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校外学习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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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校外学习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管理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校外学习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管理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校外学习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管理办法大学之间的学生交流对大学学术发展及学生成长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本科生校外学习的管理,规范本科生校外学习课程获得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学生参加校外学习活动需遵守《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二)校外学习接收学校或学科(专业)学术声誉、学术地位符合我校要求,接受学校课程符合我校各院系教学计划对学生培养要求。

二、项目范围(一)校际层面交流项目、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暨港澳台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处)或教务处备案的院系层面学生交流项目。

(二)经院系批准,学生本人联系赴校外参加的学生交流项目,仅限暑期学校或寒假学校。

院系可参考国际处发布的合作学校一览,制定本院系校外学生交流项目目录。

三、认定要求(一)学生在校外所学课程应与其本人培养计划中所规定课程相同或相近,由学生所在院系按同类课程认定。

(二)学生应根据接受学校课程设置并结合本人培养计划,填写《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申请校外学习课程审批表》(表一),经学生所在院系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并备案。

未经所在院系批准的课程不列入认定范围。

(三)学生在接受学校修读课程成绩转为我校成绩时,登记相应成绩和学分数,计入平均绩点。

四、认定程序(一)学生学习期满返校后,向所在院系提出课程学分转换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接受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

(二)学生填写《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校外学习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表》(表二)交给教学院长审查、签字。

(三)院系教学秘书根据教学院长审批意见调整学生培养方案,根据成绩转换对应关系完成成绩转换,并录入学生成绩。

成绩转换对应关系见附件一。

(四)并将《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校外学习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表》交教务处备案。

(五)教务处根据院系意见确认学生课程成绩信息。

(六)申请及处理时间。

每学期学生申请成绩转换的最后时间是学生修读校外课程后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逾期不予办理。

大学本科生派出交流学习学分转换实施办法

大学本科生派出交流学习学分转换实施办法

大学本科生派出交流学习学分转换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鼓励优秀本科生积极参与派出交流学习,规范学分认定与转换程序,结合我校近年来本科生派出交流学习实际,现对《XX大学本科生派出交流学习学分转换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科生派往其它高校交流学习,须由学校或学院选派,前往与签订校际或院际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内外高等学校。

未经学校、学院统选派,或未经学校、学院事先审批,或个人自行联系行为均不列入学分认定与转换范围。

第三条纳入学分认定和转换的课程包括前往交流学校参加课程学习、毕业设计、或赴国际组织/企业/实验室实习。

鼓励各单位选派学生前往教育、科技发达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企业或具有一流学科专业的机构。

第四条各学院应成立学分认定小组,集体讨论确定学生交流学习的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

分管教学院领导担任小组组长,成员由分管教学的院系领导组成,人数不少于3人。

第五条为避免学生盲目外出交流学习,各学院应在学生派出前,对学生在外交流学习进行必要的指导,鼓励学生在完成必修课程、学有余力的前提下,选修对方高校开设的特色课程。

第六条学生返校后,应在收到派往学校的课程成绩单之后两周内,填写《XX大学本科交流生学分转换申请表》一式二份,连同成绩单原件一起报送学院教学秘书申请学分认定与转换。

第七条教学秘书根据成绩单原件将学生在外校交流学习的所有课程成绩和学分如实登记到教务管理系统。

同时将学生的学分认定与转换申请报送学分认定小组认定。

第八条学分认定小组按照课程学习量对等原则(1学分约等于15学时),把学生在外校修读的课程学分与本校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修读的课程学分,按“一对一”、“多对一”或“一对多”进行确认转换。

具体按如下方式操作:1.凡与专业教学计划相近或相同的某门或某几门课程学分,可相应认定免修本专业教学计划中的某门或某几门课程学分,被认定免修的本校课程的成绩标记“免修”。

2.不能对应于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外校课程学分可以相应减免本校教学计划中非专业的其它全校性选修课学分,由教学秘书在相应学期成绩栏登录免修课程类别及学分数。

2021本科生赴校外学习学籍学分管理细则

2021本科生赴校外学习学籍学分管理细则

2021本科生赴校外学习学籍学分管理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本科生赴其他高校的学习管理,根据《***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赴其他高校攻读学士学位联合培养课程、参加校际交流项目学习、个人自行联系学习的学籍和学分管理。

第三条经学校批准赴校外学校学习的学生,在校外学习期间,保留其***学籍。

学生离校前须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学习期满,应按时回校办理复学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生,学籍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在校外学习期间,不得更换学校,原则上不得延长(缩短)交流期限。

赴国(境)外学校学习的学生,在赴国(境)外学校学习期间,不得转往第三国居留,违者予以取消学籍。

第四条学校不接受已申请毕业的学生申请赴校外学校交流学习。

第五条攻读国(境)外院校学士学位联合培养课程的学生的学分转换:(一)学生应参加协议规定的、与原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习。

(二)学生赴国(境)外院校学习前,应取得我校本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学期的全部学分。

未完成学分的,可用国(境)外院校相同或相近课程的学分替代;国(境)外院校无相同或相近课程的,需在交换学习回校后补足相关课程的学分。

(三)获得国(境)外院校学位证书的学生,在国(境)外院校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学分可以转换成我校相应学期培养方案中对应的学分。

第六条参加国(境)外和国内校际交流项目学习(不以攻读对方学校学士学位为目的)的学生的学分转换:(一)学生参加交流学习的专业为原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习期间所获校外院校的学分按照学生所在学院(部)提出的学分转换方案转换成原专业相应学分。

学分转换方案须报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审核。

(二)学生参加交流学习的专业为不同于原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学习期间所获校外院校的学分不能转换成学生原专业的专业课学分,但可转换为公共选修学分。

关于印发《本科生成绩及学分转换 管理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本科生成绩及学分转换 管理细则》的通知

华东师范大学文件华师教〔2011〕45号关于印发《本科生成绩及学分转换管理细则》的通知各单位:根据《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华师教〔2010〕98号)文件精神,为指导、规范相关工作的执行,学校制定了《本科生成绩及学分转换管理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本科生成绩及学分转换管理细则华 东 师 范 大 学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主题词:本科生成绩及学分转换管理细则通知华东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11年4月22日印发(共印50份)附件: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成绩及学分转换管理细则根据《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对我校本科生修读成绩和学分的转换,作如下规定:第一条 校际交流协议派出学生的成绩及学分转换:1.凡按照校际交流协议赴他校学习的学生,在赴他校学习前,应根据自己的专业培养方案,在院系有关老师的指导下,制订在他校的选课方案。

2.成绩及学分转换的办法如下:(1)我校承认学生在他校取得的成绩和学分。

(2)他校一门或多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与我校某一门课程相当,且学时数相近的,经批准可直接转换成我校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可转换的总学分量不超过在他校修读的总学分量。

(3)在对方学校修读的课程,若无法认定为我校培养方案中的公共必修课和专业课的,都作为公共选修课据实记载,且文理类别不再限制。

(4)在对方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转入我校时,只计录成绩和学分,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

但此类课程系统将进行标注。

(5)若对方学校的学制不同于我校,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1学分对应18学时。

(6)交换学生在返校后,填写学分转换申请表,经开课院系审核并教务处复审后,予以认定。

第二条 转专业学生的成绩及学分转换1.政治理论课、大学英语、体育课程的成绩与学分可直接转入新专业。

2. 与转入专业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课程可以替代相应低层次的同类课程。

3.其它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无关的课程,可计为公共选修课学分。

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籍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

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籍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

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籍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为做好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课程学分和成绩认定工作,拓宽本科生学习视野,促进短期交流学习、联合培养项目的有序开展,完善本科生交流学习制度,规范交流学习学生的学籍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学籍管理第一条学校保留本科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期间的学籍。

学生在境内外学习期满必须按时回校,逾期不归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须按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学校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条交流学习及联合培养的学习时间计入我校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章选课管理及课程认定第四条学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前,应填写相应的交流学习选课申请表,确定在对方学校预选课程,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通过后,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交流生在境内外学校选课应以本专业的培养方案为指引,首选本专业培养方案安排的课程,其次可选择修读辅修专业相关的课程,所选课程必须事先得到学生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才能承认其学分,并进行学分认定。

第六条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应该按照联合培养项目要求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

第三章学分认定第七条学分认定是指学生在境内外交流学校修读的学分为我校所承认,并将该部分学分从我校培养方案应修总学分中替换的过程。

短期交流学习学生学分认定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名称、内容、性质应与拟替代课程相同或相似,所修读课程学分应不小于拟替代课程学分。

二、所修读课程与拟替代课程名称不同或不相似,学生应提交对方学校教务处(或学院)提供的课程简介或教学大纲等,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教务处审批,可认定为相应的课程学分。

三、所修课程与拟替代课程性质、名称相同,但学分小于拟替代课程学分,则应多修与本专业相关课程以补足拟替代课程学分。

四、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申请学分认定,所修读的课程应符合培养方案规定的跨学科要求。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5月修订)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5月修订)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5月修订)第一章总则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速完善学分制管理模式下的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3月25日发布)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虽经请假而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处。

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复查。

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户籍也随之转回)。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入学资格的保留或取消,由校招生办公室会同有关院系、校医院研究后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批准。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缴纳学费、报到、注册。

未经注册者,不能取得新学期学籍。

各院系须在学校规定的学生注册时间,及时将报到注册、请假、迟到、旷课等学生人数及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X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交流学习课程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X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交流学习课程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X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交流学习课程学分认定管理办法为进一步鼓励本科生积极参加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的交流学习,拓展学生国际视野,规范本科生交流学习课程学分认定工作,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交流学习课程学分认定范围(一)学生按校(院)际合作交流学习协议和交流学习项目要求,由我校派出到合作高校交流学习,可申请对修读课程进行学分认定;(二)交流学习形式和学习期限按交流学习项目规定要求执行,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参加国(境)内外交流学习项目的时间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一学年。

第二条交流学习课程学分认定规则(一)学生在交流学习前应向所在学院提交赴合作高校学习的课程修读计划(详见《X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校外课程修读计划表》)。

经所在学院批准的课程修读计划,作为交流学习结束后进行课程学分认定的依据之一;(二)学生在合作高校选课时应尽量参照我校本专业培养方案选课,尽量选择与我校在交流学期(或交流学年)开设的相对应的课程,每学期应至少完成我校培养方案中15 学分的课程(毕业班学生除外);(三)学分认定原则上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理论课16 学时记1 个学分,讨论课、实践课程等32 学时记1 个学分,或1.5 周记1 个学分;(四)学生须在合作高校取得“及格”及以上成绩的课程方可申请学分认定,“不及格”的课程不能申请。

“及格”标准以合作高校制定的标准为准;(五)本着鼓励交流、弹性认定的原则,在合作高校所修课程内容或知识点与我校专业培养方案的相应课程相同或相近的,按我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认定。

课程学分认定方案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可协商我校所认定课程的开课学院共同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进行学分认定,具体情况如下:1、若合作高校课程的学分等于我校相应课程的学分,可直接认定;2、若合作高校课程的学分高于我校相应课程的学分,可根据交流学习课程的学时情况,按上述学时与学分对应情况,由学生所在学院协商开课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核是否可认定我校的1-2 门相关课程的学分;3、若合作高校课程的学分低于我校相应课程的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协商开课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核是否可认定我校相应课程的学分或参加我校相关课程的补修,考试合格者即可获得我校相应课程的学分。

大学本科生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细则

大学本科生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细则

大学本科生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交流课程学分的认定和转换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的范围(一)学生经学校选派赴国(境)内外与我校正式签订了全日制本科生交流协议的单位交流学习获得的课程学分。

(二)学生休学经学院批准自行赴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国(境)外一流高校或一流学科学习获得的课程学分。

(三)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系列暑期课程项目、学期学分课程项目、海外毕业设计(论文)项目、国际组织实习项目和海外企业实习项目等获得的课程学分。

第二条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的要求(一)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方案,由学生所在学院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及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并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交流期间学生在交流学校修读课程获得的学分,原则上只能申请认定和转换为交流期间我校本专业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学分。

(三)申请认定的交流课程须符合所在学院相应交流项目的课程学分认定方案要求。

(四)已在我校修读并获得学分的课程不予认定。

国家规定的“思政课”等必修课程不能用国(境)外交流学校的相关课程认定。

第三条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的流程(一)学生应提前了解交流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进程,对照我校的相关规定和培养方案,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出行前向所在学院提交赴交流学校学习的课程修读计划(详见《大学本科生赴校外交流学习计划表》),学院审核通过后统一报备教务处。

若因不可抗力在出发前无法确定课程学习计划或抵达后需对原学习计划进行调整,须在抵达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二)学生在交流期满后于规定的时间内,按操作流程在“大学教学信息化服务平台”一次性申请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同时将经派出单位审核签字盖章的交流学校成绩单原件、《大学本科生赴校外交流学习计划表》、交流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简介提交学院审核。

不予认定和转换的课程,须重新选课进行补修。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及实施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及实施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实践教育)学分认定及实施办法(年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校素质教育,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鼓励学生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构建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努力培养高素质卓越人才,特制订《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实践教育)学分认定及实施办法》。

第二章学分修读规定及要求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除必须完成第一课堂及第二课堂必修项目所规定的学分外,还需于第七学期结束前修满第二课堂(实践教育)项目所规定的总学分方能毕业。

第三条学生应根据第二课堂具体的活动内容,结合自己的兴趣、特长和能力,自主选择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完成规定要求和任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取相应学分。

第四条第二课堂(实践教育)学分共计学分,其中学术讲座和形势与政策1至少各必修学分。

1 形势与政策(2学分)包括课堂教案(1学分)和课外学习(1学分)。

此处必修的1学分为形势与政策课课外学习学分。

第五条学生需在第七学期结束前,修满第二课堂(实践教育)个学分。

其中,第一、第二学年参与第二课堂(实践教育)所选学分均不能超过学分。

第三章第二课堂(实践教育)主要内容第六条学生可通过以下第二课堂(实践教育)活动获得学分:.社会实践类;.团学联与社团活动类; .学术报告与讲座类;.学科与文体竞赛类;.创新创业类;.国(境)外访学游学类。

一、社会实践类社会实践类学分适用于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的各类社会调查、志愿者服务、实习(非毕业实习)等活动。

每学年每生社会实践类学分认定上限为学分。

每学年学生参与实习累计个工作日或参与社会调查、企业参访、志愿者服务累计次(活动总时数不少于小时),经考核合格2,获取学分。

每学年,每生参加同一或多项社会实践活动所获得的第二课堂学分数可以累计。

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如获得表彰可取得相应的加分学分。

具体分值见表。

表社会实践类加分项目分值表2 学生凭实践单位证明和实践小结至学院辅导员处认定。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实践教育学分认定及实施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实践教育学分认定及实施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实践教育)学分认定及实施办法(2016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校素质教育,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鼓励学生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构建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努力培养高素质卓越人才,特制订《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实践教育)学分认定及实施办法》。

第二章学分修读规定及要求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除必须完成第一课堂及第二课堂必修项目所规定的学分外,还需于第七学期结束前修满第二课堂(实践教育)项目所规定的总学分方能毕业。

第三条学生应根据第二课堂具体的活动内容,结合自己的兴趣、特长和能力,自主选择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完成规定要求和任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取相应学分。

第四条第二课堂(实践教育)学分共计12学分,其中学术讲座和形势与政策1至少各必修1学分。

1形势与政策(2学分)包括课堂教学(1学分)和课外学习(1学分)。

此处必修的1学分为形势与政策课课外学习学分。

第五条学生需在第七学期结束前,修满第二课堂(实践教育)12个学分。

其中,第一、第二学年参与第二课堂(实践教育)所选学分均不能超过6学分。

第三章第二课堂(实践教育)主要内容第六条学生可通过以下第二课堂(实践教育)活动获得学分:1.社会实践类;2.团学联与社团活动类;3.学术报告与讲座类;4.学科与文体竞赛类;5.创新创业类;6.国(境)外访学游学类。

一、社会实践类社会实践类学分适用于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的各类社会调查、志愿者服务、实习(非毕业实习)等活动。

每学年每生社会实践类学分认定上限为3学分。

每学年学生参与实习累计5个工作日或参与社会调查、企业参访、志愿者服务累计5次(活动总时数不少于20小时),经考核合格2,获取1学分。

每学年,每生参加同一或多项社会实践活动所获得的第二课堂学分数可以累计。

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如获得表彰可取得相应的加分学分。

具体分值见表1。

2学生凭实践单位证明和实践小结至学院辅导员处认定。

学分互换协议书范本

学分互换协议书范本

学分互换协议书范本甲方(提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接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均为高等教育机构,为了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双方就学分互换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学分互换原则1.1 甲乙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学分互换合作。

1.2 双方承认对方学校所授予的学分,允许学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所获得的学分转换为本校学分。

第二条学分互换条件2.1 学生必须在本校注册为正式学生,并已获得前往对方学校学习的资格。

2.2 学生在对方学校所选课程应与本校课程内容相符或相近,且需得到本校相关部门的认可。

2.3 学生在对方学校的成绩评定应达到本校的最低要求。

第三条学分互换程序3.1 学生需向本校提出学分互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3.2 本校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确认无误后,向对方学校发出学分互换确认函。

3.3 对方学校在收到确认函后,应为学生提供相应的学习指导和支持。

第四条学分互换比例4.1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1:1的比例进行学分互换。

4.2 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调整学分互换比例。

第五条学分互换的有效期5.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5.2 有效期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签或终止本协议。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至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七条其他7.1 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7.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

校内外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校内外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校内外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为进一步适应教育国际化和学生自主性学习的要求,完善学分制管理,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学校派出国(境)外交流学生、国内校际交流交换学生,转学学生、转专业学生及其他各类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一、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基本原则(一)接受学校办学水平与层次与我校相当及以上的学校。

(二)接受所学课程符合我校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

(三)原则上所认定的课程,无论名称是否相同,其学时、学分、内容相似率达到70%及以上者,可确认有效,以转换后的课程和认定后的成绩计入。

(四)学时学分对应标准为12-16学时对应1学分。

二、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范围(一)学生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而按照教育部批复的培养方案出国(境)外学习的课程,原则上不再进行额外的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

(二)学校派出国(境)外交流交换(非中外合作办学)、国内校际交流交换学生的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

1.凡我校在读本(专)科生,经学校批准,赴国(境)外高校(非与我校合作办学的高校)、国内大学学习所获得的各类课程均须进行课程转换和学分认定。

2.申请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时,学生必须提供其赴国(境)外、国内学习高校所出具的正式成绩单,成绩单应至少包含课程名称、类别、学时、学分和成绩等信息。

3.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原则上由专业所在学院审查并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有效。

(三)转学学生修读课程学习成绩、学分的认定。

1.转学学生其原学校原专业修读的课程学分是否有效,由转入学院研究后报教务处审核。

2.审核有效的课程经课程转换和学分认定后计入其《学业成绩表》。

(四)校内转专业学生修读课程学习成绩、学分的认定。

1.学生转入新专业,其在原专业修读的所有课程的学分、成绩均记入学生本人的《学业成绩表》。

2.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若课程名称、学分与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相同,则不再做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可直接将该部分课程等同其在转入专业修读的相应课程。

校内外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校内外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校内外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为进一步适应教育国际化和学生自主性学习的要求,完善学分制管理,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学校派出国(境)外交流学生、国内校际交流交换学生,转学学生、转专业学生及其他各类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一、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基本原则(一)接受学校办学水平与层次与我校相当及以上的学校。

(二)接受所学课程符合我校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

(三)原则上所认定的课程,无论名称是否相同,其学时、学分、内容相似率达到70%及以上者,可确认有效,以转换后的课程和认定后的成绩计入。

(四)学时学分对应标准为12-16学时对应1学分。

二、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范围(一)学生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而按照教育部批复的培养方案出国(境)外学习的课程,原则上不再进行额外的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

(二)学校派出国(境)外交流交换(非中外合作办学)、国内校际交流交换学生的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

1.凡我校在读本(专)科生,经学校批准,赴国(境)外高校(非与我校合作办学的高校)、国内大学学习所获得的各类课程均须进行课程转换和学分认定。

2.申请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时,学生必须提供其赴国(境)外、国内学习高校所出具的正式成绩单,成绩单应至少包含课程名称、类别、学时、学分和成绩等信息。

3.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原则上由专业所在学院审查并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有效。

(三)转学学生修读课程学习成绩、学分的认定。

1.转学学生其原学校原专业修读的课程学分是否有效,由转入学院研究后报教务处审核。

2.审核有效的课程经课程转换和学分认定后计入其《学业成绩表》。

(四)校内转专业学生修读课程学习成绩、学分的认定。

1.学生转入新专业,其在原专业修读的所有课程的学分、成绩均记入学生本人的《学业成绩表》。

2.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若课程名称、学分与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相同,则不再做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可直接将该部分课程等同其在转入专业修读的相应课程。

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学分认定办法

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学分认定办法

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学分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校本科教育与境内外高校的合作与交流,规范本科生交流学习的学分认定、课程冲抵和成绩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同意赴境内外高校参加国家公派、校际交流、交换项目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以下简称交流生)。

学院与境外高校签署的学生交流协议须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审批。

国际处和各学院派出的交流生名单须提前报教务处备案。

未经备案的交流生所取得的学分不予认定。

经学院及教务处批准,学生自行联系的赴境内外高校(须为批准或认可的境内外高校)短期交流项目,如申请学分认定,按第九条规定处理。

第三条交流生交流学习期间,应当根据我校人才培养方案及交流学校教学安排修读课程。

原则上所修读课程及学分量应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量相同或相近。

第四条交流生在交流学校取得的学分,学校予以认定, 可对应冲抵交流学期我校的课程和学分。

具体冲抵原则为:(一)在交流学校所修读课程名称、性质、学分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一致的,可直接冲抵相应的课程和学分。

(二)在交流学校所修读课程名称、学分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不一致,专业门类(如法学类、经济学类等)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的专业门类相同或相关的,可按课程性质对应冲抵我校的课程和学分。

1.学分原则:交流学校课程学分需大于或等于拟冲抵课程的学分。

即,交流学校3学分可冲抵我校2学分课程,不可冲抵我校4学分课程。

2.课程性质原则:(1)原则上同性质课程冲抵,不同性质课程申请冲抵的,必修课可冲抵选修课,选修课不可冲抵必修课。

(2)专业课程冲抵,要求交流学校所修读课程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的专业门类相同,原则上不允许跨门类冲抵。

(三)因交流学校每学分课时量与我校每学分课时量不一致,申请改变冲抵学分比例的,须出具该校每学分课时量证明,由国际处审核,教务处认可后,可按我校每学分课时量(1学分="16学时)换算成相应学分量;在保证学分原则的基础上,允许课程门数不对等冲抵。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分制收费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分制收费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分制收费办法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05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5)8号)以及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等文件精神,遵照上海市教委、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的要求,为切实搞好学分制管理,我们在《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分制培养方案总则》、《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上海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重修课程收费暂行办法》(上财教(2000)23号)的基础上,特制定我校学分制收费办法。

一、我校自1995年开始试行学分制,现已基本成熟。

收费在按学年收费的基础上逐渐过渡到按学分收费。

现各专业学分在162—180之间。

折算每学分约110—120元。

以预收每学年学费5000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15000元)。

各专业学生正常学习学分交费不超过每学年5000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交费不超过15000元)。

每学年公布各专业学分费用。

单位学分费用计算公式如下:单位学分费用(元)=(学年学费×4)/专业总学分二、学生正常考试不及格,给于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收费。

三、补考仍不及格者,需重新修读该门课程。

为照顾学生利益,重新修读的学分收费标准适当低于正常修读学分的费用,以每学分100元计。

四、学生每学年初向财务处预交一学年学分费用5000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15000元),第二年开学时结算,直至毕业时结清全部学费。

重新修读课程的学生每学期向财务处交纳重新修读学费。

学生凭交费收据,教务处给予选课和重新学习的安排。

五、学生交费并开课后,如有特殊理由要求退课,在开课两周内经批准可退课退费。

六、我校基本学制为四学年,学生缩短或延长学习期限(三至六年),只需按专业规定所修学分交费。

七、学校每年招生前公布各专业学分收费方案,并接受上级部门审核。

学校校内外学分转换管理规定

学校校内外学分转换管理规定

学校校内外学分转换管理规定近年来,中国各大高校纷纷推出校内外学分转换的管理规定,旨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学术能力。

校内外学分转换是一种将学生在校内外获得的学分统一计算的制度,为学生提供了更多的学习机会和发展空间。

然而,如何合理有效地管理这一制度成为了学校和学生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学校校内外学分转换管理规定的必要性、具体操作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达到更好的管理效果。

第一,学校校内外学分转换的必要性。

首先,校内外学分转换可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随着当前社会对高校毕业生综合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学生们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

然而,一味地堆砌学生的书本知识并不能真正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校内外学分转换规定的实施,将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机会,让他们主动去寻求学习的兴趣点和发展方向,从而调动学习的积极性。

其次,校内外学分转换可以拓宽学生的学习视野。

传统意义上,学生们只能在学校内部接受正规课程的教学,这种方式局限了学生的发展。

而校内外学分转换的管理规定,可以使学生们有机会到外部机构参与一些实践项目、社会服务等活动,从而了解社会的多元化,拓宽学习视野,为自己的未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学校校内外学分转换的具体操作方式。

校内外学分转换的具体操作方式包括学分认定、学分计算和学分转换三个环节。

学分认定阶段主要是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来确定学生在校外所取得的学分的有效性。

学校应当明确哪些校外学习或实践活动可以被认定为学分,以及相应的学分转换标准。

学分计算阶段则是对学生在校内外所获得的学分进行统计和计算。

学校可以建立一套完善的学分计算体系,将学生在校内外获得的学分进行统一的计算和统计。

学分转换阶段是将学生在校内外所获得的学分转换为学校内的学分。

这一环节的目的主要是使学生在校内外所学习的内容能够得到学校认可,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和发展空间。

学校可以制定学分转换的具体制度,确保学生获得的学分能够合理有效地转化为校内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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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校外学习学分认定
与成绩转换管理办法
大学之间的学生交流对大学学术发展及学生成长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本科生校外学习的管理,规范本科生校外学习课程获得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学生参加校外学习活动需遵守《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二)校外学习接收学校或学科(专业)学术声誉、学术地位符合我校要求,接受学校课程符合我校各院系教学计划对学生培养要求。

二、项目范围
(一)校际层面交流项目、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暨港澳台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处)或教务处备案的院系层面学生交流项目。

(二)经院系批准,学生本人联系赴校外参加的学生交流项目,仅限暑期学校或寒假学校。

院系可参考国际处发布的合作学校一览,制定本院系校外学生交流项目目录。

三、认定要求
(一)学生在校外所学课程应与其本人培养计划中所规定课程相同或相近,由学生所在院系按同类课程认定。

(二)学生应根据接受学校课程设置并结合本人培养计划,填写《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申请校外学习课程审批表》(表一),经学生所在院系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并备案。

未经所在院系批准的课程不列入认定范围。

(三)学生在接受学校修读课程成绩转为我校成绩时,登记相应成绩和学分数,计入平均绩点。

四、认定程序
(一)学生学习期满返校后,向所在院系提出课程学分转换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接受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

(二)学生填写《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校外学习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表》(表二)交给教学院长审查、签字。

(三)院系教学秘书根据教学院长审批意见调整学生培养方案,根据成绩转换对应关系完成成绩转换,并录入学生成绩。

成绩转换对应关系见附件一。

(四)并将《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校外学习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表》交教务处备案。

(五)教务处根据院系意见确认学生课程成绩信息。

(六)申请及处理时间。

每学期学生申请成绩转换的最后时间是学生修读校外课程后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逾期不予办理。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表一:《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申请校外学习课程审批表》
表二:《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校外学习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表》
附件一:本科生校外学习推荐学校参考名单(2014年版)
附件二:本科生校外学习成绩转换对应关系
上海财经大学
2014年3月
表一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申请校外学习课程审批表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学生所在院系,一份学生本人保留,用以办理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手续。

表二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校外学习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表
注:此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学生所在院系,一份由院系教学秘书交教务处备案,一份学生本人保留。

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份:①校外课程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②《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申请校外学习课程审批表》。

附件一:本科生校外学习成绩转换对应关系
一、采用百分制计分的成绩,按实际分数记录。

二、若成绩记载方式为五级分制时,按如下对应关系转换:
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5、不及格:55
三、若成绩记载方式以“A+”、“A”、“A-”、…… “F”方式给出,
则根据以下表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成绩等级A+ A A- B+ B B- C+ C C- D F
百分制成绩98 92 87 83 80 76 73 70 66 62 55 四、若成绩记载方式为二级分制时,按如下对应关系转换:
合格(P):85、不合格(F):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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