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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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商品房销售行为,包括商品房项目的开发、销售、合同签订、交付等环节。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行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尊重市场规律,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商品房市场的稳定和良好秩序。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坚持诚信经营,严禁虚假宣传、不当竞争、恶意哄抬房价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商品房项目的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销售活动的规范和合法性。

第二章商品房销售项目的备案第六条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在开展销售活动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

第七条在商品房项目备案过程中,开发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一)项目规划方案及相关批文;(二)项目用地相关手续文件;(三)开发许可证及相关手续文件;(四)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证明;(五)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第八条商品房项目备案需要经过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未经审核批准的项目不得进行销售活动。

第三章商品房销售公告第九条商品房项目备案后,开发企业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商品房销售公告,公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包括项目位置、规划面积、建筑规模等;(二)销售的商品房户型、面积、价格、装修标准等详细信息;(三)销售方式、时间、地点等具体安排;(四)购房者应提供的资格和材料。

第四章商品房销售合同第十条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开发企业和购房者之间对商品房销售交易内容进行约定的文书。

第十一条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二)商品房的具体信息,包括房屋位置、建筑面积、户型、价格等;(三)开发企业提供的配套设施和服务;(四)交付时间、方式和条件;(五)付款方式和进度;(六)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七)其他约定事项。

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2篇)

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2篇)

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和销售价格,主要用于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房的建设、申请准入、销售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限价商品房建设、申请准入和销售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自愿申请、限制交易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负责本市限价商品房宏观政策制定、任务下达、资源调配、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各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限价商品房具体政策制定、计划编制以及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

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限价商品房管理工作。

市、县(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民政、财政、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公安、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限价商品房有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责任分工,做好限价商品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审核与销售第六条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已婚(离异满____年)或者年满____周岁的单身,并在本地工作、居住;(二)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____倍以下,家庭总资产低于____万元;(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转让过住房及其他房屋超过____年的,视为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____平方米且家庭总建筑面积在____平方米以下(含____平方米);(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对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需提前退出其住房保障;(五)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范本(2篇)

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范本(2篇)

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销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管理。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活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政策,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商品房销售的程序和条件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通过书面合同方式进行,合同内容应明确规定商品房的价款、交付时间、交付形式、质量要求等事项,不得含有不合理、不公正的条款。

第六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夸大宣传,不得作虚假陈述,不得有误导性行为。

第七条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前,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取得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

第八条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按照申请预售许可证时承诺的销售价格进行销售,不得变相涨价、降价。

第九条开发企业不得强制购房者购买其他商品或接受其他服务,不得强制购买附属配套设施。

第十条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公告商品房的销售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购房者平等获取销售信息的机会。

第三章商品房销售的服务和管理第十一条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商品房销售服务体系,提供必要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应当确保商品房销售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提供准确、完整的销售信息,不得隐瞒事实,误导购房者。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应当合理安排商品房销售人员的工作时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

第十四条经纪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商品房销售代理服务,不得夸大宣传、误导购房者。

第十五条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有权咨询、查询商品房的相关信息,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应积极提供解答,并保证其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妥善保管购房者的相关资料,依法保护购房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

商品房质量管理法律规定(3篇)

商品房质量管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质量管理,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各类商品房,包括新建商品住宅、商品写字楼、商品商铺、商品别墅等。

第三条商品房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二)公平交易,诚信经营;(三)质量第一,用户至上;(四)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品房设计第五条商品房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确保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完善、节能环保。

第六条商品房设计应当充分考虑购房者的需求,合理规划空间布局,提高房屋使用效率。

第七条商品房设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房屋结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二)房屋防水、保温、隔热、通风、采光等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三)房屋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四)房屋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要求。

第八条商品房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由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三章商品房施工第九条商品房施工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商品房施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质量目标和措施;(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三)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自检,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四)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商品房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节地等要求。

两限房管理规定(3篇)

两限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两限房(限价房、限售房)的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促进住房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两限房,是指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按照限定的价格、限定销售对象,在限定的时间内销售的商品住房。

第三条两限房的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原则,确保住房保障政策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两限房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两限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二)组织两限房的建设、分配、销售和管理;(三)对两限房建设、分配、销售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四)受理对两限房管理的投诉举报;(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两限房建设第五条两限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地段。

第六条两限房建设应当采用经济、适用的建筑设计和建筑材料,提高建设质量,降低建设成本。

第七条两限房建设资金来源包括:(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三)社会捐赠;(四)其他合法渠道。

第八条两限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工期进行建设。

第九条两限房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章两限房分配第十条两限房分配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二)家庭年收入符合规定的标准;(三)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四)其他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两限房分配程序如下:(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二)审核: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三)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为两限房分配对象;(四)分配: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分配,分配方式包括抽签、摇号等。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文(3篇)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文(3篇)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价格管理是国家价格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商品房经营者)为销售而建设的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

第四条凡是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含市属市、县)从事商品房经营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商品房价格的确定,应本着有利于推进住房制度的改革,有利于经营者加强经济核算、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原则,以计划成本为主要依据,并考虑商品房的楼层、朝向、环境地段等因素,按质定价。

第二章商品房价格的组成及其他费用第六条商品房价格的构成:(一)计划成本1.征地费:系指国家规定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造地费、菜地建设费以及耕地占用税;2.拆迁补偿费:系指拆除房屋(包括构筑物)按规定支付的补偿费、临时安置过渡费、搬家费、停业损失费等;3.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4.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5.开发建设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费:系指室外接水、接电工程费,雨水和污水管道费,道路工程费等(不包括属于开发建设区之外的或属配套费列支的设施工程费);6.管理费:以上述4—____项为基数,住宅商品房提取____%,非住宅商品房提取____%;7.贷款及预收款利息。

(二)材料差价:系指实际发生的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的预算价格和市场供应价格的差额。

凡向购房者收取建筑材料的,不再计收材料差价。

(三)计划利润:以计划成本的3—____项为基数,提取____%。

(四)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五)商品房的楼层差价、朝向差价楼层差价:根据多层或高层房屋的具体情况,确定标准价格楼层和其余各楼层的差价率,各楼层增减差价率的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朝向差价:依据房屋的不同朝向,确定不同的差价率。

北京限价商品房

北京限价商品房

北京限价商品房引言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和经济中心,房价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保障广大市民的居住需求,北京市政府在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之一就是限价商品房。

本文将就北京限价商品房进行深入探讨,包括政策背景、限价商品房的定义、购房条件和购房流程等方面。

政策背景随着北京市人口规模不断增长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也持续繁荣。

然而,高房价成为困扰北京市民的一大问题。

为了解决房价问题,北京市政府开始出台一系列限购和限价政策。

其中,限价商品房政策是其中的重要措施之一。

限价商品房的定义限价商品房是指在北京市限价范围内销售的房屋,价格按照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出售。

限价商品房的价格相对较低,更适合普通市民购买。

根据北京市政府的规定,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当地的限价标准,同时也不能低于开发商的成本价格。

这样一来,限价商品房的价格将在合理的范围内,对市民来说具有一定的可负担性。

购房条件购买北京限价商品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购房人必须是北京市户籍居民,且没有在市区范围内拥有其他住房。

其次,购房人的家庭收入需符合一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根据政府的规定而定。

另外,购房人还需要提供一些相关的购房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等。

购房流程购买北京限价商品房的流程如下:1.首先,购房人需要选择心仪的房屋项目,并了解该项目的具体信息。

可以通过房产中介、开发商的官方网站或者相关政府网站获取信息。

2.接下来,购房人需要进行资金准备,包括首付款和贷款等。

购房人可以选择自筹资金或者申请商业贷款。

3.一旦准备就绪,购房人可以前往售楼处进行选房。

在选房时,购房人需要根据个人需求和经济实力做出选择。

4.当选定房屋后,购房人需要填写购房意向书,并缴纳一定金额的定金。

5.在购房意向书确定后,购房人需要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

预售合同中会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房屋的总价、付款方式、房屋面积等。

6.签订预售合同后,购房人需要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付款。

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

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

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引言:限价商品房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规定价格上限的商品房,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了确保限价商品房的管理有序、公平、透明,相关部门出台了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从以下五个部分详细阐述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

一、限价商品房的定义与标准1.1 限价商品房的定义:限价商品房是指政府规定价格上限的商品房,价格不得超过规定的限价。

1.2 限价商品房的标准:限价商品房的价格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民收入水平、房地产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确定,确保房价合理、可负担。

二、限价商品房的销售管理2.1 销售对象限制:限价商品房的销售对象主要面向符合当地购房资格条件的居民,如本地户籍居民、符合购房资格的外地人士等。

2.2 销售方式规定:限价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应公开、公平、透明,通过公开摇号、竞价或其他公正的方式进行销售,确保购房者平等参与、公正竞争。

2.3 销售信息公示: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信息应及时公示,包括房屋面积、价格、销售方式、购房条件等,方便购房者了解并作出购房决策。

三、限价商品房的价格监管3.1 价格上限的确定:限价商品房的价格上限由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导向确定,确保价格合理、稳定。

3.2 价格监测与检查: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价格监测与检查机制,对限价商品房的价格进行监测与检查,发现价格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3.3 价格违规处罚:对于价格违规的限价商品房开发商,政府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停销售资格等,以维护市场秩序。

四、限价商品房的质量监督4.1 建设标准与验收:限价商品房的建设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限价商品房的验收工作,确保质量合格。

4.2 质量问题的处理:如果限价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介入,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或追究相应责任。

4.3 质量投诉渠道: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质量投诉渠道,方便购房者对限价商品房的质量问题进行投诉,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文(3篇)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文(3篇)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价格政策1. 商品房价格应当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土地出让价格、建设成本、合理利润率等因素确定,不得操纵、哄抬价格。

2. 商品房的定价应当充分考虑购房者的购买能力,倾向于合理、适度的价格水平。

3. 商品房价格应当真实透明,不得存在虚增、虚报、捆绑销售等违法行为。

三、价格监管1. 商品房价格的监管机构应确保价格的公平、合理、稳定。

2. 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商品房价格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市场动态,制定相应政策。

3.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严禁假冒低价、高积分、加价购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定价公示1. 商品房开发商应在开盘前及时公示商品房的价格、准售面积、装修标准等重要信息,并进行备案。

2. 商品房开发商不得采取隐性加价、暗箱操作等手段进行价格调整。

3. 定价公示应当明确标明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款、物业费、车位费等。

五、价格违法行为处罚1. 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商品房开发商将被依法处以罚款,并可能被吊销开发资质。

2. 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中介机构将被依法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被吊销经营许可证。

3. 被罚款的商品房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商品房交易。

六、价格投诉处理1. 购房者对商品房价格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相关监管机构投诉。

2. 监管机构应及时受理投诉,并依法处理。

3. 购房者对监管机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七、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本规定的宣传,提高购房者的知情度。

3. 价格管理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以上为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本,旨在规范商品房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进行不正当的价格操作。

监管机构将对违反规定的开发商和中介机构进行严厉处罚,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广大购房者和开发商遵守本规定,共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是为解决本市居民的住房需求提出的。

下文小编为大家收集了关于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本市居民的住房需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销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全市统筹、以区为主;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制交易,动态监管。

第五条市政府建立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工商、监察、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建设第六条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限价商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按照以区为主、全市统筹的原则组织全市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近远郊区县可自行安排建设用地组织建设;建设用地不足的城区,市政府可为其划定专项建设用地,由城区政府组织定向建设,同时配套相应的转移支付办法。

第七条开发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后,应按规定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当与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区县政府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当与区县政府指定的部门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模板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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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模板文档2篇Template document of commercial housing sales manag ement measures编订:JinTai College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模板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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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模板文档2、篇章2: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文档篇章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模板文档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下面小泰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模板,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x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x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范本

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范本

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限价商品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并严格按照限制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和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限价商品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保障优先、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限价商品房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确定限价商品房的建设规模和项目选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保障供应。

第七条限价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严格执行住宅性能认定和绿色建筑标准,确保住房质量和品质。

第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相关规定,按时开工、竣工,并确保限价商品房的配套设施与住房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九条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应当以项目综合开发成本和合理利润为基础,按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

第十条购买限价商品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二)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四)未享受过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口簿;(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四)家庭收入证明;(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商品房价格管理若干的通知》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商品房价格管理若干的通知》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商品房价格管理
若干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4.07.25
•【字号】[94]京建开字第356号
•【施行日期】1994.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北京市商品房价格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94)京建开字第3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根据市委、市政府京发(1993)12号文件和市政府住宅工作会议的精神,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开发建设并经批准出售的各类商品房价格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1.康居住宅和国家征用的建设工程拆迁房销售价格按现行办法由市建委会同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审定。

2.除小康住宅和国家征用的建设工程拆迁房外,普通商品住宅实行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由市建委会同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测定,每年颁布一次。

3.除上述1、2两条规定的住宅外,其他商品房价格放开,由市场调节。

本通知自1994年10月1日起执行。

9月30日前已签订购销合同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范文

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范文

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范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文件文件要求,制定《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以规范限价商品房市场,保障购房者权益,建立健全限价商品房管理机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限价商品房市场的稳定有序运行,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的限价商品房销售、租赁、管理等活动及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限价商品房指政府或相关部门为满足群众基本住房需求而设定的价位在一定限制范围内的商品房,其价格及相关要求由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第二章限价商品房销售管理第四条限价商品房销售应按照房地产开发销售管理规定进行,同时遵守以下要求:(一)开发商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相关政府或部门要求,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公示房屋房源、价格及销售方式等信息。

(二)限价商品房销售时,开发商应按照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价格限制,确保限价商品房的价格不得高于政府或相关部门设定的限价范围。

(三)开发商应当公示限价商品房的销售合同样本,明确双方义务和权益。

第五条限价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包含以下要素:(一)房屋位置、面积、结构等基本信息。

(二)商品房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

(三)购买者权益及约束条件。

(四)开发商责任及约束条件。

(五)其他双方约定事项。

第六条限价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房屋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存在重大瑕疵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购房者有权拒绝签约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第七条购房者在购买限价商品房时,享有以下权益:(一)获得真实有效的房屋信息。

(二)获得合同约定的服务和权益。

(三)购房者有权拒绝向开发商以外的任何机构或个人支付额外费用。

(四)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八条开发商在限价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信息。

(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销售。

北京市限价房政策及管理规定

北京市限价房政策及管理规定

北京市限价商品房政策及管理规定(普及版)一、政策目的:完善城市限价房住房制度,保障中等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颁布日期: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三、政策解读:以下内容结合了北京市在不同时期发布的限价商品房政策及管理规定文件,所摘出处见附件。

实践中以现实标准为准。

四、限价房商品定义:4.1.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五、政府作用: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限制交易,动态监管。

六、保障方式:申请限价商品房以家庭为单位,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房。

七、监管方式: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八、相关条款释义:8.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购买1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8.2.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准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居民收入、住房及房价等情况对准入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布。

各远郊区县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各区县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准入标准。

8.3.对多次参加摇号均未摇中且轮候3年以上(不含3年)的申请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直接为其配售。

8.4.家庭年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8.5.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之和。

8.6. 申请家庭住房是指全部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

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具体面积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面积为准,或以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的系数。

采用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的方式,属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 1.333计算。

城市房地产管理规定范文(2篇)

城市房地产管理规定范文(2篇)

城市房地产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房地产的开发、销售、租赁、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遵循宏观调控、分类管理、市场主导、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符合城市规划、用地规划、建设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相应的审批文件。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市场应建立合理有效的价格形成机制,遵循市场供求规律,不得恶意炒作房价。

第六条城市房地产市场应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制度,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地产信息,确保买卖双方的知情权。

第七条城市房地产市场应加强对开发商、中介机构等从业人员的监管,严禁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市场应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城市房地产市场应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中介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市场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安全、环境等方面的监管,确保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开发活动。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开发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确保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销售过程中,应明示房屋的价款、面积、用途、产权等信息,并签订合同,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商品房项目进行价格备案,并在销售过程中严格执行备案价格。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登记手续,并将证书交付给购房者。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价格管理,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销售的商品房,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等。

第三条商品房的价格应当按照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不得操纵、哄抬房价。

第四条商品房价格的确定应当遵循供求关系,市场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商品房价格的管理应当依法开展,加强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理。

第六条商品房价格管理的主体是市场主体,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管。

第七条对于价格违法行为,购房者和相关部门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并要求查处。

第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商品房价格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商品房价格信息。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房价格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价格变动情况,制定应对措施。

第二章商品房价格的确定第十条商品房价格可以由开发商自主确定,也可以由政府指导。

第十一条开发商自主确定商品房价格时,应当充分考虑商品房的市场需求、品质等因素,确保价格合理。

第十二条政府指导商品房价格时,应当结合市场供求情况、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合理价格政策。

第十三条商品房的价格应当以交易价格为基础,允许开发商适当加收开发成本、合理利润等费用。

第十四条商品房价格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价格信息应当及时向购房者公示。

第十五条开发商在公示商品房价格信息时,应当明示商品房的基准面积、单价、总价和购房者享受的优惠政策等内容。

第十六条商品房价格的调整应当以政策变动、市场变化等为依据,经过合法程序,并向购房者明示调整原因和方式。

第三章商品房价格监管第十七条商品房价格监管的主体是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商品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商品房价格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价格信息的收集、核查和发布工作,及时公布商品房价格指导价。

第十九条商品房价格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价格的检查和核实,及时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 , 可优先配售 。其 中 :
老人家庭是指 申请 家庭成员 中至少有 1 人年满 6 周岁 以上 ( 6 周 岁) O 含 O :
重残人员是指申请 家庭成员 中有经残联认定为重度残疾 的人 员。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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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 大病或做过 大手术人员家庭是指 申请家庭成员 中患有 以下 病症 或做过 以下手术 : 具体指慢性 肾衰竭 ( 尿毒症 )恶 、 性肿瘤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慢性重型肝炎 、 心脏瓣 膜置换手术 、 动脉旁路手术 、 内肿 瘤开颅摘 除手术 、 冠性 颅 重大器官移植手
术、 主动脉手术等 。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 或做 过手术 , 要出示医疗机构 的诊断或治疗证 明。 需 第六条 申请 家庭成员之 间应具有法定 的赡养 、 扶养 或者抚养关系 。 第七条 申请 家庭住 房是指全部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 的私有住房 。 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 , 具 体 面积 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 的面积为准 , 以建筑 面积除以相 应的系数 。采用建筑面积 除以相应 系数 的方式 , 或 属承 租公有住 房的 , 使用面积按 《 公有住房租赁合 同》 上标 明的计租 面积为准 ; 居住私产住 房的 , 使用 面积 以《 房屋所有权证 》 上 标 明的建筑面积除 以 1 3 计算 。 .3 3 申请 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 以上住房的 , 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 下列房屋面积纳入 申请 家庭
证未满五年 的经济适用住房 , 上市出售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视 同首次购买 和出售经 济适 用住房 , 照本 通知第二条 的有关 应按
规定执行 。
六、 本通知 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 , 其他有关经济适 用住 房上 市交易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 的, 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 按

2023年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

2023年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

2023年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发布的《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限价商品房是指价格由政府进行限定的商品房。

该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商品房市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下面将从限价商品房的定义、价格确定机制、市场监管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限价商品房的定义《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对限价商品房进行了明确定义。

限价商品房是指政府根据市场供需状况和政策导向,通过合法渠道公布价格上限的商品房。

这些商品房的价格上限由政府进行限定,购房者无法以高于限价购买。

二、价格确定机制为了确保限价商品房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平性,《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对价格确定机制作出了规定。

首先,政府将会根据当地市场供需状况、人均收入水平、建设成本等因素确定价格上限。

其次,政府将向社会公布限价商品房的价格上限,并严禁开发商以超过限价的价格销售商品房。

最后,政府将加强对限价商品房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管,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三、市场监管为了保证限价商品房价格的严格执行,《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对市场监管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一,政府将加大对限价商品房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监督检查,确保房价不会超过政府规定的价格上限。

第二,政府将建立健全限价商品房价格监管机制,通过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等手段,及时监测市场行情,发现和纠正价格违规行为。

第三,政府将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价格违规的开发商进行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购房者权益保障《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为购房者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明确的要求。

首先,政府将确保限价商品房价格公开透明,通过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价格上限。

其次,购房者有权以限价购买商品房,开发商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涨价。

最后,政府将加强对限价商品房销售过程的监管,加强对购房合同的审核,确保购房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结起来,《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商品房市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该规定明确了限价商品房的定义和价格确定机制,对市场进行了监管,并加强了购房者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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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文档2篇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limited price commercial h ousing in Beijing编订:JinTai College北京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文档2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2、篇章2:限价商品房规定文档北京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内容全文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小泰收集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限制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建立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工商、监察、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建设第五条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需求,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各区县政府按照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的原则,可自行安排建设用地组织建设;对建设用地不足的区县,市政府可规划专项建设用地,由其负责组织定向建设,并建立相应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

第六条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其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各区县政府指定部门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

第七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应尽可能选择在交通相对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住和出行。

第八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应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采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九条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

其中,1居室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2居室控制在75平方米以下。

第十条建设单位对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一条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以项目综合开发成本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参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由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财政、规划、监察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本市相关建设标准。

住宅建设应与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并交付使用。

第三章供应对象第十三条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市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限价商品住房供需情况,对单身申请人年龄实行动态管理。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须符合规定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

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设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和住房价格等因素组织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四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十五条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所拥有的私有住房。

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家庭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第十七条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十八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购买1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资格审核第十九条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备案制度。

(一)申请:申请家庭持如实填写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资格核定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人户分离申请家庭情况应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三)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四)备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予以备案。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和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第二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属于公益性项目涉及被拆迁或腾退的家庭,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审核程序,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房源分配和销售第二十一条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主要由本区县安排使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统筹分配。

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各区县需求情况,制定房源分配计划,重点支持市政府确定的公益性项目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特殊群体以及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和首都功能核心区居民的需求等。

第二十二条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通过摇号等方式配售限价商品住房。

其中对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和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的家庭及自愿放弃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对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住房困难程度,优先配售给无房家庭。

对多次参加摇号均未摇中且轮候3年以上(不含3年)的申请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直接为其配售。

第二十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筹分配至各区县的房源,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2个月内确定购房人,向建设单位缴纳购房款。

逾期不能确定购房人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收回并重新分配。

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先行垫付购房款后保留房源继续使用,保留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四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的有关约定,如实向市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房源情况,按规定销售,配合市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好申请家庭选房购房工作。

选房购房结束后,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负责将购房家庭情况等相关信息上报市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限价商品住房”字样。

第二十六条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5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

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出售。

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5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具体比例由市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可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等情况按程序适时调整交纳比例。

第二十七条已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的申请家庭,其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等情况在轮候期间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

对经核实不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应取消其购房资格。

第二十八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一)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地价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规模和建设时限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处理。

(二)违反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处理。

(三)擅自向未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的申请家庭出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由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补交同地段限价商品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差价,并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已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追究行政责任;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职责制定相应配套措施。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章2:限价商品房规定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一、申请条件(以天津市为例)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及滨海新区范围内非农业户籍;(二)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三)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四)家庭人口原则上在2人(含)以上,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异、丧偶人员也可作为单人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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