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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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5.16•【字号】桂国土资发〔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8〕25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各矿业权评估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 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 号)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8年5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使用说明:1.矿种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确定。

2.第一批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均为采矿权市场基准价,计价单位均按照可采储量计算。

3.已许可开发的共伴生矿产,不管是否回收利用,一律缴纳出让收益。

共生矿产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按100%计算,伴生矿产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按80%计算。

4.为体现矿业市场的公平性,兼顾矿产资源有效利用,按照同矿同价的原则,石灰岩(水泥用、建筑石料用、制灰用、熔剂用)采用统一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页岩(泥岩、粘土)包括砖瓦用页岩、水泥配料用泥岩、水泥配料用粘土等3种矿产,采用统一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

5.饰面用石材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按荒料量计算,在勘查、核实工作中,应尽量提高荒料率;应充分利用资源,未达到饰面用要求的石材应作建筑用、粉体用等,按共生矿产对待。

6.根据市场情况,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当矿产品销售价格出现大幅度波动,按有关程序适时调整。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10.26•【字号】桂国土资规〔2017〕7号•【施行日期】2017.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7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区临时用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临时用地范围临时用地是指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在短期内使用的、与生产生活或建设工程相关联的各种不需办理征收与农用地转用手续临时使用的土地。

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附属性和不改变土地性质与用途等特征。

临时用地范围包括:(一)交通、水利、能源、管线、军事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办公生活区、搅拌站、钢筋加工场、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便道、取土(石)场、弃渣(土)场、剥离表土堆放场等,以及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进行勘查、开采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使用的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二、严格临时用地使用条件(一)临时用地选址。

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节约集约、保护耕地、依法报批、合理使用、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原则。

要坚持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可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

预制场、搅拌场等容易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取土场应选址在荒山、荒坡等劣质地,合理设计控制取土深度,严禁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取土。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依法行政有关要求,我厅对2017年8月31日前本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文件清理。

现将清理后我厅单独或牵头发布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本目录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文件,原则上不再作为我区国土资源管理的依据。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继续有效文件目录(2014年以前)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20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7年11月13日附件1广西国土资源厅继续有效文件目录(2014年以前)序号文件名文号拟文处室1关于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6〕38号矿产开发管理处2关于明确无偿取得的采矿权有偿处置时采矿权价款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39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3关于印发《广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被政策关闭矿井采矿权价款清退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4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47号矿产开发管理处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72号矿产开发管理处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采矿权延续短期采矿许可证审批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90号矿产开发管理处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矿产资源监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61号矿产开发管理处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稀土资源抢救性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5号矿产开发管理处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市、县级采矿权出让计划审查备案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29号矿产开发管理处10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8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48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12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桂国土资发〔2006〕52号地质勘查处13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9号地质勘查处1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探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59号地质勘查处15关于转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87号地质勘查处16关于加强已设采矿权平面范围内采矿权标高上下部矿产勘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98号地质勘查处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探矿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65号地质勘查处1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勘探阶段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号地质勘查处1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调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2号地质勘查处20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下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储量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57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地管质资料理信息报送宣传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325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3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69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0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1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矿业权委托评估和备案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65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国土资源厅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66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部分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3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0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委托办理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业务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1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51行政审批办公室34关于转发《开展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评议评价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363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5关于明确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502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6关于实施矿政类行政审批“审管分离”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667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15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8关于印发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及审批流程清理结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6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当前建设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41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0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46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1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集中审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8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26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3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新增耕地指标分级有偿储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7号财务处44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1号财务处4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预(决)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258号财务处4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29号财务处4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管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242号调控处4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服务保障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64号调控处4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50号总工办5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252号总工办5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1号规划科技处5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立项和规划设计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09号规划科技处5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83号规划科技处5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94号规划科技处5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3号规划科技处5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0号规划科技处5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发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经济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0号规划科技处5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合规性审查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9号规划科技处5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6号规划科技处6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严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变更规范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259号规划科技处6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项目用地规划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55号规划科技处6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64号规划科技处6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简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变更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91号规划科技处6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规定》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6号执法局65关于规范填海造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52号政策法规处66关于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5号政策法规处6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备案和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3号政策法规处68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6号政策法规处6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93号政策法规处70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6〕119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1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59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2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数据报备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6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51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4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7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3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建设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78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评估价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2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场监管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56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意见桂国土资发〔2013〕90号土地利用管理处8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96号土地利用管理处81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3〕388号耕保处82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5〕113号耕保处8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复核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函〔2006〕581号耕保处84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7〕250号耕保处85关于进一步名明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审计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7〕367号耕保处86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8〕25号耕保处87关于当前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35号耕保处88关于印发《广西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评审要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49号耕保处89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号耕保处90关于做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0号耕保处91关于新增耕地指标分级有偿储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7号耕保处92关于调整和规范土地开发项目验收复核确认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31号耕保处93关于新增耕地储备指标收购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5号耕保处9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38号耕保处95关于进一步明确当前我区建设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44号耕保处9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606号耕保处97关于明确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614号耕保处9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土地整治项目专家库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3号耕保处99关于《恢复治理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9号耕保处10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0号耕保处10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1号耕保处10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审查要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6号耕保处10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8号耕保处10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9号耕保处105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建设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0号耕保处10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40号耕保处10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鼓励农民自发开展耕地整治工作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12〕57号耕保处108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6号耕保处10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区土地复垦方案标准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240号耕保处110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参与土地开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1号耕保处1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以及土地复垦工程监督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号耕保处11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整县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46号耕保处11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6号耕保处11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13〕90号耕保处11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1号耕保处11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明确第一期整县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测量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624号耕保处1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6号耕保处118关于完善我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21号耕保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预防腐败建设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37号耕保处12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登记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8号耕保处12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操作手册(2014年修订)》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9号耕保处12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50号耕保处12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与监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4号耕保处12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81号耕保处125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健全土地整治督查工作机制》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9号耕保处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4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07号耕保处127关于受理申请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6〕59号地质环境处128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1号地质环境处129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17号地质环境处130关于进一步加强钟乳石资源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52号地质环境处131广西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52号地质环境处13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15号地质环境处13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成员名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253号地质环境处134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349号地质环境处135关于进一步加强钟乳石洞穴资源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471号地质环境处136关于取消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文地质详查报告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468号地质环境处附件2广西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2017)序号文件名文号拟文处室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1号矿产开发管理处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测量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2号耕地保护处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3号规划科技处4关于调整我区新增耕地确认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4号耕地保护处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5号规划科技处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促进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6号地质勘查处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7号耕地保护处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8号总工办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9号地籍管理处1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纳入<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广西实施规划>35个县(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10号规划科技处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1号行政审批办公室1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2号交易中心1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3号行政审批办公室1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4号地质勘查处1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审批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5号规划科技处1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号规划科技处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9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2012年9月6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以下简称“《意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我区实际,制定了《关于规范土地登记意见的实施细则》(桂国土资发〔2012〕86号,以下简称“《细则》”)。

自《意见》和《细则》印发后,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严格按规定开展土地登记工作,有力推进了我区土地登记规范化工作。

但在具体执行中,一些地方仍存在违规抵押登记、土地用途记录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查土地登记资料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和土地登记的相关文件规定,制定各类土地登记应提交的申请资料清单,并告知土地登记申请人;在接收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时,要严格对照土地登记申请资料清单,对资料不完备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要按照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土地登记资料,对土地登记资料不规范、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发证。

二、明确宗地分割、合并和调整边界等变更登记程序宗地的划分必须依据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结合实际使用情况,按照地籍调查的程序划定。

宗地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条件,因特殊需要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11.23•【字号】桂国土资发[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9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规范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用地报批工作,确保符合区位调整条件的建设项目依法申请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地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广西“双保行动”节约集约用地百日大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56号)精神,现就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建设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用地报批条件(一)拟调出地块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批次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无法实施征地的(如被征地群众不配合等)。

2.城市发展规划重大调整,原申报的土地用途或用地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原批准的批次建设用地近期无法开发利用,且尚未实施征地的。

(二)拟调入地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拟调入地块计划安排的建设项目应为急需建设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扩大内需项目或者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2.拟调入的地块必须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和城市规划。

其中,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申报用地国土部门需出具项目用地与下一轮规划大纲衔接的说明,并按以下两种情形分别办理:(1)拟调入地块不占用基本农田,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局部调整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件或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可不列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通过报国土资源部认定的扩大内需清单;(2)拟调入地块占用基本农田,但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需列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通过报国土资源部认定的扩大内需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钟乳石资源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5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钟乳石资源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5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钟乳石资源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钟乳石资源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52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为了贯彻落《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钟乳石资源保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受理申请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6〕59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1号)的规定,申请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洞穴旅游开发许可证(以下简称为“开发许可证”),未办证的钟乳石洞穴不能开展旅游活动。

二、已办理开发许可证现已到期需申请许可证延续换证的企业单位,要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受理申请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6〕59号)要求先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延续换证申请,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按钟乳石洞穴开发利用方案实地对照核实,初审同意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合格后予以办理开发许可证延续换证。

经批准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开发权转让给他人需办理变更手续的,或停止钟乳石洞穴开发活动需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的,均依照上述要求办理。

三、在核实过程中,如发现有越界开发、破坏钟乳石或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责成钟乳石洞穴开发者限期改正,或及时组织治理,切实保障旅游群众安全和保护好钟乳石资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表彰广西国土资源厅直属机关创先争优先进党组织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表彰广西国土资源厅直属机关创先争优先进党组织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表彰广西国土资源厅直属机关创先争优先进党组织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6.27•【字号】桂国土资直党[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表彰广西国土资源厅直属机关创先争优先进党组织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桂国土资直党〔2012〕21号)厅直属各单位党委、支部,机关各党支部:自2010年创先争优活动开展以来,厅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厅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岗位创先争优,围绕厅党组提出的“保障有力、保护有序、改善民生、严格规范、服务发展”的目标,以深化“创先争优、勇破两难、加快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为主题,围绕实施“十二五”规划,在服务发展、服务群众,促进和谐及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的实践中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了一批先进党组织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激励厅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奋发有为,开拓创新,扎实推进国土资源各项管理工作。

在厅直属机关各级基层党组织评选推荐的基础上,经厅直属机关党委研究、厅党组审定,决定授予厅办公室等10个党支部“创先争优先进党组织”荣誉称号,李清洋等59名同志“创先争优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广西国土资源规划院等6个党支部“结对共建先进党组织”荣誉称号,厅政策法规处等6个党支部“学习型党组织”荣誉称号,厅耕地保护处等4个处室“文明处室”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党组织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立新功。

厅直属机关党委号召厅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以受表彰的先进党组织和先进个人为榜样,以中央和自治区领导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重要讲话精神为动力,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全面实现“六大突破”各项任务,提升厅直属机关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为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做出新的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广西国土资源厅直属机关创先争优先进党组织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创先争优先进党组织(10个)厅办公室党支部厅耕地保护处党支部厅地质环境处党支部厅执法监察局党支部厅人事处党支部厅机关党委党支部驻厅纪检监察室党支部厅离退休第一党支部厅土地整理中心党支部广西机电工业学校行政一党支部二、创先争优先进个人(59名)李清洋厅执法监察局局长汪海厅地质环境处处长耿桂芬厅地籍管理处处长玉彤厅办公室副主任庞宣兵厅办公室主任科员张金霞厅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宋银芝厅调控和监测处主任科员黄国军厅规划科技处副处级干部李春荣厅财务处处长左旭阳厅耕地保护处处长李活英厅地质勘察处主任科员陆景宇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处长宋明先厅执法监察局副调研员黄位斌厅人事处处长傅义华厅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冯其文驻厅纪检监察室主任科员包西平厅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工人章拥平厅机关服务中心主任科员陆汉茴厅机关服务中心主任科员杨帮萍厅政务中心主任科员蔡文柽厅离退休第一党支部退休干部刘坤英厅离退休第一党支部退休干部欧毓涓厅离退休第一党支部退休干部李振夫厅离退休第二党支部退休干部冷耐寒厅离退休第二党支部退休干部韦国权厅离退休第二党支部退休干部李德奇厅离退休第二党支部退休干部覃瑞林广西国土资源宣传中心主任朱剑广西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副主任马骁驰广西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海域科科长李双青广西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副科长李少升广西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党支部副书记陆水秀广西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整治二科科长蓝春华广西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总工程师贺斐广西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科长韦信吉广西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干部罗建平广西国土资源规划院副院长文斌广西国土资源规划院副院长韦栋梁广西国土资源规划院院长助理苏志军广西国土资源规划院总工办主任吴惠琼广西国土资源规划院党办副主任卢宗寿广西国土资源规划院副所长赵志宁广西国土资源干部培训中心党支部书记罗华江广西机电工业学校教师林秀朋广西机电工业学校教师黄春源广西机电工业学校宣传干事覃坤广西机电工业学校劳动人事科干事黄醒云广西机电工业学校教研评估科干事陆小兰广西机电工业学校电子信息科干事吴言广西机电工业学校教师蒙艳广西机电工业学校财务科干事韦广敬广西机电工业学校北海实训基地综合办公室副主任胡广生广西机电工业学校工人陈启璠广西机电工业学校退休干部蒋长秀广西机电工业学校退休干部余涛广西机电工业学校退休干部黄志球广西机电工业学校退休干部严哲广西机电工业学校退休教师祝祖良广西机电工业学校退休干部三、结对共建先进党组织(6个)广西国土资源规划院党支部厅地质环境处党支部厅土地利用管理处党支部厅规划科技处党支部广西国土资源宣传中心党支部广西机电工业学校教学一党支部四、学习型党组织(6个)厅办公室党支部厅政策法规处党支部厅调控和监测处党支部广西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党支部广西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党支部广西机电工业学校党委五、文明处室(4个)厅办公室厅耕地保护处厅人事处驻厅纪检监察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资料保护登
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4.05.22
•【字号】桂国土资发[2014]30号
•【施行日期】2014.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管理
工作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4〕30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广西地质资料馆:
为贯彻落实《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以下简称《条例》),依法保护汇交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公开地质资料,提高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规范完善地质资料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保护登记的地质资料应当符合《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53号)的有关规定。

二、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由地质资料汇交人在办理地质资料汇交时一并办理,并填写《汇交地质资料保护登记表》。

三、我厅委托广西地质资料馆负责地质资料保护登记审核工作,并负责资料的保管。

广西地质资料馆应在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保护登记表(复印件)报我厅备案。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汇交地质资料保护登记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4年5月22日附件。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评选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评选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评选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1.13•【字号】桂国土资党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评选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桂国土资党发〔2011〕2号)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局、海洋局,各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改革,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保障发展,保护资源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研究决定,对在2010年度完成工作任务出色、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现将评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1.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所属单位。

2.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在职干部、职工。

(二)表彰名额全区国土资源系统评选表彰先进集体100个、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先进个人300名(见附件2)。

从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先进个人中通过公开投票评出“广西国土资源系统2010年度十大模范人物”(地勘系统评选“找矿能手”2名,测绘系统评选“测绘标兵”2名,国土(海洋)系统评选“国土卫士”6名)。

二、评选条件(一)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积极宣传和正确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扎实开展创先争优和“两整治一改革”活动,推进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在国土资源调查、勘测、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等方面成效显著。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6.01•【字号】桂国土资规〔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合理安排地质勘查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我区找矿重大突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6年6月1日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合理安排地质勘查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我区找矿重大突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包括矿产勘查和公益性、基础性地质工作)项目管理。

第三条项目来源:(一)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等确定的项目;(二)自治区财政出资地质勘查续作的项目;(三)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地勘、科研、教学单位申报的项目。

第四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

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以下简称“地矿局”)所属单位(简称“局属单位”)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地矿局协助管理。

非地矿局所属单位(简称“非局属单位”)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直接管理。

项目所在市、县国土资源局和项目勘查单位协助、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依据项目任务书、设计书、设计审查意见书及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6.11•【字号】桂国土资办[2011]240号•【施行日期】2011.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240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明确监管职责,落实土地复垦责任义务(一)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复垦全面管理,把土地复垦监管工作纳入耕地保护工作责任目标。

按照“调查摸底--建立管理台账--开展监管”的工作步骤,逐步建立和完善土地复垦管理机制。

通过开展辖区内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本辖区内土地复垦方案审批和实施监管基本情况,以及全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情况。

根据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和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建立土地复垦工作台账。

监管工作采取“逐级报告、分级管理”的方式。

对属于自治区审批的土地复垦方案,以市为单位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向厅提交监管台账(详见附件3);市本级和县级审批的土地复垦方案监管台账、区级审核土地复垦方案台账、复垦费用使用情况、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情况(例表详见附件4)以及土地复垦实施监管情况由市汇总后一起形成《年度复垦综合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厅备案。

(二)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切实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严格审查方案,加强对土地复垦方案的监督管理,将土地复垦方案作为申请新的建设用地、办理采矿许可证、矿山年检或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和注销时的必备要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桂政办发[2000]102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02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组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开发与合理利用等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自治区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自治区地质矿产厅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自治区海洋开发保护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自治区海洋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4.原自治区矿产资源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

5.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制订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

6.原自治区冶金工业局、煤炭工业局、石油化学工业局、黄金管理局、中色南宁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1.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水利厅(但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按中央编委办明确的规定,各司其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6.14•【字号】桂国土资发[2011]56号•【施行日期】2011.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56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责任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责任制度第一条为提高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效能,实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目标,促进全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责任制,规范巡查职责,明确巡查主体,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切实发挥巡查作用。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条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法监察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负责实施巡查工作。

执行特殊巡查任务或组织统一巡查行动时,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其他业务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四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所辖区域划分为不同等级的巡查区。

(一)下列区域应作为一级巡查区实行重点巡查:1.城乡结合部、主要公路干线两侧,城镇周边和基本农田保护区;2.自治区级以上重点矿区和其他大型矿山企业周边;3.自治区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区域;4.自治区级以上地质公园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及滨海港口、旅游保护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12.25•【字号】桂国土资规〔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执行过程中要做好与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衔接,不得突破规划对矿山数量、最低生产规模及禁止开采区域的限制要求。

二、对仍在有效期的老矿山,可按照规划布局逐步落实分类处置。

对符合《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我区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3号)规定的已设矿山,可以及时办理扩大矿区范围;对不符合扩大矿区范围政策的已设矿山,应科学划定矿区范围后重新公开出让,其出让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对规划明确关闭退出的矿山,应按步骤和时间节点要求,予以关闭退出。

三、对关闭矿山,应落实恢复治理责任主体,及时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

对于治理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可以引进社会资本实施治理,其治理方案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矿产品,应规范进行处置,其产生的矿产资源收益可专项用于遗留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

四、对管理办法附录中未列矿种的储量规模与生产建设规模,发证机关可以参照同类型同用途矿种标准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7年1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推进放管服制度改革,促进矿业经济绿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9.07•【字号】桂国土资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5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明确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加强矿产资源保护,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以下简称“137号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范围(一)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附录所列34个矿种。

凡在广西境内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范围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按照137号文规定报批;除137号文规定应当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外,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

(三)建设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不再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涉及矿业权的,由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参照137号文明确的补偿范围协商解决补偿事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05•【字号】桂政发[2002]48号•【施行日期】2002.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2]48号)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二年九月五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切实加强我区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有形土地市场建设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加快有形土地市场建设,并设立土地交易机构(地级市设立土地交易中心,县及县级市设立土地交易所),作为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转让的专门场所和服务机构。

地级市有形土地市场和土地交易中心要在2002年底前建立,并挂牌运作。

县和县级市有形土地市场和土地交易所于2003年6月底前建立。

不能如期建立有形土地市场和土地交易中心的,要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作书面报告。

土地交易机构按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设置,由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并接受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县土地交易机构,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具体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土地交易机构可以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成本,合理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手续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1.11•【字号】桂国土资规〔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1号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改进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切实提高审批效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改进用地审查报批流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5〕28号)要求,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审批不再列入我区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转为政府内部审批管理。

今后,报自治区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用地申请材料不再通过我厅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改由厅直接受理。

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用地审批的时限要求执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对涉及疑难问题的用地报件,根据“审管分离”的精神,将转由厅相关业务处室研究确定后再继续办理(具体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在用地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在厅门户网站主动依法依规公开用地批复文件等相关信息,各地可根据需要领取用地批复文件。

二、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报自治区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批次建设用地纸质材料分别调整为10项和6项材料(材料要求详见附件2)。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需留市存档部分分别调整为14项和10项(具体材料清单详见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桂国土资规〔2017〕8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8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国土建设,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49号)的要求,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7年10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建立法治国土,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含依法授权委托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权的单位或队伍,下同)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和委托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全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在本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上进行细化。

制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国土资办[2011]542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1.11.30【实施日期】2011.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542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明确工作流程和要求,及时向申请人提供优质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自治区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除按规定需主动公开和不得公开外,厅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

第四条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在厅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厅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

厅各处(室、局、中心)负责申请的意见答复工作,起草相应告知书,提供相关答复材料。

厅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申请的审查、登记受理、转办分送、告知书及相关材料的发送,协调做好答复工作。

第五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制度。

各处(室、局、中心)确定一名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本处(室、局、中心)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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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表
编号:
注:1、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及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登记时技术人员名册一份;2、已承担项目或拟承担项目表一份;3、已承担探矿权项目探矿权许可证书复印件一份;4、依法诚信勘查承诺书一份;
5、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等。

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表
(承担项目备案)
编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说明
1、单位住所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地勘单位,可同时作为探矿权人和该探矿权勘查单位在我区从事地质勘查工作。

其中具有矿产勘查甲级资质的地勘单位可以受委托承担广西行政区域内他人探矿权的勘查工作。

2、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尚未承担探矿权勘查项目的单位,必须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表》并附相关材料后,送广西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经广西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后,方可承担探矿权勘查项目。

3、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已承担探矿权勘查项目的单位,必须于2011年4月30日前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表》、《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表(承担项目备案)》并附相关材料后,送广西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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