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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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4月30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一条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第四条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中毒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有关职业中毒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加强对有关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有关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第七条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第八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劳动保护,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在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并消除事故危害,并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第二章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三)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第十二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存在职业中毒危害项目.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申报使用高毒物品作业项目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有关资料:(一)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料;(三)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变更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品种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第三章劳动过程的防护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确保劳动者安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知识.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劳动者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确保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用人单位应当对前款所列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恢复正常状态后,方可重新作业.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第二十二条有毒物品必须附具说明书,如实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没有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用人单位销售.用人单位有权向生产、经营有毒物品的单位索取说明书.第二十三条有毒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以易于劳动者理解的方式加贴或者拴挂有毒物品安全标签.有毒物品的包装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经营、使用有毒物品的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没有安全标签、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有毒物品.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第二十五条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下列措施:(一)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三)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未采取前款规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第二十六条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必须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治理,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第二十七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劳动者结束作业时,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高毒作业区域内,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区域.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岗位津贴.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有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执行本条例规定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第四章职业健康监护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将其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第三十五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中毒危害接触史;(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第五章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七条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危险的情况下,有权通知用人单位并从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险现场撤离.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依据前款规定行使权利,而取消或者减少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三十八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禁止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权在正式上岗前从用人单位获得下列资料:(一)作业场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施、教育和培训资料;(二)有毒物品的标签、标识及有关资料;(三)有毒物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四)可能影响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四十条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一)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三)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四)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型辅助器具标准支付;(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六)生活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个月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八)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至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九)死亡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十)丧葬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对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对其配偶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十二)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本条例施行后,国家对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作出调整时,从其规定.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劳动者从事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保证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赔偿.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由原用人单位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承担的补偿责任.用人单位解散、破产的,应当依法从其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的补偿费用.第四十五条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六条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遵守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及其用品;发现职业中毒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告.作业场所出现使用有毒物品产生的危险时,劳动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按照规定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将危险加以消除或者减少到最低限度.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用人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核查反映用人单位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履行监督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如实、具体提供反映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报送有关材料.第四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职业卫生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防护性能进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消除隐患;消除隐患期间,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第五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人、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五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涉及用人单位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第五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经营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进行抽样检查、检测、检验,进行实地检查;(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关的资料,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第五十四条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品;(三)组织控制职业中毒事故现场.在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第五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第五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毒物品寄存的案例男子非法储存60多个煤气罐被拘留根据微博用户“平安北京”发布的消息,近日,北京市昌平区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水屯村一出租院内存有多个煤气罐。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范文(4篇)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范文(4篇)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作业场所内员工的健康与安全,预防和控制毒害作业对员工和环境的危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存在毒害作业的作业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化工厂、实验室、矿山等。

第三条作业场所负责人应依法履行保障员工健康与安全的义务,并制定相应的毒害作业场所管理方案。

第四条毒害作业场所的管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追溯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作业场所毒害防控措施第五条作业场所负责人应对毒害作业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毒害防控措施。

第六条作业场所负责人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对毒害作业的认识和防护意识。

第七条作业场所负责人应确保毒害作业过程中所用的设备、工具符合相关标准,并定期维护、检查,保证其正常工作。

第八条作业场所负责人应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确保员工正确使用。

第三章作业场所毒害作业管理第九条作业场所负责人应建立毒害作业作业场所的标识系统,明确毒害作业区域的边界,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语。

第十条作业场所负责人应建立完善的毒害作业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作业人员名单、毒害物品使用记录、毒害防护设施维护记录等。

第十一条作业场所负责人应确定专人负责毒害作业的监管和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复核,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第十二条作业场所负责人应与有关部门建立紧密的联系和协作,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和改变,并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四章事故应急处置第十三条作业场所负责人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作业场所负责人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药品,并提供急救培训。

第十五条作业场所负责人应建立作业场所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事故及时记录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作业场所负责人应建立事故调查和追责制度,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相关追责。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七条有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作业场所毒害防控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或者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关闭作业场所。

有毒有害作业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作业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作业管理规定简介化学、生物、电气等实验以及特定岗位的作业,由于操作复杂、操作环境狭小、作业场地不开放等原因,常常会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可能会对人体健康或者环境造成一定的有害影响。

针对这些作业的特性,相关部门出台了有毒有害作业管理规定,对作业人员、作业场地、作业材料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以保障作业安全。

适用范围有毒有害作业管理规定适用于下列类型的作业:1.化学实验: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影响的化学实验、化学试剂应用实验等。

2.生物实验:病原体相关实验、基因工程技术实验、生物毒素、生理试验等。

3.电气作业:高空架设、开挖下窨井等电力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等作业。

4.特定岗位:道路清洁、污水处理、生命线维护等特定岗位人员的日常操作。

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作业人员要求1.接受培训:作业人员应接受与自己工作相关的特定危险作业操作培训。

培训的内容应包括有害物质的种类、危害性质、应急处理以及安全防护等方面。

2.具备相关技能:作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信息获取能力,了解本次作业所涉及的关键技术、工艺等方面的问题。

同时,应具备合理使用仪器设备的技能,保障作业安全。

3.使用安防设施:为保证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作业人员应配戴必要的安防设施,如工作服、手套、护目镜、防毒面具、耳塞等。

4.熟知急救措施:作业人员应熟知急救措施和适当的应急响应机制,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

作业场所要求1.保持整洁:作业场所必须保持整洁干净,腐蚀性及易燃物质等应分类储存,避免杂物、垃圾等导致的安全隐患。

2.环境通风: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具备通风设备,在保障作业人员正常作业的前提下,实现空气质量、甲醛等污染物的有效排放。

3.加强监测:作业单位应加强监测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显微粉尘,通过检测仪器获取实时数据,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

作业材料要求1.严格管控:制定作业环节表、安全运输、危险废物的管理等完善的管控措施,跟踪和盘点所涉及的危险物质。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1. 规定目的本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员工的健康和安全,规范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管理,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存在有毒有害作业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化工厂、制药厂、实验室等。

3. 责任与义务3.1 用人单位的责任与义务3.1.1 用人单位应根据作业场所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1.2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

3.1.3 用人单位应配备适当的劳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保持其正常工作状态。

3.1.4 用人单位应定期组织健康检查,确保员工的健康状况。

3.2 员工的责任与义务3.2.1 员工应按照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使用和维护劳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3.2.2 员工应参与健康检查,如发现职业病症状,应及时报告并接受治疗。

3.2.3 员工应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提高自身的职业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4. 安全设施与防护措施4.1 安全设施4.1.1 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提醒人员注意危险物质和作业风险。

4.1.2 作业场所应配备应急设备和设施,如洗眼器、紧急喷淋装置等。

4.2 防护措施4.2.1 用人单位应根据作业风险,提供适当的劳动防护设施,如防尘面罩、防毒面具等。

4.2.2 员工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设施,注意定期更换和维护。

5. 废弃物处理与环境保护5.1 废弃物处理5.1.1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废弃物处理制度,规范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过程。

5.1.2 废弃物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分类和处置。

5.2 环境保护5.2.1 用人单位应建立环境保护意识,推行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措施。

5.2.2 员工应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减少环境污染的可能。

6. 事故应急与事故处理6.1 事故应急准备6.1.1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定专人负责应急工作。

关于印发《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有效防范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发生,强化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根据《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污水池、排水管道、集水井、电缆井、地窖、沼气池、化粪池、酒糟池、发酵池等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爆炸的危险场所(以下统称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从事施工或者维修、保养、清理等作业的(以下统称作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责任)存在有毒有害危险场所的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单位有毒有害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作业防护器材;若工程或者项目发包给作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承担监督责任。

第四条(作业单位责任)按照“谁作业、谁负责”的原则,作业单位全面负责作业现场有毒有害气体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负责制定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包括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负责办理作业批准手续,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作业告知;负责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防护器材。

第五条(排查与辨识)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开展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排查、辨识工作,建立管理档案,并将危险场所的情况报送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警示告知)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在有毒有害危险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对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危害特性、安全操作规范、事故防范措施、应急措施以及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等事项进行告知。

警示标志的式样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备案制度)下列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的单位,须报市政、水务、市容环卫和安监等管理部门备案:(一)从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的,向市政管理部门备案;(二)从事水务系统所属污水处理和排水设施建设、维修、保养、清理等作业的,向水务管理部门备案;(三)从事市容环卫系统所属生活垃圾填埋、堆肥工程中沼气综合利用设施、沼气池及化粪池作业的,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备案。

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技术规定

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技术规定

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技术规定1为有效防止硫化氢等有害有毒气体中毒事故的发生,应强化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的安全管理,有效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

2 有毒有害危险场所,是指市政等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养护、清理等工程项目中需的盾构、顶管、污水池、排水管道、集水井、电缆井、地窖、沼气池、化粪池、发酵池等有限空间在施工中作业中可能接触存在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爆炸的危险场所。

3各施工、养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制定本单位有毒有害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作业防护器材。

4施工作业单位具体实施有毒有害危险场所在施工作业前,应制定完整具体的作业专项安全方案,并做好对作业人员进行具体的安全交底和履行一定的交底手续。

5管理单位应对所管辖的范围,建立全面的有毒有害场所管理档案,并向有关安全监督部门进行备案。

6 施工总承包和管理单位应严格审查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许可证情况,不得将有毒有害危险场所,发包给无相关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作业,严禁非法转包。

7施工作业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应经过相关部门的专项安全培训,经考核获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8 涉及下水管道、污水池、集水井、拆封头子和疏通作业等潜水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方可下井窖作业。

9 施工作业单位及管理单位应对全体员工作业人员企业应定期实施安全教育,告知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危害,场所的管理要求及中毒症状,职业禁忌症,防范措施、防范器具的正确使用、中毒急救知识等,该项教育企业可自行实施或委托专门培训机构进行,合格后上岗。

10 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单位必须配置以下安全装备及设施:1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氧气、一氧化碳、可燃气体检测分析仪;2机械送风(排风)设备;3三套以上、潜水设备和空气呼吸器;4有效的通讯工具;5抢救器具(车辆、呼吸器、梯子、绳缆及其他器具和装备)。

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的操作规程范文

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的操作规程范文

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的操作规程范文有毒有害物品是指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其在作业场所的使用和操作会对工作人员和环境安全带来风险。

为了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员工的健康,制定和执行有毒有害物品的操作规程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一个关于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操作规程的范文,供参考。

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的安全与健康,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环境的良好状态,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所有使用有毒有害物品的作业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化工厂、实验室、制药厂等。

第三条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和设备,包括通风设备、防护装置等。

同时,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监督和培训。

第四条所有使用有毒有害物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后方可上岗工作。

每位工作人员都有权拒绝进行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操作。

第二章有毒有害物品的分类和标识第五条有毒有害物品根据其毒性和危险程度可分为有毒物品、有害物品和剧毒物品。

第六条有毒有害物品的包装和标识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标识、说明书等。

第七条工作人员在接触有毒有害物品前必须了解其毒性和危害特点,熟悉其正确使用和储存的方法,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章有毒有害物品的使用和操作第八条在使用有毒有害物品前,必须检查相关设备和防护装置的运行状态是否正常,确保没有泄露和故障现象。

第九条有毒有害物品的使用和操作必须在专门设立的区域内进行,禁止在非指定区域或无相关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条工作人员必须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具,包括但不限于防护服、口罩、手套等。

第十一条禁止将有毒有害物品带出作业场所或私自处置,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储存和处理。

第十二条有毒有害物品的废弃物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储存、运输和处理,禁止随意倾倒和排放到环境中。

第四章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三条在有毒有害物品泄露或事故发生时,工作人员必须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报警、疏散、封堵泄漏点等。

2023年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

2023年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

2023年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引言: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工作场所中的有害作业成为了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

有害作业场所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甚至引发严重的职业病。

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安全,制定和实施有关有害作业场所的管理规定至关重要。

本文将针对2023年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进行详细的分析和阐述。

一、背景根据近年来的调查和研究,有害作业场所是导致职业病发病率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

有害作业场所涉及的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不可忽视。

因此,在2023年,制定一系列有关有害作业场所的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二、目标2023年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权益,减少职业病的发生率,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健康性。

三、规定内容1. 有害作业场所的定义和划定首先,规定应明确定义有害作业场所,并划定有害作业场所的范畴和标准。

根据不同行业和工作环境的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划定标准,以确保所有有害作业场所都能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2. 有害物质的管理和控制针对有害作业场所中存在的有害物质,规定应对其进行科学管理和控制。

包括制定有害物质的安全使用和储存规定,建立有害物质的清单和台账,定期检测和评估有害物质的浓度和暴露水平等。

3. 个人防护措施规定应明确要求有害作业场所必须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并规定相应的佩戴和使用规则。

同时,还应对个人防护装备的购买和更新提出明确要求,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4. 健康监测和职业病防治有害作业场所中的劳动者应接受定期的健康监测,以及对职业病的预防和治疗。

规定应要求雇主提供相应的医疗保健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必要支持。

5. 应急管理和事故预防规定应明确要求有害作业场所需要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的演练。

同时,加强对有害作业场所事故的预防和调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6. 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对于违反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的行为,应明确规定相关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作业场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员工的健康和安全,规范有毒有害作业场合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企业职能部门,在有毒有害作业场合的管理中必需遵守。

第三条定义1.有毒有害作业场合: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环境因素的工作场合,对员工的健康有潜在危害的地方。

常见有毒有害作业场合包含但不限于化工厂、医疗机构、试验室等。

2.有毒有害物质:指对人体健康具有危害性的物质,包含但不限于化学品、放射物质、有害气体等。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防备措施1.企业职能部门应订立有毒有害作业场合防备措施,并向员工进行相关培训和教育,确保员工具备必需的防护措施意识和知识。

2.有毒有害作业场合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提示员工注意安全,并采取必需的措施除去或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产生和扩散。

第五条个人防护1.进入有毒有害作业场合的员工必需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包含但不限于防护眼镜、面具、防护服等。

2.员工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时,应注意个人卫生,及时洗手,避开物质残留对健康造成危害。

第六条废弃物处理1.有毒有害作业场合应设立特地的废弃物收集区域,废弃物应进行分类,定期进行安全处理,并依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2.废弃物处理过程中,必需佩戴个人防护装备,严禁直接接触废弃物。

第七条突发事件应急1.有毒有害作业场合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订立应急预案,并确保应急设备、器材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2.员工应定期参加有毒有害作业场合的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本领。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八条考核内容1.企业职能部门对有毒有害作业场合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包含防备措施的执行情况、个人防护的使用情况等。

2.废弃物处理情况也是考核内容的一部分,包含分类准确性、废弃物处理的规范性等。

第九条考核周期和评估方法1.考核周期为一年,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和评估。

2.考核评估方法包含实地走访、查看相关记录和报表、员工随机访谈等,综合评估作业场合的管理情况。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4篇)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4篇)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作业场所是指用于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服务等活动的地方,包括工厂、工地、办公楼、商店、餐馆、学校、医院等。

为了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减少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对员工的伤害,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作业场所管理规定。

下面就是一份____字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的范文。

一、总则1. 为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减少作业场所中有毒有害物质对员工的伤害,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作业场所从事工作的员工,包括临时工、实习生、合同工等。

3. 作业场所管理人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作业场所的监管。

4. 作业场所管理人应组织开展有毒有害物质的风险评估和管控工作,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

5. 作业场所管理人应采取措施,确保员工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1. 作业场所管理人应按照有毒有害物质的性质、危害程度和使用方式,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员工的安全健康。

2. 作业场所管理人应对有毒有害物质的采购、储存、使用、处理等环节进行全面管理和监控,防止泄露、挥发、燃爆等事故的发生。

3. 作业场所管理人应制定有毒有害物质的进出场管理制度,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区域。

4. 作业场所管理人应制定有毒有害物质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员工按照规程进行操作,减少事故的发生。

三、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检测和监控1. 作业场所管理人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和监控,确保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不超过国家标准。

2. 作业场所管理人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专业人员,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作业场所管理人应建立相应的监控系统,实时监测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和风险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控。

4. 作业场所管理人应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泄露、事故等情况的报告和记录,及时组织应急处置。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一、前言随着现代化产业的进展和工业化的推动,各种有毒有害的作业场所大量显现,这些场所给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为保护工人的身体健康,保障生产安全,推广绿色、环保的生产理念,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也应运而生。

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的意义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是通过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标准,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生产、使用、存储、处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旨在保护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生产环保。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的实施,可以使有毒有害场所的管理和监督更加规范,削减事故发生的概率,提高工作效率和产品质量,为企业带来可持续进展的优势。

三、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的内容1. 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护(1)设立有毒有害物质专门管理机构。

该机构负责有毒有害物质的采购、储存、使用、处理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必需经过有毒有害物质专门管理机构的布置和指引,才能进行相关工作。

(2)组织进行事前调查和评估。

在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前,必需进行事前的调查和评估,确定物质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加工和处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不安全情况和措施。

依据调查和评估结果,订立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3)设立“隔离区”并进行标识。

对于大量、重度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必需在生产场所设立“隔离区”,并用明显标识标识出来。

特别是高毒性、易燃易爆等物质,必需实行进一步的措施,确保安全。

(4)实行必要的防护措施。

对全部可能接触到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都必需实行必要的防护措施,包括穿戴防护服、佩戴防护器具等。

同时,必需有人员进行监测和监控,确保安全。

2. 生产及使用过程中的管制(1)设立专人负责管理。

对生产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必需设立专人负责管理,并订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2)加强安全宣扬教育。

在场所内必需张贴有毒有害物质的安全标识,并定期进行安全宣扬和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应对本领。

(3)对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分类管理。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工业生产、采矿、化工等行业中,有许多工作会暴露于有毒有害的作业场所之中。

这些作业场所会带来潜在的健康危害和安全风险。

因此,为了保护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中工作的人们不受到不必要的危害。

规定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部门发布的行业标准,对于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要求企业必须采取下列措施:1.制定作业规程企业必须根据其业务和作业场所的特性,制定完整具体的作业规程,详细介绍相关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措施。

作业规程必须纳入员工日常工作的教育和培训中,确保运营人员了解并执行该规程。

2.生产现场通风设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定设计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通风系统,排气口必须设置在室外或高出周边建筑物和人口密集区域之上,确保有害气体排放不会对外界造成任何影响。

3.检测有毒气体浓度企业必须利用最新的检测设备,在进入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前,必须检测现场的有毒气体含量。

如果含量超过了规定限值,应当重新调整处理设备,或对员工接触的有毒化学物质进行临时停工等处理措施。

任何时候,进入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员工都必须带着特定的防护装备。

4.消防装备设置和应急演习企业必须设置有效的消防设备,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中设置灭火系统,避免火灾的发生。

同时,企业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确保员工在发生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时迅速采取正确的措施。

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为了确保员工能够有效预防和处理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带来的危害,企业必须进行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

这种培训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作业安全规程员工必须完整了解作业规程,并且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措施,确保自身的安全。

2.确保防护措施对于员工接触有毒化学物质的班组,企业必须确保员工有必要的防护装备,包括防护眼镜、耳塞、口罩、手套等一系列防护设备,并确保防护装备定期检测。

3.应急处置措施员工必须了解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应急措施,包括如何报警、如何逃生、如何进行自我救助等。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范本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范本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范本作业场所是指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能够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

为了确保员工的工作环境安全、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有必要制定一套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

下面是一份规定的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本规定制订适用于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管理。

第二条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是指存在有害物质、危险因素或可能对职工的健康产生危害的作业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领域、建筑工地、化工厂、实验室等具有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单位或场所。

第四条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多措并举、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管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措施。

第二章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认定第六条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认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和鉴定。

第七条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认定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作业场所是否存在有害物质或危险因素;(二)有害物质或危险因素对职工的健康产生的危害程度;(三)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范围和工艺流程;第八条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认定结果应及时向职工告知,并在易于查阅的地方张贴。

第九条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认定结果应作为制定相关防护措施的依据,并及时调整和更新。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十条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单位应当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并组织相关培训,确保管理人员具备管理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机构或岗位,负责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管理。

第十二条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管理机构或岗位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二)组织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检查;(三)组织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四)建立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事故应急预案和紧急撤离预案;(五)监督和检查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卫生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六)收集、整理和报送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相关统计数据。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及目的)为了加强对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管理,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以下简称高毒场所)第三条(许可证制度)国家对高毒场所的用人单位实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

用人单位高毒场所,必须向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未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用人单位不得使用高毒物品。

第四条(前置条件)用人单位高毒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方可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五条(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高毒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高毒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六条(责任承诺)凡领取高毒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承诺并承担责任,保证符合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禁止转移)用人单位不得将使用高毒物品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没有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使用高毒物品作业。

第二章发证条件第八条(作业环境要求)高毒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高毒场所与生活场所和其他工作场所有效隔离。

高毒场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和区域警戒线。

高毒场所配备相应自动报警装置、事故通风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九条(健康保护)高毒场所应有严格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并配备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高毒场所的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及防护知识,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高毒场所的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持健康证上岗。

第十条(组织管理)设置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及专业人员。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范文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范文

有毒有害作业场合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保障企业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提高生产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生产管理实际要求,订立本规章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有毒有害作业场合的管理。

二、工作责任1.企业管理负责人应负责订立和实施有毒有害作业场合的管理方案,并落实相关的防备措施,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2.每位有毒有害作业场合的工作人员应确保遵守本规定,严格依照作业流程操作,保障自身与他人的安全。

3.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有毒有害作业场合的监测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矫正措施。

三、作业环境与设施1.有毒有害作业场合应进行分类管理,依据有毒有害物质的性质和危害等级划定作业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2.作业区域应具备良好的通风设备,保证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检测和维护设备的有效性。

3.有毒有害物质的存放、运输和处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安全性和环境保护。

4.配备必需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防护服、口罩、手套等,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更换。

四、操作规程1.进入有毒有害作业场合前,必需接受相关培训,了解有关不安全因素、应急处理措施等,同时掌握有毒有害物质的性质、用途和处理方法。

2.作业人员应严格依照作业流程进行操作,禁止违反规定的行为,如饮食、吸烟等。

3.在作业过程中,应注意察看环境变动,如有异常情况或事故发生,应立刻停止作业,并依照应急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4.作业结束后,必需及时清理和彻底清洗作业场合、设备设施,确保无残留物和污染。

五、职工健康管理1.确保每位有毒有害作业场合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及时了解其身体情形,并依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调整作业岗位、供应适当的医疗保障等。

2.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人员禁止携带工作服和防护装备离开作业场合,防止污染其他区域和他人。

3.员工假如显现身体不适或疑似中毒情况,应立刻停止作业并报告上级,并及时就医进行诊断和治疗。

六、培训与教育1.有毒有害作业场合的工作人员应接受必需的安全培训,包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性质、危害和防护措施等。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

编号:SM-ZD-8653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简介:该规程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xx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

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

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现代化生产技术的将就,有毒有害作业物质释放越来越多,某些作业场所对工作者的安全和健康构成了一定的危害。

正是基于对工作者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在法律和政策的推动下,各个作业场所逐渐建立健全了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

关于有毒有害作业的定义有毒有害作业主要是通过人体吸入、摄入、皮肤接触引发体内的有毒有害物质组成的操作。

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很多,主要涵盖了各类有害气体、有毒有害液体、固体、粉尘、放射性物质等。

它们具有的共同特征是会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可能导致中毒、癌症、残疾以及生命威胁等危害。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的意义由于有毒有害作业材料工作者的健康和生命危及严重,相关政策法规充分明确应该建立完整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体系,实行预防、监测、把握、干预和救援等整个过程的全链条掌握。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是指全方位的综合性的管理,该管理涵盖了对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控、取样检测、及时响应、人员培训以及应急处置等方面。

它的具体措施包括:1.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建立一份“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名录,完整记录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工作者,以确保随时了解风险情况。

2.确定合理的工作流程和清理规范。

目的是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以及有毒有害物质不会泄漏危及到其他场所。

3.对作业场所和作业员进行一系列教育培训,使其了解有毒有害作业的重要性,建立一定的职业技能,并掌握掌握熟练的防护技术和生产操作技术。

4.建立全面的检测与监测机制,将工作区和工作工具都做好密封性处理,从而确保作用员的安全。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的整体框架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毒有害物质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下:•预防为主,注重综合治理。

通过危险源的识别、分类、排查、评价和监测等方法,强化对危险源的管控,保障工人在安全的环境下工作。

•重在监督,强化责任。

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完善协调机制,强化检查督导力度,做好相关证明文件。

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7月1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概述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是指对有毒有害场所进行作业时的安全管理措施。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涉及到危险化学品、有害物质等,一旦出现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有必要对有毒有害场所作业进行规范的管理。

二、工作人员管理1. 招聘与培训:有毒有害场所的作业人员需要经过专业的招聘与培训,掌握有关有毒有害物质的性质、危险特性、应急处理等知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作业能力。

2. 健康检查: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适宜从事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

三、安全设施管理1. 安全标志与警示标志:有毒有害场所应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与警示标志,明确指示禁止入内、穿戴防护用具等安全措施。

2. 防护设施:有毒有害场所应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通风系统、配气系统、泄漏控制设备等,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

3. 紧急设施:有毒有害场所应配备相应的紧急设施,如紧急喷淋系统、紧急呼叫设备等,以应对突发情况。

四、应急处置1. 应急预案:有毒有害场所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包括危险源识别与分析、事故应急处理流程、应急装备与物资等,以应对事故发生时的紧急情况。

2. 应急演练:有毒有害场所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以提高作业人员对事故的应急响应能力。

3. 事故报告与调查: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中发生的事故应及时报告,并进行事故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个体防护与作业规范1. 个体防护用具: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时,应穿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具,如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确保个体安全。

2. 作业规范: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作业规范进行作业,确保操作的安全性。

六、培训与教育1. 培训计划:有毒有害场所应建立培训计划,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有关有毒有害物质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理能力。

2. 安全教育:有毒有害场所应进行安全教育活动,通过宣传、讲座、安全知识竞赛等方式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

编号:SM-ZD-8653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简介:该规程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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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xx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

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

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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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4996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
定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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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有效控制生产作业中有毒有害因素对人
体的侵害,确保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
安全与健康,防止发生事件和职业病,并防止
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属各船舶及海工修造企业
生产性有害因素(粉尘、毒物、高温、低温、
噪声、放射线等)的控制。

3定义
3.1生产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和劳动能力可能产生有危害作用的,称为生产性有害因素。

3.2生产性粉尘:在生产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飘浮在环境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3.3毒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与生物体相互作用,引起生物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的化学物质。

3.4高温作业:在高气温或高气温合并高气湿或在强热辐射的不良气象条件下进行的生产劳动。

3.5噪声:物体呈无规律地、无周期性振动所发出的声音,称为噪声。

4管理职责
4.1各企业应按要求做好职业安全卫生设备
设施的管理及安全卫生设施管理工作。

4.2企业各车间/工区、部门负责各自所属的场所中的有毒有害作业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并对排放的各种有毒有害的物质进行监控,进行相应的防护措施,还要负责所属施工队的监督管理。

4.3企业应指定部门做好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及体检结果存档。

4.4企业安监部负责本企业有毒有害作业的监督管理。

5生产性粉尘预防措施
5.1应尽量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降低粉尘扩散,改善劳动条件。

5.2当密闭舱室进行有粉尘产生的作业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以稀释舱室内空气中粉尘
的浓度。

5.3为保证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防止外界有害物质侵入人体,施工人员应佩戴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等各种保护器具。

6中毒预防措施
6.1在生产过程中避免使用有毒物质,以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或高毒物质。

6.2生产环境中存在有毒物质时,应从工艺和设备方面采取措施,对于在舱室内施工的应有通风排毒措施,降低空气中含毒物的浓度,施工人员应有个体防护用具并正确使用,尽可能减少毒物进入人体。

6.3严格遵守工艺和安全操作规程,消除和减少误操作。

6.4加强对生产作业现场的管理,根据生产性质、特点,其工艺不仅要满足
生产上的要求,还应有可靠的安全生产措施。

6.5定期监测生产环境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以便观察毒物污染造成危害的程度,及时改善环境,使毒物浓度控制在对人无害的水平以内。

7高温作业预防措施
7.1舱室内施工应采取机械通风降温措施,有条件的企业可装备空气调节设备降温。

7.2高温作业工人应补充与出汗量相等的水分和盐分。

7.3加强个体防护,高温作业工人的工作报,应以耐热、导热系数小而透气性能好的织物制成。

防止辐射热,可用白帆布工作服。

有条件的企业可装备便携式个人空调等必要的防护器具。

7.4应根据各地区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

8噪声预防措施
8.1从设计、工艺上着手研究控制声源措施,降低噪声。

8.2采取吸声、隔声、和消声的方法对传播途径进行控制。

8.3在作业环境噪声强度比较高或在特殊高噪声条件下工作,给作业人员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9放射线预防措施
9.1用减少内、外照射剂量的治本方法,在保证应用效果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辐射源的用量,选择危害小的辐射源种类。

9.2外防护
主要运用时间、距离和屏蔽三个要素进行控制。

9.2.1 时间防护:在不影响工作质量的原则下,设法减少人员受照时间。

9.2.2 距离防护:增大与辐射源间的距离,降低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

9.2.3 屏蔽防护:对辐射源采取屏蔽隔离的方法,减少对人体的辐射。

9.3内防护
主要运用围封隔离、除污保洁、个人防护进行控制。

9.3.1 围封隔离:对开放源及其工作场所采取“包围封锁”与外环境隔离的原则,把开放源控制在有限空间内。

9.3.2 除污保洁:应用开放源不可能完全
不污染环境,故应随时监测并清除,使污染保持在国家规定限值以下。

9.3.3 个人防护:开放源工作一定要根据不同工作性质,配用不同的个人防护用品。

10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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