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精编版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现提出有关要求如下: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二、建设项目存在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现有审批权限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审批部门不再受理此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修编材料。
三、建设项目存在变动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建设项目在开展竣工环境保护监测(调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验收监测(调查)单位提供《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列出建设项目变动内容清单,逐条分析变动内容环境影响,明确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结论。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结论负责。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作为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的依据之一,对建设项目变动情况及环境影响进行核实,在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中设专章表述,并将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作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附件。
四、水电等九个行业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参照环办﹝2015﹞52号文附件清单进行认定。
九个行业以外的其他工业类、生态类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参照本通知附件清单进行认定。
附件:其他工业类、生态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10月25日附件其他工业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主要产品品种发生变化(变少的除外)。
规模:2.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3.配套的仓储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环境风险大的物品)总储存容量增加30%及以上。
4.新增生产装置,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原有生产装置规模增加30%及以上,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6.07.03•【字号】苏环管[2006]98号•【施行日期】2006.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管〔2006〕98号)各省辖市环保局:自去年以来,国家环保总局进一步强化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力度,相继出台了《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以下简称《通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一系列文件。
在今年5月召开的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会议上,总局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提出了更新、更严格的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的指示,结合江苏实际,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履行七项承诺。
各级环保部门要深入学习、严格遵守总局代表全国环保系统作出的庄严承诺(附件1)。
要充分认识建设项目管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努力实现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的转变;要依据《环评法》大力推进规划环评,使环境影响评价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不欠污染新帐的重要关口、落实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载体。
二、严格环保准入标准。
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的“四不准”和“十不批”原则(附件2),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环评文件一律不得批准;严格执行我厅和省发改委、省经贸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太湖流域地区化工行业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5〕50号)和《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不得审批太湖流域和苏北地区禁止审批的项目。
为防止隐患,各级环保部门在审批化工、电镀、印染、酿造等项目以及涉及到居民拆迁、饮用水源保护等敏感问题项目时,一定要十分慎重。
对于审批前提条件多且实施难度大的项目,不予审批。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现提出有关要求如下: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二、建设项目存在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现有审批权限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审批部门不再受理此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修编材料。
三、建设项目存在变动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建设项目在开展竣工环境保护监测(调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验收监测(调查)单位提供《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列出建设项目变动内容清单,逐条分析变动内容环境影响,明确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结论。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结论负责。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作为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的依据之一,对建设项目变动情况及环境影响进行核实,在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中设专章表述,并将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作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附件。
四、水电等九个行业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参照环办﹝2015﹞52号文附件清单进行认定。
九个行业以外的其他工业类、生态类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参照本通知附件清单进行认定。
附件:其他工业类、生态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10月25日附件其他工业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主要产品品种发生变化(变少的除外)。
规模:2.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3.配套的仓储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环境风险大的物品)总储存容量增加30%及以上。
4.新增生产装置,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原有生产装置规模增加30%及以上,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7〕7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7〕7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有效投资动力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现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版)》汇总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 2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6月1日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金川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再生铝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金川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再生铝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4.07•【字号】苏环审﹝2015﹞42号•【施行日期】2015.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金川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再生铝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审﹝2015﹞42号江苏金川新材料有限公司:你公司委托南京科泓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江苏金川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再生铝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4〕210号)及大丰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大环审〔2015〕6号)均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大丰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所述内容进行建设。
二、同意大丰市环保局预审意见。
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一)不得使用含铅、汞、铬、镉、砷等重金属的废铝,严格做好废铝来料控制和原料监测工作。
(二)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及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产品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废物回收利用指标、环境管理要求等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
各类废水经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其中总镍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标准)后接管至园区港区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江苏地区)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江苏地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5.04.22
•【字号】苏建函科〔2015〕251号
•【施行日期】2015.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江苏地区)的通知
苏建函科〔2015〕251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的通知》(建科函〔2015〕91号),我省共有97个项目被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
现将列入计划的项目目录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本地、本单位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和实施监督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江苏地区)目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22日附件:。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17•【字号】苏政办发〔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5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7日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和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三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出具预审意见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三)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按规定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四)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项目;(五)由省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句容抽水蓄能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句容抽水蓄能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2.06•【字号】苏环审﹝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句容抽水蓄能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审﹝2015﹞15号江苏句容抽水蓄能有限公司筹建处:你公司委托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江苏句容抽水蓄能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句容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句环字〔2014〕294号)均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句容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所述建设抽水蓄能电站。
本项目部分占地(永久占用1.58km2,临时占用0.26km2)位于空青山生态公益林二级管控区内,须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同意句容市环保局预审意见。
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一)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
尽量减少工程永久占地、临时占地,减少地表扰动及破坏,严禁在空青山生态公益林二级管控区内设置施工营地、炸药库、弃渣场。
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场地进行平整和植被恢复,工程占用的林地应依法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按照《报告书》要求对珍稀植物古木进行保护。
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绿化应选择当地适生植物。
(二)落实水库泄放环境流量设施。
根据丰平枯季的不同需求,设置科学的生态下泄流量,维持下游河道生态系统稳定。
(三)根据《水电水利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DL/T 5381-2007)做好库底清理工程。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3•【字号】苏政办发[2005]93号•【施行日期】2005.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9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为适应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有关规定,现就明确我省省、市、县三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提出如下意见:一、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省人民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包括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域性开发项目)。
(二)跨省辖市行政区域或可能造成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在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范围外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石油化工等项目。
(四)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项目,以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
(五)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范围以外、豁免水平(按《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执行)以上的电磁辐射项目。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环办[2015]52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5.06.04【实施日期】2015.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不同行业的环境影响特点,我部制定了水电等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请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我部将根据情况进一步补充、调整、完善。
各省级环保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特殊行业重大变动清单,报我部备案。
其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文件或文件相关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水电等九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6月4日附件:水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开发任务中新增供水、灌溉、航运等功能。
规模:2.单台机组装机容量不变,增加机组数量;或单台机组装机容量加大20%及以上(单独立项扩机项目除外)。
3.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
地点:4.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
生产工艺:5.枢纽坝型变化;堤坝式、引水式、混合式等开发方式变化。
6.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10.20•【字号】苏环办﹝2015﹞250号•【施行日期】2015.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委托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5﹞250号各市、县(市)环保局:根据《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5年第17号)、《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5〕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苏环发〔2015〕3号,以下简称《审批目录2015年本》)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政放权,经省政府同意,对《管理办法》实施前由我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未列入《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建设项目,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委托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涉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由我厅负责。
四、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应由现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重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负责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五、本通知印发前已报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仍由我厅继续办理。
六、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向我厅上报辖区内此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完成情况。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10月20日。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全本公示,简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 目 名 称:沪通家园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南通潮盛投资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15年8月18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制表一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沪通家园建设单位南通潮盛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顾用林 联系人 祁昌海通讯地址通州区平潮镇建设路38号联系电话135****5678传真-- 邮政编码226000 建设地点通州区平潮镇建设路38号立项审批部门批准文号建设性质新建行业类别及代码U156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等占地面积(m2)170767 绿地率(%)30总投资(万元)150000 其中:环保投资(万元)45000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30%评价经费(万元)预期投产日期2015年10月原辅材料(包括名称、用量)及主要设施规格、数量(包括锅炉、发电机等)主要原辅材料:黄沙、石子、水泥、钢筋、玻璃等建筑材料,用量根据需要确定。
主 要 设 施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打桩机、电锯、振捣机、吊车、升降机等 建筑施工设备。
水及能源消耗量名称消耗量名称消耗量水(万m3/年)77.54 燃油(吨/年)--电(万度/年)45.78 燃气(立方米/年)--燃煤(吨/年)-- 蒸汽(吨/年)--废水(工业废水、生活废水)排水量及排放去向:拟建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制。
雨水进入市政雨水管网;项目预计产生生活污水62.032万m3/a,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再进入平潮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表1中一级A标准后,最终排入通扬运河。
放射性同位素和伴有电磁辐射的设施的使用情况:无。
续表一工程内容及规模:1 任务由来为顺应南通市通州区城市规划发展要求,南通潮盛投资有限公司拟投资150000万元,在新204(G)东,海五路南开发建设沪通家园(拆迁安置房)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1998)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委托南京赛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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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区域限批文件下达之日起,除民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含已进入拟审批公示程序的)均暂停审批。
二、列入国家、省“水十条”“气十条”“土十条”、污染减排、专项行动等考核内容的工程项目可参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类项目进行管理。
由国家、省国防科工办审批或备案的国防工程、军工类项目可纳入民生类项目进行管理。
三、各地必须严格执行我厅发布的区域限批决定,并负责通知辖区内审批局、开发区等具有环评审批职能的单位(部门)。
区域限批执行情况纳入我厅解除限批的重要考核内容,对区域限批履职不到位的,我厅将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十九条要求,予以严肃问责。
附件:民生类、环保基础设施类项目清单
2018年5月18日
——结束——。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切实 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约束作用,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 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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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 100 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 目。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不包括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 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 化工:年产超过 20 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 100 万吨 的煤制油项目;年产超过 100 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年产超过 50 万吨的 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 五、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 六、核与辐射 除核电厂外的核设施:全部(包括核设施范围内的有关科研实验 室)。 放射性:铀(钍)矿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 矿开发利用项目。 电磁辐射设施: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 程。 七、绝密工程 全部项目。 八、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项目。
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法违规审批部门 承担。
第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局:当前,面对复杂变化的外部环境,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环评审批服务,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起到了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的作用。
但近期发现,少数地方片面追求审批速度,降低生态环境准入要求,放松环评审批标准,或以改造、投资拉动为名接收落后产能和工艺转移,高消耗、高污染、高排放项目引进又有所抬头。
为切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现就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服务,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一)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质量和效率。
落实“不见面审批”要求,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大力推进数据互通共享,在确保审批质量的前提下,环评报告书审批时限由法定60个工作日减至30个工作日。
(二)加快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环评审批工作。
对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项目开设环评审批“绿色通道”,针对审批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依法加快环评审批,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
(三)加强环评政策法规宣贯和咨询服务。
对环评政策法规等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培训,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及配套实施文件,执行环评导则、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要求,解读与环评相关的重要环保政策,帮助企业了解政策、执行政策,全面提升服务水平。
二、坚持原则,切实把好生态环境准入关(一)统一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尺度。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现提出有关要求如下: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二、建设项目存在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现有审批权限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审批部门不再受理此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修编材料。
三、建设项目存在变动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建设项目在开展竣工环境保护监测(调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验收监测(调查)单位提供《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列出建设项目变动内容清单,逐条分析变动内容环境影响,明确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结论。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结论负责。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作为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的依据之一,对建设项目变动情况及环境影响进行核实,在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中设专章表述,并将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作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附件。
四、水电等九个行业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参照环办﹝2015﹞52号文附件清单进行认定。
九个行业以外的其他工业类、生态类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参照本通知附件清单进行认定。
附件:其他工业类、生态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10月25日附件其他工业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主要产品品种发生变化(变少的除外)。
规模:2.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3.配套的仓储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环境风险大的物品)总储存容量增加30%及以上。
4.新增生产装置,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原有生产装置规模增加30%及以上,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2022年咨询继续教育考试--发电工程
2022年咨询继续教育考试--发电工程一、单选题【本题型共20道题】1.我国火电厂超超临界机组设计中近几年已有新蒸汽温度/再热温度高到()。
A.600/620℃B.600/600℃C.566/566℃D.580/600℃正确答案:[A]2.我国首台投运的百万千瓦超超临界二次再热示范电厂是()。
A.莱芜电厂B.泰州电厂C.安源电厂D.安庆电厂正确答案:[B]3.电厂燃煤运输采用汽车运煤距离一般应在()。
A.30千米B.40千米C.50千米以内D.100千米以内正确答案:[D]4.后评价工作的主要服务对象是()。
A.投资决策者和企业的经营管理者B.项目设计单位C.项目施工单位D.项目建设单位正确答案:[A]5.厂址选择的两个阶段是()。
A.初可和可研阶段B.可研和初设阶段C.工程选厂和初设阶段D.规划选厂和初可阶段正确答案:[A]6.电厂采用等离子点火或微油点火,2×600兆瓦新机组从分部试运行至通过168小时,一般可以节油()。
A.80%以上B.60%以上C.70%以上D.90%以上正确答案:[A]7.采用等离子点火时,新机组从分部试运行至通过168h,现行规定2×600兆瓦机组用油定额可以减少()。
A.50%以上B.60%以上C.70%以上D.80%以上正确答案:[D]8.项目后评价社会调查的方法有间接调查直接调查法以及()。
A.利用现有资料法B.问卷调查法C.讨论会法D.利益群体分析法正确答案:[D]9.新建电厂粉煤灰堆场年限原则上不超过()。
A.半年B.1年C.3年D.5年正确答案:[C]10.到“十二五”末,全国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公里数为()。
A.40万公里B.50万公里C.55万公里D.60万公里以上正确答案:[D]11.按(发改能源(2007)141号)的要求,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覆盖的供热半径一般按()。
A.10千米考虑B.15千米考虑C.20千米考虑D.25千米以上考虑正确答案:[C]12.2015年底,我国火电装机容量为()。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南京地铁五号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审﹝2015﹞118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南京地铁五号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正文:----------------------------------------------------------------------------------------------------------------------------------------------------关于南京地铁五号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审﹝2015﹞118号南京地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南京地铁五号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南京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均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南京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和补偿措施、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
因此,仅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原则同意南京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
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制定施工期环境保护手册,做到规范施工、文明施工,在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一)做好轨道交通沿线用地控制,依据报告书提出的达标控制距离要求,在地铁沿线、车站、车辆段以及主变电站的噪声、振动、电磁等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宜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振动和电磁等敏感建筑物。
(二)落实施工期噪声和振动防治措施。
合理布置施工场地、控制作业时间,禁止夜间进行高噪声、高振动作业。
车站、车辆段、停车场、变电所与辅助设施的建设,应采用对环境影响小的施工方式,并在周围设立隔声围挡或吸声屏障。
高噪声设备应采用隔声罩或隔声屏进行降噪处理,应加强声环境敏感点噪声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噪声扰民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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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 年本)》的通知
(苏环发〔2015〕3 号)
(三)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 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按规定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 外);
(四)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项目; (五)由省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书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制定省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并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 准后发布。 第六条 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之外的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具体项目目录由省辖市 人民政府制订、发布,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中以下 3 类项目 必须由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由省人民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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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 100 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 目。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不包括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 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 化工:年产超过 20 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 100 万吨 的煤制油项目;年产超过 100 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年产超过 50 万吨的 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 五、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 六、核与辐射 除核电厂外的核设施:全部(包括核设施范围内的有关科研实验 室)。 放射性:铀(钍)矿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 矿开发利用项目。 电磁辐射设施: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 程。 七、绝密工程 全部项目。 八、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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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二)化工、制浆、酿造、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的项目; (三)跨所辖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项目。 第七条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职能部门行使省辖市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审批结果报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公告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我部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办 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 年第 7 号及与本公 告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 年 本)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 家及省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和对环境影响程 度等确定。
第四条 省、市、县(市、区)三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 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 理,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法违规审批部门 承担。
第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公告,及时调整公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实施。其中,火 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国家高速公路、汽车、大型主题公 园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切实 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约束作用,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 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目录
1、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 年本)》的公告 (环保部 公告 2015 年 第 17 号).............................................................................................................................. 1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 〔2015〕57 号)............................................................................................................................................ 4 3、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 年本)》的通知 (苏环发〔2015〕3 号).............................................................................................................................. 7 4、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 年本)的通知 (苏政发〔2015〕4 号) ....................................................................................................................................................................... 10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环保部令第 33 号) ......................................................... 20 6、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 (环办[2015]52 号).................... 42 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 (环办函[2015]389 号)...................... 54 8、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发[2014]197 号)............................................................................................................................................................... 56 9、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办〔2015〕66 号)............................................................................................................................................................... 63 10、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苏环规 ﹝2015﹞1 号)............................................................................................................................................ 67 11、环境保护法 ........................................................................................................................................... 70 12、环境影响评价法................................................................................................................................... 83 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92
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5 年本)》的公告
(环保部公告 2015 年 第 17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 项目目录(2014 年本)》,我部对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 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 目目录(2015 年本)》予以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5 年 3 月 13 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 年 3 月 1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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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5 年本)
一、水利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 目。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 50 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核电厂:全部(包括核电厂范围内的有关配套设施)。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 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 跨省(区、市)500 千伏、750 千伏、1000 千伏交流项目。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 120 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 目。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 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 项目。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 目。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 吐能力 1000 万吨及以上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