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凤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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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考点总结
(详细版)
总则部分:
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2.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①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②内容:成文的罪刑法定;事前的罪刑法定;严格的罪刑法定;确定的罪刑法定
③刑法的解释
A.解释的分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B.解释的理由:文理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
C.解释的方法: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的适用范围
(1)空间效力:
①国内犯:属地管辖(凡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在我国领域内,包括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除享有外交特权或者豁免权的外国人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管辖)②国外犯:
A.属人管辖(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原则上我国刑法都有属人管辖权);
B.保护管辖(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侵犯我国国家利益或者公民利益;所犯之罪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双重犯罪原则)
C.普遍管辖(适用普遍管辖时,定罪量刑的根据仍然是我国刑法,而非国际条约)
(2)时间效力:
溯及力:禁止溯及既往(我国采纳从旧兼从轻原则)
新唯一可法适用的能是处罚更轻(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二、犯罪论
1.刑法概说
(1)犯罪的概念
(2)犯罪的分类
①亲告罪: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立法者将诉权赋予被害人的犯罪
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2.犯罪构成
(1)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分类:
①记述的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②积极的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③客观的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④成文的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2)违法性:
①危害行为:是指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特征: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
A.刑法禁止的行为不是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任何身体动作,而是在客观上可能侵犯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分类: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B.作为与不作为危害行为;
②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A.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危险源;特殊关系;特定领域
B.作为可能性
C.结果回避可能性
D.作为与不作为的等价性
③持有行为:持有是一种行为方式,表现为支配、控制特定物品
只要处于行为人支配和控制的领域、场所,都属于“持有”(包括让第三者保管,如果第三者知情,则成立共犯)
注意:故意持有多种犯罪对象,成立数个持有型犯罪的,属于数行为触犯数罪的情形,应当数罪并罚
④行为对象:是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人、组织
⑤危害后果: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分为:侵害犯与危险犯
⑥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性的情况
⑦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意义:
A.影响罪数的认定(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则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属于同一犯罪;否则,二者分属不同犯罪);
B.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如果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则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否则,绝不成立既遂);
C.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如果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才可能成立过失犯罪;否则,绝不成立过失犯罪);
D.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才可能成立结果加重犯)。
E.特点:
共性:a.客观性(因果关系的有无属于客观存在,不以行为人或者司法人员的意志为转移);b.顺序性;(原因在前,结果在后,而不可能颠倒)
c.相对性;
d.规律性;
e.复杂性。
特殊性:
a.诈骗罪(要求被骗人按照诈骗行为引起的或者利用的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诈骗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成立诈骗罪既遂。)
b.抢劫罪(要求行为人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行为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劫取财物,才能认定抢劫手段行为与取财的目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成立抢劫罪既遂)
c.敲诈勒索罪(要求被恐吓人按照恐吓行为引起的或者利用的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敲诈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认定:合法则的因果关系;条件关系与危险的现实化
⑧特定身份:必须是在行为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前就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者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
A.身份的判断: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主犯、从犯、胁从犯等,不是身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生产者”、“销售者”不属于身份
B.时间性: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终身具有的身份(性别或者国籍),也可能是一定时期或临时具有的身份
⑨.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A.正当防卫: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a.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b.时机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否则属于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前加害行为与事后加害行为),可能成立故意或者过失犯罪
c.对象条件:不法侵害人本人
d.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e.主观条件:防卫意识=防卫认识+防卫意志(存在不同的学说)
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⑩紧急避险:《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成立条件:正在发生现实危险;迫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避险意图;避险限度被害人承诺:
A.被害人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B.被害人对承诺的事项的意义与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C.事后承诺绝对无效;
D.误以为存在现实的被害人承诺,实际上不存在的,是假想的被害人承诺,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成立故意犯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2)责任性:
①故意/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