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禁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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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禁毒管理办法为加强禁毒宣传,严厉查处在娱乐场所内发生的或利用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的便利和条件,贩卖、吸食、注射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净化社会风气,保护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湖南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娱乐场所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我市所有的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及其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定规章制度,
二、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应当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禁毒宣传和守法经营教育,在场所显要位置张帖禁毒警示语牌,公布举报电话;
三、加强管理,实行巡查制度,发现本场所内有贩卖、吸食、注射毒品等毒品违法活动的,应当予以制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根据需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四、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及格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贩卖、提供,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五、严禁在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或利用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的便利和条件贩卖、持有、提供、吸食、注射毒品或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六、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的责任人应当按要求签定《禁毒责任状》,并按照责任状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依法经营。
七、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经营单位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
1、在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内贩卖毒品或免费为顾客提供毒品的;
2、利用本单位的便利和条件,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非法持有毒品的;
4、在公安机关查处场所内的涉毒行为时,隐瞒情况或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或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
八、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发现本场所内有贩卖、吸食、注射毒品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而不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为贩卖、吸食、注射毒品的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九、公安机关对在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内查获的涉毒人员,一律依法进行处理。
十、对于存在吸、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实行“二次死亡法”,即第一次发现的,除依法查处
外,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业整改;第二次发现的,除依法查处外,由公安、文化管理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业主及时主动举报的除外)。
十一、娱乐场所及其人员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检举贩卖、吸食、注射毒品和其它涉毒线索的,公安机关将给予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益禁毒办通字(2006)02号
关于印发《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禁毒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禁毒办、市禁毒委成员单位:
现将《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禁毒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接此通知后,按照《办法》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加强管理,提高业主及从业人员的禁毒意识,有效防范和遏制吸贩新型毒品问题的蔓延。
二00六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