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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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11.05•【字号】闽交建〔2010〕151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交建〔2010〕151号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务)管理局,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职责,组织相关单位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建管处(联系电话:87077125;传真:87500866)。
附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清单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施工现场防抗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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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高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律、法规目录清单上年度编辑日期:2011年7月1日本年度编辑日期:2012年7月1日批准:吴若平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公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1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法》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公布1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公布二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令第253号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发布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令第493号发布8《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令第530号发布三部门规章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令第80号发布2《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年1月17日建设部令第86号发布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建设部令第128 号发布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4月1日建设部令第147号发布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7日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6《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5月13日交通部令2003年第5号7《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8《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费管理规定》2007年5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9《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8月1日建设部令第158号10《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166号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令第2号 2009年10月19日1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号 2010年8月1日四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2]189号 2002年7月17日建设部发布2《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2012年2月14日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发布3《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建设部2006年10月16日建设部发布4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建设部2007年1月12日建设部发布5关于做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7]233号 2007年4月11日建设部发布6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131号 2007年5月21日建设部发布7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质[2007]257号 2007年11月9日建设部发布8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 2008年4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9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 2008年4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10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 2008年5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11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 2009年5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12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2009年9月28日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1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年版)2009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14《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2009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15《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2010年7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16《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 2010年8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17《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2011年5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18《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室外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篇)》建质[2010]70号2010年4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19《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地下工程篇)》建质[2011]13号2011年1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20《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城镇桥梁工程篇)》建质[2011]30号2011年3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21《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2010年3月5日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发布2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五地方法规规章※福建省1《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9月28日通过2《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12月2日通过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报告制度的通知》(闽建建[2009]12号),2009年3月27日4《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2009年7月1日5《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建[2009]39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09年10月27日6《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闽建质协[2009]059号)2009年12月14日7《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管理办法》(闽交工安[2010]9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安监办、交通质监局 2010年4月19日发布8《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闽交建〔2010〕151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质监局 2010年12月13日发布9《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示范文本》闽建科[2010]2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6.3010《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监理细则示范文本》闽建科[2010]3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8月6日11《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闽建建【2010】41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8月4日12《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闽建建[2010]74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12月31日13《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闽建建[2011]10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3月18日14《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闽建建[2011]9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3月18日15《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试行)》闽建建〔2011〕14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5月4日16《关于房建和市政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的通知》闽建[2012]4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2月14日17《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建[2011]43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8月17日18《关于招标文件与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闽建筑[2011]20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8月5日※厦门市1《厦门市创建市优良工程暂行管理办法》(厦建工[2007]23号)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2007年3月1日2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规定》(厦建工[2008]114号)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2008年10月31日3《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条件监督的通知》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2008年12月20日4《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厦建工[2009]30号)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2009年3月20日5《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建工[2009]47号)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2009年4月27日6《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评选与管理暂行规定》(厦建工[2010]51号)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2010年5月13日7《厦门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若干技术措施》厦建总(2010)3号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2010年9月28日8《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管理办法》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2010年10月8日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1版)》厦建法〔2011〕3号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4月15日附注:上列法律法规文件目录,如发现遗漏或辑误,请与公司技术部联系,以便及时增补和勤劳的蜜蜂有糖吃修正。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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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一、引言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其施工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以有效落实,规范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费用管理原则1.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总预算,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合理设定。
2.费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高效透明的原则,确保经费使用合理合法。
3.费用管理应科学规范,依据项目的实际风险状况,合理确定费用的投入比例和预留额度。
4.费用管理应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体系,实现对费用使用过程的全程跟踪控制。
三、费用项目划分1.安全设备采购费用:用于购买工程施工中所需的安全设备,如安全帽、防护服、安全警示标志等。
2.安全培训费用:用于组织工程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安全巡查费用:用于组织定期巡查工程施工现场,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落实。
4.安全监督费用:用于聘请专业的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指导,提供安全技术支持和意见。
5.事故应急处置费用:用于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建设和装备购置,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四、费用管理措施1.费用预算编制:根据工程的规模、工期和风险等因素,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预算,明确项目的经费来源和使用计划。
2.费用审批程序:建立费用管理审批制度,对安全生产费用的申请、审批和报销进行严格控制,确保流程规范。
3.费用使用监管:建立费用使用台账,记录费用的具体使用情况,实现对费用的全程监控和跟踪。
4.费用使用评估:对费用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优化费用的使用方案,提高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效率。
5.费用使用公开透明:定期公布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和资金来源,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
五、费用管理责任1.项目部负责人:负责制定费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
目录(公路造价 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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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31日 2002年11月1日 2008年1月1日 2006年1月1日 1999年10月1日 1988年6月10日 2002年11月1日 1997年3月1日 1986年10月1日 人大修改 国务院
公路工程现行法律法规、清单、定额及取费文件汇编(截止201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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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现行法律法规、清单、定额及取费文件汇编(截止2012.07.30)
序号 文号 名称 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公路汽车运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运期间道路客运价格管理确保春运 工作平稳有序的通知 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 交通部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 交通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汽车运价规则. 泉州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专业 执行日期 备注
四、招投标相关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 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2012 九部委《标准文件法令》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 FIDIC红皮书1999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福建省高速公路路基土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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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现行法律法规、清单、定额及取费文件汇编(截止2012.07.30)
序号 文号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 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名称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专业 执行日期 备注
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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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制度,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全省交通建设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改、扩)建、养护公路和水运工程。
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以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
水运工程包括港口、航道、海岸防护设施、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四条在我省境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活动的有关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与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并应当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监督管理。
各设区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交通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监督管理。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
各设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部门或者机构作为设区市级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具体实施对有关交通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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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闽政办[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9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全省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三)将组织推广公路水路行业设备新技术、协调闲置设备调剂等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划入省交通运输厅;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增加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运营的职责。
(五)推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相互衔接,优化交通运输布局,推动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推动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水路交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公路、水路交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交通运输)福建省交通厅文件精编
![(交通运输)福建省交通厅文件精编](https://img.taocdn.com/s3/m/0c28221ef7ec4afe05a1df3a.png)
(交通运输)福建省交通厅文件(交通运输)福建省交通厅文件福建省交通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登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壹、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各从业单位做好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的填报工作。
2008年10月1日起新开工的公路建设项目应根据交通运输部《若干意见》规定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且按要求报送有关单位审核、备案;其中项目法人和代理建设管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及汇总表,由项目法人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审核,且留存审核单位壹份。
10月1日前已开工建设的公路项目仍按省交通质监站《关于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的通知》(闽交质监〔2008〕67号)要求填报质量责任登记表,但登记表的审核、备案工作同10月1日起新开工的公路建设项目。
二、各参建单位在填报质量责任登记表过程中,可参考闽交质监〔2008〕67号文中的填表说明进行填写;登记表所填人员应同时附身份证、执业资格证或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根据交通运输部《若干意见》要求,为规范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公示牌的设置工作,我厅对公示牌内容、规格等提出了统壹要求(具体见附件1),请遵照执行。
四、各相关主管部门应进壹步建立健全质量考核奖惩制度,且将各从业单位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年度信用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激励从业单位建立职责明确、责任到人、运行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如实、及时填报质量责任登记表,且按规定设置质量责任登记公示牌。
附件:1.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公示牌设置要求2.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二OO八年九月八日附件1: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公示牌设置要求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机构驻地、单位工程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公示牌。
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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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交工安〔2010〕9号福建省交通厅工程安监办、福建省交通质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各设区市高指,沿海各港务(口)局,各设区市交通质监站,厦门港、泉州港水运质监站,各项目业主:为切实落实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进一步明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效推进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健全项目安全保障体系,防范和遏制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我局组织编写了《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明确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程序、内容,确保专项施工方案安全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省境内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第三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程序一、施工单位在申请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时,应向总监办(驻地办)报送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报告,报告中必须含有对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自查情况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包含《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申请检查表》(见附表)和表格附件栏中要求的相关资料。
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自查情况必须经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检查合格,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审.二、总监办(驻地办)按照安全监理方案和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安全监理细则中的要求,由安全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
分部分项工程满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关要求,经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开工。
《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ce7f4c093169a4517723a346.png)
《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公路水运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省级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沿海各港口局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沿海各港口局自行明确承担部门。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或部门)的指导。
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沿海港口管理部门应将市、县级负责交通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及负责人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省级交通造价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水运工程造价行业标准;(二)负责省级审批(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监督检查工作;(三)负责省级审批(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审查以及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和造价资料备案等工作;(四)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指标与指数、主要材料价格等信息;(五)负责全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市场信用管理等工作;(六)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交建〔2021〕27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交建〔2021〕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0dad041f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200f750.png)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1.10.18
施行日期
2021.10.18
文号
闽交建〔2021〕27号
主题类别
公路,水运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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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交建〔2021〕27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中心(局)、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交通质安中心、省交通造价站: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0月18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0803d7e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96.png)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4.16•【文号】交安监发〔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现将《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4月16日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引导和激励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施工期间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平安工地是指项目从业单位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施工过程以风险防控无死角、事故隐患零容忍、安全防护全方位为目标,推进施工现场安全文明与施工作业规范有序的有机统一,是不断深化平安交通发展的重要载体。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平安工地建设管理主要包括工程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施工过程中的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等。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指导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具体负责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标准。
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428048b8f90f76c661371aa4.png)
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省道、县道及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乡道、村道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局”)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沿海各港口局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负责,质量监督范围划分如下:公路工程: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全省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及交通运输部审批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其他公路工程由设区市(区)、县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水运工程: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厦门港区建设规模为10万吨级以上(不含)、其他港区建设规模为5万吨级以上(不含)的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和航道工程;设区市(区)、县级交通部门负责陆岛码头工程、内河港口及内河航道工程质量监督;沿海各港口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负责管辖区其他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d0a7488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02.png)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4.03.26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规范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有效保障施工安全,部起草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2.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公路处(100736)。
3.联系人:周雨龙;电话:************;传真:************;邮箱:
*****************.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4年3月26日。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明细表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明细表](https://img.taocdn.com/s3/m/e825bd1b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ca.png)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
使用范围明细表
费用分类
使用范围明细
一、安全防护设施与设备
1.洞口、河流、基坑、沉井、泥浆池、作业通道、作业平台临边、高空作业等危险部位以及重要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防滑、防水设施、反光保护费用
2.施工现场交叉作业防护设施,现场高压电塔、杆、光缆的围护设施费用
3.施工作业区域安全标志、标牌、灯具、反光保护等警示警告设施费用
4.翻模、滑(爬)模、施工挂(吊)篮、移动模架等设施的检验检测费用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费用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施工现场聘请的交通安全协管员费用
2.招投标时不可预见的,在施工过程中经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认可,可在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的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
4.聘请专业机构或专家对项目施工安全进行检查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5.为专职安全员配置的摄像机、无人机等辅助现场检查使用的器材购置或租赁费用,安全巡查专用车船使用费用
五、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
1.《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费用
2.更新补充上述劳动防护用品费用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及奖励
1.制作安全生产宣传标语、条幅、图片、视频等宣传资料所发生的费用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验馆、警示馆、一线工人业余学校等场地建设费用
3.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报纸、杂志订阅或安全书籍购置费用
4.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技能竞赛、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活动费用
5.安全生产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费用
6.委托第三方或者邀请专家开展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费用
3.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等相关费用
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管理办法
![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d4dfea2cc7931b765ce15ed.png)
闽交工安〔2010〕9号福建省交通厅工程安监办、福建省交通质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各设区市高指,沿海各港务(口)局,各设区市交通质监站,厦门港、泉州港水运质监站,各项目业主:为切实落实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进一步明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效推进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健全项目安全保障体系,防范和遏制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我局组织编写了《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明确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程序、内容,确保专项施工方案安全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省境内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程序一、施工单位在申请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时,应向总监办(驻地办)报送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报告,报告中必须含有对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自查情况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包含《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申请检查表》(见附表)和表格附件栏中要求的相关资料。
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自查情况必须经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检查合格,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审。
二、总监办(驻地办)按照安全监理方案和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安全监理细则中的要求,由安全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
分部分项工程满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关要求,经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开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交建〔2017〕83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交建〔2017〕83号](https://img.taocdn.com/s3/m/e70ce6f6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a6.png)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交建〔2017〕83号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委)、沿海各港口局,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省交通通信与应急中心: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经2017年7月3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7月7日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公路、水运、运输场站建设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以下同)及从业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试验检测、咨询、材料供应(包括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项目建设管理(代建)及招标代理等从业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信息管理包括《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应用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以及信息的采集、审核、上报和发布等工作。
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145d97f84868762cbaed531.png)
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闽交建[2006]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对公路、水运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运用行政、技术和经济的方法,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并对工程造价全过程进行动态控制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从业单位和人员均应当接受、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的造价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造价监督检查工作.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称“省级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设立造价管理机构或配备造价管理人员,开展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级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省级造价管理机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以及本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研究制订本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参加全国统一的公路、水运工程计价依据的编制与修订工作;组织本省劳动定额、养护定额的测定和补充计价依据的编制与修订。
(三)负责省级以上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和工程决算的审查工作。
(四)参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审查和项目后评价工作。
(五)具体监督检查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活动。
(六)组织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的执业培训和资格认证初审工作。
(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造价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分析,建立全省工程造价数据库和信息网,定期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八)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解释和造价管理的业务指导工作,调解工程造价方面的争议。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29e1e41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b2.png)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闽交建〔2016〕112号•【施行日期】2016.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交建〔2016〕112号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委),沿海各港口局,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6〕65号)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函〔2016〕816号)要求,我厅制订了《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2016年10月1日起启动安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管理系统),通过管理系统办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申请、延期、变更事项,并发放新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交通运输部制作的电子证书)。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还未办理管理系统注册登记的,请登录系统(http://219.143.235.78: 8080/)申请账号,下载《操作指南》,办理相关事宜。
二、为不影响施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决定从即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为过渡期,期间新旧考核证书并用。
2017年1月1日起,旧考核证书作废,采用新的安全生产考核电子证书,其有效性按证书二维码进行确认,不再加盖考核单位公章。
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本年度未到期的,企业通过管理系统提出换发申请,考核部门直接换发证书;本年度到期需要延期的,企业提出延期申请,考核部门按延期要求予以办理。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信用考核等投诉来访处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信用考核等投诉来访处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fcc77e7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ff71342.png)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信用考核等投诉来访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02.02•【字号】闽交建〔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信用考核等投诉来访处理工作的通知闽交建〔2015〕15号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沿海各港口管理局,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投标、信用考核活动投诉来访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第11号令)及《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协调工作的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市场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涉及项目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省厅成立了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闽交建〔2014〕56号)),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研究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体制、机制,规范招投标市场监管,组织调查、处理有关交通建设市场投诉、举报等。
各设区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沿海各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设区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也应成立相关机构,加强辖区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协调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完善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工作机制,有效规范市场行为。
二、明确投诉受理部门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信用考核等投诉(含举报等,以下同)受理按照“谁管辖、谁受理”的原则,原则上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其中高速公路项目投诉由招标人所在的设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普通公路项目由招标人所在的设区市或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招标人为设区市相关部门的,由设区市受理;招标人为县级及以下部门的,由县级受理);水运项目由项目所在的沿海各港口管理局负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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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暂行规定的
通知
闽交建〔2010〕151号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务)管理局,省高指,省公路局,
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
《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
给你们,请根据各自职责,组织相关单位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建管处(联系电话:87077125;传
真:87500866)。
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
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
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
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
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施工现场防抗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确定
第五条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计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
施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费用及安全生产条件、保障措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等有关要求;并在工程量清单细目中以总额价形式单列安全生产费用作为指定报价,费用总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该项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报价,不得擅自更改;当建设单位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不能满足施工实际需要时,施工单位应在其他相关子目报价中考虑不足部分。
第三章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1.“四口”(通道口、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五临边”(未安装栏杆的平台临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上下斜道临边)等防护、防滑设施的费用;
2.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棚等费用;
3.安全警示、警告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护的费用;
4.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大型施工机械、支架等检测检验费用;
5.隧道逃生管等其他安全防护、检测设施、设备的费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1.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费用;
2.安全帽、保险带、手套、雨鞋、口罩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费用;
3.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而准备的物资及专用设备、工具的使用费用。
(三)聘请专家参与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控支出。
1.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监控、监管费用;
2.火工材料、放射性物品的临时存放所需费用;
3.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咨询的费用;
(五)安全技能培训、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及防抗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支出。
1.“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复训费用;
2.内部组织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费用;
3.组织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费用;
4、防抗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措施支出费用。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相关活动费用;
2.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活动费用;
3.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费用;
4.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费用;
5.配备给专职安全人员使用的相机、电脑等物品费用;
6.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以下范围内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均不列入安全生产费用,按正常工程费用渠道列支。
(一)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费用;
(二)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三)工地临时办公、宿舍、食堂等现场办公生活设施为达到安全要求所需费用;
(四)施工现场与外界的隔离、围挡设施费用;
(五)为保证施工期间交通安全而设置的临时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费用;
(六)爆破作业及穿越村镇、公路、河流、地线管线的施工现场进行防护、隔离等设施费用;
(七)按正常施工作业所设置的基坑围护、防失稳支撑、支架、安全用电等设备费用;
(八)高边坡、高路堤的稳定观测、现浇桥梁施工监控、隧道施工监控量测、超前地质预报和“第三方”检测等费用。
(九)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及考核奖励费用。
(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不列入安全生产费用支出的费用。
第十条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列支、计取和使用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程序、职责及权限,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现场安全项目费用清单。
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提出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可暂时停止安全生产费用及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项目清单、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并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在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后,应预付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30%。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编报当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按项目清单编制,附相关凭证)及下个月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与当月工程款计量支付表同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
第十五条监理工程师收到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后,应当在7日内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予以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对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进行审核确认后,与当月工程款同时计量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应根据实际需要投入使用,当实际使用费超出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 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超出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建设单位不得支付余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八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及支付等条款。
严禁总承包单位拖欠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五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跟踪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阶段,应当认真审查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单列情况、投标报价按本规定确定安全生产费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以及挪用挤占安全生产费用的举报和投诉,并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