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政策级土地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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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解读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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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更好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服务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上水平的宏观调控目标,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作出调整,部分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可以适当下调。

就此项政策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管理目标等,部土地利用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提问。

问:国土资源部对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进行调整,主要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2006年,针对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的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低成本工业用地过度扩张,压低、拖欠征地补偿费损害农民土地权益,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现象屡禁不止等新动向、新问题,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明确规定: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我部及时按照通知精神,在12月底公布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以下简称《标准》),并明确了实施要求。

从相关调研和市场监测情况看,《标准》对政府出让行为给予了强力约束,极大地压缩了恶性竞争竞相压价的空间,在建立合理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水平、保障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抑制工业用地的低成本扩张、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方面。

国土资源部官员解读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下调政策

国土资源部官员解读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下调政策

国土资源部官员解读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下调政策解读人: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有关负责人怎么调?优先进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用地可打7折中西部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可打1.5折至5折此次调整,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进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据了解,优先进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名目》制订的本地产业进展规划中优先进展的产业。

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掌握指标〉的通知》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

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

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公布本省区市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为什么要调?2022年工业用地增长率下降幅度最大服务于保增长扩内需的宏观调控目标2022年12月底,国土资源部公布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明确了实施要求。

从相关调研和市场监测状况看,《标准》对政府出让行为赐予了强力约束,极大地压缩了恶性竞争竞相压价的空间,在建立合理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水平、保障土地全部者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节省集约利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的推动,向逐步理顺工业用地价格形成机制迈出了重要一步。

2022年以来,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发生了肯定变化,对土地市场产生了肯定影响,市场呈下行态势。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篇一: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101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20xx-11-06国土资发〔20xx〕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察厅(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针对当前国内经济形势和工业用地供应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大程度地发挥土地政策调控作用,现就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合理选择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工业项目行业门类多,对产业政策、环保标准、产业布局结构和生产技术水平要求高。

各地要在坚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工业用地的特点,合理选择出让方式,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凡属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后由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政府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重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人。

(二)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土地市场状况和土地供应潜力等,科学编制土地出让计划,明确工业用地的供应规模、功能布局和供应时序,经批准的出让计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土地出让计划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中小企业开发利用,特别是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三)为充分了解工业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出让进度和出让规模,各地要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加快制定工业用地预申请政策措施和操作程序。

对列入市、县土地出让计划的工业用地,要及时将具备出让条件地块的位置、面积、产业要求、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功能分区)等信息向社会发布,接受用地申请。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对于促进工业结构优化、推动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工业用地出让行为,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国家对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应当合理确定,不得低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最低限价,确保土地出让收益最大化。

在确定最低价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土地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政策、土地成本等因素,科学制定合理的价格标准。

其次,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开发利用价值,确保土地出让价格与土地的实际价值相匹配。

在确定最低价标准时,需要对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用途、土地周边配套设施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科学合理地确定出让价格,避免因价格过低而导致资源浪费和恶性竞争。

另外,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供求关系,确保价格水平符合市场规律。

在确定最低价标准时,需要对市场需求进行充分调研,了解市场对工业用地的实际需求情况,科学制定价格标准,避免因价格过高而导致土地资源闲置和市场买卖不畅。

最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确保价格水平符合国家的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

在确定最低价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土地利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科学合理地确定出让价格,促进工业用地的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土地的实际价值、市场需求、社会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价格标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时,能够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科学合理地确定价格标准,促进工业用地的高效利用和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

工业用地转让法律规定

工业用地转让法律规定

工业用地转让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工业用地转让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规定。

以下是对工业用地转让相关法律规定的概述。

首先,在工业用地转让过程中,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包括国家有关土地用途规划和规定、土地出让与流转管理办法等。

转让方需要在土地转让前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并确保土地用途符合相关规定。

其次,工业用地的转让必须依法通过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批准,并遵循相关程序。

转让方需要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调整方案等。

土地管理部门将根据国家土地政策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对符合要求的转让申请予以批准。

第三,工业用地转让需要进行土地估价和收益分配。

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根据市场价格和土地特点,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土地估价,以确定转让价格。

转让双方在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时,需要明确土地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当然,工业用地转让的收益分配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此外,工业用地转让还需要考虑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复垦等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工业用地的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超过年限需经审批机关批准延长。

转让方需要将转让的工业用地年限信息告知受让方,并保证土地在转让后按规定使用。

此外,转让方还需要履行土地复垦的义务,对转让的工业用地进行环境整治和恢复,确保生态环境不受破坏。

最后,工业用地转让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利用转让制度进行非法倒卖和非法转让。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土地转让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工业用地转让需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过审批程序、进行土地估价和收益分配、遵守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复垦等规定。

同时,转让过程中需要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土地转让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只有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工业用地转让才能合法有效地进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2009年5月1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2009年5月1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2009年5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部决定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二、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

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由各省(区、市)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按小类认定。

四、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

关于工业用地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关于工业用地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关于工业用地交纳的土地出让金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为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 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

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城镇土地等别、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建设用地供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联合发布,并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见附件一。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 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工业用地出让流程及注意事项

工业用地出让流程及注意事项

工业用地出让流程及注意事项1.工业用地出让需要先进行土地利用规划和选址规划,确保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政策。

The transfer of industrial land requires prior land use planning and site selection planning to ensure compliance with local industrial development policies.2.出让流程一般包括发布招标公告、接受竞标申请、评审资格、确定中标人等步骤。

The transfer process generally includes issuing bidding announcements, accepting bidding applications, reviewing qualifications, and determining the winning bidder.3.在进行工业用地出让时,政府部门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出让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When transferring industrial land, government departments need to adhere to the principles of openness, fairness,impartiality, and honesty and credit to ensure legality and transparency of the transfer process.4.出让方要充分考虑地块的位置、规划用途、周边配套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出让条件和标准。

The transferor should fully consider factors such as the location of the land, planned use, and surrounding supporting facilities, and establish reasonable transfer conditions and standards.5.企业在申请工业用地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资质文件和经营计划,保证能按规定开发利用土地。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地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地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地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7.17•【字号】鲁国土资发[2009]103号•【施行日期】200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地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9]103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发挥地价政策在服务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工业用地出让地价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优先发展产业是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山东省优先发展产业和农、林、牧、渔业产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目录》中优先发展的产业,该目录可从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

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土资源部《关于发XXX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二、对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项目范围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山东省优先发展产业和农、林、牧、渔业产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目录》执行。

三、济南市槐荫区、天桥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调整为384元/平方米;枣庄市市中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调整为204元/平方米;临沂市河东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调整为144元/平方米。

四、按照本通知第一、二、三条规定拟定的土地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下称国务院31号文件),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国务院31号文件明确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对于加强宏观调控,严把土地“闸门”,有效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对于遏制工业用地压价竞争、低成本过度扩张,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于建立完善土地市场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于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对于从源头上防治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落实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二、明确范围,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一)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或租赁,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二)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前,市、县人民政府已经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确定了供地范围和价格,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可以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或租赁,但必须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有关规定,将意向出让、租赁地块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后,抓紧签订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完毕。

工业用地出让法律上的一些规定

工业用地出让法律上的一些规定

⼯业⽤地出让法律上的⼀些规定我国为加强宏观调控,严把⼟地“闸门”,有效控制⼟地供应总量;遏制⼯业⽤地压价竞争,建⽴完善⼟地市场机制,更⼤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不断提⾼⼟地利⽤效率,出台了⼀系列关于⼯业⽤地出让的法律规定。

对于我国国有建设⽤地使⽤权的取得⽅式,在我国《物权法》“建设⽤地使⽤权”⼀章(第⼗⼆章)第137条中作出了总体的规定,即建设⽤地使⽤权的取得⽅式⼀般为两种,即出让或者划拨。

除我国现⾏法律(《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2004修订)第54条)规定的可以划拨的⼟地以外的⼯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地以及同⼀⼟地有两个以上意向⽤地者的,均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式出让。

可以划拨的⼟地包括:(⼀)国家机关⽤地和军事⽤地;(⼆)城市基础设施⽤地和公益事业⽤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利等基础设施⽤地;(四)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地。

2004年及2006年国务院分别下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严格⼟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件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件,分别就禁⽌⾮法压低地价招商及建⽴⼯业⽤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公布制度问题作出通知。

通知指出:“国家根据⼟地等级、区域⼟地利⽤政策等,统⼀制订并公布各地⼯业⽤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业⽤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地取得成本、⼟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之和。

⼯业⽤地必须采⽤招标拍卖挂牌⽅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法低价出让国有⼟地使⽤权的⾏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员的法律责任”。

2007年国⼟资源部再⼀次针对⼯业⽤地出让的有关问题发布了《国⼟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业⽤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2007]78号)。

该⽂件进⼀步指出:⼀、政府供应⼯业⽤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式公开出让或租赁,必须严格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地使⽤权规定》(已被《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地使⽤权规定》(2007修订)国⼟资源部令第39号修订)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地使⽤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法。

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精简篇)

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精简篇)

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一、宗地概况此次拟出让的工业用地共计11个地块,除一宗位于兴华乡高旧村外,其它10宗工业用地位于XX镇王岭村,其编号为A、A-1、B、D、E、H、F-1、J、K、L、兴华高旧。

基本概况和规划使用条件见附表一。

二、宗地出让方式、用途及年限11宗地块均拟采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工业用地50年。

如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由出让方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起挂价及竞买保证金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市场状况,结合XX市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XX市产业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和〈XX市产业园区工业地价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6﹞48号),经集体研究确定,在评估价的基础上,分别给予各出让地块不同程度的优惠,除A-1、B、D、兴华高旧地块外,各地块均优惠至以5万元/亩扣除契税、印花税、交易服务费后,再乘以实际面积得出的价款作为起始价,A-1、B、D、兴华高旧地块按评估价的50%确定起始价,当单价达不到我县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60元/㎡)时按最低价计算起始价(见附表一)。

各地块均按起始价全额收取竞买保证金,增价幅度每次在总价上增加10万元或其整倍数。

不再设置保留价。

工业项目建成后,经土地核验,其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达不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要求的,应当追缴相应已优惠的地价款。

四、供地及动工竣工时间供地时间: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十日内交付土地。

供地条件:地形地貌以现状为准。

动工时间: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必须开工建设,未开工的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20%的闲置费,满两年未开工的,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竣工时间:自交付土地之日起二年内竣工。

五、出让价款和税费的交纳竞得人须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全部交清土地出让价款、契税和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六、宗地出让组织实施本次挂牌出让工作由XX县国土资源局组织,XX县土地交易中心具体承办。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是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将符合规划、拟作为工业用途的土地,通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的行为。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是指在出让工业用地时,国家规定的最低成交价,是保障土地出让收益、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工业用地合理利用的重要依据。

一、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完善工业用地出让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对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土地出让收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

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确定原则。

1. 合理定价原则,根据土地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市场供求状况、土地利用规划等因素,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确保土地出让价格与市场价值相适应。

2. 差异化定价原则,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工业用地,灵活确定不同的最低价标准,以满足各地区、各类型工业用地的特殊需求。

3. 透明公开原则,在确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时,应当公开透明,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决策程序公正公开。

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实施。

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供求情况等因素,结合工业用地出让的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修订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同时,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其科学合理、符合市场规律。

四、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意义。

1. 保障土地出让收益,通过制定最低价标准,可以有效地保障土地出让收益,维护国家土地财政收入。

2. 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合理确定最低价标准,可以引导土地资源向高效、优质方向配置,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3. 维护土地市场秩序,通过制定最低价标准,可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防止土地乱象的发生,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完善方向。

1. 加强监管力度,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监管力度,确保其执行到位。

国土资发〔2006〕307号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国土资发〔2006〕307号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特发出如下通知。

一、背景和意义工业用地是支撑工业发展的重要资源,加强工业用地管理和出让制度的落实对于促进制造业发展、提升国内产业竞争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进一步明确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相关政策,将更加有力地推动企业实施技术创新、提升产品质量和企业竞争力,同时也将规范土地市场行为,加强土地使用效益。

二、强化供应和出让环节的管理(一)加快工业土地供应进度。

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业土地供应计划,合理分配土地使用指标。

对于已经具备出让条件但尚未出让的土地,要加快出让进度,并细化出让流程,提高出让效率。

(二)规范供应方式。

各地要依法依规出让工业用地,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出让行为。

同时,加大对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的督查力度,确保土地的有效开发和合理使用。

(三)加强土地出让监管。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的履约管理,建立健全行业准入和信用评价制度,依法严厉打击虚假投资、弄虚作假等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管,建立健全土地使用台账,加强巡查和抽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治违规使用行为。

三、优化工业用地出让政策(一)政策减免。

对于投资额较大、创新能力强、带动经济发展的工业项目,要给予税收减免和贷款利率优惠等支持,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留用和延期。

对于已有工业用地的企业,如因市场需求变化需要扩大用地规模等情况,可以申请留用或延期使用,经审批同意后可以延长使用期限或扩大用地规模。

(三)多元化用地。

鼓励工业企业发展多元化经营,可以利用闲置的工业用地进行租赁、转让等方式,推动土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四)公开透明。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政策的宣传,确保政策的公开、透明和公正执行。

对申请工业用地的企业,要及时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有效避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20〕11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20〕11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的通知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20〕1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两个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19〕25号)精神,为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标准地”出让,是指在完成区域性统一评价的基础上,明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主要控制指标,严格实行“净地”出让,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时附带指标一同公开出让,企业竞得土地后签订《武汉市“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详见附件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武汉市“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2)即可开工,竣工后再验收复核的一种土地出让方式。

全市范围内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以及其他工业集中区新增工业用地试行“标准地”出让改革。

2020年底之前,全市范围内国家级开发区按照“标准地”出让的新增工业用地不低于20%,省级开发区、其他工业集中区按照“标准地”出让的新增工业用地不低于5%。

2021年,全市范围内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其他工业集中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

二、重点任务(一)制订土地供应计划。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结合辖区经济发展需求及招商引资有关情况,统筹考虑、综合研判,科学确定工业用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符合城市整体规划和产业功能布局的工业项目用地应保尽保。

国内工业用地土地级别划分

国内工业用地土地级别划分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 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解读资料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解读资料

国土部权威解读:《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一、为什么要制订全国统一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低于成本出让工业用地是当前土地管理与调控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危害十分严重。

一是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助长了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影响了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是地区之间竞相压价搞恶性竞争,破坏了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造成了新的区域不平衡,影响了区域协调发展。

三是由于土地出让的价格远低于其实际成本,国有土地所有者权益没有得到应有体现,造成了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

四是由于土地取得成本低,一些企业圈占大量土地,建花园式工厂,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低效利用和闲置浪费。

五是损害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

地方政府低价出让土地往往是以压低拖欠征地补偿费,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的,其结果是直接侵犯了农民合法的土地财产权益。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长期困扰土地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必须坚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理顺工业用地的价格形成机制,使工业用地价格能充分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针对当前工业用地的供求状况,合理制订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最低控制标准是推进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的重要基础。

为此,2004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明确规定,“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基准地价制定并公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除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

”但是各地在执行这一政策时都怕提高本地地价影响招商引资,因此有的省份在制订最低价标准时不是互相攀高,而是相互比低,有的迟迟不公布,影响了政策的执行效果。

为此,今年8月3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国发31号文件)中明确提出,国家要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而且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关于落实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2023)

关于落实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2023)

关于这实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狡济发展的实施拥则一、实行多元化供地方式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以及弹性出让的方式使用土地。

(一)采取长期租赁的,实行挂牌方式。

在20天公告期结束后,只有一个申请人且符合竞买资格和竞得条件的,直接确定其为竞得人,不再进行挂牌竞价;申请人多于一个的,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挂牌竞价程序确定竞得人。

(二)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租赁和出让一并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参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确定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合同。

(S)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部门规章和操作规范实施。

二、提升供地服务水平(一)各地区应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各类开发区产业发展需求和土地供应计划,编制土地储备计划,提升储备土地一级开发水平,做好工业用地土地储备工作。

(二)在确保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推进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设定条件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内政办发(2022)27号)中“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执行。

(S)持续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

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标准地”的,供应地块纳入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占比统计范畴。

(四)完善出让公告公开内容。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产业准入要求与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节约集约要求等一并纳入供地公告,对后期监管有转让(含分割转让)、转租或股权转让限制要求的,也应一并向社会公开。

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还应在公告中明确租赁期限、租赁转出让的条件,以及租赁阶段解除合同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五)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推广“用地清单制工土地出让前开展必要的区域评估及现状普查,形成包括规划条件、建筑节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文物保护、危化品安全、交通等的用地清单,出让(出租)后一并交付土地受让人(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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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的相关政策和操作方式探析工业用地因其操作复杂,长期以来未受到传统住宅或者商用物业开发商的重视,但近年国内外投资者对中国工业地产市场的看好与试水,无疑使工业地产成为地产界备受瞩目的一块新蛋糕。

目前深圳有些较大型的发展商也开始尝试工业性质土地开发,他们利用商业包装和巧妙的规划设计,将项目以工业厂房建设并按照办公物业销售,取得较大成功,香年广场和智慧广场就是其中的成功案例。

花样年香年广场简介:花样年·香年广场位于南山区华侨城以北、与波托菲诺天鹅堡隔侨香路一路之距,北面为广深高速,侨香路与深云路交汇处。

香年广场2006年12月25号开工,项目由紧密相连的南区与北区地块组成,项目建筑面积74613.51㎡(其中南区33364.9㎡、北区27183.27㎡)、高20层。

由南座主楼、南座附楼、北座主楼、花样年集团总部四部分组成。

据了解,该项目属工业用地性质,土地是由南山某科技公司与花样年集团共同设立的康年投资共同运作,南山某科技公司以土地作价入股形式跟花样年共同拥有康年投资,随后通过运作抽离出康年投资,即花样年为康年投资唯一股东。

项目以生态工业厂房进行建设,通过操作可以将建筑以间为单位进行产权分割(主力户型面积200㎡-400㎡),08年销售均价约23000元/㎡,销售情况良好。

智慧广场简介:智慧广场位于南山区侨香路以北,深云路以西,宗地号T405-0010,项目规划为4栋写字楼,占地面积26811.43㎡,办公面积97100㎡,是全深圳惟一的低密度豪宅市商务空间。

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科研用房、高新科技厂房),开发商深圳市中核兴业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均价45000元/㎡,每层分割为2个单独单位进行销售,最小单位可用面积为750㎡。

项目的工业用地以办公物业开发,并分割产权单独销售的操作手法实际上已经违反了政府相关规范: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以及“工业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不得擅自转租及改变土地性质及用途。

”因此项目的运作具有不透明性,在本人层面暂时无法详细获悉。

长期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多项土地政策法规,旨在规范土地市场,工业用地的相关政策也越来越健全,对工业用地的经营性物业开发、工业转商住办公性质乃至出让方式都做了严格规范。

以下是关于工业用地的相关政策梳理。

·2003年2月21日,国土资源部《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通知为了巩固18号发出的紧急通知的结果,国土资源部又发出《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其主要内容是针对各类园区内,工业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设立各种名目的园区(城、村)及园区用地中存在的非法占地、越权批地、违法供地等问题。

·2005年3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在对工业园区用地进行了一系列的治理整顿后,国务院又发出了《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的主要内容是工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大规模的商业零售,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属于工业建设项目的,受让宗地中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不得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受让人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2006.8.31:《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

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信息来源:新华网)·2007.4.12:《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4月12日,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发布《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并确保已出让的工业用地用于原批准项目,不得用于建设标准厂房出租、变相搞工业地产开发。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部)·2007.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规定(深圳市)第二十条(受让人转让、出租控制)工业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不得擅自转租及改变土地性质及用途。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网站)·2008.2:《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新修订的《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

规定,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工业企业内部原则上不得安排绿地。

但因生产工艺等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部)·2008.7.25 :《关于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应“主要检查2007年专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并“重点对出让规划条件的管理、协议出让土地公示制度、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操作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以及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库、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政策”实行清理、检查。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部)工业用地进行经营性物业开发的操作手法:1、完全合法途径:由工业用地转性质为住宅或者商务办公等再进入市场销售。

该方法为完全正规手法,但是操作较难。

按照国家规定一般情况下需要满足几点要求:一是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二是如符合城市规划可以改变为商业用途的,按照现行土地出让办法的规定,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工业用地原使用人和买受人不得自行进行买卖;三是最通常的做法,可由工业用地使用人与所在区县的土地管理部门联系,由土地的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年度收购储备计划安排收储。

2、表面合法途径:利用政策模糊点,直接以工业用地性质进行住宅或者办公物业的销售。

如香年广场、智慧广场,不改变土地用地性质,以生态化工业厂房的形式建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在良好的政府关系前提下可以按照流程拿到,但涉及到产权分割部分需要进一步利用政府公关,一般工业厂房产权分割普遍以栋、层为单位,香年广场通过操作可以将建筑以间为单位进行产权分割(主力户型面积200㎡-400㎡),智慧广场的产权以每层分割为2个单独产权物业的形式为主(约700㎡),这类物业的关键在于顺利取得单独产权的预售证,最后实现销售回款。

3、完全违规途径:还有许多小型地产商采取直接违规的方式,即工业用地以写字楼或者住宅建设,通过一系列操作手法拿到预售前的各种证件,以办公用房或者住宅销售(依然是工业用地性质)。

由于建筑为整体产权,在产权分割上存在障碍,只能采取不拿房产证,只和购买者签订租约。

如因国家规定租约不得长于20年,可以采用先签订20年租约,再20年续约的形式。

除了以上手法外,目前还有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和外资介入工业用地,其大部分以产业园区、工业城或者物流中心的形式进行。

中国不动产研究中心(CRRC)最新研究报告显示,金融危机之后,大约有12%的传统房地产开发商转投产业园建设项目,从2005年第一次房地产调控开始,则有约30%的传统房地产商转向产业园建设开发,二线城市比例稍低。

传统房地产领域的“泡沫”正在向工业地产涌动。

1、以工业园形式圈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富力金港城工业园2006年8月,富力高调宣布,将斥资50亿元在花都区打造富力金港城工业园区,规划建筑面积约120万平方米,开发住宅、酒店、写字楼和物流中心等。

但是在金港工业园区内,只有一个占地27.36万平方米的物流中心,其余皆为商业设施或住宅社区。

2、工业园运营,部分转办公或住宅性质后销售——天安数码城天安数码城模式源于1997年原深圳天安工业区的转型,数码城占地30万平米,总建筑面积80万平方米,包括标准厂房40万平方米,高级住宅23万平方米,公寓6万平方米,商业及配套设施6万平方米。

操作方式是先行进行产业园运营,随着园区规模扩大和逐渐成熟,开始涉足住宅开发领域,其基本做法主要是想尽办法改变土地属性和用地性质,例如之前热销的高尔夫豪宅“天安高尔夫珑园”就是转用地性质后销售,由于地价低廉,项目获益巨大。

但是天安数码城当初的成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不受制于当时土地出让制度的限制,土地制度完善后,现在单是工业用地性质变更这一点,就很难操作,这势必影响到天安项目整体获取时商住用地和写字楼商业用地的比例问题。

例如东莞天安数码城进展缓慢,奠基4年未开工,主要就是土地权属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

3、植入概念后厂房出租运营模式——华侨城创意产业园创意园所在地原是华侨城东部一片建于上世纪80年代的工业厂房,随着城市的发展,这个地区也面临着规划调整和功能改造。

华侨城集团而后将片区和文化产业联系起来,做成深圳的一个创意园区。

厂房建筑面积接近二十万平方米。

由华侨城集团统一运营管理,目前进驻的创意类企业较多,形成了创意类企业聚集效应。

整体收益良好。

4、开发商同制造型企业联手运作企业原厂区模式——万通与TCL 签订协议联手发展工业地产2010年7月30日,万通实业与TCL集团签订了《进一步推进工业地产领域合作之框架协议》,根据协议,双方出资创办万通新创工业资源投资公司,万通持股55%,TCL持股45%。

原TCL厂区经过万通新创收购后更名“万通公社”。

万通工社除厂区租赁业务外,还包括综合研发、娱乐、学习、餐饮、购物等一系列业务功能。

投资之后,采用的是“售后回租”的方式,业主的回租部分(此次TCL回租部分为58%)为万通提供了基础回报,现成的空余厂房、仓库的出租,闲置空间的商业化改造,还有空余土地的建设销售或者出租使得增值部分有巨大空间。

对于万通而言,重点在工业地产扩张的可能性上,此类传统制造业企业一方面土地获取成本很低,一方面自己又用不完,而且也没有专业的运作团队,这就给了万通以机会。

而双方的合作项目这种土地获取方式显然比走招拍挂拿地划算,另外,制造业企业和当地政府一般都有良好的关系,这也是促使万通与TCL联姻的关键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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