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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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30日
为规范控制性规划编制内容,有效控制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为基础,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制定《济南市控制性规划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1、济南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居住区和居住小区两级配置。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需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相应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相邻联系紧密的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可结合城市级公共设施集中形成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中心。
2、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相对集中,便于居民使用。
3、旧城区内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模可按低限执行。建设用地严重受限的,可适当调整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用地规模,但不得低于下限的60%。旧城区内居住用地达不到居住小区规模,可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居住组团要求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4、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规定执行。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10月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一览表
C11
Rn2 C9
注:1、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为可选择设置的项目。
2、表中Rn中n为居住用地中的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用地。