 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须知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须知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须知
一、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备案类型:
(一) 房屋买卖、房屋中介、物业管理、住宅装饰装修合同;
(二) 汽车买卖、租赁合同;
(三) 供用电、水、气合同;
(四) 有线电视、邮政、通信服务合同;
(五) 经营性培训、医疗服务合同;
(六) 消费贷款和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七) 旅游、运输合同;
(八) 典当、拍卖合同;
(九) 美容、健身、餐饮服务合同。
二、办理机构:
(一)以上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由提供方住所所在地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备案。
提供方为分支机构,但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使用公司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的.,报公司住所地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备案;提供方为分支机构,但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使用自己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的,报分支机构住所地区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备案。
三、办理时限:
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文本使用之前将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备案。
四、备案所需材料:
(一)《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表》、《合同格式条款变更(修改)备案表》(南昌市工商红盾网下载);
(二)合同格式条款的空白合同文本原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及与合同文本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本;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四)合同文本样本中主要格式条款的内容及其依据、说明等材料(加盖公章);
(五)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五、办理程序:
申请→ 受理→ 备案存查
六、办理依据:
《南昌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四川省监督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工作计划第三章监督形式及内容第一节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二节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第三节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四节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五节询问和质询第六节特定问题调查第七节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四章监督公开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监督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行使监督权。
监督法和本实施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保持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开展调查研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日常工作。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承办监督工作的具体事项。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制度,保证监督工作有效开展。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形式,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监督工作计划第六条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应当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二)本级决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五)其他监督活动。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08•【文号】工商办字〔2017〕205号•【施行日期】2017.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7〕205号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涉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的要求,工商总局对截至2016底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认真清理,对照国务院改革决策和根据国务院改革决策已修改的法律、法规,决定废止26件与“放管服”改革政策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
现将工商总局决定保留继续有效的306件和决定废止失效的26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工商总局2017年11月8日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市场规范管理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拍卖人接受竞买人委托参与竞买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3〕115号 2003.9.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工商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169号 2009.8.2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农村广泛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56号 2010.3.2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创建文明集市示范标准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227号 2010.11.2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1〕110号 2011.5.2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跨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意见工商市字〔2011〕111号 2011.5.2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1〕248号 2011.12.1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快建立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87号 2012.5.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2〕156号 2012.8.3110.工商总局对北京市工商局关于拍卖活动备案管辖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3〕91号 2013.6.1811.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柜台租赁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工商市字〔2013〕203号 2013.12.1912.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3〕210号 2013.12.2513.工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4〕34号 2014.2.2714.工商总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加强旅游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4〕107号 2014.5.2815.工商总局关于发布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的公告工商市字〔2014〕144号 2014.7.3016.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14〕180号 2014.9.2917.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4〕190号 2014.10.2918.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5〕29号 2015.2.2619.工商总局关于指定湖北省工商局管辖于云波等涉嫌侵权案件的批复工商市字〔2015〕32号 2015.3.320.工商总局对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有关表述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5〕35号 2015.3.421.工商总局关于工商部门在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中职责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5〕92号 2015.6.2322.工商总局关于网络拍卖监管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5〕136号 2015.8.2523.工商总局关于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5〕178号 2015.10.3024.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意见工商办字〔2015〕183号 2015.11.625.工商总局对江苏天易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行为定性处罚的意见工商市字〔2015〕212号 2015.12.1026.工商总局关于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发展规范网络服务交易行为的指导意见(暂行)工商网监字〔2016〕2号 2016.01.0827.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6〕68号 2016.04.2128.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格式条款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6〕72号 2016.04.2729.工商总局关于公示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告工商市字〔2016〕118号 2016.06.2730.工商总局关于依企业申请撤销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资格的公告工商市字〔2016〕166号 2016.08.2931.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在上海市长宁区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的批复工商网监字〔2016〕220号 2016.11.1532.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在江苏省宿迁市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的批复工商网监字〔2016〕255号 2016.12.2833.工商总局关于动产抵押登记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6〕257号 2016.12.28(二)竞争执法、打传规直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商品价格和市场信息进行虚假宣传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4〕292号 1994.10.20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利性保龄球场馆举办高额奖励活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386号 1996.12.4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擅自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128号 1997.5.7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信用合作社限定贷款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170号 1997.7.7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支付、收取保险代办手续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256号 1997.10.28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257号 1997.10.28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实施强制交易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320号 1997.12.30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收买瓶盖等方式推销啤酒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321号 1997.12.30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55号 1998.4.2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公字〔1998〕109号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109号 1998.6.12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抽奖式有奖销售认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应用解释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143号 1998.7.14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非相同非类似商品上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的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267号 1998.11.20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79号 1999.4.5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170号 1999.6.22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信局对不从该局购买手机入网者多收入网费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190号 1999.7.27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4号 1999.10.20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供电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5号 1999.10.26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邮政企业强制他人接受其邮政储蓄服务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6号 1999.10.26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电信部门强行向用户收取话费预付款、话费抵押金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7号 1999.10.26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铁路运输部门限定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铁路运输延伸服务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及行为主体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8号 1999.10.26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民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具有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处罚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9号 1999.10.26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310号 1999.11.29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313号 1999.12.1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48号 2000.3.17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抽签等方式降价销售商品行为定性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61号 2000.3.31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贿赂手段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62号 2000.3.31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铁路运输部门强制为托运人提供保价运输服务是否排挤保险公司货物运输保险公平竞争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96号 2000.5.17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石油公司、石化公司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134号 2000.6.25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力公司强制用户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143号 2000.7.6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盐业公司在销售无碘盐时强制用户购买碘盐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200号 2000.9.13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限制竞争行为和旅游服务机构滥收费用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245号 2000.10.17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业局在农网改造中滥收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311号 2000.12.26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信用社用借据发放贷款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38号 2001.2.9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柜台联营中收取对方商业赞助金宣传费广告费行为能否按商业贿赂定性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152号 2001.6.13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供电部门强行收取不该收取的费用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175号 2001.7.6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火车站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处罚当事人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179号 2001.7.11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保险公司借助学校强制保险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211号 2001.8.6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有线电视台强行向用户收取解扰器押金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285号 2001.10.12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获奖获优情况作不真实宣传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54号 2002.3.11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火车站限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249号 2002.10.15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自来水公司强制收取水增容费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260号 2002.11.13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自来水公司强行收取底度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278号 2002.12.17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电力局在农网改造中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及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滥收费用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287号 2002.12.31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39 号 2003.3.17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烟草公司依据卷烟零售协会文件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80号 2003.6.18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饰、装修风格作相同或近似使用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85号 2003.6.258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查处非法拆解、拼装报废汽车活动的法律依据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91号 2003.7.17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网站在提供网上购物服务中从事有奖销售活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4〕46号 2004.3.17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贯彻实施《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公字〔2005〕155号 2005.10.198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办学校收受商业贿赂行为是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6〕90号 2006.5.158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出租房给传销人员居住的行为是否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直字〔2007〕189号 2007.9.68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的通知工商直字〔2007〕212号 2007.9.248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所列举的行为之外的虚假表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7〕220号 2007.10.178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直字〔2007〕263号 2007.11.288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8〕7号 2008.1.8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中介服务机构通过行贿手段获得交易的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8〕198号 2008.9.12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意见工商直字〔2009〕77号 2009.4.14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具有市场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拒绝交易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竞争函字〔2009〕125号 2009.4.23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直字〔2011〕214号 2011.11.393.工商总局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经营者指定交易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竞争字〔2013〕70号 2013.4.2694.工商总局公安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关于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的意见工商直字〔2013〕166号 2013.10.2395.工商总局关于为传销人员提供委托见证属为传销提供条件的答复意见工商直字〔2014〕87号 2014.4.2896.工商总局关于查处机动车检测企业收取拓号费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竞争字〔2014〕183号 2014.10.14(三)个体私营经济监管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2000〕9号 2000.1.139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个字〔2005〕26号 2005.2.59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6〕74号 2006.4.1310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8号 2007.5.291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26号 2007.6.211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247号 2007.11.161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8〕18号 2008.2.41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自然人投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0〕39号 2010.3.2105.工商总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问题的批复工商个字〔2013〕101号 2013.7.2106.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加强个私协会会员入会和会费管理的通知工商个字〔2013〕145号 2013.9.25107.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3〕163号 2013.10.18108.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3〕199号 2013.12.18109.工商总局关于为无照经营提供场地违法所得计算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个字〔2014〕86号 2014.4.21110.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宿迁市开展个人网店登记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批复工商个字〔2014〕226号 2014.12.22111.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45号 2015.4.1112.工商总局关于指导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组织开展“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活动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46号 2015.4.1113.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109号 2015.7.17114.工商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强新形势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117号 2015.7.27115.工商总局关于同意江苏省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工商个字〔2015〕163号 2015.10.8116.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工商个字〔2015〕164号 2015.10.8117.工商总局关于印发2015年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信用监管体制建设三项综治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186号 2015.11.10118.工商总局关于同意重庆市永川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工商个字〔2015〕190号 2015.11.13119.工商总局关于同意上海市浦东新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工商个字〔2015〕191号 2015.11.13120.工商总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营业范围的公告工商个字〔2015〕208号 2015.12.1121.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224号 2015.12.28122.工商总局关于汇总发布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名录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39号 2016.3.11123.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99号 2016.5.31124.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 2016.8.29125.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7号 2016.9.26126.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升级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246号 2016.12.13(四)广告监管1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0号 2007.7.251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集邮票品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8号 2007.9.171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08〕85号 2008.4.231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参加国际广告赛事活动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8〕242号 2008.11.191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9〕85号 2009.4.221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通知工商广字〔2012〕26号 2012.2.91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商广字〔2012〕48号 2012.3.261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广告战略实施的意见工商广字〔2012〕60号 2012.4.111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服务广告市场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12〕78号 2012.4.24136.工商总局关于违法广告案件线索移送程序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广字〔2014〕150号 2014.8.8137.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工商广字〔2015〕42号 2015.3.24138.工商总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工商广字〔2015〕106号 2015.6.30139. 工商总局关于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如何认定广告经营者广告费金额的答复意见工商广字〔2015〕221号 2015.12.28140.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开展互联网金融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工商办字〔2016〕61号 2016.4.13141.工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含有违法广告内容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广字〔2016〕107号 2016.6.8142.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工商广字〔2016〕148号 2016.7.26143.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治含有“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内容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16〕194号 2016.10.9144.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16〕256号 2016.12.28(五)消费者权益保护1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力度的通知工商消字〔2000〕201号 2000.9.61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销售行为及汽车配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10〕148号 2010.7.261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工商消字〔2011〕113号 2011.5.301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工商消字〔2011〕217号 2011.11.141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消字〔2011〕222号 2011.11.18150.工商总局关于依法做好食品市场监管相关工作的意见工商消字〔2013〕108号 2013.7.15151.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13〕197号 2013.12.17152.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文书参考式样的通知工商消字〔2014〕43号 2014.3.4153.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的通知工商消字〔2014〕51号 2014.3.12154.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体系建设的意见工商消字〔2014〕91号 2014.4.30155.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消字〔2014〕233号 2014.12.29156.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15〕9号 2015.1.14157.工商总局关于明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维权措施文件效力的答复意见工商消字〔2015〕18号 2015.1.27158.工商总局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工商消字〔2015〕36号 2015.3.4159.工商总局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其派出机构处理消费者投诉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消字〔2015〕105号 2015.7.13160.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工商消字〔2015〕189号 2015.11.12161.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工商消字〔2016〕204号 2016.10.19(六)商标注册管理1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工商标字〔1996〕24号 1996.1.161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特殊标志核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1997〕71号 1997.3.131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侵权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字〔2003〕99号 2003.8.81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标字〔2007〕15号 2007.1.241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通知工商办字〔2009〕159号 2009.8.121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的通知工商标字〔2009〕182号 2009.9.11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如何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函字〔2009〕291号 2009.11.91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的扶持措施》的通知工商标字〔2010〕129号 2010.7.71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的扶持措施》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性文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工商发[2014]199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10.14【实施日期】2014.1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工商发〔2014〕199号)各市(州)工商局,省局各处室(单位):为切实规范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加大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力度,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修订了省局2010年12月1日制定的《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10月14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省政府《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依据法定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或义务,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在制定、备案和清理规范性文件时,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备案和清理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法定职权和程序;(二)职权与责任相一致;(三)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四)精简、统一、效能、公开。
四川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_secret
四川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诚实信用,自愿公平,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同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合同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合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合同监督管理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非法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信用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组织引导当事人积极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加强合同信用建设。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合同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建立统一的合同信用征信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公示合同信用信息。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合同信用激励制度,在招标、企业评级、信贷、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等活动中对获得“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和合同信用记录优良的当事人给予优惠激励。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政策,鼓励扩大合同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引导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等商业活动中更多利用合同信用征信服务,降低交易风险。
第三章合同示范文本管理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示范文本的制订、发布,并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共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
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重大行政处罚的行政强制备案是指对于涉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必须向行政强制备案机关备案的程序和要求。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合法性和严肃性,加强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效力。
一、备案范围与程序1. 备案范围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适用于行政机关对于涉及到以下情况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1)对涉及重大社会利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生命健康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2)对直接导致经济损失、社会恶劣影响等后果的行政处罚决定;(3)对行政机关内部干部和工作人员的严重过失或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4)对行政机关内部重大举报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2. 备案程序(1)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材料提交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证据材料、听证会记录等备案材料报送行政强制备案机关。
(2)备案机关审查行政强制备案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规等方面的审查。
(3)备案机关决定行政强制备案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可以决定无条件备案、条件备案或者不予备案。
二、备案的作用与意义1. 加强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行政强制备案的要求确保了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备案机关的审查程序能够发现和纠正行政处罚决定中的问题,确保决定依据合法,证据充分,程序规范。
这有助于防止滥用和不当行使行政权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加强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约行政强制备案制度能够有效加强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约。
备案机关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能够发现行政机关可能存在的错误或滥用行为,纠正过错,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与规范。
3. 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效力行政强制备案制度对于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9.27•【字号】川工商办[2010]209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川工商办〔2010〕209号)各市、州工商局,扩权试点县(市)工商局,省工商局直属分局:为规范格式条款备案程序,加强格式条款监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省局制定了《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办法》,望认真遵照执行。
省工商局直属分局具体承担省局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工作。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格式条款备案程序,加强格式条款监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使用格式条款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店堂告示、说明、须知、凭证、单据、通知、声明等书面、视听资料或者计算机数据的内容涉及交易内容或者当事人权利义务并符合前款规定的,为格式条款。
行业组织制定本行业通用的合同文本中含有格式条款的,视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格式条款备案是指对格式条款进行审查,并加以记载的监督制度。
包括首次备案、变更备案、修改备案、注销备案和撤销备案。
格式条款备案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格式条款依法进行监督的方式,提供方不因格式条款已经备案而减轻、免除或者转移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合同监管条例
合同监管条例合体监管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合同指导服务、监督合同格式条款和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格式条款,是指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事先制定、重复使用、未经另一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铺通知和文件的内容符合合同要约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监督和服务职责,尊重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增强合同当事人的意识和有关社会信用制度。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开查询制度,为社会提供查询服务,依法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鼓励合同当事人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制定的合同范本,应当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的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格式条款监督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格式条款危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依法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十条格式条款不得包含免除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一)对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或者保修责任;(四)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责任;(5)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4〕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4日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川办发〔2014〕3号2014年1月14日)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证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是本省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格证明,包括行政执法证和委托行政执法证。
本省执法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式样、统一印制,套印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章。
证件具体印制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加盖证件管理专用章。
执法证应当载明持证人员基本身份信息、执法区域和类别、证件编号、有效期等事项,并附本人照片。
第四条执法证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方式。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全省执法证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执法证的颁证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法证的管理工作。
省级行政执法机关是本部门执法证的颁证机关,其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执法证的管理工作。
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省级机关是本系统、本行业执法证的颁证机关,其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执法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使用非本省统一式样执法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由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将相关依据、证件式样、持证人员名册等有关资料统一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向社会公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川工商办〔2010〕209号各市、州工商局,扩权试点县(市)工商局,省工商局直属分局:为规范格式条款备案程序,加强格式条款监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省局制定了《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办法》,望认真遵照执行。
省工商局直属分局具体承担省局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工作。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格式条款备案程序,加强格式条款监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使用格式条款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店堂告示、说明、须知、凭证、单据、通知、声明等书面、视听资料或者计算机数据的内容涉及交易内容或者当事人权利义务并符合前款规定的,为格式条款。
行业组织制定本行业通用的合同文本中含有格式条款的,视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格式条款备案是指对格式条款进行审查,并加以记载的监督制度。
包括首次备案、变更备案、修改备案、注销备案和撤销备案。
格式条款备案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格式条款依法进行监督的方式,提供方不因格式条款已经备案而减轻、免除或者转移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格式条款的备案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格式条款在上级备案机关已经备案的,下级备案机关不再备案;在本省已经备案的,不再重复备案;在外省已经备案的,应提交备案材料审查。
格式条款提供方住所地与其登记机关所在地一致的,在其登记机关备案;提供方住所地与其登记机关所在地不一致的,在提供方住所地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提供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提供方在本省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在格式条款制定地或者使用地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在不同地区使用或者使用地尚不确定的,由提供方自愿选择一个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提供方为非经营性主体的,在其住所地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格式条款提供方是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住所地在成都市主城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青羊区、金牛区、高新区)内的,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备案。
第六条下列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为强制备案合同文本,提供方应当在首次使用日的30日之前向管辖地备案机关提出首次备案申请;已备案的格式条款需要变更的,提供方应当在使用日的15日之前向原备案机关提出变更备案申请:(一)房屋买卖、房屋中介、物业服务合同文本;(二)供电、供水、供气合同文本;(三)旅游合同文本;(四)有线电视、邮政、电信服务合同文本;(五)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合同文本;(六)运输合同文本;(七)拍卖、抵押、质押合同文本;(八)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合同文本。
第七条自愿备案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可以在任意时间向备案机关提出备案申请。
备案后需要变更的,提供方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变更备案,未办理变更备案的,不得继续使用备案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依法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应当发出《格式条款限期备案通知书》,责令提供方限期备案。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受理申诉、投诉、举报和转办、移送案件中发现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发出《格式条款限期修改通知书》,说明要求修改的条款、依据和理由,责令提供方在15日内办理修改备案。
格式条款在被要求修改前未备案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备案机关提出申请;已备案的,向原备案机关提出申请。
在省外已备案的,向本省审查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提供方申请格式条款首次备案、变更备案、修改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格式条款备案申请表》;(二)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其他类型的格式条款文本;(三)制定格式条款的依据、理由和说明;(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等有关主体资格的证明;(五)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前款所列书面材料,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外,提供方应当在原件或者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符合管辖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的,备案机关予以受理,出具《格式条款备案受理通知书》。
提供方的申请不符合管辖规定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备案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其补齐、更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格式条款备案不予受理通知书》。
在办理备案期间,备案机关应当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公示申请备案的格式条款,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格式条款备案、监督检查或者受理申诉、投诉、举报和转办、移送案件中,应当依法对格式条款进行审查。
发现格式条款违反《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书面通知提供方限期修改。
发现格式条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尚未使用的,要求提供方限期修改,已经使用的,依法调查处理并要求限期修改。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修改格式条款,提供方无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书面修改通知之日起15日内修改并申请备案;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书面修改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有异议的条款、依据、理由等。
经复核后仍被要求修改的,提供方应当在收到书面修改通知之日起15日内修改并提交备案。
要求修改格式条款的机关与备案机关不一致的,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日内将修改备案的情况抄送要求修改的机关。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复核申请中提出听证的请求。
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当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举行听证;其他种类和形式的格式条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举行听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邀请有关合同当事人代表、专家学者、行政主管部门和消费者组织等参加。
格式条款修改听证程序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备案机关应当成立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对强制备案的合同文本及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复杂的格式条款进行审查。
在格式条款审查中,备案机关应当征求合同当事人、有关专家学者、主管部门、消费者组织、行业组织等的意见。
第十六条申请首次备案的,备案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
申请变更、修改备案的,备案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
同意备案的,出具《格式条款备案通知书》;不同意备案的,出具《格式条款不予备案通知书》。
备案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已备案。
办理首次备案、变更备案期间,提供方不得使用该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
自愿办理首次备案的格式条款除外。
提供方在办理备案期间对要求修改格式条款有异议的,提出异议的期间和备案机关处理异议的期间,不包含在办理备案的规定期间之内。
第十七条格式条款备案机关代码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编定,格式条款备案编号为:CG(四川格式条款)—XXXXXX(备案机关代码)—XX(年度号)XXX(顺序号)。
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日内在其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布已备案格式条款、备案编号、备案时间等。
变更备案、修改备案使用新的编号,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日内在其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布已备案格式条款、备案编号、首次备案时间、变更或者修改备案时间等。
第十八条提供方应当在已备案的格式条款文本上标明备案编号,供对方当事人检索、核对。
提供方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公布已备案的格式条款,供对方当事人索取、下载使用。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方限期修改已备案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无异议或者虽然有异议经复核后仍要求修改而不办理修改备案的,由备案机关撤销备案,送达《格式条款撤销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条提供方不再使用已备案格式条款的,可以申请注销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格式条款备案申请表》;(二)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三)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的,备案机关注销备案,送达《格式条款注销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撤销备案、注销备案后,提供方不得继续使用备案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删除在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公布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格式条款的署名申诉、投诉、举报和转办、移送案件的,应当于30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告知署名人。
第二十三条提供方违反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制度,有下列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一)应当备案未备案并使用的;(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备案申请的;(三)未按要求修改并备案的。
第二十四条提供方利用格式条款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实施欺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格式条款备案监督档案。
档案包括下列材料:(一)首次备案、变更备案、修改备案、撤销备案、注销备案材料;(二)监督检查、申诉、投诉、举报和转办、移送案件材料;(三)格式条款违法行为处罚材料;(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格式条款备案中统一使用“格式条款备案专用章”。
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的主要文书种类和样式,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布,方便当事人查询了解、下载使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格式条款备案工作结束后5日内将格式条款备案情况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其互联网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格式条款备案监督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