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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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要素式审判方式指引(试行)的通知-鲁高法〔2019〕51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要素式审判方式指引(试行)的通知-鲁高法〔2019〕51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要素式审判方式指引(试行)的通知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要素式审判方式指引(试行)的通知鲁高法〔2019〕51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法官培训学院:为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审判职校,实现简案快审、类案专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2019年底28次(总第28次)会议研究通过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要素式审判方式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逐级报省高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3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要素式审判方式指引(试行)为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创新,提升民商事纠纷案件审判质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要素式审判的定义]要素式审判,是指对固定案情的基本事实要素进行提炼,就各要素是否存在争议进行归纳,并围绕争议要素进行审理,简化裁判文书制作,从而达到简化审理流程、提高审判效率、实现类案专审简案快审的审判方式。

第二条 [适用范围]以下九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一审普通民商事案件适用要素式审判方式审理:(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三)买卖合同纠纷;(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五)侵害商标权纠纷;(六)劳动争议;(七)离婚纠纷;(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九)信用卡纠纷。

其他适宜用要素式审判方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也可视实际情况适用要素式审判方式进行审理。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登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登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登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5.14•【字号】赣高法〔2018〕96号•【施行日期】2018.05.1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登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18〕96号全省各级法院、本院各部门:《全省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登记操作规程(试行)》经我院审判委员会2018年第5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5月14日全省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登记操作规程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常见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登记工作,提高立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登记部门全省各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派出法庭)立案登记窗口负责接收立案申请材料,依法办理登记立案手续。

第二条登记人员立案登记窗口由法院立案人员值守,负责立案申请、立案材料的审查,诉讼服务中心其他人员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普通民商事案件应审查起诉符合的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原告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原告没有行为能力应当有法定代理人。

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或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其他组织。

(三)有明确的被告。

(四)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普通民商事案件应审查的材料(一)起诉状正本,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4.自然人起诉的,起诉书应当有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的,起诉书应当加盖法人或其他组织公章。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网上立案工作的意见(试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网上立案工作的意见(试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网上立案工作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6.25•【字号】•【施行日期】2019.06.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案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网上立案工作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网上立案工作,依法及时高效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立案登记制规定登记立案。

第二条网上立案工作遵循依法、便民、高效、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网上立案的范围包括:(一)民事一审、二审、申请再审案件;(二)行政一审、二审、申请再审案件;(三)刑事自诉案件;(四)国家赔偿案件;(五)财产保全案件;(六)管辖权争议案件;(七)执行案件;(八)其他可以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案件。

第四条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包括以下网上立案渠道:(一)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二)24小时法院或自助立案服务设施;(三)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四)山东微法院;(五)其他山东法院提供的网上立案诉讼服务渠道。

第五条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应当具备以下配套功能:(一)身份验证功能。

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注册信息的真实性与相关征信系统信息进行自动比对查验;(二)自动回填功能。

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基本信息、案件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等内容进行分析抓取,自动回填;(三)电子送达功能。

向当事人提供的电子送达地址自动推送相关诉讼信息;(四)诉讼辅助功能。

为当事人提供诉讼风险分析、诉讼费精确计算、诉状自动生成、管辖提示等诉讼辅助。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网上立案申请后,当日完成网上审核,确有特殊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7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劳动争议热点难点问题诉讼指引的通知-鲁高法办〔2021〕37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劳动争议热点难点问题诉讼指引的通知-鲁高法办〔2021〕37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劳动争议热点难点问题诉讼指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劳动争议热点难点问题诉讼指引的通知鲁高法办〔2021〕37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为进一步解决劳动关系领域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导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发生劳动关系争议时合理表达诉求,促进依法处理纠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通过,制定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热点难点问题诉讼指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21年至10月2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热点难点问题诉讼指引为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活动中关于“我为群众办实事”的要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在劳动关系领域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导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发生劳动关系争议时合理表达诉求、依法处理纠纷,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以下诉讼指引。

一、法院主管的争议范围(一)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禁业清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禁业清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禁业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0.20•【文号】法〔2021〕266号•【施行日期】2021.10.2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审判机关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禁业清单》的通知法〔2021〕2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部署要求,确保人民法院干警廉洁司法、廉洁用权、廉洁齐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从严管理进一步向纵深发展,现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禁业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0日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禁业清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部署要求,确保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廉洁司法、廉洁用权、廉洁齐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从严管理进一步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法官法》及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经商办企业行为相关规定,按照《关于规范政法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经商办企业执行以下共同禁业范围:(一)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二)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三)法院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与领导干部所在法院和管辖单位发生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四)法院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担任提供司法拍卖、司法评估等有偿中介或法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的设立人、合伙人、投资人、高级管理人员等;(五)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从事其他可能影响其依法公正履职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山东高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一)

山东高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一)

山东高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5.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执行程序,执行正文山东高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一)一、立案程序问题1、申请执行“先予仲裁”裁决,法院是否受理?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10号)载明:“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因此,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对于“先予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立案执行问题,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2、裁判文书生效后,被告死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如何列被执行人?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被执行人明确是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之一。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权利人申请执行时义务人已死亡,权利人应当在执行申请中直接将义务人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义务人死亡而取得遗产的主体列为被执行人。

如权利人无法提供上述人员信息,应视为被执行人不明确,可依照上述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3、在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申请变更为其他主体?答: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非诉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终止,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的请示》的答复(法行〔2000〕16号)载明:“人民法院在办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出现分立、合并、兼并、合营等情况,原具体行政行为仍应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申请机关变更被执行人。

对变更后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流程解决执行难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流程解决执行难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流程解决执行难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1.19•【字号】鲁高法〔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1.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执行,执行程序,执行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流程解决执行难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鲁高法〔2019〕11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流程解决执行难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12月25日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2018年第26次(总第47次)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执行局。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1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流程解决执行难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建立全流程解决执行难工作机制,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立案部门应当全面推行网上立案。

立案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征信体系建设标准建立当事人信息识别系统,立案时充分采集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和法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确认送达方式、送达地址(电子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执行案款接收账户等信息。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或者案件属于特殊类型的,应予以标注。

第二条立案时,立案部门应当向当事人提示执行风险以及财产保全的必要性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审判部门发现立案部门采集的信息不准确、不全面或者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四条审理确权案件时,审判部门应当查明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及现状。

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因其他案件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山东临沂古城有限责任公司、颜廷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临沂古城有限责任公司、颜廷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临沂古城有限责任公司、颜廷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5【案件字号】(2020)鲁13民终30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滨张凤芝蒋文静【审理法官】王滨张凤芝蒋文静【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山东临沂古城有限责任公司;颜廷娟【当事人】山东临沂古城有限责任公司颜廷娟【当事人-个人】颜廷娟【当事人-公司】山东临沂古城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永娟、王俊斌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吴海燕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永娟、王俊斌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吴海燕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永娟、王俊斌吴海燕【代理律所】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山东临沂古城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颜廷娟【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破产清算清算终结执行(执行终结)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1日,被上诉人颜廷娟以上诉人山东临沂古城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临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事项为:撤销山东临沂古城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临古企字(2013)15号《关于对颜廷娟同志的处理决定》;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支付拖欠工资及赔偿金;恢复工作岗位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

同年6月19日,该委作出临劳人仲裁字(2014)第121号裁决:一、被申请人山东临沂古城有限责任公司恢复申请人颜廷娟劳动关系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书面劳动合同;二、被申请人山东临沂古城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颜廷娟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的工资37644元。

马成、郑红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成、郑红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成、郑红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26【案件字号】(2022)鲁16民终5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牛立敏黄跃江宋洁【审理法官】牛立敏黄跃江宋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成;郑红星;高波【当事人】马成郑红星高波【当事人-个人】马成郑红星高波【代理律师/律所】杨正强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正强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正强【代理律所】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马成【被告】郑红星;高波【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和解【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郑红星不能提交由马成出具的借条或欠条等债权凭证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且存在以下疑点:首先,双方虽系朋友关系,但在(2021)鲁1625民初1222号案中显示:马成持有和郑红星有关的借条及欠条四张,(2021)鲁1625民初2878号案亦认定:郑红星于2015年2月14日向马成出具100000元借条,2016年5月16日郑红星借款4000元并在借据借款人处签字(该两张借条、借据系上述(2021)鲁1625民初2878号案件中借条及欠条四张中的两张)。

即,马成与郑红星关系良好时对借款后出具借条或欠条是双方的正常交易习惯。

而在(2021)鲁1625民初1222号案中,郑红星主张的390000元借款发生于2013年1月4日,并经其多次催要马成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或申诉案件办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或申诉案件办理程序

最⾼⼈民法院再审或申诉案件办理程序最⾼⼈民法院再审或申诉案件办理程序“⽆事不登三宝殿,⽆⼤事不去最⾼院”。

进出最⾼院⼤门⼝的当事⼈⽆不怀着巨⼤的冤屈和⽆⽐的期待,拖着沉重的步伐和⼀脸的茫然。

他们来⾃天南地北,他们背井离乡,舍家撇业。

他们可能因为不懂得最⾼院的再审程序和具体要求,不远千⾥从家乡到北京往返多次,⾛很多冤枉路,耽误很多时间,甚⾄延误了再审期限。

本律师总结⼀些最⾼院再审和申诉的实际经验,以期能帮助这些执着的信仰法律的⼈们。

⼀、最⾼⼈民法院的地址和乘车路线最⾼⼈民法院⽴案地址:朝阳区⼩红门乡红寺村。

乘车路线:可坐地铁四号线在宋家庄出站,换乘524公交车到双庙东下车前⾏100⽶即到。

⼆、最⾼⼈民法院⽴案庭办案时间及注意事项最⾼⼈民法院接待时间:周⼀、周⼆、周四、周五全天接待,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星期三最⾼院⽴案庭全体参加学习,不接待当事⼈,所以星期三别去,否则⽩跑⼀趟。

尽量不要在星期五下午去。

有时可能⼈太多或者法官临时有其他公事,你不得不等到下周再去。

三、最⾼⼈民法院再审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1、再审或申诉申请书。

须按照被申请⼈的⼈数提交,另需给法院⼀份,都是原件,申请⼈签名或盖章。

2、⼀审⽣效裁判⽂书。

3、⼆审⽣效裁判⽂书。

4、省级⼈民法院驳回再审法律⽂书或再审⽣效裁判⽂书。

5、再审申请的相关证据。

6、提供光盘。

提供再审申请书、⼀审裁判⽂书、⼆审裁判⽂书的电⼦⽂档,要求WORD格式,⼀份,须制作成光盘。

如果存在重审的情况,发回重审的裁定,重审判决书等也要制作成电⼦⽂档。

7、申请⼈⾝份证明。

如果当事⼈亲⾃去办,就要提交⾝份证复印件,并带原件让法官核对;如果是委托律师办理,则当事⼈只要提交⾝份证复印件,法官核实律师证原件即可。

8、营业执照。

适⽤于申请⼈是法⼈或其他单位的情况。

⼀份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9、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份证明。

适⽤于申请⼈是法⼈和其他组织的情况。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行政典型案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行政典型案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行政典型案例2015年12月2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山东高法”发布2015年第四季度全省十大典型行政案例,王某某与日照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强制案、日照汇丰电子有限公司诉日照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理决定案上榜。

案例1、杨某某诉山东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告知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案情】杨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济南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济征公告[2014]60号)涉及杨某某及配偶的房屋拆迁补偿,杨某某认为该公告依据的鲁价费发[2008]178号《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以下简称178号批复)违法,于2014年2月25日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审查申请。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于2014年4月1日作出鲁府法备告字[2014]2号《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果告知书》,确认178号批复合法有效。

杨某某认为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审查行为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错误,故起诉山东省人民政府,请求依法判决撤销鲁府法备告字[2014]2号《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果告知书》。

【裁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理论上所称的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未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主要理由是抽象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直接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它需要通过行政行为的转化才会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因此,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如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也可以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而不能直接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0.13•【文号】法释[2017]18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受案范围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已于2016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2016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0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18号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生效裁判;(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条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三条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诉讼代理人应为下列人员:(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四条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三)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四)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清单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清单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清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5.08•【字号】•【施行日期】2021.05.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案正文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清单一、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立案清单(一)起诉状;(二)身份证明;(三)证据材料;(四)涉外案件当事人提交书面材料为外文的,需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

二、二审民事(行政)案件立案清单(一)上诉状;(二)身份证明;(三)证据材料;二审案件网上立案申请及电子材料,由一审法院代收。

三、申请财产保全材料清单(一)保全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财产线索;(四)担保相关材料;(五)与保全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四、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清单(一)刑事自诉状;(二)身份证明;(三)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证据材料;(四)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曾经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材料。

(五)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刑事自诉的应提交:1.身份证明;2.已生效的法律文书;3.申请执行人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书面材料;4.犯罪嫌疑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书面材料;5.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撤销案件决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等;6.申请执行人已向公安机关提交控告材料的相关证据;7.其他证据材料。

五、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清单(一)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自赔案件立案清单1.申请书;2.身份证明;3.相关法律文书;4.申请人受损害的证明材料;5.相关证据材料。

(二)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司法赔偿案件立案清单1.申请书;2.身份证明;3.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4.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5.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提供其收讫凭证等材料;6.相关法律文书;7.申请人受损害的证明材料;8.相关证据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5.28•【文号】法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5.2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为了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内部分工协作的工作职责,促进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顺利衔接和高效运行,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立案工作1.立案部门在收取起诉材料时,应当发放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就申请财产保全作必要的说明,告知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流程、担保方式及风险承担等信息,引导当事人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立案部门在收取申请执行材料时,应发放执行风险提示书,告知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义务,以及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执行不能的风险。

2.立案部门在立案时与执行机构共享信息,做好以下信息的采集工作:(1)立案时间;(2)当事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3)当事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4)送达地址;(5)保全信息;(6)当事人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7)其他应当采集的信息。

立案部门在立案时应充分采集原告或者申请执行人的前款信息,提示原告或者申请执行人尽可能提供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前款信息。

3.在执行案件立案时,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的,立案部门应当将生效法律文书注明的该字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并列为被执行人。

4.立案部门在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立案审查时,重点审查《移送执行表》载明的以下内容:(1)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2)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3)随案移送的财产和已经处置财产的情况;(4)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5)移送执行的时间;(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1.02•【字号】鲁高法〔2017〕110号•【施行日期】2017.11.0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鲁高法〔2017〕110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会议修订讨论通过,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量刑规范化工作全面、深入推进。

执行过程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1月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6月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7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2017年9月1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会议作出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诉法、刑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完整word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诉讼材料收取清单表格

(完整word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诉讼材料收取清单表格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申请再审诉讼材料收取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原件
备注
1
再审申请书 ( )
2
一审判决书 ( )
3
二审判决书 ( )
4
再审判决文书 ( )
5
调解文书 ( )
6
申请人身份证明 ( )
7
营业执照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8
构代码证 ( )
9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10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11
授权委托书 ( )
12
代理人身份证明 ( )
13
律师事务所函 ( )
14
原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 ( )
15
支持申请再审事由的有关证据 ( )
16
提供U盘 ( )
17
18
19
20
21
提交人签名:
提交日期:
注:本清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审判庭归档留存;第二联当事人留存;第三联诉讼材料签收
单位留存。申请人认为就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需详细载明的,请自行填写。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发布时间:2010-09-17 11:06:26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规范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受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申请再审人范围申请再审人是生效民商事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

二、申请再审期限(一)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二年期限内提出;超过二年期限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处理,当事人如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可按申诉程序处理。

(二)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二年或者三个月期限内提出。

三、可以申请再审的案件(一)申请再审的民商事案件是中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二)申请再审的民商事案件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案件。

四、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案件不得申请再审:(一)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对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申请再审的;(二)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事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申请再审的;(四)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七)对裁定再审、发回重审、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等诉讼程序性裁定及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申请再审的;(八)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申请再审的。

五、申请再审事由(一)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事由提出。

人民法院立案收取诉讼材料清单

人民法院立案收取诉讼材料清单
人民法院收取诉讼材料清单立字第号材料提交人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号与起诉人关系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联系电话证明材料名称页数份数原件复印件起诉人基本情况自然人12??法人或其他组织12??被起诉人基本情况自然人12??法人或其他组织12??序号名称页数份数原件复印件备注1起诉状申请书2主要诉请申请事项3代理人代理手续及相关证明材料12??4证明材料12345??材料提交日期材料提交人签名收取材料经办人签名或名章人民法院收取诉讼材料专用章填写说明
2、起诉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3、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应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4、上表中的页数为一份材料的页数,提交材料为原件或复印件的,在相应栏里打“√”
5、表格填写不下,可直接填写“见附页”,按上表顺序、内容制作附页附后。清单总页数在本表下方注明。
(清单总计页)
份数
原件
复印件
备注
1
起诉状(申请书)

2
主要诉请(申请)事项
3
代理人代理手续及相关证明材料
1、
2、
……
4
证明材料
1、
2、
3、
4、
5、
……
材料提交日期
材料提交人签名
收取材料经办人签名或名章
**人民法院收取诉讼材料专用章
填写说明:
1、本表中的编号为登记号,由收取材料经办人按年度+制作法院+立字+案件性质+登记序列号顺序填写。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取第1个起诉人民事诉讼材料为例,填写(2015)鲁立民字第1号。
人民法院
收取诉讼材料清单
()立字第号
材料提交人基本情况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刑事案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高法〔2019〕2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刑事案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高法〔2019〕2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刑事案件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刑事案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高法〔2019〕20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9年第8次(总第8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层报省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4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为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省法院的统一有效实施,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推进繁简分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山东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刑事案件,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罪责刑相适应和证据裁判的原则。

第三条对于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刑事案件,应当慎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第四条对于提起公诉的认罪认罚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起诉书、卷宗、证据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的材料是否移送,证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的材料没有移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应当建立快速受理通道审查受理。

2024年版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费用结算合同

2024年版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费用结算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费用结算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1.1 甲方:高级人民法院1.2 乙方:X公司第二条费用结算范围2.1 乙方承担的民事诉讼费用包括:2.1.1 案件受理费2.1.2 诉讼保全费2.1.3 鉴定费2.1.4 其他由甲方规定的与民事诉讼相关的费用第三条费用结算方式3.1 乙方应在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提供的费用结算清单,将应支付的费用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2 支付方式为:3.2.1 银行转账3.2.2 现金支付3.2.3 其他双方协商一致的支付方式第四条费用支付时间4.1 乙方应在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费用。

4.2 如乙方对判决结果有异议,需在判决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认可判决结果,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费用。

第五条费用调整5.1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费用发生变动,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变动后的费用标准进行结算。

第六条开具发票6.1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费用后,应向乙方开具等额的正规发票。

6.2 发票内容应包括:6.2.1 甲方名称6.2.2 乙方名称6.2.3 费用项目6.2.4 费用金额第七条保密条款7.1 乙方应对本合同涉及的双方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八条违约责任8.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第九条争议解决9.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0.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024年。

10.2 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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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次办好”立案清单一、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立案清单1、起诉状。

(被告人数+2份;格式详见附件1)2、身份证明。

原告是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原告要提供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信息(注:工商登记网站打印即可)。

(格式详见附件2)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要提供以下材料:(1)委托律师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1份;(2)委托公司职工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3)委托近亲属的,提交授权委托书、户口本复印件、近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4)委托人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提交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出具的介绍信或者推荐信、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清单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3、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的额3000万元以下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的额2000万元以下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照管辖规定,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5、青岛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纠纷和海商纠纷案件,不受争议金额限制。

三、二审民事(行政)案件立案清单1、上诉状(被上诉人数+2份)。

(详见附件4)2、身份证明。

(详见附件2)四、申请财产保全材料清单1、保全申请书。

(格式详见附件3)2、申请人身份证明。

(详见附件2)3、担保证据材料(保函、人保、担保金等)。

五、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立案清单1、民事(行政)再审申请书。

(当事人数+5份;详见附件5)2、身份证明。

(详见附件2)3、一、二审裁判文书或调解书各5份。

4、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清单1、刑事自诉状。

(详见附件9)2、身份证明。

(详见附件2)3、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执行案件立案清单1、申请书。

(当事人数+1份;详见附件10)2、身份证明。

(详见附件2)3、执行依据为法院生效文书的需提供文书原件;执行依据为公证债权文书的需提供公证债权文书原件。

4、可以提供执行线索。

八、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清单(一)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自赔案件立案清单1、申请书。

(详见附件11)2、原审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

3、身份证明。

(详见附件2)(二)行政赔偿一审案件立案清单1、行政赔偿起诉状。

(格式同一审行政起诉状)2、身份证明。

(详见附件2)3、相关证据材料。

(三)行政赔偿二审案件立案清单1、二审上诉状。

(格式同二审行政上诉状)2、身份证明。

(详见附件2)3、原审裁判文书复印件1份。

九、司法服务(一)诉讼费用1、诉讼费用计算公式财产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保全费计算办法:收费数=标的数×费率+增加数。

(详见附件12)2、诉讼费用退费材料(1)退费申请书。

(详见附件13)(2)生效裁判文书。

(3)当事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为法人的,需单位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收据1份。

(4)收款人开户银行账号(收款人必须与当事人的名称一致)。

(5)如有代理人代为办理退费事宜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代为办理退费事宜的授权委托书1份。

(二)司法救助1、司法救助申请书。

(详见附件14)2、身份证明。

(详见附件2)3、原一、二审、再审法律文书复印件各1份。

3、困难证明材料。

十、申诉立案清单1、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详见附件2)2、申诉书3份。

(详见附件15)3、原一、二审法律文书各3份;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提交再审法律文书(通知书)各3份。

4、相关证据材料。

附件1:民事起诉状(自然人起诉用)原告:×××,身份证号,×民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

联系方式:手机号,微信号,电子邮箱等。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人民法院附:本起诉状副本×份起诉人(签名)××××年××月××日民事起诉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用)原告:×××,企业代码,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写明职务)。

联系方式:……手机号,微信号,电子邮箱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此致××××人民法院附:本起诉状副本×份起诉人(公章和签名)××××年××月××日【说明】1.本样式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用。

2.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3.起诉时已经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基本信息。

4.被告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名称、企业代码、住所等信息。

5.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

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6.起诉状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

民事起诉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用)原告:×××,身份证号,×民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联系方式:……手机号,微信号,电子邮箱等。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原审原告):×××,……。

被告(原审被告):×××,……。

第三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1.全部请求撤销的,写明撤销××××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部分请求撤销的,写明撤销××××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第×项;请求改变的,写明变更××××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第×项为……(写明变更的具体内容)。

2.……(写明其他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年××月××日,××××人民法院(××××)……号对……(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作出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此致××××人民法院附:本起诉状副本×份起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说明】1.本样式供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企业代码。

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将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4.诉讼请求中应当写明请求撤销的原生效判决、裁定的主文或者调解协议书中处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结果。

5.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

包括:(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6.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7.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应当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调解书。

民事起诉状(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用)原告(案外人):×××,身份证号,×民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联系方式:……手机号,微信号,电子邮箱等。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申请执行人):×××,……。

被告/第三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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