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界定的基本要素及应用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及操作原则
公共利益 法律界 定及操 作原则 的
柏 军 陈
摘 要
湛
何谓公共 利益, 如何理解和解释公共利益. 不仅是法律解释的难题, 而且在 学理上亦不易把握. 本文首先从个人 、 社
会 、 家三者 关 系 的角度 阐释 了公 共利 益 的实质 , 就其概 念 的界 定 , 国 并 以及操 作原 则做 了探 讨 . 申认 为公 共 利益是 一 切政 文 府 行 为 的 出发 点 , 是社 会整 体 利益 或道德 取 舍 , 一种 抽 象 的公 共秩 序 , 是 并且 就公 共 利益界 定 的操作 原 则做 了简要论 述 . 关键 词 公 共 利益 私人 利 益 中 图分 类号 : 9 D0 法律 关 系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90 9(o 9O .3.2 10 .5 22 o)1 70 3
加。
何 目的的实现都是需要程序予 以体现和保障的, 而任何程序的进行都 必将达成某种特 定的或非特定的 目的。 由前文关于政府、 社会和个人 三者关系的讨论可知, 政府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 , 其做 出的任何行 为必然要 以此为基本依据 , 同时, 它还负担着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 益的冲突 , 使其和谐一致 的任务, 所以政府又要时时考虑个人利益 , 并 以此给公共利益划定好 界限, 所以对 公共利益和个人基本权利的界定 将直接影响到政府的权 力范围。 对于政府 , 要求其依法行政便是要把 公共利益作为其行为依据, 同时, 还需要 以私人利益 为其 必要 的行 为 约束, 因为法在制定后就体现着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 是获得最 它 普遍认同的目的性价值 的体现。 而且它关于程序方面的诸多规定正是 对于 目的实现的维护。 首先, 将公共利益描述成社会整体利益是必要的 , 因为有许 多利
浅谈公共利益的界定
浅谈公共利益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在经过2004年修正之后,1982年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样,政府对土地或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似乎必须以“公共利益”的目的;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才能合宪地征用财产。
然而,什么是公共利益呢?我国立法界和理论界迄今尚无统一的界定。
在实践过程中,“公共利益”却是一个极难界定的概念。
近年来,随着城市改造和农村转型步伐的加快,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成为频繁引发中国社会冲突的源泉。
在征收过程中,政府或开发商的目的是不是符合“公共利益”,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产生了巨大的困惑。
如果拆迁的目的是危房改造,征收显然符合“公共利益”;但如果拆迁的目的是商业开发,又如何认定呢?如果为了退耕还林而征收土地显然符合“公共利益”,为了工业建设而征地又如何呢?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高度抽象、易生歧义和弊端的概念,如果不严格限定,极易出现滥用现象。
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我们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就是社会中的非特定的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
它除了“诸如世界和平、教育、清洁空气、某种合理的交通控制”等利益之外,凡涉及绝大多数人利益的都应该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如:国防建设事业、交通事业、水利事业、教育与慈善事业、国家机关办公建设事业、公用事业以及其他由国家机关直接兴办的事业。
我们认为在界定公共利益时应该注意以下方面:1、受益人的非特定性。
公共利益的受益人应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公共利益中“公共”应当是一个开放的群体,而不是特定的群体。
例如环境保护的受益者是不特定的,受益群体是开放的,不是封闭的。
我国宪法上“公共利益”界定
我国宪法上“公共利益”的界定现行宪法第20和22修正案中都出现了“公共利益”,进而规定,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和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与补偿。
由此可见,我国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是专门针对征收(征用>条款而言的。
但是,从实际的立法来看,公共利益在普通立法上使用极为广泛,而这一切都必须端赖于对宪法上“公共利益”的解释,同时,这一解释并不局限在土地、财产的征收(征用>领域。
从宪法条文本身来看,宪法中除了规定“公共利益”外,还有一些词语与“公共利益”的形式或意思相近,比如宪法第51条中的“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集体的利益”,第53条中的“公共秩序”,第28条中的“社会秩序”、“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等等,“公共利益”是否包含它们或者与其不同,都是我们在解释“公共利益”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诚如学者所说,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最特别之处在于其不确定性,是为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
这种不确定性,可以表现在其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及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两个方面。
一、何为“公共利益”从汉语的构词方式看,公共利益属于偏正结构,可以分解为“公共”和“利益”两部分,其中“公共”是用来修饰“利益”的。
其实,“公共”主要是指利益的“受益对象”,而“利益”才是真正的内容,所以,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主要就表现在“公共”的不确定性和“利益”的不确定性。
(一>公共公共是相对于个别而言的,根据《辞源》的解释,公共,谓公众共同也。
那么,如何确定公众的范围,一般来说有两种办法。
第一种是根据地域标准,这是由德国学者Leuthold在《公共利益与行政法的公共诉讼》一文中提出的,即公益是一个相关空间内关系人数的大多数人的利益,换言之,这个地域或空间就是以地区为划分,且多以国家之(政治、行政>组织为单位。
所以,地区内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就足以形成公益。
至于在地区内,居于少数人之利益,则称之为个别利益。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引言:公共利益是一个涉及到社会整体利益、国家利益以及个体利益之间关系的重要概念。
准确的法律界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正公平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重要性。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公共利益是指在社会共同生活中能够带来普遍价值、推动社会发展、促进人民福祉的利益。
它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利益,例如环境保护、教育、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等。
公共利益是社会共同体的共同需求,是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二、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法律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为公共利益提供了一种具体化的保障和约束,可以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并确保其在特定情况下得到优先考虑。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通常体现在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不同领域的法律规定中。
1. 宪法层面:宪法通常对于公共利益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它明确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利、言论自由、财产权等,从而确保了公共利益的实现。
2. 行政法层面:行政法是管理国家和政府活动的法律体系,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和促进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行政法的规定,国家可以对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领域进行管理和调控,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3. 刑法层面:刑法对于维护公共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犯罪行为,并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惩罚,从而保护了公共利益的不受侵害。
例如,刑法对于危害国家安全、财产犯罪、破坏环境等行为予以刑事处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稳定和秩序。
4. 民法层面:民法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民事责任的确定和执行上。
通过民法的规定,可以对违约行为进行赔偿,以保护公共利益的实现。
三、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重要性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稳定以及促进公平公正至关重要。
首先,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可以避免利益冲突。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同的利益之间可能会发生冲突。
通过明确的法律界定,可以对不同利益进行权衡和调和,避免过度偏重某一方利益,确保公共利益的平衡和普遍性。
公共利益的界定方法与完善对策
公共利益的界定方法与完善对策【摘要】通过对反向解释、问题转移、程序限定以及“正面列举+反面排除+辅以一般条款”这几种方法的阐述提出从形成程序上、救济途径和人大监督以及群众监督方面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施。
【关键词】公共利益;界定方法;程序“公共利益”概念是一个内容和对象都不确定的概念,直至现今为止仍然没有一个能够得到多数人认同的合理性定义。
但是,近观中国近几年来社会中出现的“最牛钉子户”、“唐福珍自焚案”等行政机关的一些征收征用执法活动引起的社会矛盾告诉我们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又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笔者这里仅就公共利益界定的几种方法作一概述,以期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一、“公共利益”解释的几种观点当然,理论界对“公共利益”的说法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笔者也不可能穷尽所有学者的观点,这里仅就笔者认为有一定影响和道理的说法简单概述。
第一种说法认为可以采取反向排除法。
反面排除法就是将常被误认为是公共利益而不属于公共利益的事项明文排除在外。
将若干种貌似“公共利益”但不是真正“公共利益”的情形(我们可以称之为“公共利益”的假冒形态)排除出去,只有在无法通过反向排除的情形下才套用对“公共利益”的正面说明,以甄别公共权力部门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1]这种说法将政府利益和主动的、主观的商业利益以及特定利益集团的利益都排除在外了。
第二种说法是将“公共利益”的理论界定转移到制度建设上。
此种观点认为公共利益在实体法上难以界定,那么可以将问题转移,“谁来界定公共利益”问题上来,此时实际上我们面临的就是一个制度问题,提倡用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
同时认为“如果人大代表确实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他们必须要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而如果由他们决定征收计划和补偿方案,那么我们可以期望被征收者的利益可以得到充分保护”。
[2]第三种说法是程序限定法。
有的学者主张可以通过预先公告程序、通知程序、听证程序、异议程序和增加中立机构来确定补偿标准这些程序上的措施来防止行政征收征用权的滥用。
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
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为了保护和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共同利益,是全体公民在民主法治的基础上共同享有的一种权益。
公共利益的界定始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公共利益的内容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变。
然而,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无论是在公共利益的原则上,还是在具体的保护措施上,都有一些常见的参考内容。
首先,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民法典应当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为主要目标。
例如,保护人的生命权、财产权、身体权等,保护环境资源、生态系统、自然资源等,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和和谐发展等,都是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基本界定内容。
其次,在公共利益的原则上,民法典应当以公益为导向,强调社会的整体利益高于个人权益的原则。
例如,在土地征用中,如果国家需要征用土地进行公益事业建设,民法典可以规定必要的征收措施,以保障公共利益。
再次,在具体保护措施上,民法典可以规定相应的法律框架和具体操作方法。
例如,在环境保护方面,民法典可以规定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允许社会组织等代表公共利益进行环境保护诉讼,并制定相应的证据规则和赔偿机制。
此外,民法典还可以规定公共利益保护的其他相关内容,例如对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等。
例如,对于犯罪分子的行为,民法典可以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以维护公共利益。
总之,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为社会提供一个法律框架,以保护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权益。
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上,民法典应当以公益为导向,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高于个人权益的原则,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框架和具体操作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公共利益的界定要充分考虑社会的多元化和复杂性,同时平衡不同群体、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
只有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整体发展。
浅谈“公共利益”的界定与实现
浅谈公共利益的界定与实现途径摘要:公共利益概念自形成伊始,其自身合理性以及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便存在诸多争议。
而对于当代政府而言,如何界定和实现好公共利益则成为评估政府绩效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结合诸多前辈的观点提出作者个人对于公共利益的初步探索的成果。
关键词:公共利益、界定、实现、政府、法律前言:公共利益作为高度抽象,易生歧义的概念,如果不加以严格界定,极易产生混乱。
在当代政治制度模式下,由于宪法的原则性以及权力监督体制的不完善性,导致“公共利益”的随意扩张以及行政机构侵犯个人、集体正当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合理地界定公共利益以及在法律和国家权力的运行体制下将公共利益具体化和规范化,已经成为当代中国公共政策学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公共利益的界定1、公共利益界定模式的选择公共利益的重心在于“公共”,和“国家”,“社会”,“集体”等宏观概念一样,“公共”是一个整体而非“个体”性质的概念(1)。
“公共利益”界定模式的选择,归根结底是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谁享有对公共利益最终判断权”;二是界定者“以何种方式来判断”(2)。
而当代学界对于公共政策界定模式分析,大致持有三种意见。
(1)主张“公共利益”由权力机关以“一事一议”方式界定这种观点多见于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部门一些人的口头意见。
张千帆先生认为,公共利益的核心在于“公共”。
要正确理解公共利益,就势必要认识到“公共利益”的本质——“私人利益”之和。
同样,鉴于民主制度与“公共利益”在选择上的一致性,张先生主张公共利益的界定者应当为民主制下的国家权力机关。
而对于采用审查机制对行政机关的政策制度进行审查,还是通过立法方式概括公共利益,不作具体限定,在学界产生了较大分歧。
(2)主张司法机关对公共利益具有最终审定权从德国公法理论出发,一些学者认为“公共利益”的界定实质上是一个宪法分权的问题。
立法机关只能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公共利益”作出概括性说明,而具体的裁量与判断则由行政机关承担,唯有冲突和纠纷出现的时候,司法机关才进行介入。
行政法中公共利益界定以及在实践中作用
行政法中公共利益界定以及在实践中作用如果要选出近期行政法中最热门的词汇,无疑“公共利益”会高票当选,这是因为有太多的行政纠纷事件与之有关。
行政机关以“公共利益”为合法的幌子,所为的一些行政行为严重的损害了相对人的利益。
为了了解“公共利益”是如何会被利用的,我们必须从根本上把握它的内涵以及特征,弄清它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等概念的区别,从而了解我们为什么要在法律中对“公共利益”范围进行界定,应如何对其进行界定。
在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的同时,我们还应从功利主义角度把握对公共利益进行的界定对行政实践到底有什么样的指导意义。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分析我国现行《宪法》中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两个法条中所包含的概念——公共利益,是法学中一向非常重要的概念,不只是在我国,在其他国家的宪法中也有所体现。
如新南非宪法对财产权有如下规定:“除非根据普遍适用的法律,否则不能剥夺任何人的财产。
”“只有因公共目的和为了公共利益,并且以赔偿为条件,才可以征用财产”。
大韩民国宪法在认定财产权的社会义务性的基础上,明确规定财产权的行使要适应公共福利的要求,其第37条规定:“国民的一切自由和权利只有在需要保障国家安全、维护持续及维护公共福利的情况下,由法律进行限制。
”联邦德国基本法第14条继承了魏玛宪法的传统,第2款规定,财产权富有义务,其使用应同时有利于公共利益,而在第3款中规定了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的条件和原则:只有在公共利益必需时,才能征收个人财产为公用;征收必须有补偿,但要在个人利益和公众利益方面进行平衡。
此外,第15条在规定私有土地权中,也有涉及。
从上述法例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各国法律中对公共利益的表述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可以说公共利益是一个典型的不确定性法律概念。
环境法的公共利益的属性和界定条件及范围
一、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简称公益,与私益相对,公共利益由“公共”和“利益”两部分组成。
《汉语大词典》对公共一词的解释有三种涵义:(1)公有的、公用的;(2)犹公众;(3)犹共同。
[1]《辞海》对利益的解释是好处。
[2] 美国的社会学法学家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认为,公共利益是从政治组织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需要和愿望。
[3]而边沁认为,公共利益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的总和,不理解什么是个人利益,谈共同体的利益便毫无意义。
” [4]边沁认为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显然没有分清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界限。
据此,笔者认为,公共利益是一定范围内全体成员或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体现他们的共同意志,是一种公众利益,但又不能等同于公众利益,因为其除了强调数量之外还强调整体利益的不可分割性。
公共利益具有非排他性,受益主体具有普遍性或不特定性的特点。
公共利益必须是人人都有机会享受得到的。
例如:享受清洁优美的环境,任何人的享有都不会排除其他人也有机会享有。
二、环境法的公共利益的属性笔者认为,环境法的公共利益的属性,是指环境法的公共性(公益性)和正当性(合理性),这也是环境法的特点之一。
分述如下:(一)公共性环境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而不是以个人利益为本位。
环境法的公共利益之所以具有公共性是由环境问题的特性所决定的,环境问题的特性又是由环境的特性所决定的。
一般而言,公共性具有两种属性:即普惠性和共享性(无竞争性、无排他性)。
笔者认为,要弄清环境法的公共利益的公共性,需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着手,分述如下:1、环境的特点环境并不为某个人或某一群体所有,一向被视为公共物品,并非私人物品,如流动的大气、公海及海底资源、南极等。
著名经济学家萨谬尔森认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区别在于: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和消费,同时具有无偿性和不可分割性等特征。
而私人物品则可以分割然后分别提供给不同的个人,并且对其他人产生外在成本或利益。
公共利益中国文化大学课件
中国传统文化重视家庭和社会关系,认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个人的行为应该符合家 庭和社会的期望。这种观念有助于培养个人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共意识,推动社会的发展和 进步。
尊重自然规律
中国传统文化尊重自然规律,认为人与自然是相互依存的,应该顺应自然规律,保护生态 环境。这种观念对现代公共利益观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强调政府应该关注环境保护和可 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现代公共利益观念的发展与挑
03
战
现代公共利益观念的形成
1 2
社会变迁的推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们 对公共利益的需求逐渐增强,推动了现代公共利 益观念的形成。
民主政治的进步
民主政治的发展促进了公民参与和社会监督,使 得公共利益观念逐渐成为民主政治的核心。
3
全球化的影响
全球化进程加速了各国间的交流与合作,也促使 公共利益观念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更广泛的认同和 应用。
公共利益观念面临的挑战
利益冲突问题
01
在实践中,公共利益往往与个人利益、集团利益等发生冲突,
如何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成为一大挑战。
民主与效率的矛盾
02
公共利益观念强调民主决策,但有时会导致决策效率低下,如
何在民主与效率之间找到平衡也是一个难题。
执行与监督的困难
03
即使制定了符合公共利益的决策,如何有效执行并监督其实施
02
促进经济发展
良好的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 撑,推动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03
提高人民福祉
公共利益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活质量,如教育、医疗、 社保等领域的公共利益能够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幸福 感。
宪法视阈下公共利益的界定
宪法视阈下公共利 益的界定
单击此处添加副标题
汇报人:
目录
单击添加目录项标题
01
宪法中公共利益的概念
02
宪法视阈下公共利益的界定
03
公共利益与其他利益的关系
04
宪法视阈下公共利益的实现途径
05
宪法视阈下公共利益的保障机制
06
01
添加章节标题
01
宪法中公共利益的概念
公共利益的定义
公共利益是指全 体社会成员共同 的、普遍认可的 利益。
公共利益的特点
公共性: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具有 普遍性和共享性
法定性: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具有法律约 束力
公益性: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 会公平正义
公平性: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 会公平正义
稳定性:一旦确定,具有长期稳定性,不 可随意更改
程序性:需要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界定和确 认
01
宪法视阈下公共利益界定的实践意义: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和界限,有助于规范政府行 为,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宪法视阈下公共利益界定的理论意义: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和界限,有助于丰富和发展 宪法理论,推动宪法学的学科建设和研究,为宪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XX学院
感谢观看
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
公共利益是国家利益的基础 国家利益是公共利益的保障 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在宪法视阈下,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更加密切
01
宪法视阈下公共利益的实现途径
立法途径
宪法规定: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 公共利益的范围和保障措施
行政法规制定:通过制定行政法 规来进一步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 和保障措施
公共利益
☺
谢谢!
利益
1、欲望说 、 2、客观说 、 3、主客观统一说 、 4、关系说 、
公共利益的定义
公共利益 不特定多数主体所享有的、 不特定多数主体所享有的、具有 整体性、 整体性、层次性和发展性的重大利益。
二、如何界定公共利益?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
1、由谁来界定(主体)? 由谁来界定(主体)? 如何界定(标准)? 2、如何界定(标准)?
1、公共利益由谁(主体)来 公共利益由谁(主体) 界定的问题
1、由立法机关界定 2、由国家界定 3、由法院界定 4、由民众界定 5、通过听证会的方式界定
2、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
1、公正性标准 2、合理性标准 3、正当性标准 4、权利制约标准
公共利益的概念和界定 解决现实问题--征收 解决现实问题--征收
公共利益就像一匹野马, 公共利益就像一匹野马,一 旦跨上它, 旦跨上它,你就不知道要走 到哪。 到哪。 --美国法学家罗斯科 庞德 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
一、公共利益的礼运》 《礼记·礼运》曰: 礼记 礼运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 大道之行也, 大道之行也 天下为公” 1、 1、数量说 2、地域说 、 3、正义说 、 4、开放说 、
公共利益? 什么是 公共利益? 如何界定? 如何界定?
“为了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的需要, 公共利益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 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 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 --《物权法》 《物权法》 什么是公共利益? 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 界定?(征收问题) ?(征收问题 界定?(征收问题)
浅谈“公共利益”的界定与实现
浅谈“公共利益”的界定与实现公共利益是指在社会问题和公共资源分配中,能够满足大多数人利益需求的一种利益形式。
在现代社会中,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它关乎着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公共利益的界定和实现是一项复杂的任务,它涉及到不同群体的利益权衡、社会价值观的选择以及政府与社会各方的合作。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和实现进行讨论。
首先,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中,不同群体有不同的利益需求,如何平衡和协调各方的利益是公共利益界定的核心问题。
从理论上讲,公共利益应该符合以下几个原则:平等原则、效益原则、公平正义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平等原则要求公共利益应当保障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基本利益需求,不得偏袒特定群体;效益原则要求公共利益应当追求最大限度的社会效益;公平正义原则要求公共利益的分配应当遵循公正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求公共利益应当符合长远发展的要求,同时维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平衡。
这些原则为公共利益的界定提供了理论指导。
其次,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的合作。
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有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政府应当通过制定和执行公平公正的政策和法律,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益和利益需求;同时,政府还应当促进社会各方的合作和参与,形成共商共建共享的治理模式,使公共利益的实现得到更广泛的认同和支持。
此外,公共利益的实现还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公众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通过舆论监督、参政议政、社会行动等方式,推动公共利益的实现。
同时,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遵守法律规定,并考虑社会环境的影响,积极参与公共事务,为社会贡献力量。
公共利益的实现还需要建立有效的制度和机制。
制度和机制是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
例如,建立科学公正的决策机制,确保公共利益不受个别人的干扰;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确保公共资源的均等分配;加强舆论监督和信息透明,保障公众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公共利益的法律保障和司法保障。
如何确定公共利益
如何确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在一定条件下,与一定地域共同体多数成员普遍密切相关的利益,或共有的利益(共同利益),就是公共利益。
在现实中,利益问题是人们活动的出发点和归缩,对利益的追求具有合理性。
利益是一切制度设计的依据。
公共利益的实现通常是公共选择和集体行动的结果,这是一种公共性的管理,这也成为公共管理的基本目标取向。
如何有效显示和选择绝大多数人基本的利益需求,如何协调、聚合、分配社会共同体成员之间多样化乃至相互冲突的利益,如何保障达成的利益共识,这是确定公共利益的关键。
公共利益总是和一定社会群体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社会价值有关,是一定社会群体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公共利益具有社会公共性、公共利益辐射地域范围和主体范围的广泛性、公共利益的广泛性、公共利益超越个体性和一定层次性等的特性。
公共利益作为判断公共管理行为是否正当的价值标准,是公共权力赖以运作的价值基石和道德标准。
确定公共利益必须要实现社会各方利益的动态平衡。
因此,界定“公共利益”并不在于“公共利益”的准确内容,而是在于如何通过在公共部门与公众之间达成共识而确定“公共利益”;达成共识的前提是承认公共部门的“权力利益”的客观存在。
权力利益与权利利益(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是解决“公共利益”的关键。
这一关键问题的解决,只能是为公众提供充分的参与机会,让他们的意见通过合法途径得到表达并最终体现于为一切社会主体所共通遵循的法律之中。
经过这个途径确定的“公共利益”,无论它的内容怎样随时代的变化而不同,它在公共部门与公众之间将达成尽可能高程度的共识,因而被认为得到了最大限度实现,而这个程序本身也是“公共利益”的一部分。
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公共管理者,必须时刻坚守道德化的价值取向,最根本的就是要公正地处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必须维护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并将这种观念贯彻在公共管理的日常实践中。
在个人利益、团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紧张关系中,规范公共权力的运作,使之始终按照公共意志的命令行事。
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及立法思路
刘太刚: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及立法思路——以公共利益的概念功能为视角2012年05月16日15:48作者:刘太刚日期:2012年3月20日浏览次数:137作为一个在行政、司法及立法领域越来越常用的概念,“公共利益”一词究竟有何种实用价值?这就是公共利益的概念功能问题。
只有明确了公共利益的概念功能,才能真正认清公共利益的本质和内涵,也才能把握公共利益制度的发展方向或公共利益的立法方向。
本文以笔者构建的需求溢出理论①为分析框架,从公共利益的概念功能的视角对严格意义上的公共利益②展开探讨,并力图为司法实践和行政实务提供一种易于操作的公共利益理论。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功能——利益冲突情况下的利益取舍工具在笔者看来,无论是美国版的“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还是中国法律文件中的“公共利益”,其概念功能都在于解决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冲突。
而利益冲突的本质,是不同的需求冲突,是不同需求在有限资源上的竞争关系。
换言之,人们创造“公共利益”一词并将其引入司法、行政领域的目的,在于当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出现冲突时便于公共机构通过资源配置做出利益取舍。
就此而言,从概念功能上看,公共利益实际上是在不同主体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帮助公共管理者进行利益取舍的工具。
从美国的情况看,在19世纪美国内战爆发之前,“公共利益”一词并不流行。
当时较为常用的类似名词是“公共福利”(public welfare)、“共同善”(commongood)。
[1]尽管当时人们对“公共福祉”、“共同善”的涵义并没有清晰的界定,但人们公认个体利益、局部利益、特殊利益应当服从“公共福祉”或“共同善”。
换言之,当个体利益、局部利益、特殊利益与“公共福祉”或“共同善”相冲突时,人们可以为了保全“公共福祉”或“共同善”而牺牲个体利益、局部利益或特殊利益。
在美国内战之后,“公共利益”一词取代了“公共福祉”或“共同善”。
尽管人们对公共利益的涵义依旧没有清晰的界定,但人们普遍认为,相对于非公共利益而言,公共利益更具有优先保全价值——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当牺牲非公共利益以保全公共利益。
论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论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摘要:经济法从产生之初就存在着社会本位的部门法特征,它以社会公共利益为自己的出发点,社会公共利益也是经济法得以存在并发展的理论基石。
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立足于整个社会,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从而与民法和行政法区别开来。
但由于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所以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显得尤为重要。
在明晰社会公共利益内涵的同时,分析经济法对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不足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障碍,并寻求解决之道,有助于经济法对公共利益更好的保护,更好地发挥社会本位之法的功能。
关键词:经济法;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1 社会公共利益概述1.1 何為利益1.关于利益谈及利益,它的首要属性是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一定程度上与价值相似。
通俗地讲,利益就是某种好处,[1]利益存在于社会的各种关系之中。
从主体的角度分类,利益可以区分为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2]从利益的内容角度分类,利益可以区分为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
对于利益的认识往往因过于侧重其主观性或客观性而产生偏颇,所谓利益的主观性,指的是利益属于意识范畴,完全与人的思想和意志有关,否认利益的客观存在。
客观说则把利益的形式和内容完全归于客观的范畴之中,认为利益产生于实际需要,具有客观的内容形式,服务于具体的人,因此不具有主观色彩。
因此,对于利益的界定,需要综合考虑其本身所具有的主观性和客观性,唯有此才能在对于利益的界定上不偏不倚,避免过度不确定性,以及过度僵化。
2.法律与利益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的行为规则,正是基于对不同利益的追求,人们才需要法律将利益权利化、义务化,不同的法律关系反应着不同的利益关系。
换言之,法律通过对不同主体权利义务的设定来达到对社会关系调整的目的。
对权利的理解,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权利是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利益。
[3]对义务而言,义务主体义务的履行正是为了保障他人利益的实现。
对于利益的分类,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利益,也体现在法律的规定之中。
公共利益的理解
05 实现公共利益的途径
政府主导
1 2 3
制定公共政策
政府通过制定公共政策,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
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负责建设基础设施、 提供教育、医疗、社保等基本公共服务,以满足 公民的共同需求。
监管市场行为
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实施监管,规范市场主 体的行为,防止市场失灵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公众参与性
公众参与性是指公共利益的实现应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充 分体现民意。
公众参与有助于提高公共政策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满足பைடு நூலகம்会成员的实际 需求。
公众参与还有助于培养公民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
公益性
公益性是指公共利益应具有广泛的社会 效益,能够为社会大多数成员带来利益
不公平的待遇。
公平性还要求公共利益在分配过 程中应遵循比例原则,根据社会 成员的需求和贡献进行合理分配。
公开性
公开性是指公共利益的实现过 程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包括公 共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等 环节。
公开性有助于提高公共政策的 透明度和公正性,避免权力滥 用和暗箱操作。
公开性还有助于社会公众了解 公共利益的内容和实现方式, 增强对公共政策的认同感和信 任感。
和福祉。
公益性要求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应注 公益性还要求公共利益应具有可持续性, 重整体利益和社会发展大局,避免片面 能够长期为社会成员带来利益和福祉。
追求短期利益和个人利益。
03 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社会稳定的基础
01
公共利益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因 为它能够满足大多数人的共同需 求,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及操作原则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及操作原则作者:柏军陈湛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2期摘要何谓公共利益,如何理解和解释公共利益,不仅是法律解释的难题,而且在学理上亦不易把握。
本文首先从个人、社会、国家三者关系的角度阐释了公共利益的实质,并就其概念的界定,以及操作原则做了探讨。
文中认为公共利益是一切政府行为的出发点,是社会整体利益或道德取舍,是一种抽象的公共秩序,并且就公共利益界定的操作原则做了简要论述。
关键词公共利益私人利益法律关系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37-02公共利益是一个法律关系中的重要概念,它涉及个人、国家、社会三个重要主体的相互关系,是政府做出行为的根本依据,所以对它的探讨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一种必然。
国内外众多学者都对公共利益这个概念做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许多重要观点,本文在借鉴前人成果的基础上着重从社会关系角度对公共利益的实质进行了探究,并对许多观点进行了综合,提出了对于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概念、特征和操作原则。
一、公共利益探讨之必要性——以个人、政府、社会三者关系为视角公共利益作为一个抽象的非确定性概念,在探索的过程中存在一定艰辛,但其与公共生活和公民的私人生活具有极为密切的关系,所以对其的探索又是极为必要的,因为它是几乎所有法律关系的隐性要素之一。
在人类社会的所有关系中,国家、个人、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其中,国家的代表即为政府,所以个人、政府、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作为基本骨架构,建了人类社会几乎所有的法律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
当然,这些关系错综复杂包括三者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人与个人、政府各部门之间和社会各种利益之间的关系。
笔者以为,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两维的,而不是一维的。
从表面上看民法上的关系往往显示出私人关系这种特征,而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则会比较关注私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但如果按照利益这个要素寻根究底,就会发现利益的直接承担者总是特定的个人,也就是说任何法律关系的第一维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
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公共利益是一个广泛的概念,通常指的是在社会中产生的一些利益,这些利益受到公共权力保障和监管,并且对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具有积极的影响。
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涉及到一系列因素,包括政府官员的政策决策、法律法规、道德认可和社会价值等。
在实践中,公共利益往往是以社会大众的普遍意愿和利益为基础,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其他因素,比如环境保护、公平竞争和权利保障等。
政府官员的决策对于公共利益的认定具有关键作用。
政府领导者和政策制定者必须考虑到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并制定适当的政策和法规来维护公共利益。
对于政府官员来说,必须考虑到政策的长期稳定性和合法性,同时确保其公正性和不偏不倚,以避免政策成为特权阶层的工具。
法律和法规也是公共利益的一个重要参考标准。
法律和法规通常确定公共利益的法律标准,比如规定行政部门必须遵守的程序和标准,包括环境评估、公众参与、公正竞争和公平招标等,以确保政府官员和行政机构的行为符合公共利益和公正原则。
道德认可和社会价值对于公共利益的认定也具有重要影响。
道德认可和社会价值通常指的是人们普遍希望看到的社会公正和公平原则,比如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保护、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以及对文化和历史遗产的保护等。
这些原则在社会中具有广泛的共识和认可,也是公共利益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
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还需要考虑到其他因素,如环境保护、培育公平竞争、维护各方权利等。
环境保护作为公共利益的一个方面,在许多决策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保护环境方面,政府和社会必须考虑到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以确保公众利益得到最大化。
此外,公平竞争和权利保障也至关重要,政府和社会必须通过制定法律和规定来确保竞争的公平性和各方的权利得到保护。
总之,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是一个复杂和多元化的过程。
这需要政府、法律和法规、道德认可和社会价值以及其他因素的参与和制约。
我们需要确保这些因素在公共利益的制定和实现中得到平衡和协调,从而最大化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的实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应当被理解为法治主义的核心。
处理公共利益的相对性问题也当如此。
具体地说,不管如何界定公共利益,也不管是哪一级别的公共利益,只要公共利益的主张会引起对私人实体利益的限制与克减,就必须存在一种程序系统来保证这种限制与克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首先,这种程序系统意味着,公共利益的代表人与代言人必须是合法存在的政府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其所代表、代言的公共利益要在其法定权限之内,在内容上要具有必要性、正当性,为此,需要设置一种能够捍卫和保障代表的真实性、全面性、公正性的议事机构。
其次,当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出现对私人权益的不利影响时,需要配置一种事中性质的正当程序以保障私人或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如知情权、参与权、听证权等。
第三,当私人的权益受到基于合法公共利益的理由的损害时,受损害人必须具有获得法律上的救济的权利,包括申诉权、补偿权、诉讼权等,对于最终被确定为非法的公共利益的侵害,当事人还应当拥有赔偿的权利。
第四,从更广的意义上说,公共利益的不同代表主体之间也完全可能发生围绕公共利益的纠纷,即公益与公益之争,因此,也必须存在一种程序机制来解决公共利益不同代表人之间的纷争。
根据上述的理论分析,要正确理解我国宪法第20条和第22条修正案的规定并保证其在法律的轨道内落到实处)))既能实现公共目标与公共利益,又能保护私权不受专横、非法的公权力的损害,必须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为重心的法律程序与救济机制要通过相关立法予以落实,尤其是一些极易对公民权益产生影响或者现实中公众意见较为集中、民怨较为突出的公共管理领域,如公共安全应急处理、国家紧急状态、城市规划与房屋拆迁等。
在制定统一的5行政程序法6的同时,一些在操作程序上尚属空白、需要抓紧制定的单行法律也应尽快制定,例如5行政补偿法6、5行政强制法6、5行政征收法6。
二是,已经起草或正在起草的相关立法应当将宪法保护私权的精神具体化,例如,5物权法6、5紧急状态法6中就应当有与宪法相呼应的有关征收与征用以及补偿的规定。
三是,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权力需要出任最终在法律上解释公共利益的第三方,否则,公权力组织与公民个人之间必然会在对公共利益内涵界定上限于无休的争论,而个人往往又必然会因其弱者的地位而限于不利。
为此,不仅需要拓展我国现存司法审查的范围,还需要司法机关在审查公权力组织的合法性方面增加强度,即除了主体、程序、权限、事实之外,还要有目的性的合法审查。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公共利益界定的基本要素及应用p黄学贤一、公共利益的基本要素有关公共利益的概念不仅遍存于各个国家的法律之中,而且也成为国家公权力行使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基本要素。
诚如我国台湾地区著名公法学者陈新民教授所言,公共利益不仅在法律、法学、行政及司法实务上以各种形式上类似或不同的表达方式,而被普遍使用,甚至可以说是一个用以架构公法规范体系及公权力或国家权力结构的根本要素或概念。
但是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却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这是由公共利益/利益内容0的不确定和/受益对象0的不确定所决定。
所谓/利益内容0的不确定性主要是指由于受利益主体和当时社会客观事实的左右,对利益的形成和利益的价值认定无法固定成型。
而所谓/受益对象0的不确定性则是指享有公共利益者的范围很难确定,因为公共一词实在是无法给出一个完整而又清晰的定义。
例如德国有学者曾经提出以/地域基础0作为界定/人群0的标准,从而认为公益是一个/相关空间内关系人数的大多数人0的利益。
也即一定地域内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就足以形成公共利益。
但是这实际上是把/公共0局限于一定的地域范围内,这种理解虽有一定的道理。
但却无法解释超越一定区域的人们的共同利益,因而还不能有效解释/公共0的概念。
¹与不确定性紧密相联系的是公共利益的流动性。
例如无论在/警察国家0时代,还是在/自由主义法治国家0时代,还是在/福利国家0时代无不将实现公共利益作为国家的重要任务,但是在不同时代,公共利益的内容肯定是存在很大区别的。
公共利益/不确定性0和/流动性0的重要特征,确实使其在很大程度上/只可被描述而无法对其定义0。
º但是这并不应当成为阻碍人们界定公共利益的理由。
在界定公共利益时,决定公共利益的因素是首先应当关注的。
而在探讨公共利益的决定因素时,尽管人们可以从多种角度出发探寻出许多决定公共利益的因素,但是陈新民教授的观点具有相当的理论价值。
他认为,宪政体制的法治国家,其法律体系内所追求的公共利益,最重要的决定因素是直接由宪法所导源出的公益理念。
其具体又可以分为/国家的任务0和/国家的基本原则0。
所谓/国家的任务0是指,在国家发展的不同阶段上,由于受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以及理论的影响,国家的任务是有所不同的,而不同的国家任务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其宪法的制定和实施,从而影响着对公共利益的理解。
所谓/国家基本原则0是指,宪法所确立的国家的基本原则包含着许多价值要素,而这些价值要素均可以作为公共利益具体化的出发点。
»基于此,可以认为,尽管由于公共利益的抽象性、动态性以及非特定性而使得其内涵人言人殊,但仍然可以也应当对公共利益的基本要素作出概括。
第一、公共利益必须具有公共性。
这种公共性表现为地域的广泛性、受益对象的广泛性。
第二、公共利益必须具有利益的重要性。
这种利益的重要性表现为明显大于私益和为一定区域的人们所共同认可。
第三、公共利益必须具有现实性。
所谓现实性即公共利益是可见的或者经过努力在一定时期内是可以实现的,而不是虚无缥缈或者可望而不可即的。
第四、公共利益必须通过正当程序而实现。
如果说上述第一至第三个特征侧重于公共利益的内容方面,那么,第四个特征则是公共利益不可缺少的形式特征,而这一点常常为人们所忽视。
二、公共利益与公民基本权利任何人在享有并行使自己的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这是社会秩序的基本保障。
因而该原则也成为现代各国包括宪法在内的所有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例如,我国宪法第¹º»陈新民:5宪法基本权利之理论基础6,元照出版公司1999年出版,第141~157页。
蔡志方:5公益代表人制度之比较研究6,载蔡志方:5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6,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8年出版,第526页。
陈新民:5宪法基本权利之理论基础6,元照出版公司1999年出版,第134~139页。
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社会的利益0。
但是,仅仅将公共利益作为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理由,恐怕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而不是问题的全部。
问题的另一面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恰恰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所在。
可是传统理论的弊端恰恰在于,过于放大了公共利益限制公民基本权利之功能,而忽视了公共利益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宗旨。
如果说忽视公共利益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功能,会造成社会的无秩序的话,那么,忽视公共利益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宗旨,则会使公共利益成为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危险源0。
实践中很多以公共利益之名,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之实的行为无不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在我国,长期以来,公民基本权利的理念及其法律制度的欠发达固然有多种原因,但是无视公民基本权利,以所谓公共利益吞噬正当的私人利益的极端思维,是绝对不可小视的重要根源所在。
在现代法治国家,公共利益绝不能成为否定甚至吞噬私人利益的理由。
那种认为公共利益的实现必然带动个人利益,从而片面强调公共利益的理论与实践是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
所以,在公共利益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关系上,除了坚持公共利益是限制公民基本权利之理由外,/对基本权利的保障,是国家公共利益所必须,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皆可认为合乎公益之需求0的理论尤其要强调。
¹也就是说,必须将公民基本权利看作是公共利益的最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以及促进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不仅能进一步促进公益的发展,而且其本身就是公益的重要内容。
三、公共利益与正当法律程序公共利益的实现必须遵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这是当下中国尤其应当重视的。
尽管正当程序的概念也如同法治、公共利益等概念一样,具有动态性、阶段性等特征。
但是公开、公正、回避、听证、说明理由等核心理念非但不会改变,相反只会越来越完善。
较长一段时期以来,在我国轰轰烈烈的城市化进程中,政府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屡屡发生,不但直接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极大地影响了政府的形象。
平心而论,在这些侵权行为中有些政府行为的出发点和宗旨确实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然由于未能严格遵守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规则,从而不可避免地造成公民财产权甚至人身权的损害。
这里仅信手举一例。
某高速公路是某省/十五0重点建设项目,全长近百公里,工程于2003年2月27日正式开工。
该公路在某市某区境内有70多公里,征地涉及全区11个乡镇。
在工程开工前期,各乡镇既没有拿出征地批准文件进行公示,也没有谈妥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就派出工作组强行平地毁苗。
在强行丈量土地的过程中,被征地农民要求出示相关批文公告,但工作人员对农民的这一合理要求却置之不理。
于是,被征地农民不许他们丈量土地。
第二天上午,有关部门就出动11辆警车近百名警察来到某村,共抓了20多名村民并予以拘留,理由是/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0其间还发生了流血事件。
正如事后有村民哭着对记者所说:/我们又没有犯法,警察不该这么对待老百姓啊!0对于出动警察抓人之事,该区的一位副区长说,抓人是经过区领导批准的,但殴打群众他没有看见。
有些群众因为补偿费问题而阻挠施工,影响了工程进展,我们也只好那么做。
该副区长直言不讳地说:/工程的征地批文连我都没有见到,怎么可能会发给群众呢?0而该省国土资源厅的一位处长告诉记者,建设部门尚未将征地的材料报上来,更谈不上批准了。
政府征地修建高速公路本来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是,在该案中信息公开、说明理由、听取意见等¹陈新民:5宪法基本权利之理论基础6,同前注,第155页。
基本的程序规则荡然无存。
可见的就是为了所谓的/执行公务0而显现的/暴力行政0。
正如同期5半月谈6杂志上评论员文章所言:/行政暴力造成的后果,不仅是普通百姓人身、财产的伤害,还有社会秩序、公平正义的扭曲,社会伦理、价值观念的消解和政府权威、政府信用的侵蚀。
0¹由上述案例可见,在法治条件下即使为了公共利益,公权力的行使也必须严格遵守正当的程序规则,而且即便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权力主体也不可免除该项义务。
虽然在公权力的行使过程中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均应当遵守程序规则,但是对权力主体的程序要求远远要严于对行政相对人的程序要求。
人民所见到的不仅仅是实体性的公益,更为重要的是人民所见到的应当是基于正当法律程序所形成的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