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种的纳税地点在哪些
增值税纳税地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增值额征税的税种,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对企业的税收负担和税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增值税纳税地点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增值税纳税地点的概念增值税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纳税人住所地:纳税人住所地是指纳税人的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
2. 纳税人实际经营地:纳税人实际经营地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地点。
3. 纳税人注册地:纳税人注册地是指纳税人依法注册登记的地点。
4. 纳税人申报纳税地:纳税人申报纳税地是指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地点。
三、增值税纳税地点的法律规定1. 纳税人住所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住所地为其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地点。
纳税人住所地包括以下情况:(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以其住所地为纳税地点;(2)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个人,以其经常居住地为纳税地点;(3)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且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住地的个人,以其居住地为纳税地点。
2. 纳税人实际经营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实际经营地为其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地点。
纳税人实际经营地包括以下情况:(1)在中国境内设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以其固定经营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2)在中国境内设有多个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以其主要固定经营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3)在中国境内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以其实际经营地为其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地点。
3. 纳税人注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注册地为其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地点。
纳税人注册地包括以下情况:(1)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纳税人,以其注册地为纳税地点;(2)在中国境外注册的纳税人,以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分支机构各税纳税地点的确定
分支机构各税纳税地点的确定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往往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来扩展市场和提供更好的服务。
分支机构的设立不仅需要考虑市场需求和营运能力,还需要注意税收方面的规定。
在税务管理方面,分支机构需要准确确定各税纳税地点,以确保税务纳税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首先,对于分支机构的税纳税地点的确定,需要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准确的判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应当按照分支机构的经营所在地所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确定。
换句话说,分支机构的纳税地点应当是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
其次,需要根据企业的分支机构规模和分布情况进行具体的税纳税地点划分。
对于分支机构数量众多的企业来说,可以根据税务管理的需要,将分支机构划分为若干个税纳税地点,便于统一管理和纳税申报。
在划分税纳税地点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分支机构的经营规模:经营规模较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纳税地点,便于对其进行单独的税收管理和申报。
2. 分支机构的地理位置:如果分支机构分布在不同的地理位置,税务部门可以根据地理区域将分支机构划分为不同的税纳税地点,便于就近管理和监督。
3. 分支机构的行业性质:对于不同行业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和税务管理需要进行划分,便于对不同行业的分支机构进行针对性的税收监管。
最后,分支机构的税纳税地点的确定还需要考虑税务部门的指导和审核。
分支机构在确定税纳税地点时,应当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和申报,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合理划分和申报。
税务部门会根据分支机构的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划分合理,并对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进行监督。
总之,分支机构各税纳税地点的确定是企业管理和税务管理中的重要环节,需要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准确判断,根据分支机构规模和分布情况进行具体划分,并应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和审核。
只有合理确定税纳税地点,企业才能在税收管理中做到合规合法,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
最新不同税种的纳税义务时间及地点分类总结
不同税种的纳税义务时间及地点分类总结一、所得税(一)地点的相关规定:1、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般来讲,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点为纳税地点,但有些企业是在境外注册成立的,如果其为居民企业,则不能按照注册地为纳税地点,而是按照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如某A企业,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但根据国税发【2009】8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标准,其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B地,因此应按照居民企业对其进行税收管理,此时A企业的纳税地点即为B地。
2、境内境外所得的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境内境外所得发生地的判定根据不同性质的所得而不同。
其中:①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第确定。
比如,某境外企业A,在境外为境内某B企业提供咨询联络等服务而取得的所得,根据劳务发生地的判定原则,这是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由于其为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没有纳税义务。
税法纳税地点大全.pdf
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
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
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
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
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12.契税的纳税地点纳税人在取得的土地、房屋所在地缴纳契税。
13.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 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企业登记注
2
10.车船税的纳税地点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
地。
11.印花税的纳税地点印花税实行就地缴纳。对于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上所签订合同应纳的 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
{财务管理税务规划}税法 纳税地点大全
1
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④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⑤扣缴 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其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被扣缴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 ⑥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 税;同时,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 6 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 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根据,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⑦上述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 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内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上述异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 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以外提供的建筑业应 税劳务。(1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电信单 位机构所在地。(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 勘探、测量等业务)、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 所在地。(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 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建税的纳 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2)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其 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应纳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 率,计算汇拨各油井缴纳。所以,各油井应纳的城建税,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增值税一 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3)对管道局输油部分 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所以,其应纳城建税,应由取得收入 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时一并缴纳。(4)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 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5.关税的纳税地点:纳税人向进出境地海关申报。 6.资源税的纳税地点①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生产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缴纳。②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 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③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 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 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 售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④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 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7.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 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1)纳税人是法 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时,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 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一致时, 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 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一致时,则在住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 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时,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8.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纳税人在土地所在地缴纳。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 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在同一省、自治区、 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 税务局确定。 9.房产税的纳税地点纳税人在房地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 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纳税地点有关规定
纳税地点有关规定(一)确定纳税地点的方式我国现行税收实体法中对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不尽相同,根据课税对象、纳税人和征税方法的不同特点,主要有机构所在地、销售地、劳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房产所在地、登记注册地、实际经营机构所在地、扣缴义务人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等。
1. 在税法中直接明确规定纳税地点如《车船税法》第七条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增值税、营业税实体法中也有明确规定。
2. 通过确定征收机关明确纳税地点部分税种实体法没有直接规定纳税地点,而是以明确征收机关的形式确定了纳税地点。
如《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3. 通过规定申报纳税义务明确纳税地点如《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 通过确定征收方式明确纳税地点如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制度、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制度中,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二)有关纳税地点的具体规定1. 货物和劳务税的纳税地点货物和劳务税课税对象具有持续性、流动性的特点。
为便于纳税人缴纳税款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我国货物和劳务税的纳税地点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主,以销售地、劳务发生地和不动产所在地、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补充。
机构所在地在现行税法中没有明确解释,在征管实践中,一般是指企业法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也包括其他经营单位或个人的经营场所所在地。
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除建筑业劳务)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一般为机构所在地。
非固定业户或者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增值税应税劳务未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会计实务:纳税申报地点有明确规定
纳税申报地点有明确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其他情况的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除特殊情况外,5年以内不得变更。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 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在此次试行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办法中还明确规定了,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对于税收的征收与管理涉及到税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在税收制度中,营业税作为一项重要的税种,对于商业企业的营业收入起到征税的作用。
然而,纳税地点的规定对于税收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呢?营业税是一种间接税,涉及到商业经营活动中的销售、购货及服务等环节。
纳税地点是指商业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具体地点,包括企业所设立的实体门店、生产厂址、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等。
在中国的税法中,营业税的纳税地点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定主税地点。
营业税的主税地点是指商业企业的实际经营所在地。
在中国的税法中,规定了纳税人需要履行纳税义务的主税地点,通常为企业所在地或者企业的主要经营地点。
这一规定主要适用于企业有固定经营地点的情况,对于跨地区经营或不同地点设立有多个门店的企业,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地税局的登记备案。
其次,虚拟主税地点。
随着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营业税的征纳也面临了新的挑战。
对于纯线上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来说,其没有实体门店,营业活动主要依托于网络平台。
在此背景下,法律制度对于这类企业的纳税地点的规定进行了创新。
根据相关的规定,电子商务企业的纳税地点通常为企业所在地,而对于网络交易过程中的涉税环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视为销售地点进行征税。
再次,分支机构的纳税地点。
大型企业往往会设立多个分支机构或办事处,这些分支机构在税收管理中也有着相应的纳税义务。
在中国的税法中,对于分支机构的纳税地点的规定主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虑。
一般来说,如果分支机构独立承担经营职能,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营决策权和经营收入,那么分支机构的纳税地点通常被视为独立的纳税主体。
而如果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和经营收入,其销售额或者服务额会被计入总公司的营业税纳税范围。
最后,其他情况下的纳税地点。
在实际的税收管理中,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纳税地点的规定。
消费税纳税地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消费税是一种对特定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的税收,旨在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增加财政收入。
在我国,消费税的征收与管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文将重点探讨消费税纳税地点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消费税纳税地点概述消费税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消费税纳税地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生产经营地2. 商品销售地3. 仓储地4. 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总部所在地5. 其他依法规定的地点三、消费税纳税地点法律规定1. 生产经营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生产经营地缴纳消费税。
生产经营地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包括生产、加工、制造、修理、改装、装配、安装、调试、仓储、运输、销售等场所。
2. 商品销售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商品销售地缴纳消费税。
商品销售地是指纳税人销售消费税应税商品的地点,包括销售场所、销售网络等。
3. 仓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仓储地缴纳消费税。
仓储地是指纳税人存放消费税应税商品的场所,包括仓库、货场、堆场等。
4. 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总部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总部所在地,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确定。
5. 其他依法规定的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第二十条规定,其他依法规定的地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消费税纳税地点的确定原则1. 便于征收管理原则消费税纳税地点的确定应遵循便于征收管理的原则,确保税务机关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2. 合理负担原则消费税纳税地点的确定应遵循合理负担原则,使纳税人能够公平、公正地承担消费税纳税义务。
3. 法律依据原则消费税纳税地点的确定应遵循法律依据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纳税地点的合法性。
车船税纳税地点(2篇)
第1篇一、引言车船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对车辆和船舶的拥有者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车船税的征收,旨在调节社会资源分配,促进节能减排,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是车船税征收管理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车船税的征收效率和公平性。
本文将详细探讨车船税的纳税地点。
二、车船税纳税地点的概念车船税纳税地点,是指车船税的纳税人在进行车船税申报、缴纳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车船税的地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车船的登记地:对于在我国境内登记的车船,其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2. 车船的所在地:对于在我国境外登记,但在我国境内使用或停留的车船,其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在地。
3. 车船的居住地:对于在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其拥有或使用的外籍车船,其纳税地点为个人的居住地。
4. 税务机关指定的其他地点: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
三、车船税纳税地点的具体规定1. 车船的登记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三条的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车船的登记地,是指车船的注册地、登记地或者备案地。
具体包括以下情况:(1)在我国境内登记的机动车,其纳税地点为车辆登记地的税务机关。
(2)在我国境内登记的非机动车,其纳税地点为车辆登记地的税务机关。
(3)在我国境内登记的船舶,其纳税地点为船舶登记地的税务机关。
2. 车船的所在地对于在我国境外登记,但在我国境内使用或停留的车船,其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在地。
车船的所在地,是指车船的实际使用地或者停留地。
具体包括以下情况:(1)在我国境内使用或停留的外籍机动车,其纳税地点为车船的实际使用地或者停留地的税务机关。
(2)在我国境内使用或停留的外籍非机动车,其纳税地点为车船的实际使用地或者停留地的税务机关。
(3)在我国境内使用或停留的外籍船舶,其纳税地点为车船的实际使用地或者停留地的税务机关。
各税种的纳税地点在哪些
各税种的纳税地点在哪些1.的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固定业户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
(4)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6)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2.消费税的纳税地点(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事先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每日知识点】财经法规:纳税地点
【每日知识点】财经法规:纳税地点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原则上采取属地征收的方法,就是纳税人在经营行为发生地缴纳应纳税款。
具体规定如下:(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例题.单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消费税纳税地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B.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的,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C.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D.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受托方向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答案A解析(1)选项B: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的,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选项C: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3)选项D: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练习题:1.下列各项中,关于营业税纳税地点表述正确的是()A.单位出租设备的应向设备使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B.航空公司所属分公司应向其总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C.电信单位提供电信劳务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D.纳税人承包跨省工程的应向其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考査的知识点是“营业税的纳税地点”,选项C电信单位提供电信劳务应向其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表述正确;选项A单位出租设备的应该向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缴纳;选项B航空公司所属分公司应在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选项D纳税人承包跨省工程的应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不同税种的纳税义务时间及地点分类总结
不同税种的纳税义务时间及地点分类总结一、引言(在这一部分,简要介绍税收的基本概念和纳税义务的重要性。
)二、税收概述(概述税收的基本原则、分类和作用。
)三、主要税种介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四、纳税义务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介绍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如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阐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包括利润实现的时间点。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描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如工资薪金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其他税种纳税义务时间(总结其他税种的纳税义务时间,如消费税、房产税等。
)五、纳税地点增值税纳税地点(介绍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如注册地或经营地。
)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阐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通常与企业的注册地或管理机构所在地有关。
)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描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可能与个人的户籍地或工作地有关。
)其他税种纳税地点(总结其他税种的纳税地点,如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
)六、特殊情形下的纳税义务时间及地点跨境交易的纳税义务时间及地点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时间及地点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义务时间及地点七、纳税申报流程(介绍纳税申报的基本流程,包括申报时间、方式和所需材料。
)八、税收优惠政策(总结不同税种可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对纳税义务时间及地点的影响。
)九、案例分析(通过具体案例,分析纳税义务时间及地点的确定方法。
)十、常见问题解答(列举并解答纳税人在纳税义务时间及地点方面的常见疑问。
)十一、结语(总结全文,强调了解纳税义务时间及地点对纳税人的重要性,并鼓励纳税人遵守税法规定。
)。
(整理)不同税种的纳税义务时间及地点分类总结.
一、所得税(一)地点的相关规定:1、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般来讲,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点为纳税地点,但有些企业是在境外注册成立的,如果其为居民企业,则不能按照注册地为纳税地点,而是按照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如某A企业,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但根据国税发【2009】8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标准,其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B地,因此应按照居民企业对其进行税收管理,此时A企业的纳税地点即为B地。
2、境内境外所得的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境内境外所得发生地的判定根据不同性质的所得而不同。
其中:①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第确定。
比如,某境外企业A,在境外为境内某B企业提供咨询联络等服务而取得的所得,根据劳务发生地的判定原则,这是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由于其为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没有纳税义务。
各种纳税地点
(一)增值税的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固定业户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
4.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6.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消费税的纳税地点: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事先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省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会计实务: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如下所示:(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4)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未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6)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7)各航空公司所属公司,无论是否单独计算盈亏,均应作为纳税人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8)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劳务,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9)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①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
②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③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④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⑤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其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被扣缴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
⑥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工程施工业交税地点(3篇)
第1篇一、引言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工程施工业来说,合理确定纳税地点不仅关系到企业的财务成本,也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围绕工程施工业交税地点这一主题,从政策法规、实际操作和税收筹划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工程施工业交税地点的政策法规1. 营业税纳税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增值税纳税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 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工程施工业交税地点的实际操作1. 营业税纳税地点在工程施工业中,营业税纳税地点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在施工地点所在地缴纳:当施工地点位于企业所在地时,应在施工地点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2)在外出经营地缴纳:当施工地点不在企业所在地时,应在施工地点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并办理外出经营证明。
(3)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当企业未在施工地点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在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2. 增值税纳税地点在工程施工业中,增值税纳税地点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在施工地点所在地缴纳:当施工地点位于企业所在地时,应在施工地点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2)在外出经营地缴纳:当施工地点不在企业所在地时,应在施工地点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办理外出经营证明。
(3)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当企业未在施工地点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施工总包合同缴税地点
施工总包合同缴税地点施工总包合同缴税地点是指在施工总包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商应向何处缴纳税款的问题。
在我国,施工总包合同的缴税地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增值税纳税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施工总包合同中的增值税纳税地点为承包商的注册地或者项目所在地。
具体来说,承包商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如果承包商在异地施工,需要在异地增设分支机构,并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二、营业税纳税地点在施工总包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涉及营业税的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承包商应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对于跨地区施工的企业,应当在施工地缴纳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施工总包合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为企业的注册地。
也就是说,承包商应向其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如果企业在项目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且该分支机构负责合同的执行,那么企业所得税可以由分支机构在所在地缴纳。
四、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在施工总包合同中,如果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为个人的实际所得地。
对于施工总包合同中的个人所得税,通常由承包商代扣代缴,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其他税费纳税地点除了上述几种主要税费外,施工总包合同执行过程中还可能涉及其他税费,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这些税费的纳税地点一般为承包商的注册地或者项目所在地。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不断调整和更新,施工总包合同缴税地点的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变化。
因此,在签订施工总包合同过程中,承包商应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确保合规纳税。
同时,承包商还需与业主、监理等相关方充分沟通,明确合同中的税费承担责任,避免因税费问题产生纠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
各税种的纳税地点在哪些
1.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固定业户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
(4)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6)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2.消费税的纳税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